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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訴訟形態分析

2023-12-20 01:29
沈陽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3年6期
關鍵詞:責任人審理法院

班 淑 瑩

(華東政法大學 法律學院, 上海 200042)

在因直接責任人侵權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案件中, 若安保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則其作為補充責任人在主觀過錯范圍內承擔的后順位的特殊侵權賠償責任就是侵權補充責任[1]。 補充責任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與直接責任人的一般侵權行為聯系密切,但二者在主觀過錯程度、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并不相同,侵權補充責任類型正是建立在這些聯系和差異的基礎上形成的[2]。 在我國, 侵權補充責任已成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類型[3]。

我國侵權補充責任的實體法規定僅以“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確立侵權補充責任的責任類型(1)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及第1201條。,但補充責任的具體內容并沒有明確,影響了其司法適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2)該款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币幎?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訴訟形態為單向必要共同訴訟[4-5](3)具體而言,原告可以單獨起訴任何一個責任人,但在原告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時,除非存在直接責任人不能確定等補充責任人先訴抗辯權消滅的情形,否則法院必須依職權追加任一責任人為共同被告,對案件進行合并審理并一并作出裁判。。該規定是建立在補充責任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屬于防訴抗辯的基礎之上的,但學界對該防訴抗辯性質頗有質疑。另外,我國法律上并無“單向必要共同訴訟”此種訴訟形態類型,且我國訴訟標的采用舊實體法說,該規定難以與我國的共同訴訟識別標準相契合,法院職權追加共同被告的做法也侵害了原告的訴權行使自由,違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基本理念。

對于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訴訟形態,理論界主張兩種共同訴訟類型的觀點均存在,另外,還有學者在共同訴訟的框架之外,從合并審理的角度主張訴的合并說[6-7]。在必要共同訴訟說觀點中,大部分學者立足于補充責任法律關系和一般侵權法律關系之間的牽連性,但在追加責任人的方式上見解有所不同。因牽連關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訴訟說[8-9]和“訴訟標的主從”關系下的必要共同訴訟說[10]主張強制追加直接責任人為共同被告,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11-12]則采取了靈活的追加方式和多樣的當事人類型做法。持普通共同訴訟說觀點的大部分學者較為注重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中訴訟標的的外在特征,如有的學者單純從補充責任法律關系和直接責任法律關系所構成的訴訟標的之間的關系角度加以論證[13],有的學者在訴訟標的之外又注意到兩個責任之間的牽連性,主張配合適用訴的主觀預備合并理論來解決補充責任的實體效力問題[14]。從探討方法上來看,訴的合并說回避了共同訴訟類型認定,而關于共同訴訟的學說過于重視侵權補充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之間的牽連性,或僅從訴訟標的的形式角度展開論證;從研究內容來看,現有學說對相關訴訟形態類型的探討與訴訟法基本理論有相矛盾之處。綜合來看,我國現有理論研究尚不足以解決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問題。

訴訟是實體和程序共同作用的場,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訴訟形態受到實體法和程序法雙重因素的影響。不同的訴訟形態對應的程序運行規則不同,對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及法院作出裁判的要求也不相同。有鑒于此,本文擬首先考察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的實踐現狀,分析我國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實踐運行,再探究影響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的實體法及訴訟法因素,最后從原告行使訴權的不同類型出發,探討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訴訟形態,以期能夠為解決該問題提供一條有益路徑。

一、 我國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的實踐考察

本文使用北大法寶數據庫,以“侵權”“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責任”“第三人”為關鍵詞,檢索近兩年的民事案件裁判文書,共得到2 322個判決書、46個裁定書樣本(4)本次檢索案例的審判日期為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檢索日期為2022年6月4日。。用Excel抽樣工具隨機抽取1 000個判決書樣本,對前100個有效樣本進行分析,判決書中涉補充責任案件中原告起訴情況見表1。

表1 判決書中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原告起訴情況

在原告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的案件中,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承擔情況不同,具體見表2。

表2 判決書中原告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時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承擔情況

分析檢索的判決書樣本可知,我國司法實踐中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原告行使訴權的情況復雜,法院的回應也有所不同。檢索到的案件中,原告幾乎均會選擇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或只起訴補充責任人,兩種起訴類型數量相當,而單獨起訴直接責任人的案件極少。在原告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時,法院作出統一而不可分判決的案件有43件,占比74.1%;法院認定直接責任成立,但補充責任構成要件不存在,因而無法認定補充責任成立的案件有7件,占比12.06%。原告僅訴補充責任人,大多是因為直接責任人不能確定或一般侵權責任已經其他程序確定。在一般侵權責任已通過其他程序確定的情形中,大部分法院將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損害結果認定為本院查明的事實,以此認定補充責任的責任份額,也有較少法院重新認定受害人的損害后果(5)參見佟某、張某3等與朝陽市雙塔區玉麟溫泉浴池服務合同糾紛案,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2020)遼1302民初947號民事判決書。。即使是在原告主觀上未起訴直接責任人時,法院也作為單一訴訟審理并作出裁判,直接責任人并未被法院強制列為共同被告,也未被適用其他制度手段引入訴訟。另外,在本文檢索到的有效裁定書樣本中,大部分起訴情況與上述判決書情形相同,但在原告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時,有的法院認為在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未經執行時,僅訴補充責任人不合法,應駁回起訴(6)參見黃新洲、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云夢縣人民法院(2021)鄂0923民初2124號民事裁定書。,有的法院以一審法院未追加身份明確的直接責任人為共同被告為由裁定發回重審(7)參見平涼市崆峒區優樂貝貝餐廳、雍某1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甘08民終1391號民事裁定書;孫秀榮、本溪市明山區紅星谷花園養老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遼05民終283號民事裁定書。。

從本次檢索的結果來看,除個別裁定書表明法院將案件認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外,法院基本上并不會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訴訟形態為何。但從法院的回應來看,在原告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時,法院并未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合并審理,可以認定此時法院將案件訴訟形態認定為必要共同訴訟;在法院認定直接責任成立而補充責任不成立的案件中,法院并未對兩個責任人作出統一而不可分的判決結果,從共同訴訟的體系來看,可以認定此時法院將案件認定為普通共同訴訟。在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已通過其他程序得以認定時,法院將已獲確定的損害數額直接認定為本院查明事實,頗有既判力擴張效果的意思,不排除有法院將案件認定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已經其他程序得以認定或補充責任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情形之外,原告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時法院將案件作為單一訴訟處理,且并未利用第三人參加制度等相關制度將直接責任人引入訴訟,這一方面可能加劇補充責任按份化的現象,違背了補充責任的實體內涵;另一方面,為獲得最佳救濟及保證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開展,原告還可能另訴直接責任人,這不僅降低訴訟效率,還可能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并造成矛盾裁判。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的司法實踐較為復雜,法院并未嚴格遵從單向必要共同訴訟規定,其對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的認定較為混亂。不同的訴訟形態認定將影響案件的審理范圍,對當事人訴訟行為和訴訟程序進行的要求也不同。司法實踐情形表明,必須從理論上探究侵權補充責任的內涵及其與一般侵權責任之間的關系,明晰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適用的程序因素。

二、 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實體和程序的雙重困境

1. 實體困境:侵權補充責任之實體內涵

(1) 侵權補充責任的“補充性”?!把a充性”是侵權補充責任的本質特征,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補充責任的責任履行順序居于后位,二是補充責任的責任承擔范圍限于直接責任人清償不能的數額之內[15](8)當然,補充責任人實際承擔的責任范圍還要受到其主觀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的影響。除補充性之外,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還規定了補充責任人的追償權。關于如何理解該追償權,學界尚存不同的觀點。本文認為,追償權法律關系是兩個責任人間內部的法律關系,囿于糾紛一次性解決的限度所在,兩個責任人之間的追償權法律關系可以另行解決,不屬于本文研究范圍,故本文對該追償權問題暫不討論。。侵權補充責任的順序性特征表現為補充責任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關于該權利的性質,有觀點認為,先訴抗辯權是具有訴訟法性質的防訴抗辯,其存在會導致補充責任人單獨被訴構成被告不適格[5]15。另有觀點認為,先訴抗辯權實為“先執行抗辯權”,其作用于執行程序,通過遵循執行窮盡原則來體現對補充責任人順位利益的關照[16-17]。

先訴抗辯權由補充責任的順序性特征所決定,應當回歸“順序性”的理論基礎。由于補充責任人的不作為侵權具有間接性,大多數情況下即使其盡到作為義務也難以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發生。故立法賦予補充責任人責任承擔的后位性利益,補充責任人享有并主張該后位性利益時,債權人只能先向直接責任人主張實際履行一般侵權責任,在求償不能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補充責任人現實擔責。所以,先訴抗辯權是抵御債權人對補充責任人提出的現實履行賠償責任的權利,本質是一種實體抗辯,其作用的發揮依賴于補充責任人主動行使該權利。除非存在先訴抗辯權的消滅事由(9)侵權補充責任人先訴抗辯權的消滅事由可類推適用民法典第687條第2款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消滅事由的規定。,補充責任人可以有效地在訴訟外或訴訟的各階段行使該權利,但該權利效果作用于執行階段,以保障補充責任人責任履行的順序利益。債權人行使補充責任賠償請求權要經歷補充責任的成立和實現兩個階段,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并不影響責任的成立,其恰恰是在補充責任成立的前提下發揮作用的,是一種責任履行順序抗辯,并無抵抗債權人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的效果。

(2) 侵權補充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之間的實體聯系。因兩個責任的成立基于不同的法律原因,兩個責任皆有其獨立的責任成立構成要件。一般侵權責任的成立和實現不受補充責任的影響,一般侵權責任成立時,補充責任可能因其本身的構成要件不成立而并不成立。

侵權補充責任的“補充性”特征決定了一般侵權責任與侵權補充責任之間存在事實和單向法律牽連性。事實牽連性是指,債權人的損害后果是建立在一般侵權人的作為侵權與補充責任人的不作為侵權的共同作用之上的,兩個責任成立的基礎事實具有牽連性。單向法律牽連性是指,一般侵權責任完全不受補充責任的影響,但其影響補充責任的成立和實現。具體而言,首先,一般侵權責任成立,補充責任才可能成立。其次,由于補充責任的實現具有后位性,補充責任人依法有效行使其先訴抗辯權的情形下,只有直接責任人確已履行不能,原告對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請求權才得以現實行使。最后,補充責任人責任范圍受一般侵權人責任履行情況的影響。

補充責任法律關系與一般侵權責任法律關系之間既具有獨立性又具有緊密的聯系。二者之間的獨立性表明,法院在審理任一責任是否成立時,在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上并無強制將另一責任人引入訴訟的必要。二者之間存在的緊密牽連又會導致法官在審理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時,會受到程序法一次性解決糾紛等追求的影響,而傾向于將其他當事人引入訴訟并合并審理的做法。兩種不同的思路影響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的走向。

2. 程序法困境:共同訴訟之程序適用

根據當事人數量的不同,訴訟形態可以分為單一訴訟和共同訴訟。我國分別以訴訟標的“共同”和“同一種類”來認定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這導致我國共同訴訟制度無法涵蓋全部共同訴訟種類,產生共同訴訟的程序適用困境。另外,從理論上來說,必要共同訴訟具有判決合一確定的必要性,但該合一確定必要性的適用并不統一。

(1) 必要共同訴訟的適用現狀。借鑒德日大陸法系國家的理論,我國引入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概念,必要共同訴訟包含固有的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兩類。前者有共同訴訟的必要,否則將會影響案件的當事人適格[18]。后者中,本案適格的當事人無需一并起訴或應訴,法院不得主動追加未參訴的主體,但共同訴訟人一并成為共同原告或被告時,法院判決須對全體共同訴訟人合一確定,他們須同勝或同敗。通說認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發生于案件存在既判力擴張效力的情形[19]。在我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運用更注重其無需一并起訴應訴,又能合并審理和裁判的特點,而忽視和逾越了既判力擴張效力的適用界限[20],其一次性解決糾紛、合并審理以便于查明事實等功能被過度放大。實務中,一些僅具共同爭議點的案件也被認定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識別標準擴大到邏輯上的合一確定必要性。

我國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訴訟行為采取“協商一致原則”。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是同一的,某一訴訟行為難免會影響到其他共同訴訟人,此時該行為的作出須征得他們的同意,否則該訴訟行為可能無效或僅對行為人自身有效。不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可以單獨為之[11]72。另外,法院需要保障必要共同訴訟案件程序進行的統一,不得分別審理或裁判。

(2) 普通共同訴訟的適用現狀。在普通共同訴訟的適用要件中,對訴訟標的和合并審理的要求制約著普通共同訴訟的適用?!霸V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是指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屬于同一種類[21]154。實際上,“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標準范圍過于單一,無法滿足實踐的復雜需求。為發揮普通共同訴訟的功效,加之法院對合并與否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實踐中普通共同訴訟的適用實際上超越了立法劃定的范圍。另外,普通共同訴訟只是數個訴的集合,根據文義解釋,“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要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被告有權決定案件是否合并審理。由于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合并審理的異議須具有正當理由,出于擾亂原告的攻防行為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被告可能濫用該異議權,阻礙普通共同訴訟的適用,損害原告的權利,降低訴訟效率。與我國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通共同訴訟適用范圍廣泛,不具備法律上合一確定必要性的案件可能會因案件存在的某種牽連性而成立普通共同訴訟,且普通共同訴訟的成立并不要求被告的特別同意[22]123(10)如日本民民事訴訟法規定,存在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在數人之間共同(權利共同),或基于同一事實或法律原因產生(原因共同),或屬于同一種類且基于同種事實或法律原因產生(原因同類)這三種情形之一,原告便可提起普通共同訴訟。。這種做法更加契合普通共同訴訟的制度目的。

普通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相互獨立,故共同訴訟人實施訴訟行為遵循獨立原則。各共同訴訟人均可獨立實施訴訟行為,行為效力僅作用于該行為人自身。在普通共同訴訟中,數個訴訟之間往往存在事實關聯,理論上也存在證據共通原則[21]155和主張共通原則、考慮有利抗辯原則[18]138的觀點,以期能夠更好地實現普通共同訴訟所追求的公正、效率和經濟目標。

三、 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的類型化分析

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涉及三方主體、兩種法律關系,其訴訟形態較為復雜。在明晰了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實體和程序困境的基礎上,從尊重原告的訴權行使和法院審判的動態過程出發,下面將分析運用和破解上述影響因素,探究原告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和單獨起訴任一責任人時案件的訴訟形態,以及其程序運行規則的完善路徑。

1. 原告同時起訴兩個責任人時的訴訟形態

作為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受害人,原告是補充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法律關系中的適格當事人,其有權主張向法院起訴主張相應的損害賠償請求。一般而言,為了最大程度地獲得救濟,在侵權損害發生之后,原告傾向于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谘a充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之間的牽連關系,原告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以求在一個訴訟程序中解決案涉糾紛,這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認定兩個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防止矛盾裁判,也有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是較為理想的訴訟類型。該類型的訴訟屬于何種訴訟形態,需要從實體和程序兩個角度考察。

(1) 對必要共同訴訟說的反思。原告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主張損害賠償,案件為給付之訴。依照我國訴訟標的通說,即以爭議實體法律關系或實體請求權為本案的訴訟標的,則本案的訴訟標的為補充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一般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訴訟標的視角來看,兩個訴訟標的并不同一,此時案件不成立必要共同訴訟。

從理論上來看, 正如學者所言, 判決合一確定必要性雖未被表述于我國的民事訴訟立法中, 但不可否認, 其也是我國必要共同訴訟的識別標準[23]192。 判決合一確定要求目的在于避免共同訴訟人之間出現矛盾裁判, 從而影響司法公正。 固有的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分別通過共同訴訟的必要和既判力在共同訴訟人之間擴張的方式來實現該要求。

將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訴訟形態認定為必要共同訴訟,是對必要共同訴訟的誤用。原告一并起訴補充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時,案件所涉兩個訴訟標的在事實認定和責任成立上確實存在共同爭點,合并審理在查明案情、防止矛盾事實認定和一次性解決糾紛、節約訴訟資源等方面具有優勢,但不可僅以此認定案件成立必要共同訴訟。補充責任法律關系和一般侵權法律關系具有獨立性。從訴訟行為上來看,兩個責任人均有權在法律范圍內自主行使實體和訴訟權利,獨立實施案涉訴訟行為,若強制要求兩個責任人協商實施訴訟行為,則是對訴訟主體權利的不法侵犯;從判決結果上來看,法院并無必要判決兩個責任人同勝同敗,案件并無法律上合一確定必要性,更枉論共同訴訟的必要和既判力擴張。實際上,兩個請求權的實體構成要件并不相同,它們的獨立性較強,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并無共同訴訟的必要,訴訟中兩個責任人獲得充分程序保障的需求強烈,忽略此點而單純因兩個責任之間存在的某些牽連性就肯定存在既判力擴張的空間,是對兩個責任人正當程序權益的侵犯??偠灾?若將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這般僅具有共同爭點的案件作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處理,雖然可以實現案件的合并審理并帶來相應的便利,但這實際上突破了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適用范圍。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僅具有邏輯上合一確定必要性,不應被納入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制度的客觀范圍,而應適用其他相關制度,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序權益,維護兩大共同訴訟制度之間的清晰界限和共同訴訟的嚴密體系。

(2) 普通共同訴訟的契合性。侵權補充責任法律關系與一般侵權法律關系雖較難認定為屬于同一種類,但原告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時,案件的訴訟形態最接近于普通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也具有查清事實、防止矛盾裁判和一次性解決糾紛等功能, 體現為判決“事實上的合一確定”——“同一法官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審理多數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 理應作出不相矛盾的判決”[22]125這一事實要求。 在原告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時, 法官將案件作為普通共同訴訟合并審理, 綜合全案證據, 或利用證據共通原則等, 對案件形成統一的心證, 正確處理兩個責任之間存在的事實和法律牽連, 防止矛盾裁判, 這正與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所要求的邏輯上的合一確定必要性相一致。 普通共同訴訟人訴訟行為遵循獨立原則, 兩個責任人均可以自主地在訴訟中實施自認或認諾等訴訟行為, 該行為只對作出行為的主體本身發生效力而不及于其他人, 恰與兩個責任的實體規定相契合。

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雖有普通共同訴訟的適用空間,但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卻面臨著普通共同訴訟在案件適用范圍和合并審理上的障礙。與我國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普通共同訴訟適用范圍廣泛而靈活,包容性更強,這就更能實現普通共同訴訟對訴訟經濟和效率的追求。為充分發揮普通共同訴訟的內在價值,我國普通共同訴訟的適用范圍可擴張至訴訟標的存在事實或法律牽連性的案件。在原告一并起訴補充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時,該案所涉及的基礎事實和法律關系之間具有牽連性,符合普通共同訴訟的客觀范圍要件。

我國普通共同訴訟另有“當事人同意”要件,這一要件也阻礙了實踐中普通共同訴訟的成立。在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中,原告同時起訴的行為表明其主觀上存在將兩訴合并審理的意圖,原告方的同意要件滿足。對于被告的異議權,有學者主張“當事人同意”應被限縮解釋為“原告同意”,將來也應摒棄“當事人同意”要件[23]199。在普通共同訴訟適用范圍擴大的情形下,為避免普通共同訴訟被隨意適用而侵害被告的實體或程序權益,被告享有的對合并審理的異議權應予保留。被告不同意案件的合并審理需有正當理由,如合并審理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會損害被告的實體權益、拖延訴訟、導致案件過于復雜而降低案件的訴訟效率等。依此,原告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時,法院經審查,若不存在上述異議事由,則可以成立普通共同訴訟。

2. 原告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

原告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時,本案的訴訟標的為補充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法院可依法審查認定補充責任人的侵權事實和補充責任是否成立。充分尊重實體法規定和原告訴權的行使自由,此時案件構成單一訴訟,法院不得強制列直接責任人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判決作出之后,為最大程度地獲得救濟或順利實現對補充責任人的債權,原告可能另行起訴直接責任人,這不僅會導致程序反復而降低訴訟效率,而且可能導致前后訴的事實認定不一致和責任承擔上的矛盾。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在直接責任人身份明確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對原告行使釋明權,由原告決定是否將直接責任人引入訴訟。具體而言,原告享有對直接責任人的訴權,可以在訴訟中追加直接責任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直接責任人承擔一般侵權責任;補充責任的成立建立在直接責任成立的基礎上,對補充責任作出判決需要首先認定直接責任人的一般侵權責任是否成立,故本案判決結果與直接責任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直接責任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若原告將直接責任人追加為共同被告,在符合普通共同訴訟的其他要件時,案件成立普通共同訴訟,法院依照普通共同訴訟的程序規則對案件進行審判;若原告選擇追加直接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該直接責任人應為輔助型第三人,基于程序保障的要求,法院不得在本案中直接判決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若原告拒絕追加直接責任人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直接責任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以便查明案情和防止事實認定矛盾,且在本案判決作出之后,原告有權另訴直接責任人。在當前我國法律的規定之下,實踐中法院查明前訴認定的損害數額,并將其應用于后訴的做法,不是前訴既判力擴張的結果,而是法官適用預決效力制度的結果,目的是防止前后兩訴事實認定不一致。

從實踐情況看,原告只起訴補充責任人大多是因存在先訴抗辯權的消滅事由,或直接責任人的一般侵權責任已先為其他程序確定,即使原告基于其他原因只訴補充責任人,法院行使上述釋明權和訴訟指揮權也有助于一般侵權責任的解決。上述方案存在現實可行性。

3. 原告單獨起訴直接責任人

直接責任的成立不受補充責任的影響,原告可僅訴直接責任人,此時案件成立單一訴訟。在本訴的審理過程中,原告可主動申請追加補充責任人為本案共同被告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為一次性解決糾紛,法院也可以向原告行使釋明權,告知其享有上述追加權,但是否追加及追加到訴訟中的補充責任人的地位仍應由原告決定。補充責任人未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本訴作出確定判決之后,原告也有權另行起訴補充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

四、 結 語

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的訴訟形態受到實體法和程序法雙重因素的影響,侵權補充責任規則不明和共同訴訟規則不完備共同導致了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的認定困境和司法混亂局面。侵權補充責任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不具有防訴抗辯的性質,且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中侵權補充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均具有獨立性,案件無判決合一確定的必要性,不構成必要共同訴訟?;趦蓚€責任之間的牽連性,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存在普通共同訴訟的適用空間。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之下,為掃清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訴訟形態的程序障礙,普通共同訴訟的客觀范圍應擴張至訴訟標的在事實或法律上存在牽連性的案件,“當事人同意”要件的具體規則也應明確。應充分尊重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保障原告自由行使訴權。原告一并起訴兩個責任人時,案件構成普通共同訴訟;原告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時,案件構成單一訴訟,此時法院可行使釋明權,告知原告有權追加直接責任人為本案共同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原告拒絕追加的,法院可配合適用證人制度和預決效力制度,解決事實認定一致性問題;原告單獨起訴直接責任人時,案件構成單一訴訟,法院也可行使上述釋明權。在單一訴訟裁判作出之后,原告仍可另行起訴未被起訴的責任主體,本案判決并不對后訴產生既判力的雙重效果。

涉侵權補充責任案件較為復雜,尊重原告的訴權是民事訴訟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但也不能忽視分別審理時法院作出矛盾事實認定和導致重復審理、降低訴訟效率的弊端。適用第三人參加制度、證人制度和預決效力制度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問題,但可能無法充分實現對被追加進入訴訟程序中的責任主體的程序保障,將來仍有必要完善第三人參加制度和判決效力制度等相關制度,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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