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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時代價值

2023-12-26 01:07胡艷霞
記者觀察·下旬刊 2023年8期
關鍵詞:同構法治道德

胡艷霞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特別強調在法治社會建設中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這既是對我國法治建設經驗的總結,也是“兩個結合”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領域的具體要求。在中華法系形成的歷史進程中積淀的中華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國人的生活結構之中,深刻影響著國人的行為模式、反映著國人的法治意識和法律制度所蘊含的法治精神及價值追求。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會的構建,充分挖掘其文化精髓,推動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將其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相結合,對法治社會建設目標的實現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

以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推動全社會法治觀念的增強

“以禮入法”為培育全社會法治信仰提供內生性價值根基

現代法治要以全社會的道德歸屬和價值認同為基礎?,F代社會,道德和法律仍然是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規范,且社會道德是法律正當性、合理性的基礎,人們對法律的認同,重要的來源是對其蘊含的道德價值的認同。因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發揮好法律的規范作用,就要注重將基本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使法律法規更多體現道德理念和人文關懷。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法律實踐中的“以禮入法”為今天全社會法治信仰的培育提供了歷史借鑒。

禮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貫穿于整個中國古代社會,禮法融合構成了中華法系最本質的特征,德主刑輔也成為中國綿延千年的治國模式。禮為表而德為質,“以禮入法”實為在國家法律規范中融入道德規范內容。孟子從性善論的基點出發,認為德的功用主要在于教化。即運用德喚起人們內在的善良的天性,使人們自覺地遠惡遷善,不僅遠離犯罪,且通過內省,于潛移默化中達到一種高尚的精神境界?!耙远Y入法”使道德融入法律規范,從而發揮其教化功能,同時,德主刑輔的治國方略使得立法及司法制度的建構都滲透了明刑弼教的理念。這種模式強調了百姓遵守道德的義務與遵守法律的義務相統一,既有利于法律的穩定,也減少了適用法律的阻力。

今天,“以禮入法”所代表的中華法系雖已不復存在,但中華法律文化的歷史繼承性使它仍然對現代社會產生著深刻的影響。道德的法律轉化使法律具有了更為廣泛的社會認同基礎,運用這些法律化的道德,通過“教化”來進一步塑造價值認同,從而引導個體自覺尊崇良法善治,增強自身的權利意識、平等意識、契約意識、責任意識等,有利于讓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成為人們的自覺信仰。

“法莫如顯”為提高全社會法治素養提供方法路徑

法治社會要求公民守法、用法,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而相應的普法活動則是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提高法律素養的關鍵。中國的法律宣傳和教育活動源遠流長,在西周時期就有“懸法象魏”的制度。春秋時期法家強調“法莫如顯”,孔子也認為“不教而殺謂之虐”,這一時期,法律制定后必須公布的觀念已為社會所認同。秦朝時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治國方針,法條成為教材,法吏成為楷模。在宋代,皇帝下詔將統一法典《宋刑統》“謨印頒行”全國。而到了明代,明太祖朱元璋更是親自參與了《大明律》的編定,并在其制成后下令“刊布中外”,積極地對《大明律》進行推廣。古代中國注重法律的宣教,最終還是為了達到治國的目的。通過廣布法律,使民眾知悉法律,對比個人行為得失,達到“置刑措而不用”的治理目標。同時,王朝之法既達于郊野,也防止了地方官吏任意施政,間接起到加強對地方控制和治吏的作用。

現代法治雖然發生了巨大的轉變,但社會法治素養的提升同樣離不開法律的普及和教育。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不斷推進普法活動和法治教育,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全面加強,結合重大主題開展普法活動.“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制全面實行,使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在新時代新征程上,進一步推進法治宣教工作,有利于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和公民法治素養的持續提升,從而夯實全面依法治國的社會基礎。

在普法教育上,可以借鑒中國傳統法律實踐中“以法為教”的做法,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社會教育體系和干部教育體系中,不僅要制定備類有針對性的教材、設置相應的課程,同時還應把法律內容納入到相關的考試中。例如唐高宗時期,高宗下令對《永微律》進行解釋,并將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解答附于律文之下予以頒布,此外還將《永徽律》納入科舉考試的范圍。這種做法在為法律學習提供了便利的同時還使整個社會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有了極大的提高,為我們今天社會法治素養的培育提升提供了有益借鑒。

以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促進社會領域制度規范的健全

以“仁”的思想促進社會規范、道德規范的完善

近年來,社會的快速變遷、中外思想文化交流與交鋒,改變著人們的思想觀念,傳統道德規范和價值取向受到挑戰,產生了新的道德治理問題。在此情況下,理性運用儒家“仁”的倫理思想,有助于化解道德建設困境、解決道德失范的種種問題,為法治社會建設提供道德支撐。

儒家“仁”的思想內涵十分豐富,是一個以“仁”為本源包括“忠、信、禮、義”等內容的倫理思想結構。它不僅是一種個人的道德理性自覺,更是一種處理人與人關系的社會倫理原則和道德實踐?!叭省钡木耋w現在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原則上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體現在道德原則和行為規范上則是“誠信”“智敏”“道義”等具體的行為要求。要實現“仁”的境界需做到“克己復禮”,即克制自己的本能和欲望、依照國家的典章制度和社會普遍的倫理原則行事?!翱思簭投Y”實際上是一個使個體意識融入普遍倫理原則的過程,這一過程的目標就是“天下歸仁”,即實現社會的和諧與秩序。

“仁”強調在關系中把握自我、以“愛人”為基礎構建人際關系、通過“克己復禮”實現社會和諧有序,它孕育出的是一種責任本位的價值取向,這與以權利本位的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因此,對“仁”的繼承應結合現代中國的法治實踐,進而構建一種權利與責任相統一的價值理念。目前,社會上有一部分人曲解權利本位,只注重享受權利而忽視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為了維護個人權益無視他人權益甚至罔顧公共利益。這種個人利益絕對化傾向同無視個人利益和自由一樣,都是需要警惕和反對的極端意識形態。在這方面,通過提倡“仁”所倡導的“以己推人”“克己復禮”的道德準則可以避免矯枉過正,促進個人與他人、與社會利益保護的動態平衡和協調統一。

以“信”的理念加快社會減信體系的建設

社會信用是社會公德和個人品德的重要內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是必然趨勢,這使信用體系建設兼具道德要求和法律規制。中國傳統文化中,“信”在“仁”的思想架構中占有著重要的地位,孔子所講的“信”主要指誠實無欺,他認為“信”是君子必須具備的品格,與人交往須“言而有信”,執政者更應成為誠信的表率,即“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則衰”??鬃雨P于“信”的分析和闡述對整個儒家道德哲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人無信不立”的傳統理念至今仍被推崇?!靶拧币彩侵袊鴤鹘y法律中的基本價值追求,法家認為“信”是國家與君主權威的基礎,“賞厚而信,刑重而必”的法律實踐是實現國家有效治理的根本保證。唐代《貞觀政要》中強調“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同時在唐律中也有對詐偽行為進行懲治的法律規范,這表明在中華法律傳統中誠信是對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共同要求。

中國社會文化對“信”的推崇,是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的社會文化基礎,對形成崇尚誠信、踐行誠信的良好社會道德風尚,實現倫理信用和制度信用的相互促進、高度融合具有積極意義。無論是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抑或是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的完善,都可以從傳統法律文化中獲得啟示。當然,傳統儒家所倡導的信任半徑常常局限于家庭和有血緣關系的群體之內,缺乏對廣泛的人際關系尤其是經濟關系的關注,在對其借鑒過程中必須注意這一點,在關注其歷史局限的同時更加重視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打破信息孤島,建立覆蓋更廣泛、更多元化的社會信用體系。

以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家國同構”為社會協同治理提供新范式

“家國同構”是儒家通過對夏商周的宗族制度進行揚棄演進而來的,它不僅是一種社會結構形態,也是一種治理模式,即家庭、家族與國同質同構,依家而治、家國共生、差序治理?!凹覈瑯嫛笔茄芯恐袊鴤鹘y社會國家治理的重要基點,從中汲取治理經驗能夠為當今在社會協同治理中更好地發揮公眾、社會組織等主體的作用提供借鑒。

首先,要重視家風、鄉風、社風的建設,為社會協同治理提供規范指引?!凹覈瑯嫛辈粌H包含著家庭倫常關系與國家政治關系的同構,而且包含著家規與國法的同構,國法是家規的淵源、家規則成為國法的細化和補充。國法、家規以及以家規為支點發展而來的鄉規民約等,共同構成了傳統社會治理的規范。今天,傳統意義上的“家國同構”所強調的社會價值已經過時,但其所提供的形式體系依然具有積極意義,即在法治社會建設中重視家風、鄉風、行風的建設,在繼承“孝、善、信”等優秀傳統文化的基礎上賦予其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代元素,使其更加符合自由、平等、公正的現代法治精神,為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

要在社會治理中注重發揮個人、家庭、基層自治組織、行業協會等主體的能動作用,促進形成多元主體參與的社會協同治理新格局。在“家國同構”的治理模式下,家與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被緊密連結在一起,并形成了中國傳統社會家庭倫理、社會共識與國家認同高度一致的價值取向。這種家國共生、相互依存的治理理念為當今社會協同共治提供了文化基礎?!凹覈瑯嫛睆娬{家庭乃至個人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性,如孟子日:“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指明了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發揮個人作用是邏輯起點。以此為借鑒,在今天的社會治理中也應充分發揮個人、家庭及其他社會主體的主動作用,通過以法律確認和保護備類主體權利和利益的方式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從而形成共治共享的協同治理新格局。

“貴和尚中”為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提供新選擇

與現代化的概念一樣,法治也是一個舶來品。法治現代化所蘊含的諸多精神與中國傳統文化并不兼容,但這并不意味著傳統文化中與其不一致的地方就是落后和錯誤的。不能簡單地用西方法治現代化的標準來予以否定。

與西方恪守的程序正義不同,中國無論是從文化傳統還是人們的現實期待來看都更愿意追求結果正義,因而中國人對于訴訟與裁判有著區別于西方的態度。中國傳統社會的倫理道德和人們基于血緣或地緣而形成的守望相助的人際關系都講求“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同時,嚴格的司法訴訟制度以及人情成本等也增加了民眾對訴訟的負面感受,使厭訟、恥訟成為一種普遍心理。這使訴訟外的調解成為百姓解決糾紛的重要選擇,中國社會也由此孕育了“貴和尚中”的調解文化、形成了中國古代完備的調解制度?!百F和尚中”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和”所蘊含的是和諧相處、求同存異的精神,“中”則強調不偏不倚。調解要實現的不是一時的息事寧人而是要不偏不倚地遵循“理”來定分止爭,達到謀同求和的目的。調解過程中所依據的“理”是天理、人情、族法家規、國法多元合一的秩序規范體系,這意味著調解的結果不僅要符合法理還要符合人情。因為符合天理人情,調解產生的結果更容易為爭議雙方所接受,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當事雙方的訟累、維系了人與人之間的和睦關系,同時維護當時社會秩序的穩定,降低了社會治理的成本。

當前,中國社會主體多元、利益多元,各利益主體之間矛盾糾紛頻發且日益復雜化,在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過程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重要的課題。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在不同時代我國借鑒了中國古代的“和合”文化、無訟思想、調解制度,創立了“馬錫五審判方式”“楓橋經驗”等方法,這些經驗在今天仍應堅持。在發展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民間調解的過程中結合社會主體多元性的特點將更多類型的社會主體引入到調解機制中來,同時引入協商民主的成分,以契合當今中國社會的多重價值訴求,實現“和中”文化、無訟思想的現代性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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