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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罰金刑辯護的理論內涵與實踐完善

2024-01-11 03:24袁相亭
中國刑警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裁量罰金量刑

袁相亭

(吉林大學法學院 吉林 長春 130012)

1 引言

財產辯護圍繞刑事被追訴者的財產權益展開,與傳統的以人身權益為核心的人身辯護相區別。陳瑞華曾在傳統的五種辯護形態之外提出的“刑事辯護的第六空間”(由刑事辯護衍生出來的民事代理業務)與財產辯護存在相似之處[1]。閔春雷則首次對財產辯護的概念予以提煉,從被追訴人自我辯護權的角度對刑事辯護下定義,即財產辯護是“被追訴人為維護自身財產權益,針對刑事訴訟中‘查扣凍’財物措施的合法性、涉案財物追繳的公正性及財產刑建議的恰當性進行反駁或辯解的訴訟活動?!盵2]本文認為財產辯護可分為廣義的財產辯護與狹義的財產辯護。廣義的財產辯護指一切與刑事被追訴者財產刑權益相關的辯護活動,包括以財產刑為核心的量刑辯護、以涉案財物為權利保護對象的辯護活動,甚至從理論上而言被告人逃匿的案件中其家屬仍可為其委托辯護律師,此時律師的辯護活動也屬于財產辯護的范疇。狹義的財產辯護單指圍繞財產刑展開的辯護活動,從財產刑的種類而言,狹義的財產辯護又可分為罰金刑辯護與沒收財產刑辯護。

相較于沒收財產刑辯護,罰金刑辯護更具有代表性。一方面,罰金刑在刑事審判實務中的適用率遠高于沒收財產刑,罰金刑辯護的影響范圍更廣。根據相關調查數據顯示,2000年至2010年浙江、福建、廣東、重慶等地的基層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的罰金適用均值為55.6%[3]。近年來罰金的適用率更是有所提升。以重慶市渝北區2021年審結并上傳至裁判文書網的刑事案件為例,全年共審結各類刑事案件總計483件,其中涉及罰金刑的案件387件,占當年審結刑事案件總數的80.12%,然而被判處沒收財產刑的案件僅2例,占比為0.41%??梢?,罰金刑已廣泛適用于刑事審判實踐之中,急需罰金刑辯護介入以保障刑事被追訴者的財產權益。另一方面,在單位犯罪中,對單位的懲罰方式只有罰金刑而沒有沒收財產刑,因此罰金刑辯護可以運用于單位犯罪案件,從而滿足企業合規改革的需要。因此,本文將罰金刑辯護作為研究對象。

罰金刑辯護作為一項新型辯護形態,對辯護理論帶來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罰金刑辯護是財產辯護的重要子形態,促使刑事辯護理論分類新方式--權利分類法--的形成,也即根據辯護所保障的權利類型的不同,刑事辯護可劃分為人身辯護和財產辯護。權利分類法的底層邏輯則是從權利出發,以權利為分類標準、為辯護目的,因此人身辯護和財產辯護的分類方法能更為完整的保護刑事被追訴者的各項權利。另一方面,罰金刑辯護能有效推動刑事辯護的整體化進程,提供整體思維應對刑事訴訟中的諸多問題。刑事辯護的整體化不僅意味著辯護理論的逐步充實,還要求我們以整體的目光看待刑事辯護。刑事被追訴者所面臨的問題不可能只有一個,這要求辯護律師“通過整體思維考慮每一種可能性,并試圖找到創造性的方法來最好地重新解決導致當事人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糾纏不清的無數問題?!盵4]

盡管罰金刑辯護有著重要的理論價值,罰金刑的高適用率和企業合規改革也對罰金刑辯護提出了現實需求。然而傳統的刑事辯護無論是從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側重于保障刑事被追訴者的人身權利,對于如何保障刑事被追訴者的財產權利的關注不夠,不僅鮮少有文章提及刑事辯護中的財產權保障,刑事辯護實務中也較少有律師對財產的問題作出回應。在量刑辯護方面則直接表現為集中辯護資源為生命與自由而辯,缺乏對罰金刑的有效論辯,導致多數案件的被告人只能消極接受罰金裁量結果。以往的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重心也在于規范自由刑的裁量,而在罰金刑的裁量方面既缺乏具體的裁量方式又缺乏相應的裁量程序,導致罰金刑辯護難以展開。隨著刑事實體法對罰金刑的豐富以及量刑改革的逐步深入,罰金刑的量刑規范化問題被提上日程。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對確定罰金宣告刑的基本原則以及部分犯罪罰金刑的具體裁量方法予以規范,掀起了罰金刑適用規范的制定熱潮。于今年出臺的安徽省《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范的實施細則(試行)》、浙江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均涉及罰金刑的裁量方式??梢灶A見,未來各省份將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對罰金刑的適用問題紛紛予以回應,罰金刑辯護缺乏實體指引的問題逐步得到緩解。但是罰金刑辯護仍面臨著罰金繳納能力關注度不足、罰金刑量刑建議空泛化、罰金繳納方式機械化等難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對罰金刑辯護是什么以及如何實現展開論述,在罰金刑辯護尚欠缺理論研究及實踐積累的情況下,界分罰金刑辯護的基本內涵,提煉罰金刑辯護的主要特征,闡述罰金刑辯護的基本功能,介紹罰金刑辯護的實踐困境,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2 罰金刑辯護之理論內涵

什么是罰金刑辯護?其在實踐中以何種樣態表現出來?罰金刑辯護究竟要實現什么樣的功能?這是研究罰金刑辯護需要回應的基礎性問題。本文從辯護的目的出發,將罰金刑辯護定義為以說服法院不判處或者少判處罰金為目標的辯護形態?!罢f服法院將罰金、沒收財產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內,這是律師量刑辯護的有機組成部分”[1]321,罰金刑辯護在本質上屬于一種量刑辯護。由于量刑的內容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根據被告人在刑事裁判中被剝奪的權利類型,量刑辯護又可分為從量刑角度說服法院不判處死刑的生命辯護,以自由刑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為目的的自由刑辯護,以爭取輕緩罰金刑或者沒收財產刑為目的的財產辯護和以爭取輕緩的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為目的的政治辯護這四類子形態。罰金刑辯護便是廣義的財產辯護與量刑辯護重疊的部分,其前提是對定罪沒有爭議但對量刑存在異議,其目的是說服法院作出從輕、減輕、免除或不判處罰金刑的裁決,其手段也是通過提出影響罰金刑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進行辯護,罰金刑辯護屬于前述第三類量刑辯護的內容。

2.1 罰金刑辯護的特性

自由刑辯護是研究罰金刑辯護的最佳參照物,屬于人身辯護的一個分支。所謂人身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益為保護對象的一種辯護形態,自由刑辯護專指以說服法院免除、從輕、減輕自由刑為目的的辯護活動。由于身體的自由屬于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故自由刑辯護最直觀地歸屬于人身辯護,又因其以輕緩的自由刑刑期作為辯護目標,因此在技術層面又歸屬于量刑辯護,而傳統的量刑辯護便是以自由刑辯護作為主要辯護方向。罰金刑辯護與自由刑辯護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相同點在于兩者都是在定罪方面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僅對量刑作出的辯護活動,不同點則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2.1.1 罰金刑辯護的辯駁對象為罰金刑量刑建議

罰金刑辯護是一項具有針對性的辯護活動,主要圍繞著控方對罰金刑的量刑建議展開。一方面,“辯護職能相對于控訴職能而存在”[5],律師的辯護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以刑事控訴的邏輯為基礎開展,法院不告不理,辯方則不訴不辯。另一方面,根據控方的指控制定辯護方案是最行之有效的辯護方式,“發現控方指控不當并成功辯駁最能體現辯護的實質作用”[6]。罰金刑辯護的目的不是推翻刑事指控或者爭取輕緩的自由刑,而是辯駁控方關于罰金刑的量刑建議。罰金刑辯護所關注的問題是控方是否應當提出罰金刑的量刑建議以及提出的罰金數額是否準確,控方是否全面考慮了影響罰金刑的量刑情節以及所依據的量刑證據是否真實可靠。辯護律師在庭前通過量刑協商影響控方的罰金刑量刑建議,在法庭上通過推翻或者削弱控方的指控進而說服法官作出輕緩的罰金刑裁決。

2.1.2 罰金刑辯護在策略上具有涉財性

維護刑事被追訴者的財產權是罰金刑辯護的主要功能,并且大量需判處罰金的案件都是涉財類案件,區分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亦是罰金刑辯護的實現路徑之一,而罰金刑辯護的目標也在于說服法院不判處或者少判處罰金刑。一言以蔽之,罰金刑辯護從起點到終點都是緊緊圍繞財產展開。因此罰金刑辯護在策略上展現出極強的涉財性,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注重區分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厘清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是法庭確定罰金刑的前提,因此律師圍繞財產屬性展開的辯護活動是實現有效的罰金刑辯護之關鍵。一方面,要想了解刑事被追訴者的財產狀況,就必須區分其中的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而合法財產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刑事被追訴者的罰金繳納能力,進而影響到罰金刑的裁量。另一方面,非法財產不僅是追繳的對象,非法財產中的違法所得也是部分罪名確定罰金刑的基準,律師在這類案件中所做的罰金刑辯護工作主要圍繞違法所得的數額展開,剔除不屬于違法所得的部分。

第二,把握地區間、不同時段經濟狀況的差異。罰金刑涉及具體的金錢數額,受到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較大,特別是在無法確定被告人的經濟狀況而刑法又缺乏罰金認定標準的情況下,各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會成為罰金的重要認定標準,而這一標準在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年份都存在差異①各地在制定罰金刑裁量規則時也將經濟發展程度作為影響罰金的重要因素。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第1條第2款規定:“判處罰金應當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薄督K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標準指導意見》)第41條第4款規定:“財產刑應與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因此辯護律師不能盲目地追求同案同判,需具體考察相應時間段內該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像代理民事案件一般關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

第三,以被告繳納罰金能力作為罰金數額辯護的切入點。除了從犯、自首、認罪認罰、前科等與自由刑共用的量刑情節以外,罰金刑還受刑事被追訴者財產狀況的影響,正如邊沁所言“罰金刑應該總是根據罪犯的財產作出調節”[7],《量刑指導意見》也明確將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作為確定罰金數額的因素。那么律師在進行罰金刑辯護時需充分考慮被告人的經濟能力(包括現有的經濟能力以及潛在的經濟能力),提供的證明被告人是否有能力支付罰金(包括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罰金的能力)的證據。同時辯護律師還需提醒法院被告人所承擔的家庭負擔,需要贍養的人數。必要時辯護律師還可根據被告人的經濟狀況采取貧困抗辯手段,以被告人遭遇了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而無力支付罰金為由,說服法院酌情減免罰金刑。

而在部分刑法未明確罰金量刑基準或者已確定的量刑基準無法滿足實踐需求的情況下,圍繞罰金繳納能力的辯護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前者表現為部分罪名規定為無限額罰金,例如刑法第141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三檔刑罰都設置了罰金刑,但均沒有限制罰金的額度,亦沒有確定罰金的裁量基準;后者表現為刑法雖對罰金刑的確定基準予以明確,但實踐中出現了該基準無法適用的情況,例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罰金刑以“違法所得”作為確定基準,但是實踐中存在沒有違法所得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前述罰金確定基準失靈[8]。這類案件中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與此相應,律師的辯護空間也會更大。此時的罰金刑雖然沒有最高額度的限制,同時也沒有最低額度的要求,律師應充分地進行罰金刑辯護,為被告人爭取低額罰金①例如,在熱某某販賣毒品罪一案中,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販賣毒品四氫大麻酚55克為由提起公訴,經過律師的有效辯護,最終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元。參見:(2016)新0104刑初597號。。自由刑辯護中刑罰的限度被明確限定,在不同犯罪情節下刑事被追訴者所受的刑罰受到了嚴格的限制,辯護律師在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情況下難以打破刑罰的最低限度。而罰金刑量刑基準的缺失或失靈給辯護律師為“貧困犯”爭取最低額度罰金帶來機會,此時通過向法院說明被告人的特殊經濟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情況,往往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結果。

2.1.3 罰金刑辯護在結果上具有涉他性

罰金刑從其誕生之初就因其可能違背刑罰止于一身原則而飽受爭議,批判者認為罰金缺乏個人性質,因為罰款的執行不僅影響到刑事被追訴者,也影響到其家庭[9]。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被告人全部財產應保留其個人及扶養的家屬必要的生活費用,卻沒有考慮被告人在被判處罰金后其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刑法在設置罰金刑時缺乏人性化安排,導致刑事被追訴者的家庭難以得到制度上的保障[10]。罰金刑的這一詬病也為罰金刑辯護結果的涉他性埋下伏筆,除非罰金刑辯護的結果為法院不判處罰金,否則無論罰金的數額多少都有可能牽連到無辜者。也正是由于罰金刑辯護結果的涉他性要求律師在辯護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刑事被追訴者個人的情況,還需考慮無辜者受牽連的程度。

罰金刑辯護結果的涉他性體現為以下三點。第一,在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罰金刑辯護的結果通常不由刑事被追訴者承擔。由于未成年人往往沒有支付罰金的能力,對其判處罰金往往會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為繳納[11]。因此辯護律師需充分考慮罰金造成的被告家屬及其他監護人替代處罰的負擔,收集并提供證據向法庭予以說明。第二,在刑事被追訴者需要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罰金刑辯護的結果可能會對被害人能否得到恰當的賠償產生影響。雖然刑法第36條規定了民事賠償優先原則,但受傳統的以懲罰為主的執法觀念,執法者欠缺對被害人利益的考量。因此辯護律師可從執行的角度提醒法官罰金數額對民事賠償的沖擊,以此說服法官對罰金刑與民事賠償進行科學配比。第三,罰金刑辯護結果的涉他性還表現為可能對刑事被追訴者的債權人產生影響,因為罰金刑的判決及執行會影響刑事被追訴者的還債能力,這要求律師考察并向法庭說明刑事被追訴者的債務情況。

2.1.4 罰金刑辯護注重協調自由刑與罰金刑的關系

犯罪情節同時決定著自由刑與罰金刑在責任層面的上限,從外部表現形式看這兩種刑罰在并罰時總體上呈現正比關系[12]。那么在自由刑與財產刑存在并罰可能時,律師會依據自由刑與罰金刑之間的量刑均衡展開辯護工作。第一,重視罰金刑與自由刑的共有量刑情節,主要包括坦白、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累犯、前科。雖然這些共有量刑情節具有調節罰金刑與自由刑的功能,但是在實踐中對罰金刑和自由刑的調節程度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有學者對盜竊罪的罰金刑進行實證研究后發現,在數額小于40萬的盜竊案件中,坦白和自首對罰金刑的調整幅度小于《量刑指導意見》設置的這兩種量刑情節對自由刑的調整幅度[13]。律師在甄別、搜集有利于被告人的共有量刑信息后,需向法官論證這些量刑情節對自由刑和罰金刑分別造成的影響,說服采納辯方的量刑意見。自由刑的裁量結果也是判斷罰金刑裁量結果是否準確的標準之一,如果律師發現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在自由刑方面產生了影響,但罰金刑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從輕或減輕,可據此向上級法院提出量刑不公的辯護意見。第二,根據自由刑的辯護結論計算罰金刑的數額,實現自由刑辯護與罰金刑辯護的良性互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根據自由刑確定罰金數額的情況,每增加一定期限的自由刑,罰金刑的數額也相應增加,有學者將其歸納為罰金的自由刑公式②例如 2010年施行的《江蘇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標準指導意見》第42條第2款規定:“對于并處罰金,而法條未作數額幅度規定的,個罪基準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500元為基數,每增加一年,罰金增加2000元……”這種情況下自由刑與罰金呈一次正比關系。參見:文姬.我國罰金刑裁量方法的改進.清華法學,2021(6):46-48。。在這種情況下,自由刑辯護的結果會對罰金刑辯護產生直接影響,律師對自由刑的有效辯護能夠起到輔助罰金刑辯護的作用。最后,之所以強調自由刑與罰金刑在總體上成正比,是因為通常情況下兩者是在同一量刑幅度內同步增減,但仍存在罰金刑的從寬幅度大于自由刑的空間。例如在《刑事審判參考》第829號案例朱勝虎等非法經營一案中,一審法院認定王秋香具有坦白、從犯情節,判處自由刑時予以從輕處罰,判處罰金刑時則予以減輕處罰,控方以此為由提起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析中指出影響自由刑和罰金刑的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判處罰金時需考慮刑事被追訴者繳納罰金的能力,不同調節因素會導致罰金刑與自由刑并不必然同時從輕或減輕[14]。那么律師在針對罰金進行辯護的過程中應發揮出罰金刑辯護的靈活性,結合罰金繳納能力這一特殊影響因素促使比自由刑從寬幅度更大的罰金刑量刑結果形成。

2.2 罰金刑辯護的功能

為什么要強調罰金刑辯護?罰金刑辯護究竟要實現什么樣的功能?這是研究罰金刑辯護需要回應的問題。如今多數案件中關于自由刑的裁量都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后產生,而罰金刑的裁量結果似乎是在黑箱中產生。律師對罰金刑辯護的運用有利于打破罰金裁量黑箱現象,發揮出罰金刑辯護的保障功能和調節功能,下文對這兩項功能予以具體論述。

2.2.1 保障功能:維護刑事被追訴者的財產權益,使刑事訴訟中的權益保障更為周延

利益性是辯護權的基本屬性,“刑事辯護旨在保護屬于權利主體的被指控人的合法利益”[8]8。毋庸置疑,權利保障是刑事辯護的主要功能。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是現代人權的基本組成部分,對這三項權利的限制或剝奪是刑法對抗犯罪所產生的必要的惡,那么作為利益性權利的辯護權在刑事訴訟中所要維護的合法利益也主要由這三項權利構成。易言之,刑事辯護不僅要維護刑事被追訴者的生命與自由這兩項人身權利,還需保護其財產權。與自由刑辯護不同的是,罰金刑辯護所構建的是以財產權保障為核心的理論和體系,將“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財產權保障”這一重要命題引入到刑事辯護之中,以克服刑事辯護的功能性缺陷。為刑事被追訴者的財產權提供程序性保障已成為現代刑事訴訟法的根本任務之一[15],以權利保障為終極使命的刑事辯護也應加入財產權保護的陣營之中,罰金刑辯護的出現則是刑事辯護對此作出的回應,將刑事辯護中的權利保障問題擴展到財產權的范疇,使刑事被追訴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為周延的維護。

2.2.2 調節功能:避免罰金刑裁量失衡,實現差異化下的量刑公正

罰金刑辯護能有效預防不必要的裁量行為,避免罰金量刑失衡。我國的量刑規范化改革關于自由刑的部分已經到了深化階段,而關于罰金刑的部分仍處于起步階段,法官對罰金刑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的裁量行為有些是必要的,有些是不必要的,其擁有的自由裁量權越大,不必要的裁量行為發生的可能性便越高,關于罰金刑的裁量亦是如此?!安灰磳Σ昧?,要反對不必要的裁量”[16]。罰金刑辯護的重要功能之一便是反對法官在判處罰金刑時作出的不必要的裁量,并提供理由說服法院作出必要的裁量。由于罰金刑裁量規則的缺乏,有的法官在判處罰金時較為隨意,對自由刑的裁量充分考慮了量刑情節的影響,但對罰金刑的裁量部分欠缺考慮,因此從司法實踐中可以觀察到自由刑因從輕、減輕情節得到減緩、罰金刑卻沒有得到相應減緩的現象,罰金刑的數額也呈現出精準度不足的傾向,甚至出現過度罰金的情況。律師在針對罰金進行辯護時,主要任務便是向法院提出影響罰金刑的從輕、減輕以及不判處的量刑情節,避免法官遺漏甚至不考慮相關情節。罰金刑辯護是一項分毫必爭的工作,律師對影響罰金的全部因素予以科學、合理地考量能夠有效促進罰金量刑的精準度。需要強調的是罰金刑辯護并不是要限制自由裁量權,罰金刑的個別化原則需要法官擁有足夠的自由裁量權,否則會導致裁判結果的僵化,律師的作用在于促使法官充分考慮各量刑情節,實現罰金量刑的精準化。過度罰金是典型的不必要裁判行為,包括罰金刑超過法定最高數額、與犯罪情節嚴重不相稱以及沒有判處罰金的必要性卻判處了罰金。罰金刑辯護抑制不必要裁量的作用體現為識別過度罰金并采取法律途徑予以救濟。

罰金刑辯護有助于維護裁量“過程的一致性”,實現差異化下的量刑公正。我國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大體上是以結果為導向的,通過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實現裁判結果的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發布的《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更是以“同案同判”的形式強化了對裁判結果一致性的追求。如果將這種適用于自由刑的裁量邏輯應用于罰金刑之中,很可能會產生實質不公正的結果。罰金刑中的量刑公正并不代表著同類案件的罰金數額相同,即便是兩個犯罪情節、量刑情節均完全相同的案件,自由刑部分的裁量結果可以做到同判,但是罰金刑的數額可能相差甚遠。因為罰金刑給被告帶來的負擔不均等是其遭受質疑的根本原因,同等罪量下不同的被告被判處相同的罰金,對較富裕的被告而言,罰金的懲罰作用相對較小,對于貧窮的被告則是極大的負擔,扭曲了罰金刑領域的量刑公正原則。也就決定了罰金刑辯護與自由刑辯護在功能上的差異性,現階段的自由刑辯護所維護的是裁判“結果的一致性”,罰金刑辯護則必須考慮罰金刑的個別化與具體化,通過維護裁量“過程的一致性”以實現差異化下的實質量刑公正①“結果的一致性”意味著對類似罪行的判決應該是一樣的,不管罪犯的特殊特征如何。根據這條規則,判決基于嚴格的準則,禁止司法差異化。與之相對的概念便是“過程的一致性”,強調法院判決過程的一致,而不是最終結果的一致,這種方法也被稱為‘目的驅動的量刑統一性’(uniformity as purpose-driven sentencing),意味著量刑應促進刑事處罰的特定目的。換言之,量刑應該基于理性的、分析性的過程。參見: KANTOROWICZ-REZNICHENKOE,Day Fines: Reviving the Idea and Reversing the (Costly) Punitive Trend[J].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2018:333-349。。罰金刑辯護為被告及其辯護人就罰金刑問題在法庭上展開論辯提供了施展的空間,為罰金裁量提供辯方視角,令影響罰金刑的個體化因素為裁量者所關注,避免裁判遭受具體化不足之虞,促使裁量結果產生于控辯雙方的共同參與而不是裁判者的專斷。辯方充分地參與程序體現了刑事訴訟的程序公正性,確保裁判結果產生于理性的裁量過程,促進罰金負擔均等化的局面形成,避免刑事被追訴者被判處無法承擔的罰金刑。

3 罰金刑辯護之實踐困境

為了解罰金刑的適用情況以及罰金刑辯護的實踐情況,本文采用分層抽樣的方法,根據全國第七次人口普查中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比例,隨機抽取樣本1000份②本文的數據主要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并針對財產刑的適用及辯護情況對3名法官和17名律師進行了訪談。第一,計劃抽取樣本1000份,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比例,分別抽取的樣本數如下:北京16份、天津10份、河北54份、山西25份、內蒙17份、遼寧30份、吉林17份、黑龍江22份、上海18份、江蘇61份、浙江47份、安徽44份、福建29份、江西33份、山東73份、河南71份、湖北42份、湖南48份、廣東90份、廣西36份、海南7份、重慶23份、四川50份、貴州27份、云南34份、西藏3份、陜西28份、甘肅18份、青海4份、寧夏5份、新疆18份。第二,由于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與2021年7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重點對罰金刑的量刑方式予以規范,同時為了解最新的罰金刑量刑情況。故本文將判決時間設置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第三,本文采取隨機抽取方法。關鍵詞設置如下:裁判結果“罰金”、案件類型“刑事案件”、文書類型“判決書”、案由“刑事案由”、法院層級“全部”、審判程序“刑事一審”,然后分別點擊不同的省份隨機抽取樣本。以河北為例,本文輸入上述關鍵詞后顯示樣本數為105份,需要將這105個判決氛圍54個等距,105/54≈2,因此前50份樣本每隔一個間距抽取一份,最后四份樣本在剩余的5份判決書中抽取。。其中有兩個樣本為危險駕駛罪,未記載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一個樣本為盜竊罪,未記載被告人的盜竊金額,均為無效樣本,遂剔除,最終得有效樣本997個。其中有57.45%的案例罰金數額低于5000元,17.12%的案例罰金數額為5000元至10000元,21.88%的案例判罰金數額高于10000元③此處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5000元至10000元”則不包含本數。。罰金數額的平均值為17347.79元,眾數為2000元,最大值為1300萬元,最小值為1000元。數據顯示,罰金刑不僅存在數額差距顯著的現象,罰金刑量刑失衡的問題仍舊沒有得到解決,大量罪行嚴重性和量刑情節相似的案件,罰金刑的裁量結果卻相差較大。例如,陸某危險駕駛案與劉某危險駕駛案的財產刑量刑影響因素基本一致,前者判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后者則被判處罰金11000元④陸某危險駕駛案參見:(2022)粵1971刑初4948號,劉某危險駕駛案參見:(2022)粵0606刑初2831號。這兩個案件均由廣東省的法院處理,排除地區間罰金數額的差異。劉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48.68mg/100mL,陸某為148mg/100mL,兩者均為初中文化水平,且除坦白、認罪認罰以外無其他量刑情節,均被判處拘役1個月10天,緩刑3個月。故兩者的罪行嚴重性和量刑情節基本一致。。前文提及,罰金刑辯護在實現量刑的實質均衡方面有著重要意義,主要表現便是通過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緩解罰金刑量刑失衡的問題。

在抽取的997個樣本中,有333個樣本有辯護律師進行辯護,辯護率為33.4%,其中北京的辯護率最高,為55.56%。辯護律師關于罰金刑量刑的辯點主要集中在自首、坦白、立功、認罪認罰、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單位)諒解、積極退贓、初犯、偶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老年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追訴人的罰金繳納能力等從輕減輕量刑情節。關于罰金繳納能力的辯護主要從被追訴人的學歷、工作情況、本人及其家人身體狀況、需要撫養或贍養的家庭成員情況等方面入手。罰金刑辯點及其頻次如表1所示。律師在開展財產刑辯護的過程中,主要面對三個方面的困境。第一,罰金繳納能力對量刑的影響力遭到忽視,辯護律師對此展開的辯護活動基本沒有被采納。第二,大量案件存在控方未提出明確的罰金刑量刑建議的情況,律師難以有針對性地反駁罰金刑指控。第三,罰金繳納方式機械化,大多數被追訴人需在罰金繳納方式未短期內一次性繳納,辯護律師難以展開罰金繳納方式之辯。

表1 罰金刑辯點及其頻次

3.1 罰金繳納能力對量刑的影響受到忽視

前文已多次提及罰金繳納能力對罰金刑辯護產生的重要影響,作為一項罰金刑所特有的量刑影響因素,缺乏罰金繳納能力可作為從輕、減輕罰金刑的量刑情節,因此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缺乏罰金繳納能力是罰金刑辯護的重要著力點。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便將罰金繳納能力作為影響罰金的量刑情節,此后,各省份也相應出臺規范性文件予以回應①例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江蘇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標準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十五種常見犯罪適用罰金刑、緩刑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會在刑事判決書中表明罰金刑是在綜合犯罪情節和罰金繳納能力的基礎上予以裁量的。刑事被追訴者的繳納能力能否成為影響罰金數額亦是刑法學家爭論的一個問題。直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量刑指導意見》專門將被告人的繳納能力作為確定罰金宣告刑的原則性規定。罰金繳納能力雖已被正式確定為影響罰金刑的量刑情節,實踐中辯護律師提出的關于罰金繳納能力的辯護意見卻極少被采納。

在上述財產刑辯點中,犯罪預備與認罪認罰的被采納率高于99%,賠償并獲得被害人(單位)諒解、積極退贓、坦白、自首的被采納率均高于80%,犯罪未遂、初犯、偶犯、立功、老年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被采納率均低于60%。被追訴人的罰金繳納能力的被采納率則為8.33%,處于最低水平。罰金刑各辯點的被采納率如圖1所示。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追訴人本人及家人患病、有需要撫養或贍養的家庭成員等與罰金繳納能力相關的辯護意見,有法院認為這些情況與案件定罪量刑無關,也有法院在未言明理由的情況下做出不予采納的裁決。例如,在方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中,辯護律師在提出量刑辯護意見是強調,方某某家庭情況特殊,需要贍養患病父母、撫養兩個孩子,并向法庭提交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方某某父母的住院病例。法院認為這些證據與案件量刑沒有關聯性,故不予采納該辯護意見②參見:(2022)陜0626刑初78號。。在肖某某、郭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中,對于辯護律師提出郭某某系孤兒,成長環境特殊的,請求法院減免罰金的辯護意見,法院對此并未說理,直接裁決不予采納③參見:(2022)贛0827刑初152號。。大量案件忽視了罰金繳納能力對罰金刑量刑的影響,辯護律師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很難發揮作用。

圖1 罰金刑各辯點被采納率

3.2 控方的罰金刑量刑建議空泛化

實踐中廣泛存在罰金量刑建議空泛化的情況,律師難以根據具體的罰金刑量刑建議提出有針對性的辯護意見。筆者在訪談中了解到,有部分辯護律師認為目前罰金刑辯護最大的困難在于檢察院較少提出明確的罰金量刑建議,在沒有具體數額作為參照的情況下很難展開辯護工作,尤其在案件所涉嫌罪名配置的是無限額罰金刑的情況下,罰金刑辯護更加缺乏有效指引。根據筆者的觀察,實踐中存在兩者罰金刑指控模式,分別為罰金刑具體指控模式和罰金刑概括指控模式。前者表現為“自由刑刑期+并處罰金(人民幣)xx元”,明確了自由刑刑期和罰金刑的數額,也有少量檢察院會提供罰金刑的量刑幅度供法院裁量;后者表現為“自由刑刑期+并處罰金”,在自由刑方面提出了具體或一定幅度內的量刑建議,在罰金刑方面則僅表明建議判處罰金,未明確罰金刑的具體數額或幅度。在抽取的997個有效樣本中,有121個判決未記載檢察院的罰金刑指控情況,故剩余876個樣本可供分析。其中采取罰金刑具體指控模式的樣本有469個,采取罰金刑概括指控模式的樣本有407個,罰金刑概括指控的比率達46.46%,其中寧夏、天津、山西、湖南、云南、青海六個省份未明確罰金數額量刑建議的比率均高于70%。罰金刑具體指控模式與罰金刑概括指控模式比例如圖2所示??梢?,實踐中控方不對罰金刑提出具體量刑建議的情況較為普遍。同時,指控中涉及的量刑事實大多是罰金刑與自由刑共用的量刑事實,其中尤以反映法定量刑情節的事實為甚,缺乏對罰金刑特有的量刑事實的關注。當前關于罰金刑的指控既缺乏具體的罰金數額,又未充分考慮影響罰金刑的全部量刑事實,導致庭前的罰金刑協商難以進行,庭上的罰金刑辯論缺乏針對性。

圖2 檢察院罰金刑具體指控模式與罰金刑概括指控模式比例

3.3 罰金繳納方式缺乏人性化考量

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辯護律師可據此與法院協商合理的罰金繳納計劃,提高被追訴人繳納罰金刑的可行性。然而,在筆者選取的樣本中共有1228名被告人(單位)被判處罰金刑,扣除37個沒有顯示罰金繳納方式的樣本后,剩余1191個樣本,其中并沒有樣本存在被追訴人與法院達成還款計劃的情況。法院在裁定罰金繳納方式時缺乏人性化考量,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院指定的罰金繳納期限較短。數據顯示,有376個樣本顯示被追訴人已在判決形成前預繳罰金,占樣本總數的31.57%。在未預繳罰金的815個樣本中,法院指定的罰金刑繳納期限最長為三個月,最短為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法院最頻繁指定的罰金繳納期限為10個月,出現頻次為572次,占比48.03%;其次為1個月或30日的罰金繳納期限,出現頻次為129次,占比10.83%。其他罰金繳納期限為2日、3日、5日、7日、15日,出現頻次分別為2次、32次、21次、6次、2次。罰金繳納方式比例如表2所示。第二,大量判決明確要求被追訴人一次性繳納罰金。有104個樣本顯示法院要求一次性繳納罰金,其中有61個樣本顯示“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繳納”,28個樣本顯示“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①也有的判決表述為“判決生效后30日內一次性繳納”。,8個樣本顯示“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3個樣本顯示“判決生效后一次性繳納”,2個樣本顯示“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一次性繳納”,1個樣本顯示“判決生效后3日內一次性繳納”,1個樣本顯示“判決送達時一次性繳納”。根據對比,筆者發現除判處緩刑的案件以外,法院指定的罰金刑繳納期限均短于被追訴人的實際服刑期限。這意味著,如果被追訴人沒有罰金繳納能力的,要么選擇在自由刑服刑結束后,賺取資金償還這筆國家債務;要么由被追訴人的親友代為繳納罰金,筆者選取的樣本中便有4名被追訴人的罰金由其家屬代繳。當然,也不排除被追訴人逃避繳納罰金的可能性。靈活的繳納方式有利于提升罰金刑的執行率,提高被告人繳納罰金的可行性,那么繳納方式辯護應成為罰金刑辯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實踐中法院指定的罰金繳納期限較短、繳納方式機械化,預繳罰金更是存在先定后審之嫌,繳納方式之辯難以展開。

表2 罰金繳納方式比例

4 罰金刑辯護之完善路徑

罰金刑辯護面臨著罰金繳納能力關注度不足、罰金刑量刑建議空泛化、罰金繳納方式機械化這三項困境。前兩項困境可從制度的層面予以解決。第一,建立罰金刑繳納能力評估制度,將罰金繳納能力納入法庭審理的范疇。第二,優化刑事指控體系,提升罰金刑量刑建議的精準度。第三項困境則需要法院積極踐行人性化的罰金刑繳納方式,辯護律師應主動與法院協商罰金繳納計劃。

4.1 建立罰金刑繳納能力評估制度

量刑規范化改革是從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兩個維度展開的,起初的量刑實體規范以自由刑為邏輯起點,主要確定的是自由刑的量刑方法,最新的《量刑指導意見》初步將罰金繳納能力確定為罰金刑的裁量因素,為辯護律師提出繳納能力之辯予以的實體支撐,但是繳納能力之辯在程序層面遇到的問題尚缺乏關注。實體規范對自由刑的側重導致實踐中的量刑審理程序著重解決的也是自由刑的裁量問題,罰金刑的裁量只是刑事審判附帶解決的問題,甚至出現不對罰金刑展開法庭調查和辯論的極端案例。需將罰金刑的裁量問題納入法庭審理的范疇,查明僅影響罰金刑的特定量刑事實,建立罰金繳納能力評估制度。法庭調查環節不僅要查明自由刑、罰金刑共有量刑事實,還需要查明罰金刑特有的量刑事實,其中極為重要且常被忽視的便是被告人的罰金繳納能力。具體而言,罰金繳納能力的評估在實現罰金刑的實質公正以及提高罰金刑的執行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法庭調查環節極少涉及被告人的財產狀況。建立罰金繳納能力評估制度旨在促使法官組織控辯雙方圍繞罰金繳納能力進行舉證質證,強調控方出示證明被告人財產狀況相關證據的義務,法官可要求控方出具被告人財產清單或者財務狀況報表,并對此予以查明。如果法官認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評估罰金繳納能力,則可主動調查被告人開支、儲蓄、個人收入及家庭收入等情況,并結合其潛在掙錢能力對其罰金繳納能力作出判斷。在法庭調查結束后仍舊缺乏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法官才可將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判處罰金的參考標準。如果控辯雙方對罰金繳納能力存在爭議的,應被納入法庭辯論環節。那么在定罪辯論結束后,法官組織控辯雙方就罰金繳納能力及其對罰金刑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辯論,聽取罰金刑量刑的建議和意見。當然,經過對罰金刑的審理,法官應在判決書中作出回應,加強裁判文書在罰金刑裁量方面的說理。

值得注意的是,罰金繳納能力的評估結果不僅是影響罰金刑量刑的重要因素,也可將其作為判斷被追訴人是否有履行罰金能力的重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公布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2條將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作為是否可以減刑的考量因素,第41條明確罰金刑屬于財產刑判項。易言之,罰金刑的履行情況會影響到自由刑的減刑。監獄在上報的減刑意見書中通常會明確反映罰金刑履行情況,對于未履行罰金刑的被追訴人,法院一般會裁定不予減刑。那么對于沒有履行能力的被追訴人而言,其服刑期限很可能長于有履行能力的被追訴人。富人比窮人更有可能重獲自由。為保障減刑裁量的公正性,罰金繳納能力應被納入考量范疇。法院發現被追訴人沒有罰金繳納能力的,則不將履行情況作為減刑的必要條件。

4.2 提升罰金刑量刑建議的精確度

控方提出的罰金刑量刑建議是罰金刑辯護的抓手。實踐中廣泛存在的罰金刑概括指控模式,致使罰金刑辯護失去方向。有必要完善刑事指控體系,提升罰金刑量刑建議的精準度。第一,罰金刑的量刑建議應做到精確。各地檢察院應避免采用“并處罰金”的表述代替罰金刑量刑建議,根據個案的罪行嚴重性和量刑情節做出精準的罰金刑量刑建議。通常情況下,檢察院應在量刑建議中明確罰金刑的具體數額,如果案件爭議較大的,檢察院也可以提出一定幅度的罰金刑量刑建議。第二,應說明提出罰金刑量刑建議的理由。雖然大部分酌定量刑情節對自由刑和罰金刑均會產生影響,但仍存在部分僅影響罰金刑的量刑情節,例如前文所述的罰金繳納能力以及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差異。因此,檢察院對量刑建議的說理不能局限于罰金刑與自由刑的共有量刑情節,還應關注僅影響罰金刑的量刑情節,說明這些情節對量刑建議的影響程度。第三,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針對罰金刑的量刑協商應成為量刑建議形成前的必經程序。罰金刑是量刑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刑法配置了罰金刑的罪名,罰金刑應當成為量刑協商的內容。在單位犯罪以及單處罰金刑的認罪認罰案件中,罰金刑則是量刑協商的唯一內容,如不允許對罰金進行協商將導致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不公[17]。從實踐的角度考察,允許控辯雙方圍繞罰金刑進行協商,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追訴人因罰金問題不同意認罪認罰或者上訴[18]。故檢察院應主動將罰金刑納入量刑協商的范疇,達成財產刑量刑合議。第四,將罰金刑納入量刑建議審查范圍。具體而言,法院在審查量刑建議時,發現罰金量刑建議缺乏具體數額或者數額不當的,可以告知檢察院作出調整。檢察院調整后,罰金數額恰當的,法院予以采納;罰金數額不恰當的,依法作出判決。強調法院的審查工作能有效緩解罰金量刑建議空泛化的問題,使罰金刑辯護有了反駁的對象。

4.3 踐行人性化罰金繳納方式

刑法第53條未限定罰金繳納期限的時長,還提供了一次和分期兩種繳納形式,實質上是對罰金刑的繳納方式做出的人性化規定。然而,司法實務更為關注如何方便、快捷地執行罰金刑,忽視了罰金繳納方式的可行性及其對執行率的影響。例如,在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中,其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萬元。其已繳納罰金25萬元,法院要求其在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剩余罰金。吳某很難在人身自由受限的情況下,在短短的一個月內獲得人民幣1275萬元①參見:(2022)滬03刑初61號。。實際上,已有少數法院開始采用人性化的罰金繳納方式。例如,在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中,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要求羅某某在刑滿釋放后1個月內繳納罰金。這種做法能有效避免了由被追訴人的親友代為繳納罰金刑,同時指定相當長的罰金繳納期限,使其有機會在服刑結束后依靠自身能力繳納罰金②參見:(2022)湘0407刑初1號。。因此,筆者建議實務部門創新人性化的罰金繳納方式,必要情況下與被追訴人達成可行的罰金繳納計劃。一方面,制定科學的罰金繳納期限。由于罰金以金錢的形式進行繳納,有的被追訴人需要通過變賣房屋、車輛等財產或者向他人借款才可籌集到資金;并且罰金刑的繳納受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的影響,相對于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被害人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刑的執行具有滯后性。因此,法院可根據罰金刑的數額、被追訴人的罰金繳納能力、自由刑的刑期以及其他情況做出綜合考慮罰金繳納時常。另一方面,合理運用分期繳納形式。針對數額較大、被追訴人經濟困難,難以一次性繳齊全部罰金的情況,法院可具體參考民事案件的還款計劃,制定首次繳納的罰金份額、分期繳納的罰金數額及繳納日期。例如,《江蘇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標準指導意見》第46條規定:“判處緩刑,經審核確因家庭困難等情況的,首次繳納的罰金不得少于罰金總額的60%?!鞭q護律師在罰金繳納計劃的形成過程中也應發揮積極作用,積極圍繞罰金的繳納期限和繳納形式進行辯護。辯護律師發現被追訴人難以在短期內繳納罰金刑的,應及時告知法院相關情況,說服法院指定適當的繳納期限。在刑事被追訴者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罰金的情況下,律師還需說服法院作出分期繳納罰金的判決,并與法院協商出可行的分期繳納計劃。

5 結論

隨著我國社會富裕程度的提高,金錢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罰金刑辯護的重要性也逐步提升。林山田提出的罰金刑所具有的剝奪物質享受自由的本質在現代社會愈加凸顯出來[17]526-527,罰金刑可能使刑事被追訴者陷入了無形的債務人監獄之中,從這個角度而言,罰金刑辯護維護的不僅是刑事被追訴者的財產,也是一種特殊形態的自由,理應受到重視。在任何可能判處罰金刑的案件中,罰金刑辯護都應成為有效辯護的有機組成部分,以此來維護刑事被追訴者的財產權益,實現罰金裁量的實質正義。實踐中罰金繳納能力對量刑的影響受到忽視、罰金繳納方式機械化、罰金刑量刑指控空泛化的問題,導致罰金刑辯護難以發揮實際效果。有必要建立罰金繳納能力評估制度、提升罰金刑量刑建議的精確度、踐行人性化的罰金刑繳納方式,為罰金刑辯護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此外,罰金刑辯護仍有許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例如,如何降低未成年人案件中罰金刑辯護結果的涉他性?如何在協調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間量刑均衡的同時又能促使法院充分考慮罰金繳納能力的差異?如何識別過度罰金并采取法律途徑予以救濟?而本文所討論的罰金刑辯護只是財產辯護的一部分,在可能判處沒收財產刑的案件以及涉及財物處置的案件中,財產辯護如何具體展開?財產辯護的子形態之間(比如罰金刑視野下的財產辯護與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中的財產辯護之間)如何實現有效銜接?可見,財產辯護是一個復雜的命題,需以審慎、整體的目光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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