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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自然史與約翰·米勒對商業社會的構想

2023-12-27 21:01張正萍
浙江社會科學 2023年11期
關鍵詞:米勒婦女家庭

□ 張正萍

內容提要 18世紀約翰·米勒在其《等級差序的起源》一書中將家庭的歷史置于“狩獵、游牧、農業、商業”的四階段中論述。他對個體權利的歷史敘述與他的商業社會構想密切相關。米勒注意到商業社會中婦女地位的改善,并視其為商業社會的一大優勢,同時他也注意到商業精神對道德情感的腐蝕。他希望家庭能夠作為培養道德情感、對抗道德敗壞的溫床,并將家庭經濟作為抵御貧困的一個手段。米勒對家庭的歷史以及家庭成員權利的論斷為現代社會的家庭關系提供了參照。

在大多數思想史著作中,18世紀格拉斯哥大學法學教授約翰·米勒(John Millar)的名字幾乎不見蹤影,盡管其對婦女、家庭、政府等主題的論述可能對約翰·斯圖亞特·密爾、馬克思和恩格斯等思想巨擘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读嘿澲Z夫版〈德意志意識形態·費爾巴哈〉》的“編者導言”曾提到“彌勒的書有三分之一論述的是婦女在各個時期中的地位(第一章)”,并指出“彌勒”的名字出現在馬克思“1852年10月倫敦”筆記關于“論婦女史”的書目中。①這里提到的便是約翰·米勒及其著作《等級差序的起源》一書了。米勒此書的論證邏輯表面上與馬克思唯物史觀有諸多相似之處,這讓后來的一些研究者將其視為唯物史觀的先驅,②但另一些研究者主張這兩種歷史觀有著本質差異。③該著作自1771年發表后很快被翻譯成法語、德語,并獲得狄德羅、赫爾德等同時代人的評論。④遺憾的是,在19世紀的人類學發展中,很少有人提及米勒對家庭、婚姻的歷史考察。理查德·奧爾森指出,19世紀考察女性地位的四位重磅學者亨利·梅因、巴霍芬、約翰·麥克倫南、劉易斯·摩爾中,除了麥克倫南1871年發現并意識到米勒的研究意義外,其他三人幾乎未提米勒,個中原因或許在于,“在專業化與職業化的趨勢下,社會科學研究的風格發生了改變”。⑤

20世紀以來,米勒的思想“處于斷斷續續的、自相矛盾的再生之中”:桑巴特、羅納德·米克聲稱他是唯物史觀的奠基人,威廉·萊曼和劉易斯·施奈德則認為他是主流社會學之父。⑥理查德·奧爾森總結說,考察米勒的視角可分為:波考克等主張的公民人文主義視角,哈孔森等主張的自然法理學視角以及保羅·鮑爾斯等主張的科學視角(科學地描述和解釋社會現象)。⑦其實,還可以加上鄧肯·福布斯主張的“科學輝格主義”視角。⑧最近也有學者指出,米勒在法國革命期間的政治主張是??怂古傻妮x格主義,而非激進主義。⑨這些研究側重米勒的政治和社會思想,“家庭”及其歷史不是這些學者們的研究重點。近年來,尼古拉斯·B.米勒的《約翰·米勒與蘇格蘭啟蒙運動:家庭生活和世界歷史》一書聚焦約翰·米勒的家庭史敘述,試圖在全球史的背景下揭示啟蒙時期有關歐洲與非歐洲地區婚姻、人口以及人種等主題討論的多樣性。⑩這一研究特別關注啟蒙時代描述的美洲、亞洲等地區的婚姻和家庭關系的“例外情形”[11],為我們理解米勒提供了新的視角。漢語學界對米勒的研究寥寥無幾,僅有兩篇碩士論文討論米勒的政治思想或反奴隸制思想。[12]事實上,米勒的政治思想與其家庭“自然史”的描述直接相關。有鑒于此,本文試圖結合上述研究成果,從家庭史出發理解米勒的政治思想,首先簡要概述米勒所處時代關于家庭及家庭成員權利的論斷,進而分析米勒對家庭史、家庭情感的論述特征,最后評論米勒對商業社會中家庭角色的設想及其意義。

一、父權制與家庭法:約翰·米勒的思想語境

17、18世紀英國關于家庭的討論或許有三條主要的理論路徑。一是借助圣經來探討父權或家長的權力,其典型代表是羅伯特·菲爾默。二是在近代自然法框架下討論家庭成員的權利,塞繆爾·普芬道夫和約翰·洛克都對18世紀家庭觀產生了影響。三是18世紀社會輿論對東西方婚姻制度的討論,涉及愛情、婚姻等主題。這些對父權、個人權利、家庭情感的探討成為米勒思考家庭問題的理論來源。

在洛克的批駁之下,菲爾默的“父權制”似乎在政治領域失去了影響,但家庭領域中的 “父權制”并沒有消失。洛克在《政府論》中承認母權和父權具有同等的地位。他寫道:“即使承認父母創造了他們的兒女,給了他們生命和存在,因此就有了絕對的權力,但這也只能給父親與母親共同支配兒女的權力。因為,任何人也不能否認,母親長期在自己的身體中以自己的血肉來養育孩子,她縱然不能取得更大的權力,至少不能否認她與父親有同樣的權力?!盵13]洛克認為,妻子在家庭中享有自己的權利,甚至可以和丈夫分離,丈夫的權力也不及專制君主,但根據男人和女人天然的不同能力,家庭中的“統治”權力還是“落在較為能干和強健的男子頭上”。[14]魯斯·W.格蘭特認為,洛克的論斷“一方面為日益增長的婦女平等揭示了一種可能”,“另一方面也承認女人應該因其較低的能力而在政治參與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15]總體上,“自然基礎”成為女人在婚姻中從屬地位的辯護詞。[16]這種主張明顯體現在近代自然法思想中。

17世紀以來的近代自然法作家強調婚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義務關系。普芬道夫在1673年出版的《人與公民的義務》中明確指出:“一個男人因優先的人類行為而被設定的第一個獲得性狀態(adventitious state)是婚姻?;橐隹杀环Q為社會生活的第一范例,同時也是人類物種的培育溫床?!盵17]他認為,在兩性關系中,“丈夫的義務是愛護、養活、管理和保護妻子,妻子的義務是愛戴、尊重丈夫,成為他的幫手,養育孩子,操持家務”。[18]兩性關系的地位因契約(contract)而定,“在男人而非女人建立的狀態中,父親的權利(right)主導一切,因為婚姻契約通常源于男人,他才是一家之主”;[19]在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中,“孩子尊重、感激母親,卻不需要服從母親,尤其在母親的命令與父親沖突時”;[20]如果父親去世,母親可以行使父親對孩子的權力,但若母親再婚,繼父將擁有父親的權力。由此看來,普芬道夫在自然法和契約論中賦以成年男人在家庭中的主導權。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經格拉斯哥大學教授格肖姆·卡邁克爾(Gershom Carmichael)的增補、修訂后在蘇格蘭流行。在家庭這一主題上,卡邁克爾沒有對“父權”進行大幅度修改,只是結合格勞秀斯、洛克以及古典著作,對一夫多妻、妻妾關系、不同民族中民法對父親權利的規定等問題進行了更詳細的闡釋。[21]

18世紀格拉斯哥大學道德哲學教授弗朗西斯·哈奇森對以上論斷做出了重要修訂。他在道德哲學講義中明確指出:“婚姻關系是一種平等的伴侶關系或友誼關系,不是一種一方在所有家庭事務中都處于管轄地位而另一方完全服從的關系。就算通常說來,男性的體力和心智占有突出的優勢,但這在任何一個社會中也并沒有給予男性完全的管轄權,最多迫使另一方對他們突出的能力給予更多的尊重和敬意?!盵22]哈奇森主張友誼式的婚姻,并認為丈夫對妻子享有巨大權力——包括主宰妻子的生死、占有妻子的財產,把妻子視為奴隸和財產的行為等——是有違自然法的。他還認為,在夫妻關系中,丈夫和妻子的權利是對等的,妻子和丈夫都應該忠貞;在與子女的關系中,父權和母權是平等的,且父母的權力在“子女能充分運用其理性時”就“自然終止”了。[23]換言之,父母的權力是有“期限”的,子女長大具有充分的理性后,父母子女的情感紐帶以及相關的義務雖然存在,但先前的權力將不再適用。盡管洛克也曾提到父權或親權的限度,[24]但哈奇森的這些主張反駁了17世紀菲爾默以及普芬道夫、洛克等人的父權論,為當時的商業社會提供了另一種家庭觀。

18世紀人們對東方社會的想象也激發了作家們對婚姻和愛情等話題的開放式討論。如尼古拉斯·B.米勒所言,“一夫多妻制是啟蒙運動的敵人”。[25]18世紀的啟蒙哲人將“一夫多妻制”視為東方社會的特征。1721年孟德斯鳩匿名發表的《波斯人信札》中,蘇丹后宮的妻妾制及其悲劇體現得淋漓盡致。[26]大衛·休謨在其發表的《論一夫多妻制與離婚》一文中,既不贊同一夫多妻制,也不贊同羅馬時代夫妻雙方隨意離婚的自由,而是欣賞“目前我們歐洲實行的婚姻形式”。[27]亞當·斯密在《法學講義》中提到,“一夫多妻不利于主體自由,不僅僅因為家族族長之間出于妒忌心理而無法建立聯盟和友誼,還因為其完全阻礙世襲貴族的存在”,而且一夫多妻制“也不利于人口的增長”。[28]他還討論了一夫一妻制中離婚權的問題,總體上,他認為“婚姻關系還是應該嚴格而不應松散”。[29]作為斯密的學生,米勒肯定了解斯密的這些講義,他對家庭和女性地位的歷史討論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展開的。

面對菲爾默的父權論和洛克的契約論時,米勒表示:“羅伯特·菲爾默爵士將君主消極服從的學說建立在孩子對其父親無限順從的基礎之上,這一觀點在今天看來似乎不值得像它曾經遭到的那般認真嚴肅的反駁?!盵30]他還順帶提到了洛克,[31]但對后者契約論的反駁需要從另一個角度,即兩性的激情。同時,米勒以一段完整的“婦女史”對哈奇森和斯密在婚姻問題上的論述進行了補充,他從歷史出發,“推測”婦女的最初地位和最初的婚姻形式,在斯密設定的“四階段”[32]中討論其起源和變遷。在米勒這里,人的激情與“四階段”的歷史共同構成了家庭史的起點。

二、“四階段”與婦女地位的變遷:約翰·米勒論家庭的自然史

與同時代的著作相比,約翰·米勒的家庭史最明顯的特征是以人類的“激情”和“婦女在不同時代的地位和狀況”為支點。他在開篇寫道:“在我們所有的激情中,那些將兩性結合起來的激情(passions)似乎最容易受我們所處具體環境的影響,也最容易受習性和教育力量的影響?!盵33]米勒由此出發考察這類激情從貧窮、野蠻到富庶、優雅的時代的不同表現形式:婦女的地位變遷、婚姻和家庭的起源和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米勒考察的復數的“激情”,不僅指生殖繁衍的激情,還有相伴而來的其他激情,比如男女的愛情和父母子女之間的自然親情(natural affection)。性欲是人和動物共有的本性之一,但與動物不同的是,人類在這類激情的影響下聯合成小社會并逐步穩定下來。繁衍、撫養后代讓兩性關系逐漸穩定,逐漸形成了婚姻。正是在婚姻這項制度下,作為家庭成員的個體獲得了不同的權利。

米勒認為,貧窮和野蠻導致的自然結果是婦女在家庭中淪為男人的奴隸或仆人:女人雖然可以陪伴男人一起狩獵或打仗,但總體上,女人的力量和勇氣在絕大多數情形下不可能超過男人,因而不得不落到卑微的地位。這一說辭看似與洛克等人無異,都是從生產能力來看待男女的地位差異,但米勒注意到早期社會還有一種例外情形,即婦女也有可能在家庭中享有權威。他引用了18世紀的異域游記和大量歷史案例來說明早期社會中婦女在家庭的影響力:比如在拉德羅島(Ladrone)上的原始家庭中,妻子絕對是一家之主,沒有妻子的允許,丈夫沒有處置任何事情的自由;北美的一些部落中,婦女被允許參加公共議事會,發表她們的見解。米勒還引用斯特拉波《地理志》中古代米底人的一妻多夫制來說明早期社會婚姻形式的多樣性。他指出,“這種罕見的多偶制”,“目前在馬拉巴爾(Malabar)海岸,以及北美易洛魁人的某些村落中得以確立,盡管最不符合文明國家的態度和風俗的莫過于這些實踐,但很多個體以及不了解常規婚姻制度的國家卻很可能采納了這些制度”。[34]尼古拉斯·B.米勒指出,約翰·米勒在1781年版本中修訂了前兩個版本有關亞馬遜人父母權力的敘述,并將霍屯督人(Hottentots)的父權與馬拉巴爾等地區的母權和婦女的戰斗能力進行比較,其動機是為了給早期社會的例外情形留出空間,但這并不意味著米勒意識到19世紀人類學家所說的“母系社會”,他也從未用過“女權政治”這樣的字眼。[35]這一評論是準確的,不過米勒將這種例外情形納入到他的敘述脈絡中,還反映出他對早期社會婦女對子女那種自然的憐愛之情的觀點。米勒解釋說:“對于一個幾乎不了解婚姻制度的民族來說,孩子和母親的聯系要比和父親的聯系多得多。如果一個女人對任何人都沒有忠誠或忠貞觀念的話,如果她偶爾和不同人發生關系卻一直靠自己生活或和她自己的親戚一起生活,那么,她生的孩子以及她照看的孩子,肯定被認為是她自己家庭的一員,而住在遙遠地方的父親沒有機會建立起自己的權威?!盵36]在這樣的社會中,母親的權威是根據自然情感形成的。米勒沒有提到后來人類學家所說的生殖崇拜等觀點,對早期社會婦女可能具有的杰出能力的關注,為他論證婦女地位的提升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早期社會婚姻生活的例外情形說明婦女的權利并非由力量決定,但在多數情形下,一旦婚姻制度確立,父親便是“一家之主,領導和統治所有的家庭成員”。[37]然而,這種地位不影響兩性之間的情感隨時代而變的特征。米勒提到,隨著社會的發展,性的激情逐漸變得優雅。在游牧時代,“她們的狀況自然因各種條件得到了改善,這些條件往往產生了對性愉悅的更多關注,增加了適合女性特質的工作的價值,這些條件包括生活技藝的培養,財富的積累,趣味和風俗的逐漸優雅”。[38]保羅·鮑爾斯認為米勒的考察依據還可以增加一條,即“男人不得不花在女人身上的時間”。[39]這一點確實潛藏于米勒對“四階段”的敘述之中:野蠻時代,性欲隨處可得,但男人囿于生存危機,不得不更關注生活資料的獲取,而在游牧時代,生存狀況更輕松舒適,源于兩性交往的愉悅感比過去更受關注?!皭矍椤痹谶@時產生了:“當愛情成為一種激情而不是純粹的性欲時,人們自然會認為,那些沒被各種享受驅散的依戀之情(affections),將是最純潔、最強烈的?!盵40]這種情感在中世紀騎士精神的影響下愈發彰顯。

米勒肯定了中世紀騎士制度對愛情的積極影響。他認為,“軍事榮譽的崇高觀念,羅曼蒂克式的愛情和殷勤有禮,這些讓現代歐洲國家如此與眾不同的特征,同樣都源于那些特殊的環境”。[41]在騎士比武大賽中,男人為了榮譽、尊嚴、禮節而戰,也為贏取看臺上首領的女兒而戰,對上帝之愛和對女人之愛是剛開始從軍的年輕人的第一課。米勒引用了古典時代和15世紀以來的大量詩歌來描述“愛情”的發展,認為“對婦女的巨大尊重和敬意”以及由此而來的“禮貌、溫柔和關注”是“希臘人和羅馬人不懂的,或許也是所有古代國家都不理解的”,它們“改善了兩性交往的氛圍,有助于強化社會的高雅愉悅”,是“有意義的進步”。

中世紀“對女性的巨大尊重和敬意”,和軍事榮譽一樣,不過是男人的“戰利品”。只有到了商業交換日益頻繁的年代,女性的真正價值逐漸得到尊重和肯定?!芭瞬辉偈悄腥说呐`、玩偶,而是朋友和伙伴”,她的天性“讓她適合履行養育孩子這一重要的職責,同時也特別適合從事那些需要技巧和熟練度而非力量的工作,這些對于家庭的內部管理來說是如此必要”。[42]米勒指出,雖然希臘人也注重女性管理家庭經濟的這種角色,但婦女一直被排除在公共事務之外,其才能和成就在商業社會才會被賦予意義,“由她們在承擔事務和維持社會交往的那些部門的重要意義決定”。[43]他認為,家庭經濟既非純粹的私人事務,也不是完全的公共事務,而是個人與社會的中間地帶,家庭“成為橫跨公法與私法的領域”。[44]

在米勒的敘述中,婦女在商業社會中的地位似乎達到了最高。保羅·鮑爾斯在比較米勒與恩格斯對婦女和婚姻的論述時曾指出,在米勒那里,自游牧時代以來,婦女的地位在不斷上升,而在商業社會,其地位先上升繼而下降;在恩格斯那里,女性在狩獵時代的地位最高,此后地位一直下降。[45]這種說法忽視了一點,即米勒認為,男人作為“一家之主”的地位在商業社會到來之前從未被動搖過,只是到了商業社會,父親的權力才被壓縮到很小的領域?!凹议L們(parents)的權威應該只可以讓他們引導孩子的教育,約束年輕人的失范之舉,灌輸那些讓子女成為社會有用之才的原則?!盵46]這里使用的是“家長們”,似乎表明母親在家庭中也有一定的權威,但總體上,米勒并沒有明確指出婦女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甚至更高的地位,即使在商業社會中,家庭中的“朋友和伙伴”也依然以男性為主。

縱觀整部《等級差序的起源》,婦女的價值始終是從男人的視角來看的;貞潔、忠貞等婦女的德性與家庭經濟有關,與男人的財產和利益有關。無論是游牧時代對愛情的吟詠,還是農耕時代羅曼蒂克式的愛情,以及商業社會的“伴侶式婚姻”,米勒的討論幾乎沒有站在婦女本身的立場考慮情感滿足或女性對自己價值的認可,我們很難說米勒是具有現代“女性史”意識的作家。他主張消除一夫多妻制,防止自愿離婚導致婚姻的解體,寄希望以一種“朋友式婚姻”,構建一種看似“平等”的夫妻關系。這種論調在18世紀的英國并無多少新意。如前所述,孟德斯鳩、哈奇森、休謨、斯密等這些米勒的前輩已有相關討論,但與這些哲學家相比,米勒對家庭的研究可能更為完整,并嘗試在法理學的框架中將家庭作為個體與商業社會的中介來解決后者面臨的道德困境。

三、家庭經濟與米勒對商業社會的構想

有學者認為,家庭在《等級差序的起源》的經濟論述部分扮演著重要角色:“家庭,而非市場,是隱含的參照框架?!彼安皇且徊空撌鲎杂山灰渍咚M成的市場的‘政治經濟學’著作,而是一部家庭‘經濟學’專著”。[47]這一論斷強調了家庭經濟在米勒政治思想中的重要位置。在斯密所說的那種“人人皆為商人”的“商業社會”中,米勒希望家庭在教育子女、抵御貧窮等方面擔負起重要的責任,而這些責任不僅體現了家庭的經濟功能,也為道德秩序的形成提供了一種可能。米勒很清楚,商業精神對家庭情感紐帶的劇烈沖擊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家庭成員越來越多地注重個人權利,妻子、子女和家仆的屈從地位逐漸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夫妻、父母子女之間那種最自然、淳樸的情感紐帶在利益的沖擊下變得松散、乏力,家庭關系變得唯利是圖?!皞€體”正在興起,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自然情感逐漸淡漠,家庭和社會關系都面臨道德敗壞的威脅,這是米勒等18世紀蘇格蘭哲人的焦慮之一。他們將眼光投向了教育,希冀教育能孕育出一種良好的家庭情感和道德秩序。

米勒沒有像洛克和盧梭那樣專門論述家庭在教育子女方面應該如何去做。在很大程度上,米勒的教育觀深受斯密的影響。斯密認為,男孩住在很遠的學校學習、女孩住在修道院接受教育,有損家庭幸福,因為父母子女不能天天見面,彼此的情感就可能疏遠,其結果是,“可以從所謂的公共教育之中學到的東西,可能都無法彌補那因為公共教育而喪失的東西之萬一”。[48]這里,斯密主要是指寄宿制度對于青年人自然情感的傷害。米勒完全贊同這一點,他認為家庭是人道(humanity)的起源:“由婚姻締結的社會,雖然無疑源于人類盲目的傾向,卻得到了更高層次的情感的促進和支持。夫妻和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產生了相互同情和仁愛之情的各種變體,這些情感雖然不是最廣泛的,卻在適應人類心靈有限能力的范圍內發揮著作用,朝著最有利于人性的偉大目標努力前進?!盵49]因此,18世紀60年代以來英國提倡的那種斯巴達式的公共教育,即將孩子與父母分離以培養孩子公共美德的做法是米勒不愿接受的。他曾指出,一般而言,父母對孩子有“天生的親情”,承受教育孩子的負擔也是心甘情愿的,但負責教育撫養孩子的 “公共官員”,“因為沒有情感紐帶”,“往往會粗心大意”。[50]他贊同斯密的論斷:“家庭教育是自然的設置,公共教育是人的設計?!盵51]

斯巴達式的公共教育不僅會導致成長過程中孩子與父母的情感障礙問題,也會導致一筆新的公共支出。這筆支出對納稅人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貧富家庭在教育目標上是不同的。米勒反對斯巴達式的公共教育,但不反對公共教育,尤其是為窮人家庭提供的公共教育。這是他討論社會不平等問題時特別關注的一點。他在 《西德尼來信,或論不平等》中寫道:“窮人被剝奪了可以冠于教育之名的一切。他們的父母一直為純粹的生活必需品而工作,他們自己也處于最可悲的無知之中。他們既無時間、偏好,也無能力向他們的孩子灌輸道德。他們讓孩子到處亂跑,直到他們的力氣讓他們能為家庭增添一點微薄的小錢;當那一刻來臨時,他們便讓孩子永遠置身于無知和辛苦的勞動中了。在所有的痛苦中,這種徹底的無知是最大的痛苦,它扼殺了潛在的天才種子,它是所有邪惡的沃土?!盵52]窮人為生存所困,不得不終生勞碌,窮人的孩子沒有接受教育的機會,長大后依然無法改變卑微的經濟處境。更糟糕的是,在這樣的環境中長大,窮人的孩子無知無識,很難形成獨立的人格,甚至會墮落、干出邪惡的勾當。米勒將“無知”與道德關聯,在今天或許會招致各種批評,考慮到“西德尼”的通信對象是“尊敬的勞德代爾公爵”這樣的貴族議員,那么,我們可以猜測米勒的潛臺詞似乎是希望說服決策者為窮人的公共教育背書,因為這不只是窮人的生計問題,更關乎社會秩序和道德問題。

米勒認為良好的教育有利于提高社會道德,增進個人和民族的競爭力?!拔鞯履帷敝赋?,“勞動人民的無知也是有害的”,“很多制造業分支會因工人的獨創性而有巨大改進的空間,各行各業中,知識帶來的冷靜、關注和開闊思維將是十分有利的”。[53]米勒比較了西班牙、法國和蘇格蘭的制造業,自信地認為蘇格蘭人的聰明才智使其在國際競爭中具有“決定性的優勢”?!拔鞯履帷边€希望將青年人培養成財富的創造者和德性的踐行者,并為家庭經濟做出貢獻?!八睆娏遗険舴饨ㄉ鐣拈L子繼承制,認為這種制度不僅助長不平等,還不利于愛國情懷的培養,當大多數人手中沒有財富時,他們就不會關心國防問題,在現實中與國家也沒什么羈絆,因而財富最好分散到多數人手中?!拔鞯履帷痹谧詈笠环庑胖薪ㄗh廢除這一制度,承認所有后代的繼承權,并主張對富人的征稅要大于窮人的稅收比例,如此,“廣大人民不僅免遭稅收壓力,還能通過繼承獲得一點財產,讓他能夠教育自己的孩子,并在自己年老體衰時享有獨立舒適的生活”。[54]在這里,“西德尼”不僅考慮到撫育孩子的問題,還考慮到老年人的生活問題。這里的老年人是不依賴子女的獨立個體,他有權利繼承祖輩的財產,有能力撫育子女,并通過勤儉持家換來一個舒適的晚年。這個人正是商業社會的普通個體,通過自己的勤勞謹慎獲得獨立舒適的生活。

米勒在《等級差序的起源》的第二卷闡述了商業社會家庭親情關系的松弛,“孝道紐帶的強度、韌度和持久性的衰落”,[55]但“西德尼”卻一直強調個人德性為自己及家庭帶來的積極影響。如同斯密在《道德情感論》第四卷描述的那個窮人兒子發家致富的過程一樣,[56]“西德尼”也描述了一個男人建立家庭過程中的品質。例如,“一個融入生活的人,他勤勉是為了確保他獲得的直接需求,之后他才節儉,他或許要確保財富不會流失”,“建立家庭的虛榮是積累的結果,而不是積累的原因”。[57]這個“立業成家”的過程不僅讓一個男人擺脫了貧困,養活了家庭,還踐行了德性,實現了財富與德性的統一。當然,這個表面上的“統一”也充滿了緊張和沖突。在這個過程中,米勒描述的是家庭中的男人品性,他與妻子兒女之間的關系將會隨著商業的契約精神發生巨變。在富裕的商業國中,“婚姻幾乎總是利益的聯結”,男人希望通過這場唯利是圖的交易換來生計或防止自己破產,女人則在母親的主持下尋個高價,子女們因財富分配不均而互為仇讎。[58]勤勞節儉的結果本應是建立家庭,但唯利是圖的商業精神將婚姻作為牟利的手段,扭曲了這一進程。對于深受商業精神毒害而建立的家庭,米勒自然是譴責的。在他的設想中,男人應該憑借自己的德性獲得財富,自然的結果是組建家庭、繁衍后代,夫妻之情和家長對后代的愛能夠將家庭粘合在一起,讓家庭福祉成為商業社會繁榮的源泉。

結 語

約翰·米勒對家庭史研究的最大貢獻在于他描述了早期社會女性權利的多樣性。比較一下1773年版和1781年版《等級差序的起源》的“婚姻確立之前婦女對家庭的影響”一節,我們就會發現,米勒在后一版補充了一段重要內容,即對女性主導家庭權的評論。他承認這種非常規的婚姻制度“極有可能”是亞馬遜、斯基泰(Scythia)和美洲某些地區的傳統,這些描述雖然有些夸張,但還是有一定的事實基礎的。更有意思的是,他在維吉爾的《埃涅阿德》中印證了“婦女共和國”(female republic)這種虛構的概念。[59]米勒描述的這種野蠻時代(rude ages)已存在“動產”(moveables),但財富和奢侈品是極少的,與私有財產的觀念相去甚遠。他沒有將這種例外狀態命名為后來恩格斯所說的“母權制”,而是使用了“母系家譜”(maternal genealogy in female line)這樣的字眼。對這種例外的關注至少說明,他對早期社會兩性關系的認識,并不是恩格斯所說的“18世紀啟蒙時代所留傳下來的最荒謬的觀念”,即“婦女在最初的社會里曾經是男子的奴隸”。[60]米勒也不可能提出恩格斯的觀點,即“母權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61]不過,米勒等18世紀啟蒙哲學家對人性的認識在某種程度上與恩格斯確有一些相似之處。比如,蘇格蘭人指出“大自然的兩個偉大目的”是“個體持存和種的繁衍”,[62]這一點雖不如恩格斯的“兩種生產”說[63]精辟,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前者對人口“生產”的重視。正是在此基礎上,米勒才將聯合兩性的激情作為其考察權威、權利和社會歷史的出發點,家庭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單元,其歷史是考察權威和權利的重要對象。

當然,米勒的家庭史與恩格斯的觀點也存在巨大的差異。如前所述,米勒仍然將家庭作為社會的經濟單位,雖然他在討論商業社會的家庭時從勞動分工的角度論證婦女地位的提高,但沒有意識到婦女全面進入公共領域的可能性,反而將婦女作為家庭經濟的管理者。恩格斯在論述工業革命時期的家庭時說:“婦女解放的第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業中去;而要達到這一點,又要求消除家庭作為社會的經濟單位的屬性?!盵64]恩格斯以婦女經濟地位的變化作為婦女解放的前提,這種觀點在米勒那里幾乎沒有明確的說明。本文無意對米勒和恩格斯的觀點和方法進行詳細的比較,只是試圖說明米勒對家庭史研究的理論貢獻。米勒從歷史和自然法的角度揭示了婦女的權利以及婦女地位的變化,其論述至少反映了18世紀啟蒙思想家對婦女史的重視。

我們還可以追溯一下約翰·米勒對密爾父子的影響:前者的《英國政府史論》是老密爾教育小密爾的教材,[65]前者的婦女和家庭觀或許也對密爾父子形成了一定的影響。杰克·古迪在討論歐洲的家庭史時也曾提到休謨等蘇格蘭哲學家對婦女責任變化的論述。[66]在為《家庭史:現代化的沖擊》所寫的序言中,古迪指出,“在世界上的許多地方,家庭組合可能已不再處于生產過程的中心了”,“但作為消費單位、共同生活居住單位和繁衍體制單位,家庭并未消失,家庭仍然是相互支持的源泉,又是最密切的、最普遍的紛爭的源泉”。[67]從這個層面上說,米勒講述的家庭史還沒有終結,他對家庭成員之間權利關系的論斷依然可以為現代社會提供參照。

注釋:

①大衛·鮑里索維奇·梁贊諾夫主編:《梁贊諾夫版〈德意志意識形態·費爾巴哈〉》,夏凡編譯,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頁。

②Ronald L.Meek,Economics and Ideology and other Essays: 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Thought,London: Chapman&Hall Ltd, 1967, pp.40~50.

③ Paul Bowles, “Millar and Engels on the History of Women and the Family”, History ofEuropean Ideas,1990,12(5):595~610.也曾有博士論文討論米勒的哲學觀與唯物主義的關系,參見Paul B.Smith,The materialist interpretation of John Millar’s philosophical history: towards a critical appraisal,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Glasgow, 1998.

④ ⑩ [25] [35] [44] [50] [55] Nicholas B.Miller, John Millar and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Family Life and World History,Oxford: Voltaire Foundation, 2017, p.5, pp.215~216, p.29, p.74, pp.108~109, p.181, p.189, p.193.

⑤⑦Richard Olson,“Sex and Status in Scottish Enlightenment Social Science:John Millar and Sociology of gender roles”, History of the Human Science, 1998,11(1):73~100.

⑥Istvan Hont&Michael Ignatieff(ed.),Wealth and Virtue:The Shaping of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317.

⑧[65]Duncan Forbes,“‘Scientific’ Whiggism: Adam Smith and John Millar”, The Cambridge Journal, 1954, 7:643~670.

⑨Anna Plassart,“Introduction: Millar and his Circle”,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 2019, 45(2):128~147.

[11] Veronica Lazǎr, “Saving the Rules from the Exceptions?John Millar,the Scottish Enlightenment and the History of the Family”, Global Intellectual History, 2021, 6(5):779~787.

[12]傅琳:《約翰·米勒政治思想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復旦大學,2016。遲小蒙:《蘇格蘭啟蒙學派中的反奴隸制理論——以亞當·斯密和約翰·米勒的反奴隸制思想為研究中心》,碩士學位論文,華東師范大學,2015。

[13]約翰·洛克:《政府論》(上),瞿菊農、葉啟芳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46頁。

[14][24]約翰·洛克:《政府論》(下),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0、108頁。

[15]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 and A Letter of Toleration,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Ian Shapiro,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99~300.

[16]讓·愛爾斯坦:《公共的男人,私人的女人:社會和政治思想中的女性》,葛耘娜、陳雪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9年版,第140頁。

[17] [18] [19] [20] Samuel Pufendorf, On the Duty of Man and Citizen According to Natural Law, edited by James Tully,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20, p.121, p.123, p.125, p.125.

[21]James More&Michael Silverthrone(ed.), The Natural Right on the Threshold of Scottish Enlightenment:The Writings of Gershom Carmichael,translated from the Latin by Michael Silverthrone,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2,p.130,p.135.洛克也考慮過一妻多夫等婚姻形式,參見洛克:《政府論》(下),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40頁。

[22][23]弗朗西斯·哈奇森:《道德哲學體系》(下),江暢等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183頁。

[26]參見孟德斯鳩:《波斯人信札》,梁守鏘譯,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307頁。孟德斯鳩虛構的羅珊娜的悲劇,可參見該著第360頁喬治·居斯多夫的評論。

[27]大衛·休謨:《論政治與經濟:休謨論說文集》卷一,張正萍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頁。

[28][29]亞當·斯密:《法理學講義》,馮玉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173、175頁。

[30] [31][33] [34][36][37] [38][40] [41][42][43] [46]John Millar, The Origin of the Distinction of Ranks,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Aaron Garret,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6, p.175, p.175, footnote 3, p.93, pp.120~121, p.116, p.157, p.123, p.124,p.133,p.144,p.149,p.176.

[32]亞當·斯密:《亞當·斯密關于法律、警察、歲入及軍備的演講》,陳福生等譯,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126~127頁?!八碾A段”為漁獵、游牧、農耕、商業時代。

[39][45]Paul Bowles, “Millar and Engels on the History of Women and the Family”, 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 1990,12(5): 595~610.

[47]伊什特萬·洪特、米凱爾·伊格納季耶夫編:《財富與德性:蘇格蘭啟蒙運動中政治經濟學的發展》,李大軍等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356頁。

[48] [51] [56] Adam 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edited by D.D.Raphael&A.L.Macfi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 p.222, p.222, p.181.

[49][58]John Millar, An Historical View of the English Government, edited by Mark Salber Phillips&Dale R.Smith,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6, p.765, p.782.

[52]Sidney, Letters of Sidney, on Inequality of Property,Edinburgh: the Office of the Scots Chronicle, 1796, pp.8~9.雖然很難確定《西德尼來信》的作者是約翰·米勒還是其侄子約翰·克雷格,但現在學界基本認定,即使這本小冊子并非米勒執筆,也體現了米勒本人的思想。參見努德·哈孔森:《自然法與道德哲學:從格勞秀斯到蘇格蘭啟蒙運動》,馬慶、劉科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160頁注釋7。

[53][54][57]Sidney, Letters of Sidney, on Inequality of Property, Edinburgh: the Office of the Scots Chronicle, 1796, p.22, p.92, pp.68~69.

[59]John Millar, The Origin of the Distinctions of Ranks:or An Inquiry into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give rise to the Influence and Authority in the Different Members of Society,London: Printed for John Murray, 1781, pp.67~68.

[60][61][63][6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8 卷,人民出版社2018 年版,第 64、73、32、92 頁。

[62]這一點可以說是18世紀蘇格蘭啟蒙哲學家的共識,參見Adam Ferguson,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 edited by Fania Oz-Salizberg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16, p.21.

[66]Jack Goody, The European Family: An Historico-Anthropological Essay,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0,p.94.

[67]安德烈·比爾基埃等主編:《家庭史·現代化的沖擊》,袁樹仁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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