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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數據產權制度的層級性:“三三制”數據確權法

2023-12-10 16:42申衛星
社會觀察 2023年10期
關鍵詞:三三制所有權產權

文/申衛星

引言

數據確權問題已經成為當今數字經濟發展最大的難點和堵點,學界在討論數據確權問題時,既未把握好數據、信息及隱私之間的差序格局,也未認識到數據內部復雜的層級結構,從而陷入了平面化確權的思維定式。事實上,數據的形成是一個諸多主體多重參與的鏈條,在“數據資源—數據集合—數據產品”的生成過程中,包含了眾多參與者,這些參與者在數據生成的不同階段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貢獻的程度不盡相同,若將上述過程壓縮成一個點來討論產權配置問題,自然就很難準確反映出不同參與者的貢獻,產權分配結果也難稱公平。故此,數據特有的層級性架構和數據形成主體多元化的特點,要求數據確權思維發生轉變——不宜再套用傳統的平面化思維來思考,而應樹立立體化的數據確權層級思維。

數據確權思維轉型:從平面化到層級性

構建一套邏輯嚴謹、層次分明的數據層級體系,是數據確權的重要前提。在這一體系中,需要將數據與信息、隱私進行區分和解耦。個人數據作為個人信息的載體,位于符號層;而廣義上數據可以分為符號層和內容層,其中,內容層的數據進入個人信息的范疇;若個人信息涉及對隱私事實的信息化描述,構成私密信息則進入位于事實層的個人隱私的范疇。由此可見,個人信息與隱私有別,同時借助私密信息與事實層的隱私進行了向上的流動;同時,作為內容層向下與作為符號層的數據進行了對接。如此,隱私、個人信息和數據就構成了一個秩序概念的體系。唯有厘清權利客體的隱私、個人信息和數據三者之間的關系,方可構建起數字時代數字權利體系的差序格局。

數據之上的權利亦深具層級性。在數據要素化的過程中,數據經歷了從最初數據資源的采集;到經過清洗、入庫變成標品,匯聚成數據集合;再到最后提供數據產品或服務。故針對數據產權的權利性質及歸屬問題,需嵌入“數據資源—數據集合—數據產品”這一鏈條中討論,不宜孤立地對數據進行平面化確權。

橫向分層:數據產權要素的三層分離

在數據確權過程中,有必要借助權利分割思想,對數據產權的客體、主體及內容進行層層分離,剝離掉與數據確權無關的干擾要素,同時通過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的方式,實現數據產權在多元主體之間的合理配置。

(一)數據產權客體:數據和信息的分離

數據和個人信息確實結合緊密,以至于難以區別,但無論聯系如何緊密,仍有區分的必要和可能。信息和數據的區別在于:信息的功用在于消除人們認識上的不確定性,它是一種體現語義的信息,位于內容層;而數據是對信息內容進行記錄的句法信息,是信息的載體。數據和信息的區分不是純粹學理上的分析或者學者的設想,有其法律根據。在規范層面,《民法總則》的制定過程已表明了區分信息與數據的立場?!睹穹倓t(草案·一審稿)》第108條第2款采取的是“數據信息”的籠統表述,將其與作品、專利、商標等一并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加以規定。但《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隨即轉變立場,將“數據信息”拆分為個人信息和數據,分別在第109條和第124條加以專門規定。這種明確區分的格局為《民法典·總則編》承繼——《民法典》第111條規定個人信息,第127條規定數據,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對信息和數據從人格權和財產權進行分置的立場。

信息與數據之功能定位不同應予以區隔,但區隔不意味著割裂,數據與信息仍具有一體兩面的本質聯系。信息是數據的來源,數據又可以反過來產生新的信息內容。在此種緊密聯系下,只有以個人數據所有權為基礎方能維護其上個人信息的完整性,個人數據所有權是個人信息自決權在數字時代進一步發展的結果,是個體人格在數字世界自由舒展的權利基礎。

(二)數據產權主體:來源者和處理者分離

從數據的全生命周期來看,數據起源于用戶的網絡接入行為,考慮到用戶是數據產生的源發者,對用戶進行賦權應該成為數據權利配置的起點。德國學者費澤(Fezer)也強調,用戶的個人行為是數據得以產生的源頭,其產生的原始數據應當視為個人的無形財產。此外,數字勞動理論進一步證成了個人數據所有權確立的正當性。在數字時代,用戶使用網絡服務的消遣時間,也是其無償為企業生產數據的勞動時間,但用戶從中得不到任何報酬。為矯正此種不公正局面,有必要將個人數據產權配置給作為數字勞動者的用戶,以使全體網民參與數據紅利的分配具有正當性前提。

在《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制定過程中,起草者認為應當跳出所有權思維定式而聚焦于數據使用方面的權利,跳出所有權或淡化所有權思維不等于否定所有權。假若作為數據使用權之“母權”、源權利(Quellrecht)的數據所有權被徹底否定,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將失去根基。故此,數據產權的結構性三權分置建立在尊重數據來源和數據生成兩個重要事實的基礎上,這才符合《數據二十條》的規范意旨。

(三)數據產權內容:所有權和用益權分離

從數據的全生命周期來看,數據起源于用戶的網絡接入行為,對用戶進行賦權應該成為數據權利配置的起點;數據處理企業付出大量的勞動和資金投入,因而賦予其相對穩定的財產權有利于數據資源的優化配置與激勵機制的形成。但若賦予數據處理者數據所有權,就違背了數據是由用戶引發產生這一邏輯起點,也不利于構建共建共享、互聯互通的互聯網。于此,可以借鑒權利分割模式,在數據權利體系設計上,根據不同主體對數據形成的貢獻程度不同,構建數據源發者擁有數據所有權、數據處理者擁有數據用益權的二元權利結構,實現用戶與企業之間數據財產權益的均衡配置。

賦予作為數據源發者的用戶以數據所有權是尊重數據權利源泉的表現,而數據處理者之所以享有數據用益權,源于“勞動產權論”和“數據所有權人知情同意”這一雙重正當性基礎。

(四)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

“數據所有權+數據用益權”的兩權分離模式在《數據二十條》中得到了相應的體現。一方面,《數據二十條》第7條采納了“數據來源者”的概念,強調要“充分保護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保障數據來源者享有獲取或復制轉移由其促成產生數據的權益”。另一方面,針對數據處理者享有的數據權利,《數據二十條》明確了要“合理保護數據處理者對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進行自主管控的權益”,“促進數據使用權交換和市場化流通”?!稊祿畻l》的規定已然形成了“來源者數據所有權+處理者數據用益權”的兩權分離模式。

在兩權分離基礎上,《數據二十條》進一步提出數據三權分置方案,即“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其中,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可被視為數據用益權在“數據資源—數據集合—數據產品”各階段的具體表現形式,由此形成了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的確權思路。

縱向分級:數據三階段確權及其實現路徑

數據要素市場依據不同的交易標的物劃分為數據資源、數據集合、數據產品三級市場結構。從數據資源到數據集合,再到數據產品,數據產權形態表現出由繁及簡標準化的特征,各利益相關方的數量也依次遞減歸一。

(一)數據資源階段:數據資源“所有權+持有權”的分置結構

1.數據資源所有權的確權路徑。根據數據源發者理論,個人對源發于自身的數據享有所有權。在企業數據領域,由企業自發產生的數據的權屬判斷標準與個人數據類似,企業對源發于自身的數據享有所有權,如企業的經營數據、設備產生的工業數據等。對于這種純粹源發于企業的自有數據,企業“享有依法依規持有、使用、獲取收益的權益”。

公共數據既包括了政府機關收集的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也包括政府機關自身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政務數據。對政府在履職過程中自身形成的政務數據,如果與個人和企業無涉,國家可依法享有數據所有權和持有權。對于政府部門收集的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個人和企業作為數據來源者應享有數據所有權。

2.數據資源所有權的實現機制。欲使個人數據所有權真正落地,必須為之配備相應的實現機制,目前具有可行性的是業界正在探索的個人數據資產賬戶業務模式。個人數據資產賬戶包括三種功能。(1)數據聚合。個人可以通過行使數據可攜權,將散落的數據聚合到個人數據資產賬戶中。(2)數據管理。在將個人數據分類、集中存儲到個人數據資產賬戶平臺后,可對數據開展清洗、分析和挖掘等處理工作,通過數據集成、數據接口等機制,方便用戶進行數據訪問、管理和使用,既為個人生活提供便利服務,也為個人數據后續交易奠定基礎。(3)數據交易。對用戶個人數據資產進行商業化運營,開展數據產權交易和數據服務交易,交易過程對數據所有者透明,支持數據查詢與共享、數據使用與交易、數據加工與產品等增值業務,為個人提供數據收益與結算服務。借助個人數據資產賬戶,個人可以通過“我的數據我做主”有效控制自己的數據,進而實現“我的數據我受益”。

3.數據資源持有權的取得方式。從規范目的上看,設立數據資源持有權主要是為了鼓勵“依法持有”與“合法持有”。若數據持有者是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則享有進行自主管控的權益。未經持有權人允許,他人不得隨意訪問、復制、篡改、刪除數據。當然,對這種自主管控的持有權的保護要限定于合理保護的范圍,未來可以建立數據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等數據用益權限制制度以限定其邊界,以此防止“反公地悲劇”。

(二)數據集合階段:數據加工使用權

原始數據資源具有海量、分散、“多對多”的特點,難以直接成為交易標的,有必要引入“數據元件”作為數據交易的中間態。相較于原始數據資源,由數據元件構成的數據集合具有更高的應用價值和市場價值,具有規?;?、結構化、標準化的顯著優勢,相關主體也逐漸從多元到歸一,從而為數據產權“一對多”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

1.數據集合加工使用權的取得與實現機制。數據集合由海量用戶數據匯集而成,如果要求企業與每個用戶逐個談判以解決獲取用戶多少數據、給予用戶多少份額的數據收益等問題,將極大增加交易成本,影響數據集合整體功能的發揮。為降低談判和交易成本,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機構代行個人數據所有權。借鑒著作權領域的集體管理制度,將個人數據資產賬戶交給集體管理組織(如數據信托機構)托管?!稊祿畻l》鼓勵“探索由受托者代表個人利益,監督市場主體對個人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機制”。

2.數據集合加工使用權的登記及效力。數據使用權而非數據所有權的流轉才是未來數據產權交易的主流模式,故亟待構建數據使用權登記制度。對于價值“半衰期”長的數據集合,企業可以選擇將數據集合加工使用權登記于交易平臺上;對于價值“半衰期”短的數據集合,則沒有必要對加工使用權予以登記,可以通過合同安排自由交易。

(三)數據產品階段:數據產品“所有權+經營權”的分置結構

1.數據產品為獨立的權利客體。數據產品是開發者通過一定的算法,對數據集合進行深度的分析過濾、提煉整合并進行脫敏處理,最終形成具有市場價值的衍生數據。數據產品雖然派生于數據資源或數據集合,但因加工行為增加的數據價值大于原初數據,按照“加工取得所有權”一般原理,加工所得數據產品可歸加工人所有。數據產品開發者對其開發的數據產品享有所有權,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其中,數據產品經營權乃數據產品所有權的題中之義,數據產品所有權人有權自主經營數據產品并獲取收益,數據產品所有權乃是數據產品經營權的“母權”。

2.數據產品所有權的生成路徑。數據產品所有權既可基于數據所有權或用益權的行使而原始取得,也可基于債權契約而繼受取得。其一,基于數據所有權的行使產生數據產品所有權;其二,基于數據用益權的行使產生數據產品所有權;其三,基于債權契約繼受取得數據產品所有權。

結語

數據之上的權利關系縱橫交錯,很難進行平面化界權,而應將其置于數據的權利層級性思維中,建立由點到線、由線及體的立體化思維范式?;趯蛹壭运季S提出“三三制”數據確權法,首先是橫向維度的三層分離:在權利客體層面嚴格區分信息與數據;在權利主體層面區分數據來源者和處理者;在權利內容層面區分數據所有權和用益權??v向上在數據內部形成了三級遞進的邏輯鏈條:“數據資源—數據集合—數據產品”。在原始數據采集階段,數據資源所有權歸屬于數據來源者,數據處理者對收集、存儲數據資源可依法依約享有數據資源持有權;在數據集合階段,用戶可以將個人數據資產賬戶交信托機構托管,由信托機構代表用戶與數據處理者訂立數據許可使用合同,數據處理者可依約取得數據集合的加工使用權;在數據產品階段,基于數據集合的加工使用權,數據處理者可從數據集合中開發、衍生出數據產品,并對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得自主經營數據產品并享有收益。

此種確權思路在確保數據來源者初始權利,宣示數據資源產權歸屬和支配意義的同時,也滿足了數據處理者利用數據并受保護的需求,從而以數據用益權為基礎權利,為數據采集、數據利用、數據產品交易構建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階段分層確權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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