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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威懾效果的實證研究

2024-01-04 12:07張語桐劉家昆
關鍵詞:威懾力犯罪率威懾

張語桐 劉家昆

(1.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天津 300387;2.遼寧工程技術大學,遼寧阜新 123032)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死刑是否應當廢除——這是法學界一直具有極大爭議的問題。1767年,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Cesare Bonesana Beccaria)撰寫論文《論犯罪與刑罰(On Crimes and Punishment)》,提出刑罰制度的限度是達成安全與秩序的目標,若超過限度即為暴政。并且他認為,刑事審判的效力來自刑罰的確定性,而非殘酷性,國家奪走一個人生命的行為是極其不公正的。此觀點一經提出便在西方世界產生了巨大影響。這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系統地闡述廢除死刑的觀點。至今死刑的存廢問題都是極具爭論的問題。

有關死刑的廢與存問題,其中比較有爭議的一點便是“死刑是否具有威懾效果”。主張死刑廢除論的學者認為死刑并無威懾效果,起不到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反對死刑廢除論的學者則認為死刑是具有威懾效果的,它可以產生恐嚇作用,并減少犯罪的發生。

本文的研究便從此爭議點出發,根據相關數據和報道,來對死刑的威懾效果進行實證研究。

(二)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本文意在通過統計數據研究死刑威懾效果的大小,以及死刑在被限制或被擴張時,其威懾效果是否產生變化。

關于死刑的存廢問題,學者們從人道主義學說、社會契約論乃至犯罪心理學等方面進行了種種辯論,而這些辯論多存在于主觀層面。筆者從客觀層面,通過數據與實例判斷死刑的威懾效力,從較為理性的層面來對死刑的存廢問題進行探討與思考。同時死刑的威懾效果研究也將涉及少許犯罪心理學的知識,這也有助于探討犯罪者作為犯罪主體在犯罪時的心理狀態,有助于完善死刑制度以及減少犯罪。

但本文選取的數據較少,不足以作為死刑是否存廢的絕對論證,僅為此問題的一個小切入點提供一些筆者的思考。

二、死刑及其威懾效果理論概述

(一)死刑概述

死刑——世界上最為古老的刑罰之一,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它是刑法學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為一種刑罰普遍存在于各國刑法體系中,因為生命的寶貴性和不可再生性,它成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故又被稱為極刑。

被判處這種剝奪生命的極刑的犯人通常都犯下了極其嚴重的罪行,而這種嚴重罪行的劃分范圍爭議極大,不過以普遍理論而言,謀殺他人往往會被判以死刑。

資料顯示,全世界現已有70%的國家廢除了死刑,而我國作為歷史悠久的文明大國,從古代時便有死刑這一刑罰,且現今也并未將其廢除,而是以“保留死刑,嚴格控制”的原則繼續實行死刑,這也使得我國雖沒有廢除死刑,但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漸減少。

(二)死刑威懾效果概述

死刑威懾效果,是指執行死刑對阻止其他具有犯罪動機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所起的震懾與警戒作用。西方學者對于死刑是否具有威懾效果的問題觀點不一,其觀點大致分為兩派,一派持否定態度,一派持肯定態度。

否定派主要觀點大概包括如下:一是認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字面意思為若百姓為了某一項追求早已不懼怕死亡,那么統治者就算用盡死刑,也沒有作用了。我國古代確有“亂世用重典”的說法,統治者往往在統治動搖之時大肆使用死刑,而效果皆是不好。二是認為,于激情犯罪者而言,死刑只會刺激其進一步犯罪,在已經觸犯了死刑的前提下,會產生“既然我已經要死了,何不再進一步犯罪”“殺一個夠本,殺兩個賺一個”的心理,從而使情況進一步惡化。三是認為,由于僥幸心理的存在,縱使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還是有人會認為自己是“那條”幸運的“漏網之魚”,可以逃脫抓捕與刑罰。四是認為,于職業犯罪者、反社會人格者而言,犯罪是藝術、是愛好,并不在乎自己的行為是否會招致死刑;神經病患者則無法律意識,無認知能力,死刑無法對其產生震懾作用。

除了這些觀點外,還有生命與自由的選擇觀點。該觀點認為,有些人相比于死刑帶來的瞬間痛苦,對終身監禁的漫長性與不確定性更為害怕;還有認為自己是替天行道的觀點等,就不在此一一列舉了。

但犯罪現象的產生往往并不是由一個簡單因素所導致的,其應為多因素變量作用下的結果,若只考慮一個條件,得出的結論并不準確,更遑論以上的諸多觀點考慮的皆是一些較為極端的情況。世界上的絕大多數人皆是較為理性的正常人類,對于他們而言,死刑可以起到威懾效果。死刑是否可以產生殺雞儆猴的效果還有待商榷。

因此本文決定將變量壓縮至最小,即只選用社會相對穩定時的相關數據,來對死刑的威懾效力進行實證與討論。

我國雖尚無這方面的實驗研究,但根據司法實踐,死刑對阻止其他社會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具有一定的威懾效應,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效應:一是恐嚇效應。求生欲作為人的本能欲望之一,普通人在預想到死亡的結果時,在求生本能的支配下,會選擇不去違法亂紀。二是破除僥幸心理效應。我國現今的抓捕手段已十分先進,犯罪分子在劫難逃,而對罪大惡極且手段狡猾隱蔽的罪犯執行死刑,將起到破除一些人自恃高明、想僥幸逃脫不受懲罰的心理。三是伸張正義效應。對罪大惡極的罪犯執行死刑,可弘揚正氣,伸張社會正義,打擊邪惡勢力,鼓舞和激勵民眾做一名正義的、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同時也會對想要犯罪的人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

但上述這些心理效應是否起到了真實的良好作用還需要運用數據進行進一步佐證。

三、死刑威懾效果的實證研究

(一)實證的來源與統計

1.研究樣本的選擇

考慮到各國社會穩定性的不同,雖然聯合國對各國家的犯罪率有所統計,但其中涉及的變量太多,不利于研究,因此本文將研究的地區縮小至美國這一個國家。

死刑存廢在美國一直是一個飽受爭議的話題,因此在那里存在同一個國家不同地區有的地方實施死刑,而有的地方廢除死刑的情況。美國已有23個州廢除或停用了死刑,而那些現在仍保留死刑的州,其法律中可直接或間接判處死刑的罪行有謀殺罪、叛國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以及搶劫罪。因此,本文選取的研究樣本為2015—2019年美國各州的暴力犯罪和殺人罪(包括謀殺和誤殺)發生的數量、犯罪率,選取的自變量為是否存在死刑和城市化程度,以此來對死刑威懾效果進行研究。

2.數據來源

美國聯邦調查總局(FBI)每年都會對當年美國國內發生的犯罪數量、犯罪類型、犯罪率等進行較為全面的匯總與統計并將其發布在官網上(https://www.fbi.gov/how-we-can-help-you/morefbi-services-and-information/ucr/publications),其數據具有較強的全面性、官方性、透明性,因此,可作為研究數據源。

3.統計與研究

在收集數據后,對其進行統計與整理,得到了如下圖表。

數據分析得出:2015—2019年美國暴力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五個地區,如圖1所示;2015—2019年美國謀殺率(包括誤殺)最高和最低的五個地區,如圖2所示。

圖1 2015—2019年美國暴力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五個地區(單位:例/十萬人)

圖2 2015—2019年美國謀殺誤殺犯罪率最高和最低的五個地區(單位:例/十萬人)

其中橙色部分為已廢除死刑的地區,藍色部分則是未廢除死刑的地區,可見暴力犯罪率最高地區和最低地區中,已廢除死刑的地區都占60%,謀殺率最低的五個地區中,已廢除死刑的占60%,謀殺率最高的五個地區中,已廢除死刑的地區占40%。

因此無法得出在美國這些州與州之間死刑是否具有威懾效果的有效結論,筆者遂將2015—2019年已廢除死刑的地區和未廢除死刑的地區的暴力犯罪率和謀殺率進行了總和,并根據數據整理出圖3和圖4兩個折線圖。

圖3 美國2015—2019年暴力犯罪率(單位:例/十萬人)

圖4 美國2015—2019年謀殺率(單位:例/十萬人)

與預想不同的是,美國2015—2019年間,已廢除死刑的地區其暴力犯罪率和未廢除死刑地區的暴力犯罪率相比,時而高時而低。但總體五年間平均暴力犯罪率仍比未廢除死刑地區略低一籌。而謀殺率,已廢除死刑地區每一年都比未廢除死刑地區偏低。

(二)研究結果

綜合上述數據,死刑廢除地區暴力犯罪率與謀殺率并未明顯高于未廢除地區,且謀殺率在廢除死刑地區反而更低,因此,可以說死刑作為極刑,對于暴力犯罪與謀殺罪并未起到顯著的威懾作用。單純從威懾效果看,研究表明,終身監禁的威懾效果甚至要強于死刑的威懾效果。威懾理論作為刑事司法的重要理論依據已經被廣泛接受,成為公眾價值觀念的一部分,可是實證研究結論與日常認知并不一致。[1]

但本研究并不能說明死刑就完全失去了其威懾效果,由于美國不同地區城市化程度、種族歧視程度、槍支管理程度等的不同,使得影響這項研究的不穩定變量極多,若想得出更詳盡的結論,還需要進一步加入更多情況與變量進行研究。

四、啟示

(一)綜合討論現代社會死刑的威懾力

死刑是借助人類對于死亡巨大的恐懼心理而具有的強烈威懾力來減少惡性犯罪的發生,死刑的執行把抽象的死刑刑罰具化為可感知的強烈的心理刺激,但是這種刺激又是短暫的,隨著對犯人執行死刑刑罰的結束,人們很難再感受當時的震撼與害怕。[2]

對于絕大多數人而言,他們一生遵紀守法,很難實施犯罪行為,因此不論死刑是否實施,都不會對其是否決定犯罪而產生影響。而對于部分預備實施犯罪的人來說,死刑并不是能影響他們犯罪的主要因素,甚至由于死刑結果的確定與短暫,還會使人產生“死了算了”這種自暴自棄的想法。

從心理學角度分析,死刑會產生威懾效應,但這對于一些特殊的死刑犯而言,很難產生決定性的威懾力,他們仍然會實施犯罪行為。而針對激情犯罪行為人與情境犯來說,所有刑罰的威懾力都在犯罪過程之中來不及發揮他們的效力。因此,死刑威懾力因人而異,不足以完全消滅犯罪。[3]關于死刑制度的完善與減少暴力犯罪,還應進行進一步的思考。

(二)比較終身監禁與死刑作用

首先,二者之間的威懾效果是較難比較的,雖然本文選取的數據顯示終身監禁的威懾力略高于死刑,但這僅是美國近幾年的數據,對于全球以及其他國家而言都略顯片面,每個國家的社會穩定性、社會意識形態、經濟發展程度都有所不同,因此還是要選用更為適合自身的刑罰方式。

其次,由于人們心理的不同,也使得二者之間的威懾力難以比較,縱使有“生命誠可貴,自由價更高”的說法,但這世界上既有惜命的人,也有惡劣的犯罪分子為了極大的利益鋌而走險搭上性命的,如販毒罪、叛國罪等。人們心理狀態的不同也使得死刑與終身監禁對于不同的犯罪分子而言,威懾效力不盡相同。

但終身監禁確實可以作為死刑的拓展與延伸,目前在國際社會中,死刑廢除的國家直接將無期徒刑上升為法定最高刑;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將無期徒刑作為死刑替代刑予以適用;在保留死刑但不斷限制和減少死刑適用的國家,無期徒刑占據了那些之前適用的死刑罪名犯罪類型的位置。這也使得終身監禁在死刑屢遭廢除和限制的當下,成為死刑極好的替代刑。[4]

最后,隨著人權保護學說的發展,人類對死刑也進行了進一步思考。西方許多學者認為,死刑奪取生命的行為是極其不公正的,生命是無價的,因此死刑極為不人道。筆者對此持反對的態度,現代社會對于死刑的判處極其限制,這些年來判處死刑的案例越來越少,而判處死刑的人幾乎都是罪大惡極的極端犯罪分子,實施了許多慘絕人寰的犯罪行為。持死刑保留論的學者認為,死刑的執行除了是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安慰,刑法報應論的要求外,還出于道德上的憤怒。美國最高法院在1976年指出,死刑就是社會對特定的犯罪行為的道德義憤的一種表達。[5]同時,在我國,絕大多數人對死刑有著強烈的認同感,撇開“殺人償命”的報復觀念不談,認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作用也一直是民眾極力支持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6]因此,死刑的實施從某種程度上亦是一種對于受害人被侵犯的人權的一種補償,這是終身監禁所無法取代的。

(三)預防犯罪并加強防控個人極端犯罪

現今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案件仍時有發生,鑒于數據及心理學,在極端的個人心理狀態下,他們的犯罪行為具有極強的沖動性、偶發性,死刑難以起到良好的威懾效果,相關部門更應加強對此方面的防控,減少悲劇的發生。

五、結語

根據本文對數據的整合研究,死刑對于暴力犯罪行為并沒有起到極其顯著的威懾作用,雖然此次研究并不能說明死刑完全無威懾效應,但它啟示我們,不能僅依靠刑罰來減少犯罪,還應關注犯罪人的心理狀態,以及其所處的經濟條件、社會條件等,疏導他們的心理,改善他們的生存環境,進而減少惡性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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