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罰教育功能視角下我國環境犯罪立法完善探析

2024-01-06 08:39許士友
關鍵詞:犯罪人刑罰資格

許士友

(井岡山大學政法學院,江西 吉安 343009)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會議上指出,過去十年,“我們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更加健全, 污染防治攻堅向縱深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邁出堅實步伐,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我們的祖國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但也應該看到,我國“資源環境約束趨緊、環境污染等問題突出”“生態環境保護任務依然艱巨”[1]。 要想實現“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目標基本實現”的預期任務,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 而重視刑罰教育功能在環境犯罪中的實現,無疑是在刑事法治領域堅持“依法治污”的內在要求。

一、刑罰教育功能的主要內涵

刑罰作為國家對犯罪人施加的一種制裁措施,伴隨著人類文明的演進,在歷史上曾經歷了報復時代、威懾時代、等價時代、矯正時代和折衷時代的嬗變[2]3-4。 在這一漫長的演變過程中,人們對于刑罰功能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 先后誕生了報應刑論、目的刑論和教育刑論等諸多學說。

(一)刑罰教育功能的認識歷程

從刑罰的誕生過程來看, 復仇在原始習俗中占據重要地位, 它是一個氏族部落對另一個氏族部落的一種血腥的報復性措施。國家產生后,為了不讓這種私人之間的報復行動危及統治秩序,就把這種報復權力收歸國家享有,由其統一行使,所以,原始復仇是國家刑罰的淵源[3]7。 因此,人類早期對于刑罰功能的認識基本上只是局限于認為刑罰具有報應功能。 雖然這種刑罰觀念先后經歷了神意報應主義、 道義報應主義和法律報應主義的理論演變, 但都主張犯罪是行為人自由意志的選擇,刑罰的功能就在于對犯罪人的報應。

真正認識到并重視刑罰教育功能的是19 世紀末誕生的刑事實證學派。當時,西方社會由于資本主義經濟的迅猛發展, 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逐漸向壟斷資本主義轉化,在此過程中,人口大量流向城市,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失業、貧困、賣淫、酗酒等許多社會問題接踵而至, 盜竊之類的財產犯罪急劇上升,累犯、常習犯顯著增多,青少年犯呈激增趨勢。在這種嚴峻的社會現實面前,刑事古典學派的刑法理論表現得無能為力[4]140。這就促使人們進一步去思考到底該怎樣控制犯罪, 由此出現了犯罪觀和刑罰觀的全新變革。 刑事實證學派的基本觀點是:一個人之所以會成為罪犯,并非出于自愿, 而是因為他生活在從內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因果鏈條的環境中[5]9-10。 也就是說,犯罪是由犯罪人的性格與環境所導致的必然現象,犯罪行為是行為人反社會性格的外在表現, 刑罰是改善行為人反社會性格的一種手段。

后來,德國刑法學家、刑事社會學派創始人李斯特最先明確提出并系統闡述了教育刑思想。 他認為,刑罰不是對犯罪行為的事后報復,也不是對其他人的恐嚇,而是對那些“危險狀態的體現者”采取的預防措施。同時指出,刑罰的另一個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險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與其說刑罰的目的是威嚇、警戒一般人,不如說是使人自身得到改造、預防犯罪更為重要一些[4]196-197。李斯特的上述思想給后世刑法學注入了極大的活力, 不僅深深地影響了歐洲刑法學的發展方向,而且給作為大陸法系的日本刑法學帶來了重大沖擊, 以致原來信奉報應刑論的牧野英一博士也“舍棄報應刑論,采取目的刑論”[6]31。 他認為,報復是人們的本能,但僅以本能之故并非就正當,對于刑罰來說,預防應該成為其目的。他極力主張,對犯罪人科處刑罰時,應從特殊預防的需要出發,刑罰不應超過特殊預防的限度。 “刑罰的目的,畢竟是犯人的改善,換言之是教育。 雖然毋庸諱言它是一種特別的教育,然而是使犯人的人格適應社會生活的方法,即教育的方法”[7]182。 同時,他還從國家觀的角度指出,國家的任務是保障、管理公民的共同生活,對于犯罪人的態度應該是教育, 刑法乃至行刑的改革都應在此種理念的指導下進行[4]259-260。

(二)刑罰教育功能的作用機制

恩格斯曾經指出:“人來源于動物界這一事實已經決定人永遠不能完全擺脫獸性, 所以問題永遠只能在于擺脫得多些或少些, 在于獸性或人性程度上的差異”[8]478。 刑罰一方面具有遏制人類獸性不斷蔓延的功能, 另一方面對人類人性具有其他措施所不能替代的疏導、 培育作用。 而這種疏導、培育作用能否得到發揮、發揮得如何則主要是通過影響相關人的身心發展來實現的。因此,懲罰與教育并不是背道而馳、截然對立的,刑罰在影響人的身心方面有時和教育有相似之處, 方式雖有所不同,但結果異曲同工。因此,國家創制、適用和執行刑罰不僅對犯罪人有教育作用, 而且對被害人、潛在犯罪人和一般守法公民都有教育作用,這種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對人們身心發展所可能產生的積極影響上。

這種積極影響,在犯罪心理學學者眼中,主要體現為刑罰在塑造“自我”的過程中功不可沒[9]68-70。有相當一部分人,其犯罪原因非常簡單,就是遵循“本我”的欲望滿足原則:當有性的需求得不到正常滿足時,就去強奸;當有吃喝享樂的需求得不到滿足時,就去偷盜、搶劫;當有義憤需要發泄時,就去殺人、傷害,等等。 而刑罰的存在和適用則無疑起到了延緩和抑制“本我”的不正當欲望和需求的作用。不僅如此,這種外力的延緩和抑制作用一旦成為人格的內在的一部分, 就會慢慢地促使“自我”向“超我”演進,那時刑罰的教育功能就通過對人的身心發展的影響達到了應有的目的。 這里說的“人”不僅指犯罪人,也包括被害人、潛在犯罪人和一般守法公民。 也就是說,通過執行刑罰,可以使犯罪人的非理性沖動有所抑制、 社會化缺陷有所改善、低下的需要層次得以提升、道德良心得到培育,從而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同時, 刑罰的制定和適用本身也就對社會昭示了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不能做的事情一旦做了會遭致什么樣的后果等一系列信息, 對潛在犯罪人和社會公眾的思想起到一種凈化作用。

(三)刑罰教育功能的刑種考察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種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 罰金和沒收財產。 筆者認為,對于罪犯來說,除了無期徒刑和死刑,其他刑種都有一定的教育功能。

1.管制的教育功能

管制是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剝奪其一定權利、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一種服刑方式。 管制刑的教育功能很明顯,無論是從對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方面,還是從對潛在犯罪人和一般群眾的宣傳教育等方面都能得到充分體現。這種教育功能,可以有效克服有期徒刑的不足, 因為有期徒刑畢竟是在監獄或其他監管場所實現的,犯罪人重返社會后,往往會出現對社會的陌生感, 而需要一段對社會生活的再認識、再適應的過程。 正因如此,在近代世界各國應運而生了許多監獄服刑的替代方案, 比如周末監禁、半監禁、業余監禁、家內服刑、社區服務令、保護觀察等[10]123。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種“管制”與上述措施殊途同歸。

2.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教育功能

拘役和有期徒刑合稱自由刑, 自由刑的教育功能也很明顯。因為自由刑具有伸縮性、可分性和個別性, 可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予以人格改造與矯正。也就是說,在犯罪人服自由刑期間,可以通過勞動、感化、教育等各種手段,改善犯罪人的性格缺陷、 氣質弱點, 提升其道德的覺悟、需要的層次,使其意志得以鍛煉、良心得以復蘇、行為得以改變。正是自由刑所滲透的這種教育因素, 近現代學界和社會對其認識有了根本性變化。 正像有學者指出的,自由刑“不再作為一種苦役和懲罰手段,而是作為一種必要的、重要的教育改造的有效方法來運用, 對自由刑的適用效果考慮的是促使服刑者在作業中養成勞動(習慣),獲得一定的生產技能,樹立一定的生活紀律觀念,從而具有改惡從善、重新做人、復歸社會的條件。 另外, 通過對自由刑的服刑者采取與社會隔離的方法,使服刑者處在缺乏違法作惡(條件)的環境中,不致再危害社會”[11]。這一觀點合乎現代刑罰的矯正功能理論,該理論的主要內容是:不能將刑罰的注意力僅僅集中在保護社會安全、 使罪犯無害于社會上,而應將其集中在對罪犯的再教育、再社會化上, 從而不僅使罪犯無害于社會而且有利于社會,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正常社會生活。承擔這一重要任務的場所是監獄, 監獄的作用不應該僅是隔離或懲罰個人,而應作為教育罪犯的一次機會,教給他們一種生活的技能,使之社會化。 所以,自由刑的教育功能是明顯的, 只是不同的自由刑其教育功能的大小不同而已。

3.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教育功能

罰金和沒收財產又稱財產刑, 罰金是判處犯罪人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沒收財產是判處沒收犯罪人全部或者部分財產, 或者將特定物品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財產刑由于可以增加國庫收入、剝奪經濟犯罪人再犯罪的物質基礎、處罰數額大小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既可獨立又可附加適用、誤判可得以徹底糾正,因而具有經濟性、有效性、可計量性、可附加性、可糾正性的優點[12]707-710。 這里的經濟性和有效性體現了財產刑的懲罰功能和剝奪功能, 而它的可計量性、 可附加性和可糾正性則部分地體現了其教育功能。 財產刑的可計量性使其能夠根據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情節的輕重,并結合其個人情況,判處與其罪行相適應的數額,避免刑罰的盲目性,這樣, 既不會讓罪犯感到判得過重而產生抵觸情緒,也不會使罪犯感覺無關痛癢而滿不在乎,從而促使其思想向好的方面轉化。 財產刑的可附加性使其既可單獨適用又可附加適用,當附加適用時,可部分地彌補自由刑的某些不足之處。

4.剝奪政治權利的教育功能

剝奪政治權利屬于資格刑的一種。 資格刑是剝奪犯罪人行使一定權利資格的刑罰方法, 又稱名譽刑、能力刑、權利刑。資格刑的歷史較長,最早主要適用于官吏犯罪,即剝奪犯罪人做官的權利等。 現代意義上的資格刑從內容和適用對象上,都發生了很大變化, 資格刑的種類越來越多,對資格的劃分也越來越細[13]61-62。 剝奪政治權利的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對潛在犯罪人和社會公眾的教育警示上,使其認識到如果不遵紀守法,就有可能被剝奪政治權利,喪失選舉權、被選舉權等,從而不能再參與政治活動。

二、我國環境犯罪立法中刑罰教育功能的缺失

(一)我國環境犯罪立法沿革

1979 年9 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試行)》),1989年和2014 年,又分別對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和修訂,此后,與之相配套的一批法律法規紛紛面世。而于同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1979 年《刑法》),沒有專門設置章節規定危害生態環境資源的犯罪, 只有4 個條款直接或間接涉及到環境犯罪,包括:第115 條“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第128 條“盜伐、濫伐林木罪”,第129 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130 條“非法狩獵罪”。 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實踐,我國的環境刑事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即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混合使用階段, 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居于補充地位階段,刑法典修訂實行階段[14]246。

1997 年3 月14 日, 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現行《刑法》)時,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作為專門內容集中規定于該法第六章第六節,并先后經過五次《刑法修正案》修訂,共涉及從第338 條至第346 條11個刑法條文,包括16 個刑法罪名,即: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除了上述集中規定,分則其他章節也有涉及,共有5 條,包含8 個罪名,即: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 物品(包含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廢物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上述24 個罪名, 從刑罰種類及處罰幅度等方面可以列表比較,如下表1 所示:

表1 環境犯罪各罪名刑罰規定情況比較

由表1 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的24 個環境犯罪罪名,從犯罪構成看,既有單一罪名,也有復合罪名;從犯罪主體看,既有自然人,也有單位,既有一般人員,也有公職人員;從刑罰種類看,既有主刑,也有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4 種,沒有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2 種,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主刑最高為無期徒刑,最低為管制;附加刑以罰金為主,只有2 個罪名規定有并處沒收財產。

(二)刑罰教育功能在我國環境犯罪立法中的缺失表現

1.從立法目的看,現行《刑法》忽視了對生態法益的保護

生態法益是生態環境本身所固有的價值。 我國現行《刑法》分則將環境犯罪主要規定于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降低了生態法益的層級,反映出立法者的生態法益保護理念比較陳舊,只局限于對個人法益和社會法益的保護。正像有學者指出的,我國刑法是“把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利益作為環境刑法對環境保護的終極目的,將以環境要素為主要內容的生態利益僅僅作為一種附隨形態,而未被當作一種獨立的刑法保護法益”[15]234。 環境犯罪與單純侵犯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和一般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不同, 而是具有獨立犯罪客體的一類犯罪, 其侵害的是刑法所保護的人與自然之間的社會關系。 正是由于環境犯罪的這種特殊性,我們在衡量其犯罪危害結果時,不僅要看到損害環境對人類生活帶來的不便甚至人身傷害, 而且還要看到環境損害的不可恢復性和環境本身的價值損失。正像習近平總書記2013 年4 月10 日在海南考察時指出:“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對人的生存來說,金山銀山固然重要,但綠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內容,是金錢不能替代的”。

2.從立法模式看,現行《刑法》對污染環境犯罪的規定結果犯多、行為犯和危險犯少

在我國, 傳統的環境犯罪立法觀念是只要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不造成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就不是犯罪,換句話說,就是只注重懲罰結果犯?!碍h境刑法過分注重對突發性危害后果及其行為人的制裁, 忽視了對持續性排污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危險犯的制裁”[16]52。近年來,隨著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大力推進和全民環境保護意識的逐步增強, 環境犯罪立法呈現出了從事后制裁到事前預防的積極轉變。 比如,現行《刑法》第338 條“污染環境罪”,先后經過兩次修訂,《刑法修正案(八)》將該罪客觀方面的關鍵內容“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將“嚴重污染環境”與“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有毒物質”“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等加重情節并列,也就是說,從最初只是處罰結果犯,且偏重對“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罰,到重視“嚴重污染環境”結果犯的處罰,再到重視處罰在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污染環境的行為犯, 體現了立法者對污染環境犯罪危害性的認識在不斷深化。今后,隨著國家環境保護力度的增大和公民環境權益需求的增長,這種立法模式還要不斷強化。

3.從刑種設置上看,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環境犯罪的資格刑

除了剝奪政治權利和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的驅逐出境,我國1979 年《刑法》沒有規定其他資格刑,1997 年修訂《刑法》時,仍延續了此前的做法?!皠儕Z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一定社會政治生活權利的刑罰方法”[6]227, 但現實生活中, 很多人參加國家管理或政治生活的機會很少,剝奪政治權利這種刑罰方法對其教育、改造或預防犯罪作用有限,因此在《刑法》中增加規定更多資格刑,成為大勢所趨。 正是順應這種趨勢,2015 年發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一條增設了“從業禁止”的規定,這可認為是在我國《刑法》中第一次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除出境之外的其他資格刑。該規定列入現行《刑法》總則,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 內容為:“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 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 仿此規定,后續修訂或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 下同)《檢察官法》《法官法》《監察官法》《動物防疫法》《安全生產法》等非環保類法律對此都有照應性規定。但是同一時期制定或修訂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環境保護稅法、黑土地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生物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節約能源法、濕地保護法、長江保護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土地管理法、環境影響評價法、食品安全法、 疫苗管理法等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除了2021 年4 月修正的《食品安全法》,其余法律法規都沒有照應性規定, 不能不說這是一個缺憾。 正像有學者指出的:“中國現行刑法規定的資格刑的內容主要是剝奪政治權利, 并且在環境犯罪的刑罰中沒有關于附加適用資格刑的規定。 資格刑內容的這種局限性以及環境犯罪刑罰中資格刑的缺失是中國環境犯罪刑法立法的一個明顯缺陷”[17]。

三、刑罰教育功能在我國環境犯罪立法中的實現路徑

2018 年5 月,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大多同體制不健全、制度不嚴格、法治不嚴密、執行不到位、懲處不得力有關。 ”要想在環境犯罪中實現刑罰的教育功能,必須完善相關刑事立法,以嚴格制度、嚴密法治。

(一)強化財產刑的適用

就環境犯罪來說, 有的行為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靠污染或損害環境聚斂了大筆財富, 幾年的監獄生活可能被其視作生意上的風險, 甚至認為是值得的。對于這樣的罪犯,要想讓其在服刑期間改造好,就必須遏制其上述想法和投機心理,罰金或沒收財產無疑是一劑良藥。 財產刑的可糾正性更是體現了刑罰不以懲罰為目的,而以改善、教育為中心的思想, 因為刑罰在司法實踐中遭到誤判是難免的,一旦發生誤判,就會給罪犯的身心造成無法挽回的影響,與生命刑和自由刑相比,財產刑是最易糾正,也是副作用最小的刑罰。

因此,在環境犯罪中強化財產刑的適用,對于實現刑罰的教育功能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做法是, 對于那些嚴重污染或破壞環境的犯罪人,可以增加罰金刑的處罰力度,按其獲取非法收入的比例確定相應處罰幅度, 或者擴大沒收財產刑的適用范圍,增加“并處沒收財產”的規定。而對那些犯罪情節較輕和危害程度較低的犯罪人完全可以適用“單處罰金”。 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了確?!皢翁幜P金”執行到位,可以考慮建立罰金刑易科制度, 對有能力繳納而故意不繳納罰金的犯罪人, 可以將其罰金刑折抵為相應期限的自由刑。 這樣不僅維護了法院裁判的權威和公信力,而且也給潛在犯罪人以警示教育,讓他們看到如果污染或破壞環境,即使危害不大,也有可能在金錢上得不償失,或者被剝奪短期人身自由。

(二)完善環境犯罪的資格刑

對于那些利用本人資格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犯罪行為玷污了其所享有的身份資格的犯罪分子處以資格刑,既具有懲罰性質,也能有效防止其再次利用該資格進行犯罪,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 環境犯罪多是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實施的犯罪, 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在很多情況下是以該種生產經營活動為職業, 對其判處資格刑, 具有極大的震懾和預防犯罪作用。 一方面,可以使其從中認識到法律法規的不可侵犯性,不再視法律為兒戲;另一方面,可以促其認真遵守監規、老老實實接受教育改造,斷絕其出獄后繼續利用某種資格犯罪的想法, 在以后的生活中謹慎從事。同時,這種刑罰對潛在犯罪人或者與上述單位和個人有著同樣身份或資格的主體來說, 無疑也具有巨大的警示和教育功能, 其會因看到犯罪人身份或資格的喪失所帶來的一系列后果而認識到遵紀守法的重要性, 從而促使公職人員更加兢兢業業、克己奉公、廉潔從政,切實承擔與其資格相稱、與其身份相符的職責;從事某種職業的人,也會嚴格遵守該職業的相關從業規定, 不走歪門邪道、不搞惡性競爭,珍惜職業榮譽、嚴守職業道德。

雖然現行《刑法》經過《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訂,增加了“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規定,但“期限為三年至五年”。對于那些嚴重污染環境或破壞自然資源,以及具有環境犯罪再犯、累犯情節的犯罪分子,完全可以增加規定終身禁止令,永久性地剝奪其從事特定行業的從業資格, 使其終生不能從事可能污染環境或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業。

(三)完善管制刑的運用

環境犯罪是法定犯, 其侵犯的法益與傳統犯罪有所不同, 不論是從環境被害人自身所感受到的犯罪危害看,還是從一般公眾的心理感受看,其危害后果被公眾譴責的程度都要比自然犯弱。 因此,對于一些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的環境犯罪,完全可以加大適用管制刑的力度, 但要與一些非刑罰處罰措施結合適用, 比如責令其在管制期間除了遵守管制相關規定, 還必須承擔修復受損環境的法定責任。

因為對環境犯罪者進行刑事懲罰只是保護和治理環境的一種手段, 而其最終目的應當是實現對生態環境的合理補償與恢復?!胺缸锶思热黄茐牧松鷳B環境, 自然就有責任通過自我行為進行恢復, 這樣既可以警示社會上有此類犯罪傾向和可能之人,同時也懲罰其本人,防止其再犯……環境修復措施能夠達到教育環境犯罪人, 使其不愿再從事環境犯罪的目的”[18]。 由于管制期間環境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被剝奪, 且在社會中服刑,所以,讓被管制的犯罪人用自身勞動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就兼顧了刑罰懲罰罪犯、教育罪犯和恢復法益的功能,但畢竟刑法應該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不可隨意法外用刑,所以就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四、結語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人與自然是生命共同體,無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壞自然必然會遭到大自然的報復?!盵1]織嚴織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網,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高度重視在環境犯罪立法和司法中充分實現刑罰的教育功能, 是新時代堅持多元主體協作開展生態治理、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展望未來,只要我們繼續堅持這一治理模式,綜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學治理,堅定不移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就一定能“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猜你喜歡
犯罪人刑罰資格
2023年,這四類考生擁有保送資格
和諧人際關系的構建與犯罪人的再社會化
刑罰威懾力的刑法學分析
代運為名行詐騙 構成犯罪獲刑罰
斷鹽也是一種刑罰
第二道 川菜資格人
減刑假釋實行申請制之倡導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制度分析
刑罰的證明標準
論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治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