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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適用現狀及完善芻議

2024-01-05 16:19魯威
中華家教 2023年6期
關鍵詞:法律完善家庭教育

魯威

摘要:《家庭教育促進法》在司法裁判中發揮著觀念宣導、確立權利義務邊界、作為裁判依據的功能。然而,與其自身倡導性規范居多的文本特征有關,該法律存在司法援引動力不足、作為裁判依據比例不高的適用困境,缺乏配套的程序設置也造成了其運作困難的局面。為此,在后續完善過程中,既要推動相應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也應加強與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程序的調適和銜接工作,進一步完善家庭教育法制化的工作機制。

關鍵詞:家庭教育 司法裁判 倡導性規范 法律完善

作者簡介:魯 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執行員(南京 210018)

一、問題的提出

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多家媒體報道指出中國家長正式進入“依法帶娃”時代。事實上,近年來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許多社會性問題,都與家庭教育功能弱化、家庭教育缺乏體系化的社會支持系統等問題密切相關。[1]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就家風建設發表重要論述,相應地,從國家層面的立法規劃,到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試,都為《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出臺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 。[2]

黨的二十大報告更是指出,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是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環節。由此可見,“家庭教育進入立法程序,正是家庭教育問題凸顯、政策經驗累積、政治決策加快的結果” [3],也暗合了中華文化傳統中家國同構的內在精神。[4]然而,自《家庭教育促進法》生效以來,陸續有專家、學者指出,該法存在“法律規定相對籠統,缺乏可操作性” [5]的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實證研究的方法,分析《家庭教育促進法》在司法過程中發揮的具體作用,反思其在司法適用中遇到的實踐問題,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議。

二、訴訟過程中的話語體系及其背后邏輯

為全面、準確衡量《家庭教育促進法》在司法過程中的作用,本文截取2022年全年已公開的司法裁判進行研究。為避免樣本遺漏,以“家庭教育”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全文檢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間做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共獲取裁判文書175篇。進一步分析每一篇裁判文書,與家庭教育實質性相關的共有48篇。a本文通過當事人視角、裁判者視角兩個角度對上述樣本予以區分,以期還原出在兩造b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真實圖景中,各方于何種情境中援用家庭教育事例以及《家庭教育促進法》,并期待獲得什么樣的說理效果,詳見表1。

(一)與訴訟請求直接相關的事實依據

在撫養權糾紛的相關案件中,無論是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的一方,還是反對變更撫養關系的一方,都試圖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履行了家庭教育主要責任,或者自己較對方具備更大的家庭教育優勢,譬如能夠提供更好的經濟支持或其他物質保障,或具備學歷優勢等。相反,主要攻訐的是對方品行不好、不利于言傳身教,或者家庭教育觀念淡薄、向來對孩子不聞不顧等。在部分案件中,一方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成為法院裁判變更撫養權的直接依據。

(二)影響一方過錯責任的相關事實

在一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的案件中,受害方家庭教育的欠缺,尤其是安全教育的欠缺,往往成為被告方(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單位)進行免責抗辯的理由。此類抗辯意見在實踐中或多或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甚至在個別案例中,法院通過論證受害方家庭教育不到位,從而將過錯歸咎于受害方自身,排除被告的責任。

此外,當侵權行為發生在安全保障義務單位管理的場所內時,責任單位也可能通過論證實施侵權行為一方的過錯責任來轉嫁自身的訴訟風險。一個典型的案例是,在李某訴陳某、濟寧市北湖第一小學等健康權糾紛一案中,未成年人李某在課間活動期間,被正在嬉鬧的同學陳某絆倒受傷,李某將陳某及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學校的答辯意見是,“學校教育不是萬能的,同樣的班級教育出來的學生有差異的原因是家庭教育不一樣,所以學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a

另外,在未成年人之間的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中,侵權方往往通過指責受害方家庭教育不當,以至于未能保護好自身安全的方式,減輕自身過錯責任。而受害方則力圖指責是因侵權方家庭教育不當培養出了“熊孩子”,而侵害了他人人身安全,側重強調侵權方的過錯。而對于裁判者而言,對雙方家庭教育的考察,既可以成為平衡訴訟兩造之間利益的一項抓手,又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說服及勸導功能。

除此以外,在刑事案件中,論證被告人家庭教育匱乏,從而誤入歧途是一個常見的辯護策略。事實上,本次檢索的案例中有5個來源于刑事案件。令人遺憾的是,上述辯護意見中對“家庭教育缺乏”的論述均程式化地一筆帶過,未能深究被告人欠缺家庭教育的具體原因。

(三)與訴訟請求無關但提請特別注意的事實

在個別案例中,家庭教育與個案實質糾紛之間本無關聯,但當事人通過一些特定的連接點將案件與家庭教育主題聯系到了一起。譬如,在羅某1上訴羅某2等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中,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共有不動產的使用及收益問題,上訴人羅某1為論證其并非獨占案涉共有不動產,給出如下理由:“父親紀念室在1992年母親入住102房、202房時就已由母親創建,目的就是使其成為教育子孫后代銘記父親革命事跡、繼承革命傳統、為人民多作貢獻的家庭教育基地……由于我曾先后陪住、照顧父母二十多年,在102房和202房也陪住、照顧母親、管理家業14年,因此成為在此續住、維護、保護、管理紀念室和家業的首選者和實際執行者?!庇纱丝梢?,上訴人通過強調共有物上的精神利益,即家庭關系的紐帶、家庭教育的載體,從而試圖說服法院相信案涉共有不動產為一種人格物,而自己與其說是占用者,不如說是管理者和維護者。a然而,該案二審裁判未對當事人的上述陳述作出回應。事實上,如果此時借力打力,引入家教、家風的宣導,裁判文書的呈現效果可能更加飽滿。

(四)與裁判理由無關但特別強調的說服和勸導

在部分案件中,裁判者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闡述完畢后,出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目的,會額外地從家庭教育的角度展開一番論述。譬如,李某某、曾某某上訴林某等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中,兩上訴人的兒子李某務工過程中意外身故,兩上訴人與兒媳就李某的身故賠償款等問題產生爭議,二審裁判者在認定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后,特地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說明家庭要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為強化說理,裁判者又化用了《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部分法條進一步闡釋,“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個課堂,孩子們從牙牙學語起就開始接受家教,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家長要時時處處給孩子做榜樣,用正確行動、正確思想、正確方法教育引導孩子……逝者不可追,雙方要竭力適應。即使雙方的積怨再大,目光也要聚于長遠。而雙方的長遠便是李某1、李某2的健康成長”。b

從上述場景來看,無論是基于當事人視角,還是基于裁判者視角,都在兩個層面上使用了有關家庭教育的說辭。第一個層面,當事人的家庭教育與案件事實有著密切的聯系,可以用于支撐當事人的某項訴訟請求?;蛘?,盡管無法獨立地作為某項訴訟請求的依據,卻影響了個案中責任大小的認定;第二個層面,當事人的家庭教育與案件事實并無本質聯系,此時使用家庭教育相關的說辭,本質上是為了引起共情。在當事人角度,這可以給對方施加非法律上的壓力,同時,如果能獲得裁判者情感上的認可,或許可以得到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結果。在裁判者的角度,有些案件單純依據法律條文或者法理解釋進行裁判略顯單薄,而如果適時引入家風、家教的宣導,可能更有利于凝聚共識、服判息訴c。

三、《家庭教育促進法》進入司法裁判的功能分析

從上節分析中不難看出,盡管很多訴訟場景中沒有明確提及《家庭教育促進法》,但該法的指導思想和法律精神已經逐漸傳遞到司法領域。事實上,無論是出于訴訟請求本身,還是出于兩造對抗的具體策略,或者是出于服判息訴的強化說理,都涉及《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適用問題。接下來本文將聚焦那些明確適用的案例,進一步分析《家庭教育促進法》在哪些類型的案件中適用,以及具體發揮著怎樣的功能。

以“家庭教育促進法”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全文檢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共獲取裁判文書5篇,均為有效樣本。為了方便比較,本文按照案由、涉及法條、援引作用、裁判說理四個角度,從上述裁判文書文本中提煉到如下要素,詳見表2。

在案件類型上,裁判者援引《家庭教育促進法》進行釋法說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撫養權糾紛、撫養費糾紛等家事領域,這與該法的自身屬性密切相關;在作用程度上,《家庭教育促進法》在當下司法活動中發揮了三個層面的功能,作用程度由低到高分別為:服務個案說理、確立權利義務邊界和直接作為裁判依據。

(一)服務個案說理

裁判者在繼承糾紛、離婚糾紛、撫養費糾紛中都可能援引《家庭教育促進法》條文進行說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況下裁判者援引了某一條具體法律條文并展開說理,但也有一些案例中,或許裁判者沒法明確行為人違反了《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哪條規定,但其確實違背了《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某項初衷、某種理念,或者對行為人有某種相關的要求,于是裁判者更傾向于將《家庭教育促進法》作為一種整體予以援引,比如“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規定”,但必須要指出的是,這不是規范的法律援引方式。

(二)確立權利義務邊界

有時,裁判者通過對《家庭教育促進法》條文的解釋來確立行為人的權利義務界限。在一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原告的監護人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的教育支出費用。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履行給付課外輔導班費用的義務,但正如法院認為部分所闡述,“對于原告主張輔導班費用的合理性,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該費用系父母必須支出的‘撫養費’,故應結合孩子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收入水平、報名輔導班是否為父母協商一致的結果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逼渲?,父母雙方的收入水平可以通過銀行流水、工資證明等證據予以確定,父母雙方是否達成合意可以通過書面協議、聊天記錄等證據予以確定,而孩子的實際需要則涉及客觀需求、接受能力及主觀感受等復雜問題,這要如何確定呢?該案中,裁判者巧妙地援引了《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創造性地構造了如下的裁判規則——課外輔導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業負擔,超出合理范圍的課外輔導費用,不認定為撫養費。至此,裁判者確定了個案中支付撫養費義務的具體界限。同時,在本案的具體語境下,對上述法條的復述,還釋放了如下信號:不要寄希望于課外輔導來填補孩子的成長,好的家庭教育比課外輔導更有必要。a

(三)作為裁判依據

在極少數情況下,裁判者直接將《家庭教育促進法》條文與其他實體法律條文進行并列,并據此裁判。在陳某訴李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陳某要求判令女兒由其撫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以下情形可以獲得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痹摪覆⒉环仙鲜鏊痉ń忉尩囊幎ㄇ樾?,因此,裁判者可以直接根據上述規范內容進行裁判。但本案中,裁判者還并列援引了《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在駁回原告請求(即否定符合變更撫養權情形)之余,傳遞了一條更深的意蘊——盡管原告變更撫養權的訴請被駁回了,但被告仍應配合原告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b或許,這樣的裁判有利于廓清“撫養權歸誰,孩子就歸誰”的錯誤認知。

四、《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文本特征與運作困境

根據表1,裁判者從家庭教育角度進行說理的案例共有24個,而根據表2,其中僅有5個裁判案例明確援引了《家庭教育促進法》,比例不足四分之一。更遺憾的是,在僅有的5次援引里,僅1次是作為正式裁判依據予以援引,占比僅為五分之一。從表2可知,援引的法條主要為《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其余條文要么作為說理的“配菜”零星出現,要么直接被以“相關規定”省略,而這與其自身文本特征有關。

(一)倡導性規范多,行為后果較難預測

所謂倡導性規范,即“提倡和誘導當事人采用特定行為模式的法律規范” [6],從《家庭教育促進法》立法初衷來講,立法機關有意地收緊了國家介入家庭教育事務的權力,“家庭教育是家庭內部的事務,政府和社會組織應當尊重父母等監護人的自主性,故《家庭教育法(草案)》的內容多為倡導和鼓勵性質。只有在必要時,國家才會進行底線式干預?!盵7]從生效法律文本來看,《家庭教育促進法》采取了以倡導性規范為主的立法思路。

然而,一項完整的法律規范,應遵循“適用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的邏輯結構[8],無法省略法律后果這一關鍵環節,倡導性規范也不能例外。而正是因為缺少法律后果這一環節,《家庭教育促進法》中的不少規范陷入了如下困境——能否取得法律實效有賴于民眾能否自覺守法。

此外,基于倡導性規范的特性,《家庭教育促進法》中的諸多條文都無法單獨成為提起訴訟的請求權基礎規范,這就可能與當事人的法律觀念發生沖突。畢竟,普通民眾缺乏區分法律規范強制性、倡導性的專業知識,甚至有可能因被告知某條法律條文不具有可訴性,從而產生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危機。

(二)配套程序缺失,內在優勢難以凸顯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一大亮點在于,強調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事務上的主體責任。立法者預想了未成年可能面臨的違法犯罪、父母離異等各項問題,并通過立法傳遞了對未成年人的關懷——強調、甚至強制家庭教育在解決上述問題時的重要性。譬如,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痹偃?,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p>

但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真實缺位了,該怎么辦?從基層司法實踐來看,不少法院結合審判需要,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的精神,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令等制度方面的探索。然而,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可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以哪種格式的裁判文書呈現家庭教育指導令?家庭教育指導令能否強制執行?當事人如果不服家庭教育指導令,應該通過什么程序進行申訴?[9]上述問題都亟待立法或者在司法解釋層面得到回應和解決。

五、《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完善芻議

可以說,是否能夠提供明確裁判指引、是否面向實踐,既關乎《家庭教育促進法》自身的實踐生命力,也關乎我國當代立法的責任與使命。當下的家庭教育立法,已經完成了將家庭教育從家庭事務層面提升到社會事務層面的重要一步,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下一代人的關心。下一步立法的重心工作應當聚焦在法律的實施激勵和實施保障上,即通過多層次的配套立法,明確賞罰機制,在實體法層面完成家庭教育各項規范的續造。同時,通過與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的具體制度對接,使司法程序能夠為非正常家庭教育的矯正提供機制保障,令家庭教育各項規范能夠在程序法層面有效運轉。

(一)內部完善——通過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完成規范續造

如果說國家層面的家庭教育立法是解決從無到有的問題,那么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具體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主要解決的就是從粗到細的問題。譬如,《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都提及了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從職能上來看,該機構“對轄區內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進行指導,同時開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和培訓、公共服務產品研發?!蹦撤N意義上,該機構如同整個家庭教育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樞紐,其能否有效運轉、能否發揮實質作用直接影響了各項家庭教育政策、法律法規的落地效果,因此,該機構的設立、管理,以及人員的選任、培訓、考核就顯得尤其重要。再如,第二十九條規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睂τ谑裁礃拥募彝バ枰邮芗彝ソ逃笇Х?,應有明確的評估標準,如此才能確保將有限的家庭教育指導資源精準地投放到有需求的家庭中去。上述問題均可通過人社部門、教育部門的部門規章予以明確。此外,法律的實施也需要考慮地方特點、風土人情和居民的生活習慣。因此,應鼓勵地方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推動地方家庭教育法規的出臺。

與此同時,在有關家庭教育的行政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制定過程中,應探索設置更多帶有激勵性質法律后果的條款。就法律實施而言,法律實施機制包括懲罰實施與激勵實施,然而,強化懲罰并不總是有效[10],尤其在家庭教育這一傳統觀念中屬于私人的領域,利用經濟獎勵、榮譽褒獎等激勵手段更有利于凝聚社會共識,也可避免一些非議。事實上,《家庭教育促進法》已經有部分條文體現了這樣的思路,譬如第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家庭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或者提供志愿服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本質上是通過設立稅收優惠的條款刺激有關單位和個人投入與家庭教育相關的社會公益事業??梢灶A見,如果更多的激勵性法律條款進入家庭教育規范體系,會鼓勵更多的人關注《家庭教育促進法》,這將有利于各項倡導性規范立法目標的實現。

(二)外部調適——推動銜接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正如前文所述,在一些離婚糾紛及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接受家庭教育的匱乏是客觀存在的,不少司法機關結合《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精神,創造性地探索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實踐也證明,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是一個有力的抓手,有賴于此,司法機關的規勸或者訓誡不再流于表面,而是可以作為一項實實在在、看得見的令狀得以存在。

然而,由于程序法規定的缺位,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在實踐發展中也遇到了一些瓶頸。譬如,如何處罰違反家庭教育指導令的行為?有觀點認為,可以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將家庭教育指導令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中規定的“裁定”范疇,對嚴重行為可以刑事處罰,從而保障家庭教育指導令得到有效執行。[11]這樣的懲罰手段失之過嚴,且欠缺緩沖空間。畢竟,父母因違反家庭教育指導令而留下刑事案底,無論從家庭關系的修復角度,還是未成年人的人際交往、社會發展及心理發展角度,都是極為不利的。本文建議可在民事訴訟程序的體系構造中,預留家庭教育指導令的位置,這樣既可以在程序法上正式確立家庭教育指導令制度,也為后續的異議程序和執行程序留下空間。

六、余論

盡管現行家庭教育規范體系存在實施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但瑕不掩瑜,這是每一個新事物發展過程中必然會經歷的階段,何況在家庭教育領域立法,本身就是一個極具挑戰意義的新課題。當然,有些地方也值得我們進一步思索:首先,法律的制定要考慮與現有規范體系的融洽性,避免陷入立法中允諾的內容無法兌現的困境,而不利于法律權威及政府公信力的樹立;[12]其次,成文法規要著眼于可實施性,畢竟“法學(歸根結底)是一門處理世俗事務的學問,其本性是實踐性的?!盵13]受限于學術供給不足、立法技術不精、立法者的過慮情緒等種種因素,法律文本中難以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僵尸法條”[14],這就要求后來的立法者科學地去檢視;最后,從發展的眼光看,家庭教育立法最終要融入國家的教育法典,因此,或許在未來教育法典立法過程中可以設置“序言”,推動家庭教育相關的政策思想、重要論述以非規范性法律條文的形式有機地融入法律文件,這既有利于傳承和發揚中國傳統家風、家訓,也有利于其在司法實踐中被援引進行裁判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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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urrent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Proposal of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LU Wei

Abstract: The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has been applied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playing roles in the dissemination of concepts, establishment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oundaries, and serving as a basis for judgments. However, due to the predominance of its own advocacy-oriented norms, this law faces challenges in insufficient judicial citation and a low proportion of use as a basis for judgments. The lack of accompanying procedural settings has also led to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Therefore, in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process,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form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local laws,as well as adjust and connect with civil procedures and enforcement procedures in order to refine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work.

Keywords: Family Education; Judicial Adjudication; Advocacy Norms; Legal Improvement

(責任編輯:李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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