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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保護稅改革與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
——基于《環境保護稅法》實施的準自然實驗

2023-12-01 12:15
稅務與經濟 2023年6期
關鍵詞:異質性環境保護變量

張 嫄

(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廣東 深圳 518172)

一、引 言

21 世紀以來,數字技術快速發展并與傳統產業逐漸實現深度融合,大量企業通過將數字技術融入到產品生產和服務之中實現了數字化轉型。在全面提升公司生產效能方面,數字化轉型能發揮重大作用,包括增強創新實力、改良人力資源配置、通過降低外部交易成本加深企業專業化分工等,進而促進企業組織績效、經濟績效和市場地位的提升。[1-3]與此同時,數字化轉型還能夠推動企業的綠色創新,且能促進企業實現節能減排。[4-6]因此,目前無論是在企業層面還是在國家層面,數字化轉型已經成為保持競爭力的重要路徑。企業數字化轉型是一個長期迭代過程,需要不斷吸收新的技術和知識,因此企業的動態調整能力在數字化轉型中十分重要。一些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由于能力不足和資源有限等問題,導致其實現數字化轉型的意愿和能力有所欠缺。[7]此時,需要通過外部政策的引導和支持來促使企業轉變生產經營策略,推動其數字化轉型。[8]在此背景下,探討各類政策對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影響將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由于數字化轉型在提升經濟績效的同時也能夠提高環境績效,近年來我國環境規制政策也開始注重引導和支持企業尤其是重污染企業通過數字化手段轉變生產經營方式,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從理論上講,“波特假說”表明,制定合適的環境規制政策可以在降低企業遵守環境政策所需成本的同時,激發企業技術創新,進而提升其競爭力。[9]“波特假說”提出后,大量實證研究對其合理性和表現形式進行了驗證。[10-11]環境保護稅作為重要的市場型環境規制工具之一,能夠充分利用價格信號提高污染企業外部約束,從而優化資源配置并調節資金流向綠色低碳領域,進而促進資源高效利用、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我國也一直在積極推動環境保護稅制度的構建和完善,2016 年12 月25 日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下文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并于2018 年1 月1 日正式實施。在環境保護稅逐漸成為治理環境污染的重要政策工具的背景下,關于環保稅改革對企業影響的研究不斷增多。其中部分研究表明中國環境保護稅改革能夠有效促進企業綠色創新活動,也有部分研究驗證了環境保護費改稅能夠有效推動重污染企業的綠色轉型。[12-13]

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試圖進一步考察環境保護稅改革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影響,以期為通過環境政策引導企業調整生產經營方式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經驗證據?;诖?,本文采用2012 ~2021年中國A股上市企業的數據,選取2018 年《環境保護稅法》實施作為準自然實驗,嘗試通過構建雙重差分模型來深入探析環境保護稅改革對重度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所造成的影響。與已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貢獻在于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以往研究普遍關注企業數字化轉型對企業經濟績效以及環境績效的影響,對于推動企業數字化轉型因素方面的研究較少,并且主要集中于對企業內部動力的探討,本文則從外部政策因素視角出發對現有研究進行了豐富。其次,在考察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影響的研究中普遍關注企業技術創新或綠色創新水平的變化,本文則進一步探討環境保護稅改革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影響,拓展了環境保護稅政策對企業影響的相關實證研究。最后,本文在檢驗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數字化轉型總體影響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該影響可能存在的異質性和機制進行研究,以期為我國環境規制政策框架的完善提供經驗證據。

二、研究假設

在全球環境問題日益凸顯的背景下,中國政府也積極采取環保政策來實現可持續發展。其中,環境保護稅作為一項重要的市場型環境規制舉措,旨在通過稅收手段促使企業減少污染排放,從而降低環境壓力。我國于2018 年1 月1 日起正式實施《環境保護稅法》,《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極大地提升了重污染企業的外部約束,創造了一種外部監督與激勵機制,促使這些企業在其運營決策中更加重視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強制性地將環境成本納入了企業經營成本之中。這種稅收機制將企業的環保成本內部化,鼓勵企業更好地管理和減少排放,從而提高環保意識。企業在經濟運作中更加重視環境影響,致力于采取更加環保的生產方式,從而提升了重污染企業的外部約束。然而,為了降低環保稅負,企業可能傾向于減少其他方面的開支,其中可能包括數字化轉型所需的投資。雖然根據“波特假說”,環境保護稅強度的提升帶來的激勵創新和技術進步壓力可能會倒逼重污染企業加大創新和研發投入,但現有研究表明這種倒逼機制在實踐中可能并不明顯,主要表現在對企業能源使用效率提高和末端排放治理等方面綠色創新的推動上,并且可能存在對其他技術創新的擠出效應。[12]由于涉及數字化成果、數字化應用、戰略引領、技術驅動、組織賦能、環境支撐等多重維度,數字化轉型需要企業投入更多的資源用于技術研發、人才培養和設備購置等,在面臨更高的環保成本時,可能會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產生擠出效應。據此,本文提出假設1:

假設1:《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抑制了重污染企業的數字化轉型,主要影響機制包括數字化成果、數字化應用、戰略引領、技術驅動、組織賦能、環境支撐。

環境保護稅改革的實施作為環境治理的重要舉措,旨在推動企業向更環保、可持續的方向發展。然而,這項政策對不同所有制類型的企業可能產生不同的影響。在數字化轉型方面,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在所有制結構、管理機制和決策流程上存在差異,因此環境保護稅改革可能在影響這兩類企業的數字化轉型過程中表現出異質性。由于國有企業通常受到政府的直接監管和指導,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引導能夠更直接地影響到國有企業的經營決策。[14]環境保護稅改革可能促使國有企業更加積極地響應政府的政策導向,加大環保投入,包括數字化轉型方面的投資。然而,國有企業在數字化轉型方面也可能受到某些內在因素的制約,如體制內部的慣性、決策層次復雜等原因,導致其決策過程較為緩慢。此外,國有企業可能受到政策補貼和穩定性的影響,可能會在數字化轉型方面缺乏市場競爭的壓力,從而在資源分配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相比之下,非國有企業通常更加市場化,受到市場競爭的影響更大。這可能意味著在環境保護稅改革后,非國有企業更容易受到市場和投資者的壓力,推動其更積極地進行數字化轉型,以提高競爭力并滿足環保要求。然而,一些非國有企業因為面臨資金短缺等挑戰,不如國有企業擁有強大的財務實力,難以在數字化轉型上投入足夠的資源。據此,本文提出假設2:

假設2:《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影響存在所有制異質性。

與此同時,由于大型企業和小型企業在資源配置、市場競爭和決策機制等方面存在差異,因此,環境保護稅改革可能在數字化轉型方面對它們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大型企業相對有更強的資金實力來應對環保稅的增加,大型企業在數字化轉型方面有可能投入更多資源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以及數字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大型企業通常有更強的創新能力和技術積累,因此可能更容易在數字化轉型方面取得突破,提高效率、降低排放。然而,大型企業在決策流程方面可能較為繁瑣,需要克服內部溝通和協調等問題。這可能會導致大型企業在數字化轉型方面的決策過程較為緩慢,影響了轉型的實施速度。相比之下,小型企業在資源和資金方面通常較為有限。[15]環境保護稅改革可能對小型企業的經濟壓力產生更大的影響,因為環保稅會對其財務狀況造成較大沖擊。在這種情況下,小型企業會面臨更多的資金困難,難以投入大量資源來推動數字化轉型。因此,小型企業可能需要更加謹慎地考慮資源的分配和利用,可能會對數字化轉型的投入持保守態度。然而,小型企業通常更具靈活性和敏捷性,能夠更快地適應市場變化。在數字化轉型方面,小型企業可能更容易實施小規模的試點項目,逐步積累經驗,并逐步擴大數字化轉型的范圍。這種靈活性使得小型企業能夠更快地適應環保政策的變化,更快地實施數字化轉型。據此,本文提出假設3:

假設3:《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影響存在企業規模異質性。

三、研究設計

(一)模型設計

為了考察環保稅改革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實際影響,本文以2018 年《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作為一次準自然實驗,通過構建雙重差分模型分離實驗組和對照組受政策影響的效果。具體模型設定如下:

其中,下標i、t分別表示企業和年份;被解釋變量Digitalit表示i 企業在第t 年中的數字化轉型水平;Treat為處理變量,用以識別企業是否屬于重污染行業,若企業屬于重污染行業即為實驗組,處理變量取值為1,否則為對照組企業,處理變量取值為0;Post 為政策沖擊變量,用以識別政策沖擊時間,將2018 年之前(不包括2018 年)各年賦值為0,2018 年及之后各年賦值為1;Controls為除環保稅改革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控制變量;企業固定效應和年份固定效應分別用Firm FE、Year FE 表示;εit為隨機擾動項。

(二)變量及數據說明

本文的被解釋變量為企業數字化轉型水平。國泰安數據庫(CSMAR)中的《中國上市公司數字化轉型研究數據庫》利用文本技術提取上市公司年報文本(剔除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形成技術賦能、組織賦能、數字化應用等多個維度的數字化轉型分詞詞典,統計各維度關鍵詞出現的頻次,構造了企業數字化轉型指數,本文以該指數衡量企業數字化轉型水平。

本文的核心解釋變量為環保稅改革政策虛擬變量,即交互項。本文以2018年《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作為政策沖擊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部2010 年發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結合證監會2012版行業分類標準對重污染行業進行識別,將處于重污染行業中的企業作為實驗組,其他企業作為對照組。

參考以往文獻,本文選取以下可能對企業數字化轉型產生影響的變量進行控制:[16]企業規模(Size,企業資產總額的對數),企業年齡(Age,企業上市年齡的對數),企業資產負債率(Lev,企業總負債與總資產的比值),企業托賓Q值(Tobin's Q,企業市場價值與其資產重置成本的比值),企業資產回報率(ROA,企業凈利潤與總資產的比值),企業股權集中度(Top,企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

本文選取2012 ~2021 年中國A股上市制造業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初始數據來源于CSMAR。為保證參數估計的有效性,本文對初始數據進行以下處理:剔除被交易所特殊處理的ST、*ST和PT 類企業;對變量數據缺失嚴重的樣本進行剔除,并對所有連續變量進行前后各1%分位數的縮尾(Winsorize)處理,以避免異常值對估計結果的干擾。表1 中呈現了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情況。

表1 描述性統計結果

四、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基準回歸結果

本文通過構建雙重差分模型考察環保稅改革對企業數字化轉型產生的影響。表2 顯示,當不考慮控制變量和固定效應的影響時,環保稅改革政策虛擬變量Treat*Post 的系數在1%顯著水平上顯著為負。第(2)~(4)列為基于第(1)列結果添加時間固定效應、企業固定效應和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結果顯示環保稅改革政策虛擬變量Treat*Post的系數估計值始終顯著為負,且一直保持在1%的顯著性水平。以上基準回歸結果表明環保稅改革抑制了重污染企業的數字化轉型。

表2 基準回歸結果

(二)穩健性檢驗

1.平行趨勢檢驗。表2 的基準分析結果揭示了環保稅改革對于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抑制作用,但該結論存在一個重要的潛在假設,即實驗組和對照組企業的數字化轉型水平在政策實施之前不存在顯著差異,因此需要進行平行趨勢檢驗。為此,本文參考Jacobson等(1993)的做法,采用事件研究法進行平行趨勢檢驗。為了檢驗平行趨勢假設,本文構建如式(2)所示的估計模型。其中yeart代表了年份的虛擬變量,Treatt*yeart則是組別變量和年份變量的交叉項。這個交叉項的系數βt在政策實施前的年份中不顯著則表示實驗組和對照組在實施政策之前符合平行趨勢的假設。[17]平行趨勢檢驗結果如圖1 所示,結果顯示在環保稅改革實施之前實驗組與控制組的差異均不顯著,在環保稅改革實施當期以及之后兩期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水平顯著下降,滿足平行趨勢假設。

圖1 平行趨勢檢驗

2.安慰劑檢驗。為了進一步排除其他不可觀測因素對回歸結果的影響,本文采用隨機分配試點企業的方式進行安慰劑檢驗。具體地,從樣本企業中隨機抽取企業作為實驗組并進行回歸估計,若隨機抽樣后的估計結果顯示交互項Treat*Post顯著,則說明本文模型設定存在識別偏誤。為減少極小概率事件對研究估計結果的干擾,本文重復進行了1000 次隨機抽樣回歸分析。結果如圖2 所示。從圖中可以發現回歸系數的均值接近于0,基準回歸系數在圖中明顯屬于異常值,排除了其他不可觀測因素的影響,驗證了基準回歸結果的穩健性。

圖2 安慰劑檢驗

3.傾向得分匹配法。實驗組和對照組的企業數字化轉型可能會受到個體選擇偏差的影響,為了控制混雜因素的干擾,本文進一步采取傾向得分匹配方法進行穩健性檢驗。具體地,選取基準回歸中的控制變量作為匹配變量進行半徑匹配和1:1 近鄰匹配,然后對匹配后的樣本再次進行雙重差分模型估計,估計結果如表3 第(1)列和第(2)列所示,結果顯示交互項Treat*Post仍顯著為負,進一步驗證了環保稅改革降低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水平這一結論的穩健性。

表3 穩健性檢驗

4.排除其他政策干擾。由于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于2012 年和2013 年發布了《綠色信貸指引》和《關于綠色信貸工作的意見》,本文剔除了2012 年和2013 年的樣本,結果如表3 第(3)列所示,交互項Treat*Post仍顯著為負。此外,為進一步排除各城市出臺的其他政策對回歸結果的干擾,進一步控制城市-年份聯合固定效應,結果如表3 第(4)列所示,交互項Treat*Post仍顯著為負,本文基準回歸結論依舊穩健。

(三)異質性分析

1.所有制異質性。為了識別環保稅改革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影響可能存在的異質性,本文將樣本分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并分別對不同樣本的Treat*Post變量的系數進行估計。估計結果如表4 第(1)~(2)列所示,結果顯示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樣本環保稅改革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說明環保稅改革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抑制作用并不存在明顯的所有制異質性。

2.企業規模異質性。為探索環保稅改革對不同規模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影響存在的異質性,本文依據企業規模的中位數,將所涉及的樣本分為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并分別對不同樣本的Treat*Post 變量的系數進行估計。估計結果如表4 第(3)~(4)列所示,結果顯示大企業樣本中的Treat*Post變量的系數并不顯著,而在小企業樣本中該變量系數顯著為負,說明環保稅改革對于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抑制作用更為明顯。

(四)機制分析

由于數字化轉型包含數字化成果、數字化應用、戰略引領、技術驅動、組織賦能、環境支撐等多重維度,本文將繼續分析環保稅改革主要通過哪些途徑影響企業數字化轉型。本文分別將以上維度的指數作為被解釋變量并分別進行雙重差分模型回歸,結果如表5 所示。結果顯示環保稅改革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成果的回歸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說明環保稅改革提升了重污染企業的數字化轉型成果。但第(2)~(6)列結果顯示環保稅改革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應用、戰略引領、技術驅動、組織賦能、環境支撐等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出現以上結果的可能原因在于在環境保護稅施加的外部約束下,重污染企業會通過增加創新成果的方式向外界傳遞其綠色轉型信號,但大多數企業并沒有在實際應用、轉變發展策略等維度進行實質性的變革,這種“漂綠”行為的存在使得環境保護稅改革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18]

表5 機制分析

五、研究結論與對策建議

基于2012 ~2021 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數據,本文以2018 年《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作為一次準自然實驗,通過構建雙重差分模型考察環境保護稅改革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的影響,并檢驗了該影響的異質性和機制。研究發現:第一,基準回歸結果表明,中國環境保護稅改革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產生了顯著的抑制作用。第二,異質性檢驗結果表明,環境保護稅改革對重污染企業數字化轉型的作用并不存在明顯的所有制異質性,但存在明顯的企業規模異質性,相較于大企業,環境保護稅改革對小企業的抑制作用更加顯著。第三,機制檢驗結果表明,環境保護稅改革雖然顯著提升了重污染企業的數字化成果,但對數字化應用、戰略引領、技術驅動、組織賦能、環境支撐等數字化轉型關鍵要素的影響均顯著為負?;谝陨辖Y論,本文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第一,完善綜合環境政策框架,引導重污染企業實現數字化轉型。研究發現,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抑制了重污染企業的數字化轉型。鑒于此,需要制定綜合環境政策框架,將環境保護稅制度與其他環境激勵與約束工具相結合。包括優化稅收政策、補貼政策、排放標準和執法措施等,以綜合引導重污染企業朝著數字化轉型和環保雙重目標邁進。與此同時,環境政策框架需要建立定期評估機制,以監測政策的實施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根據評估結果,政府可以及時進行政策調整,保持政策的靈活性和適應性,確??蚣苣軌虺掷m推動數字化轉型和環保目標的實現。

第二,在環境保護稅實施過程中應充分考慮不同企業的特征,采用差異化的治理策略。研究發現,環境保護稅的實施對小型企業的抑制作用更為顯著。鑒于此,可以考慮在一定時間內針對小型企業適度實施環保稅收減免政策,以減輕其數字化轉型的成本壓力,促使小企業更積極地參與數字化轉型,并在數字化過程中逐步適應環境保護稅制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要充分發揮小型企業的靈活性特征,可以設立跨部門的支持機制,為其提供綜合性的服務,涵蓋稅務、金融、技術支持等多個領域,以幫助小企業有效應對數字化和環保的雙重挑戰。

第三,在環境保護稅實施過程中要注重企業相關環境信息披露,防止“漂綠”行為的出現。研究發現,環境保護稅實施后,重污染企業的數字化成果明顯提升,但數字化應用、戰略引領、技術驅動、組織賦能、環境支撐等數字化轉型重要維度反而顯著放緩。鑒于此,為防止重污染企業在應對環境保護稅等環境規制政策時出現只注重轉型成果數量,而忽略轉型質量以及長期轉型戰略的“漂綠”行為,應加強重污染企業相關環境信息的披露,綜合運用政策、監管、技術和社會參與等手段,形成強有力的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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