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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制度的完善路徑

2023-12-03 19:10魏小來
遼寧經濟 2023年9期
關鍵詞:法治政府營商環境東北地區

魏小來

〔內容提要〕我國東北地區營商環境建設因傳統發展路徑依賴嚴重、體制機制創新性不足和相關配套措施闕如,致使政務環境、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的“三位一體”建設工作內生動力不足、功能發揮受阻。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大背景下,國家政策、社會需求和人民期待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應當成為東北地區優化營商環境的時代契機,但是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制度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動力的重要源泉,卻在我國普遍性地存在形式主義傾向和價值理念偏差層面的實踐缺位。因此,東北地區應當通過實現價值理念從形式法治觀向實質法治觀邁進、完善績效考核制度體系等具有普適性的舉措來實現法治政府建設的價值目標、推動營商法治化環境的構建。

〔關鍵詞〕東北地區;營商環境;法治政府;績效考核

一、東北地區營商環境現狀評價

(一)東北營商環境分析的邏輯起點

2020年開始實施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營商環境定義為“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等“市場經濟活動”中所牽涉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相關條件,即“市場主體”在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時的表現與收益狀況受到體制機制性因素等外部環境的影響,這種外部環境集中表現于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等軟環境范疇內。以此觀之,對營商環境的關注不僅源自于全世界在經濟軟實力領域對各個國家的統一衡量標尺,亦源自于優良的營商環境對激發地方市場活力、吸收商業投資、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引領作用。從法經濟學的視域審視,一個符合后果式思維和承載社會需求的制度應當是在降低社會成本和增加社會收益兩條路徑上齊頭并進、互為成就,其亦是優化營商環境意旨功能價值發揮的應有之義。熊秉元教授曾認為“效率就是使資源流向價值最高的使用途徑”,他引用科斯的“社會產值最大”和波斯納的“財富極大”來佐證自己的觀點,這本質上就是以增強效率之功能、合理規范資源之配置來推動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和風險從而實現“社會正義”的重要表征。

回看東北地區的營商環境構建,相較于南方發達地區呈現了一種差異化樣態,即以民營企業為代表的市場主體發育和以商業投資為代表的社會資源聚集的差異化凸顯。從政策發展沿革檢視,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要求加快體制機制創新,要求“營造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2016年《關于全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若干意見》又一次提出“大力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等著力推進體制與機制創新方面的改革,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東北三省考察并主持召開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時就東北振興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第一個就是“以優化營商環境為基礎,全面深化改革”。自2003年至今,優化營商環境一直被放置在振興東北經濟和東北全方位發展的首要位置,這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在法經濟學理論看來,宏觀層面的效益最大化來源于微觀層面個體效能的充分發揮與合理配置,優化營商環境在東北經濟發展重要性的凸顯追根溯源是微觀層面的市場主體內生驅動力和主觀能動性的貧乏,這種挑戰實質上是東北地區經濟發展方式由第一、二產業支撐向全方位發展轉型的重大機遇。但是一直以來,微觀主體的內生驅動力尚未被激活、外部資源集聚效應尚未產生,致使東北地區集約型、高質量發展目標實現受阻。例如,2019年頒布施行的《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就嘗試以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為支點,設立“三位一體”機制來逐步破除體制機制的困境和痛點。

因此,應當以實現東北地區經濟跨躍式發展為目標、以優化東北地區營商環境為手段、以東北地區體制機制滯后為靶、以三大環境(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為背景、以法經濟學為理論指引、以激活微觀主體內生驅動力為基本要求來探尋東北地區營商環境之客觀現狀。

(二)東北地區營商環境現狀分析

從宏觀層面審視,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2021年公布了《中國城市競爭力第19次報告》,其中對2021年中國城市營商軟環境競爭力進行了排行,排名前5位的為北京、香港、上海、臺北和杭州,競爭力指數分別為1.000、0.999、0.940、0.925和0.847,而哈爾濱、沈陽、長春和呼和浩特分別位居第23位、第26位、第32位和第46位,競爭力指數分別為0.662、0.644、0.610和0.526,以北京作為參照系,東北地區省會城市的競爭力指數無限趨向于榜首城市的一半,而市場環境、法治環境和政務環境更傾向于營商軟環境的定位,故影響東北經濟跨越式發展的三大環境實踐水平在我國呈現了嚴重的區域發展不協調、不均衡的樣態?;浉郯拇鬄硡^研究院、21世紀經濟研究院于2021年聯合發布了《2020年中國296個地級及以上城市營商環境報告》,對于營商軟環境采用了人才吸引力、投資吸引力、創新活躍度和市場監管作為衡量標準和“三大環境”的指征(即市場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的具象表現形式),其中深圳、廈門、杭州包攬了前3甲,而沈陽、呼和浩特、長春和哈爾濱僅分別位居第50名、58名、68名和120名,即在常住人口增速、人口增量、年度工資額指標、每萬人創立市場主體數、每萬人創立企業數指標、吸納投資額呈現了嚴重的“南高北低”的逐層遞減模式。

從分解宏觀結論的層面分析,在市場環境方面,以“市場主體”數值為例,截至2019年底,深圳市場主體數為339.192萬戶,哈爾濱市場主體數為86.8194萬戶,僅約為深圳的25.6%,長春為78.8459萬戶,僅約為深圳的23.25%,在投資額方面,根據《2021年黑龍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黑龍江省使用外資新設立企業數量比上年同期增長11.5%,合同外資金額比上年同期增長27.6%,三大產業投資額比例趨向合理,根據《2021年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全年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比上年增長同期16.6%,增速高于黑龍江省,而合同外資金額增速雖然相較于黑龍江省呈放緩趨勢,但是資金額約為黑龍江省的20倍;在政務環境方面,朝陽、深圳、太原、成都、東莞、上海、陽泉、十堰、北京和銀川于2019年通過行政機關吊銷市場主體的數據位列全國前10名,此外,破產規范的落實情況和案例數量排序中廣州市位于前列,在2019年生態環境指數排名中,哈爾濱、沈陽、呼和浩特、長春均未能進入全國前200名,東北地區僅有小部分城市進入,對環境的污染沒有帶來經濟的持續增長,2020年全國城市經濟總量30強中東北地區僅有大連上榜,即在市場監管、行政監督、規范市場主體合法性方面東北地區明顯落后于沿海地區和直轄市;在法治環境方面,從形式主義釋意的視角看來,東北地區與南方發達省份均有優化營商環境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行為規范和政策性指引。

綜合上述數據,市場環境、政務環境和法治環境作為國家和地區營商環境評價與發展的主要建構因素,東北地區未能充分釋放三者所承載的社會功能和價值目標,宏觀看來東北各省份的整體社會價值(包括抽象價值與實際價值)尚未實現潛能最大化發揮,而以民營企業等為代表的市場主體從數量和外資的吸納能力兩個層面存在短板,故難以通過營商環境優化實現經濟跨越式發展。透過現象看本質,深層次原因是東北地區城市群在體制和機制創新以及政策制定和落實方面存在桎梏。首先,東北地區基于東北老工業基地建設和重工業發展傳統,在經濟發展方式轉型黃金期卻存在著較為嚴重的路徑依賴,即行政過度干預、企業尚未完全市場化運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難以維護、政府職能轉變滯后等問題仍有殘存;其次,東北處于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轉型,相較于南方發達地區無限接近于陌生人社會的現實情境,東北地區機制性梗阻問題凸顯,即市場利益分割隱性保護、市場資源配置“黑箱模式”、政府機構職責界限不清、行業內部歧視等時隱時現;最后,東北地區各級地方政策落實情況不盡如人意,雖然東北地區各級立法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法規,加強其配套措施,但是政策法規之間的體系沖突、協同治理機制闕如等導致相關政策的立法意旨打折乃至落空。

二、法治政府建設為優化東北營商環境之契機

將“習近平法治思想”嵌入優化營商環境背景下闡釋其內在本質和外在形式可以形成邏輯嚴密、體系自洽的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營商環境法治觀,并從社會實踐與理論思想兩個維度指引國家及各地區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傲暯綘I商環境法治觀”是一個深刻的實踐命題,首先要從密切聯系國家、社會和人民的需求與關切的視角闡釋其宏大意旨,才能使得實踐更擲地有聲。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營商環境法治觀站在參與全球競爭的戰略高度,從脫貧攻堅、改革創新、經濟發展轉型、“一帶一路”、依法治國等領域指引實現營商環境的建設目標。其中依法治國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營商環境法治觀的重要內容,而法治政府建設和發展方向又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核。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水平已然成為衡量法治國家建設水平的標尺,世界銀行發布的《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亦將政府的行政效率設置為重要指標,故法治政府建設在各地營商環境建設中應當居于主體地位。

通過實證邏輯分析與推演可見,東北地區營商環境存在傳統路徑依賴嚴重、機制性梗阻問題凸顯、政策落實不到位等桎梏,故有效結合價值選擇、程序正義、制度完善和運行妥當的法治政府建設工程應當成為優化東北地區法治環境之契機。首先,習近平總書記曾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發表重要講話時指出,“法治政府建設是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我國政府在市場資源交易和配置活動中起到宏觀調配作用,而微觀層面,以民營企業為代表的市場主體通過市場自主的調節功能來推動市場交易流通、激發市場活力,即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節功能并非對市場微觀層面調配,而是整體進行動態把控,但東北地區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和市場運作規律致使行政對市場存在微觀層面的過度干預,難以釋放市場活力,而法治政府建設從地方政策制定和規范條款層面為政府行政職能的發揮設定明晰的范疇與邊界,保證市場與政府關系的動態平衡。其次,法治政府建設對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提出了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強調:“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睎|北地區面臨著地方性隱性保護、市場資源分配規則闕如的情形,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以知識產權保護為內核,為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創造一個平等、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并不斷完善各市場主體的信用修復措施。最后,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對地方政府失信行為積極治理,各地方政府成為各地信用標兵,才能為招商引資、吸納人才奠定基礎。

三、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制度的共性缺位

法治政府建設工程成為優化東北地區營商環境的重要策略與價值選擇具有區域定位、生產方式、經濟基礎、社會環境和理論分析層面的正當性基礎,即法治政府建設可以從政務環境、法治環境和市場環境三個維度優化東北地區營商環境。但是如何在社會現實情境下完成法治政府建設工程路徑在形式主義下的邏輯自洽和功能主義下的價值發揮應當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共同研判的重點。主觀思想決定客觀實踐,實現法治政府建設路徑的體系自洽與功能發揮重點在于法治政府建設工程的內生驅動力。2013年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2014年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又一次重申了建設科學的法治建設考核體系,2021年公布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強化指標引領”,即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機制已經成為激發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內生動力的重要方式。但是我國包括東北地區在內的各地區普遍存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形式主義傾向和理念偏差的實踐困境,應當引起我們在制度設計整體性層面的反思。

(一)形式主義傾向

形式化的傾向在法治政府建設活動中的外在表征是一種對“數字理性”的盲目追求。誠然,對抽象化的指標和要求進行具象化轉換并形成一種可視化的標準,不僅可以實現工作成果的量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實現競爭的形式公平。因此,各地政府將國家層面的方向性政策要求,如“健全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健全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體系”等寬泛性的語言表達,具體化為數字指標體系,施行“數字目標管理制度”。例如遼寧省制定了《遼寧省貫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實施方案(2021—2025年)》,其中明確將“建設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的工作目標分解并重構為數字化的指標,例如“到2025年,建成5個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縣),50%以上的市縣成為省級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和地區”“到2021年,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率達到100%”等。具象化的指標在一定程度上為各地政府設置了明確的目標和穩定預期,充分體現了法律規范應當具有的安定性和妥適性,從而激發內生驅動力。但是部分地區和城市基于錯誤的價值引領模式,產生了對“數字理性”的盲目追求,這種形式主義傾向使法治政府建設活動逐漸與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設立意旨相悖,主要表現為法治建設績效指標無序擴大化趨勢明顯。隨著《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的公布,“依法治國”作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成為社會熱點,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目標,各地政府紛紛依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甚至“依法治縣”的數字化考核指標體系,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的意涵逐漸向下級行政部門擴張,這種層級式、遞進式的指標考核體系雖然一定程度上通過嚴格的落實和執行會呈現形式層面的積極作用,但是處于行政體系底端的基層政府往往會承擔高于自身承載能力的考核指標,這種金字塔式的指標考核壓力樣態實質上來源于“行政發包制”?!靶姓l包制”是對我國政府治理結構形象的指稱,有專家曾依照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來描述我國政府的治理結構,將國務院比喻為發包方,其按照屬地原則將工程發包給省級人民政府,而省級人民政府作為管轄各地區行政事務的總承包方,將行政事務進行分解和重構并分配給管轄領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在“行政發包制”的政府治理結構下,雖然會降低社會成本、激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能動性,但是易產生工作要求的“層層加碼”和無序競爭,尤其是在將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指標進行數字化分解后,不僅會引發法治政府建設項目中的唯數字化和功利化心態,亦會引發法治政府建設意涵和范疇的無序擴張和錯位。此外,形式主義傾向也表現為績效考核量化結果的不合理排序和“錦標賽式”的無序競爭,這種排序和競爭實質上難以真實反映法治政府的建設水平、建設成果和公眾的真實意見,難以體現國家層面政策和地方性政策的落實效果與體系統一,難以具備為法治政府建設制度的體系完善和內容調整提供實質性參考的價值。

(二)價值理念偏差

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評在社會實踐中的理念偏差主要體現在指標設置泛形式化和數據客觀性缺失。首先,考核指標設置泛形式化外在表現集中于考核指標與現實需求間的張力,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中共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中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林來梵教授認為“憲法是人的尊嚴和基本權利的基礎法”,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應當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任務,而部分地區因全國尚未存在統一的賦值標準且存在法治觀理念偏差,導致考核體系設置主觀性和隨意性嚴重,考核內容層次單一,無法回應公眾關切,難以充分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保障合法私權、限制公權恣肆的立法初衷。其次,數據結果缺乏客觀性集中體現于上報數據難以反映當地法治政府建設的真實水平,縱覽各地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和細則,自審自評的現象屢見不鮮,被考核評價的對象往往也是考核評價的主體,易摻雜主觀因素。以益陽市某區《2016年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方案》為例,接受考核的對象為區政府的組成部門及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政府,而負責考核評估和指標設置的主體是區人民政府和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結構框架屬于典型的“自審自評”,且沒有嘗試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故考核結果即使真實可靠也難以滿足公眾的期待,難以樹立政府的權威。事實上,績效考核設置的理念偏差本質上來源于形式法治觀的適用,形式法治觀的內核在于法律規范的制定遵守程序正義、法律規范的構成符合基本要素、執法機關嚴格依法行政,即從法律規范的本體和法律規范的適用兩個層面提出了要求,形式法治觀理論的主要奠基人是美國的富勒,他認為法律規范只要具有一般性、公開性、清晰性、連續性、不溯及既往性、不矛盾性與合理期待性即可,即法律規范應當具有可預期性、穩定性和可執行性,充分發揮其自身的工具性價值,這種形式法治觀在一定時期內遏制了地方官員對公權力的濫用和自由裁量的恣意,但是機械化的管理理念若與“目標式”的體制機制融合,極易落入“數字政績”的窠臼,導致以犧牲法治的價值功能來追求外在形式的完美。

四、我國法治政府績效考核制度的價值歸位

東北地區營商環境傳統路徑依賴嚴重、機制性梗阻問題凸顯、政策落實不到位等困境導致其與南方發達地區經濟建設水平差異化形態顯著。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大背景下,國家政策、社會需求和人民期待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應當成為東北地區優化營商環境的時代契機,而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內生驅動力。因此,東北地區乃至全國法治政府建設水平滯后的地區應當通過具有普適價值的理念指引和實踐指引來實現法治政府建設的功能價值,推動該地區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

(一)理念指引:從形式法治觀邁向實質法治觀

“法治”作為一種政治理想已經植根于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建設中并成為推動目標實現的邏輯起點和制度保障,“法治”在全球范圍內的多元化發展樣態也成為各國治理能力和建設水平的決定性衡量指標。自此,“法治”的理論和實踐視野應當聚焦于形式主義還是實質主義成為爭議焦點。雖然形式法治觀傾向于對規范制度形式合法性的需求、無涉價值判斷,實質法治觀傾向于追求個案的正義和后果式思維下的妥適,但是依提取公因式的解釋論,兩者共享了“法治”限制公權、程序正義、依法治國的核心意涵,因此形式法治觀與實質法治觀并非截然對立的兩種實踐理念和理論觀點,不應刻意紓解兩者的理論沖突、完全否定形式法治觀的理論貢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由‘形式法治’進入‘實質法治’階段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思想和傳統治理文化共同作用的結果,具有歷史和現實的必然性”。即實質法治觀是形式法治觀在不斷量化積累后產生的質變,是形式法治觀在社會經濟發展、生產模式轉型、認知普遍提升后的必然結果,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實質法治觀與中國法治建設工作所要實現的最終目標相契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表述本質上既是對實質法治理論的運用又是對邁入實質法治觀時代的要求;其次,實質法治觀將德治與法治有機結合,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實質法治觀與形式法治觀的主要區別在于對社會效果和個案正義的追尋,實質法治觀要求行政主體嘗試在現行實在法適用時尋求更為符合倫理性和道德性的解決策略,通過德法兼備來展現我國優秀傳統文化孕育出的治理理念。

(二)實踐指引:設立合理的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體系

1.落實實質法治觀的內在要求

在現行實在法中,存在大量的一般條款和不確定性概念,在制定法體系中起到倡導性規定和道德指引的功能,不具有規范行為的品格,雖然從形式主義視角出發其不具備法律條款的基本構成要素,但是從實質主義出發,其通過行業習慣、地方習俗、法律解釋等價值補充和漏洞填補仍能充分發揮工具性價值。在前文所述的“錦標賽式”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中為了追求政績的可視化,存在重視具象化指標,輕視抽象化指標的情形,而抽象化的考核指標恰恰包含了精神價值的宣示、公眾需求的回應和社會理念的統一,是對盲目追尋具象化指標行為的約束和指引。因此,構建合理完善的法治政府建設績效考核指標、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要求、樹立正確的社會行為導向,需要充分落實實質法治觀強調良法善治、貫徹正義理念、破除“法條主義”、實現實質平等、保障分配正義等層面的內在要求。首先,在績效考核指標中設立我國各級行政主體能夠統一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以憲法尊重人民主權、保障基本人權、對公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民主集中制以及法治原則為基礎依托,與行政主體在依法行政中應當貫徹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價值相融合,并仿照一般條款設置一定的彈性空間,保證各地立法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能夠依據各地經濟發展、產業基礎和人文環境現狀設置符合地方發展需要的具體考核細則和實施方案;其次,以“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為政策指引,各地各級行政部門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范關注的法益和體系設計相應的績效考核類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具體可表述為平等權、政治權利、精神和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以及獲得救濟的權利,有專家按照權利性質、享有主體和學理解釋將上述概括為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和特定人的權利等五大種類,法治政府的建設應當聚焦于相關行政行為對上述五種權利的保護,績效考核亦應當參照上述五種權利保護設置績效考核的五大評估體系和篇章;最后,在抽象化的評估體系下應當設立具象化的績效考核標準,雖然具象化、數字化的績效考核指標易引發“錦標賽式”“對標式”的盲目競爭,但是其量化工作業績、激發建設活力的功能能夠有效彌補純粹抽象化考核標準的缺憾,兩者并非互相排斥,而是互為表里、互相成就、互相約束。

2.設置合理的績效評價主體

法治政府建設是樹立政府在參與社會治理權威、推進市域治理能力現代化層面的重要舉措,而多元化的績效評價主體是評價結果公信力的決定因素,我國法治政府績效考核在理念偏差影響下的考核數據客觀性缺失、社會公眾參與性不高主要源于參與評價指標制定和具體評價實施主體的單一化。因此,在法治政府績效考核轉型過程中,應當以考核評價社會滿意度為導向、將人民當家做主與追尋法律正義作為主要價值面向,以引入第三方考核評價為抓手,推進績效考核評價多元化形態的產生?!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條文明確保障的社會經濟權利,實質所保障的是有序社會框架內“經濟自由的權利”,是多元化價值選擇觀念彰顯的例證。具體而言,一是要積極引入、培育第三方評價主體,為第三方主體充分參與地方法治政府評價創造空間、提供必要條件,并由不存在回避事由的第三方主體負責設計、整合考評方案,并承擔全程監督、數據觀測和實地調查的任務,但是引入第三方主體并非完全委托評估機構,應吸納法律工作者、專家學者、社會工作者等來構建合理的評價團隊;二是樹立地方權力機關在法治政府績效考評中的主體地位,各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設立的權力機關,應當通過積極發揮監督權、地方立法權來推進地方法治建設水平,并積極承擔起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考核職責,各地人大及行政部門應當嘗試探索地方權力機關作為評估主體的考核制度,推動績效考核工作的規范化水平;三是通過地方立法形式確立績效評價的公眾參與權,在整合、梳理公眾意見時,以回應型和服務型的行政方式促進政府加快轉變職能的步伐。

(作者單位:黑龍江財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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