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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并案處理的檢視與完善*

2023-12-23 08:29劉仁文
政治與法律 2023年11期
關鍵詞:分案審理被告人

劉仁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 100720)

“一案一處”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常態,但在特殊情況下也會進行另案處理或并案處理。其中,另案處理是將原本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案件進行分割處理,并案處理則是把原本分別處理的刑事案件合并到一起來處理?!?〕由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屬于民事案件并入刑事案件,本文中的并案處理不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一般的訴訟運行程序相比,另案處理與并案處理是刑事訴訟的特殊運行程序,是特別情形下對特定案件的拆解與合并。此前,基于司法實踐中頻繁出現的“另案處理”,筆者曾對此做過一個嘗試性的研究?!?〕參見劉仁文:《刑事案件另案處理的檢視與完善》,載《政治與法律》2021 年第5 期。近年來,隨著有關掃黑除惡、反電信詐騙等一些動輒上百人、開庭長達數月的巨型案件的披露,使得作為另案處理另一面的并案處理又出現了一些值得引起重視的問題。筆者一直主張要從動態的刑事訴訟程序來觀察和思考靜態的刑法問題,并案處理和另案處理一樣,其處理得當與不當,不僅將對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中“罪”的認定產生實質影響,而且會對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起到促進或阻礙作用。有鑒于此,筆者繼續對我國刑事案件的并案處理作一檢視,連同前述另案處理一文,共同作為“立體刑法學”視域下一個刑法學者對刑事訴訟這兩種特殊運行程序的“問題性思考”,以期拋磚引玉,最終促成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在這方面的“體系性完善”。

一、刑事案件并案處理的含義與價值

(一)刑事案件并案處理的含義

刑事案件并案處理,亦稱刑事案件并案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因為一些特殊因素,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案件交由同一辦案主體進行處理。作為辦案過程中辦案組織、辦案方式和辦案程序的一種整合,實踐中還有并案管轄、并案偵查、并案審查、并案起訴和并案審理等相關表述,這些表述一般專門指代確定管轄權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的并案處理。

與域外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刑事訴訟法中對并案處理作出明文規定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并未對并案處理作出規定,并案處理的依據主要為各辦案機關的司法解釋或文件。最早涉及并案管轄的是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印發的《關于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該解答對集團犯罪中一人犯多罪的案件如何并案管轄作出了規定。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聯合出臺的《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部門規定》),對并案處理的相關問題作出統一規定,成為政法機關各部門并案處理的主要依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 年,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年,以下簡稱:《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部在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 年,以下簡稱:《公安部程序規定》)中,又分別就并案管轄的某些具體問題如級別管轄等作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

通觀我國相關刑事訴訟規則對并案處理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其一,并案處理的決定權在公權力機關?!读块T規定》第3 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贝撕?,公檢法三機關在各自關于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中分別確立了本機關的并案職權,如《公安部程序規定》第21 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在職權內并案偵查,《最高檢刑事訴訟規則》第18 條規定了檢察院在職責范圍內可以進行并案處理,《最高法解釋》第24條規定了法院在審判階段的并案職權。當然,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解釋》,除了公權力機關,當事人對并案處理也有一定的參與權,如被追訴人可以以一審并案或不并案存在程序瑕疵為由提起上訴,受害人可以通過向檢察機關申請的方式主張并案或不并案,但當事人的主張并不起決定性作用,二審裁量權由法院掌握,申請后是否提起抗訴也由檢察機關判斷,對并案處理最終發生決定性作用的,仍然是公權力主體。

其二,并案處理的適用具有階段性。并案處理決定權僅在各訴訟環節的階段內有效,不具有終局性,它可以隨辦案進程而改變。公檢法三機關對并案處理的決定職權僅適用于本機關辦案階段,并無強制要求后一訴訟環節的辦案機關一定要遵守之前的并案方式。實踐中,有的案件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進行了并案處理,后續訴訟活動中,檢察官或法官可以繼續對案件并案處理,也可以進行拆分。例如,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人民檢察院移交的王某某等80 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后,并未按照前一訴訟階段的并案處理方式,而是將其分成了6 個案件進行審理。該案還作為深圳市2020 年度全市法院系統的典型案例向社會進行了通報?!?〕參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10 起2020 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基層法院篇)之九:王某某等80 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案情復雜、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分案審理、非法證據排除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https://www.pkulaw.com/CLI.C.323931205,2023 年8 月30 日訪問。當然,也有在審查起訴階段已作并案處理的案件,法院在審理階段根據辦案的需要,在原先并案基礎之上又合并進了新的案件?!?〕參見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22)豫1324 刑初253 號刑事判決書??傊?,并案處理具有階段性,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并非一成不變。

其三,并案處理的案件范圍包括同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關聯犯罪等多種情形。在我國,并案處理最初主要用以辦理共同犯罪案件,但現在其范圍已進一步擴大。依《六部門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可以并案處理的案件包括:(1)一人犯數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公檢法三機關關于刑事訴訟法的適用解釋與此保持一致。不過,出現這四種情形時并不必然會被并案,因為前述訴訟規則僅規定對這些案件“可以”并案,而不是“應當”或“必須”并案。

(二)刑事案件并案處理的價值

作為刑事訴訟在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并案處理和分案處理一樣(本文視具體語境,有時用“分案”來替代“另案”表述),不僅存在于我國的司法活動之中,而且在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同樣存在,國際刑事法院《程序和證據規則》也認可甚至倡導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并案處理和分案處理??梢?,合理的并案處理和分案處理都有其存在空間和意義。就并案處理而言,若運用得當,其在發現事實真相、保障量刑的一致性和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積極價值(當然,不合理的并案處理則會產生一系列的消極價值,詳后)。

首先,合理的并案處理有利于更好地發現事實真相。刑事訴訟中,事實的發現與認定主要依證據材料而展開。在取證階段,對共同犯罪、關聯犯罪等案件進行并案處理可以擴大取證范圍,有利于更全面地發現事實真相。如有實務界人士就指出,職務犯罪關聯案件的并案偵查可以幫助他們獲得更多的證據材料,通過這些證據材料之間的相互印證,可以進一步深挖出背后的犯罪事實,推動案件更順利地被偵破?!?〕參見李華偉:《職務犯罪關聯案件并案偵查機制研究》,載《法學雜志》2016 年第11 期。在質證階段,并案處理可以讓證據經歷更多的評價和質辯,有利于更準確地認定事實真相。共同犯罪、關聯犯罪等案件涉及的證據往往較多,這其中除了對多個被告人均可使用的共通的證據外,也有一些獨立的證據看似僅用以證明某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但實質上會影響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作用程度等事實的認定。通過并案審理,讓更多的當事人來質證,既能夠更充分地校驗共通的證據,也可以避免獨立的證據在分案審理時無法被其他當事人質疑和辯駁,有利于從整體上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

其次,合理的并案處理有利于確保量刑的一致。近年來,“同案不同判”“類案不同判”等司法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一些案件由于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而產生了差異化的判決,給司法公正和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帶來負面影響。有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 年出臺了《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同類型案件的審判結果應當具有一致性?!?〕張軍院長在2023 年4 月23 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會議上,再次強調:“類案的裁判結果如果差異很大,會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受?!眳⒁姲堬w:《深入一線查實情解難題 抓實主題教育調查研究工作》,載《人民法院報》2023 年4 月24 日,第1 版。與簡單案件相比,實現這種一致性在共同犯罪、關聯犯罪等案件的辦理中難度更大,因為這些案件往往案情復雜、涉案人員眾多、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也更多。在辦案過程中,如果將其分解成不同案件進行處理,很可能由于前后案件的處理時間間隔大、法官量刑風格偏好不同,導致量刑結果存在差異,甚至失衡。試舉一例:楊某以人民幣1000 元的價格向白某購買兩張銀行卡,白某明知其出售的銀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仍答應了楊某的要求,幫助楊某利用該兩張銀行卡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1425 萬余元。此后,楊某還出賣了自己的四張銀行卡,幫助他人從事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接收、轉移犯罪資金2688 萬余元。本案中,白某涉及的犯罪事實完全被楊某涉及的犯罪事實所包含,白某的涉案金額也遠低于楊某,并在事后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但不同的法院對二人作出了不同的判決,犯罪情節更輕、事后補救更積極的白某反而被判處了更重的刑罰?!?〕參見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21)湘0104 刑初951 號刑事判決書、陜西省子洲縣人民法院(2021)陜0831 刑初48 號刑事判決書。如果能將這些共同犯罪或犯罪行為關聯度高的案件進行并案處理,可以盡可能地避免取證、審查起訴、審判等活動中因辦案人員的個體差異、辦案機關的地域差別等產生的影響,防止因分開處理而造成判決內在邏輯的不當差異甚至矛盾,保證對各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罪責刑相適應。

最后,合理的并案處理有利于訴訟經濟。這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允許并案處理的原因之一,例如,美國所有州和聯邦法院都允許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進行合并審理,個中原因除了司法規律的考慮,還有一個重要原因便是法庭資源日益緊張,合并審理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訴訟成本?!?〕Joinder of defendants in Criminal Prosecutions, 42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513, 513-514 (1967).確實,在處理共同犯罪或有關聯性的案件時,運用好并案處理,從訴訟經濟角度來看也有多方面的積極效果:對偵查部門而言,并案處理可以利用各案件之間的相通性,減少重復取證;對檢察部門而言,并案處理可以避免重復提起公訴,減少開庭次數;對審判部門而言,并案處理可以節省審判人員、司法輔助人員、審判場所、證人出庭等成本,防止重復耗費司法資源,讓審判提質增效;對當事人而言,并案處理可以減少訟累,其中受害人還可以因減少回憶受害經歷的次數而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傊?,并案處理不僅涉及訴訟時間的合理調配和訴訟場所等“物”的統一配置,還涉及辦案人員、訴訟輔助人員、當事人、證人等“人”的統一配置,如果能有一套好的機制把這些資源整合和利用好,勢必對于信息共享、便利溝通、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等多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我國當前刑事案件并案處理存在的問題

盡管在任何一個國家并案處理都有其存在空間,且合理的并案處理有著諸多的積極價值,但毋庸諱言的是,不合理的并案處理也會導致諸多消極價值??疾煳覈斍靶淌掳讣柑幚淼闹贫扰c實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權力主導下的并案處理對被追訴人的權利關注不夠

考察域外的并案處理啟動機制,主要包括辦案機關依職權啟動和當事人依申請啟動,前者側重于辦案機關行使權力,后者側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當然也有將兩者結合在一起的。我國的并案處理以公權力為主導,公檢法等主體有權決定是否并案、如何并案。這種權力型并案機制使得辦案機關往往過于將自身的辦案需求帶入到是否并案、如何并案的判斷過程,案件能否并案處理,往往取決于它能否使公權力主體的辦案更加便利,對它是否會對被追訴人的權利造成影響則考慮甚少。但對被追訴人權利的影響是并案處理中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有的并案處理會產生證據的通用,一些原本只能在此案中被使用的證據會出現在彼案的證明活動中,而被追訴人為了擺脫對自己的指控,往往會作無罪供述,但這些供述中可能含有證明他人有罪的信息,在未作并案處理時,一旦被追訴人獲得無罪判決,他在其他人案件中僅為證人,此時本可通過親屬作證豁免等原因拒絕出庭指控其他被追訴人,〔9〕《刑事訴訟法》第193 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睂τ谠摋l是否確立了親屬作證豁免權,學界有不同看法,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強制其出庭作證是沒有爭議的。被告人則有出庭對質的義務,《最高法解釋》第269 條的規定:“審理過程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傳喚同案被告人、分案審理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對質?!钡诓柑幚頃r,同一主體不會分別具有被追訴人和證人的身份(只能是被追訴人的身份),無罪供述中證明他人有罪的證據完全可以在全案中使用。

事實上,這種因并案處理而產生的不當證據共享的現象在域外也同樣存在,但識別該風險后,域外的訴訟制度或判例對此予以了糾偏,如美國科羅拉多州、威斯康星州等都要求對出現不當證據共享的并案作分離處理。美國科羅拉多州在該州的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當控方提出了用以證明共同被告的證據,但這些證據在單獨指控中又是無法被采納的,那么法庭就需要對案件作分案處理?!?0〕See The Colorado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2017) Rule 14.Relief from Prejudicial Joinder.美國威斯康星州通過State v.Nutley 案確立的規則也與此類似:根據該判例,審理階段的并案與分案一般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一些本來只能用以證明某一被告人的證據,因為共同審理而被用以證明其他并案被告人時,法庭應當作分案處理?!?1〕See State v.Nutley, 24 Wis.2d 527, 129 N.W.2d 155 (1964).根據科羅拉多州和威斯康星州的前述規則,下列情形下被追訴人即可以主張分案處理:在并案處理時控方提出了某一被追訴人存在犯罪前科的證據,由于這將影響陪審團在事實認定上的整體性判斷(有前科人員容易被認為更易再次犯罪,對全案認定為存在犯罪情況的可能性也會提高),這將使沒有犯罪前科的其他被追訴人受到不利影響,而如果被分開處理,則其他被追訴人無須受此不利影響?!?2〕See Robert O.dawson, Joint Trials of Defendants in Criminal Cases: An Analysis of Efficiencies and Prejudices, 77 Michigan Law Review 1379, 1409-1410 (1979).

進一步的問題是,當被追訴人的權利在我國的并案處理中受到負面影響時,被追訴人還難以獲得有效的救濟。雖然被追訴人也能通過上訴等方式提出異議,但異議被采納的可能性極低。筆者曾對近年來的相關裁判文書進行梳理,發現除了二審階段法院自己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需要重新并案審理的以外,二審法院從未認可過上訴人對一審程序應當并案而沒有并案或不應當并案而并案的異議。究其原因,可能一方面與我國刑事訴訟的整體運行中對被追訴人異議權的救濟效果欠佳有關,〔13〕參見張澤濤:《規范“互涉”案件中監察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管轄制度》,載《當代法學》2022 年第5 期。另一方面也與判斷并案是否合理的標準模糊、權利保障和監督的制度缺位、并案處理的規范化運行不夠等有關。

(二)“無上限”并案加重司法負擔和影響辦案質量

并案處理運用得好,能起到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效果,但如果“無上限”地進行并案,則會影響設定此程序的初衷。實踐中,有的并案處理不乏出現幾十甚至上百名被追訴人,如有媒體就報道過一起144 名涉案被告人的巨型案件的審理?!?4〕該案為一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參見邢婷:《青島聶磊涉黑案首次開庭》,《中國青年報》2011 年12 月21 日,第7 版。此時就難免產生被追訴人人數畸高、辦案耗時過長的現象。對此,有學者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指出,無節制的并案處理反而會加重司法負擔,影響辦案質量?!?5〕參見鄧志偉、陳盎然:《刑事案件不當并案審理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13 年第9 期。

因并案處理造成的巨型案件常常比拆分成多個案件審理在準備程序上需要占用更多的時間,造成訴訟指揮的困難?!?6〕參見楊杰輝:《刑事審判對象研究》,法律出版社2022 年版,第153-154 頁;王兆鵬等:《刑事訴訟法》(下),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20 頁。這類案件有眾多的被告人、受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參與主體,法院在審判日期的確定等方面會比分案處理更費精力,尤其是當其中某個被追訴人出現身體疾病等突發情況或某個辯護人有其他案件的開庭安排時,會大大增加庭前的協調工作難度;在庭審過程中也面臨復雜的局面,需要處理更多的工作,如法庭內外的安保和秩序維護、因某個被追訴人的庭審而讓其他被追訴人和辯護人漫長的等待、導致庭審被迫暫停的因素增多等。

除了加重司法負擔,巨型案件還會造成辦案人員精力的分散,進而影響辦案質量。在被追訴人人數過大、案件涉及事實過多的前述巨型案件中,辦案人員在事實認定和對各被追訴人定罪量刑的權衡上需要耗費比一般案件更多的精力。例如,巨型案件的辦案人員往往需要長時間地聚焦于該案件的辦理之中,其敏感度、認知度和專注度會逐漸降低,這也決定了該類案件的審判活動會加大對書面材料的依賴,法官往往更加需要庭前閱卷,導致庭審對抗環節對最終裁判的影響力被削弱。

對于“無上限”并案產生的巨型案件給司法負擔和辦案質量帶來的問題,域外也早有關注。美國有學者曾研究指出,巨型案件并案處理會讓陪審團的事實認定環節變得過于復雜,陪審團需要花費過多的精力,并且所得出的結論很有可能會違背公正性,比如陪審團會由于長時間陷入對某一惡性案件的事實認定而產生深惡痛絕的負面情緒,各被追訴人無論對犯罪結果的作用或大或小,都會被陪審團在事實認定上混為一談?!?7〕Robert O.dawson, Joint Trials of Defendants in Criminal Cases: An Analysis of Efficiencies and Prejudices, 77 Michigan Law Review 1379, 1398-1401 (1979).在日本,曾出現過涉及260 名被告人、到判決生效為止一共花費了26 年時間的巨型并案處理案件,有鑒于此,日本法院此后為了避免這些過于漫長的巨型并案審判,開始從法院的審判能力、維持程序秩序以及防止訴訟拖延等因素出發,確立了對超過適當規模的案件不進行并案審理的制度?!?8〕參見[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訴訟法》(上卷),丁相順、張凌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339-342 頁。

(三)“慢速”的并案處理程序導致辦案期限與羈押期限的不當延長

雖然不同的刑事訴訟參與主體對訴訟進程的快慢有不同的訴求,〔19〕在當事人層面,受害人一般希望能快速結案以便看到施害者受到懲罰;有的被追訴人特別是那些無罪或罪輕的被追訴人希望盡快結束追訴程序以消除因等待而對其造成的煎熬和其他影響,但也有的被追訴人希望通過慢速的追訴過程來等待法律政策的調整進而獲得輕判。但從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的角度來看,他們一般還是青睞于“慢速”的并案處理。如有的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考慮到并案處理的人數多、案情復雜,希望放慢辦案進程,以盡可能地謹慎辦案;也有的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認為并案處理的各部分案件應保持同步,但對進度慢的那部分提速難度較大,只能對進度快的那部分緩辦。

如此一來,就出現了辦案人員“借期限”這一不合理的程序操作。因為在并案處理的案件中,除了在受理案件初期便決定并案的以外,不少案件在并案前彼此的處理進度并不一致,有的雖然處于同一訴訟環節,但剩余的審查起訴期限或審理期限不同,有的甚至分處于不同的訴訟環節。例如,在馬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案件在二審階段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實,應當并案審理”,于是法院裁定發回重審,〔20〕參見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 刑終185 號刑事裁定書。這樣就將一個已經進入二審程序的案件與一個處于一審程序或審判程序前的案件進行了合并,此前的審判期限“清零”并重新起算。但是,這一并案是否必要,并案后是否會導致審判活動的不當延長,這些似乎都缺乏必要的關切與審查?!缎淌略V訟法》并未明確規定并案處理后期限的計算,《最高法解釋》就合并審理的期限問題也只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可能造成審判過分遲延”的案件應當避免合并審理。實際上,并案處理“慢速”到何種程度是“過分遲延”并無可操作性的標準,完全由辦案機關判斷。辦案機關往往會將余期多的案件作為新并入案件的期限依據,這就導致前面受理的案件在辦案期限臨近時,將新并入案件作為延長辦案期限的理由。

“借期限”之外,還存在一個羈押期限不當延長的問題。由于并案處理的案件涉案人員多,辦案機關為了便于把控全案的辦案進度,往往傾向于盡可能保證并案處理中的所有被追訴人均處于“在案”狀態,以防止部分被追訴人在解除羈押措施后可能出現的逃匿或串供現象。為此,即使部分被追訴人符合強制措施的變更條件,一些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也會“選擇性忽視”,以免這部分被追訴人轉為非羈押狀態?!?1〕參見張澤濤:《刑事案件分案審理程序研究——以關聯性為主線》,載《中國法學》2010 年第5 期。同時,由于并案處理的案件被追訴人多,對所有被追訴人逐一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工作量也會大于普通案件,而當前我國的相關制度并未細化到對并案處理中的每一個被追訴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都作出強制性規定,致使其中那些本應及時得到羈押必要性審查和變更強制措施的被追訴人的審前羈押期限被不當延長。

(四)套用普通程序的并案處理機制限制了程序分流與權利處分

隨著協商性刑事司法的不斷發展,我國刑事訴訟在事實上允許了被追訴人在滿足特定的程序與實體要件下進行權利處分,被追訴人可以在權衡利弊后,通過放棄某些權利來獲得程序或實體上的利益?!?2〕參見郭松:《被追訴人的權利處分:基礎規范與制度構建》,載《法學研究》2019 年第1 期。權利處分實質上是一種司法程序的“個性定制”,通過適配于特定主體的司法程序,可以達到提高訴訟效率等目的。但一些案件并案后被追訴人多,辦案機關依慣例對各個被追訴人適用統一的司法程序,致使依托于個性化程序處理方式的權利處分很難在并案處理中實現,阻礙了程序分流,出現“被二審”的現象。

先以程序分流為例。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是我國當下刑事司法程序中實現“繁簡分流”的兩個重要渠道,此種情形下,被追訴人與公權力主體達成合意并讓渡部分訴訟權利后,訴訟環節可因此簡化。以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為例,認罪認罰的被追訴人除了可以換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實體利益,也可以獲得更為便捷、快速的程序分流。但這種權利處分在并案處理中還存在操作上的困境,因為依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與速裁程序的訴訟規則,這些程序分流的適用應當獲得全體被告人的同意?!缎淌略V訟法》第215 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第223 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不適用速裁程序。這些制度的設計初衷在于保障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公正審判,避免因采取不同程序而導致各被告人之間量刑失衡。但是,這些制度也忽略了被追訴人在程序分流上的個性化需求,當被追訴人之間無法對程序分流形成一致的意見時,會導致部分被追訴人個體權利的處分受到其他被追訴人的不當影響。拒絕程序分流的被追訴人雖然保留了自身的權利,卻也封鎖了其他被追訴人的權利處分,那些希望獲得程序分流的被追訴人,會因為并案處理中其他被追訴人的拒絕而無法進行程序分流。

再以“被二審”為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2 款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追訴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該條文僅規定共同犯罪案件需要二審全案審查,未規定關聯犯罪等案件也應當二審全案審查。但實踐中一般對所有并案處理的案件都采用了“部分上訴、全案審查”的做法,即在關聯犯罪的并案處理中,無上訴意愿的被追訴人會因為其他被追訴人的上訴而被強制地進入二審程序。這種做法也得到了相關制度的認可,如《最高法解釋》第399 條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追訴人在二審中何時可以不到庭、何時應當到庭進行了規定,但是討論是否出庭的前提是這些被追訴人都參與了二審,說明一審時并案處理的被追訴人無論是共同犯罪還是關聯犯罪,都應當隨其他上訴人共同進入二審程序?!安糠稚显V、全案審查”是為了保障二審案件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全面審查,避免共同犯罪的案件因分案處理而產生判決結果的失衡和不公,但對于非共同犯罪的關聯案件,雖然進行了合并,本質上彼此還是不同的案件類型,不能直接要求對其也進行全案二審。有些沒有提出上訴的關聯犯罪被追訴人,并不屬于上訴的核心爭議部分(雖然要求二審法院對上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理,但審理的重心仍然圍繞在上訴事由之中),也非二審的審理重心,強制要求他們參與二審,既增加了法院不必要的工作量,又對這些自愿放棄上訴權的被追訴人造成訟累??梢?,并案處理中的被追訴人在上訴這個問題上的訴求也是不同的,如果完全沿襲普通案件的二審制度,就會造成某些“被二審”的現象。

三、我國刑事案件并案處理的完善

為了盡可能實現并案處理的積極價值,避免其消極價值,有必要針對上述問題,對并案處理在制度上和實踐中的一些不合理之處進行糾偏。糾偏的總體原則有三項。一是要堅持公正原則。司法公正是我國任何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和程序所應追求的一項重要原則和目標,并案處理能否確保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既是其出發點,也是其歸宿點,是衡量一項并案處理合理與否的首要標準。二是要兼顧效率原則。在不影響公正的前提下,并案處理還要以訴訟經濟為重要參照,通過制度化建設探求在并案處理中各種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不合理的拖延和不必要的耗費。三是要注重比例原則。刑事訴訟中的比例原則強調訴訟程序的適用要與案件的難易程度、危險程度等具體情況相適應,并且保證各個訴訟主體間利益的平衡。一個刑事案件的并案與否、如何并案往往牽涉多重主體的利益,需要妥當把握并案決定的必要性和并案規模的妥當性,特別平衡好公權力機關的利益與被追訴人的利益。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展開。

(一)更加注重對被追訴人權利的保障

在學理上,對“并案處理能否由公權力主導”這個問題具有兩種不同的觀點:肯定的觀點認為,并案處理是公權力機關的內部決定事項,案件的合并與分離應當歸為司法權力的核心內容,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辦案需要自由裁量;〔23〕參見張澤濤、崔凱:《刑事案件合并與分案審理立法梳理及法理評析》,載《政法論壇》2013 年第5 期;陳運財:《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評析》,載《月旦法學雜志》2010 年第1 期。否定的觀點則認為,并案處理是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協作的產物,除了需要考量審判效率、審判效果等公共利益,也需要關注被追訴人的權利狀態,避免因公共利益的追逐而影響訴訟參與主體的個體權利?!?4〕參見許身?。骸豆餐缸锓职笇徖韱栴}研究》,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2 年第1 期。但隨著刑事訴訟中對人權保障的日益重視,公權力主導的并案處理逐漸顯現其局限性,為防止被追訴人從訴訟主體淪為訴訟客體,一些原本主張公權力主導并案的學者也開始呼吁在并案中加強對被追訴人權利的保障?!?5〕Joint and Single Trials under Rules 8 and 14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74 Yale Law Journal 553, 554 (1965).

如前所述,我國的并案處理以公權力為主導,并因此導致了一些不合理的并案現象。為改變這一局面,至少需要做兩方面的努力。

首先,要在并案處理中確立被追訴人的申請權和完善被追訴人的異議權。就申請權而言,應將決定權由公權力主體專有擴大為公權力主體與被追訴人共有,即并案處理不僅可以由公權力決定進行,而且可以根據被追訴人的申請而啟動。就異議權而言,要拓寬以往被追訴人只能事后救濟的異議途徑,在并案前或并案后都允許被追訴人提出異議。并案前,被追訴人可對并案程序提出異議,并且要確保被追訴人提出的正當的并案異議理由被認真對待,以盡可能防止不當的案件合并。

其次,要保證被追訴人在并案處理中享有與未并案處理時同樣的權利。這方面,國際刑事法院《程序和證據規則》第136 條第2 款的規定有啟發意義,該款規定:對于合并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應當享有與其分開審理時同樣的權利?!?6〕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 (2019) Rule 136.2 In joint trials, each accused shall be accorded the same rights as if such accused were being tried separately.但我國當前的訴訟規則使得同一主體因為并案與否在訴訟中具有不同的身份,享有不同的權利。鑒于此,有必要在訴訟規則中強調無論并案與否,被追訴人在訴訟中都有獲得相同權利的待遇,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并案而使被追訴人在分案處理中所享有的權利受到克減。因為不管并案還是分案,也不管追求其他什么目的,被追訴人的公正審判權得到保障是第一位的。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和域外通行做法均表明,要求獲得單獨審判是被追訴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要并案處理必須說明合并案件的理由和依據,以及不會損害被追訴人在單獨審判時可預期的權利或者獲得無罪判決的可能,換言之,當并案處理可能預判有罪、偏見或者損害公平時,就不能進行并案處理。為此,應當在啟動并案處理時,建立被追訴人權利影響的評估機制,明確禁止以克減被追訴人權利為目的或者被追訴人權利將受到無法補救的影響的并案處理,同時,對決定并案處理的案件,要高度重視其可能對被追訴人權利所造成的影響并找到替代和補救方案,如有的并案處理案件,被追訴人人數眾多,開庭曠日持久,確保其中的每個被追訴人都受到足夠的重視,而不因法庭主要注意力集中在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致使其中罪行較輕者受到忽略?!?7〕從心理學等角度而言,當眾多被告人受審、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站在顯眼位置時,某個罪行輕微或者只占眾多罪行之中很少一部分的被告人站在某個角落受審,他就很可能受到某種程度的忽略。另外,相對于判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重刑犯而言,可能對于該被告人判幾年有期徒刑就顯得不那么重要,但在單獨受審時,他就是法庭關注的焦點。

(二)探索對巨型案件的合理分案

巨型案件的辦案成本超過一定負荷時,可能會因為過于耗費司法資源,對司法裁判的公正和效率產生負面影響。為此,可通過以下兩個步驟來推動我國巨型案件從理念到技術的合理分案。

首先,要明確樹立巨型案件需要合理分案的意識。有學者曾指出,案件的合并與否,和并案處理的目的息息相關,如果并案處理不能達到應有的目的,甚至與應有之目的背道而馳,就應當啟動分案程序?!?8〕參見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年版,第623 頁。國際刑事法院《程序和證據規則》第136 條也規定,當并案處理對案件公正性的負面影響大于分案處理時,即便是被共同指控,也需要分開審理?!?9〕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 (2019) Rule 136.1 Persons accused jointly shall be tried together unless the Trial Chamber, on its own motion or at the request of the Prosecutor or the defence, orders that separate trials are necessary, in order to avoid serious prejudice to the accused,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or because a person jointly accused has made an admission of guilt and can be proceeded agains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65, paragraph 2.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也有類似制度,如果合并審理會出現對被告人的偏見,法院可以對本案進行分案審理?!?0〕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december 1, 2020) Rule 14.Relief from Prejudicial Joinder (a) Relief.If the joinder of offenses or defendants in an indictment, an information, or a consolidation for trial appears to prejudice a defendant or the government, the court may order separate trials of counts, sever the defendants’ trials, or provide any other relief that justice requires.因此,有必要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并案處理中健全合理的分案制度,對于明顯超過并案必要性的案件,應謹慎考量案件體量與復雜性同司法能力之間的關系,在合適的條件下和合理范圍內對其進行分案?!?1〕參見龍宗智:《有組織犯罪案件分案審理問題研究》,載《法學研究》2021 年第3 期。實際上,這種合理分案的辦案思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有一些體現,如在審理某些涉案人數眾多但彼此關聯度不高的案件時,法官會允許部分無關被告人的辯護人不出庭參與某些環節的庭審,可等到與其被告人有關的環節再回到法庭。但這些做法都只是各地的零星探索,既不系統,也不規范。不過,這些探索在司法政策方面具有積極意義,最高司法機關可以通過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性案例總結各地的分案實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鼓勵各地在公正、效率和比例原則的指導下先行先試,確立巨型案件的合理分案意識。

其次,要在前述工作的基礎上,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合理分案制度的規定。目前的司法解釋僅規定了本部門啟動并案的職能和對其它部門不合理并案的分案職能,未對本部門隨著訴訟活動推進而不再適宜并案的案件應否分案、如何分案作出規定。例如,《最高法解釋》第220 條規定了法官可以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分案審理,也規定了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案件的并案處理,但未對并案處理后的合理分案進行規定。受此影響,辦案人員一旦決定對案件進行并案處理后,即使出現了不合理的巨型案件,也很少再去進行分案調整。故有必要對已經并案但隨著訴訟活動推進需要進行分案處理的作出補充規定,如對《最高法解釋》第220 條進行擴充,將“對一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修改為“對一案起訴、并案審理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使得法院在并案以后仍然可以視需要進行分案處理。與此同時,作為被追訴人異議權的自然延伸,還應在《最高法解釋》第220條中增加“被追訴人認為并案的巨型案件影響司法公正和效率時可提出異議”的相關內容。

(三)加強對并案處理辦案期限與羈押期限的約束

雖然并案處理的價值之一是提高司法效率,但不合理的并案反而會產生過于延遲訴訟的后果。針對前述并案處理中出現的“借期限”和羈押期限不當延長的現象,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禁止為了“借期限”而進行并案處理?!缎淌略V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延長辦案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審查起訴、審判等訴訟環節以及逮捕等強制措施均有相應的延期申報程序。相比于并案處理的內部決議,正常的延期手續往往需要經過上級機關的批準,在申請條件、報請流程和審批程序上會更為嚴格。為防止并案處理的“借期限”,應當禁止以并案的方式來規避延期手續,即規定并案處理并不能自然導致辦案期限的延長,辦案機關在辦案期限不足時應通過正當的延期報批手續來延長辦案期限。與此同時,要在辦案責任制中明確該種“借期限”行為屬于規避正常延期報批程序的不合理行為,對于存在主觀故意并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相應的辦案責任。此外,也要賦予當事人對此類不合理“借期限”的權利救濟措施,將那些為了“借期限”而進行的并案處理界定為不合理的并案,要求此種情形下辦案機關作出禁止并案或及時分案的決定。

二是對于并案處理的案件要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方面,司法機關要杜絕故意不當延長羈押期限。由于原本分開處理的案件進度不一致,有的辦案人員為了案件的整體推進而故意不對一些羈押期限已滿的涉案人員解除羈押措施。該種類型的羈押期限不當延長屬于主觀故意的程序性侵害,應當依法追責。另一方面,司法機關也要防止過失不當延長羈押期限。因涉案人數眾多,辦案人員容易遺忘或忽略對不再符合羈押條件的當事人解除羈押措施。對此,需要貫徹“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政策,避免在并案處理中對過多的涉案人員適用審前羈押措施。對于已經采取羈押措施的被追訴人,要加強對看守所的超期催辦、通過“數字檢察”實時監督等方式強化對檢察機關的辦案提示功能,對于羈押期限屆滿或不再適宜羈押的,應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四)暢通并案后被追訴人對程序分流和權利處分的渠道

在刑事訴訟中,漫長的訴訟程序本身就是一種煎熬、一種懲罰。為了最大限度地免除被追訴人的訟累,以自愿放棄某些訴訟權利為代表的刑事訴訟“第四范式”正在成為世界性刑事訴訟潮流?!?2〕參見熊秋紅:《比較法視野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兼論刑事訴訟“第四范式”》,載《比較法研究》2019 年第5 期。我國的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程序分流制度體現了這種思路,被追訴人可以通過自身的權利處分獲得更為快速的訴訟程序。然而如前所述,在并案處理中,這些權利處分還存在障礙,需要進一步暢通渠道,以提升被追訴人對可處分權利的處分空間。

一是要在庭前會議制度中重視并案處理被追訴人的權利處分問題。自2012 年《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庭前會議的法律地位以來,庭前會議在有效解決和預防程序性問題、為庭審掃除障礙、保障庭審更高效地進行等方面發揮著重要而積極的作用?!?3〕參見閔春雷、賈志強:《刑事庭前會議制度探析》,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 年第3 期。在并案處理中,被追訴人的權利處分實質上也是一種程序性問題,將其置于庭前會議進行討論和分析,符合庭前會議的功能,在時間上也因為未進入實質的庭審環節而具有處分訴訟權利的可能性。具體而言,應在庭前會議階段允許并案處理的被追訴人對是否適用程序分流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被追訴人無法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間達成合意的,需考量該案是否存在分案處理的可能。當分案處理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效果時,可以因程序分流存在分歧而啟動分案程序。與此同時,應對《最高法解釋》第228 條關于庭前會議可以討論的內容進行完善,即在現有的管轄異議、回避等明確列舉的9 項程序性內容上增加“是否對并案處理和分案處理存在異議”的內容。雖然現有的第10 項兜底規定“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也能將“是否對并案處理和分案處理存在異議”解釋為包括在內,但畢竟不如明確列舉那樣能促成對該問題的重視和規范化運行。

二是要構建并案處理案件的二審可分性規則。上訴權是涉案被追訴人的一項權利,被追訴人可以基于自身訴求選擇是否行使這一權利?!?4〕在世界各國,對上訴制度的屬性劃分包括權利型上訴和裁量型上訴兩種模式,但無論何種模式,上訴權的本質都是國家保障被告人獲得二次審查。參見牟綠葉:《我國刑事上訴制度多元化的建構路徑——以認罪認罰案件為切入點》,載《法學研究》 2020 年第2 期。在并案處理中,“部分上訴、全案審查”剝奪了部分被追訴人的上訴選擇權,這種對上訴意愿的強制性做法值得反思。尤其對關聯犯罪案件而言,要求其與共同犯罪的案件一樣被全案二審更是逾越了《刑事訴訟法》第233 條僅對共同犯罪案件作出的“部分上訴、全案審查”的授權。對于共同犯罪,《最高法解釋》中曾有相關條款較為明確地將它與其它并案處理的案件作了區分,例如《最高法解釋》第15 條和第220 條都認為共同犯罪和其它關聯犯罪、其它并案處理案件是不同的案件類型,強調了并案處理并不僅包括共同犯罪一種情況。所以,對于關聯犯罪的案件也全案二審,一部分原因還是在于二審的可分性尚未在我國得到充分討論。對于二審的可分性,有學者主張上訴審應受“不告不理”的約束,不得就未經上訴的部分進行審判,除非上訴聲明不服的部分和與其有關部分,其余部分都不能強制納入二審范圍,應當產生“部分之既判力”?!?5〕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22 年版,第390 頁、第393-394 頁。英國的刑事訴訟就類似這種做法,其允許對作出有罪答辯的案件進行部分上訴?!?6〕See Paul Taylor, Taylor On Criminal Appeal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22.我國也在某些局部問題上有類似的規定和思路,如《最高法解釋》第404 條規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追訴,且有關犯罪與其他同案被告人沒有關聯的,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分案處理,將該部分被告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根據該規定,我國并案處理的案件并非絕對不可分,在證據或事實方面存在特殊情況時,只要與其他被追訴人沒有關聯的,就可以進行分案。據此,當并案處理中出現與該條文相近的特殊情況時,也可以將無關聯的被追訴人在二審程序中進行分離。

四、結 語

無論并案處理還是分案處理,都是為了追求最佳的刑事訴訟效益,讓訴訟過程更加符合司法規律,訴訟結果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并案處理不僅有存在的空間,而且有重要的司法價值,對發現事實真相、保障量刑協調和提高司法效率等都有積極而重要的作用。但不合理的并案處理有可能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甚至走向反面,在被追訴人權利保障的前后一致性、巨型案件的審理效果、延長期限的規范性、被追訴人權利處分的可實現性等方面帶來一系列消極后果。希望通過本文的探討,使我國的并案處理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進而在助推中國刑事正義的事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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