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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轉讓名下股權效力的規范解釋與完善路徑
——以結構功能主義視野

2023-12-25 08:31張錦超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財產夫妻股權

張錦超 龐 凌

一、問題的提出

夫妻關系是主要建立在個人情感和傳統家庭價值基礎上的社會共同體關系,有著超脫功利性的原始目的。夫妻關系在實質上是情感共同體和財產共同體的結合體,因而具有倫理和經濟雙重屬性。這種在私法范疇內,夫妻雙方的“經濟人”和“倫理人”的不同角色,[1]朱巖:《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中國社會科學》2010 年第6 期,第158 頁。造成了夫妻雙方財產關系的雙重構成形態,從而導致了個人意思自治主義、夫妻團體主義與市場交易安全之間的張力凸顯,[2]謝鴻飛:《〈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三個維度:世界、中國和時代》,《法制與社會發展》2020 年第4 期,第66 頁。即保護夫妻共同體、意思自治、市場交易安全以及弱者利益保護原則,[3]夏吟蘭:《婚姻家庭編的創新和發展》,《中國法學》2020 年第4 期,第67 頁。四者間產生了錯綜復雜的作用和效應機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夫妻財產制度價值的深入影響,夫妻財產組織結構已兼具共同體與結合體的混合屬性,夫妻關系也從“共同體”向“不完全共同體”發生演變。[4]冉克平:《夫妻財產制度的雙重結構及其體系化釋論》,《中國法學》2020 年第6 期,第65 頁。

當前,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界定主要存在著如下理論競爭:其一,把夫妻關系看作“命運共同體”,此即“夫妻命運共同體說”。[5]冉克平:《夫妻團體財產與個人財產的法理構造》,《法制與社會發展》2019 年第5 期,第27 頁。具體到財產制,夫妻雙方在婚后應共同享有彼此所獲財產的所有權以及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增值。[6]江瀅:《論個人財產婚后收益之歸屬認定》,《政治與法律》2014 年第4 期,第135 頁。若依此種理論,股權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將夫妻視為“合伙契約”,此即“夫妻合伙契約說”。有學者認為,可以依據婚姻合伙理論,將夫妻關系視為一種分工合作、互利共贏的共同體。若依此種理論,股權可以由夫妻一方處分。綜上所述,以上兩種理論學說即為理論界的爭論點。在夫妻財產制度中,家庭倫理秩序與財產法規范構成夫妻財產制度的內部結構,而夫妻法律行為的對外效力等構成夫妻財產制度的外部結構。這種雙重結構秩序促使資源和財富在家庭與社會之間形成“系統循環”,由此也誘發了財產法與家庭法之間強烈的價值競爭效應。這種競爭效應的體系性溢出根源于個體主義與團體主義的價值性矛盾,從而給實務界帶來法律適用上的困擾。

二、我國婚姻家庭結構的變化與夫妻股權轉讓糾紛的形成

結構功能主義意在探索一個穩定、有序、平衡的社會發展機制,在這一視角下,法律不但成為維護社會穩定有序的手段,其自身也受到社會需求的調整。當某一時期內社會結構發生了變化,此前與之相適應的社會制度不能很好的滿足這一變化所帶來的新需求,就產生了變革,使得社會制度與社會結構之間趨于新的平衡。正如帕森斯所言,所有的社會制度都有著特定的需求,并且該需求必須被滿足,以使得特定的制度能夠存續或者保持內在的平衡。夫妻財產制度的存續也必然遵循這一規律。結構功能主義認為婚姻家庭結構與生物有機體的結構相似,夫妻財產制度與婚姻家庭結構之間保持著一種微妙的平衡,通過夫妻財產制度的運作,婚姻家庭結構得以維持動態平衡。同時,當婚姻家庭結構發生變化,原先的夫妻財產制度便無法滿足社會結構變化所帶來的新的需求。具體而言,在夫妻財產領域,婚姻家庭結構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要素上。

(一)經濟要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表現為強烈倫理屬性的傳統婚姻家庭模式已經無法滿足市場交易迅捷的要求,而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夫妻作為家庭共同體的成員,與市場經濟的聯系日益密切。[7]王躍生:《當代中國家庭結構變動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06 年第1 期,第98 頁。在意思自治的市場交易原則下,夫或妻作為自然人能夠自由與市場形成產權交易關系并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在商事外觀主義模式下,兼具身份與財產特征的股權對外轉讓交易在夫妻團體內部形成了雙重價值構造模式,其一是以效率為導向的理性經濟人模式,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交易動態安全;其二是以倫理為導向的情感倫理人模式,以維持社會主義家庭生活的和諧、夫妻關系的圓滿以及市場經濟的靜態安全。一方面夫或妻以“倫理人”的身份對內營造和諧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夫或妻又以“經濟人”的角色對外參與社會經濟生活,采納以意思自治、具有高度形式理性化為主導的財產法規則,由此資源與財富在夫妻團體和社會之間形成“系統循環”。

(二)組織要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婚姻家庭格局產生明顯的變化,家庭格局的基本變化導致社會基本格局已由過去的擴展家庭轉化為核心家庭這一普遍形態?,F代社會中,夫妻的經濟自由能力與生活自主意識也日漸提高,原來的自給自足家庭兼具勞動、消費和社會保障功能的倫理性婚姻家庭結構模式已經無法適應高度功能分化型的現代社會模式而逐漸得以消解。[8]劉征峰:《論民法教義學體系與家庭法的對立與融合:現代家庭法的譜系生成》,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58 頁。以股權轉讓交易這種極具權利外觀化色彩的財產轉移方式,在家庭這個組織結構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經濟角色。隨著個人獨立意識的覺醒,家庭關系的范圍逐漸縮小至以夫妻為單元,并持續成為社會交易生產的主力軍。股權交易此時也不再需要依賴夫妻雙方的共同經營,而只需要夫或妻一人的名義即可發生產權上的移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由于股權的身份特征加上夫或妻之間時間和空間上的阻隔,夫或妻一方很難在股權的自然增值上有所貢獻,且股權與夫或妻一方的身份緊緊地纏繞在一起,具有身份專屬性特征而無需另一方的配合行使。社會組織的高度分工化使股權交易隨時隨地能夠發生,且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務處理和經濟財產的處置上享有平等的權利,[9]裴樺:《夫妻共同財產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57 頁。股權轉讓的事務也隨著夫或妻家庭獨立地位的日益增強而變得更加頻繁。

(三)法律要素

夫妻間財產制度是夫妻間團體關系的調節者,夫妻間財產關系歷次變遷給夫妻間現實經濟生活帶來了巨大影響。1950 年《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家庭財產擁有同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并明確男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取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社會經濟結構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原有《婚姻法》的某些條款已不能滿足現實生活新情況和新問題的需要。1980 年《婚姻法》通過近三十年實踐經驗,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大調整。1980 年《婚姻法》允許夫妻約定財產,同時明確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貫徹了私法自治、個體主義的立法精神。2001 年4 月28 日《婚姻法修正案》獲得通過,為更好地健全夫妻財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圍繞修正案分別在2001 年、2003 年、2011 年、2018 年4 次發布有關司法解釋,對夫妻婚姻財產制度作了進一步明確。在以往婚姻法修訂中,股權作為新經濟要素的代表對婚姻法修訂產生了重大影響。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裁判數據表明,在夫妻共同財產制背景下,股權轉讓案件是夫妻財產制下的一個新興經濟要素,越來越成為婚姻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圖1 為例,婚姻家庭領域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20 年達到682 宗。

圖1 夫妻之間股權轉讓糾紛案件

三、“夫妻單方轉讓名下股權”的效力構造:實踐通說與理論通說的對決

通說可以分為法學學術界的理論通說與司法實務界的實踐通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的對外轉讓效力認定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展開了激烈對決。一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為代表,對于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的對外轉讓效力持認可態度;[10]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二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年版,第217 頁。少數觀點持反對態度。[11]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 民終1937 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 民終13434號民事判決書、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7 民終1042 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2 民初58 號民事判決書、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3 民終715 號民事判決書、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1 民終7881 號民事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初字第60 號民事判決書、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2017)湘0623 民初1850 號民事裁定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 民終12988 號民事判決書。另一方面以賀劍教授等為代表的婚姻法學界主流意見認為夫妻財產制度的根本精神是以夫妻共同體為思想基礎,而夫妻共同體的主要功能依歸應該是促進家庭幸福與和睦,[12]賀劍:《夫妻個人財產的婚后增值歸屬——兼論我國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法學家》2015 年第4 期,第112 頁;趙玉:《司法視域下夫妻財產制的價值轉向》,《中國法學》2016 年第1 期,第215 頁。故確定已登記的夫妻一方名下股權是夫妻雙方感情的結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富,將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不妥之處,據此可確定夫妻雙方單獨轉讓股權是無效的。

(一)實踐通說:認可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形成的會議意見是出資或認繳出資并非取得股東資格的充分條件,當股權登記于一方名下時,股東本人則可行使股權的各項權能并自由處分該股權。具體理由為股東的股權為兼具財產權與人身權屬性的復合性權利,《公司法》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并具有參與公司管理的重大決策權。股東的權利一方面表現為受益權,另一方面表現為參與公司具體事宜的經營管理,直接影響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及其運作。對于兼具資合性和人合性特征的公司而言,公司的順利運行、穩健經營,在一定意義上有賴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盡管股權具有明顯的財產權屬性,但不僅僅表現為財產權,股權中部分權能具有專屬性,只能由股東本人行使,具備人身專有性質。因此,由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特殊性,且由于維護交易安全與效率的現實需要,不能根據原《婚姻法》第17 條(《民法典》第1062 條)的規定,直接認定股權為夫妻共有。但從圖2 中,我們可以發現夫妻一方單獨轉讓股權為有效的情形只是略高于無效的認定,在某些年份形成1:1的持平的狀態,說明現實生活中對于股權轉讓行為的認定尚有待于司法解釋的界定。另外,現實生活中對于股權轉讓行為的效力認定也常常與合同的無效、撤銷行為、侵權行為等相關聯且容易受到《民法典》合同編和婚姻家庭編的雙向調整,[13]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終字第1340 號案件中,股權在轉讓后,在配偶一方提起訴訟時又轉回至出讓放名下,配偶一方主張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將股權轉回至出讓人名下不具備事實基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2014)杭下商初字第822 號案件中,出讓方單方轉讓股權,并在工商局代替配偶簽字同意,配偶一方舉報至工商局后,工商局已經給轉讓方作出處罰,并認定“即使在勞莉萍不同意股權轉讓的情況下,也無法改變占股權比例85%的股東鄭海峰與股東鄭梓浩通過股權轉讓及修改章程的既定事實”。因此,法院認定,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3 號一案中,夫妻一方以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為案由起訴,但是在庭審中表示了“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當事人雖然主張的是撤銷合同,但是意思就是主張合同無效,因此沒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是按照合同無效的主張進行了判決。另外還有涉及離婚中的股權案件以及涉及繼承案件等。在具體實踐運行中產生不同的法律適用效果,這一點值得我們注意與反思。

圖2 單方轉讓名下股權效力認定

(二)理論通說:否認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的效力

我國婚姻家庭結構的價值功能發生了很大變化,表現為生產功能的式微、性愛情感功能的崛起、教育功能的變化。社會經濟基礎由傳統農業經濟向現代工商業經濟轉變,同時兼顧親屬法社會功能與保障個人對家庭中權利實現,親屬法在價值取向上經歷了從整體主義到個人主義的變遷。[14]李洪祥:《論我國民法典立法之親屬法體系構建的價值取向》,《社會科學戰線》2012 年第12 期,第176-183 頁。受到個人主義強烈沖擊后,財產法上的大量條款直接引伸到中國婚姻法上,這嚴重遮蔽了家庭日常生活和經濟生活之間的區別?,F行夫妻財產制度之文化精神氣質宜復歸于夫妻命運共同體之倫理性,立法價值取向應由形式正義走向實質正義,現行司法視野中的夫妻財產制度宜于充分體現婚姻法對倫理性的重視,并致力于實現財富分配公平,營造和諧的夫妻共同家園。[15]趙玉:《司法領域下夫妻財產制的價值轉向》,《中國法學》2016 年第1 期,第210-227 頁?!盎橐雒\共同體思想”仍然是最為利于化解夫妻財產界分問題的學說,夫妻命運共同體的提出與立法者的初衷是一致的,這一理論有助于維護夫妻關系的穩定和社會治理成本的下降。因此,依照夫妻“命運共同體學說”的理論基礎,登記下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此為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勞動的結晶和彼此相濡以沫的經濟基石。[16]賀劍:《夫妻個人財產的婚后增值歸屬——兼論我國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法學家》2015 年第4 期,第95-115 頁。

(三)價值分歧是實踐通說與理論通說的爭議焦點

從法律方法論的視角觀之,法律適用的過程在本質上即價值實現的過程,法適用領域帶有濃烈的價值導向色彩。[17][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 年版,第95 頁。就“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的效力”問題而言,價值分歧構成了實踐通說與理論通說的爭議焦點。實際上夫妻一方獨自對外轉讓股權的效力沖突,實質上是夫妻共同體理念與交易安全維護之間的根本矛盾問題,是經濟價值與倫理價值的價值競爭。因為實踐通說所維護的是權利外觀主義下的市場交易迅捷與交易動態安全,而理論通說所主張的是以家庭本位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在現代社會的精神堡壘,團體主義構成了家庭和睦與夫妻幸福的價值基石,維系著社會靜態的秩序結構。當然,從法教義學的基本要求出發,在法律獲取程序中,識別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才是法律適用的主要任務。立法價值判斷的識別,又須“借助理性的工具查明立法者在作為規范總和的法律秩序中所放入的價值判斷。對此,必須認識所有認識工具,也就是文義、邏輯、產生歷史和體系”。[18]同上書,第96 頁。

四、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效力的規范主義檢視

以“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效力構造為焦點的實踐糾紛,實際上根源于《民法典》第1062 條的理解,對于《民法典》第1062 條第5 項的不同理解,進而形成了司法裁判中兩種裁判方式的運用。其一是以認可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效力為代表的債權方案,另一是以否認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效力為代表的物權方案。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中的“股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轉讓僅限于合法轉讓。在解釋論層面,需要以前款法條及其關聯法條作為解釋標的,透過其文義射程、體系脈絡和規范目的等要素,澄清出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效力構造的規范理據。

依據文義解釋,《民法典》第1062 條采用了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第1 款前4 項明確列舉了四種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5 項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規定。關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界定,由于我國夫妻財產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而婚姻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無法窮盡,第5 項采用兜底性條款,以最大限度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發展。根據文義解釋,對于股權的處置解釋并未落入本條第1 款第5 項的含義射程之內。另外,通過尋找其他法律條文規定,并沒有類似股權性質的規定,結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表述,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也未出現有關股權的表述。綜上所述,對于股權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價值的綜合性利益,法律條文并未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

依照本條的規范功能,民法典選擇采用夫妻財產制度這一雙重價值結構主要是為了一方面調整夫妻財產關系以維護夫妻間合法權利和維系團結和睦家庭關系,另一方面保障夫妻一方與市場不特定多數人交易安全,以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維護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19]裴樺:《夫妻財產制與財產法規則的沖突與協調》,《法學研究》2017 年第4 期,第13 頁。在產權改革過程中,產權清晰、股權多元構成社會主義市場體制下產權話語的主要內容,[20]王慶明:《口述史研究的方法論悖論及其反思:以單位人講述為例》,《江海學刊》2022 年第2 期,第119 頁。且股權逐漸成為了社會主義市場的重要細胞,在帶動公司運行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在夫妻對外股權交易的過程中,在商事外衣的包裝下,股權轉讓理應自由與獨立,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轉,維持社會經濟結構的動態平衡。因此,根據結構功能主義的規范目的,夫妻一方單獨對外轉讓股權效力須為有效。

五、反思與超越:夫妻另一方利益兼顧與再平衡

(一)股權轉讓性質的折中主義方案

在以契約為紐帶的社會秩序內,人的行為可以被區分為可計算的行為與不可計算的行為,而股權轉讓行為則屬于不可計算的行為,夫妻的財產行為是僅有的不能進行非常精細地度量的現代經濟安排。[21][美]麥克尼爾:《新社會契約論》,雷喜寧、潘勤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20-21 頁。在規范層面,對于夫妻關系的財產界分實現精細化厘定和公正劃分,以克服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的有關規則過分偏重基本倫理意義所造成理性化缺失的現象。所以,針對夫妻當事人之間單方面對外轉移所有權的特殊情況,就必須在形式理性法和傳統倫理法的基點上來加以考慮,但二者都不可偏廢,[22]夏吟蘭、何俊萍:《現代大陸法系親屬法之發展變革》,《法學論壇》2011 年第2 期,第9 頁。在雙方按照商事外觀法尋求交易信賴權利的同時,也給予雙方共同利益所應有的尊嚴與平等保障。

對此,可以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類型化界分,具體判斷標準是處分股權的行為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界定夫妻日常生活的標準可以輔助以股權轉讓的交易額度。實踐中,法官認定股權對外轉讓的效力,也常常以處分股權的行為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23]參見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臺商終字第642 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2012)北商初字第0052 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2 民終575 號民事判決書、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7 民終2593 號民事判決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湘民終307 號民事判決書、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 民終2103 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05 民終132 號民事判決書等。。因此日常生活需要可以作為一個限定要求,對有效的情況予以限制。圖3 為2008—2021 年各級人民法院對于單方處分股權的行為因欠缺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判定為無效。通過在中國司法裁判文書網進行大數據分析,我們可以考慮將100 萬元作為界定處分股權的行為是否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標準額度,高于100 萬元時將不宜認定為處分股權的行為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從而可以判決股權轉讓行為無效,有特別情況的除外。

圖3 因欠缺日常生活需要判定無效的單方處分股權案件

(二)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以有效為原則,以無效為例外

商事外觀主義下登記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轉讓協議,夫妻一方實際上擁有權利處分股權。盡管夫妻以共同財產出資,但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相應地原先的出資此時已經轉變為了股權的形態。夫妻間共同財產亦由過去夫妻間共有變為股權由夫妻一人所有,[24]呂宏慶:《論股權的“夫妻共有”——兼論股權轉讓協議公證之審查標準與釋明》,《中國公證》2016 年第9 期,第53 頁。在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對于自然人持股者而言,股權仍屬于商法范疇內的私權,各項具體權能由持股人本人分別行使而不受其他干涉。而且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所產生的利益還轉化成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與此相適應,登記股東在未征得夫妻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將股權向外轉讓并不是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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