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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偵查難點及治理對策研究

2024-01-11 12:33劉俊濂
關鍵詞:泰達貨幣交易

劉俊濂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研究生院, 北京 100038)

2020年4月,區塊鏈技術被正式納入我國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一環。建立在區塊鏈技術之上的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并且交易時間、地點、數額等都不受限制,因而為犯罪分子所青睞,逐漸成為各種洗錢活動的資金載體,特別是在2020年“斷卡”行動的持續高壓下,由于利用銀行卡洗錢的空間不斷縮小,許多犯罪分子開始轉向利用虛擬貨幣洗錢。

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具有風險性低、隱蔽性強和限制性弱等特點,在實踐中對其實施的偵查活動面臨著線索發現難、證據收集難、身份關聯難和資金追繳難等難點,因而需要從治理的層面有效應對該類犯罪。盡管偵查打擊作為治理的重要環節,本身能夠實現特殊預防,并從中發現防范的薄弱環節,但更為迫切的是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從而能夠實質性地減少該類犯罪的發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穩定,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因此,本文旨在通過梳理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現狀及特點,剖析洗錢手法和偵查難點,探尋治理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對策,以期提高應對該類犯罪的整體能力。

一、虛擬貨幣洗錢犯罪概述

(一)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現狀

1.發案數量增多

以“虛擬貨幣、數字貨幣、洗錢、刑事案件、判決書”為關鍵詞,利用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結果顯示:截至2023年5月1日,與虛擬貨幣洗錢相關的刑事判決書總共有283份。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個案件從立案、偵查、起訴到審判以及最后裁判文書的公開均存在時間周期,并且洗錢犯罪屬于下游犯罪,對案件的偵辦進入這一環節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實踐中還存在部分案件并未上網的情況。這都導致該數據較為保守,實際發案數量應當顯著高于顯示的數據。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僅有5份相關文書,2021年的數量高達120份,后者是前者的24倍。由此可以看出,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的發案數量在不斷增多。

2.涉案金額較大

對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的涉案金額進行準確計算不具有可行性,實踐中多通過各機構協助公安機關辦案的數據進行估算。成都鏈安發布的《2022年全球虛擬貨幣犯罪態勢及打擊研究報告》顯示,2022年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大幅度增長,洗錢金額高達73億美元,占虛擬貨幣犯罪總損失的53.28%;中科鏈安發布的《中國(大陸地區)虛擬幣洗錢態勢2022年中簡報》顯示,2022年1月以來,涉及通過虛擬幣洗錢的案件數量較去年同期增長56.25%,涉案金額流水1 000億人民幣以上;知帆科技發布的《2021年度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犯罪趨勢研究報告》顯示,2021年詐騙洗錢類案件平均涉案金額為0.09億元。從中可以看出,上述涉案金額均以億為單位計算,但考慮到各地協助機關不盡相同,并且上述機構數據的來源僅限于其所接觸的案件,因此該數據仍較為保守,實際上的涉案金額應遠超該數據。由此可以看出,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已經對我國經濟安全造成極大損害。

3.涉案幣種集中

從目前的情況看,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的涉案幣種多樣,常見的包括泰達幣(USDT)、以太幣(ETH)、比特幣(BTC)、幣安幣(BNB)、波場幣(TRX)等10多種幣種,但實際上,泰達幣是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的主要載體。其中,波場鏈和以太坊上的泰達幣的比例最高,而采用比特幣和以太幣等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比例較小。這主要是因為泰達幣作為穩定幣的代表,價值波動較小,而波場鏈上的泰達幣轉賬成本較低,甚至一度出現無需手續費的情況。因此,盡管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的涉案幣種多種多樣,但在比例上集中于泰達幣,尤其是波場鏈上的泰達幣。

(二)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特點

1.隱蔽性強

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隱蔽性強,主要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虛擬貨幣地址的表現形式決定了難以將其與用戶身份關聯。虛擬貨幣的交易都是依托代碼背后的算法進行,并最終通過交易地址顯示出來,而交易地址僅僅表現為一串字符,從中只能讀取到地址所在的鏈場。如,比特幣地址通常以1、3、bc開頭,以太坊地址通常以0x開頭,并不會關聯用戶的身份信息,即使是承載虛擬貨幣的錢包,也并不通過人臉識別等收集生物特征的方式進行實名認證。這極大地增強了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隱蔽性。另一方面,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中便捷迅速的交易活動進一步增強了隱蔽性。洗錢團伙只需要在錢包中設置轉賬的地址、數額等基本信息,即可快速完成交易,并且通過分工,可以同時將不同種類的虛擬貨幣,以及虛擬貨幣和不同國家的法幣進行兌換。這些操作也僅僅只需要數十秒即可完成。這進一步增強了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隱蔽性。

2.風險性低

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風險來源于交易本身及外部監管。就交易本身而言,犯罪分子通常選擇泰達幣等穩定幣進行交易,盡管泰達幣并不絕對穩定。如,2017年因泰達公司受到美國司法部的調查,泰達幣的價格暴跌,隨后也出現溢價的情況。但相比較而言,泰達幣仍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其設立初衷是與美元按照1∶1的比例錨定,斯里蘭卡甚至將其視為本國法定貨幣,因而為洗錢團伙所青睞。就外部監管而言,虛擬貨幣基于其去中心化的特點,難以被中心化機構凍結、扣劃,并且我國不存在監管虛擬貨幣的專門機關,再加之虛擬貨幣錢包的私鑰和助記詞完全鎖定著個人賬戶,是打開錢包的唯一入口,讓外部監管機構無法查看其賬戶余額和交易記錄,從而進一步降低了交易風險。

3.限制性弱

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受到的限制較弱,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交易限制弱。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活動,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洗錢團伙只需擁有錢包等工具,即可隨時隨地發起轉賬活動,并且沒有轉賬限額。這使洗錢團伙能在短時間內將大額資金轉入其他地址中。其次,成本限制弱。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活動能大幅降低成本,洗錢團伙只需花費少量的手續費,同時設定幾串智能合約代碼,即可在區塊鏈上完成復雜的交易活動,達到洗錢的目的。最后,跨境限制弱。監管有國界、交易無國界,基于去中心化的特點,虛擬貨幣交易活動遍布全球各地。我國并未設立監管虛擬貨幣的專門機關,也無法對其適用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導致虛擬貨幣洗錢活動的跨境限制弱。

(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手法

虛擬貨幣洗錢的本質,是將犯罪所得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依據贓款合法化的原因,可將虛擬貨幣洗錢手法分為利用善意取得基礎、利用虛擬貨幣自身特點、利用金融活動、利用行為隱蔽性和利用“無關”第三人洗錢等五種情形。具體如下:

1.利用善意取得基礎洗錢

(1)卡接回U與U接回卡

卡接回U與U接回卡的形式較為相似,二者均在電報群(Telegram)中通聯信息,再進行洗錢工作,因此實踐中統稱為“電報群交易”。不同之處在于,卡接回U是以收款銀行卡為主導帶動整個洗錢流程,而U接回卡是以泰達幣為主導帶動整個洗錢流程。盡管該種洗錢手法存在虛擬貨幣承兌商(以下簡稱“幣商”)與犯罪團伙相勾結的情形,但其利用虛擬貨幣成功洗錢的本質是幣商善意取得犯罪團伙的贓款,因而成功洗白。

所謂“卡接回U”,即幣商與犯罪團伙、取現團伙相勾結,幣商提供收款銀行卡給取現團伙,“車手”將贓款取現后以ATM無卡存款或手機掃碼存款方式轉入幣商指定銀行卡,幣商確定資金到賬后將等價值的泰達幣轉賬到犯罪團伙指定的工作錢包地址(如圖1所示)。

圖1 卡接回U流程圖

所謂“U接回卡”,即首先由持有泰達幣的人在電報群內叫單,犯罪團伙搶到單后,叫單人將某個公司的銀行卡號和轉賬金額提供給犯罪團伙,犯罪團伙將受害人的人民幣轉入銀行卡后,叫單人將對應的泰達幣充值到平臺,平臺再為犯罪團伙換取對應的積分,該積分既可以兌換泰達幣又可以兌換人民幣(如圖2所示)。

圖2 U接回卡流程圖

(2)中心化交易所

嫌疑人在中心化交易所內注冊賬號后,即可將法定貨幣和虛擬貨幣相互兌換。實踐中,洗錢團伙多將贓款轉換為等價值的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分散在多個地址間進行交易,以達到混淆資金來去流向的目的。在嫌疑人認為足夠安全的情況下,再通過原先的交易所或者新注冊的其他交易所兌換成法定貨幣(如圖3所示)。該種洗錢手法本質上是利用中心化交易所的正常虛擬貨幣交易活動,借助其善意取得基礎將贓款成功洗白。

圖3 中心化交易所洗錢流程圖

(3)暗網

暗網中的用戶通常使用比特幣交易。嫌疑人如果想通過暗網中的比特幣洗錢,則首先需要利用贓款并通過幣商購買比特幣,再將其存入暗網在線市場的地址。此時該資金由在線市場“托管”。當嫌疑人收到暗網中的商品或服務后,暗網市場會將比特幣發送至賣方的地址,隨后賣方可通過比特幣進行其他類型的消費或轉換[1]。該種洗錢手法本質上是借助暗網這一平臺,將贓款轉換為比特幣并向暗網其他用戶購買商品或服務,贓款洗白的基礎同樣是暗網其他用戶的善意取得基礎。

2.利用虛擬貨幣自身特點洗錢

(1)去中心化交易所

去中心化交易所(Decentralized Exchange)是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的典型應用場景,通過諸如imToken之類的主流錢包打開相應的網頁鏈接即可訪問,該鏈接即去中心化應用(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利用去中心化交易所洗錢,本質上是通過多個智能合約的調用,在相應的鏈上發起交易。比如,將錢包中的泰達幣兌換為以太幣,是在以太坊上進行的交易。該種洗錢手法的優點在于實現了完全匿名,并且資產始終控制在自己的錢包中,不存在交易所卷款跑路的風險,而且操作簡便,只需要主流錢包應用即可完成操作。犯罪團伙通過去中心化交易所洗錢,本質上是利用虛擬貨幣交易自身的特點完成資金的洗白,使偵查機關無法調證,難以繼續追蹤資金流。

(2)混幣(Coin Shuffle)

混幣是一種去中心化的隱私功能,它可以讓用戶快速高效地與其他用戶的資金進行混合,在現有賬戶和混幣后的新賬戶之間創建隨機的映射關系,從而實現完全匿名?;鞄乓话阃ㄟ^智能合約實現,通過事先設定智能合約代碼,使資金與賬戶難以形成對應關系。實踐中,犯罪團伙將贓款轉為虛擬貨幣后利用混幣器混淆各虛擬貨幣的歸屬關系,從而人為割裂資金與原賬戶之間的關聯,實現贓款的成功洗白。

(3)匿名幣

門羅幣、達世幣等匿名幣設立的初衷是保護用戶隱私、實現交易的完全匿名,因而其具有交易過程難以追溯、虛擬貨幣地址與用戶身份難以關聯等特征。犯罪分子從不需要實名認證的交易所購買虛擬貨幣,再將其兌換成匿名幣,在切斷了交易記錄的情況下,將其兌換成法定貨幣。該種洗錢手法同樣是利用虛擬貨幣自身完全匿名的特點完成資金的洗白。

3.利用金融活動洗錢

(1)地下錢莊

地下錢莊一直以來都是洗錢的重要渠道。隨著國家反洗錢力度的加大,其業務遭受重創,于是開始利用虛擬貨幣從事洗錢活動。該種洗錢手法與卡接回U類似,二者均利用贓款從幣商手中獲得虛擬貨幣,不過其體量和手法有些許差別。具體而言,地下錢莊虛擬貨幣洗錢要求先將贓款轉至實名不實人的賬戶,隨后在注冊的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中購買虛擬貨幣,或者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撮合進行場外OTC交易,再利用虛擬貨幣無國界性的特點轉至境外交易所,將其轉換為該國法定貨幣,從而完成洗錢活動[2]。

(2)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

非同質化代幣是基于區塊鏈技術的一項應用,其價值來源于其自身具有獨一無二并且不可分割等特性,同時還具備去中心化、公開透明和全程溯源等特點。該概念爆火于2021年下半年,多家知名企業相繼發布NFT相關產品,如奧迪汽車的系列NFT藝術作品。與此同時,NFT也開始被用于洗錢活動。具體而言,洗錢團伙首先在NFT平臺上創建一個賬戶,購買并掛牌出售藝術品,隨后自己對該藝術品反復購買,造成供不應求的假象,從而大幅拉高價格,最后將該NFT作品賣給自己,從而完成非法資金的清洗[3]。

4.利用行為隱蔽性洗錢

利用行為隱蔽性洗錢,主要是指虛擬貨幣的線下交易。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于是實踐中開始出現虛擬貨幣線下交易的情況,尤其以電報群約定后再同城當面現金交易的方式最為突出。該種洗錢手法的隱蔽性源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電報群本身具有閱后即焚的功能,使得偵查機關難以收集和固定證據;另一方面是線下交易的行為本身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從外部觀察難以識別嫌疑人正在進行的洗錢活動。

5.利用“無關”第三人洗錢

利用“無關”第三人洗錢,主要指虛擬貨幣跑分。虛擬貨幣跑分與傳統跑分手段類似,只是將載體從法幣換成了虛擬貨幣,其本質是利用多名跑分者分散轉移贓款,同時也將風險分散開,利用資金流向多元的特點達到洗白的目的。有學者將該種虛擬貨幣洗錢手法稱為利用“金錢騾子”洗錢,簡稱“錢騾”[4]。實踐中,虛擬貨幣跑分多用于上游是網絡賭博或者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首先由跑分者在跑分平臺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待跑分平臺接到上游犯罪團伙的洗錢指示后,用跑分者的收款碼或者虛擬貨幣地址作為接收贓款的渠道,將贓款分散在多名跑分者中,并要求跑分者利用贓款購買虛擬貨幣再將其轉入上游犯罪團伙指定的錢包中,從而利用“無關”第三人成功割裂贓款與犯罪之間的關聯(如圖4所示)。盡管該種洗錢手法也有善意取得基礎在其中,但借助“無關”第三人分散風險卻起到了主要作用。

二、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偵查難點

(一)線索發現難

實踐中,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線索主要來自偵查活動的逐步推進,較少通過其他渠道主動發現。這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首先,虛擬幣和法定貨幣的交易,屬于不同的資金流,無論是銀行、支付寶還是微信,在轉賬記錄缺乏備注的情況下,均無法判斷法幣轉賬是否用于虛擬幣交易,僅僅只能監測到資金流出,因而相關支付機構難以發現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相關線索。其次,在虛擬貨幣的交易過程中,只需通過對密鑰、數字簽名進行認證即可完成交易雙方身份的確認,依托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與高隱蔽性,任何主體都不能審查支付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這很大程度上模糊了資金的來源和去向[5]。再者,我國并沒有類似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功能的虛擬貨幣監測機構監管虛擬貨幣流向。因此,難以從監管機構的角度發現犯罪線索。此外,犯罪分子均通過蝙蝠、電報等聊天軟件進行單線溝通,基于該類聊天軟件的加密性,外部人員無法從中得知使用虛擬貨幣洗錢的事實。這些都讓虛擬貨幣洗錢活動變得更為隱蔽。

圖4 虛擬貨幣跑分流程圖

(二)證據收集難

證據收集難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由我國虛擬貨幣監管措施所決定的。從大環境看,無論是2021年5月的金融委會議還是“924”通知,均對我國清理、凈化虛擬貨幣亂象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從執法機關辦案角度看,這無疑加大了調取證據的難度。一方面,電報群內開始出現海外交易所賬戶代注冊的廣告。這意味著嫌疑人可以以境外身份注冊交易所并正常使用相關功能。另一方面,國內被清退的交易所的配合力度在不斷下降,調證手續更為復雜、調證周期延長。其二,是由調證過程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所決定的。以洗錢團伙常用的分拆轉賬為例,該種洗錢手法與銀行卡分拆取現類似,即通過地址間的多重交易和轉換,使資金的流向復雜化,人為地增加溯源工作量,使偵查人員難以明晰各個地址節點上的交易情況。這種人力逐項取證的方式大大貽誤了偵查戰機。此外,洗錢團伙之間常用Telegram、Snapchat等具備閱后即焚功能的加密聊天軟件進行信息溝通,而當前仍缺乏對該類聊天記錄進行固定的技術工具,并且難以恢復已經刪除的聊天記錄。這都使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相關證據難以調取。

(三)身份關聯難

偵辦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中的身份關聯難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首先,盡管區塊鏈上的交易均公開透明,但偵查人員僅僅只能從中讀取虛擬貨幣交易的地址及轉幣記錄,無法關聯到地址背后的使用人,并且虛擬貨幣地址背后的金額與私鑰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實踐中存在使用他人地址進行交易的情形,從而難以關聯到涉案人員。而且門羅幣等匿名幣所營造的完全匿名的環境,使得偵查人員無法通過虛擬貨幣本身得知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其次,虛擬貨幣的設計機制是不需要用戶提供識別或者驗證,部分交易平臺的注冊過程較為簡單,只需提供郵箱即可,僅在交易時才需要實名制,如幣安網站。而且即便要求實名注冊的交易網站,也僅限于辨別身份證的真偽而不做實質審核。這使得偵查人員通過交易平臺獲悉嫌疑人的真實身份的難度加大。最后,在部分虛擬貨幣在存儲和提取環節,可隨機生成私鑰,并實現“一次一密”,方便所有權的頻繁轉移,嫌疑人同時可以擁有多個錢包地址。這使得偵查機關難以在虛擬貨幣提取和存儲環節關聯用戶的真實身份[6]。

(四)資金追繳難

虛擬貨幣自身的特點及外部追繳渠道的欠缺,均導致資金追繳難。首先,偵查機關難以完全掌握相關數據。虛擬貨幣去中心化的特點決定了偵查機關無法對其進行凍結,而只能依靠控制地址的方式掌握錢包中的虛擬貨幣。并且犯罪分子為了逃避行業監管及刑事打擊,通常將企業注冊或后臺數據存儲在境外,有些組織自行管理和維護后臺數據且會在案發前惡意銷毀,導致行業監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在對相關企業查處時難以調取后臺數據資料。其次,虛擬貨幣本身價值不穩定且認定難。虛擬貨幣的價值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市場的變化會出現升值和貶值的情形,即使是與美元1∶1錨定的泰達幣,其價值同樣浮動于美元價值的上下,甚至曾出現過較大幅度的價值波動,而我國并沒有相關專業機構對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認定,也尚未有規定明確虛擬貨幣價值認定的時間點。這都導致最終犯罪數額難以確定。最后,缺乏處置虛擬貨幣的渠道。實踐中出現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機關自行建立地址處置、委托第三方公司處置、利用嫌疑人或其家屬處置等,但這些做法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難以對涉案虛擬貨幣做到有效的管控。

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治理對策

(一)加強預警監測,實現技術反制

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活動時,犯罪團伙、洗錢團伙、虛擬貨幣承兌商通常有一定的信息交流和資金轉賬,要根據該類信息的特征建立預警模型,從而及時有效地采取監測和封堵措施。具體而言,可以從靜態地址和動態交易兩方面入手。其一,建立虛擬貨幣地址數據庫。區塊鏈網絡具有匿名性,難以直接通過技術手段鎖定虛擬貨幣地址背后的用戶真實身份,因此需要通過鏈下信息采集、鏈上交易關聯和數據挖掘等措施,給涉案虛擬貨幣地址打上標簽,并做到每日更新,以此成立標簽庫,該標簽庫可以更好地定位虛擬貨幣地址背后的屬性,讓虛擬貨幣地址不再是簡單的數字和字母組合[7]。此外,對于各類涉案的虛擬貨幣地址,或者使用混幣服務等的可疑虛擬貨幣地址,均可以歸類和存檔,并對其進行風險評估。該風險評估可以采用層次分析法,邀請實戰專家制作不同情形下的涉案比例,在構建判斷矩陣的情況下對上述地址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通過風險評估的地址匯集起來,形成高危地址庫。其二,建立虛擬貨幣交易監測模型。金融機構對具有大額、頻繁資金出入且金額與常見虛擬貨幣價值具有倍數關系、交易信息中涉及虛擬貨幣字樣或字母縮寫等虛擬貨幣可疑交易特征的賬戶開展系統監測,并對預警賬戶逐一開展人工分析和排查[8]。在排查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對賬戶的上下游關聯賬戶及交易方進行順線追蹤,掌握管理賬戶的交易特征,將其列入可疑賬戶,并做進一步的跟蹤研判和風險分析,以做到能及時監測賬戶情況。

(二)總結偵查戰法,提高打擊能力

虛擬貨幣洗錢犯罪作為一種新型洗錢方式,由沿海地區向內陸地區迅速蔓延,因此亟須偵查人員對偵辦案件過程中的技戰法進行總結,從而提高打擊能力。具體而言,可以分為總體思路和具體技戰法兩方面。一方面,對該類犯罪偵查打擊的總體思路可變換為從人員數據入手。這主要是因為之前的“由人到案”偵查模式在充滿虛擬身份的網絡世界中無法發揮作用??梢韵壤么髷祿到y碰撞出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并對這部分犯罪嫌疑人進行落地抓捕,隨后利用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引出洗錢團伙組織架構的其他人員,從而深挖出整個洗錢窩點。在對洗錢團伙內部人員組織架構進行偵查時,方法較為靈活。如果已經抓獲其中一員,可以通過訊問摸清楚洗錢網絡中的其他人員;如果沒有抓到洗錢團伙的成員,可以結合資金流線索中工資的發放進行推斷,也可以通過信息流截取的關鍵信息進行綜合研判[9]。另一方面,根據已偵辦案例,總結提煉技戰法?;A技戰法的核心在于識別地址是誰持有。比如,多次有進有出的地址可能是嫌疑人的另一個地址;廢棄地址大額轉賬的目標地址可能是嫌疑人的新地址;區塊鏈上的地址凍結可以逼迫嫌疑人與泰達公司主動對話,由泰達公司將其加入合約黑名單,防止他人從中轉移虛擬貨幣。進階技戰法的核心在于通過手續費追蹤嫌疑人,即Gas追蹤法。嫌疑人在公鏈上進行交易,會被抽取一定的手續費,如在以太坊的公鏈上進行交易,就會被抽取一定數量的以太幣,此時偵查人員可以查找發送手續費的主體,再順線追蹤至交易所調證。

(三)完善制度保障,優化調證流程

加強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調證工作,需要通過制度化的設計提供保障,這主要基于兩方面內容。一方面,需要通過制度加強與中心化交易所的合作。盡管虛擬貨幣地址間的轉賬是匿名的,難以直接識別地址背后持有人的身份,但最終犯罪團伙需要將其兌換為某國法定貨幣以供自己使用。該環節大多離不開中心化交易所的支持,并且中心化交易所均需要虛擬貨幣持有人進行實名認證,因而其可以掌握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只不過在“924”通知發布后,中心化交易所的配合力度有所下降,考慮到其創始人絕大多數都是中國人,可以以情感認同為基礎,通過制度強化其在境內合法權益的保障,并建立專項協作制度,規范調取證據的渠道和流程。另一方面,需要通過制度明確虛擬貨幣處置方式??紤]到當前偵查部門的人員在處置涉案虛擬貨幣資產時面臨著法律風險,對此可以出具具體的規范性文件,明確虛擬貨幣資產處置的主體、條件、流程和申訴等制度,使偵查人員的工作有法可依。具體而言,應當明確規定以公安機關為主要負責人、第三方公司為輔助人的制度,對涉案虛擬貨幣加以保管。這主要是考慮到扣押等偵查措施的實施主體是偵查機關,但以區塊鏈公司為代表的第三方公司擁有更豐富的技術知識,能夠為偵查機關的扣押活動提供技術支持,通過建立新的錢包地址,將嫌疑人的涉案虛擬貨幣轉入該錢包中進行保存,從而避免偵查人員辦案中遇到的法律風險。

(四)調整人力配置,強化實戰素質

虛擬貨幣作為案件偵辦領域的新興事物,融合了金融、經濟、互聯網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偵查人員在接觸該類案件的初期,可能會出現無從下手的局面,因此需要完善偵查人員配置,提高實戰隊伍素質。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加強對在職民警的培訓。各地公安機關可與銀行、高校、網信部門和區塊鏈技術公司展開合作,開設與區塊鏈基礎工作和應對虛擬貨幣洗錢等相關的課程,并定期邀請行業內專業人士開展講座,以及采取掛職鍛煉等方式,使民警掌握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研判戰術,從而提高偵查隊伍的整體研判能力。第二,加強招錄工作的專業考量。公安機關作為打擊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主力軍,在社招新警時可優先考慮具有計算機、金融、經濟等方面專業背景的人才。該類人才能迅速適應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偵辦過程。此外,公安院校在教師招錄中可多考慮該方向的研究人員,從而提升院校教學的針對性。第三,加強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專題研究。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用于洗錢的虛擬貨幣將更為豐富,資金混淆手法也更為復雜,因此需要以高校為中心,以網信、金融等相關部門為基礎,強化對該類犯罪治理的專題研究,跟蹤虛擬貨幣發展動態,從中提煉出疑難案件偵辦要點、取證工作注意事項,并且建立常態化研究機制,充分服務打擊治理實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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