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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產權制度視域下農村再組織化的演進邏輯與實現路徑

2024-01-09 01:02趙國強
貴陽市委黨校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組織化公共性土地

趙國強

(中共諸暨市委黨校[楓橋學院],浙江 諸暨 311800)

一、問題提出

農民和土地的關系問題是我國的一個根本性問題。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在農村推進了合作化,逐步建立起人民公社體制,農民在政治、經濟上被充分組織起來。改革開放后,我國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總體上從組織化轉變為原子化。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深化農村改革,進一步明確提出要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在推動鄉村全面振興上下更大功夫,推動鄉村經濟、鄉村法治、鄉村文化、鄉村治理、鄉村生態、鄉村黨建全面強起來?!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把增強鄉村治理能力作為鄉村振興的關鍵內容,強調完善鄉村治理機制,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強化農村各類組織功能,激發農村內生動力,增強鄉村治理能力。要讓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農村的問題要依托組織去解決。要建設農民的美好生活,要實現鄉村振興,就必須將農民組織起來。[1]

當下部分農村基層黨組織弱化,鄉村建設投入大而集體經濟發展不足,小農經濟占比較高而農村規?;F代化生產不足,農民集體歸屬感和村落共同體意識不足,農民的生活重心已經由村莊向外轉移,農村整合的難度也持續加大。要實現鄉村振興,迫切需要鄉村的再組織化。這里的“再組織化”,既包含經濟層面農民經濟利益的一致性,也包含農民在政治、社會、文化等層面上基于一致性目標組織起來,成為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我們可以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這一角度梳理、分析農村社會組織化的變遷邏輯,探討黨組織領導下推動農村再組織化的路徑。

二、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村組織化變遷

土地是農村最重要的要素資源。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從人民公社的所有權經營權高度集中的兩權合一,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兩權分離”,再到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2]并推動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改革,農村社會相應地從“組織化”到“原子化”“再組織化”。

(一)土地改革和集體化運動使農村“組織起來”

1924年孫中山先生指出,舊中國“個人自由,四分五裂,一片散沙”。[3]新中國成立后,毛澤東同志指出,“我們應當將全中國絕大多數人組織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及其他各種組織里,克服舊中國散漫無組織的狀態”。[4]1949到1953年全國開展的土地改革運動,使3億多無地少地農民無償獲得約7億畝土地和大量的生產資料,[5]實現了農戶的土地私有制。隨著“三大改造”推進,我國推動農村合作制(從互助組,到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再到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并發展為農村人民公社,形成“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土地所有制,農民(社員)被組織起來共同勞動,根據“多勞多得”原則計算“工分”來分配成果。我國建立起城鄉戶籍制度,出臺限制農民自由遷徙、禁止轉工進城、規定農村土地種植種類和用途、[6]實行統購統銷等政策。正是依托于土地這一當時農村最重要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我們將農村組織起來,建立起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以人民公社和生產隊為主要形式的“整體性”社會。

這種“組織起來”,鞏固了農村土地改革的成果,避免了小農戶失去土地、農村土地兼并,實現了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的組織化。人民公社時期,農民被組織起來修建水利工程,在20年時間內使中國可灌溉耕地面積從18%提高到46%,修建了近2 億畝梯田[7]。農民依托所在生產隊進行生產和財富分配。人民公社發揮了集體勞動和生產互助的優勢,幫扶了生活困難家庭,避免了數千年來農村土地兼并和農民遭受高額地租盤剝,[8]并通過思想輿論和教育、醫療、水利等公共服務提升了農民的生活水平。但在人民公社的建立、運行過程中,基本核算單位不論是以公社(相當于鄉)為單位,還是以大隊(相當于村)為單位,或是以小隊(相當于自然村、組)為單位,都難以解決個體之間生產和分配的平均主義。究其原因,在于每個生產者都不能獨立承擔一部分農產品生產的全過程,在實行集體統一經營的條件下,難以找到真正體現按勞分配的有效形式。[9]除了在造水庫、挖塘泥、并田整地等適于人海戰術的領域外,在田頭等直接農業生產領域抑制了個體的創造性、積極性。因此,這一時期,雖然農村和農民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被組織起來,但是這種農村組織化是在限制農民流動和職業選擇下的強制政策安排,并非完全出于農民的自發和自愿,[10]沒有充分激發農民的創造性和生產效率。

(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使農村“原子化”

我國農村改革是從調整農民和土地的關系開啟的。[11]改革開放后,農村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民通過簽訂合約的方式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有了生產成果的剩余索取權,農民的積極性、創造性被激發出來。浙江聯產承包全面開花的1982 年,農業增加值增長15.7%。[12]伴隨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的快速推進,城鎮經濟活躍起來,勞動力需求增加,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二、三產業,社會流動性大大提高。1986 年底,全國登記在冊的進城農民達480萬人,加上未登記入冊的估計有1500萬人。[8]進城農民的主要經濟收入不再依賴土地,增加了不愿意或者無法離開農村的農民從土地或其他農村獲利機會中獲取收入的可能,在農村形成了新生中農群體。同時,因為浙江等東部農村在全國較早實現工業化和城市化,部分農村地區當地人流出,中西部地區進入的人口,甚至超過本地戶籍人口。

聯產承包責任制沒有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但是承包經營權歸農戶,家庭經營、自負盈虧。第二輪土地延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村集體喪失了調整土地的權力,同時隨著農業稅費的取消,集體經濟進一步弱化。伴隨二、三產業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吸納和新型城鎮化的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民流轉土地,土地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發生分離,農民在政治、經濟、生活上越來越少依附于村集體。村集體無法與農戶建立起雙向平衡的權利義務、責任利益關系[7],傳統農村社會的血緣、親緣、地緣基礎以及與此相關的宗族制度、親屬制度、民間信仰制度等構成整合農村社會的力量發生了極大變化。[13]村集體組織動員農民的能力逐漸弱化,農村從“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甚至“半陌生人社會”轉變,成為松散的農民“形式聚集”的生活生產空間和不定期利益博弈(換屆選舉等)的政治參與空間。農村公共空間萎縮、公共交往減少、公共服務缺位、公共規則解體、公共精神凋零,[14]人際關系疏松,農民之間互助、組織、協調、制約的功能弱化,農村呈現原子化狀態。[15]

(三)“三權分置”+股份制改革推動農村“再組織化”

原子化的農民處于農業產業鏈的中間生產環節,利潤較低,難以有效對接市場,也難以承接各級黨委政府支農惠農等公共資源。同時,鄉村振興也需要村集體發揮領導和服務功能。農業的規?;?、專業化以及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也要求土地等生產資料適度集中。這些都迫切需要農村重新組織起來。

通過“三權分置”和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改革,村集體把農民手中的土地、農房等資源集中起來,開展規?;洜I或與社會資本合作經營項目,既可增加集體經濟,又可增加農民收入。浙江率先在全國完成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29400 余個村(社)的3500 余萬農民成為股東。諸暨市山下湖鎮解放村由村集體出面將農戶3000 余畝土地經營權以“保底收益+股份+利潤分紅”的利益分配模式流轉給浙江米果果生態農業集團經營米果果小鎮項目,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獲得10%股份分紅和每年50萬元以上流轉服務費等,村里農民還在米果果小鎮工作獲得工資收入。

“三權分置”改革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機制,使農村通過集體資產經營、公共產品供給等推動再組織化。但這種再組織化還主要在土地資源集約化利用和利益股份化分配等經濟層面,在思想觀念、參與基層民主協商等農村政治治理、社會治理、文化治理領域還力度不足。如在農村公共環境衛生整治等工作中還存在著“黨員干部流汗干、群眾站在旁邊看”等問題。

三、農村再組織化的公共性建構

“公共性”的概念源于西方政治哲學領域,是“某一文化圈里成員所能共同(其極限為平等)享受某種利益,因而共同承擔相應義務的制度的性質?!保?6]公共性概念最具核心意義的要素包括共有性、公開性、社會有用性,以及作為一種社會理念,公共性是一種基于正義和公正,為達致公共善而努力行動的價值體系。[17]

新時代推動鄉村振興,不僅要在農業生產方式上將農民重新組織起來,更需要在村民自治、公共精神、治理方式上實現組織化,公共性應成為農村再組織化的基本特征和價值取向,通過在股份合作基礎之上的集體組織體系完善、社會組織培育、基層民主協商、利益分享聯結等制度設計,不斷提升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公共性水平。

社會建構主義的代表英吉·考爾在《全球化之道——全球公共產品的提供與管理》中提出了測度公共性的三角結構模型(圖1),提出公共性的三個維度的標準:即決策維度、消費維度和收益分配維度。決策的維度體現“參與”特征,“決策的具體問題便是公共領域內的產品劃分,產品的生產量,產品的存在形式,并決定如何將產品收益分配給所有的相關人等”。消費維度體現“包容”特征,即“公共產品的消費在個人與群體之間的非排他性”。收益分配維度體現“公平”特征,即“各個不同群體(公共產品的消費者)所獲得的受益程度”。①轉引自鄒英,劉杰.農村再組織化與鄉村公共性重構:社會范式下集體經濟的發展邏輯[J].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06).

圖1 公共性的三角結構模型

新時代,對我國農村而言,土地“三權分置”和股份合作制不會自然產生公共性,而需要黨組織領導,通過黨組織的組織力作為推動和整合力量,使農村黨組織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斗堡壘。同時,從國際經驗看,期待農民自發實現高水平的組織化,與已有研究中有關東亞國家農民合作成功實踐是相悖的。[18]因此,我們可以從公共性的三角結構模型出發,提出農村再組織化的公共性建構鉆石模型(圖2),其中黨組織是推動農村再組織化的領導力量,通過黨組織組織力建設強化對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公共性的領導與推進。

圖2 農村再組織化的公共性建構鉆石模型

(一)強化黨組織組織力建設

農村基層黨組織是黨在農村的戰斗堡壘,其組織力直接影響著農村組織化水平和公共性建構。要強化黨組織的組織力,健全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肩挑”、黨組織書記依法擔任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長等機制,強化黨組織在農村和農村基層組織中的領導地位,建立和完善以黨的基層組織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務監督組織為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各種經濟社會服務組織為補充的農村組織體系。強化村黨組織對鄉賢、社會組織、工商資本等各類群體的協調,建立協商式決策、包容性消費、共享式分配機制,以解決新時代農村再組織化中誰來組織、組織誰、如何組織、組織起來做什么、收益如何分配等問題。

(二)健全協商式決策機制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鄉賢、社會組織、工商資本、新村民等群體進入農村,加快了傳統農村社會的解構。要完善農村基層自治和民主協商機制,有序推動各主體表達利益訴求、維護自身權益,提高農民在農村政治關系中的話語權和農村政治活動中的博弈能力。要順應集體產權制度從封閉性向開放性轉變的趨勢,推動農村社會治理轉型,搭建更有效的群眾與政府對話與協商的平臺,積極發揮鄉賢、社會組織等在農村決策中的作用,提高農村決策的公共性水平。要完善村民議事、聽證、評議等工作機制,搭建陽光議事廳、百姓議事會等平臺,引導群眾、社會組織參與,規避派系、宗族和西方宗教勢力對農村社會的把控。如“楓橋經驗”發源地諸暨市楓源村深化“三上三下三公開”民主議事決策機制,農村事項由群眾共同決定,實現連續18年群眾零上訪。

社會組織是推動農村再組織化和公共性水平的重要力量。特別是在外來人口眾多的農村,要注重吸收外來人員中的黨員、代表??刹捎谜挝{或政黨嵌入的形式,引導農村社會組織有序參與農村決策、農村治理。如諸暨市推進“5+X”農村社會組織標準化建設,每個村成立鄉賢參事會、鄉風文明理事會等社會組織,設立公益創投基金,推動政府購買服務。通過將原子化的農村個體納入到各類社會組織中,重構分散性的個體利益表達機制,提升了農村的再組織化水平。

(三)健全包容性消費機制

要實現農村再組織化,必須強化公共精神,完善公共產品供給,優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公共屬性。組織開展農民運動會、農民豐收節等公共活動,凝聚村莊合力;建設文化禮堂、籃球場、社區公園等,豐富農村公共空間。水利灌溉、育秧棚、農機服務機構等農業生產服務設施,要在權衡成本與效益上實現公共福利最大化。健全農村社會福利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優化教育、醫療、就業、養老等服務,改變農村福利長期低度供給的狀態,為農民提供有效的、更多的福利保障和公共服務。如諸暨市建設村級愛心食堂245 家、覆蓋348個村社,覆蓋率70%以上,服務1.2萬余老人,并設置醫療室、服務室、休閑室、閱覽室、健身室,依托其開展政策宣講、健康醫療、文化娛樂、休閑健身、便民志愿等文明實踐活動,打造農村“一站式養老綜合體”。

(四)健全共享性收益分配機制

要完善農村股份合作經營機制,通過農村主體在村莊內部多方面的聯結,實現村民風險共擔、收益共享。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通過土地流轉、與工商資本合營等方式發展集體經濟過程中,村集體與農戶、村集體與工商資本應采用“保底收益+股份分紅”的分享型利益聯結機制,優先雇傭本村農戶,優先選擇鄉賢回歸資本,[19]使村集體、群眾、工商資本共同承擔風險,并分享工商資本下鄉的收益。要強化農村股份化治理,允許農村股東在養老、大病救助、子女教育等急需資金情況下將個人股份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內部進行量化、抵押、流轉。制定村民行為約束“負面清單”和勸導式“正面清單”,開展紅黑榜以及美麗家庭等各類評選活動,推動鄉賢、道德典型、家訓家風的思想教化。將股東年度或日常遵守村規民約、有關榮譽或懲處、鬧訪纏訪等行為量化成個人“善治積分”,納入“道德銀行”,開展差別化正反雙向積分制考核,積分考核結果與股份分紅等掛鉤,從而減少信訪、鄰里等矛盾,激發村民村落共同體意識和榮辱感,推動“收益共享”。

四、結論

當前,一方面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村中的精英群體外流,另一方面隨著人才、科技下鄉,新農人、工商資本、鄉賢等新的利益主體進入農村,村莊規模調整和成員更新使得農村組織化的主體結構更加復雜。鄉村振興的主體是組織起來的農民。新時代下農村的再組織化,要以強化基層黨組織領導為關鍵,把農民再組織化與深化農村改革特別是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結合起來,既要依靠傳統的農村集體組織,更要依靠鄉賢、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工商資本等新型主體;既要靠經濟利益的分享與聯結,更要靠民主協商、道德評價、村規民約等自治、德治、法治等方式;不僅要發揮農村外部如黨委政府的方向引導、資源注入,更要注重發揮鄉村社會的主體性,引導和推動農民自發開展深度的互助合作,實現農村社會的重構與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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