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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產業轉移背景下的生態補償與政府監督問題
——基于補償申請的信號博弈

2024-01-08 10:35王玉芳馬曉敏
資源與產業 2023年6期
關鍵詞:中央政府懲罰命題

王玉芳,馬曉敏

(天津財經大學 統計學院,天津 300204)

0 引言

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產業轉移是協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一條關鍵路徑,產業活動跨區域轉移已被提到區域發展戰略的高度 (孫曉華等,2018)。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區域協調發展機制的意見》指出,要促進產業有序轉移,以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為平臺,促進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聯動。隨著戰略的實施,中國的產業由東部沿海地區向西部地區,由更發達的珠三角地區向其周邊地區等轉移的步伐加快。然而,在產業,尤其是污染密集型產業轉移的同時,也伴隨著碳排放等污染的空間轉移,從而會誘發“污染避難所”效應和 “碳泄露”效應 (Levinson等,2008)。沈坤榮等(2017)認為隨著一個地區環境規制趨緊,當地政府可能將污染產業轉移至環境規制較弱的地區。董琨等(2015)在檢驗中國地區間的“污染天堂”假說時,發現各地環境規制程度的不同是污染產業區位選擇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污染密集型產業傾向于轉移至環境規制程度較弱的中西部地區。短期內,鄰居省份會承接污染密集型產業來提高其收入水平(董直慶等,2019)。但產業轉移除帶來經濟影響和技術溢出效應外,給環境帶來的壓力也不容小覷(Cagno等,2015;秦炳濤等,2018)。在當前大力推進“雙碳”目標實現、尋求綠色發展的背景下,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能夠有效規范產業轉移,促進經濟與環境的雙贏。2021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區域協調發展新機制的意見》已明確指出,要健全橫向生態補償機制,鼓勵地方探索大氣等其他生態要素橫向生態補償方式,以實現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良性互動??梢?,生態補償是調動污染地區進行生態建設積極性的重要機制。在本文研究中,產業轉移背景下,由于承接方承接污染產業的同時也帶來了大氣污染,是大氣污染治理的主力,相比較而言,在此過程中,轉移方政府是大氣污染治理的受益者,基于生態補償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轉移方政府則應給予承接方政府相應的生態補償。

學術界對生態補償的研究較為豐富,一些學者從補償標準的確立、補償額度的核算等角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倪琪等(2021)以渭河流域為例,借助魯賓斯坦議價模型核算了跨區域生態補償標準。劉春芳等(2021)利用供需平衡和風沙議價模型,在模擬流域主要服務系統流動特征的基礎上,厘定了受償區域支付區的邊界,并明晰了補償標準。此外,由于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矛盾的存在,生態補償具有典型的博弈特征,使得一些學者從博弈論的視角切入,深入研究生態補償等環境規制機制設置問題。例如,朱智洺等(2022)構建了演化博弈模型研究長三角地區水資源生態補償問題,發現穩定均衡與中央政府獎懲和保護地區決策相關。胡振華等(2016)基于博弈的視角,探究了上下游政府之間的生態補償機制,并對補償的環境保護成本進行了計算。徐松鶴等(2019)借助微分博弈模型分析了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對政府治污努力程度的作用。Jiang等(2019)構建了隨機微分博弈模型來分析生態補償下補償區域和接受補償區域的跨界污染控制選擇。Zhang等(2019)基于減排政策,運用三方動態博弈模型,從政府異質性的視角研究了中國霧霾污染區域協同治理的可行機。孫付華等(2021)在探討水源地和受水區地方政府間演化博弈過程及影響因素時,創新性地引入了聲譽等隱性因素,明確指出了演化方向受獎懲力度、治污效益等因素的影響。何奇龍等(2020)以地方政府間產業轉移為背景,通過建立污染產業轉移方政府與承接方政府之間的演化博弈模型,研究了(補償,治理)成為均衡解的條件。

綜上已有研究成果可知,首先,地方政府間補償機制以及中央政府的追責機制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但已有關于生態補償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域方面,關于大氣污染方面的研究少有涉足。其次,實際情況中,承接方政府對大氣污染減排結果掌握了充分信息,而補償提供方處于信息不對稱劣勢地位。因此,府際間的博弈實際上是帶有不完全信息的特殊動態博弈,即信號博弈。研究發現,將主動申請補償的行為作為信號能夠間接反映真實減排質量,有效緩解信息不對稱(張國興等,2013)。然而,現有文獻中較少有人應用信號博弈模型對污染產業轉移下地方政府間生態補償和中央政府監督行為進行博弈分析。同時,在產業轉移背景下,為了緩解信息不對稱,擺脫政策漏洞,確保生態補償機制的有效實施,承接方主動申請補償的行為能否提升轉移方對承接方大氣污染減排情況的認識,中央政府應啟動何種強度的縱向譴責機制,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鑒于此,本文將補償申請作為信號,構建污染產業轉移背景下地方政府間基于生態補償的信號博弈模型,分析產業轉移方政府對承接方政府的有效補償機制,為政府間生態補償和中央政府監督提供決策支持。

本文可能的貢獻在于:1)考慮現實中信息不對稱現象,本文嘗試使用信號博弈模型來研究產業轉移政府(轉移方)與產業承接政府(承接方)之間的博弈過程,討論了如何構建中央政府監管層級的有效懲罰機制。這是首個嘗試使用信號博弈模型來研究污染產業轉移方和承接方之間的博弈行為的,也是地方政府間污染產業轉移模型的重要拓展。2)將生態補償研究拓展到大氣治理層面,在同一個模型中納入獎懲機制進行討論,提出了承接方主動申請生態補償的信號機制。3)為了確保具有低減排水平的承接方沒有動機申請高補償,以及為了確保轉移方能夠根據承接方真實的減排水平提供匹配的補貼,中央政府必須對兩個地方政府的不恰當行為做出懲罰,且懲罰強度必須適度,本文據此給出了中央政府懲罰強度的量化范圍,提高了理論在實際中的可操作性。

1 污染產業轉移下兩地方政府間的靜態博弈模型

區際環境規制水平的差異以及地方政府間唯GDP論的思想通常使得發達地區將重污染產業轉移到欠發達地區??紤]兩個地方政府間的簡單靜態博弈模型,在這個博弈模型中,一個地方政府(轉移方)將污染密集型產業轉移到另一個地方政府(承接方),轉移方對承接方在轉移產業生產過程中的大氣污染減排行為予以補償,假設根據承接方的減排水平分為2類,即高類型(高減排水平)和低類型(低減排水平),由此帶來2種相應的環境收益——高收益Rh和低收益Rl,同時導致2種相應的減排成本——高成本Ch和低成本Cl,以及來自轉移方的2種相應補貼——高補償H和低補償L。本文假定Rh>Rl>0、Ch>Cl>0、H>L>0且Rh-Ch<Rl-Cl。對于承接方而言,高減排水平的承接方需要更高的治理成本Ch,也能夠獲得更高的收益Rh,然而,與低減排水平的承接方相比較,由于邊際效應,收益差Rh-Rl低于成本差Ch-Cl。轉移的產業能夠給承接方帶來經濟收益RG,由于環境治理溢出效應的存在,高減排水平和低減排水平的承接方也能分別給轉移方帶來αRh和αRl(α>0,是一個生態效益分配系數,即由于承接方空氣質量改善而給轉移方分配的生態收益比例)的環境收益。兩個地方政府的收益矩陣如表1所示。顯然,兩個地方政府之間存在純策略均衡(低減排類型、低補償),在這個均衡中,承接方只進行低減排,轉移方也只給予低補償。由于轉移方和承接方都沒有盡最大努力推動空氣污染治理,這種均衡并不是社會最優均衡。

表1 收益矩陣:靜態均衡Table 1 Gain matrix:static equilibrium

假設承接方是高減排和低減排類型的概率分別為p和1-p,轉移方給予高補償和低補償的概率分別為q和1-q,此時雙方的收益如表2所示,仍然存在相同的戰略均衡(低減排類型,低補償)。

表2 慮博弈雙方行為概率的混合均衡Table 2 Mixed equilibrium when considering both gamers'behavior probability

適當的補償能夠激勵承接方政府自覺努力減排,但從上述分析可知,補償機制是低效率的,即僅靠轉移方為承接方自主選擇補償類型,最優穩定均衡(高減排類型,高補償)不可能實現。

本文考慮引入中央政府對轉移方和承接方的監督機制,其中,如果承接方和轉移方被發現有欺騙行為,將分別接受懲罰Fr和懲罰Ft(Fr是轉移方為高減排類型的承接方提供低補償時所面臨的風險成本;Ft是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向轉移方申請高補償所會面臨的處罰)。此時,博弈存在一個混合戰略均衡:承接方的最優策略是以概率隨機選擇高 減 排, 轉 移 方 的 最 優 戰 略 是 以的概率隨機提供高補償①具體博弈均衡求解見附表中的附表1和附表2。??梢?,越高的懲罰將使得最優策略組合(高減排類型,高補償)出現的概率越低,這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然而,盡管越低的懲罰使得預期的最優策略組合以更高的概率出現,但更低的懲罰將使得博弈退化為無監督的情況。

因此,污染產業轉移背景下中央政府的懲罰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實現地方政府的最優穩定均衡(高減排類型,高補償),但如何設置合理的懲罰力度仍然值得探究。對于轉移方提供生態補償的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即轉移方對承接方的大氣污染減排水平沒有充分信息,低減排承接方偽裝成高減排類型進而申請高補償的行為使得補貼機制難以有效激勵承接方努力減排。而如若將污染產業承接方主動申請補償的行為視為信號,轉移方則可通過承接方的行為獲得其大氣污染減排努力程度的部分信息,也即信號傳遞了承接方治理大氣污染努力程度的信息,在此基礎上應用貝葉斯法則修正自己的先驗概率,這也許可以幫助轉移方對承接方進行準確判斷。同時,引入中央政府的懲罰機制對兩個地方政府行為進行約束,即約束承接方的補償申請行為以及轉移方的補償提供行為。在補償主動申請機制以及中央政府懲罰機制的作用下,上述低效率均衡則有可能被打破。

2 產業轉移下兩個地方政府間信號博弈分析

2.1模型假設

在信號博弈模型中,博弈雙方為污染產業承接方和轉移方,承接方(參與者1)具有信息優勢,是信號發送者,轉移方(參與者2)是信號接收方。與基準模型相同,承接方分為高類型(高減排水平)和低類型(低減排水平)。信號博弈模型中,低類型的承接方可能通過發送虛假的高減排水平信號,并利用轉移方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劣勢向轉移方騙取高生態補償。轉移方和承接方之間信號博弈模型的假設如下:

1)轉移方和承接方都是風險中性的參與者,中央政府的懲罰能夠約束他們的行為。

2)申請生態補償的承接方為減排付出了一定努力,不存在轉移方不給予補償的情況。

3)當承接方是低減排類型時,有兩種選擇,即申請高生態補償和申請低生態補償,當承接方誠實地申請了低補償,則沒有申請成本,如果低類型承接方申請高補償,無論最后申請成功與否,都將為他的欺騙行為付出沉沒成本C,這種沉沒成本是低減排水平的承接方為了獲取高生態補償,偽裝成高減排類型時所需的成本,可以理解為偽造各種證詞的成本。

4)出于效用最大化的考慮,高減排類型的承接方總是會申請高補償,且申請成本為0。

5)轉移方可能會給高減排類型的承接方提供低生態補償,此時視轉移方存在欺騙行為。

6)中央政府將會對兩個地方政府進行抽查,假定承接方和轉移方有欺騙行為,一經抽查就能發現,他們將會接受相應的處罰,即若轉移方給高類型的承接方提供低生態補償將會受到Ft的懲罰,相反,如果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申請高生態補償將會受到Fr的懲罰。

2.2 信號博弈分析

信號博弈雙方為轉移方(參與者1,信號發送者)和承接方(參與者2,信號接收者),轉移方和承接方行動的結果如圖1所示。

圖1 信號博弈分析Fig.1 Signal gaming analysis

博弈過程為:

首先,自然分別以p(θh)和p(θl)的概率從承接方的類型中選擇承接方為高減排類型(θh)和低減排類型(θl),此處,p(θh+θl) =1。

其次,承接方通過申請高補償或者低補償向轉移方發送信號m(m∈M)(M={mh,m}l,是參與者1(承接方)的策略空間,其中mh和ml分別為承接方申請高、低生態補償所對應的信號)。

最后,轉移方觀察到承接方發送的信號后提供一個反饋,即采取行動a(a∈A) (A={ah,a}l,是參與者2(轉移方)的行動空間,其中ah和al分別對應給予高補償和低補償)。

在整個博弈過程中,盡管轉移方能夠觀察到承接方的選擇,但他并不知道承接方的真正類型(高類型θh或低類型θl),只知道承接方類型的先驗概率p(θh)和p(θl)。承接方發送的信號和轉移方的反饋構成策略組合,博弈雙方的效用如表3所示。

表3 承接方與轉移方的博弈效用Table 3 Gaming effects of receivers and senders

對轉移方來說,轉移方給承接方提供高生態補償時所得到的期望收益為

提供低生態補償時所得到的期望收益為

其中后驗概率滿足

式中:H和L分別為轉移方給予的高補償和低補償;α為生態效益分配系數;Rh和Rl分別為承接方減排獲得的高收益和低收益;Ft為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向轉移方申請高補償時面臨的處罰;mh和ml分別為承接方申請高、低生態補償所對應的信號;θh和θl分別為承接方的類型為高減排類型和低減排類型。

2.3 信號博弈均衡分析

現實中,極端情況下一般傾向于樂觀地認為所有申請高生態補償的承接方都是高減排類型,悲觀地認為申請高生態補償者都是低減排類型。在這些不同的信念下,討論承接方和轉移方之間信號博弈的完美貝葉斯均衡。

為了更清晰地分析問題,當轉移方給承接方提供錯誤的低補償L而不是匹配的高補償H時,差值H-L將被定義為轉移方的凈補償收益;當承接方向轉移方申請錯誤匹配的高補償H而不是相應的低補償L時,差值H-L將被定義為承接方的凈補償收益。

2.3.1 部分成功的混同均衡(PEI)

在混同均衡中,承接方不管其真實的類型(θτ,τ∈{h,l})是什么,都將向轉移方申請相同的生態補償;補償申請不具有信息量,轉移方的后驗概率與先驗概率相同,即p(θh|mh) =p(θh)=γ(0<γ<1),轉移方傾向于認為在所有申請高補償的承接方中,具有高減排類型的承接方占據較高的比例,即γ很大,這樣則得到命題1(證明見附錄)。

命題1策略組合{(mh,ah;θh),(mh,ah;θl)}將會是一個部分成功的混同均衡 (PE1),當且僅當

式中:γ為轉移方的先驗概率;Ft為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向轉移方申請高補償所會面臨的處罰;Fr為轉移方為高減排類型的承接方提供低補償時所面臨的風險成本;H和L分別為轉移方給予的高補償和低補償;C為沉沒成本。

命題1所描述的混同均衡中,對于承接方錯誤申請補償的懲罰較低,以至于高減排類型和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都申請高生態補償;當對轉移方錯誤提供補償的懲罰Ft較高時,轉移方將對所有申請高補償的承接方提供高補償而不管其真實的減排類型。對于承接方而言,過低的懲罰(相對于額外的凈收入H-L)使得承接方總是申請高補償;對于轉移方而言,高懲罰Ft(相對于他的凈補償收益H-L)使得轉移方為了避免高懲罰Ft總是提供高生態補償。由于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存在“搭便車”行為,均衡(申請高補償,給予高補償)并不成功,資源配置不合理。此外,隨著轉移方信念γ增強,甚至接近于1(這種情況描述的是,轉移方認為那些申請高補償的承接方幾乎都是高減排類型,極少是低減排類型),當Ft適當減小時,命題1仍然成立。

為了打破命題1的均衡,中央政府應當適當提高對轉移方的懲罰Fr,或者加強監管強度來提高承接方的沉沒成本C,使得Fr+C>H-L,即當中央政府的懲罰強度滿足γFt>H-L和Fr+C>H-L時,一個完全成功的分離均衡將在命題2中得到(證明見附錄)。

2.3.2 完全成功的分離均衡

分離均衡中的補償申請滿足2個性質:1)轉移方的補償申請mτ(τ=H,L)取決于轉移方確切的類型θτ(τ=h,l),所以,mh≠ml;2)生態補償申請是承接方傳遞給轉移方的一個可靠的信號,如果轉移方觀察到mh,他認為承接方是高減排類型的概率為1,如果轉移方觀察到ml,他認為承接方是高減排類型的概率為0,即p(θh|mh) =1,p(θl|ml) =1。

命題2策略組合{(mh,ah;θh), (ml,al;θl)}將是一個完全成功的分離均衡,當且僅當

式中:Ft為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向轉移方申請高補償所會面臨的處罰;Fr為轉移方為高減排類型的承接方提供低補償時所面臨的風險成本;H和L分別為轉移方給予的高補償和低補償;C為沉沒成本。

命題2所描述的分離均衡中,轉移方錯誤判斷的凈補償收益低于來自中央政府的懲罰,為避免高懲罰,轉移方愿意對高補償申請者提供高補償。因此,轉移方將會根據承接方的申請提供相應的補償。對于承接方來說,承接方錯誤補償申請的懲罰高于額外的凈收益,因此,承接方將根據自己的減排水平申請相應的補償。

這種情況下,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不會進行欺騙,不存在“搭便車”的行為,資源將根據中央政府的期望重新進行分配,這是產業轉移下政府間博弈中最有效率的均衡,產業轉移行為能夠順利進行。

然而,比較命題1和命題2中的均衡可以發現,如果對轉移方的懲罰進一步低到使得H-L>p(θh|mh)Ft,命題2中完全成功的分離均衡將被打破,即當中央政府的懲罰滿足Fr+C>H-L>p(θh|mh)Ft時,會得到命題3中的另一個均衡。

2.3.3 部分成功的分離均衡

承接方根據自己的減排情況申請補償,與完全成功的分離均衡不同的是,轉移方對承接方做出的反饋都是選擇給予低補償,此時,得到命題3(證明見附錄)。

命題3策略組合{(mh,al;θh),(ml,al;θl)}將是一個部分成功的分離均衡,當且僅當

式中:Ft為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向轉移方申請高補償所會面臨的處罰;Fr為轉移方為高減排類型的承接方提供低補償時所面臨的風險成本;H和L分別為轉移方給予的高補償和低補償;C為沉沒成本;p(θh|mh)為轉移方的后驗概率,即在承接方申請高補償下,轉移方認為其是高減排類型的概率。

命題3表明,當轉移方錯誤判斷所面臨的懲罰太低時,轉移方將會愿意接受懲罰,選擇給所有的承接方給予低補償,而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為了避免沉沒成本,愿意申請匹配的低補償。因此,所有的承接方都會根據自己的減排狀況申請相應的補償。

這個部分成功的分離均衡是偏離社會最優的,不恰當的資源配置可能會挫傷高類型承接方進行高減排的積極性。因此,產業轉移背景下,承接方大氣污染減排不積極作為的情況可能發生。此外,隨著轉移方信念的降低,甚至接近于0(這種情況描述的是,轉移方對承接方不夠信任,即當承接方申請高補償時,轉移方認為幾乎所有承接方都是低減排類型),此時轉移方都會給予低補償,即使懲罰Ft有所增加,部分成功的分離均衡{(mh,al;θh),(ml,al;θl)}還是會發生。

3 有效懲罰強度的量化

命題1、命題2和命題3提供了中央政府懲罰的量化標準,即只有當Ft和Fr滿足p(θh|mh)Ft>H-L和Fr+C>H-L兩個條件時,完全成功的完美貝葉斯均衡{(mh,ah;θh),(ml,al;θl)}才會實現,補償機制的有效實施才能得到保障。在該均衡中,p(θh|mh) =1自然成立。因此,為了確保完全成功的分離均衡實現,懲罰必須同時滿足Ft>H-L和Fr+C>H-L,懲罰強度與高補貼和低補貼的差距有關。如果增大H-L,為了確保污染產業轉移政策的實施,懲罰Ft和Fr也需要相應的增大。任何一個懲罰(Ft或Fr)過低,都將導致資源配置不均衡,如命題1和命題3,此時的均衡是不完全成功的。另外,通過沉沒成本和承接方被懲罰的風險成本的相互替代來防止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申請高補償。

4 結論與建議

本文嘗試構建污染產業轉移方和承接方之間基于補償申請的信號博弈模型,深入分析承接方對轉移方的有效補償機制,得到以下研究結論。

1)完全成功的分離均衡作為社會最優解是存在的。納入補償主動申請機制能夠有效緩解信息不對稱,促進承接方根據自身減排情況申請匹配的生態補償,同時轉移方給予相應補償,進而提高補償機制的有效性。

2)適量的懲罰是促進均衡實現的關鍵。當轉移方的懲罰滿足Ft>H-L、承接方的懲罰滿足Fr+C>H-L時,即可實現社會最優均衡。過度的懲罰會使得轉移方不斷提供高補償,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而過低的懲罰會使得轉移方不斷提供低補貼進而挫傷承接方高減排的積極性。

3)沉沒成本(C)和承接方被懲罰的風險成本(Fr)在防止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申請高補償方面具有可替代性,如果沉沒成本和風險成本之和高于高低補償之間的差額,低減排類型的承接方將不會為了高補貼而欺騙。

為實現完全成功的分離均衡,促進資源的最優配置,不能僅依賴地方政府(轉移方和承接方)的自覺性,中央政府必須采取一定的調控措施。

1)中央政府應加強信息透明度,鼓勵公眾監督,制定要求嚴格的生態補償申請標準,做到政策透明,以提高承接方的沉沒成本。

2)提高兩地政府的審核頻率也能增加沉沒成本,從而減少欺騙。

3)中央政府的懲罰能夠有效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但懲罰也應充分考慮轉移方的補償力度,懲罰強度應盡可能低,但也不應低于高生態補償與低生態補償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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