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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網絡游戲賬號交易侵財行為的司法規制

2024-01-11 03:24王鵬飛展嘉文
中國刑警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賬號行為人財產

王鵬飛 展嘉文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陜西 西安 710063)

1 引言

《2022年中國游戲產業報告》顯示,2022年中國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2658.84億元,游戲用戶規模達到6.64億。其中移動游戲和客戶端游戲作為網絡游戲類的代表,實際銷售收入在總收入中占比超過95%,用戶規模占比更是超過了98%①參見: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2022年中國游戲產業報告》正式發布[EB/OL].(2023-02-14)[2023-03-05].http://www.cadpa.org.cn/3271/202302/41574.html。。在網絡游戲產業迅猛發展的背景下,盡管當前絕大部分游戲運營商都明令禁止網絡游戲賬號交易(以下簡稱“賬號交易”),以《騰訊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為例,該協議2.6條表明,游戲賬號所有權屬于騰訊,玩家僅享有使用權且不得轉讓②參見:騰訊游戲.騰訊游戲許可及服務協議[EB/OL].(2022-12-23)[2023-03-12].https://game.qq.com/contract.shtml。。但基數龐大的游戲玩家自然而然地產生了賬號交易的客觀需求,出現了與游戲運營商兩相對峙的局面,諸如以“交易貓”為代表的第三方賬號交易中介平臺也應運而生。與此同時,依托賬號交易這一“灰色領域”而生的不法行為亦隨之濫觴。

近年來,借著賬號交易幌子而進行的違法活動已呈高發態勢。例如,2021年1月24日,胡某因缺錢而將其網絡游戲賬號出售給鄧某,并當即修改了游戲賬號的登錄密碼和綁定手機號碼,雙方約定胡某不得找回。當晚,胡某后悔出售該賬號,遂通過好友驗證的方式申訴找回該游戲賬號。法院審理后認為,游戲賬號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是可交易的現實化商品。胡某將游戲賬號出售后又找回,在違反鄧某意志的情況下,竊取已為鄧某占有的游戲賬號,而鄧某支付對價卻無法登錄、使用游戲賬號,胡某的行為使鄧某合法財產遭受損失,已構成盜竊罪①參見:中國法院網.出售游戲賬號后又反悔男子偷偷找回被判刑罰[EB/OL].(2021-11-26)[2023-03-19].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11/id/6399477.shtml。。

顯然,上述行為實際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受損,通過財產犯罪對其進行規制,是一條兼具經濟性和可操作性的路徑。對此,也有學者呼吁從立法層面作出調整以保護虛擬財產[1]。通過全新的立法固然可以平息目前該領域內的各種論爭,但是出于對刑法體系穩定性的考量,在對現有法律作出解釋即可解決問題的前提下,無需徒增成本去修改法律。然而遺憾的是,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均未達成以財產犯罪來規制該類行為的共識,致使針對網絡游戲賬號交易的刑法保護仍處在進退維谷的尷尬處境。一方面,對于網絡游戲賬號的法律屬性和刑法體系地位訖無定論,進而適用何種罪名更是無從談起;另一方面,涉案賬號價值的認定標準至今眾說紛紜。對于前者,雖然學界主流觀點支持通過財產犯罪實現直接規制,但其中也不乏較為極端的觀點,提倡通過數據犯罪的認定實現間接規制[2]。

2 涉網絡游戲賬號交易侵財行為規制的無序現狀

在選取研究樣本時,考慮到當前網絡游戲玩家數量規模過于龐大,進行賬號交易時選擇的途徑和平臺自然也紛繁復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貓”“5173”“淘手游”“轉轉”等第三方賬號交易中介平臺以及玩家間的私下交易,因此僅以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交易貓”賬號交易平臺作為研究樣本。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檢索數據庫中,以“交易貓”“游戲賬號”為全文關鍵詞,以“刑事案由”為案件類型,共命中97份刑事判決書,篩除無關、重復文書12份后,得到有效判決85份。其中共涉及四項罪名,分別是70例詐騙罪、13例盜竊罪、1例保險詐騙罪以及1例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通過梳理案件事實及裁判理由發現,行為具體表現為出售賬號獲利后又找回賬號、假借賬號交易名義騙取錢財、虛構交易糾紛事實理賠保險金等,均呈現出被告人一方獲益,而被害人一方的財產遭受不同程度損失的特征,因此相關行為均可歸納為刑法上的侵財行為。

2.1 同類行為表現在定性上罪名抵牾

通過分析比對這85份樣本案例,發現實務中在認定此類案件的行為性質時,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具體表現為不同行為人均實施了找回已售出賬號的相同行為,但卻被法院判處不同罪名。這一矛盾現象不僅體現在財產犯罪與數據犯罪間的錯亂,也表現為財產犯罪內部盜竊與詐騙的沖突,如表1所示。

表1 爭議樣本案例對照表

2.1.1 同類行為在數據犯罪與財產犯罪二者間存在定性錯亂

如上表中案例一和案例二,行為人王勇與金某琦的行為方式幾乎完全相同,即通過向游戲運營商申訴的方式重新取得對已售出賬號的控制,并都實際造成了被害人財產損失的結果,但卻被定性為不同罪名。這一矛盾的尖銳性,也在相關學者的案件梳理中得以印證,2018年至2021年間,與盜竊“網絡游戲裝備”相關的44份判決書中,有22份認定為盜竊罪,同樣也有22份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3]??梢?,對這類行為的性質認定存在偏差并非偶然現象,而這背后也牽涉著學界長此以往的觀點對峙。譬如,有學者提出,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就宣示著爭議的終結,此后不論被侵犯的虛擬財產是否屬于刑法上的財物,都應認定為數據犯罪,不應再以盜竊罪論[4]。此類觀點比比皆是①劉明祥、歐陽本祺、姜金良、袁海鴻等學者也持這種觀點,認為應當以數據犯罪認定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而不應再以盜竊罪論處。,更有甚者提出了虛擬財產毫無價值,“讓虛擬財產永遠待在虛擬世界”的說法[5]。然而,現實給予了回應,自2017年以來,85份樣本案例中僅有1例判決將此類行為認定為數據犯罪,這恰已說明在司法實務中顯然已經普遍接受了財產犯罪認定路徑的客觀現狀。

探析實務中在定性方面存在上述沖突之原因,當圍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第一,對行為的法益侵害類型有所混淆。財產犯罪和數據犯罪分屬刑法不同章節,保護法益自然也大相徑庭。前者規定在刑法第5章節“侵犯財產罪”,關于財產犯罪的法益保護范圍一直爭論不斷,基于不同的研究視角,已有觀點包括所有權說或本權說、占有說、中間說,以及法律的財產說、經濟的財產說、法律與經濟的財產說[6]。盡管在財產犯罪具體的保護法益上眾說紛紜,但不置可否的是,這些處在爭議中的學說均屬于抽象概念上的“私法益”范疇。而數據犯罪規定在刑法第6章第1節“擾亂公共秩序罪”,其保護法益也尚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與“數據安全”之爭,然不論選擇其中的任一法益,都是屬于公共秩序范疇的“公法益”,由此與財產犯罪所保護的“私法益”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第二,對侵財行為的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缺少區分。如案例一中,行為人金某琦的確通過使用提交注冊資料向微信申訴的“數據手段”進行犯罪,但這一行為顯然是受其“欲重新奪回游戲賬號的控制權”的目的行為所支配,而不是單純針對數據本身所進行的非法獲取、刪除、修改、增加等行為。且最終導向的結果是被害人遭受了財產損失,并非招致數據本身被侵害的風險。此外,這也成為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理由之一[7]。據此,數據犯罪的保護法益理應限定在數據安全或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公法益”之范疇內,而不應將以數據作為工具、媒介侵害傳統法益的行為認定為數據犯罪[8]。

2.1.2 同類行為在財產犯罪內部存在盜竊和詐騙的選擇沖突

通過對比上表中案例二與案例四,二者不僅在行為結構上一式一樣,甚至連出售的游戲賬號都是騰訊旗下的工作室運營的,進而通過申訴的流程也毫無二致。但是在此前提下,卻被分別定性為盜竊罪和詐騙罪,可見行為定性時確有盜竊罪與詐騙罪不分的現象。在13例盜竊罪判決中,行為全部表現為行為人通過申訴手段將已出售賬號找回;而在70例詐騙罪的樣本案例中,有多達14例與盜竊罪判決中的行為表現相同,但卻被定性為詐騙罪。

盜竊罪與詐騙罪間的區分,一貫是財產犯罪研究的關鍵問題,學界就此提出的區分標準亦可謂莫衷一是,具體包括處分行為說、行為手段說以及綜合判斷說[9]??傮w而言,目前兩罪的區分基本上是以處分行為說為藍本,在具備處分行為的前提下,進一步圍繞“處分意識”和“財產損失”展開實質判斷。就“處分意識”而言,“處分意識必要說”為有力說,通常認為成立詐騙罪不僅需要處分意識,還對處分意識的內容有所要求,既要認識到財產轉移,還要對被轉移的財產與自己存在相關性有所認識[10]。此外,處分行為還應具備自愿性,甚至需要具備即時性[11]。在“財產損失”方面,且不論詐騙罪究竟是“自我損害型”還是“溝通交往型”犯罪,學界基本已達成“財產直接減損原則”的共識[12]。

基于上述標準,可對上述案例四的行為進行實質界分。該案中的一系列行為可以簡化為“雙方完成交易-行為人獲得價款-行為人找回賬號-被害人遭受損失”,其中對于實行行為的把握涉及被害人是否存在財產處分行為,因此顯得尤為重要。通常,由于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的行為系行為人找回賬號的行為,這也是致使本案進入刑法規制范疇的核心行為,故應將“找回賬號”的行為認定為實行行為。在這一語境下,可以較容易地分辨出“找回賬號”系行為人所為,且作為找回行為對象的賬號,不存在成為被害人處分行為對象的空間。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被害人的財產處分行為,而是行為人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無參與的情形下,通過違背其意志的方式使得其喪失對游戲賬號的實際控制。據此,處分意識、處分的自愿性和即時性則更是無從談起。

原本到此便可得出結論,但考慮到還有“一連串行為論”的存在[13],該案的實行行為還有從“完成交易”延續到“找回賬號”的討論空間,據此有必要進一步從“處分意識”和“財產損失”兩個方面作深入闡釋?;谶@一視角,隨著行為從“找回賬號”到“完成交易”的提前,被害人處分的財產只能是其用于購買賬號的金錢。顯然,被害人對其支付的價款是用于購買賬號這一事實有所認識,認定其支付行為具有自愿性也無可厚非,但即便具有處分意識和處分的自愿性,也不可能認為其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符合“財產直接減損原則”。該原則要求被害人的處分行為導致行為人無須采取進一步的舉動就足以造成其財產損失,然而顯而易見的是,行為人必須通過“找回賬號”的行為加以配合才足以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至此,可以得出結論:本案中行為因缺乏財產處分行為要素無法構成詐騙罪,應當將“售出后又找回賬號”這一類行為定性為盜竊罪。從形式上看,這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員對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異同未能準確區分,進而導致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混同。而進一步挖掘背后的原因,實質上是實務中處理此類案件時的類型思維匱乏所致。

2.2 涉案賬號價值在定量上標準混亂

通過分析比對85例研究樣本,實務中除了對行為定性問題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以外,在賬號價值的定量問題上,也存在認定方案各行其道的現象。

2.2.1 一般標準:以實際受損金額為準

一般而言,認定涉賬號交易犯罪的數額是以實際受損金額為準,這一點在研究樣本中得以體現。在85例樣本案例中,通過結合受害人實際受損金額以及行為人退贓退賠金額進行判斷,有81例樣本案例采用被害人實際受損金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依據。這一認定標準不僅在財產犯罪判決中被廣泛采用,在僅有的1例數據犯罪中也得以應用,因此可見該標準具有普遍適用性。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被害人實際受損金額時,還必須考慮被害人購入賬號后對賬號進行了充值的情形。目前看來,實務中對待被害人購入賬號后進行充值的行為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

持肯定態度的觀點認為,應當將充值的部分直接認定為被害人的實際受損金額。例如,在上表的案例三中,行為人將自己的大話西游賬號在“交易貓”平臺出售,被害人通過“交易貓”平臺以10000元價格購得該游戲賬號,又通過支付寶給行為人800元的交易手續費,交易完成后被害人又在該賬號內充值6184元人民幣。4日后,行為人通過網易郵箱申訴的方式將售出的賬號修復歸自己使用。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取被害人的游戲賬號價值1698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而持否定態度的觀點則認為,在計算被害人的實際受損金額時不予認定充值部分。以黃某雄盜竊案為例,2016年11月8日,行為人將自己的“夢幻西游”游戲賬號以4000元價格出售給文某豪,一個多月后,文某豪通過“交易貓”平臺將該游戲賬號以42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害人。2017年9月12日,行為人通過向網易公司申訴,以提交原始注冊手機號等資料的方式將該游戲賬號所有密碼修改。2019年12月17日,行為人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0000元(據此可知被害人購入賬號后,充值金額接近16000元)。法院判決認為,行為人采用秘密手段盜取屬于被害人所有的游戲賬號,價值人民幣4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①參見:(2019)皖0223刑初316號。。

對比二者可知,雖然二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損失接近(僅有3000元差距),但由于前案例中將被害人購入賬號后充值的金額計入了游戲賬號價值(即實際受損金額),而后案例中未將被害人購入賬號后充值的部分計入游戲賬號價值,直接致使兩個案例實際認定的犯罪數額相差近12800元。最終,在犯罪數額定量偏差過大的情況下,前案例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后案例被告人僅被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

2.2.2 特殊標準:以價格鑒定結果為準

經過篩查樣本案例,實務中以價格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果認定賬號價值的是極少數情況,僅有4例判決采用此方案。由于游戲賬號的交易具有變動性,實際成交價格與賬號評估價值理論上不可能完全等同,可能會出現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表現為價值評估金額大于實際受損金額。例如,在上述案例二中,行為人先后三次出售游戲賬號后又找回的行為,實際獲贓分別為2500元、2700元及1800元,共計獲贓7000元。但是經評估,行為人的王者榮耀游戲號在三次行為發生時評估基準日的價值均為人民幣5500元,總價值為16500元。行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而另一種情形則表現為實際受損金額大于價值評估金額。例如,在汪某輝盜竊案中,行為人通過手機“交易貓” APP軟件,將自己的“和平精英”游戲賬號以6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了被害人。4日后,行為人臨時起意,以賬號被盜為由向游戲平臺申訴,通過原先綁定的本人身份證號碼和游戲賬號注冊的手機號把已出售給被害人的游戲賬號找回,并修改了游戲密碼。經鑒定,涉案游戲賬號價值為2500元。行為人被單處罰金3000元①參見:(2020)皖0202刑初339號。。

以上兩個樣本案例的判決書,盡管未直接寫明按照價格鑒定中心出具的賬號價值評估結果認定賬號價值,但仍然可以從二行為人在刑罰適用上的差別得出結論:在行為人侵財行為的定性完全一致,且實際獲贓數額相當(王某實際獲贓7000元、汪某輝實際獲贓6000元)的前提下,由于不同價格鑒定中心出具的評估結果存在差異,直接導致了賬號價值的實際認定結果出現偏差,進而造成了量刑上的失衡現象。

對樣本案例梳理的結果表明,實務中的認定規則實際上包含兩個維度:一是以交易時實際交付的價格來確定涉案賬號的價值,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直接依據;二是以價格鑒定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賬號價值的衡量標準,并由此認定犯罪數額。從結果來看,后者對量刑造成的偏差影響更大?,F有的價值計算模式,基本上從三個角度展開。一是根據虛擬財產的類型和法益主體的不同,針對企業和個人分別采取不同的數額計算方法[14]。二是按照價值認定與量刑規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認定,具體又可分為數額型和情節型認定路徑[15]。三是不作任何區分的一般計算模式。然而不論是何種角度,目前采用的主流計算方法存在共通性,具體包括:市場交易價格(含運營商的官方價格與玩家間的交易價格)[16];獲取虛擬財產時投入的成本[17];銷贓的價格[18];價格評估組織及多部門共同核算[19]。結合樣本案例分析不難發現,以上計算模式都是為虛擬財產本身的價值衡量所打造的,而對于樣本中被害人購入賬號后進行充值部分的價值認定,則恰好處于理論研究的空白之地。

3 網絡游戲賬號的法律屬性與法益構造

目前,學界與實務界對網絡游戲賬號法律屬性的認識暫存分野,導致對其法益構造的理解也不盡相同。因此網絡游戲賬號究竟為何物,有沒有價值,是否屬于刑法保護的對象,以及能否交易與流通等問題懸而不決。由此可見,若要探求針對涉網絡游戲賬號交易侵財行為的規制體系,要先對網絡游戲賬號進行概念和邏輯上的厘定。

3.1 屬性澄明:網絡游戲賬號作為“債權憑證”的身份揭示

一般認為,網絡游戲賬號屬于狹義的網絡虛擬財產的典型表現之一[20],并被我國學者劃分為賬號類虛擬財產[21]。對此,也有學者提出質疑,認為如此分類仍不甚明確,并以網絡游戲賬號具有“間接可識別性”為理由,重新提出“賬號類虛擬財產”本質上是個人信息,而非虛擬財產的觀點[22]。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倘若認為網絡游戲賬號僅是個人信息,而忽略其能夠與現實中的真實貨幣發生流通之客觀事實,則只能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來評價侵犯網絡游戲賬號的不法行為,必然導致刑法評價不全面、量刑畸輕等問題。因此,針對網絡游戲賬號法律屬性的探討,應當建立在以“賬號類虛擬財產”作為上位概念的前提下展開。

在探析網絡游戲賬號的價值屬性之前,無法繞開對其權利屬性問題的討論,因為二者間具有直接關聯。在這一問題上,物權說與債權說的對立由來已久②通俗來講,物權說認為賬號持有者(玩家)對于其游戲資產和內容享有的是物權,那么便能夠以刑法上的財物直接加以保護;而債權說認為賬號持有者享有的是一種針對游戲運營商的債權,則只能將其視為財產性利益,還需進一步論證財產性利益能否納入刑法保護范疇。。筆者支持債權說,認為網絡游戲賬號是承載物品類虛擬財產(游戲裝備)和貨幣類虛擬財產(游戲點券)的“權利憑證”,且該憑證是以債權請求權為基礎而存在的,理由有如下幾點。

第一,出于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考量,目前民法體系中尚不存在把網絡游戲賬號評價為物權客體的空間,因此在刑法解釋中亦不應將其評價為物權客體。有學者指出,無論從民法典及其釋義還是從比較法的角度,作為物權客體的“物”都只能是有體物或有形物[23]。故即便民法典第115條的規定宣示著權利有成為物權客體的可能性,但在沒有明確的立法支撐之前,也不能違背民法典第116條所確立的物權法定原則。

第二,從網絡游戲賬號的運作邏輯來看,游戲玩家之所以取得游戲賬號,是源于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且作為游戲賬號主要內容的游戲裝備與游戲點券等在本質上是運營商向玩家提供的產品服務。玩家必須通過支付對應的勞動或金錢來換取裝備或點券等服務,并無法脫離運營商而獨立實現對游戲賬號的管控,例如,當游戲服務器處于停機維護狀態時,玩家便暫時失去對其賬號的管控。再者,玩家進行游戲的過程,本質上是通過發送自己的操作指令到運營商終端,再由運營商終端做出計算并給予玩家游戲世界中的反饋,這決定了玩家必須高度地依賴于運營商來輔助其實現游戲的全過程。因此,網絡游戲賬號實質上是玩家與運營商債權債務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承載服務合同主要內容(裝備和點券)的虛擬載體,這是因為玩家對運營商提供的游戲服務內容所享有的是數據請求權,也即玩家要求運營商給付與其游戲內容相匹配的游戲效果的權利。

第三,從游戲玩家對網絡游戲賬號的實際控制狀況來看,玩家作為消費者通常只能在一定范圍內享受運營商提供的游戲產品服務,具體而言玩家不論在時間上還是空間上都受制于運營商的實際經營狀況。以2023年1月24日網易公司終止與暴雪公司長達14年的游戲代理合作事件為例,“魔獸爭霸”的國服玩家在游戲停服后,實際喪失了其所享有的裝備寵物、游戲角色及游戲貨幣等虛擬資產的控制使用權,并且在網易隨之發布的退款公告中,僅有極少數部分的游戲資產(游戲時間、轉移服務等)能獲得退款補償①參見:網易.網之易關于暴雪游戲產品退款安排的初步說明[EB/OL].(2023-01-24)[2023-03-27].https://www.163.com/dy/article/HRQBKH030552N3G0.html。。據此,由于玩家并不實際享有對其游戲資產的所有權,因此對于其通過付出勞動和金錢換來的游戲資產的享受和使用受制于運營商,而當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服務合同關系歸于終止時,玩家不僅不能獨立地轉移出其在游戲服務器里的游戲內容,甚至連能否獲得賠償都受制于其取得游戲賬號時與運營商所簽署的服務合同。

綜上,基于多個角度的綜合考量,網絡游戲賬號是玩家向運營商實現債權的權利憑證,其運作邏輯在于,玩家通過登錄游戲賬號并使用其賬號內的各類游戲資產,向運營商發出指令代碼,運營商接收后作出與玩家實際游戲資產相匹配的游戲反饋,最后玩家所接收到的反饋信息即為“游戲體驗”。此過程可視作雙方買賣,但交易對象并非物而是服務,且只能作為債權客體而非物權客體,而網絡游戲賬號在其中則充當著“債權憑證”的重要角色。

3.2 法益厘清:網絡游戲賬號具備“價值屬性”的內涵確證

前文已經揭示了網絡游戲賬號作為玩家向運營商發出給付請求的“中間橋梁”,本質上是二者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權利憑證”。因此,這種特殊的身份限制著網絡游戲賬號不能像諸如手機電腦等典型的有體物一樣,直接成為刑法財產犯罪保護的對象。而進一步需要探討的問題則在于,網絡游戲賬號究竟有無價值以及是否值得刑法保護。

3.2.1 網絡游戲賬號具有價值、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表明,價值是一種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其量的大小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玩家享受的游戲服務本質上是代碼組成的數據,毫無疑問凝結著游戲開發者在設計制作游戲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勞動,具體體現在對游戲的開發、調研、運營、維護等方面。相對復雜的是對游戲的價值量的衡量,因為一款游戲的成功與否,往往并不完全反映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上,還會受其受眾群體、發行地區及市場流行等非常規因素左右,但實際上絕大部分在市場上爆火的游戲,通常自身都有著過硬素質,或是在機制玩法上出眾,或是在特效動畫上優質,又或是在游戲畫風上獨特等。游戲服務的使用價值主要體現在精神層面的效用性,優質的游戲體驗往往能夠減輕生活壓力、滿足社交需求。特別是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民眾開始切實關注到人的精神層次追求,這也是越來越多的人愿意為游戲服務買單,甚至不惜花費巨額財產來換取優質的游戲體驗的時代原因。游戲服務的交換價值不僅表現在游戲內部,還體現在游戲外部。一方面,玩家與運營商之間存在交易機制,例如玩家可以在游戲商城購買皮膚、武器、寵物等游戲產品提升游戲體驗;另一方面,在游戲外部,玩家與玩家之間也能夠就游戲服務進行交換,不僅能“以物易物”,交換賬號、武器等,也能實現對價購買。此外還需注意,游戲服務的價值并非普適性的,而是一種具有單向性的價值,具體體現為僅有此類游戲的玩家才感受并認可其價值,游戲運營商顯然并不會將其提供的游戲服務視作公司的獨立資產[24]。

根據上述論證,可得出游戲服務本身是價值、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的有機統一體,但是作為游戲服務承載體的網絡游戲賬號是否同樣具有價值,還有待進一步論述。網絡游戲賬號作為“債權憑證”本身不具有價值,這類似于有價證券,作為一張紙單而言毫無價值,但其背后所代表的可實現債權卻是實實在在的有價值物。正如有學者指出,權利憑證的價值在于其所代表的權利人可享有的權利內容本身,而并非體現在以物質形式存在的載體之上[25]。

除此之外,網絡游戲賬號實質上還是“不記名債權憑證”。理由在于,盡管玩家在獲取賬號時通常有綁定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類似于“記名背書”行為,但實際上運營商在提供網絡游戲服務時,采取的是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即便玩家并非賬號的真實權利人,只需要通過輸入賬號密碼這一形式便可取得游戲服務,并無人臉識別等身份認證輔助登錄。由此可見,類似于“記名背書”的網絡實名制真實目的不在于確認權屬。況且,游戲賬號交易市場充斥著大量“多手賬號”,而運營商通常只允許修改手機號碼,但卻不提供身份信息的修改渠道,這對于賬號原主人以外的其他賬號持有者來說,缺乏背書變更程序。因此網絡游戲賬號本質是不記名的,沒有理由將游戲賬號的實名制與“記名背書”等同視之。

至此可回答第一個問題,網絡游戲賬號是“不記名債權憑證”,其所具有的價值、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源自于賬號內的各物品類虛擬財產和貨幣類虛擬財產的總和,二者具有一體性。

3.2.2 網絡游戲賬號是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性利益

關于對我國刑法財產犯罪中“財物”概念內涵外延的理解,可以刑法第92條為線索展開①刑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根據同類解釋原則,“其他財產”應當在性質上與“股份、股票及債券”等同,同屬于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憑證??梢哉f,刑法第92條從刑法總論的高度,為將網絡游戲賬號解釋進“其他財產”的范疇提供了文義解釋的空間。但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92條采用的“財產”與分則財產犯罪中所使用的“財物”存在表述上的差別,對于此差別是否實際導致“財產”和“財物”在刑法中成為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存在兩種不同的聲音②例如,有學者認為財產與財物只是表述不同,二者沒有實質區分,且并無語義上的差別。參見:張明楷.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196。而反對觀點則指出:“‘財物’與‘財產’是具有不同含義的法律概念,二者不能等同?!眳⒁姡簞⒚飨?竊取網絡虛擬財產行為定性探究[J]法學,2016(1):156。。鑒于此,雖然“財產”與“財物”的內涵外延基本一致,但仍不宜直接將網絡游戲賬號解釋為刑法第92條中的“其他財產”,還應從我國刑法其他規定中尋找更多支撐。

一般來說,作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應當具備合法性、效用性、價值性、可控制性及可流轉性[26]?;谏鲜鰳藴?,網絡游戲賬號是玩家與運營商簽署網絡游戲服務協議而合法獲取,玩家能夠通過登錄賬號進入游戲獲得體驗感以滿足精神層次需求,賬號的價值與其所承載的游戲資產具有同一性,玩家可以通過賬號密碼或身份信息對賬號進行管理,同時也能夠以交易的方式使賬號發生流轉,因此完全有理由認為網絡游戲賬號具備作為刑法意義上財物的資格。事實上,我國對于財產犯罪中“財物”的理解采用“物理性管理可能性說”,在此前提下,“財物”是一個最廣義的概念,不只包含有體物,無體物、財產性利益也在“財物”的詞義射程之中[27]。具體而言,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將電信碼號、電力等無體物,以及股份、欠條等財產性利益納入到財產犯罪調整對象中的現象并不罕見①例如,根據刑法第26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通信線路,電信碼號,電信設備、設施,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體物被明文規定為財產犯罪調整的對象;再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關于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欺騙等手段非法占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的意見》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是否構成犯罪的意見》表明,股份、借據和欠條等債權性憑證也屬于財產犯罪中的“財物”概念范疇。。因此,我國刑法財產犯罪中的“財物”,基本可以理解為不被法所禁止的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或利益。

至此第二個問題也得以解答,不論從文義解釋還是體系解釋的角度出發,都具備將網絡游戲賬號理解為刑法上的財產性利益進而加以保護的空間。但解釋必須在合理的限度內,應從“客觀的可貨幣化衡量性、具體的可轉移性、行為時的確定性”三個角度予以限縮[28]。具體而言,因未與真實貨幣產生交易機制而無法確認價值的網絡游戲賬號(例如游戲處于開發階段時的“內測號”和游戲工作人員的“內部號”),因與身份信息發生永久捆綁情況而無法變更手機號、身份信息的網絡游戲賬號(游戲圈內通常稱為“死綁號”),因存在不確定性利益而無法確認具體價值的網絡游戲賬號(例如以“寶箱”“抽獎”“開罐”等形式存在的“初始號”或“抽獎號”),都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性利益,因此不應納入財產犯罪的評價范圍。

4 涉網絡游戲賬號交易侵財行為的規制體系

對涉網絡游戲賬號交易侵財行為的刑法規制當圍繞定性和定量層面展開。在定性層面,通過行為法益侵害類型的厘清足以避免陷入數據犯罪的定性認識錯誤,但對于實踐中在財產犯罪內部盜竊與詐騙混同局面的消解,還需借由類型化思考對兩罪的區分點加以把握;在定量層面,考慮到網絡游戲賬號作為“不記名債權憑證”,并且玩家購入賬號后可能存在的充值行為,應建立“直接損失金額+充值部分鑒定”的涉案賬號價值認定模型。

4.1 涉賬號交易侵財行為的類型化建構

“類型化思維,是作為克服概念思維所存在的形式性、機械性等缺陷而提出的并在刑法解釋領域得到廣泛發展的一種新型思維方式?!盵29]囿于傳統財產犯罪間的區分標準建立在概念思維之上,再加之網絡虛擬財產范疇內的犯罪定性問題本就爭論不休,“網絡財產性犯罪行為是財產性犯罪行為的下位概念,但是由于介入了互聯網因素,其行為類型具有自身的特點,很多情況下難以僅按照傳統行為類型認定,不少司法解釋也專門作出規定?!盵30]各種復雜原因的交合導致實務中對此類案件的定性難題。通過基于類型化思維的“合類型性刑法解釋”之引入,使其解釋的實質化、具體化、結構化與區分化等功能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或許會是一次行之有效的嘗試[31]。具體而言,合類型性解釋方法是圍繞典型案例的挑選、比較基點的確立、偏離限度的審查等基本流程展開的[32]。

4.1.1 “售后找回型”盜竊的行為構造

以涉賬號交易侵財行為構造的預設作為其類型化的基本標準,并通過對85份樣本案例進行歸類式比較,發現最具典型性的侵財行為表現為“售后找回型”,其過程可簡化為“出售賬號(自己獲利)-找回賬號(對方受損)”,典型案例為案例二“王勇盜竊案”和案例四“李航詐騙案”。在此類典型案例中,可抽象出行為主體出售賬號的“前行為”以及找回賬號的“后行為”?;谇拔恼撌?,此處不再贅述“前行為”作為正常經濟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從法秩序統一性的角度看,民法上合法的行為,無論如何在刑法上也不宜作為財產犯罪來處理?!盵33]并且“前行為”并非直接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的行為,因此不宜將“前行為”攝入討論范圍。據此,實行行為應選定為“后行為”,“售后找回型”侵財行為的構造也當從“后行為”展開?!昂笮袨椤本哂小吧暝V找回”的典型表現,但由于“后行為”中不存在被害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況且也沒有將賬號理解為被害人處分行為對象的空間。因此,此處雖表述為“找回”,但實質上是對其已經出售讓予他人之物的盜回,符合盜竊行為的一般特征。

不過特殊點在于,行為對象非傳統盜竊之有體物,而是作為財產性利益的游戲賬號,這無疑對規范性的占有概念帶來挑戰,因此難點在于此“后行為”無法適用于傳統盜竊“打破-建立”占有的行為構造。對此已有學者指出,占有概念的觀念化引致占有轉移與財產轉移趨于混同,進而犧牲了盜竊罪的行為構造之定型性[34]??梢?,如果生搬硬套“打破-建立”占有的行為構造,則會因觀念的占有概念本身的無空間性引發行為構造的穩定性塌陷?!百詸唷崩碚摰膭撛O,為“售后找回型”行為構造提供了解決方案。不同于針對有體財物的“拿走”行為構造為破壞他人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售后找回型”侵財行為對空間禁忌的破壞表現為通過侵入他人支配領域,消滅他人的財產性利益并創設新的財產性利益,即權利的消滅與再造[35]?!百詸唷崩碚撈鹾稀笆酆笳一匦汀鼻重斝袨榈奶攸c,是一次基于規范占有概念對盜竊行為構造進行的成功改造,但對其提出的“消滅他人的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構成要件仍需正本清源,并在對其解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改良。

一般而言,受制于有體物的物理時空屬性[36],針對有體財物占有的成立,不得不以人與物之間一定的時空關系為必要①例如,對于一部手機而言,可以認為其所有權被多個主體共同所有,盡管規范的占有概念不要求占有人一直“拿著”財物,但也難以認為手機能在同一時間內長期被幾個人共同占有,因為處于實際控制狀態的主要占有人不可能為多人,過于脫離占有的時空關系同樣會導致盜竊罪的行為構造定型性喪失。。而這區別于打破了時空關系桎梏的網絡游戲賬號,只要知悉賬號密碼,便可以登錄游戲實現對運營商的債權,不同主體甚至能在相同時間登錄同一賬號下的不同游戲,具備共同實現債權的基礎。因此在地理空間上相隔甚遠的不同主體,也能通過一串數字密碼得以實現對同一游戲賬號的共同管控,而且這種共管的實現并不以消滅他人的財產性利益為前提。具體而言,行為人借助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他人游戲賬號密碼,即使不阻礙他人財產性利益的實現途徑(不修改密碼),客觀上也減損了他人對其財產性利益的完整權益,并且行為人也由此非法獲得不屬于自己享有的游戲服務,二者間具有因果關系,進而表現出“違背他人意愿而侵入他人對其財產性利益的支配領域,強行分割并在他人支配領域內創設了新的財產性利益”的特征,這是由網絡游戲賬號的虛擬性質所決定的。換言之,“售后找回型”行為構造不應以“消滅他人財產性利益”為要件,調整為“侵入他人支配領域+創設新的財產性利益”更為契合網絡游戲賬號的特點。

還需注意到,不論是“立即找回”還是“事后找回”,都不宜將“時間上的間隔”作為審查是否符合“售后找回型”侵財行為的標準。從主觀認識層面看,不應要求被害人在購入游戲賬號時,就能夠在主觀層面清晰地認識到對方有找回游戲賬號的意圖;從客觀行為層面看,“前行為”是合法經濟行為,即便行為人出售時就有意找回,行為也表現為“立即找回”,但“前行為”也只能作為服務于找回行為(盜竊)的預備行為,不論如何都應在盜竊行為構造的范疇內。此外,對于找回賬號后又進行“二次出售”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的連續犯處理。

4.1.2 “虛構交易型”詐騙的行為構造

“虛構交易型”侵財行為在實務中的表現較為復雜,“假冒客服”“發送釣魚網站”等具體行為出現頻次高,總體來說呈現出比較典型的詐騙手段色彩。從結果來看,存在騙取賬號和騙取錢財兩種可能,但由于網絡游戲賬號申訴找回機制的存在,騙取賬號的可能性比較小,僅限于受騙人并非賬號原主人的情形,在實務中出現的概率微乎其微,所以在此只討論以騙取錢財為結果的侵財行為?!疤摌嫿灰仔汀鼻重斝袨榉显p騙罪“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的基本行為構造。以周某鹍詐騙案為典型案例,行為人假以購買賬號的名義向被害人發送提前制作好的虛假鏈接,表明其行為一開始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被害人因此產生了交易順利的錯誤認識,并誤以為行為人是交易平臺客服而支付了各種服務費、手續費,最終被害人蒙受損失,而行為人因此取得其財產②參見:(2020)浙0782刑初1180號。。

需要強調的是,適用“虛構交易型”行為構造時應當嚴格遵循“處分意識必要說”和“財產直接減損原則”。受騙人必須認識到財產是基于其自愿意識的支配下發生的轉移,并且其處分行為必須直接導致了財產損失,而無需行為人采取任何更進一步的“加工”行為。此外,行為人“虛構的內容”應限定于賬號“交易事實”的有無,而不是“交易意圖”的有無,對于那些未虛構交易事實,真實發生交易行為后又找回賬號的行為,應當歸屬于“售后找回型”。

4.1.3 “騙取保險型”保險詐騙的行為構造

“騙取保險型”侵財行為在實務中出現頻次甚少,整體上與詐騙罪的行為構造相當,但相較之下在虛構的內容和行為主體具有定向性。以張某平保險詐騙案為典型,行為人作為“游戲賬號交易找回賠償險”的投保人,通過同買同賣自己賬號的手段,虛構賬號被召回的事實,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①參見:(2021)浙0702刑初1302號。。行為人只能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且虛構的事實僅限于與保險合同相關的內容,在其他方面則均與詐騙的行為構造相同。

4.2 涉案賬號價值認定規則的路徑重構

在上述不同類型的侵財行為中,只有“售后找回型”是因被害人賬號的失控而間接引致財產損失,其他類型的侵財行為均不直接涉及游戲賬號的價值認定問題,因此下文在“售后找回型”侵財行為的語境下提出“直接財產損失+充值部分鑒定”的價值認定規則。

4.2.1 涉案賬號價值標準的核心重塑--“票面數額”的賦予理論

網絡游戲賬號的價值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其作為“債權憑證”所代表的權利內容的價值量;二是游戲賬號自身所具備的價值量(如QQ靚號本身具備一定價值)。但考慮到玩家在交易游戲賬號時通常暗含著以游戲內容為主要交易對象的意蘊,而賬號本身僅作為登錄游戲所必需的通行證附著在雙方交易內容中,因此賬號本身的價值可忽略不計,不列入討論范圍。作為“不記名債權憑證”,網絡游戲賬號的價值認定規則可以參考“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雖然網絡游戲賬號記載的權利內容是向運營商請求給付游戲服務的權利,給付對象是沒有具體價格的抽象內容,但這種權利內容能夠借助游戲賬號交易市場與現實流通的貨幣實現對價交易,進而也能間接達致與票據、債券等有價證券所記載“票面數額”的相同效果。

據此,網絡游戲賬號在交易的過程中,因與現實世界的貨幣產生兌換機制而被賦予“票面數額”,“票面數額”的大小由賬號交易時雙方實際成交的價格所決定。因此通常來說,實務中被害人的財產受損金額與網絡游戲賬號的“票面數額”具有直接轉化性。

4.2.2 對購入賬號后充值部分的認定--風險轉移原則的引入

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購入游戲賬號后又對賬號進行充值的現象屢見不鮮。根據解釋第5條規定,除“票面數額”外,孳息、獎金或獎品等也應當計入盜竊的數額。對于行為人而言,被害人購入賬號后的充值部分有著類似孳息的性質。再者,考慮到被害人可能會對賬號進行充值,行為人的獲利與被害人的受損便不一定具有對等性,這意味著當賬號找回行為發生時,可能存在被找回時的賬號價值遠大于出售時價格的情況。因此,充值部分的價值對于認定犯罪數額至關重要。

筆者認為,應結合民法上的風險轉移原則認定充值部分的數額③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網絡游戲賬號的特殊性在于,由其承載的游戲資產的價值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影響有限,而主要取決于運營商的經營狀況,因此玩家投入游戲中的金錢,可能會因運營狀況糟糕而迅速貶值,也可能會因運營狀況良好而保值或升值,例如“夢幻西游”因保值率較高而被玩家稱為“理財游戲”。行為人出售賬號的“前行為”是合法的經濟行為,符合民法上的交付,因此網絡游戲賬號充值部分升值或貶值的風險承擔者在交易完成后自然轉為買受人。而充值部分升值或貶值的判斷則需要通過價格鑒定輔以認定。需注意的是,對于出售賬號時交易金額未達到入刑門檻,但被害人購入后通過充值提升賬號價值,并在鑒定后達到入刑門檻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綜上,對于涉案賬號的價值認定規則,應以“票面數額”對應的價值為核心,并引入風險轉移原則,充值部分的升值或貶值風險由被害人承擔,且需通過鑒定輔以價值認定。最終的認定方案為“直接財產損失+充值部分鑒定”。

5 結語

玩家享有的游戲內容本質上是基于游戲產品服務合同的數據請求權,而網絡游戲賬號不僅是游戲內虛擬物品和虛擬資產的承載體,同時也是玩家登錄游戲的通行證。游戲賬號起著“債權憑證”的作用,是類似于借據、欠條的財產性利益,其失控意味著玩家可實現債權的消滅。因此,以游戲賬號為對象的侵財行為致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受損,而不論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都無法完整評價此類行為,以財產犯罪進行評價是更為合理的選擇。但就實務中發生的案例來看,由于行為性質的不同,還需進一步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具體而言,在“售后找回型”行為中,行為人實際交付了游戲賬號,被害人也基于此取得了對游戲賬號的實際控制,后續利用找回機制找回賬號的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而非基于被害人處分意識的處分行為,因此屬于典型的盜竊行為,行為構造為“侵入他人支配領域+創設新的財產性利益”。此外,考慮到游戲賬號具有“不記名性”,應以其實際成交的價格作為“票面數額”,這是被害人的直接財產損失,而對于充值的部分,應遵循風險轉移原則,交付成功后由被害人承擔升值或貶值的風險,因此認定價值方案為“直接財產損失+充值部分鑒定”。在“虛構交易型”和“騙取保險型”行為中,交易事實是虛構的而不是真實發生的,或是行為人假借交易名頭設下陷阱騙取被害人錢財,或是行為人自導自演交易過程騙取保險金,均表現出典型的詐騙色彩,與“售后找回型”的本質區別在于并不存在合法的交付行為,因此也不涉及游戲賬號的價值認定,犯罪數額即為被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失。本文在梳理司法案例的基礎上,通過類型化區分行為構造以應對行為定性的難題,同時提出重塑賬號價值認定標準以應對數額認定的混亂現象,以期實現減輕司法工作者負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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