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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非羈押數字監控的適用困境與紓解
——以“非羈碼”為例

2023-12-25 08:31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取保候審監控監管

董 淼

作為少捕慎押的關鍵一環,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并良性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日益得到重視。而在減少不必要羈押的過程中,檢察機關常常會面臨偵查機關配合不足、各地取保候審系統不通、極少數取保候審人員脫逃等問題。在此背景下,擴大非羈押措施的適用勢在必行。[1]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作關于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2022 年10 月15 日),https://www.spp.gov.cn/zdgz/202010/t20201015_481978.shtml,2023 年3 月13 日訪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率先展開非羈押數字監控的嘗試,其在借鑒“健康碼”的基礎上推出“非羈碼”,根據杭州市公、檢、法、司四家聯合出臺的《對刑事訴訟非羈押人員開展數字監控的規定》,公檢法機關以“非羈碼”應用軟件為載體,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等技術,通過外出提醒、違規預警、定時打卡和不定時抽檢等多重功能,確保被監管人能夠在必要的管控下回歸日常生活。[2]范躍紅、方芳、方利利:《對非羈押人員“碼”上監管》,《檢察日報》2020 年11 月9 日,第1 版。隨后,“非羈碼”適用范圍逐漸擴大至14 個省市(見表1)。各地的監控形式以“非羈碼”應用軟件為主,在名稱及表現形式上略有差異,基本融合了區塊鏈、GPS 定位系統、人臉及指紋識別技術、城市大腦等科技力量,部分地區配合使用電子手環等設備,非羈押強制措施的運用呈現多樣化、數字化、智能化的特點?!胺橇b碼”作為一種新型的非羈押強制措施,應當肯定其在節省司法資源、提升司法智慧度等方面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非羈碼”在實踐中依然存在“人機分離”、侵犯個人信息權等問題,且學界對其的研究成果較為有限,為使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的適用更加規范、有效,亟需對其適用困境予以省思。

表1 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司法機關運用電子監管替代性措施列表[3]表格數據來源于各省檢察院官網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以“非羈押”為關鍵詞搜索自2019 年來的各地區非羈押強制措施的監管措施,檢索到如上電子監管平臺。參見《加強電子監管平臺建設 提升非羈押措施適用效能》(2022 年12 月12 日),https://www.spp.gov.cn//llyj/202212/t20221212_595354.shtml,2023 年3 月13 日訪問。

一、非羈押數字監控的實踐困境

盡管“非羈碼”能夠實現對非羈押人員的“全方位、全時段、無死角”監管,但非羈押數字監控作為一項新型監管措施在規范層面和實踐層面均存在一定困境。

(一)規范缺失:“非羈碼”的適用依據闕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了監視居住可以適用電子監控,而未規定取保候審可以適用電子監控措施?!蛾P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也暫未寫入電子監控措施。盡管從刑法的立法趨勢、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實現控辯平等、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能夠體現“非羈碼”適用的優勢和正當性,但“非羈碼”的適用實際上是對非羈押人員增加更多的義務。各地的普遍做法是在研發“非羈碼”之后配套出臺一些規定,[6]如浙江省杭州市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出臺的《對刑事訴訟非羈押人員開展數字監控的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推廣試用非羈碼數字監督平臺工作的通知》、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采用“非羈碼”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監督工作的方案》等。但主要內容是細化“非羈碼”的使用條件和具體規則,未明確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的法律性質,僅指出“非羈碼”是“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專門的數字監控系統實施監控的措施”。但由于上位規定的缺失,導致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的法律定位并不明確?,F行制度未提供充分、明確的監督和救濟指引,實踐中對于“非羈碼”的適用后果不明,例如當被追訴人因不遵守“非羈碼”的打卡規則出現“紅碼”“黃碼”時缺乏有效責任措施,以及當被監控者的權利受到侵犯時,缺乏救濟措施,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可能無法及時有效地提出控告或異議。

(二)權利損害:取保候審人的個人信息存在泄露風險

盡管“非羈碼”以數字化的方式讓訴訟參與人實際感知并參與到對其的監管過程中,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刑事訴訟知情權與參與權,但數字賦權也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風險?!胺橇b碼”的適用就存在過度獲取、使用個人信息,甚至泄露個人信息的可能。

其一,公民隱私邊界日漸消解,隱私權存在被侵犯的風險。人臉識別打卡、GPS 定位等程序設計涉及大量個人敏感信息。在采取“非羈碼”監管之前,取保候審的監管措施僅依靠人力進行追蹤或巡查,而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依賴數字技術即時采集被監控人的定位信息及通訊信息等,根據馬賽克理論,盡管監管人的監督是不定期抽查,而手機定位的即時追蹤使得被監管人的定位等信息被監管系統悉數獲取。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將通信秘密納入隱私權的范疇中,而定位信息涉及公民的個人生活空間、生活信息等,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包含通訊信息,更應當被納入隱私權的范圍。為了避免“人機分離”等情形,“非羈碼”的打卡需要進行人臉識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 條規定,人臉信息屬于個人信息。且人臉信息具有唯一性,一旦被泄露或者被違法使用,將會造成算法歧視、追蹤監視等嚴重后果,從而對個人尊嚴造成傷害。

其二,數據收集范圍廣,存在信息泄露風險。目前“非羈碼”數字化監管在杭州已經形成了一個多系統集成平臺,并利用區塊鏈技術對采集的數據建立多個數據庫副本,可見數字監管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范圍及體量很大。然而當前“非羈碼”業務主要由技術開發公司開發運行,由技術運營商提供被監管人的手機號碼、手機基站定位等信息,使得被監管人的日?;顒拥靡员粓D譜化的記錄。對于技術運營商的數據控制,無論基站定位或是手機GPS 定位,均存在數據泄露風險。

(三)監管隱患:監管空白與權限混亂

“非羈碼”對取保候審人的監管主要是要求其每天拍照打卡以及不定期抽查報到,盡管通過電子圍欄管理和“城市大腦”等措施防御“人機分離”等潛在逃脫行為,“非羈碼”仍存在監控漏洞。

一方面,“非羈碼”在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也會產生監管空白?!胺橇b碼”的一對多的監管方式無法保證對被監管人的頻繁抽查,且由于“非羈碼”在未來不斷適用擴大,監管主體的監管負擔會進一步加大,對被監管人的抽查頻率會進一步下降,這也給被監管人的脫離提供可乘之機,乃至進行新的犯罪活動。且由于“非羈碼”具有電子載體的依賴性,被監管人可以以手機故障、網絡連接故障等原因回避監管。

另一方面,“非羈碼”的監管主體的監管權限有限,監管人員難以對決定主體所在城市之外的地區進行監管。如對于被追訴人的戶籍地在“非羈碼”使用范圍外的,“非羈碼”的決定機關不能與執行機關共同監管,執行機關無法獲取“非羈碼”的監督權限,“非羈碼”的決定機關無法獲取執行地的行動數據,導致監管鏈的斷裂,產生“只能監管結果,無法監督過程”的情況。

二、非羈押數字監控進一步適用的正當性證成

非羈押數字監控是在適應“輕罪化時代”的背景下,將科技嵌入司法實踐的產物。其進一步適用的正當性可以從契合我國的輕罪化刑事立法趨勢、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少捕慎訴”的刑事辦案指導精神、有利于實現控辯平等和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來證成。

(一)契合輕罪化刑事立法趨勢

在積極刑法立法觀的指引之下,我國犯罪現象呈現出“雙降雙升”的趨勢,即嚴重暴力犯罪率和重刑率下降、輕微犯罪占比與輕刑率上升。[7]盧建平:《輕罪時代的犯罪治理方略》,《政治與法律》2022 年第1 期,第51-66 頁。近20 年來,我國嚴重暴力犯罪的比例不斷下降,而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刑犯罪案件占比越來越高。根據近幾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我國犯罪結構輕罪化明顯,最高刑為拘役的醉駕案件占比達到近20%,[8]《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 年3 月),第591-601 頁。越來越多的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刑事速裁等程序,推進“輕罪案件的非羈押直訴”[9]盧少鋒、張瑋智:《刑事直訴程序問題研究——以偵查階段直訴案件辦理為視角》,《韶關學院學報》2020 年第1 期,第67-71 頁?!傲b押必要性審查”等措施,因此,“構罪即捕”“一押到底”的逮捕中心主義的傳統辦案模式已不能適應輕罪化治理模式的需要。非羈押訴訟需要安全有效的非羈押強制措施的保障。然而“取保候審欠缺配套監管措施”[10]參見孫長永:《比較法視野中的刑事強制措施》,《法學研究》2005 年第1 期,第111-125 頁?!傲鲃尤丝陔y以適用取保候審”[11]參見林靜、饒明黨:《流動人口取保候審問題研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4 年第2 期,第134-142 頁。等問題是取保候審長期遭受的質疑,非羈押數字監控解決了取保候審的監管難題,實踐意義凸顯。

(二)有助于降低審前羈押率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可能出現逃匿、銷毀證據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等情況,對訴訟安全造成妨礙。同時,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手段有限,《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僅規定了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時的一些程序性事項及違反禁止性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不能從根本上預防“脫?!?。[12]吳國煬:《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之完善路徑——以“少捕慎訴慎押”政策為視角》,《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22 年第5 期,第98-103 頁。而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本質面向仍是訴訟保障,在實踐中確保犯罪嫌疑人不逃脫或者再次犯罪以及方便獲取供述等因素是我國未決羈押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13]郭爍:《在新時代徹底擺脫高羈押率困境》,《團結》2021 年第2 期,第25-27 頁。然而非羈押數字監控依托大數據、GPS 定位等技術對犯罪嫌疑人的動態監控具有較高的準確度,“非羈碼”數字化監控機制效果顯著,一方面,通過定位跟蹤、電子圍欄、定時打卡等手段,提高了執法部門的監督力度;另一方面,通過積分和賦碼的變化,能夠實時地反映被保釋者的工作狀況,有效地防范脫逃、串供等可能出現的危險。事實上,適用“非羈碼”的各省市至今未出現“脫?!鼻闆r。

因此,“非羈碼”數字監控系統能夠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擴大了非羈押措施適用范圍,從而降低審前羈押率。根據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數據顯示,自2020 年7 月至2021 年1 月間開始通過使用“非羈碼”監控犯罪嫌疑人,近40%的犯罪嫌疑人使用“非羈碼”,不捕率近40%,較去年同期相比,羈押率同比下降14.58%,不捕率上升14.59%。[14]《多 地 檢 察 機 關 創 新 舉 措 推 動 降 低 訴 前 羈 押 率》(2021 年9 月27 日),https://www.spp.gov.cn/zdgz/202109/t20210927_531085.shtml?ivk_sa=1024320u,2023 年3 月13 日訪問。自2020 年10 月“非羈碼”正式投入使用后,杭州地區訴前羈押率在2021 年首次降至50%以下。[15]《浙江杭州:讓“非羈碼”可推廣可復制》(2020 年11 月20 日),http://www.zgjcgw.com/html/newmedia/2020/1120/2458.html,2023 年3 月13 日訪問??梢?,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給我們改變“逮捕中心主義”、重塑強制措施體系帶來了新的契機,數字監控為降低審前羈押率提供了良好的替代措施。

(三)有利于實現控辯平等

如前所述,審前羈押有保障程序安全之義,其根源在于職權主義模式下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對于案件的“掌控感”。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狀態下,控辯雙方的天平是完全傾向于控方的,且控方審前的優勢會持續到庭審階段,導致庭審階段控辯雙方的不平等。因此,控辯平等的實現應盡可能給予被追訴人及其律師充分的準備空間。

“非羈碼”的適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也“解放”了司法機關。對于司法機關而言,數字監控能夠達到羈押措施的監管效果,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偵查機關對“訴訟安全”的顧慮。對于辯護人而言,“非羈碼”的數據對于控辯雙方都保持透明,可以有效保障辯護律師對羈押必要性或起訴必要性審查的辯護權。[16]張垚:《非羈押訴訟制度數字化轉型的實踐檢視與前景展望——以“非羈碼”為例》,《上海公安學院學報》2021 年第6 期,第70-80 頁。對于訴訟參與人而言,“非羈碼”的呈現方式是無形的軟件,以手機為載體,其隱私性能盡可能減少“標簽化”,確保其在非羈押期間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得以在身心較舒適的情況下訴訟,同時有利于促成賠償諒解、化解矛盾等[17]王楓梧、何雷、金晶亮:《“非羈碼”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探索——以杭州市公安局為例》,《中國刑事警察》2021 年第2 期,第44-48 頁。,對于維護當事人的人格尊嚴、緩和社會矛盾均有正向作用。[18]史兆琨:《探索數字化非羈押監管降低訴前羈押率》,《檢察日報》2022 年3 月14 日,第5 版。在非羈押狀態下,當事人得以回歸正常生活,其居住環境及心理狀態會更為接近日常,且可以與辯護人、近親屬進行交流,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此時被追訴人作出的認罪認罰、刑事和解等更加趨于個人理性選擇的結果,消弭了羈押狀態下被追訴人非自愿認罪認罰的可能性,控辯雙方的協商也能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之上展開。因此,無論是在訴前為庭審階段的對抗做準備,或是為了爭取從寬處理而進行的協商,“非羈碼”都有助于被追訴人的“當事人化”,實現控辯平等。

(四)有益于提升訴訟效率

效率是輸出成本與收益的比例,效率最大化即在輸出成本盡可能低的情況下獲得盡可能高的收益。訴訟效率的最大化即是耗費較少的司法資源而取得較好的案件辦理質效。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一方面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案件辦理質效,從而達到訴訟效率的“帕累托最優”。[19]“帕累托最優”是經濟學領域關于經濟效率和收入分配的理論,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其目的是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優化資源配置,爭取實現以最小的成本創造最大的效率和效益。

在節約司法資源方面,其一,相較于逮捕,非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會節約司法機關對于羈押所需投入的資源,從而減少辦案的人力物力成本;其二,“非羈碼”的載體是手機應用軟件,相較于手環、腳環等監控設施,成本大大降低,同時“非羈碼”以動態監管的方式,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隨機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定位抽查,節省了司法人員一對一監管的工作成本。自2020 年7 月至2021 年2 月,浙江省杭州市共有5908 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使用“非羈碼”,共1008 名民警利用“非羈碼”進行管控,實現了“以一管多”,有效節約了警力資源。[20]謝添、李洋:《刑事訴訟非羈押人員數字監控的實踐與探索——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非羈碼”使用為視角》,《中國檢察官》2021 年第7 期,第33-37 頁。

在提升案件辦理質效方面,“非羈碼”以評分考核賦碼的方式實現了對被監管人社會危險性的量化考核,賦予取保候審更強的約束力,而且,“非羈碼”的數據不僅用于取保候審期間的監管,其數據統計也可以用于作為適用刑事和解、認罪認罰等程序的參考。例如云南省賓川縣人民檢察院在適用“非羈碼”時,手機應用軟件上的打卡情況、抽檢情況等都會被檢察官充分考察,作為從寬處理的參考因素。[21]《智慧“賓檢”數字賦能 賓川縣檢察院“非羈碼”監管見成效》(2023 年1 月6 日),http://www.ynfzb.cn/PolLawWorks/JianChaYuan/202301374176.shtml,2023 年3 月14 日訪問。除此之外,對被追訴人采取較隱蔽的數字監管,能夠避免逮捕和佩戴電子手環帶來的標簽化效應,減少對其人格尊嚴的負面影響,有助于其早日回歸社會[22]張垚:《非羈押訴訟制度數字化轉型的實踐檢視與前景展望——以“非羈碼”為例》,《上海公安學院學報》2021 年第6 期,第70-80 頁。。對于民營企業,“非羈碼”的使用也有助于積極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23]劉強:《完善非羈押配套保障之案例探析》,《中國檢察官》2022 年第2 期,第21-25 頁。根據浙江省杭州市《對刑事訴訟非羈押人員開展數字監控的規定》,對于一些民營企業的負責人或技術骨干,有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等情形并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適用“非羈碼”數字監控措施?!胺橇b碼”的應用有利于涉罪民營企業人員的慎捕慎訴,與刑事合規機制相配合,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三、非羈押數字監控的困境紓解

盡管“非羈碼”的適用存在問題,但這并不能否認“非羈碼”對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監管方式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在立法和司法層面努力克服“非羈碼”在運行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有效監管和保障公正的最優平衡。

(一)厘清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的適用定位

有學者認為應當將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定位為一種獨立的羈押替代措施。[24]王毓瑩:《人臉識別中個人信息保護的思考》,《法律適用》2023 年第2 期,第15-24 頁。筆者認為,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應當定位為羈押替代措施執行中的一種輔助性監管措施,應當在法律層面增設非羈押數字監控的有關規定,明確非羈押數字監控為羈押替代措施執行中的一項監管措施,強調數字監控措施在取保候審中的適用,彌補其合法性不足。

除此之外,還應當明確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的程序轉換及處罰方式。目前《規定》對于被監控者違反義務的,如沒有按時打卡和故意卸載、關閉“非羈碼”應用軟件的行為,執行機關僅能對其采取變更打卡頻率、上門巡視等方式加大監管。對于被監管者而言,其通過在一定時間內違反義務從而進行毀滅證據、串供等行為所接受的制裁僅限于程序方面,在實體層面可能獲得對己方有利的結果,從而其很有可能鋌而走險違反監管規定。對此情況需要附加實體及程序上的不利后果予以威懾,將監管措施與責任追究機制結合才不致使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淪為被追訴人逃脫制裁的工具??梢栽诹⒎▽用尜x予執行機關對于取保候審人員進行非羈押數字監控的權力。在被監管人違反《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義務才能將“非羈碼”變更為紅碼,并根據違反的情況,采取沒收保證金、重新指定保證人、拘留、逮捕等措施。[25]2020 年,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在審查潘某某等人組織賣淫案時發現,潘某某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按時在“非羈碼”APP 上打卡,違反非羈押期間相關監管規定,經“非羈碼”綜合評定為零分。該院決定,依法逮捕潘某某。參見《浙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研發的“非羈碼”賦能監管起作用》(2021 年10 月27 日),https://ori.hangzhou.com.cn/ornews/content/2021-10/27/content_8082136.htm,2023 年3 月13 日訪問??梢约毣u分標準,控制變更紅碼的上限。

(二)明確取保候審人的個人信息權

盡管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對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在功能上具有替代羈押的作用,但其本質是配合非羈押強制措施的監管手段,是對被監管人克加的限制手段,因此其對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應當具有邊界。

一方面,對于被取保候審人員,在其運用“非羈碼”時,必須先取得其本人的許可,不得強制適用“非羈碼”。[26]胡雨晴、羅瀾:《“非羈碼”監控措施的探索與創新》,《人民檢察》2022 年第10 期,第73 頁。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5 條規定,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因此,“非羈碼”需決定機關在征得被監管人同意的同時告知其相應的權利和需要承擔的義務,簽署書面的承諾書之后才進行使用。這樣不僅能夠從保守辦案秘密的角度保證被監管人的個人隱私,也是從個人意愿方面征得被監管人的許可,非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是其自愿做出的選擇。[27]桑濤:《非羈碼之于降低審前羈押率的可期待性》,載浙江檢察公眾號,2023 年3 月6 日訪問。

另一方面,對所取得的有關信息數據,必須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所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其進行處理。數字監控的核心是數據獲取,針對數字監控中所獲得的定位數據、通信數據的保存和使用,都要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嚴格保障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中規定:“對于一些高度敏感的數據,將聯邦學習與多方安全計算技術相結合,可以實現多方之間的數據可用不可見。用技術來解決數據可信共享的難題?!边@為“非羈碼”提供了更為可信、更為安全的技術支持,能有效保護非羈押人員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權。應該在立法中明確規定,與案件相關的被監測人的數據只能由辦案人員查閱,并且應該盡量減少控制數據接口的人數。如果司法機關有案件偵查、犯罪指控方面的需要,在數碼監控過程中,需要利用相關的定位信息、通信信息,則須經授權或批準。

(三)構建分層動態監控機制

對于數字監控措施所存在的監控隱患,應當在擴大監控范圍的同時細化監管體系。一方面,借助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加強各地的信息整合,擴大監管范圍,提升監控精準度。浙江省杭州市的“非羈碼”的順利推行與其“城市大腦”平臺的配合有關。當前《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未納入數字監控措施的內容,也是出于對我國部分地區的技術限制的考量。目前由于各地公檢法系統的數據信息仍相互獨立,未形成集成的數據系統,因而對于戶籍地和決定機關所在地不在一地的,難以實現不同地區的互聯互通,尤其是在單列管模式下,作出決定的機關難以對被監控人在其管轄范圍之外的地區進行監督。因此可以在全國普及城市大腦服務器,加強異地協作,將電子監管平臺應用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實現移送起訴無縫銜接。同時各個環節的電子數據要進行全程留痕,將被監管人員的基本信息、每日打卡信息、違規記錄等數據信息上傳至互聯網云端存儲,以便完整、準確體現監管的主體與內容。

另一方面,根據被監管對象的社會危險性和逃脫風險,配合不同的監控手段,分級使用,形成層級分明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的分級體現了比例原則的精神。決定機關在選擇是否采取羈押措施、是否適用非羈押數字監控措施,以及是否需要附加監控條件時,應當在比例原則的引導下,綜合考量案件性質、被追訴人的具體情況、案件偵破的需要等情況,科學評估被追訴人的社會危險性,既不能采用過度的監控手段,也不能采用不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有效約束的手段。

比如,對于犯罪情節輕微、危險程度較小的犯罪嫌疑人,通過傳統手段可以充分發揮出監管效果,同時保障訴訟安全,那么就不需要采取數字監控和電子監控措施。如果數字監控手段能夠達到約束目的和監管效果,則不需附加應用電子手環、電子腳鐐等物理性、不可拆除的電子監控設備。如果其社會危險性程度等方面經過評估確有羈押必要性,則需要采取羈押手段,不能為徑行采用非羈押的數字監控措施。

四、結語

“非羈押為常態,羈押為例外”的刑事羈押原則已成為國際社會刑事司法領域的共識,也應當成為我國刑事追訴的基本立場?!胺橇b碼”在杭州范圍內的適用將近3 年,其適用范圍不斷擴大,在享受到刑事司法智能化所帶來的改革紅利的同時也應當警惕技術對傳統強制措施進行改造,及其可能的人權隱患。作為興起于司法實踐的新型監管手段,現階段“非羈碼”的相關法律規范仍不完善,實踐運行還面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存在監管質效及人權保障等方面的隱患,應當完善治理方案。檢察院、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及社會力量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技術手段去解決非羈押強制措施的有效監管的難題,同時還要找到數字賦權的邊界,達到數字監管與人權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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