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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就業最低年齡的立法選擇

2024-01-11 10:52方志祺
人權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童工公約年齡

方志祺

不論國際法還是我國法律皆對童工勞動持有絕不容忍的堅定立場。就能夠正常從事大部分勞動生產的年齡而言,我國法定就業最低年齡被設定為16 周歲,相對于國際法劃定的最低標準15 周歲來說較為嚴格。純粹從預期立法效果上進行分析,較嚴格的年齡下限似乎更有助于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2022 年4 月曝光的蜜雪冰城童工案,卻讓民眾對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的設定標準及其科學合理性產生了疑惑:僅是在我國著名網絡論壇——知乎上一則題為《蜜雪冰城非法雇傭15 歲的輟學女童工被罰1.25 萬元,這是幫助了她還是害了她呢?》的提問于事發后半個月內已有接近800 萬的瀏覽人次,可以見得民眾對事件及背后牽涉法律的關注。民眾在對案中女童面臨的不幸遭遇表達同情之余,亦隨即向立法者提出兩個法學層面上的問題:其一,從立法目的而言,就業最低年齡限制將如何為未成年人帶來保障?其二,現行的法定就業最低年齡能有效地發揮保護未成年人的功效嗎?適逢2022 年舉辦的第五屆全球消除童工勞動會議(Global Conference on the Elimination of Child Labour)為各國消除童工勞動的合作框架帶來了新共識及新方向,本文將以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呼吁禁止童工勞動的背后原因作為出發點,逐步解開上述民眾提出的疑惑,并圍繞蜜雪冰城童工案對我國現行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的科學合理性展開討論。

一、國際法及其他國家法律對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的規定

在全球范圍內消除童工勞動,是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自成立以來最為關注的重點任務之一。時任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執行主任亨麗埃塔·福爾(Henrietta H. Fore)于2021年表示:“我們在抗擊童工勞動的斗爭中正在失去優勢……全球封鎖、學校關閉、經濟混亂和國家預算縮減已進入第二年,家庭被迫做出令人心碎的選擇?!?《童工人數上升至1.6億——20年來首次出現增長》,載國際勞工組織官方網站2021年6月10日,https://www.ilo.org/beijing/information-resources/public-information/speeches/WCMS_800637/lang--zh/index.htm。2022 年5 月于南非德班舉辦的第五屆全球消除童工勞動會議的主要討論對象正是新冠疫情對全球造成的健康、經濟發展、平等以及社會發展等隱性破壞,以及對實現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以下簡稱SDG)8.7 所包含的消除世界范圍內所有童工勞動這一目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2Se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Durban Call to Ac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Child Labour (2022), p. 2,https://www.5thchildlabourconf.org/sites/default/f iles/2022-06/Durban_Call_to_Action_EN_20220607_0.pdf.于SDG 8.7 的框架中,聯合國要求各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國內禁止和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并期望于2025 年之前消除一切形式的童工勞動。3參見聯合國:《變革我們的世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A/RES/70/1。

童工勞動的定義與就業最低年齡兩者之間互為表里,如何判別一個未成年人是否為童工往往取決于法律(包括國際法及國內法)對就業最低年齡的劃定。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性,童工包括在特定時間段內從事以下一類或多類活動的所有5 至17 周歲的未成年人:(1)“最有害的童工形式”;(2)于就業最低年齡之下工作;(3)危險的無償家政服務。4Se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and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Methodology of the 2020 ILOUNICEF Global Estimates of Child Labour (2022), p. 12-13, https://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dgreports/---dcomm/---webdev/documents/publication/wcms_858553.pdf.王貴勤進一步明確,“童工是指低于法定最低工作年齡的未成年工人”5王貴勤:《童工群體權益的物質保障和法治保障——以精準扶貧與法治科學化為視角》,載《中國人力資源開發》2017年第2期,第160頁。,“相對于健康成年人享有的充分勞動權利,童工的勞動權受到法律的禁止或限制”。6同上注,第159頁。既然童工勞動的定義建基于國際法及國內法劃定就業最低年齡的有關規范,接下來本文將就國際法以及部分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法定就業最低年齡及其相關制度框架進行比較分析。

(一)國際法的相關規范

《兒童權利公約》雖然在第一條中將未成年人定義為“18 歲以下的任何人”,但并未把所有未成年的勞動者與童工畫上等號。作為論證,《兒童權利公約》第32 條明確禁止的是“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并要求締約國立法規定符合其他國際法文件的就業最低年齡限制、相應的勞動基準,而沒有明文禁止全體未成年人就業。在《兒童權利公約》以外,現時主要存在三個國際公約限制對童工的使用:(1)《關于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國際勞工組織于1999 年通過的《關于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強調對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必須確保未成年人在成長并接觸社會的路途上,擺脫由于工作性質或是工作條件危害到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最有害的童工形式”。1參見《關于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第1、3、7條。(2)《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就業最低年齡限制應與學校義務教育掛鉤的原則,一直以來都是國際勞工組織制定勞動標準的重要權衡因素。1973 年通過的《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就規定了各國法定就業最低年齡不允許低于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且嚴禁將最低年齡設定至低于15周歲,除非締約國客觀上經濟水平、教育資源不夠發達并在經過雇主組織、工人組織協商同意后初步規定為14 周歲,或立法允許13 至15 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從事于大致上不會危害健康或發育、不會妨礙受教育權的輕工作(light work)。2參見《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2、7條。換言之,國際勞工組織把未成年人依據年齡段劃分為仿似階梯排序的多個區間,每個區間被禁止的工作內容都不一樣,童工指的是那些在不適合的年齡進行著不適當的勞動生產的未成年人。(3)《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于1966 年通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第10 條第3 款要求締約國給予未成年人免受經濟和社會剝削的保護,取締所有對未成年人的道德或健康有害、對生命有危險或于一定程度上妨害未成年人正常發育的工作,并在國際法設置的就業最低年齡底線上根據國情立法。

除此以外,國際勞工組織亦于1992 年主導制定作為軟法的《消除童工現象國際方案》(International Programme on the Elimination of Child Labour, IPEC),其總體目標是通過加強各國解決童工現象的執行能力,以促進打擊童工勞動的全球運動,務求逐步消除童工現象,尤其是以女童、最年幼者和《關于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中規定的“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為優先處理事項。1Se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The End of Child Labour: Within Reach (2006), p. 17-18, https://www.ilo.org/ipec/Informationresources/WCMS_IPEC_PUB_2419/lang--en/index.htm.

(二)發達國家的相關規范

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發展迅速,一些大中城市的用工已與發達國家有相似之處。審視我國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規范的科學合理性,可以參酌發達國家一般而言與其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較成熟的國內法規定。其中美國坐擁與我國相似的城鄉人口分布及多元生產部門結構,而法國作為最早頒布勞動法典的國家,其勞動法立法進路一直位處世界范圍內的領先行列,2參見易臻真、[法]Claude Didry:《勞動制度對社會協同創新能力的影響——以法國勞動法體系的嬗變為例》,載《社會保障研究》2021年第4期,第70—71頁。因此本文以美國和法國的相關法律規范為發達國家的國內法參考樣本。

1.美國的相關規范

在聯邦法律層面,美國以《公平勞動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就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作出規范?!豆絼趧訕藴史ā穬H為美國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規制下限,其他聯邦法律、州法律或市政法令可以設置相比《公平勞動標準法》更高的保護標準,于法律適用上應以最高程度的保護標準為指標。根據《公平勞動標準法》,法律禁止招用的童工被稱為“壓迫性童工”(oppressive child labor),任何用人單位不得在商業活動或商品生產中予以雇用,3Se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 12, 29 USC §212 (2021).其包括三種形式:第一,所有未滿18 周歲的未成年人被雇用從事特別危險、有損其健康或福祉的職業,亦即國際法上的“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二,任何年滿14 周歲而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不影響其學業、健康和福祉的輕工作以外的職業,這些輕工作已由勞工部長通過條例或命令的形式盡數列舉;4See ibid., § 3.第三,任何未滿14 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于電影、戲劇作品,或廣播、電視作品的表演以外的職業。5See ibid., § 13.然而,考慮到農業生產的客觀需求,《公平勞動標準法》對14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與農業生產活動的就業最低年齡規定得較為寬松,額外設定了數個相異于一般生產活動的就業最低年齡區間。6Ibid.

2.法國的相關規范

法國對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的規制集中在《勞動法典》(Code du travail)中。根據《勞動法典》,雇用未滿18 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使其面臨健康、安全或道德方面的風險,且用人單位被禁止雇用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同時劃定以下三種例外情況:其一,15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持有學徒合同,或其他參與職業教育的學生按照法令確定的程序在職業環境中完成入門課程、應用課程或培訓期,但上述工作不得危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或安全;1See Arts. L4153-1, L4153-2 et L4153-8 du Code du travail.其二,14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假期內從事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工作,但必須保證未成年人在每個假期內至少保留一半的有效休息時間;2See ibid., Art. L4153-3.其三,所有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可從事與電影、廣播、電視、錄音或音像制品相關的藝術表演工作,以及參加電子游戲競賽,但前提要件是取得行政當局事先單獨授權。3See ibid., Art. L7124-1.

(三)發展中國家的相關規范

金磚國家皆為享有一定經濟發展基礎的區域大國。在諸多發展中國家中,其他金磚國家成員國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進程較為相近,4參見黃超:《國際政治經濟學視域下“全球南方”的時代內涵》,載《世界經濟研究》2023年第9期,第3—5頁。審視這些國家對于童工勞動的立法或許可以對分析我國相關立法現狀帶來正向作用。本文選取其中兩個位于其他大洲的傳統金磚國家成員國——南非、巴西的相關國內法規范作為參考。

1.南非的相關規范

南非分別以《就業基本條件法》(Basic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Act)及其附屬的《兒童危險工作條例》(BCEA Regulations on Hazardous Work by Children)對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進行規制。南非的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為原則上已完成義務教育的15周歲,任何用人單位不得雇用未滿15 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勞動,5See Basic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Act 75 of 1997, § 43.除非未成年人的就業限于行政當局允許15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的廣告、體育、藝術或文化活動。6See ibid., § 50.即使雇員是15 至18 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也在較嚴格的工作時間限制之余設有如下規定:(1)用人單位必須確保就業不影響未成年人獲得充分的營養、適當的初級保健服務以及受教育權;7See Regulations on Hazardous Work by Children, §§ 3, 6, 7.(2)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從事使他們的福祉、教育、身體或心理健康、道德或社會發展面臨風險的工作;8See Basic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Act 75 of 1997, § 43.(3)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從事計件工作(piece work)或任務工作(task work)。9See Regulations on Hazardous Work by Children, § 5.

2.巴西的相關規范

在聯邦法律層面,巴西對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的規制集中在《勞動法匯編》(Consolida??o das Leis do Trabalho)。一方面,巴西法律允許的就業最低年齡為16 周歲,除非未成年人已年滿14 周歲并成為《勞動法匯編》規定的學徒;1See Consolida??o das Leis do Trabalho, Art. 403.另一方面,法律禁止所有未成年人在對其教育、身體、心理、道德和社會發展有害的場所工作,當中包括但不限于劇院、電影院、賭場、歌舞廳等影響未成年人道德價值觀塑造的場所,但獲行政當局特別批準的除外。2See ibid., Arts. 403, 405.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工作時間也做出限制,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在夜間工作。3See ibid., Art. 404.

(四)國際法與相關國家法律比較分析

國際法對未成年人就業的規范嚴格程度從年齡高至低為序呈加強趨勢。首先,處于15 至18 周歲(在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則為14 至18 周歲)的未成年人,國際法僅明確其不得從事“最有害的童工形式”,且只能在未影響受教育權的前提下工作;4參見《關于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第1、3、7條;《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2、7條。其次,處于13 至15 周歲(在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則為12 至14 周歲)的未成年人,進一步被限縮為僅能從事不構成健康、發育、受教育權障礙的輕工作;5參見《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2、7條。最后,余下的未成年人被禁止提供任何勞動,除非相關工作類型為藝術表演等形式。6同上注,第8條。本文期望討論的主要對象,正是那些完全不符合國際法定義上童工一詞的未成年人——他們既在年齡段上處于15 至18 周歲,又未有因為勞動生產而對接受國內法規定的義務教育的受教育權產生負面影響,卻由于國內法的特殊規制而被排除出合法的勞動者行列之外。

表1 國際法—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法定就業最低年齡

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美國法國南非巴西區間2 13 至15國際法周歲14 至16 周歲14 至16周歲15 至16周歲14 至16周歲工作內容有限的輕工作有限的輕工作有限的輕工作(假期)無學徒培訓學徒培訓以下14 周歲以下14 周歲以下15 周歲以下無工作內容 藝術表演等工作區間313 周歲藝術表演等工作農業生產藝術表演等工作藝術表演等工作有限的

如表1 所示,不論是發達國家(美國、法國)還是發展中國家(南非、巴西)現行法律法規都至少在就業最低年齡、相適配的工作內容上,遵循《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等國際法淵源的基礎要求,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針對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的規范卻展示出下列兩項明顯差異:(1)與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家實際相結合的未成年人就業保護——綜觀發達國家中的美國和法國國內法,其針對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設置的限制皆考慮到國家現階段的客觀發展狀況。例如,美國立法者考慮到各州內難以忽視的農業經濟,因此透過《公平勞動標準法》在一般適用的法定就業最低年齡基準上制定了另一套與之并行、予未滿14 周歲的農村未成年人合法地參與到農業活動中的規制。法國立法者則考慮到其于全國范圍內已建成相對完善的教育系統,僅允許14 至16 周歲之間的學生在學校假期期間進行有限的輕工作,或是15 至16 周歲之間的學徒在培訓過程中參與相應勞動,而禁止此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在其他時間從事其余任何形式的工作,務求在確保未成年人的受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權與他們適當參與勞動的權利上取得平衡。不同的是,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南非、巴西,國內法似乎只是照搬了國際公約設置的部分規則,而立法過程中未有與國家客觀發展狀況相配合。例如,在2019 年全國仍存在超過57 萬、占未成年人總數5.0%的違法童工的事實前提下,1See Statistics South Africa, Survey of Activities of Young People, 2019 (2021), p. 41-42, http://www.statssa.gov.za/publications/P0212/P02122019.pdf.南非《就業基本條件法》卻未有允許那些存在迫切就業需求的15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與勞動的相關規定,完全與科學立法原則相悖。(2)根據國際公約嚴謹劃分的就業最低年齡區間——發達國家中的美國、法國國內法都參照《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7、8 條劃分了三個就業最低年齡區間,處于區間2的未成年人可從事不妨礙受教育權、身心健康發展的輕工作,處于區間3 的未成年人則可參與藝術表演等形式的工作,從而予這些未成年人相對有限而安全的工作機會,以滿足他們于該年齡段的必要就業需求。相反,發展中國家中的南非、巴西僅于國內法設有兩個就業最低年齡區間,其中南非未有依據《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7 條設置允許15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從事輕工作的區間2,而巴西則未有依據上述公約第8 條制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與藝術表演等形式的工作的對應機制(即區間3)。

二、取締童工勞動與就業最低年齡的聯系

令人觸動的童工悲劇多不勝數。1參見閻天:《美國勞動法學的誕生》,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4頁。在當代社會,幾乎所有人都認為童工勞動無可置疑是反人類的,因此法律必須對童工現象及違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進行取締。然而,童工勞動的不道德性質到底源于何處呢?至少在21 世紀早期的新聞報導中,我國社會對童工勞動的不道德性質似乎仍不存在一個統一的立場。一方面,當時的報刊不乏表彰童工工作勤奮的新聞報導,社會對上述童工也有不少支持的聲音;另一方面,當時也存在眾多揭發童工現象的報刊,以及童工對破壞自己生活的記者的排斥。2參見卜衛:《通過媒體報道透視童工現象——關于中國童工報道的研究報告》,載《青年研究》2002年第8期,第10、15—18頁。哈特維爾指出,關于童工的歷史著作實際上并沒有論述到童工的真實歷史,3參見施義慧:《19世紀英國下層兒童生活史研究述評》,載《史學月刊》2008年第4期,第103頁?!岸堑赖聠栴}……過去的奴隸制和童工被‘證明’是不道德的,并被廢除,而今天那些以任何方式挑戰這一正統的歷史學家,也被視為不道德?!?R. M. Hartwell,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Routledge, 2017, p. 392.

我國法律以國際法設置的底線為基礎,對童工勞動作出相比國際最低標準更嚴格的規范:其一,于法定就業最低年齡層面,我國法律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5參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1條第1款;《勞動法》第15條;《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2條。但同時例外性地允許文藝、體育單位在獲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招用不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6參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1條第4款;《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3條第1款。其二,于就業領域層面,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聘用包括年滿16 周歲在內的所有未成年人在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學習發展的場所工作,更嚴格禁止未成年人加入與“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掛鉤的就業領域;7參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1條第2、3款;《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1條。其三,于執法部門層面,法律授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非法招用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及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規定的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并依法對違法用人單位處以罰款。8參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5條;《勞動法》第94、95條;《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5—7條。在開始探索我國現行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的科學合理性之前,我們必須先重新檢視童工勞動被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及各國立法機關禁止的背后原因,并辯證地分析這些原因應否及理應在多大程度上對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的設定施加影響。

(一)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1989 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在前言部分開宗明義地向世人宣布“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料和協助……應充分培養兒童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并在《聯合國憲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別是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和團結的精神下,撫養他們成長”,并于第32 條第1 款規定:“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笔褂猛で址噶恕秲和瘷嗬s》所賦予全體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同時形成了對未來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我國立法者正是基于“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等目標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而且要求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宜時務必從“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的方向出發,以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核心權利。1參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

在一些客觀存在的社會和經濟因素影響下,作為人類社會中較弱勢的群體,未成年人從過去到現時在部分發展中國家、欠發達國家從事艱苦勞動,他們的某些基本權利亦難以獲得應有保障。2參見隋燕飛:《國際勞工組織關于童工問題的核心公約概要》,載《人權》2016年第4期,第138頁。童工現象于19 世紀英國的部分工廠和小作坊中尤其普遍,3參見劉金源:《19世紀后半葉英國工廠立法的演進》,載《歷史教學(下半月刊)》2021年第3期,第12—13頁。當時“伯明翰的兒童勞動非常有利可圖,許多父母為了孩子的收入而來到這個城市……大女孩,如果動作快,可以掙到半個男人的工資,而且有很多人每周掙10 先令或12 先令”。4B. L. Hutchins & A. Harrison, A History of Factory Legislation, P. S. King & Son, 1903, p. 159.這些移居伯明翰的父母以未成年人的勞動換來家庭總收入的增長,對價卻是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息息相關的童年時光缺失,此無疑促使了他們的下一代“像浮士德一樣與魔鬼訂立契約”5Geof Wood, Staying Secure, Staying Poor: The ‘Faustian Bargain’, 31 World Development 455, 455 (2003).。未成年人過分超前地投入勞動生產,除了可能損及其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更會進一步妨礙未成年人行使《兒童權利公約》第31 條賦予的兩項特有權利:第一,未成年人有權享有休息和閑暇,因此必須讓未成年人保留進行合適的游戲和娛樂活動的時間;第二,未成年人有權充分參與文化和藝術生活,締約國應鼓勵并提供未成年人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閑活動的機會。

國際法正是依據工作內容對未成年人權利的負面影響多寡,制定階梯排序的就業最低年齡區間。首先,最年幼者僅被允許從事于藝術表演等形式的工作類型,因為適度的藝術表演等活動不但未有損及未成年人的權益,更同時讓未成年人實現了《兒童權利公約》第31 條賦予的進行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閑活動的權利;其次,處于13 至15 周歲區間的未成年人能夠從事對身心健康發展影響相對較少的輕工作;最后,處于15 至18 周歲區間的未成年人能夠從事對身心健康發展影響相對較少的大部分工作,除非工作內容涉及“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勞動。由此可見,工作內容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客觀影響,理應在立法者劃定法定就業最低年齡時被納入到具體考慮因素當中。但是,法定就業最低年齡不應據此不合理地提高,而是應該平衡未成年人的就業需求與法律對其身心健康發展的保護,一個折中且合宜的就業最低年齡限制將更有利于促進未成年人權益。

(二)防止未成年人被迫從事“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童工在19 至20 世紀的發達國家及現時部分發展中國家、欠發達國家常被強迫從事《關于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中規定“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勞動,并由此引致童工群體的身心健康及平均壽命皆產生了從相關統計數據上可見的駭人反噬。恩格斯在《英國工人階級狀況》中指出,英國工業革命時代的工人、短工和一般雇傭勞動者的平均壽命僅有15 周歲,1參見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狀況》,載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92頁。造成如此悲劇的原因在于“孩子們開始在工廠里工作間或是從5 歲起……而大部分是從8、9 歲起;工作時間常常是長到每天14 小時到16 小時;廠主允許管理人毆打孩子……一個蘇格蘭廠主騎著馬把一個16 歲的逃跑工人追回來,叫他走在馬前面,強迫他和馬跑得一樣快,而且不斷地用長鞭子抽他”!2同上注,第437頁。恩格斯進一步對比了童工進廠前后的差異:“在曼徹斯特近郊的工人的孩子幾乎都是臉色紅潤而且生氣勃勃的……但是一到9 歲,鄉村孩子就突然失掉了紅潤的臉色,因為他們被送進了工廠,并且很快就和城市中的孩子分不出來了?!?同上注,第449頁。在我國近代歷史進程上,童工對我國近代工業化早期階段的發展并未有帶來實質上的太大貢獻,但童工的使用卻形成了“對未成年人的摧殘和嚴重剝削”。4參見李楠:《近代中國工業化進程中童工使用與績效研究》,載《中國人口科學》2015年第4期,第93頁。

未成年人被迫從事“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勞動可被二次拆分為“強迫勞動”和“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兩個子構成部分展開討論。即使暫且擱置《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框架,“強迫勞動”在我國其他法律規范上也無疑能界定為違法。首先,現行《勞動法》第18 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26 條皆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5 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逼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44 條第1 款禁止任何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否則將構成強迫勞動罪。自由勞動權是勞動權的重要意旨之一,強迫勞動的行為無疑侵犯了勞動者實現自由勞動的權利,1參見楊猛宗:《勞動權刑法規制的解構與進路》,載《甘肅社會科學》2017年第4期,第139頁?!皬娖葎趧幼锏脑O立為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決權提供了刑法依據”。2董麗君:《論強迫勞動罪中“強迫”的認定》,載《湖北社會科學》2022年第1期,第151頁。與此同時,于公序良俗層面上亦絕不存在任何為“強迫勞動”辯護的空間,因為現代工業社會締結勞動合同的大前提是勞動者、用人單位雙方必須在自愿的意思下合意締結,不然雙方之間互相約束的關系就不再是表面上對外展示的勞動關系,而是仿似封建社會時代的奴隸、主從關系,或其他與之相似并在形式上已非平等的上下級關系。

“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同樣被法律所禁止?!蛾P于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第3 條把“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分為四大類,分別為:(1)所有形式的奴隸制或是類似奴隸制的作法;(2)使用、招收或提供兒童賣淫、生產色情制品或進行色情表演;(3)使用、招收或提供兒童從事非法活動;(4)其性質或是在其中從事工作的環境,很可能損害兒童的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就前三大類而言,這些所謂的“用工形式”不僅損害到未成年人的權利,更是必定會對所有參與其中的勞動者造成基本權利層面的惡劣影響,因此諸國際公約及包括我國法律在內的各國國內法規范皆致力于消除這些“用工形式”;就第四大類而言,眾多國際公約均有針對性地對此作出明確限制,并要求締約國制定進一步的法律保障。3參見《兒童權利公約》第32條;《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款;《關于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第1、6、7條;《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3條。我國《刑法》第244 條之一則作出如下規定: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范,雇用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高風險勞動或是危險環境下的勞動,情節嚴重者將構成犯罪。類似我國《刑法》第244條之一所列舉的危害到兒童健康、安全的工作顯然不應當由未成年人來進行,這些工作對未成年人未來的身心健康發展已被眾多研究證明為相當不利。即使用人單位聘用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上述勞動情節未達嚴重程度毋須負刑事責任,但若涉及到違反《勞動法》甚至涉及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用人單位仍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4參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1條第3款、第125條。

我們現在可就此部分得出結論:不論“強迫勞動”或是“最有害的童工形式”都應予以禁止。然而,上述兩者應當由立法者以法律形式禁止,并未因此而建構起法律提高就業最低年齡的充分理由?;舨妓沟脑捒梢砸会樢娧貙Υ瞬糠诌M行概括,他在《利維坦》中表示:“正如同栽籬笆不是為了阻擋行人,而只是為了使他們往路上走一樣。沒有必要的法律由于不包含法律的真正目的,所以便不是良法?!?[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271頁。于“強迫勞動”而言,既然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法典》《刑法》在內的實體法已予以禁止,不論未成年人或是成年人皆理所當然地不得被任何用人單位強制性要求提供勞動,但難以就此反向論證法律必須同時禁止未成年人在清楚和自愿的前提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以換取工資收入;于“最有害的童工形式”而言,法律亦僅需如《刑法》第244 條之一的規范般限制未成年人從事危害到健康、安全的工作足矣,毋須無限而非理性地擴大與就業最低年齡相對應的童工勞動定義。遺憾的是,勞動法的立法過程往往難以排除主觀情緒的左右。2參見董保華:《雇傭、勞動立法的歷史考量與現實分析》,載《法學》2016年第5期,第19—20頁。張世明引述道:“黑磚窯事件是一起地道的刑事案件,根本不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在勞動合同法中加進了很多不合時宜的條款?!?張世明:《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屬性討論》,載《人大法律評論》2018年第1期,第256頁??茖W立法必須呈現出相應之“合目的性”意涵,亦即立法活動是否尋求采用最有效的手段以實現其具體立法目的。4參見裴洪輝:《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科學立法原則的法理基礎》,載《政治與法律》2018年第10期,第65頁。恰似“如無必要,勿增實體”的奧卡姆剃刀(Ockham’s Razor)法則5奧卡姆于其著作《邏輯大全》內指出:“如果人們能夠以較少的東西行事,就不應假設有更多的東西。除此之外,從假設與進行理解的行為不同的實體所得出的所有理論優點,沒有這樣的區別也可以得到,因為進行理解的行為可以意謂某種東西,并且能夠指代某種東西,就像某種符號那樣。因此,沒有必要假設任何超出進行理解的行為這樣的東西?!焙笫缹W者把如此推論簡稱為奧卡姆剃刀法則。參見[英]奧卡姆:《邏輯大全》,王路譯,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36頁。,以部分用人單位強迫未成年人從事“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勞動為由提高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無疑是因噎廢食,與禁止性規范應當限于其合適比例的科學立法原則相悖。

(三)確保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2002 年,各國代表在聯合國大會上共同宣布: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并且“對于減少貧窮和童工以及促進民主、和平、容忍和發展至關重要”。6參見聯合國:《適合兒童生長的世界》,A/RES/S-27/2,第38段??梢灶A見的是,未成年人從事過量或某些行業部門的勞動生產,將會給未成年人本身應有的童年生活、學習進程帶來負面影響。19 至20 世紀的美國“強制入學運動”,正是伴隨著如火如荼的社會改革運動以及童工數量的迅速增長而產生的。童工們令人慘不忍睹的工作狀況引起了眾多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的關注,社會開始從身體和精神兩個領域研究兒童時期的守護問題:童工的身體在工廠作業中被用人單位任意妄為地支配,于精神上亦得不到自主和內在的發展。改革倡議者們繼而呼吁建立強制入學保障機制,務求由 公權力機關介入以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權利和權益。1參見吳嬋:《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強制入學運動研究》,載《教育學報》2021年第2期,第182—184頁。

作為未成年人理應特別受保護的基本權利之一,受教育權具有社會權的特質。根據馬克思受教育權思想,不僅教育機會應均等地向所有未成年人開放,受教育權的平等和實踐更立足于立法者、行政機關的有效干預??陀^上較不利的社會地位將促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傾向選擇 剝奪子女的受教育權,制定倡導性的教育條款也無法保證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真正實現,因此以強制入學為手段的國家義務教育制度存在其必要性。2參見方益權、曾金燕:《 馬克思受教育權思想與我國受教育權保障體系建設研究》,載《溫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3期,第54—55頁?!吨腥A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的實施,成功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第一,《義務教育法》免除義務教育階段的相應學費,避免出自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由于家庭經濟能力無法負擔該階段的學費而被迫輟學;第二,學校教育彌補了家庭教育的不足,確保出自低學歷、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并不會因為家庭教育培養能力的欠缺而導致天賦的浪費。3參見毛奇、張同龍:《〈義務教育法〉對農村教育代際傳遞的影響》,載《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1期,第81—83頁。

義務教育制度的好處并不限于未成年人的知識學習及社會層面的人才培養,更是會進一步建構為能夠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安全網”(social safety net)的一部分。學校在內部知識、道德、文化、職業技能的教學以外,更為未成年人提供了安全的物理環境,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4參見吳嬋:《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強制入學運動研究》,載《教育學報》2021年第2期,第190頁?!段闯赡耆吮Wo法》第29 條規定,學校應當關心和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為各種因素而歧視學生,并且必須對存在不同困難及需要的學生提供相應的關愛、幫助。只要未成年人仍然身處義務教育系統之內,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及溫飽就會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一方面,當未成年人連續多日未按時到校時,學校及老師都有義務關心未成年人的處境;另一方面,當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出現負面狀況時,學校及老師亦應關心未成年人的需要。換言之,未成年人處于義務教育階段內的每一刻,學校所提供的不僅是未成年人的學習機會本身,更是以義務教育制度為外觀塑造起一個以學校為中心的社會安全保障體系。

綜上所述,鑒于義務教育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實質保障,以及其發揮為一定年齡段內的未成年人建構“社會安全網”核心組成部分的重大功效,立法者制定就業最低年齡時應以勞動不至于妨礙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其根本遵循。就國際法而言,《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將義務教育與就業最低年齡直接掛鉤,禁止締約國把未成年人被允許從事“最有害的童工形式”以外的大部分工作的年齡設定為低于完成義務教育的普遍年齡,又要求其余未達至完成義務教育年齡者亦不得由于進行輕工作、藝術表演等勞動而損害未成年人自身的受教育權。就國內法而言,我國法律緊隨《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的步伐,把能夠從事大部分勞動生產的年齡設定為《義務教育法》規范上所有未成年人皆已完成義務教育的16 周歲,同時允許16 周歲以下者適量地投入藝術表演等形式的工作。不同之處在于,國際法容許某些未達到完成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從事不影響受教育權且有限的輕工作(即區間2),相反地我國未有作出類似規制,但這些未成年人中卻有相當一部分實際上已完成義務教育,談不上為保障他們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才禁止其就業。

三、我國現行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的弊端

現在我們可再次聚焦于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核心權利上,重新檢視我國現行法定就業最低年齡是否合宜,而蜜雪冰城童工案則為其中一個合適的分析案例:2022 年4 月2 日,浙江省天臺縣蜜雪冰城飲品店由于違法聘用童工的行為,被天臺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第2、14 條罰款1.25 萬元??墒?,《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卻進一步發掘出案中不為人知的內情,即案中童工為一個年僅15 周歲就被家庭遺棄的輟學女童,門店負責人是出于不忍女童挨餓的同情心,才同意女童以提供勞動為條件換取工資及三餐溫飽。1參見甘皙:《蜜雪冰城使用童工被罰!關于童工這些事你必須知道……》,載中工網2022年4月8日,http://www.workercn.cn/34055/202204/08/220408140647583.shtml。假設門店負責人所述并非虛言,我們必須針對本案提出疑問——法律禁止15至16 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就業真的合宜嗎?

(一)未成年人脫離“社會安全網”后的自力救濟機會被剝奪

就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經濟及教育條件來看,未成年人普遍于6 周歲起入學并開始接受義務教育,并于九年后的15 周歲完成義務教育,2參見《義務教育法》第2條第1款、第11條。選擇繼續學習者則隨即邁向高中階段教育?!吨袊y計年鑒—2021》數據顯示,2020 年我國年滿15 周歲而未達至16 周歲的未成年人約1,532.3 萬人。3參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21》,中國統計出版社2021年版,第62頁。然而,包括高中(不包括成人高中)、中等職業教育(不包括成人中專)在內的高中階段教育在校學生數約4,045.1 萬人,4參見同上注,第686頁。假設高中階段教育各年級的學生數均等,處于高中階段教育一年級的學生數為1,348.4 萬人。換言之,我國現有接近183.9 萬、占12%的15 至16 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已經完成義務教育,卻未繼續留校學習。即使扣減一部分由于延緩入學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數額,余下的數字相信亦值得社會重視。

當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的那一刻起,他就不再受學校這一“社會安全網”的保護,而是要靠自己的雙手或家庭的供養維持生活所需。因此,當出現如蜜雪冰城童工案中女童被家庭遺棄的情況時,能養活未成年人的很遺憾地就只剩下未成年人自己了。相關部門能夠發現有關個案,并隨即對有需要的個案作出救濟、收容并安排其繼續學業固然是上策,但從蜜雪冰城童工案可見現實有時并非如此理想。案中的女童為“輟學”的未成年人,其由于未完成義務教育而理應仍然受到以學校為中心的社會安全保障體系的保障;遺憾的是,當地相關部門未及時在案發前發現女童的需要,案發后也只是單純地處罰用人單位,而未及時對女童作出救濟、收容。如案中女童等原則上仍應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尚且如此,那些確實已完成義務教育而脫離“社會安全網”的未成年人獲得相關部門救濟、收容的必然性也不宜過分樂觀。以上種種,與立法者寄望《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所發揮的“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等核心作用存在一定差距。1參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條。

由此可見,我國現階段對中止學業的未成年人的保護效果存在優化空間。然而,保護成效尚待改善是一回事,在立法層面上主觀地否定不足的事實存在,并假設我國已經建成一個完善保障體系的標準、為法定就業最低年齡設定一個相對嚴格的限制又是另一回事。在相關部門的行政資源及效率由于客觀條件所限暫未達到充分水平的事實前提下,社會無法確保已脫離學校此社會安全保障體系而年齡在15 至16 周歲之間的所有未成年人,在被遺棄時都能被及時發現并作出救濟、收容,而法律又禁止用人單位招用16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恐怕將提升部分未成年人投入“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等非法行業或遭遇“蜜雪冰城女童”相似境遇的社會風險。一方面,發生在孟加拉國的實例表明盲目地提升對使用童工的限制將有害于未成年人——美國對取締第三世界國家童工勞動的努力最終迫使本來的童工淪落為性工作者,因為部分未成年人為了生存無可避免地必須出去工作,“假如兒童不在制衣廠工作的話,他們就會被迫站到街上”。2參見佘云霞:《國際社會有關童工勞動的爭議及解決》,載《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10年第3期,第88頁。馬科納奇(Roy Maconachie)等人所舉的相對極端例子能準確地為未成年人提早工作辯護:如果一個未成年人使用可能對呼吸產生負面影響的殺蟲劑來工作,但如此做能夠避免饑餓,那么將這項工作稱為“有害的”則相當奇怪,因為這項工作“仍然比死亡所代表的最終傷害更可取”。1See Roy Maconachie, Neil Howard & Rosilin Bock, Re-Thinking ‘Harm’ in Relation to Children’s Work: A ‘Situated’, Multi-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50 Oxford Development Studies 259, 265-266 (2022).另一方面,由于可能選擇在法律紅線下招用童工的往往是部分證照不全,以及生產、經營條件差的小企業、小作坊,加上15 至16 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合法的勞動者身份,無法獲得勞動者權利保障”,2參見陳文瑞:《童工現象為何屢禁不絕》,載《檢察日報》2017年6月17日,第3版。這些未成年人將難以實現體面勞動??看蚝诠ぞS持生活的勞動者,雖然能夠暫時性地獲得除社會保障之外的所有勞動價值要素,但卻同時被迫承受與非法性伴隨的眾多保留和負擔。3參見[德]漢斯·察赫:《福利社會的歐洲設計:察赫社會法文集》,劉冬梅、楊一帆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380頁。

(二)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后的就業需求被忽視

在我國部分地區的相關部門對中止學業的未成年人實際上仍不具備提供全方位覆蓋保障條件的大前提下,已經完成義務教育故脫離了以學校為中心的社會安全保障體系卻缺乏家庭供養的未成年人數量恐怕比想象中要多。而且,正如前文所述,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后停止學業、馬上投入勞動生產客觀上對某些未成年人、家庭的整體利益利大于弊。既然如此,給予未成年人提供勞動以賺取工資收入的機會,達到至少能養活自己的程度便顯得尤其重要。從《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世界人權宣言》第23 條的規定可以發現——勞動權與受教育權同時作為基本權利而存在?,F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2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绷⒎ㄕ邞敱3謩趧訖唷芙逃龣嘀g的折中平衡,避免制定法不合理地過分限制國際公約及作為上位法的《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權此一尤其重要的基本權利。

本文已論證了無意義地在完成義務教育年齡之上疊加就業最低年齡限制,不但無法更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反而會使部分未成年人受到更糟糕的待遇。察赫認為,社會法越是企圖直接繪畫一幅“理想狀態”,就越難為社會帶來一個完善的、圓滿的規范,故立法者必須學會在法律化的過程中在穩定與自由之間保持中庸之道。4參見同上注,第191、196頁?!秲和瘷嗬s》第3 條第1 款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蔽覈?020 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5參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對于與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相關的法律保障研究,請參見陳愛武:《未成年人保護的迭代升級:新〈未保法〉亮點闡釋——基于總則內容的展開》,載《人民論壇》2022年第5期;王廣聰:《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司法適用》,載《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3期。而剝奪未成年人在完成義務教育后選擇投入勞動生產的權利,卻不見得必定會促進未成年人的整體利益?,F代社會已擺脫“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思想枷鎖,每個人理應按照自己及家庭的實際需求去取得相應的學歷、學位,在完成義務教育后隨即開始就業對某些未成年人、家庭來說不失為一個最優解。即使不考慮用人單位面臨的法律后果,只能靠提供勞動養活自己的位處15 至16 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亦可能由于現行的法定就業最低年齡長期性地“因勞動而受到羞辱”1Isabel Jijon, The Priceless Child Talks back: How Working Children Respond to Global Norms against Child Labor, 27 Childhood 63, 72 (2020).。除此以外,“從勞動生活中被排除出來而失去的不僅是勞動收入,還喪失了與勞動掛鉤的社會保障——其中也包括失業時的社會保障,因此,社會干預必須盡快致力于讓潛在的受損害者參與到‘勞動’中去”。2[德]漢斯·察赫:《福利社會的歐洲設計:察赫社會法文集》,劉冬梅、楊一帆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369頁。

四、我國現行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的改善建議

本文以下將通過分析國際法、我國國內法對義務教育、童工勞動和就業最低年齡的規范,結合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呼吁取締童工勞動的原因,以及立法者設置就業最低年齡限制期望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保障作用,就我國現行法定就業最低年齡向立法者提出改善建議。

(一)義務教育作為就業最低年齡立法的考量要素

足以支撐立法者把現行法定就業最低年齡設定至16 周歲的最有力法理依據為以下兩項:一方面,《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1 條要求締約國“保證有效地廢除童工并將準予就業或工作的最低年齡逐步提高到符合年輕人身心最充分發展的水平”,我國因此而承擔著促使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穩步提升的使命。但是,法定就業最低年齡的調升理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相配合,而且要同步推進相關的配套措施,單純地強行把法定就業最低年齡拔苗助長帶來的只會是15 至16 周歲之間未成年人勞動權的缺失。另一方面,《義務教育法》第11 條第1 款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奔热蝗绱?,我們就可以明白有部分未成年人正是由于各種客觀因素以至于16周歲才能夠完成義務教育,這就是立法者把現行法定就業最低年齡設定至16 周歲,而非國際最低標準15 周歲的最合理原因。然而,由于少部分未成年人未能于15 周歲完成義務教育,而立法禁止所有未成年人于15 至16 周歲的整整一年之間提供勞動,未免過于抽象化地“一刀切”而忽視了我國社會實際需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3 年發布的《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進一步推行的勞動預備制度正是為“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未能繼續升學并且不滿16 周歲的城鄉未成年人”而生,1參見《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9號,2003年4月18日發布,第3條第7款規定:“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提高公民的勞動素質。勞動預備制度的內容之一是國家通過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未能繼續升學并且不滿16周歲的城鄉未成年人,參加1—3年的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后再實現就業。各地應按照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定標準,全面實施就業準入的有關規定,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人員必須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對取得相應的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優先錄用?!笨墒菑默F實觀察來看,勞動預備制度產生的最大效用仍是通過延長未成年人受教育時間壓抑失業率,2參見徐曉剛:《失業的出路與公共政策的選擇》,載《長白學刊》2002年第4期,第69頁。代價卻是未成年人于該時間段可得收入的間接遞減,3參見周寶妹:《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勞動法的能與不能》,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3期,第30頁。未成年人就業技能的晉升閾值與制度創設者的愿景之間尚有距離。4參見謝幼瑯:《當前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建議》,載《教育與職業》2001年第10期,第22—23頁。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通過的《工作權利:第18 號一般性意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以下簡稱《第18 號一般性意見》)5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工作權利:第18號一般性意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E/C.12/GC/18,2005年。第24 段要求締約國“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尤其是立法措施,禁止16 歲以下的 童工”??墒?,雖然一般性意見通過創新性的解釋方法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部分法理尚未完善的條款涵蓋的權利、義務范圍作出新闡釋,幫助締約國在有益的指導下理解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內涵、邊界和國家義務的性質,對于超出公約條款字面含義的過度擴大解釋卻必須面臨合法性的質疑。由于一般性意見并不存在對締約國傳統意義上的規范拘束力,我國立法者在立法進程中也毋須受這些對公約條款過度擴大解釋的一般性意見所約束。6參見張雪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載《國際法研究》2019年第2期,第98—99頁?!兜?8 號一般性意見》第24 段直接把公約第10 條第3 款規定“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中的“年齡”設定為16 周歲,不僅是對有關公約條款的過度擴大解釋,更是因為在事實上創設了就業最低年齡的新數字紅線而抵觸了《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的相關規定。

未來針對就業最低年齡的修法應具備以下要素:首先,考慮到《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對締約國穩步提升就業最低年齡的要求,即使《第18 號一般性意見》有關要求僅為倡導性而不存在規范拘束力,我國也應繼續堅持現行的16 周歲為能夠開始正常從事大部分勞動生產的年齡,而不應在此數字上倒退至15 周歲。究其根本,作為《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1 條規定的延伸,《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2 條第2 款要求締約國于修法提高法定就業最低年齡后通知國際勞工局長,卻未有在其他任何條款中規定相反立法——即降低法定就業最低年齡后的應遵程序,可見得《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并不鼓勵締約國直接降低未成年人被允許從事大部分勞動生產的法定就業最低年齡。與此同時,通過立法把允許從事大部分勞動生產的年齡提高至16 周歲,亦為國際勞工組織對締約國非強制性的衷心期盼。1Se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Minimum Age Recommendation (1973), https://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2100:0::NO::P12100_ILO_CODE:R146.其次,鑒于部分未成年人未能于15 周歲完成義務教育,倘若未來修法允許年滿15 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有限的輕工作,亦應以他們已完成義務教育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前提要件,避免勞動妨礙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最后,非強制性的勞動預備制度應予以保留,作為未成年人在普通高中繼續學習、全時工作以外的一個替代選擇。

(二)分層保護作為就業最低年齡立法的規制范式

隨同未成年人的個體身心發展趨向成年而逐漸穩定,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理應伴隨年齡增長而穩步、科學地放寬,此進程不僅表現在《關于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等國際公約針對日常生產活動設置的各就業最低年齡區間,更展示于國際法對未成年人參與武裝沖突的規定。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8 條,締約國應確保15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直接參加敵對行動,倘若必須招募15 至18 周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加入武裝部隊,則應優先考慮當中較為年長的未成年人??紤]到國際公約——尤其是《兒童權利公約》此一重要文書之條文草擬,往往建基于眾多聯合國成員國、政府間組織及非政府組織代表組成、包括法學家在內的專家學者工作組的綜合意見,2參見隋燕飛:《〈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兒童權利、增進兒童福利的專門人權法律文件》,載《人權》2015年第4期,第129頁。由此可推論諸如此類法律對成長中的未成年人逐漸縮小特殊保護的科學性。

不論是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成長、防止未成年人被迫從事“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勞動,或是確保未成年人至少完成義務教育,都能證成法律應以某種方式為未成年人建構保障,但上述的保障并非必定指向國內法中與就業最低年齡相對應的童工勞動定義的無限擴大??傮w而言,未來針對就業最低年齡的修法應具備以下要素:首先,我國應仿效國際法以及美國、法國等發達國家的規定,兼顧未成年人的就業需求與其身心健康發展保護之間的折中平衡,制定三個階梯排序的就業最低年齡區間,促使未成年人在適合的年齡進行適當的勞動生產。其次,堅持所有未成年人不得從事于與“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掛鉤的就業領域,同時加強相關刑事及行政處罰效率,阻嚇那些倘有的、想要強迫未成年人從事“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用人單位。最后,法律規制上童工勞動定義的擴大,應以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受教育權保障為參考基準,未成年人于完成義務教育后合法勞動的權利應被法律允許,避免未成年人由于選擇投入非法行業導致的眾多保留和負擔而未能實現體面勞動。

(三)現行規范基礎上增設從事輕工作的就業最低年齡區間

國際勞工組織強調,允許工作或就業最低年齡應根據《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與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相一致,并使成人和超過就業最低年齡者都能實現體面勞動。1Se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Durban Call to Ac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Child Labour (2022), p. 5, 8,https://www.5thchildlabourconf.org/sites/default/f iles/2022-06/Durban_Call_to_Action_EN_20220607_0.pdf.在符合《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2 條第3 款劃定的底線——15 周歲的前提下,綜合制定就業最低年齡應考量法律、社會要素,立法者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對就業最低年齡限制作出如下修訂:一方面,維持原則上必須達到16 周歲才可就業的規定,且全體未成年人禁止從事于“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勞動。另一方面,把我國原有的兩個就業最低年齡區間重新劃分為三個,即(1)16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從事“最有害的童工形式”以外大部分勞動生產,此區間與現行規定一致;(2)已完成義務教育的15 至16周歲未成年人,僅能從事有限的輕工作,輕工作的范圍由立法者或行政機關以盡數列舉的形式劃定,且未成年人的最高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等勞動基準受到相比成年勞動者更廣泛的保障。同時,《民法典》第18 條第2 款應隨之予以修訂,即15 周歲且已完成義務教育或16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要以個人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皆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未完成義務教育的15 至16 周歲未成年人,以及15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僅能被招用為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等形式的工作,并須獲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預先同意。除此之外,把勞動預備制度轉化為已完成義務教育的15 至16 周歲未成年人的潛在選項,以取締其原有之強制性規范性質。如此修法,不僅滿足了立法者對未成年人先完成義務教育再投入勞動的期望,更能為15 至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在整整一年之間的就業需要釋放了客觀上的操作空間。

五、結語

第五屆全球消除童工勞動會議通過了攜手于2025 年實現SDG 8.7 中全面消除童工的“德班行動”宣言(Durban Call to Action)。宣言強調人人享有體面工作、消除農業童工現象、消除和防止雇用童工、維護兒童受教育權、對童工采取普遍的社會保護,以及增加融資和國際合作。2See ibid., p. 4.消滅童工勞動的最終目的絕不局限于統計數字上的優化,而是必須著重于具體保護每個已經或可能成為童工的未成年人之基本權利,予他們于安穩的社會結構中健康成長的機會。15 和16 周歲兩個可選的法定就業最低年齡之間,或許其中一個更嚴格,另一個則更寬松,但對未成年人的實質保護并不會僅僅因為法定就業最低年齡嚴格與否的簡單差別而直接帶來正相關的有效影響。立法者務必謹慎,借鑒美國、法國等發達國家的良好實踐,配合審視我國國情及客觀環境,對就業最低年齡作出恰當的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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