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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公育的源流、變遷及特征

2023-12-22 11:06
關鍵詞:兒童

劉 婉

(安徽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安徽 蕪湖 241000)

一、問題的提出

自古以來,兒童是家庭、國家的一分子,人們在養護與教育兒童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形成了一定的傳統。其中,公育作為一種傳統,在中國有著漫長的發展歷程。公育作為一個學術概念是近代特定情況下提出的,但是,傳統的公育觀及其實踐是近代公育思想產生不可或缺的歷史因素。近代以來,傳統公育在賡續中得到發展,并演變成一種新的傳統。在希爾斯看來,人們往往會沿襲一個傳統[1]。費孝通亦指出,傳統是歷史的沉積、文化的積累[2]。那么,公育觀念及其實踐在什么情況下產生?公育觀念從傳統到近代經歷了怎樣的歷程?公育觀的內涵有哪些,又具有哪些特征?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有助于我們積累養護與教育兒童的經驗,為當代兒童教育提供借鑒。

關于兒童公育問題,為數不多的現有研究多從以下視角進行探討。一是,將公育作為社會保障內容的一部分,分時段進行研究,有研究認為宋代建立了中國歷史上從幼兒到老人的社會保障體系,嬰兒局、慈幼莊、慈幼局、及幼局等即體現公育性質[3];并且,宋代的這些社會保障機構在緩和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統治秩序等方面具有一定意義[4]。有學者認為清代兒童保障體制在西潮沖擊和社會局勢變化下出現轉型[5]。亦有學者認為,原始社會時期即有兒童社會公育[6]。二是,整體上研究近代公育,有學者認為兒童公育是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一代人以個體直接面向社會而重構的理想型人群組織,雖有助于實現教育平等和社會的根本改造,但忽視了兒童自身的訴求和人類對親情的基本需要[7];有研究認為近代中國兒童公育思潮受啟蒙運動、歷史經驗以及各種新興學說的影響而產生,助推了幼兒教育思想的創新[8];亦有學者將傳統大家族制度的破產,近代婦女解放運動與西方文化教育思想視為近代兒童公育思想形成的主要元素[9];有人認為民國兒童公育思想雖然沒有形成系統化的理論,但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與價值[10];有學者認為兒童公育與非兒童公育兩種思潮的爭鳴推動了中國近代家庭的變革和兒童教育社會化的進程[11]。三是,研究人們的兒童公育思想,或認為兒童公育是婦女、兒童解放的手段,奠定了兒童成為公民的基礎[12];或認為康有為的兒童公育觀抨擊了中國傳統的家族觀念,具有歷史的前瞻性[13];有人則認為康有為關于兒童的公養公教構想雖然可行性不足,但與同時代中、外幼兒教育觀比較,亦具有新穎性、超前性和理想性[14];或闡述民國學者對公育與母教二者異同的認識與看法[15];有研究認為,惲代英的公育思想具體體現為其與楊效春等關于公育的論爭,并構成了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16]。

現有研究為進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礎,但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對兒童公育產生的歷史淵源與發展變遷分析不足;二是對兒童公育包含的內涵與凸顯的特征把握不夠。為此,可以從以下方面做進一步探討:一,梳理兒童公育觀念形成的歷史背景和發展歷程;二,分析兒童公育觀念在不同時期包含的內涵與特征。

二、傳統兒童公育觀念的本土孕育與演變

從先秦到明清,中國傳統兒童公育觀念大致經歷了萌芽、形成、發展等階段。伴隨著公育觀念的出現與演進,公育機構相伴而生并不斷發展。就發展歷程而言,各個階段的時間段、代表人物、代表性政策文件以及組織機構如表1所示。

表1 傳統兒童公育觀念的發展歷程

(一)傳統兒童公育觀念的萌芽

公育觀最早出現于何時,現難以考證。據現有文字記載,西周以前,可能已出現公育觀及相應機構?!抖Y記》言,“有虞氏養國老于上庠,養庶老于下庠”[17]104;又言,“米廩,有虞氏之庠也”[17]231?!扳浴庇伞皬V”與“羊”構成,原意為圈養公共牲畜的地方,后引申為公共養老的場所。在養老的過程中,老者承擔著照看兒童、教育后代的任務。進而言之,“庠”不僅是集中扶養老人的機構,一定意義上也是養育兒童、教育兒童的公育機構,因而后世常將其與“序”“?!辈⒘?,提出“庠序之教”。

西周時期,公育觀念逐漸明晰。在“敬德保民”施政理念的指引下,“慈幼”成為周代“保息六政”之一。所謂“保息六政”,即慈幼、養老、賑窮、恤貧、寬疾與安富[18]。所謂“慈幼”,據鄭玄注,“愛幼少也,產子三人與之母,二人與之餼,十四以下不從征”[19]。周文王時期即頒布“慈幼”令,使“少失其父母者,有所放依而長”[20]??梢?,西周時期已出現國家直接撫育或輔助私人養育兒童、尤其是孤苦兒童的觀念。

隨著周王室的衰落,中國歷史進入了漫長的亂世。春秋戰國近五個半世紀,雖有“禮崩樂壞”之稱,卻是公育觀形成并得以落實時期。因連年戰禍,人口短缺成為重要問題。齊桓公與諸侯盟誓,提出“敬老慈幼,無忘賓旅”[21]222。管仲輔政齊國之時,推出“九惠之教”[22],對于多子而不能負累的家庭,由國家依據兒童人數提供保姆、糧食等,直到兒童長大為止,這種以民為本的思想促使公育觀進一步發展。越王勾踐為養精蓄銳,亦推出具有公育性質的舉措?!秶Z》曾對其改革有所記載:“令孤子、寡婦、疾疹、貧病者,納宦其子?!盵23]406《孟子》言,“幼而無父曰孤”[21]27(《孟子·梁惠王下》),《說文解字》釋,“孤,無父也”[24]?!肮伦印?,即孤兒或幼小失去父母的兒童。孤兒由國家養育,顯然豐富了西周時期的公育觀念與實踐。

秦朝雖以嚴刑峻法著稱,但公育觀依然得到延續?!秴问洗呵铩贰靶⑿小逼龃笕逶又?,指出“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貴德,貴貴,貴老,敬長,慈幼”,要求仲春“養幼小,存諸孤”[25]。 “幼小”與“諸孤”皆指兒童?!梆B幼小,存諸孤”意指養護包括孤兒在內難以自存的兒童。這一設想作為安邦定國的舉措而存在,具有明顯的政治化傾向,雖沒有得到落實,卻成為傳統公育觀念形成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由上可見,在萌芽時期,兒童公育形式在數量與質量上均處于較低水平。

(二)傳統兒童公育觀念的形成

漢代至宋代是傳統兒童公育觀念的形成時期。鑒于秦朝的滅亡,漢朝統治者推行“與民生息”的政策。漢景帝二年詔令,“彊毋攘弱,眾毋暴寡,老耆以壽終,幼孤得遂長”[26],此詔滲透了希望“幼孤”們都能順利成長之意[27]。漢武帝時期獨尊儒術,孟子“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21]12等仁愛思想因而得以發揚,董仲舒即指出,“存幼孤”是統治階級“施恩澤”的方式[28]。在追求大同理想社會的過程中,每逢立皇后、改元、即位、大赦等國家大事,統治者一般以“賜粟”“賜谷”“賜帛”的形式救助失去父母、不能自存的兒童,以扶助其成長。

在戰亂頻頻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兒童生存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建安二十三年,曹操下令,“年十二以下無父母兄弟”的兒童由官府養育,且“幼者至十二止,貧窮不能自贍者,隨口給貸”[29]。為樹立威信,晉朝帝王除了在立太子、立皇后、大赦等情況下對孤兒進行救助,還對多子家庭或貧困兒童予以資養,利于避免“抱子棄草間”[30]現象的產生。梁武帝亦下詔,“于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31]?!肮陋殘@”可謂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官方孤兒養護機構,其成立在兒童公育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隋朝的建立結束了長達三百年的紛爭,唐朝則將中國歷史帶入了一段穩定、繁榮的時期。在儒家“民本”理念和佛家“普渡眾生”觀的推動下,公育持續發展,兒童救助與教育措施進一步完善,在改元、大赦、慶戰功等時期對孤兒“量加贍恤”[32]10,在嚴冬、酷暑、旱澇時“量加賑貸”[32]16,或“委州縣長吏量事優恤”[33]等。在落實公育觀念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相對穩定的救助制度,如制定地方官負責“恤孤窮”[34]的制度。

宋儒融合佛道,演化出新的儒學形態——理學。理學家以孔孟學說為根基,推崇厚德尚生與仁義教化之道。北宋大儒張載提出,“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圣其合德,賢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殘疾,惸獨鰥寡,皆吾兄弟之顛連而無告者”[35]。這一思想為后世理學家所接受,并隨著理學影響的擴大而滲透于兩宋社會的公育制度。北宋初期設立的福田院與上述“孤獨園”類似,孤兒與棄嬰是其重要收留對象[36]。南宋時期,兒童公育制度進一步完善,并出現了專門的兒童公育機構,如養濟院、慈幼莊、及幼局、慈幼局等?!梆B濟院”初設于杭州,“內有坊二,曰安老、慈幼,屋總二十楹”[37]。將養老與撫幼分開,顯然,與安濟坊等北宋公育機構存在區別。南宋中期,建康府民不聊生,嬰兒多被遺棄,轉運使真德秀于寧宗嘉定十年建“慈幼莊”“月支錢米,雇人乳養”[38]“及幼局”由真德秀和馬光祖共創,亦集中收養棄嬰與孤兒。淳佑七年,宋理宗令都城臨安府用官田創慈幼局,“童幼不能自育者”[39]皆為收養救助對象。對于兒童公育機構的設立,進士盧康時于淳佑十一年撰文指出:“游手倍于力耕,民貧棄子,習以成俗,豈其性之不仁哉?饑寒迫身,懼以累耳?!?/p>

長沙趙侯颶,由表著出守。訪求民隱,戚額久之。為民父母,其忍坐視赤子之死而不救?矧在令甲,其可忽諸。焦心勞思,議以全活,建局曰慈幼[40]。

“舉子倉”是南宋時期的公育機構,因理學大家朱熹而廣為人知。朱熹任職福建時,面對愈演愈烈的棄嬰(尤其女嬰)現象,他深感儒家仁愛觀不彰,民風不淳,遂上書朝廷,奏請設立舉子倉,重塑社會仁民愛物之風。在《答趙帥論舉子倉事》中,朱熹指出,“舉子根本,全仰諸莊佃戶送納租課、諸都人戶回納息米”,建議趙汝愚制定好納捐規則,防止“豪猾士人、仕宦子弟”長久不納捐,以至“鄉官徒守空倉,舉子之家無復得米之望”[41]。趙汝愚應朱熹之策,設立舉子倉,“遇受孕五月以上者,則書于籍,逮免(娩)乳日,人給米一石三斗”[42]。朱熹的提議與趙汝愚的實踐逐漸得到推廣,宋孝宗干道五年,朝廷詔令福建路,“貧民生子官給錢米”[43]。同時,設立舉子倉也得到許多民間士人的響應。據《建寧府志》統計,建陽縣所屬建寧府設舉子倉最多時達17所[44]。

這一時期對孤兒、棄兒等收養救助措施的完善,顯然是公育觀的制度化實踐。

(三)傳統兒童公育觀念的發展

宋代人的公育觀念對后世產生巨大影響,并在明清時期趨于穩定。這一歷史狀況不可避免地反映在宋代以后的公育制度與機構設置中。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不久即頒布詔令,要求各地官府收養孤兒與棄嬰,并“以糧贍之”[45]。元朝歷代皇帝基本沿襲了前朝的公育制度,除鼓勵民間收養孤苦兒童,官方亦設立濟眾院、養濟院、慈幼局等。同時,元代人對宋代的公育觀及其實踐予以肯定,如,鄭元祜認為宋代設立的慈幼局等機構保證了貧兒的溫飽,使棄兒變少,彰顯了“厚養于民”觀[41]82。隨著程朱理學上升為官方與社會主流意識形態,明清時期的公育觀念雖存在差異,但總體而言,并無大的突破。

明代沒有專門的育嬰機構,主要由養濟院承擔養孤扶弱等任務。在明太祖朱元璋的主導下,各地紛紛設立養濟院。此后,歷代皇帝多次重申養濟院制度[46]。弘治十五年七月,明孝宗朱祐樘提出擴大兒童救助范圍,在邊關地區設立公育機構,詔令“沿邊各衛設立養濟院、漏澤園各一所”[47]。明朝將養濟院收養的年齡在五歲至十四歲之間的兒童稱為“小口”,給予相對固定的生活物資,如“月支米二斗,柴三十斤,歲支冬夏布各三丈”[48]。據呂坤《實政錄》記載,十二歲以下的孤兒皆可入養濟院,其中,十三歲以上的兒童“盡數收入寺廟教習生藝”[49]。顯然,明代傳承了宋代的公育觀念與制度傳統,不僅保證了兒童公養的職能,也使其教育意蘊得到彰顯。

清代的育嬰堂針對溺嬰、棄嬰而設,最初為民間慈善機構,得到政府支持后得以進一步發展。雍正二年,清世宗詔令順天府等地設立育嬰堂,以“養少存孤”[50]。此后,育嬰堂快速發展,并作為典型模式在各地推行,較多時全國有九百余所[51]。江南地區更是城里設立育嬰堂,鄉村設立留嬰堂、接嬰所、保嬰會等,幾乎形成了一套結構完善的公育體系[52]。廣濟知縣李肇梅即提出,“建育嬰堂,勸民無溺嬰兒。筑石堤防江,民得安土”[53]??梢?,除民間以外,也出現一些官方主辦的育嬰堂。這些組織機構的設立,說明兒童公育制度趨向成熟。同時,公育機構亦成為傳統社會救贖被迫害兒童的好方法。

三、傳統兒童公育觀念的近代變遷

在多重因素的推動下,傳統兒童公育話語逐漸發生轉變,并在20世紀20年代演化成一股現代兒童公育思潮。對于兒童公育,近代社會雖然存在爭論,但各方基本沒有人完全否定公育存在的價值。

(一)轉變中的兒童公育話語

在堅船利炮的掩護下,列強的觸角步步深入,從器物到文化,在磨損著大清帝國尊嚴的同時,也帶來了陣陣新鮮“空氣”。一批先進的士大夫在接觸西方文化的過程中,對兒童養護與教育問題產生了新的看法。

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失利,盡管沒有敲醒那些高居朝堂的統治者,卻為一些有識之士帶來了一絲危機感,魏源即是代表。在林則徐等人的幫助下,魏源對西方的風土人情、社會制度、文化教育等進行了考察,形成《海國圖志》一書。該書認為,歐洲列強之所以“未有因貧鬻子女者,未有饑餓轉溝壑者”,原因在于他們“皆有貧院,專養一方鰥寡孤獨”[54]。他由此提出,朝廷應效仿西夷,設立專門的“幼院”,集中收養貧困與孤苦兒童并給予教育。第二次鴉片戰爭的失敗,在清廷高層引起軒然大波。為了“制夷”乃至“自強”,以奕、張之洞、李鴻章等為首的洋務派開啟了“師夷”的進程,出國考察成為學習西方的重要方式。在游歷他國的過程中,西方兒童公育制度引起了一些人的關注,如張德彝的《歐美環游記》對法國的育嬰堂與美國的孤兒院進行了介紹,薛福成在日記中記述了英國的貧孩院,這些對中國傳統公育話語的近代轉變起到一定推動作用。

在近代化的過程中,傳統公育的不足不斷暴露。對在傳統公育觀支配下的育嬰堂等機構,許多人也表達了不滿?!渡陥蟆肥侵袊飞习l行最早、影響巨大的報刊,其刊登的許多內容一定程度上也折射了中國社會公育觀念的轉變。1882年8月7日,《申報》第3328號刊登報道,對松江的公育機構蓮濱全嬰會的性質與緣起進行詳細介紹。據其介紹,蓮濱全嬰會由社會愛心人士募捐成立,主要作用在于彌補傳統公育機構育嬰堂的不足,改善兒童的生活質量。為救助一些患病嬰幼兒,全嬰會一般會先行收留醫治,待患兒痊愈后再送育嬰堂,以保證“呱呱黃口稍免受病之憂,得遂生全之樂”。(1)蓮濱全嬰會緣起[N].申報第3328號第9版.1882-8-7.1885年2月27日,《申報》第4262號刊文,對一些社會人士不滿傳統公育機構的意見進行報道。其中提出,有人不僅指出育嬰堂等缺陷,還提出改造傳統公育機構的方法(2)保嬰良法.申報第4262號第4版,1885-02-27.。從這些報道不難看出,晚清的公育話語明顯融入了西方慈善與公益理念。

“甲午之役,兵破國削”[55],宣告了洋務運動的失敗,也為以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的革新者推行社會制度與文化改良理念創造了機遇。盡管維新運動草草而終,卻為康有為游歷列國,重新審視民族出路提供了契機。歷經數年思索,康有為以儒家大同思想為基礎,廣泛吸收西方學說,完成《大同書》的寫作,對未來的公育藍圖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描畫。在《大同書》中,康有為對兒童“公養”“公教”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述,其內涵簡要解析如下:

一是“公養”。與僅僅救助與養護生活難以為繼的兒童的傳統不同,康有為擴大了公養的對象,將一般兒童悉數納入,幫助他們生活得更好。為了落實這一理念,他根據兒童生長階段,主張設立人本院與育嬰院。在他看來,胚胎是“人道之始,萬化之原”[56]153,是兒童生長的起始階段,孕婦不過是此階段的承載體。因而,人本院看似為孕婦而設,實則為胚胎而設立,旨在“以正生人之本,厚人道之原”[56]155。為了讓胎兒更好的成長,康有為主張將孕婦集中照護,為其合理安排食宿,提供科學保健。育嬰院為三至五歲幼兒而設,多選擇草地多、通風條件好的地方。除了為兒童提供營養的飲食、優美的居住環境,還聘請醫生定期為嬰兒做健康篩查。

二是“公教”。兒童公養著實重要,但在康有為看來,這不過是公育機構基本職能之一,規訓兒童同樣非常重要。因而他明確提出“公教”概念,并參照西方學制,設計了包括小學院、中學院、大學院在內的公教機構,以及一套由低學段到高學段的升學制度。小學院針對低齡兒童設立,重視兒童的道德養成,主張“功課稍少而游嬉較多”,選擇“德性仁慈、威儀端正、學問通達、誨誘不倦”的女性為教員[56]164-166。中學院以十一至十五歲兒童為主??涤袨檎J為,這一階段的兒童已具備一定的自理能力,公育機構無須在其生活照料方面投入太多精力,而當凸顯教育職能,“純用禮律以繩之”。慮及中學院兒童“腦氣未充,身體尚弱,不能專事于智思”[56]170,他同時提出循序漸進、有節有度等教育主張。大學院以十五歲以上兒童為主,主要目的在于“開智”,安排專業教師有針對性地教授兒童“專門之學”與“實驗之學”[56]172。

(二)近代兒童公育思潮的興起

經過大半個世紀的摸索,先進的中國人逐步意識到,要想拯救民族于水火,真正的出路在于人的現代化。人如何現代化?他們不約而同將眼光落至教育,如梁啟超所言,“教育是教人學做人——學做現代人”[57]。這一心路歷程的轉變也反映在公育觀念上,康有為對“公教”的強調即能體現。遺憾的是,康有為將規訓理想寄托于改良主義,“公教”的推行缺乏堅實的制度保障。辛亥革命的勝利推翻了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然而,并沒有帶來理想中的安定與繁華。一些有識之士意識到,要想實現真正的現代化,必須觸及國民的思想觀念。在改造國民觀念的過程中,新文化、新思想相繼涌現。圍繞“公育”問題的討論,“五四”前后的中國知識階層更是掀起了一股思潮。

文化思潮的核心是價值問題。公育之所以在“五四”前后形成一股思潮,一個重要前提即當時眾多思想家或知識分子在公育價值方面達成基本共識。因而,考察“五四”前后的公育思潮,首要任務在于考察這些人如何理解公育何以必要這一問題。如上所述,在這一時期的諸多有識之士看來,公育的基本內涵除了兒童養護,還包括為兒童提供教育。對于那些生存與生活權利難以保障的兒童,在救助與養護他們的同時,為其提供文化與技藝教育著實必要。然而,對于那些可以得到家庭養護的兒童,為何要將他們集中于公育機構,提供公養服務乃至教育,卻是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

1912年9月,中華民國《師范學校令》出臺,規定女子師范學校于附屬小學校外設蒙養園,女子高等師范學校于附屬小學校外設附屬蒙養園。蒙養園大抵為三歲以上兒童設立,具有一定公育性質。至于為何要設立蒙養園,政令制定主持者蔡元培有過解釋。他認為,教育是專門事業,不是人人都能擔任的,“現今大多數家庭成員不配做兒童的榜樣”[58]195,有必要推行兒童公育,以公教代替家庭教育。除了蒙養園,他還主張設立貧兒院、胎教院與乳兒院。據其設想,貧兒院招收生存無法得到保障的兒童,在提供免費養護的同時,還為其提供公共教育;胎教院與乳兒院則針對一般兒童設立,不論哪家,只要婦女有孕,便收進胎兒院,子女出生后遷至乳兒院,斷乳后送到蒙養院受教育,以便施行兒童公教,培養人格健全的新國民[58]196。

蔡元培的設想拉開了民國兒童公育思潮的序幕。一批新式知識分子以《新青年》《新潮》《婦女雜志》等雜志為思想陣地,對兒童公育問題展開討論。1919年,羅家倫發表《婦女解放》一文,將兒童公育視為婦女解放與獨立的重要條件[59]。沈兼士同樣表達了這一觀點,在同年發表的文章《兒童公育——徹底的婦人問題解決法,處分新世界一切問題之鎖鑰》中指出,“兒童公育為解決兒童問題、解決兒童問題為解決家族問題、解決家族問題為解決婦女問題、解決婦女問題為解決社會一切問題”[60]。與此同時,《兒童公育——養老制度》(湘君)、《兒童公育的必要》(管際安)、《兒童公育的實例》(邵力子)等文章也相繼發表。他們依據不同理論、立足不同角度,論述了兒童公育的必要性,還對國外公育思想、制度等進行了介紹。

在公育思潮興起的過程中,公育實踐也如火如荼,出現了諸多著名的公育機構。1917年,潘怡然、何樹瑤、丁述明等效仿此舉,在安徽成立苦兒院,不僅為“苦而無告之兒童”[61]提供衣食,還依據年齡和認知水平,與當地初級小學合作,將他們編入相應的教學班級進行規訓。為收留難童,同年,熊希齡創辦北京慈幼局。1920年,熊希齡在北京慈幼局的基礎上創辦香山慈幼院。香山慈幼院著重公教,設置包括嬰兒園、幼稚園、小學、初級中學、師范學校等在內的教育體系,其教師多為當時國內知名大學畢業生,甚至海外留學歸國人員,旨在為兒童提供高質量的教育。是年,陳布雷等試辦“寧波第一兒童公育社”,該社突出公教功能,接收幼童并教他們識字、讀書與體育運動。

(三)兒童公育問題的近代論爭

在“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各種文化思想相互滌蕩。在兒童公育思潮興起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同的聲音,一般圍繞如何養護與規訓兒童展開。

以兒童公育代替家教是民國兒童公育思潮的核心觀點,因而,也是不同論爭的焦點所在?!稏|方雜志》1920年第3期發表楊效春《非“兒童公育”》一文,提出兒童公育不能完全解決婦女在教育和婚姻中受到的不平等問題,公育機構的養護比不上母親對兒童的呵護,以兒童公育替代家庭教育乃是“破壞家庭”[62]。針對楊效春的觀點,惲代英發表《駁楊效春君〈非“兒童公育”〉》一文,指出兒童公育是“人類正當生活的一部分”[63],可以滿足嬰兒時期的教養,保證兒童享受公平的教育和合宜的教育場所,引導兒童身心和諧發展。楊效春隨即寫作《再論兒童公育》,提出孤兒、殘童等特殊兒童應當接受公育,但一般兒童不應脫離家庭,更不當以公育替代家庭教育。對此,惲代英刊發《再駁楊效春君〈非“兒童公育”〉》,楊效春亦作《答惲代英君〈再駁“兒童公育”〉》,又重申了自己的觀點。

楊效春與惲代英的論爭引起了思想界的關注。茅盾在《解放與改造》雜志第2卷第15期發表《評兒童公育問題——兼質惲、楊二君》,對二者各打一板。他認為惲代英的觀點體現了“社會主義者”的主張,楊效春的觀點體現了“女子主義者”的主張,二者都關注到公育的“社會性質”,而沒有站在兒童立場思考問題[64]。俞頌華同期發表《 兒童公育問題的我見》一文,試圖從中調解,并提出相對折中的方案。他認為,兒童公育有其存在價值,但實踐不宜操之過急,宣傳時可提倡“完全兒童公育”,推行時當“先從設立半公育的機關入手”[65],如此,可兼顧兒童享有家庭溫暖與個性發展。

關于公育問題的論爭并沒有因為俞頌華等人的調停而結束。許多肯定兒童公育價值的人堅守著他們的立場。在應對質疑的過程中,他們不斷省思自我,觀點變得更為明確。在他們看來,公育的價值至少體現于兩點:其一,公育是保障兒童健康發展的有效路徑。中國兒童多身體羸弱、精神不佳,與歐美兒童相比,儼然一副病夫模樣。究其原因,民眾多缺乏衛生常識,貧苦家庭無暇顧及兒童健康。公育機構由專業衛生人才監督和管理,“對于身體上或精神上有缺陷的兒童,可施以個別的特殊的教育”,能科學養護兒童身體,塑造兒童精神品格[66]。其二,公育是施予兒童良好教育的有效途徑。貧苦家庭多無暇顧及兒童教育,亦不知如何發展兒童天性。施行公育的優點包括使兒童享受同等教養,兒童更接近專業教師與社會化生活,減輕男性養育子女的壓力,推進婦女解放運動等[67]。

真正的思想萌發于現實的土壤。近代兒童公育思潮的發生與發展與20世紀上半葉中國社會的持續動蕩緊密相關。日本侵略者的野蠻行徑,更是在中華大地造成了史無前例的人倫災難,無數兒童流離失所,生存尚且難以保證,教育更是無從談起。在此背景下,肯定公育價值、推行兒童公育顯得尤為應景。

在“兒童是未來的主人翁”的口號下,兒童公育被許多人賦予拯救民族、培育國民的重要使命[68]。在他們看來,堅強的后代“決不是舊式狹隘的家庭或學校教育所能培養出來”[69],而需要新的教養方式、專門的保育人才、科學的管理。于個人而言,只有實行由國家教養的制度,才能使無數兒童的身心獲得健全而優美的發展;于家庭而言,公育培養出來的后起之秀不僅懂得怎樣孝順父母,而且懂得怎樣忠于民族與國家;于國家而言,當兒童生活在“狹隘的家庭牢籠”,得不到系統規訓,往往只會考慮自身或家族利益[70]。故而,有人主張擴大兒童公育,建立更多的托兒所、保育院、幼稚園,以培養將來建設國家的人才[71]。

四、兒童公育觀念本土演變的特征

(一)兒童公育觀念演變在形式上具有賡續性

就整個歷史發展進程而言,在近代以前,傳統公育大致經歷了萌芽、形成與深入發展的階段。近代以后,中國傳統兒童公育觀順應時代發展需求,實現了現代轉變。就實施緣由而言,公育是中華文明發展的產物,儒家思想對其演進產生了莫大影響。儒家推崇仁愛、厚德、尚生等內在精神,為公育的演進提供了精神支撐,這一傳統思想也深刻影響近代社會。就公育機構的名稱而言,從宋代的福田院、慈幼莊、慈幼局、舉子倉,到明清的養濟院、育嬰堂、及幼堂,無不受到儒家文化影響。兒童公育采取的基本措施不僅得到延續,還得以拓展,“慈幼”作為一項實施仁政的基本措施得以延傳,“賜粟”“賜帛”“賜米”“量加贍恤”“量加賑貸”等成為保證孤苦兒童生存的有力保證。近代以后,隨著民族危機的加深,保證兒童基本生活依然是公育的基本內容。如民國建立不久,為救濟“無家可歸或父母殘疾實在餐餐不繼”[72]的兒童,徐氏昆、沈季璜等人在政府的支持下募資創立蘇州苦兒院,與傳統旨在收留無可依恃兒童的及幼局、及幼堂等一脈相承??谷諔馉帟r期,具有公育色彩的陜甘寧邊區第一保育院、北平兒童公育院、戰時兒童保育院等更是將兒童養護作為重中之重,以此保證民族未來的主人翁。整體而言,公育觀念逐漸成熟,公育的機構設置趨向正規化、科學化,在性質、功能、種類、數量等方面一脈相承、前后遞進。

(二)兒童公育的功能由重養逐漸轉向重教

在最初的公育機構“庠”中,老者一邊看護兒童一邊教導兒童,既保證兒童的生存,也提供必要的教育。隨著歷史的發展,家庭在教育兒童中承擔了很大一部分責任,人們日益關注孤苦兒童的生存問題。在政府政策的引導下,孤獨園、慈幼莊、慈幼局、舉子倉、養濟院、育嬰堂等機構側重養護兒童,保證兒童的基本生存所需,為兒童提供足年的物資,避免兒童餓死、溺死。一些思慮長久的士人意識到養護兒童還不足以助力兒童成人,還應該教兒童知識或者一技之長,使他們長大后能夠自立。北宋的部分官方公育機構即讓“孤貧小兒可教者”入小學聽讀,為保障被收留兒童的教育經費,統治者還收取“頭子錢”,并制定嚴格的經費使用制度[73]。清朝政府大力支持蒙學發展,延師訓蒙風氣日盛,蒙養對象的范圍逐漸擴大[74]。清代及幼堂的設立即嘗試兼顧養與教。及幼堂,顧名思義,受到儒家“推恩保民”思想的影響,取自孟子“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語。雍正時期云貴總督賀長齡共主持及幼堂百余所,據其所言,及幼堂的創設不能僅考慮救助與養護兒童,保障孤兒與棄嬰的生存,還當為其長遠發展做打算,“或授之讀焉,將俾之識字也,或習之藝焉,將俾之食力也”[75]472。在這種公育觀念的引導下,及幼堂不僅為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還設立教習,“教之識字習技藝,至年十七始令其出”[75]11。道光十八年,地方官陳文衡所建及幼堂,收留十三歲以下“無可依恃”的兒童,不僅派衙役照料他們的生活,解決他們的基本溫飽問題,還雇傭編竹器草具等工匠教他們手藝[76]。道光十六年,貴州按察使唐鑒創辦的及幼堂對教育更為關注,并根據兒童天分與材質,“擇其秀者教以讀書寫字,粗笨者教之打草鞋打繩索、編竹器篾藍”[77]。近代以后,側重公教成為公育的明顯特征,康有為在《大同書》中即清晰闡述了兒童從出生到入學的各個階段,熊希齡創辦的香山慈幼院、陳布雷等試辦的“寧波第一兒童公育社”則突出公教職能,力求把兒童培養成時代新民。

(三)兒童公育觀念的構建主體趨向多元性

就實踐方式而言,公育作為一種公益性、福利性組織,其參與主體比較廣泛。就機構設置而言,有官方機構、民間機構以及官方與民間合作的機構,孤獨園、及幼局、慈幼局、養濟院、舉子倉等為統治階級實施仁政的舉措,慈幼莊、義學、育嬰堂等則由民間機構轉變成官方與民間合作的機構,蓮濱全嬰會一類則是民間慈善人士自發的組織。就參與人員而言,既有上層統治階級,也有心懷蒼生的地方官與鄉紳;近代以后則呈現政黨、民主人士、社會團體等多方參與的局面。自西周時期始,“慈幼”即是統治階級安邦定國的重要舉措之一,后經歷朝帝王的實施而延傳發展。在詔令的引導下,蘇軾、朱熹、賀長齡、陳文衡、唐鑒等地方官也成為公育實踐的重要參與者。受儒家仁愛思想影響,一些鄉紳成為義莊、義學、義倉的重要支持者。近代以后,持有不同觀點的知識分子成為推動公育發展的主體,在他們中間,一人往往兼有多重身份,這種身份使其對公育的認識與看法各有立場,主張公育者基本將公育視為培育新民、解放女性的重要途徑。在民族危機日益加深,尤其抗日戰爭時期,不同黨派、不同文化立場的民主人士、不同社團成為協辦公育的主體,國共合作的戰時兒童保育院、陶行知主持的“北碚育才學?!薄爸腥A慈幼協會”籌設的“上海慈幼教養院”等即體現了多方合作下的公育格局,為特殊時期的兒童成長提供了保障。

(四)兒童公育對象在范圍上趨向普惠性

西周以前,居住在庠序的老者負責全族兒童的養育事業,指導他們學習基本的生產技能與禮儀知識,此時期的公育對象具有普惠性;西周以后,周朝統治者的慈幼政策基本惠及全國的兒童;春秋戰國時期,個別諸侯王的慈幼政令慮及政治需要,一般有所選擇,如越王勾踐為儲蓄軍事力量,即下令由國家養育孤兒。兩漢隋唐時期,不少帝王采取的政令所惠及的公育對象具有選擇性,一般為失去父母、不能自存的兒童,或者是家庭貧困的兒童,或者是自然災害發生時無法自存的兒童,尚且沒有專門的兒童公育機構。兩宋及其以后,兒童公育趨向普惠性與選擇性共存,專門的兒童公育機構的出現即可說明這一特點。雖然孤兒與棄嬰是主要的公育對象,但是兒童公育已經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事業,且政府積極鼓勵地方與民間共建共籌。如在明英宗時期,邊疆地區響應政令號召,亦創建了兒童公育機構。清代的育嬰堂最初即為民間自發組織的公育組織,后經統治者的提倡與支持,發展成清朝最普遍的公育模式。與此同時,兒童公育模式呈現普惠性與選擇性共存的格局。近代以后,人們將兒童從家庭拉到社會中來,兒童的養護尤其教育問題日益受到社會普遍關注。兒童由家庭進行養育還是由公育機構進行養護與教育,這個問題受到學者們的論爭。為了幫助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晏陽初、陶行知等開展的平民教育運動即將兒童教育作為重要內容,此外,戰時兒童保育院、北平兒童公育院、陜甘寧邊區第一兒童保育院等則具有兒童公育色彩,或者說是兒童公育的轉型,鮮明地說明兒童公育對象的范圍趨向普惠性。

五、結束語

兒童公育事業是隨著政治、經濟、文化和科學進步而逐漸確立和發展起來的,它的每一次演進都有著深刻的歷史淵源。為適應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需要,儒家思想在制度化的發展過程中,其推崇仁愛、厚德、尚生等內在精神,為兒童公育觀念的演進提供了精神支撐。從這個角度說,公育在兒童生存與成長中有過一定貢獻。經過傳統兒童公育觀念的階段演進分析可知,傳統兒童公育組織機構的變遷蘊含著一定的邏輯主線,如政府責任由偶爾為之逐步包攬到理性主持;機制由政府供給制到多樣化協同治理;模式由普惠性或選擇性到普惠性與選擇性共存;參與主體由一元到多元;尤其是公育的功能由側重公養趨向側重公教。

從觀念上看,兒童公育觀念源遠流長,豐富了兒童教育思想;從實踐上看,兒童公育機構推陳出新,開拓了兒童教育形式。自傳統社會以來,兒童天生比成人弱小,是被呵護與教育的對象,這就決定了成人在生活中的主導地位。無論傳統社會還是近代社會,公育在兒童生存與發展方面都發揮了一定作用。一是公育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兒童尤其是孤苦兒童的生存;二是公育有助于廣大兒童受到專業人士的教育;三是公育在發展變革的過程中有利于解放廣大沒有事業的女性。相對于丟棄兒童、虐待兒童、放任兒童、忽視兒童而言,兒童公育無疑是一種“救助與教化”,成為兒童健康生存與良好發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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