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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介使用與農民工權益表達
——一個有調節的中介效應模型

2024-01-05 02:57趙玉橋
新聞與傳播評論(輯刊) 2024年1期
關鍵詞:維權權益農民工

夏 瓊 趙玉橋

農民工權益表達是農民工通過一定渠道向相關個人或機構提出權利和利益要求的過程,農民工權益表達的根源在于權益受到損害。近年來,雖然國家權益保障制度供給不斷完善,農民工工資拖欠、工作環境、勞動合同簽約等問題都有不同程度改善,但權益被侵害現象仍時有發生,空殼合同、變相克扣工資、任意延長勞動時間等問題層出不窮。有學者指出,當前農民工爭取權益的現象并沒有減少,勞資雙方之間矛盾呈現常態化和頻繁化的特點。[1]農民工不斷增長的權益需求與權益不斷被侵害事實使權益表達成為農民工研究中較突出的問題。

長期以來,農民工權益表達效果并不理想。行政維權的低效、法律維權的巨額成本、媒體的逐利屬性,使農民工權益訴求長期得不到有效反映和解決。因此,以電腦、智能手機等為代表的新媒體發展迅速受到社會關注。新媒介賦權理論漸成顯學,網絡維權[2]、微博維權[3]等研究方興未艾??墒?隨著研究的深入,研究者們逐漸發現,新媒介給弱勢群體帶來的增權效果有限。在新媒介技術賦權背景下,農民工權益表達現狀并不理想。雖然經常遭受拖欠工資,超時加班等權益損害情況,但農民工并沒有如理想中一樣積極行動維權,反而在遭遇權益侵害時選擇默默忍受[4],缺乏表達、低效表達等現象普遍存在[5],研究者開始重新評估新媒介賦權效果和作用。張波認為,農民工新媒介賦權是一個動態過程,它更強調主體本身效能感的激活,是一個受到主體驅動的過程。[6]既有研究已經對不公平感[7]、權益侵犯感知、政治信任[8]等影響農民工維權表達的因素進行分析,取得一定研究成果,但新媒介使用對權益表達的影響極其復雜,其影響大小和發揮作用仍處于“黑箱”狀態,比如,各因素間的重新組合就可以組成不同的模型,另外目前學界對維權效能感等因素研究也比較少?;诖?本研究擬通過對全國幾個重要城市的農民工調查,試圖從權益認知、權益損害程度、維權效能感等角度探尋新媒介使用與農民工權益表達之間的關系,尋找新媒介使用影響農民工權益表達的內在影響機制,為農民工權益保障研究提供有益參考。

一、研究假設

(一)新媒介使用與權益表達

美國政治學家阿爾蒙德等從政治學角度,研究集團或個人提出政治要求的過程,他將這一行為定義為權益表達。[9]權益包括權利和利益兩層含義,具有政治和經濟雙重屬性,權益表達是對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的爭取過程。因此,農民工權益表達可以理解為農民工通過一定方式向相關單位或機構主張自身權益的行為和過程。[10]根據權益訴求的內容,農民工權益表達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關于利益表達,二是關于權利的表達。利益表達強調獲得合理收入的權利,如按時獲得薪水,按照國家規定獲得加班補助等權益;權利表達強調發展權利,如獲得更好的勞動條件,獲得更好的勞動保障等。目前農民工權益表達仍然主要以利益表達為主,且有從利益主張向權利主張發展的趨勢。[11]農民工權益表達的主體主要包括黨政機關、社會組織、大眾傳媒等,表達方式包括體制內表達和體制外表達兩種。體制內表達主要以國家規定的體制內權利申訴機構為主,包括行政訴訟和法律申訴兩種方式,并輔以工會、婦聯等社會組織;體制外表達主要以體制規定外的方式進行表達,表達形式多樣。但研究者發現,這兩種表達方式并非均衡發展,由于體制內表達存在低效和成本高昂等缺陷,許多利益表達功能無法有效實現,因此,農民工更愿意選擇短期內容易見效的體制外表達方式。[12]

媒介化時代,媒介的廣泛使用,使媒介與農民工權益表達之間關系更加密切,媒介被學者們寄予厚望。鄭素俠從“中層組織”結構角度,將媒介視為弱勢群體進行權益表達的重要平臺。[13]呂德文認為媒介在農民工維權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快速傳遞信息,實現動員準備;二是發動社會輿論,凝結分散力量;三是迅速進行動員,實現分散力量積聚。[14]基于互聯網通信技術的新媒體發展為弱勢群體提供了技術賦權,弱勢群體維權能力得到提升。研究者們還發現,團結、數量、期許等關鍵因素使社交媒體在弱勢群體抗爭中保持著巨大吸引力和強大影響力。[15]新媒體能夠通過交換信息、情感、動機等因素,利用網狀組織結構等對弱勢群體抗爭發揮影響[16],通過新媒體,農民工“他者”身份得以改善,更有利于農民工積極權益表達。[17]實證研究也表明,新媒體使用與使用者表達意愿呈正相關關系[18],對使用者意見表達和社會參與具有正向促進作用。[19]據此,本研究提出假設:

H1:新媒介使用對農民工權益表達具有正向促進作用

(二)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

勒溫認為“人的行為是個體與其周圍環境相互作用的結果”,生活空間、環境、個體等因素共同組成個體行為的函數,個體行為是“生活空間的變異區域”,不同的個體行為取決于個體內部力場與外部環境力場的共同作用。[20]作為信息環境的媒介會對農民工權益表達行為產生影響,而媒介影響權益表達的機制尚有許多值得研究的方面。

認知指個體信息加工的過程,它是人的一種高級心理功能,它不僅能對外界信息進行感知,同時還能主動對個體進行心理和行為調適。認知包括知識獲得和知識應用兩部分,個體從外界獲得信息,經過思維加工,形成記憶、概念、觀念等,從而對行為產生支配作用。權益認知可以理解為主體對權利和利益等認識及形成觀念的過程,它為主體后續行為提供決策判斷。[21]權益認知是公眾捍衛個體身份和尊嚴的重要基石,“要求社會成員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對等地實現利益”[22]。個體信息獲得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感覺、知覺等感官獲得直接經驗,二是通過體外渠道獲得間接經驗。媒介是個體獲得信息的最主要渠道[23],通過信息生產和輸出,媒介不斷為公眾提供知識,潛移默化地重構人們的觀念和思想,影響人們的行為決策。有調查表明,雖然勞動者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知識多是從單位了解,但更深入的認知了解則大多是從互聯網等渠道獲取,相比其他方式,新媒介為勞動者提供了更加全面而生動的勞動權益知識。[24]陶建杰通過對上海市徐匯區農民工的調查發現,媒介雖然無法改變農民工舊有的觀念,但是在形成新的觀念方面具有顯著影響。[25]周全等通過實證研究也證實,媒介使用對公眾認知能力提升具有顯著正向影響。[26]

個體的權益認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個體的行為判斷。媒介在“數字原住民”權利信仰系統形塑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借助媒介力量,勞動者更容易提高權利意識,進而增加行動幾率。[27]權益認知與維權行為間存在密切聯系,權益認知是個體維權行為的動力基礎,勞動者權益認知有助于提高個體權益意識,進而為維權行為提供動力來源。[28]李春雷等通過對“什邡事件”實地調研后發現,90后群體參與群體事件很大程度受到權益認知的影響。[29]劉洋等通過對“我也是”運動事件的調查分析指出,以微博為代表的新媒體作為新的信息渠道,具有傳播和喚醒女性權益意識的功能,能增強個體對權益的關注,是女性參與運動的重要影響因素。[30]王毅杰等研究發現,農民工對自身權益認知越清晰,越有可能積極參與維權行動。[31]鄭衛東通過對長江三角洲地區農民工的抽樣調查發現,農民工的認知水平與維權意愿行為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32]據此,本研究提出假設:

H2:新媒介使用對農民工權益認知具有正向促進作用

H3:權益認知對農民工權益表達具有正向促進作用

H4:權益認知在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過程中起中介因素作用

權益損害程度指個體權利和利益被損害的程度。農民工權益損害程度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物質層面的損害程度,比如欠薪數量等;二是精神層面的損害,如情感被傷害。相比較物質層面的損害,精神層面的損害較難被直接量化,更多是一種感知。從操作實踐來看,物質利益損害程度和精神損害程度經?;祀s,很難明確將之區分開來,對于可以直接量化的物質利益損害,同樣的物質利益損失,也會因個體差異而產生不同影響。因此,權益損害程度是一個相對概念,更側重強調個體的損害感知程度。

勞動者對權益損害程度的判斷主要基于兩方面的信息,一是個體直接經驗,二是間接經驗的信息存儲。媒介對個體維權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通過媒介可以了解國家相關勞動政策法規;二是媒介是快速了解其他人員維權活動的主要通道,經過對比判斷,個體會對自身權益受損狀況做出帶有較強主觀性的損害程度評估。[33]涵化理論表明,媒介通過潛移默化的方式不斷“培養”公眾的觀念,媒介信息傳播功能和引導輿論功能在提升公眾權益意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能不斷增強公眾權益意識。[34]換句話說,媒介提供的擬化環境以及源源不斷的信息等,構成農民工進行權益損害程度判斷的重要影響因素。

權益損害程度的判斷與農民工反抗行為之間具有密切關系。研究者發現,經常使用社交媒體的人,幸福感比較弱,而被傷害的感覺則不斷增加,這種情形則為不同形式的反抗埋下了隱憂[35]。經常接觸媒介,權益受損程度嚴重的農民工更傾向于積極維權表達。[31]農民工對權益損害的不同程度的感知與其不同程度的風險沖突行為之間具有關聯。[36]農民工個體越感覺權益被侵犯,則越可能參加維權行為。[4]一些實證研究也發現,農民工權益受損程度會影響農民工權益表達的方式,權益受損程度與權益救濟方式激烈程度呈正比關系[37],與非制度化維權行為的激烈程度呈正比[38],與民眾群體事件參與呈正向相關[39]。對權益損害程度感知較深的人,參與群體事件的概率也較大,兩者呈正比關系。[7]據此,本研究提出假設:

H5:新媒介使用對農民工權益損害程度具有正向促進作用

H6:權益損害程度對農民工權益表達具有正向促進作用

H7:權益損害程度在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過程中起中介因素作用

(三)維權效能感

效能感也稱自我效能感,它是個體對自身完成某項任務的自信程度和期望程度,是面對各種未知風險時堅持完成目標的動力。[39]效能感能影響個體的情緒和行為能力。[40]維權效能感是個體“對維權結果的預期與感知”[41]。研究發現,具有高效能感的個體能較積極地進行學習探索,而低效能感的個體學習探索興趣則較弱。[42]建構主義學派認為,個體行為受到行動者所處環境及意識的影響,感知是理解人類個體行為的重要基石。維權效能感是感知的重要方面。從制度供給來看,政府和法律層面的社會供給只有被行動者切實感受到才能轉化為切實的行動,但制度供給與制度感受往往很難達到均衡,因此,制度供給的充足與感受之間的巨大差異,使權益表達行為成為一種復雜行為。權益表達渠道、維權成本等因素會對農民工維權效能感產生重要影響,渠道不暢、成本高昂等降低了農民工積極維權效能感,最終導致消極或者放棄維權行為。[43]

農民工在使用媒介進行維權表達過程中,維權效能感發揮著重要影響。對代表性個案的研究和借鑒,增強了個體維權行為的信心,增加了維權效能感,進而引發更多的類似維權方式。晏齊宏通過研究發現,新媒體對農民工意見表達具有賦權功能,但賦權與表達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農民工效能感獲得與否對其積極意見表達具有重要影響。[44]潘光輝等通過對農民工過激維權行為研究發現,農民工對正常維權渠道已然熟知,但是當權益受損時,農民工仍然選擇過激維權行為,很大程度在于過往的過激維權成功案例增強了農民工采取越軌維權行為信心,進而導致模仿行為。[45]

農民工的權益認知要進一步發展為具體的維權表達,維權效能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肖唐鏢等從效能感視角出發對權益受損群體維權抗爭趨勢進行研究后發現,個體對權益的關注與認知只是維權行動的基礎,而效能感則是影響其維權行為方向的關鍵因素,效能感越高,則越有可能發展為具體的維權抗爭行為。[46]阮海波通過對3000多名農民的調查發現,農民權利認知主要通過效能感間接影響行使自身政治權力。[47]李希等通過對農民消費權益維護行為的研究發現,即使清楚自身消費權益被侵犯,但維權渠道、成本等因素導致農民維權信心缺乏,進而產生“自認倒霉,湊合使用”等消極行為。[48]董玥玥在研究農民工非制度化利益抗爭時發現,當農民工對自身權益損害有清晰認知時,他們會理性地選擇非制度化利益抗爭方式,原因是其他同伴的非制度化抗爭方式經過有效性證實后,增強了其維權效能感,進而發展為其維權行動的主動選擇。[49]李俊通過對農民的維權行為邏輯研究發現,農民對自身權益損害有深刻的認識和體會,但許多農民并沒有選擇體制內維權方式,很大原因在于對基層政府治理能力缺乏信任,農民維權效能感被弱化,維權挫折感強烈。[50]付建軍認為農民工對國家選舉法和自身選舉權有清晰認識,但是“村干部自治”“村委會自治”等現實使農民工效能感較低,對選舉結果過程和結果持悲觀態度,嚴重挫傷了農民工積極參與農村選舉行為。[51]

農民工的權益損害程度能增強農民工維權的動力,但其能否進而發展為維權表達行為,很大程度受到維權效能感的影響。徐廣路通過對中國綜合社會調查及統計年鑒等數據分析后認為,民眾在感知權益被侵犯時可能增加相對剝奪感,但最終轉化為群體行動,還需要民眾的信心支持,即對自己能通過參與群體維權表達而最終影響政府決策的信心程度。[52]唐有財等通過對河南、湖南、湖北、山東等省農民工調查發現,農民工的獲得感對農民工的權益表達傾向具有重要影響,來自不同力量的支持能增強農民工效能感,有助于農民工采取積極的權益表達行為。[53]董延芳認為,農民工是否采取維權行為,與權益被侵害情境下對行動有效性的判斷具有重要關系,行為發展趨勢預測越對自己有利,則越有可能采取積極維權行為。[4]華峰通過對農民工選舉實踐的研究發現,農民工心理效能感與政治參與行為呈正相關關系,心理效能感越高,政治參與度也越高。[54]王健俊發現,政府和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和經濟思維等使農民工在勞動糾紛裁決中處于更加不利境地,體制內維權效能感受到很大影響,這也是體制內維權方式不明顯的主要原因之一。[55]

上述文獻表明,維權效能感對個體的媒介利用、認知程度、心理感知、維權表達等會產生不同程度影響。據此我們也可以推斷,維權效能感會對農民工的媒介使用、權益認知、權益損害程度等產生影響。維權效能感高的個體對維權結果具有更樂觀的心理預期,能更積極地進行維權表達,而低維權效能感的個體即使掌握更多權益知識,當權益不斷被侵害時,仍然有可能選擇沉默,放棄正當權益申訴。據此,本研究提出假設:

H8:維權效能感在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過程中起調節作用,相對于低維權效能感,高維權效能感者權益表達積極性更高

H9:維權效能感在權益認知影響權益表達過程中起調節作用,相對于低維權效能感,高維權效能感者權益表達積極性更高

H10:維權效能感在權益損害程度感知影響權益表達過程中起調節作用,相對于低維權效能感,高維權效能感者權益表達積極性更高

依據上述研究假設,我們可以猜測,在新媒介使用影響農民工權益表達過程中,新媒介使用、農民工權益認知、權益損害程度、權益表達、維權效能感等各因素間既可能存在一定的中介效應,同時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調節效應。加拿大學者Hayes博士認為數據分析統計研究中,回歸的優先性高于調節性,建議將所有的中介調節二合一模型都統一為“有調節的中介模型”。[56]據此提出本研究的研究假設模型,如圖1。

圖1 本研究假設模型

二、研究方法

(一)樣本選擇和收集

本次調查時間為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30日,問卷調查主要采用現場作答和在線問卷調查兩種方式?,F場問卷調查主要集中在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園區,采用現場問卷作答方式,共發放回收問卷145份。在線問卷主要通過問卷星平臺完成,樣本主要由研究者在廣州、北京、上海等地打工的老家農民朋友推薦多次轉發朋友圈產生,在線問卷共回收641份。在剔除答題時間少于2分鐘,答案區分度不高,身份不符等無效問卷后,最終獲得有效問卷736份,試卷有效率為93.6%。數據錄入整理工具為EXCEL,數據分析工具為SPSS 23及Hayes編制的Process宏插件。

(二)變量描述

1.控制變量

人口統計學變量包括:性別(男性433人,58.8%;女性303人,41.2%)、年齡(20歲以下176人,23.9%;1~30歲334人,45.4%;31~40歲226人,30.7%)、婚姻(未婚326人,44.3%;已婚410人,55.7%)、教育程度(沒上過學0人,0%;小學6人,0.8%;初中283人,38.5%;高中425人,57.7%;???9人,2.6%;本科及以上3人,0.4%)、月收入(3000元以下85人,11.5%;3000~4999元582人,79.2%;5000~6999元62人,8.4%;7000元以上7人,0.9%)。

2.因變量

權益表達。權益表達變量主要測量農民工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可能出現的權益表達意愿途徑,量表主要參考馬得勇教授《網民“閱讀與態度”調查》問卷,問題為“當你覺得權益受到損害時,您有多大可能采取下列方式?”,題項內容包括:①在網上公共論壇中發帖;②在個人微博、微信朋友圈、博客等中發文;③向媒體報料;④向知名博主或自媒體報料;⑤直接找用人單位申訴權利;⑥通過參加游行、示威、信訪、上訪等實際行動表達訴求;⑦向法院提起訴訟,爭取權益;⑧向非政府民間農民工權益組織反映問題。答題選項去掉了區分度不高的中間選項,采用李克特4級量表進行測量,選項賦值為1=不會,2=偶爾可能,3=比較可能,4=一定會,數值越大,表明樣本權益表達行為意愿越強烈。量表信度較好(KMO=0.889,α=0.935),主成分分析探索發現,量表僅能析出一個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特征值為5.558,方差百分比為69.47%),因子載荷范圍為0.736~0.925。將選項數值加總求均值,作為權益表達變量。

3.自變量

新媒介使用。大量調查表明,因受住宿環境等條件限制,電腦等新媒介在農民工生活中擁有量并不多,而方便攜帶、功能強大的智能手機已逐漸成為農民工的標準配置?;诖?本研究用手機使用測量代替新媒體使用測量。新媒介使用測量主要包括使用頻率和使用時長兩個維度。使用頻率維度包括1個題項,詢問使用者“非工作時間,您平均每天查看手機的情況是”,選項及賦值為:1=從不,2=有時,3=經常,4=非常頻繁,數值越大,表明媒介使用頻率越頻繁。使用時長維度包括1個題項,詢問使用者“非工作時間,您平均每天接觸手機的時長是”,選項及賦值為:1=1小時,2=2小時,3=3個小時,4=3小時以上,數值越大,表明媒介使用程度越深。將所有數值加總求均值作為媒介使用變量。

權益認知。權益認知變量主要參考李彥峰等[57]、顧昂然等[58]關于勞動權益知識量表,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新農村農民工外出打工知識問答》等法律知識讀本等編制量表。量表包括5個題項,詢問受試者對下述表述的態度:①節假日加班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②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行為;③與正式工一樣,臨時工同樣可以享受工傷待遇;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⑤勞動合同中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那么用人單位也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答題選項去掉了區分度不高的中間選項“基本同意”,采用李克特4級量表進行測量,各項賦值為1=完全不同意,2=不太同意,3=比較同意,4=非常同意,數值越大,表明權益認知水平越高。對量表的信度和效度檢驗表明,量表信度較好(KMO=0.834,α=0.909),主成分分析探索表明,量表有且僅能析出1個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特征值為3.815,方差百分比為76.29%),因子載荷范圍為0.776~0.961。將選項數值加總求均值,作為權益認知變量。

權益損害程度。權益損害程度變量主要參考了李艷等[59]、李磊等[60]關于權益損害的測量量表。讓受訪者回答對各陳述的態度,題項包括:①我覺得工作時間比較長;②我覺得工資待遇比較低;③我覺得工作環境比較差;④我覺得單位規定十分苛刻,經常變相克扣工資;⑤我覺得簽訂勞動合同時缺乏協商權。答題選項去掉了區分度不高的中間選項“基本同意”,采用李克特4級量表進行測量,各項賦值為1=完全不同意,2=不太同意,3=比較同意,4=非常同意,數值越大,表明權益損害程度感知越高。量表信度較好(KMO=0.888,α=0.936),主成分分析探索表明,量表有且僅能析出1個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特征值為3.996,方差百分比為79.91%),因子載荷范圍為0.866~0.912。將選項數值加總求均值,作為權益損害程度變量。

維權效能感。維權效能感變量主要參考了張濤等[61]、肖唐鏢等[46]效能感測量量表,編制了8個題項,讓受訪者回答對各陳述的態度,題項包括:①我覺得通過網絡論壇發帖能有效達到維權效果;②我覺得通過微博、朋友圈、博客等能有效達到維權效果;③我覺得通過向媒體反映情況能有效達到維權效果;④我覺得向知名博主或自媒體報料能有效達到維權效果;⑤我覺得直接找用人單位申訴權利能有效達到維權效果;⑥我覺得通過游行、示威、信訪、上訪等方式等能有效達到維權效果;⑦我覺得通過打官司等能有效達到維權效果;⑧我覺得通過非政府民間農民工權益組織反映問題能有效達到維權效果。答題選項去掉了區分度不高的中間選項“基本同意”,采用李克特4級量表進行測量,題項選項及賦值為1=完全不同意,2=不太同意,3=比較同意,4=非常同意,數值越大,表明維權效能感越強。量表信度較好(KMO=0.897,α=0.887),主成分分析探索表明,量表有且僅能析出1個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特征值為4.560,方差百分比為61.23%),因子載荷范圍為0.673~0.894。將選項數值加總求均值,作為維權效能感變量。

三、數據分析

(一)共同方法偏差及效度檢驗

根據熊紅星等[62]文獻推薦,Harman單因素因子分析檢驗顯示,各題項未旋轉時共生成4個因子,首個因子解釋36.25%的方差變異,小于40%臨界標準,表明本問卷量表共同方法偏差不嚴重。

由于權益認知、權益損害程度、維權效能感、權益表達等變量測量與原量表有一定差異,因此在進行模型檢驗前首先進行效度檢驗。量表效度檢驗主要參考標準因子負荷和組合信度等指標進行驗證,標準化因子負荷是潛變量和觀察變量關系的主要指標,因子負荷值越大,則觀察變量反映潛變量的特質就越多。從表1可知:權益認知標準化因子載荷介于0.707~0.976,且P<0.001,臨界比CR介于18.228~31.800;權益損害程度標準化因子載荷介于0.802~0.903,且P<0.001,臨界比CR介于20.346~23.432;維權效能感標準化因子載荷介于0.621~0.910,且P<0.001,臨界比CR介于12.845~18.660;權益表達標準化因子載荷介于0.702~0.912,且P<0.001,臨界比CR介于18.571~31.005。各項標準化因子負荷均大于判定值0.5,臨界比大于判定值2,表明各題項能夠較好反映潛變量特質,問卷結構效度較好。各變量組合信度CR均大于判定值0.7,平均方差萃取量AVE均大于判定值0.5,表明量表具有較好的聚合效度。

表1 權益認知、權益損害程度、維權效能感和權益表達驗證性因子分析

(二)描述統計與相關分析

如表2所示,數據統計分析表明,農民工新媒介使用(M=3.05)、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都處于高位水平(均值分別為2.86和3.40),而維權效能感和權益表達相對來說則表現不佳(均值分別為2.28和2.40),僅略高于中位水平。各主要變量相關性表3表明,新媒介使用、權益認知、權益損害程度、維權效能感、權益表達等變量之間均存在顯著相關性,其中與權益表達相關性最高的是維權效能感(r=0.800),其他依次是權益損害程度(r=0.793)、媒介認知(r=0.635)和權益認知(r=0.275)。

表2 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

表3 主要變量相關性分析

(三)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感知的中介模型檢驗

根據模型假設,以權益表達為因變量,新媒介使用為自變量,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為中介變量構建模型。首先對模型進行擬合度檢驗,模型擬合顯示:模型擬合指數χ2/df=2.073,小于判定值3,RMSEA=0.058,小于判定值0.08,SRMR=0.046,小于判定值0.08,CFI=0.977,大于判定值0.9,TLI=0.992,大于判定值0.9,說明中介模型擬合良好。

使用Hayes編制的Process宏程序對各變量進行回歸分析,模型選擇4?;貧w分析如表4表明:新媒介使用對權益表達直接預測作用顯著,具有顯著正向影響(β=0.075,p<0.01),假設1得到驗證。新媒介使用對權益認知(β=0.221,p<0.001)和權益損害程度(β=0.238,p<0.001)均具有顯著正向影響,權益認知(β=0.218,p<0.001)和權益損害程度(β=0.639,p<0.001)對權益表達均具有顯著正向影響,表明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在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過程中具有部分中介作用。假設2、假設3、假設5、假設6得到驗證,假設4、假設7得到初步驗證。

表4 主要變量關系的回歸分析

如表5所示,進一步Bootstrap檢驗表明,在新媒介使用通過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影響權益表達的過程中,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Bootstrap 95%置信區間均不包含0,表明這兩個變量中介效應明顯。相對來說,權益損害程度(效應值為0.152)比權益認知(效應值為0.048)的中介影響更強,這表明,權益損害程度在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的過程中,發揮著更強的中介效應。假設4和假設7得到驗證。根據研究結果,中介模型效果如圖2。

表5 權益知識和權益損害程度在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中的中介效應分析

圖2 本研究中介模型效果圖

(四)維權效能感的調節效果檢驗

根據模型假設,以權益表達為因變量,新媒介使用為自變量,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為中介變量,維權效度感為調節變量構建模型。首先對模型進行擬合檢驗,模型擬合顯示:模型擬合指數為χ2/df=1.784,小于判定值3,RMSEA=0.061,小于判定值0.08,SRMR=0.057的,小于判定值0.08,CFI=0.924,大于判定值0.9,TLI=0.957,大于判定值0.9,說明模型擬合良好。

采用Hayes推薦的Process檢驗法,模型選擇15,自助抽樣次數為5000次,各變量之間關系如表6。數據分析結果表明:權益認知(β=0.109,p<0.001)、權益損害程度(β=0.453,p<0.001)、維權效能感(β=0.364,p<0.001)等對權益表達均具有顯著正向影響,新媒介使用(β=0.014,p=0.547)對權益表達沒有顯著影響。維權效能感和新媒介使用的交互項(β=0.020,p=0.33)對權益表達沒有顯著影響,維權效能感和權益認知的交互項(β=0.075,p<0.05)、維權效能感和權益損害程度的交互項(β=0.199,p<0.001)和權益表達均具有顯著正向關系。這表明,維權效能感在新媒介使用以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為中介影響權益表達過程中具有顯著正向調節作用,而在新媒介使用直接影響權益表達過程中不具有調節作用。假設8沒有通過驗證,假設9、假設10得到初步驗證。

將權益知識和權益損害程度分別分為低權益知識、高權益知識、低權益損害程度、高權益損害程度,分別查驗這幾個維度在低維權效能感和高維權效能感等不同情景下的調節效果,具體調節效應見圖3和圖4。

表6 主要變量關系的回歸分析

圖3 維權效能感對權益認知與權益表達之間關系的調節效應圖

圖4 維權效能感對權益損害程度與權益表達之間關系的調節效應圖

如表7,進一步Bootstrap檢驗表明,維權效能感較高的受訪者,在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作為中介變量時,其95% Bootstrap置信區間都不包含0。這表明,對于具有較高維權效能感的受訪者,新媒介使用可以通過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正向影響權益表達行為。維權效能較低的受訪者,權益認知作為中介變量時置信區間包含0,權益損害感知為中介變量的置信區間不包含0。這表明,對于維權效能感較低的受訪者,新媒介使用可以通過權益損害程度正向預測使用者的權益表達行為,而權益認知對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的預測效果不顯著。假設9得到部分驗證,假設10得到驗證。

根據上述研究結果,本研究的最終效果模型圖可以調整為圖5。

表7 基于Bootstrap檢驗的有調節的中介效應分析結果

圖5 本研究調解效應圖

四、結論與討論

(一)新媒介使用影響農民工權益表達的幾種路徑

從最終效果模型來看,在新媒介使用和權益表達關系中,農民工權益表達因素主要受到三條路徑影響:新媒介使用的直接影響和權益認知及權益損害程度的中介因素影響。

本研究分析結果表明,新媒介使用對農民工權益表達具有直接正向預測影響,這與以往研究一致。這表明,長期頻繁地接觸新媒介,能夠一定程度促進農民工信息獲取,增加知識積累,進而不斷提高維權意識,提高權益表達積極性。但從具體情景來看,新媒介使用對農民工權益表達的影響卻較為有限。在中介模型中,雖然新媒介使用對權益表達具有顯著正向影響,但與其他影響因素相比,其影響效應微弱(β=0.075,p<0.01),而在有調節的中介模型中,新媒介使用對權益表達的影響沒有表現出明顯顯著性。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可能在于,雖然農民工新媒介擁有和使用比例比較高,但社會交往和娛樂消遣是農民工使用新媒介的主要目的,獲取新聞資訊次之,而通過新媒介學習技術知識等在農民工接觸新媒介中占據比例最小[63],農民工的這些新媒介使用行為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媒介使用對權益表達的功能發揮。因此,僅強調新媒介技術賦權功能不及其他的做法并不利于有效提升新媒介對農民工維權的促進作用。

農民工要進行權益表達有一個重要前提,即首先明確自己享有哪些權益,法律有哪些規定等,這是農民工維權行動的基礎。擁有較高的權益認知對提升維權行為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媒介尤其是新媒介是農民工權益認知的重要來源,較高的新媒介使用程度有助于提升農民工權益認知水平。數據表明,權益認知中介效應明顯(β=0.048),占總效應的17.46%。這表明,新媒介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農民工權益認知水平,而權益認知水平的提高則進一步促進了權益表達行為發生概率。

在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的過程中,權益損害程度也扮演著重要角色。農民工權益表達行為的實施,除需要對自身權益具有一定認知外,同時還始終伴隨著對自身權益損害程度的不斷評價判斷。培養理論表明,媒介對農民工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媒介提供的權益知識和相關維權案例信息等會逐漸內化為農民工的潛意識,當權益損害行為發生時,農民工的潛在記憶被迅速激活,成為其判斷權益損害程度重要的判斷依據。因此,農民工對自身權益的損害評價除一些直接的量化指標外,更多是一種個體的主觀心理評價。不同的心理預期和參照標準最終會導致同樣的損失量卻帶來不同的心理損害差異。也就是說,新媒介使用雖然直接作用權益表達行為的影響較小,但其可以通過媒介化權益信息不斷形塑農民工的權益損害程度判斷標準,進而影響權益表達行為。因此,關注農民工心理健康,加強對農民工心理疏導,有利于農民工理性維權。

(二)維權效能感的調節作用

研究結果表明,維權效能感和權益認知的交互項、維權效能感和權益損害程度的交互項均顯示顯著的正調節作用,維權效能感對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的調節影響沒有表現出顯著性。數據表明,當以權益認知為中介變量時,維權效能高的農民工權益表達的積極性也較高,而維權效能感較低的農民工,權益認知變化并不會引起權益表達意愿的改變。當以權益損害程度為中介變量時,高維權效能感和低維權效能感都能引起不同程度的權益表達意愿,相比較來說,高維權效能感調節新媒介使用通過權益損害程度影響權益表達的調節效應更強一點。上述分析說明,維權效能感在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的中介模型中調節作用明顯,而且具有較高維權效能感的農民工更容易積極進行權益表達。這種結果與既往的研究一致。

進一步研究發現,雖然維權效能感在新媒介使用通過權益認知和權益損害程度中介因素影響權益表達均顯示出顯著正調節性,但從研究結果來看,這種影響是不均衡的。在新媒介使用通過權益認知影響權益表達路徑中,維權效能感調節效果呈現顯著差異,維權效能感較高的農民工更有可能進行積極權益表達,而維權效能感低的農民工權益表達意愿不明顯。這說明,維權效能感對權益知識的調節效果明顯,當農民工權益知識量確定時,維權效能感就成為決定農民工權益表達的關鍵因素,維權效能感越高,則農民工權益表達的可能性就越高。

維權效能感尤其是具有高維權效能感的農民工,更容易對權益表達產生作用。人們首先確認刺激事件與自身的利害關系以及關聯程度,隨后在經驗的作用下對刺激事件做出反應和行為準備,最后再對行為反應的有效性和適宜性做出評價,如果評價顯示行為可能是無效或者不適宜的,人們就會相應調整對事件的評價,并對后續行為做出適應性調整。[64]維權效能感正是人們經過初評價、次評價和再評價三個過程后的調適結果,即使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但人們更愿意相信自身理性思考后的判斷。維權效能感的形成在于大量直接和間接經驗的獲得,因此,不斷完善維權實踐短板,疏通農民工維權通道,增強農民工維權信心,持續供應正反饋性信息,才能不斷增強農民工維權表達信心,增強維權效能感,形成愿意表達、樂于表達的良性循環。

(三)局限與展望

本研究在媒介化社會環境中,對新媒介使用影響農民工權益表達的過程進行了初步探索。受研究條件等現實因素限制,研究難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一是相對于龐大的農民工群體,本研究的樣本量偏少,這有可能導致研究結果與實際情況出現偏差,未來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以不斷增加樣本的代表性;二是研究樣本抽樣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業等行業,而對快遞、外賣等其他農民工群體涉及很少,研究結論具有一定適用局限性,未來可以繼續擴大樣本選擇范圍,加深對農民工群體的研究;三是新媒介使用影響權益表達的實際情況可能要復雜得多,與之相比,模型構建比較簡單,未來可以考慮不斷增加新的變量對這一過程進行驗證,不斷豐富完善模型,不斷增加其現實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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