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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協同治理的運行邏輯與實踐路徑*

2024-01-10 13:42張麗艷
江海學刊 2023年6期
關鍵詞:司法協同主體

張麗艷

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傳統的單一部門治理模式難以應對日益多元的社會治理問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1)《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5頁。系統治理是黨的領導與多元共治的統一,是推進治理體系建設、提高治理效能的基礎和關鍵。加強系統治理,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完善的社會治理體系,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可以夯實中國式現代化的基石。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2)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2頁。法治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法治思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3)夏錦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創新》,《法學》2023年第6期。司法作為法治的重要環節,在社會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最高人民法院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便提出法院應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承擔社會治理責任,司法開始超越原有的糾紛解決功能,并逐漸發展為一種獨特的社會治理方式。(4)彭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模式之反思》,《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司法治理,即通過司法(5)本文所探討的司法僅指狹義的司法,亦即法院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的社會治理,是通過司法的途徑實現對社會糾紛的解決,進而發揮司法參與社會治理職能的治理方式,(6)王國龍:《鄉村治理中的司法治理——以一起鄰里宅基地糾紛案為分析樣本》,《北大法律評論》2017年第1輯。在現代國家治理體系中具有獨特的地位和作用。作為司法治理主體的法院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協同開展社會治理活動,可最大限度地助力達至“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目標。然而,實踐中雖有諸多關于司法協同治理的探索,但司法協同治理的整體功效并未充分發揮。近年學界對司法治理問題的研究較多,也有針對特定領域或特定地域的司法協同治理的研究,(7)張麗艷、夏錦文:《國家治理視域下的區域司法協同治理》,《南京社會科學》2016年第5期;梁平:《京津冀司法協同治理的模式轉型》,《河北法學》2019年第11期;周迪:《司法的流域性——兼論我國長江經濟帶司法協同治理》,《中國環境管理》2021年第3期。但鮮有引入系統科學相關理論對司法協同治理的研究。本文嘗試運用系統科學理論的協同論和系統動力學理論分析司法協同治理的理論基礎和運行邏輯,探尋其發展規律,并運用系統科學方法探究司法協同治理的實踐進路,為達至“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目標提供可供選擇的路徑。

司法協同治理的理論基石

社會治理新格局著力重構政府、社會、市場、民眾之間的新型關系,通過協商、合作、互動、共贏的方式,實現資源整合、秩序構建和治理效能提升。(8)夏錦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理論構建與實踐探索》,《江蘇社會科學》2018年第3期。司法主體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協同參與社會治理活動,可共同推動有序的社會治理新格局的形成。從系統科學角度來看,可把社會治理的復雜性當作系統性來研究,(9)戴汝為:《復雜性科學有關的幾個問題》,成思危主編:《復雜性科學探索》,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頁。社會治理是一個復雜巨系統,法治系統是其中的一個子系統,司法治理系統則是法治系統中的子系統。將司法置于社會治理這一復雜系統之中進行系統化規劃,才能更好地發揮司法治理系統與其他社會治理系統協同發展的疊加效應。系統科學理論的協同論強調復雜系統的子系統之間或子系統內部的各要素之間在互相作用的基礎上產生超出個體效應的整體協同效應,使系統從無序變為有序,從而形成新的系統結構。(10)張麗艷:《區域法治協同發展的復雜系統理論論證》,《法學》2016年第1期。協同論可為厘清司法協同治理的內在機理提供理論基礎。

(一)協同論的協同意涵

協同學的創始人赫爾曼·哈肯認為,協同學即“協調合作之學”,旨在發現結構賴以形成的普遍規律。(11)[德]赫爾曼·哈肯:《協同學——大自然構成的奧秘》,凌復華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13年版,第2頁。哈肯的協同觀點不僅強調功能的放大,而且注重新的、有序結構的產生;不僅在于量的積累,而且注重質的飛躍。(12)李輝、任曉春:《善治視野下的協同治理研究》,《科學與管理》2010年第6期。系統各部分之間互相協作會產生整體效應,這種效應可以使整個系統形成個體層次所不存在的新的結構。協同既是一種行為,也是一種動態發展的過程,其實質在于主體間協調合作、密切配合,子要素、子系統之間及其與外部環境之間通過對資源的共享與整合可以產生超出個體效應的整體疊加效應,這種疊加效應包括個體效應的增強、整體功能的放大和新的有序結構的產生。

(二)協同論與司法協同治理具有契合性

系統思維方法強調從整體出發看待問題,把復雜的系統分解成各個部分進行分析,尋求優化整個系統的方法。司法系統與法治系統的其他子系統以及社會治理其他子系統間都存在相互作用,這種作用可能是正向的、負向的或雙向的。負向作用會導致社會治理難度加大,反之正向作用則可助力實現協同共治。

協同論的核心在于關注復雜系統內部的子系統之間或子系統的要素之間如何在相互作用的基礎上產生正向的整體協同效應,這正與司法協同治理的內、外部協同發展問題具有契合性。運用協同論分析司法治理系統的內部結構要素之間及其與其他社會治理子系統之間的關系與協同問題,有助于厘清司法協同治理系統運行的動態過程,并在此基礎上探究有效的實踐進路。

司法協同治理的運行邏輯

司法協同治理系統的運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多元主體經由內、外部動力的驅動,在外部資源要素的支撐下,運用多樣的協同方式,促進不同層次的多維立體互動關聯,產生疊加協同效應的過程。司法協同治理系統是一個復雜的立體結構,可從主體系統、動力系統和協同過程等多個維度考察其運行的內在機理。

(一)司法協同治理運行的主體系統

司法協同治理主體系統包括三個層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論及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時指出:“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1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頁。據此,司法治理主體協同的第一個層次為司法治理主體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如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公眾等)之間的協同;第二個層次為法治系統中司法治理主體與其他法治治理主體(如立法主體、執法主體、準司法主體等)之間的協同;第三個層次為司法治理主體內部的協同,包括不同地域法院間的橫向協同、上下級法院間的縱向協同以及特定區域內(如京津冀、長三角、大灣區等)跨域法院間的協同。司法協同治理是通過協同主體之間的非線性聯動,(14)非線性,是指不按比例、不成直線,代表不規則的運動和突變。從而產生聚合效應,整個系統的行為可以簡化為其組成部分合乎規定的行為。(15)[美]約翰·霍蘭:《涌現:從混沌到有序》,陳禹等譯,上??茖W技術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頁。司法治理系統的運行及協同效應的產生還取決于司法協同治理系統與外部環境之間的能量和信息交換。這些外部環境要素主要包括政治環境要素、經濟環境要素、文化環境要素、技術環境要素等。司法協同治理主體系統如圖1所示。

圖1 司法協同治理主體系統

司法治理主體協同維度是協同運作的內部結構形式。協同主體間的互動耦合(16)耦合,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電路元件或電網絡等的輸入與輸出之間存在緊密配合與相互影響,并通過相互作用從一側向另一側傳輸能量的現象。后被應用到系統科學領域,是指系統要素之間通過良性的、正向的相互作用與相互影響,激發兩者內在潛能,從而實現兩者優勢互補和共同提升??蓪崿F優勢互補和共同提升。協同主體的協同程度決定了司法協同治理的效應向度。耦合作用和協同程度共同決定了系統在達到臨界區域時由無序走向有序的趨勢。(17)郝生賓、于渤、吳偉偉:《企業網絡能力與技術能力的耦合度評價研究》,《科學學研究》2009年第2期。在協同網絡中,主體通過運用各種要素進行不同形式的協同,進而產生整體大于局部的協同效應增值。所有的外部環境要素共同構成了協同主體的運行空間與平臺,這是司法協同治理有效運作的基礎。

(二)司法協同治理運行的動力系統

司法協同治理效應的產生離不開協同動力的推動。根據系統動力學理論,存在于復雜系統內的眾多變量在它們相互作用的反饋環里有因果關系。正是系統的相互聯系所構成的系統結構成為系統行為的根本性決定因素。(18)[英]邁克爾·C.杰克遜:《系統思考——適于管理者的創造性整體論》,高飛、李萌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頁。司法協同治理的動力系統主要由自動力系統和他動力系統兩部分構成。他動力系統是外生的,自動力系統則是內生的,起著決定性作用。內、外部動力系統可推動司法協同治理從無序、不穩定的狀態逐步趨于有序。司法協同治理的動力系統如圖2所示。

圖2 司法協同治理動力系統

1.自動力系統

司法協同治理的自動力系統涵蓋以下五個維度。

第一,深化司法改革推進司法協同治理。司法改革的關鍵任務是推進部門間的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司法改革的深化促進了不同地域和不同領域部門之間的協同合作,促使其形成更加協同高效的司法體制,以消除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和資源浪費,提高司法體系運行的效率。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會推動司法協同治理機制的建立。

第二,創新司法保障體系催生司法協同治理。推動社會創新發展,實現社會發展動力轉換,需要運用法治方式推動人才、資本、技術等要素的合理流動和高效組合,以優化創新資源的空間布局。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司法則是其中最有力的保障。司法保障體系的完善和創新催生了司法協同治理。同時,司法協同治理可有效地保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自由競爭的法治環境,對于調動社會創新的積極性至關重要。

第三,保障司法統一促進司法協同治理。司法統一關乎國家制度安排的實施效果,關乎國家司法的權威性,尤其關乎司法結果的公正性。(19)蘇澤林、李軒:《論司法統一與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中國司法》2009年第12期。我國法律規范本身較為抽象、概括,在法律適用上難免存在理解上的差異。這就需要開展司法協同治理來統一事實認定規則和法律適用標準,統一各級法院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彌補制定法的不足。

第四,加強司法民主推動司法協同治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20)《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34頁。加強司法民主建設可推動公民更廣泛地參與司法,與司法主體協同開展治理活動,實現司法與公民的良性互動。

第五,提高司法效率需要司法協同治理。公正與效率一直是司法活動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司法活動要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提高司法效率,以實現效益最大化。在當下司法資源不足的情況下,開展法院間以及司法治理主體與外部系統主體間的協同,可形成司法治理合力,從而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2.他動力系統

從歷史發展的邏輯延續來看,經由市場經濟、民主政治乃至于法治文化熏陶所形成的日趨開放、流動、去身份化的現代社會的來臨,構成了社會治理過程中司法機制創新的轉型空間。(21)李炳爍:《通過司法的基層社會治理:解釋框架與轉型空間》,《江蘇社會科學》2018年第3期。為社會治理一體化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是各級法院所肩負的共同政治責任和歷史使命。尤其是黨的二十大在促進社會協調發展方面提出了全方位的重大戰略舉措,這些戰略的實施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和推動,這為司法協同治理提供了深刻的政策背景和動力機制,構成了六個維度的他動力系統。

第一,促進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傳統司法格局下,地方法院在各類審判資源的分配和使用上各自為政,但部分司法事務具有內容同質性、地域不均衡性等特征。利用司法協同治理可將司法資源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優化整合,這無疑既可化解一些棘手問題,又能為社會協調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環境。

第二,加強民生保障的需要。人民性是社會主義司法的本質屬性。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場,也是傳統民本理念的創造性轉化。(22)夏錦文:《中華法系的深厚底蘊及其創造性轉化》,《江海學刊》2023年第1期。司法協同治理可增強司法治理能力,為民生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還可進一步提高社會治理綜合能力,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第三,解決跨域矛盾的需要?,F代社會的糾紛越來越復雜化,有些涉及不同領域,如涉及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企業經營等多個領域的糾紛,需要環保、土地、工商、法院等多個部門的協同。有些涉及不同地域,如長江流域環境保護問題,這些跨域矛盾的有效解決需要各地法院、各部門之間協同配合。司法協同治理可實現各地域、各領域部門之間的有機銜接,避免因信息共享不暢、資源浪費等問題導致跨域糾紛難以解決。

第四,發揮法治系統整體功效的需要。法治系統的子系統間的協同關系決定著法治系統從無序向有序狀態演變的過程。法治系統整體功效的發揮需要系統內部有機銜接和各子系統協同發展。司法協同治理機制的建立可以形成協同合作機制,以確保各主體能夠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并形成合力,從而發揮法治系統的整體功效。

第五,彌補治理力量不足的需要。無論是從治理機構還是治理技術方面考察,社會治理體系還需完善。與司法治理相隨,現代法律的形式理性化進程與地方性知識之間出現深刻矛盾,加上司法過程的儀式性與程序性帶來的疏離感,(23)魯籬、凌瀟:《論法院的非司法化社會治理》,《現代法學》2014年第1期。由此導致“當法律運行到司法階段時……法律適用對象之間出現了聯結微弱或關系間斷的情形”。(24)張洪濤:《法律洞的司法跨越——關系密切群體法律治理的社會網絡分析》,《社會學研究》2011年第6期。要改善這種聯結微弱的狀況需要借助協同的治理方式,通過司法協同來彌合法院與民眾之間的疏離感,彌補治理力量薄弱的缺陷。

第六,達成社會文化共識的需要。法治發展具有自身獨特而鮮明的文化意義。決定特定區域法治發展進程的歷史差異性的條件或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要從不同區域的文化傳統及其文化生活狀況中去找尋。(25)公丕祥:《區域法治發展與文化傳統》,《法律科學》2014年第5期。司法協同治理所具有的深厚的社會文化底蘊,必然成為社會文化共識賴以存在和發展壯大的有利“土壤”。

總之,司法協同治理的生成動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內在的發展需要,也包括外部的要求,這些因素共同作用,生成了司法協同治理發展的動力機制。動力系統促使多元主體不斷加強溝通和協調,形成高效、合作的協同關系,推動建立全面、可持續的司法協同治理機制。

(三)司法協同治理運行的過程

司法協同治理系統是一個由上到下、由點到面,多結構、多功能的復雜多維立體結構,某一次協同可能覆蓋多個層次,各個層次可能有多種不同要素的組合。因之,司法協同治理運行的過程是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動態過程。協同效應在結構生成過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26)[德]赫爾曼·哈肯:《協同學——大自然構成的奧秘》,第133頁。故可圍繞協同效應的生成過程探究司法協同治理運行的過程。自生自發秩序的形成是它們的要素在應對其即時性環境的過程中遵循某些規則所產生的結果。(27)鄧正來主編:《哈耶克讀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頁。在遵循規則的前提下,將系統的自身行為與系統間的行為相結合,協同效應便得以產生。具體而言,多元主體在動力系統的共同作用下,在不同的協同空間范圍內,通過多樣的協同方式進行全方位的協同運作,從而產生協同效應。司法協同治理的運行過程如圖3所示。

圖3 司法協同治理運行過程

在司法協同治理系統的內、外部結構中,各類主體都是協同中的活性節點,其中法院是引導協同的重要主體,也是各主體耦合互動的助推器。

司法協同治理運行的空間主要包括三個層級:一是在一個次級區域內,如江蘇省;二是在不同次級區域間,如江蘇省和浙江省;三是在特定區域內,如京津冀、長三角、大灣區等。不同空間的治理主體間的協同,可產生影響力擴大的協同效應。

司法協同治理運行的方式主要是合作和整合。在協同效應和功能最大化原則下,充分考慮各種方式的相容性、互補性和主體的信任程度等諸多要素,是發揮方式協同效應的重要前提。綜合利用多種方式開展全方位的協同是發揮正向協同效應的關鍵。

司法協同治理同樣離不開外部環境的支持。任何系統都在一定的環境中產生出來,又在一定的環境中運行、延續、演化,不存在沒有環境的系統。(28)許國志:《系統科學》,上??萍冀逃霭嫔?000年版,第24頁。作為發生在意識形態領域內的司法協同治理系統,以社會為依托,以人為研究對象,較易受到經濟社會環境、法律文化、司法理性、民眾心理等不可量化的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司法協同治理系統會從中汲取能量,并與外部環境進行信息和能量的交換,進而實現系統的協同發展。

在上述基礎上,司法治理主體在戰略、規則、組織、實施和環境要素等多方面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同,形成多維的“協同網絡”。多元主體有效地整合于協同平臺之中,并通過協同網絡中的協同節點進行鏈接,共同促使司法協同治理系統產生穩定的結構。

司法治理系統作為社會治理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微觀社會矛盾糾紛的靈敏顯示器和社會治理狀態的預警機,為法治的發展提供反思機制,并且可以促進社會制度變革與社會發展的平穩結合。(29)楊建軍:《通過司法的社會治理》,《法學論壇》2014年第2期。司法治理主體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協同所發揮的超出個體效應的疊加效應,有助于形成一個文明、理性、和諧的社會治理格局。

司法協同治理的實踐進路

立基于上文對司法協同治理運行邏輯的分析理路,可從戰略協同、規則協同、組織協同、實施協同和環境要素協同等層面進一步深入探尋司法協同治理的實踐進路,并采用系統分析、系統建模、系統優化等方法構建司法協同治理的具體路徑。多維協同網絡共同作用就能形成系統涌現性,從而產生整體效應。

(一)達成戰略協同共識

多元治理主體需要對協同達成統一的共識,才能開展相應的協同行為。多元主體從戰略上達成協同共識,并明確各自的權責劃界和功能定位,是系統治理能否形成最大治理合力的關鍵。協同戰略目標的制定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第一,戰略目標應與國家政治原則相契合。協同戰略目標的制定需充分領會不同時空環境下的政治大局,精確理解與把握社會變遷與國家轉型過程中政治方針的調校,并且將國家權力分工的基本格局、治理事項對于社會政治經濟的重要性、治理效果是否可能產生全局性負面效果等因素作為判斷法院是否涉足其中的基本標準。(30)魯籬、凌瀟:《論法院的非司法化社會治理》,《現代法學》2014年第1期。戰略目標還需建立在共同價值觀上,方能更具可行性。

第二,共同識別關鍵問題。多元主體針對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與識別,并考慮各種可能因素和變量,以確定最需協同解決的關鍵問題,如協同依據、協同范圍、協同實施主體、協同方式、協同流程等。只有明確了關鍵問題,才能確定戰略協同目標的方向和具體內容。只有在關鍵問題上達成戰略一致,才能為協同的具體實施提供指引。

第三,明確各方責任和優勢。多元主體需明確各自的責任和優勢,以便更好地制定協同目標。這需要各主體評估自身的資源和能力,并考慮其他主體的貢獻和作用,只有這樣才能建立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協同目標。

第四,制定具體的協同規劃。制定戰略協同目標還需明確具體的協同規劃,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以確保各方之間的合作暢通。在制定協同規劃時,要對協同規劃進行充分論證和評估。同時,建立監督和評估機制,以便監測協同目標的進展并及時調整,以確保達成預期效果。

(二)構建協同規則體系

規則層面的協同需要構建主體共同遵循的系統化規則體系,為司法協同治理提供法律和政策供給,以科學的規則化解司法協同治理中可能存在的潛在緊張關系,以規則之治實現戰略協同目標。系統化規則體系的建構要在堅持人民性和遵循憲法、法律的前提下關注社會生活條件的差異性和復雜性。具體而言,可先通過建立系統模型,模擬系統組成部分相互作用的過程,以評估不同協同規則的實施效果,繼而構建具有可操作性、可評估性和可變性的規則。

第一,建立司法協同治理系統模型。這是從規則層面構建司法協同治理規則的關鍵步驟。司法協同治理系統模型是治理主體之間相互協作的系統模型,包括主體、協同內容和方式、協同空間和協同流程等元素。在建立模型的過程中,需確定各元素之間的關系和作用,以及各元素對治理效果的影響因素。通過司法協同治理系統模型可全面了解多元主體之間的關系、作用和反饋機制,從而制定出最優的協同規則。

第二,制定具體的協同規則。在系統模型的基礎上擬定司法協同治理的具體規則,其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1)主體的職責。通過明確各主體的權力和職責,確定主體在協同中行為的界限。(2)協同的內容。協同內容中應明確協同的具體范圍及開展協同的方式等。(3)協同的流程。協同的流程應清晰明了,包括協同的啟動、組織、實施、評估等環節,以確保協同過程的可操作性和可控性。(4)信息管理。協同規則中應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和方式、信息互動的頻度、數據挖掘的協作等。(5)評估和反饋。制定有效的評估和反饋機制,可以激勵主體積極參與協同,同時可據此對協同規則進行及時改進和完善。

(三)建立協同組織系統

組織層面的協同是指通過建立專門的協同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司法協同治理。組織協同是實現協同和資源整合的重要方式。司法協同組織機構的成員應包括黨委、政府、司法機關、社會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等各方主體。在設計組織架構時需考慮各方主體之間的關系,并將各主體相互關聯,以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第一,由黨委領導協同治理組織系統。黨的領導制度是由一系列有關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規范構成的體系,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核心統領地位,是其他各項制度之根本。(31)蔣明敏:《國家治理現代化視域下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優勢與治理效能優化》,《江海學刊》2020年第4期。司法協同治理系統的子系統眾多,關系錯綜復雜,只有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協同治理的各方面、各環節,才能保證系統的高效運行。

第二,政府是協同治理組織系統的主導。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是社會治理的主要主體,在社會治理的各領域均應發揮主導作用。

第三,司法機關是協同治理組織系統的核心。其中,在法院內部,可建立專門負責協同的部門,以保證各級、各地法院的協同配合。在特定區域還可建立跨地域協同工作部門,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成立了“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司法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長三角地區的司法協同和內外聯動。

第四,社會組織是協同治理組織系統的重要參與主體。社會治理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治理功能。(32)[美]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余遜達、陳旭東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頁。社會組織通過參與社會治理、開展社會監督等方式,協助發現和解決問題。

第五,公眾是協同治理組織系統的重要組成。公眾參與可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強司法公信力。公眾參與還可促進司法機關與社會之間的有效互動。

(四)優化協同實施機制

優化司法協同實施機制,可加速系統疊加效應的產生。同時,加強對協同效果的評估,并及時調整、優化實施方案,能夠提高實施效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第一,優化協同實施過程。首先,應建立系統模型,運用層次分析法對協同實施的影響因素、協同實施的過程等進行分析和評估,再通過調整模型中的參數預測協同實施的效果。其次,綜合考慮協同規則的可操作性、可評估性和可變性等因素,及時調整和改進協同實施過程。最后,對協同實施過程進行實驗和驗證,確定最優的協同規程,以確保各主體之間的協同合作達到最優狀態。

第二,建立協同實施評價系統。對協同實施進行系統評價是實現協同實施優化的關鍵。采用系統評估方法對協同實施狀況進行評估,通常從以下幾方面展開:一是流程評價。流程評價即評價協同實施是否順暢,各主體間的協同配合是否協調一致等問題,并提出改進方案。二是效果評價。效果評價需要首先確定協同實施效果的評價指標和標準,建立協同實施效果的數據分析和統計模型,進行數據采集和處理。再對協同實施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協同實施效果的影響因素,評價是否實現了預期目標。三是反饋評價。反饋評價主要通過專家評估和問卷調查等方法收集協同規則實施后各協同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等信息,以不斷完善協同實施機制。

第三,建立協同實施監督機制。協同監督機制可確保協同組織在協同過程中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監督機制包括設立監督委員會、建立監督制度等。監督委員會應由多元主體組成,可對協同治理主體在協同過程中的各項協同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以確保協同治理組織系統能夠良性運作。

(五)培育協同環境要素

外部系統環境是司法協同治理的生存土壤,其優化可為司法協同治理提供全方位的養料。

第一,創建信息共享機制。信息共享可消除信息壁壘,提高信息準確性、及時性和數據互通程度,實現數據資源的整合和利用。通過創建信息共享機制,可以促進司法與社會的良性互動。(33)宋保振:《智慧社會背景下司法治理的理念轉變與實踐創新》,《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4期。

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標準和規范,明確信息的來源、內容、形式和傳遞方式等。其次,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平臺,加強信息的采集、整合,采用信息熵、信息流量等方法,對共享信息進行分析,確保信息的有效傳遞和利用,為協同提供科學精準的數據支持。再次,建立信息共享數據模型,采用信息流動分析方法優化信息共享流程,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質量。最后,對信息共享效果進行評估,分析信息共享的優缺點和影響因素,找到最優的信息共享方案,同時建立信息共享的安全保護機制,保護信息安全。

第二,優化風險防控機制。風險防控是保障司法協同治理有效運行的重要屏障。運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等方法對風險來源及其影響進行分析,找到最優風險防控方案,降低風險對司法協同治理的影響。首先,明確風險的來源和類型,建立風險防控的標準和規范,分析風險防控的目標、內容、方法等,建立風險防控模型。其次,建立風險防控監測和預警機制,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制定風險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理風險事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確保司法協同治理的安全和穩定。

結 語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需要進行系統化的治理。系統治理是黨的領導與多元共治的統一,是提高治理效能的基礎和關鍵。司法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意義自不待言,法院與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協同開展社會治理活動,是統籌推進系統化治理的一種有效方式。運用系統科學相關理論分析司法協同治理的運行邏輯,并運用系統科學方法構建其實踐路徑,是一種新的嘗試。然而系統科學方法的進一步運用還有待后續研究的深入,只期能為司法協同治理機制的建構提供一種可能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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