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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合理性問題”
——從哈貝馬斯視角出發

2024-01-19 09:33王鳳才
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4年1期
關鍵詞:哈貝馬斯合理性言語

王鳳才

(復旦大學 哲學學院,上海 200433)

在《交往行為理論》中,哈貝馬斯從合理性問題入手,通過考察各種合理化理論,強調交往合理性的重要性;將交往合理性概念運用到社會關系之中,以證明交往合理性有助于實現社會合理化目標;通過社會病態分析,提出了合理化辯證法,并借助交往合理性概念闡明一種現代性理論;以功能主義理性批判形式重建批判的社會理論。就是說,交往行為理論“不是一種‘元理論’(Metatheorie),而是一種努力確認其批判標準的社會理論開端”(1)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7.,它主要討論工具行為(關涉工具合理性)與交往行為(關涉交往合理性)的關系問題。因而,合理性問題可以視為《交往行為理論》的邏輯起點。

在哈貝馬斯看來,合理性問題與交往行為密切相關,而下述三個論題與交往行為概念密切關聯,即交往合理性不能化約為認知—工具合理性;系統—生活世界的二階社會構想;對社會病理學類型進行解釋的“現代性理論。(2)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8.就是說,在《交往行為理論》中,至少涉及三個“理論”,即“交往合理性理論”、“生活世界殖民化理論”,以及“現代性理論”(盡管只是雛形)。在這里,我們不想討論哈貝馬斯的“生活世界殖民化理論”與“現代性理論”,不想對“交往行為理論”進行歷史探究,也不想對《交往行為理論》進行邏輯重構,而只討論作為《交往行為理論》邏輯起點的“合理性問題”,具體分為四個步驟:(1)“理性蛻變為合理性”;(2)“合理性問題與交往行為”;(3) “工具合理性行為與交往合理性行為”;(4)結論:“工具合理性是獨白的,交往合理性本質上是對話性的”。

一、 理性蛻變為合理性

第一,“理性”與“合理性”。在《交往行為理論》中,“合理性”(Rationalit?t)與“理性”(Vernunft)是不加區分的。例如,在“導論:合理性問題入門”開篇,哈貝馬斯就明確指出,(意見的與行為的)合理性,向來是哲學傳統處理的論題;人們甚至可以說,哲學思維就源于對體現在認識、語言和行為中的理性的反思。因而可以說,理性是哲學的基本論題。(3)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5.在這里,至少可以看出兩點:一是哈貝馬斯不加區分地使用“理性”與“合理性”概念;二是強調“理性”或“合理性”概念在哲學反思中的核心地位,從而預示著它在《交往行為理論》中的邏輯起點地位。

由于對“理性”與“合理性”概念不作區分,從而也將“交往合理性”(kommunikative Rationalit?t)與“交往理性”(kommunikative Vernunft)概念混用。例如,哈貝馬斯說,“交往行為”概念涉及到三個相互交織的論題,“首先是交往合理性概念,我……反對將它化約為‘認知—工具合理性’(kognitiv-instrumentelle Vernunft);接著是二階社會構想,它用一種并非修辭學方法將‘系統—生活世界’(System-Lebenswelt)模型聯結在一起;最后是‘現代性理論’(Theorie der Mondernit?t),它用這個假定,即交往構造的生活領域屈從于獨立的、形式組織的行為系統命令,對今天越來越清楚可見的社會病理學類型進行解釋。因此,交往行為理論應該盡可能地使發生現代性悖謬的社會生活關系具體化”。(4)Vgl.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8.

在哈貝馬斯那里,“交往合理性”與“交往理性”不加區分,但它們區別于“認知—工具合理性”;就是說,“交往合理性”不等于“工具合理性”。這表明,“合理性”概念應該具有豐富的內涵。就像哈貝馬斯所強調的那樣,對任何一個帶有社會理論要求的社會學來說,一個具有豐富內涵的合理性概念必須應用于三個層面:其一,主導行為概念的合理性內涵的元理論問題;其二,通過意義理解而進入客觀領域的合理性內涵的方法論問題;其三,在什么意義上社會現代化能夠被描述為合理化的經驗—理論問題。哈貝馬斯指出,無論在哪個層面上,核心概念就是“交往”(Kommunikation)。交往的目的是為了達成一種“共識”(Konsens),而共識的基礎是對有效性要求的主體間性承認。(5)Vgl.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96.這是因為合理性條件的形式解釋,以及合理性結構的體現與合理性歷史發展的經驗分析真正地交織在一起。

應當承認,哈貝馬斯強調交往合理性不能化約為工具合理性,以及強調合理性內涵的豐富性,無疑是正確的;但哈貝馬斯將“合理性”與“理性”混用、將“交往合理性”與“交往理性”混用,則是不嚴謹的。實際上,在現代哲學語境中,“理性”與“合理性”是不能混用的;而且,不論“理性”還是“合理性”,都是非常復雜的概念。例如,就“理性”而言,可以分為: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先驗理性與絕對理性、主觀理性與客觀理性、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科技理性與人文理性等;就“合理性”而言,可以分為理論合理性與實踐合理性、形式/目的合理性與實質/價值合理性、工具合理性與交往合理性等。其中,在“形式合理性”中,又有“手段—工具合理性”與“策略—選擇合理性”之區分;在討論“實質合理性”時,又涉及到“規范合理性”、“價值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關系問題。所有這些問題交織在一起,就構成了所謂的“合理性問題”。

從笛卡爾、洛克開始,客觀理性的主觀化過程被大大加速了,到康德那里達到了頂峰。在康德那里,理性被分為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盡管他說這不過是同一個理性的兩個不同方面,“歸根到底只有一個理性,只是在運用方面有所不同罷了?!?8)康德著,苗力田譯:《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0頁。就是說,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將純粹理性分為純粹理論理性與純粹實踐理性——前者類似于亞里士多德的理智德性(體現一種認知能力),后者類似于亞里士多德的道德德性(體現一種實踐智慧)。但從總體來說,在康德那里,“理性”變成了以先驗自我為中心的先驗理性,即主觀理性。

為了克服康德的理性概念過于主觀化的傾向,黑格爾試圖將理性絕對化使之變成絕對理性?!敖^對觀念,本來就是理論理念和實踐理念的同一,兩者每一個就其自身來說,都是片面的……唯有絕對觀念是有,是不消逝的生命,自知的真理,并且是全部真理?!?9)黑格爾著,楊一之譯:《邏輯學》(下),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529頁。

黑格爾的后繼者們認為絕對理念不過是一種自欺,它只是“以為”自己是總體罷了。就像馬克思所說,“一個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沒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參與自然界的生活。一個存在物如果本身不是第三存在物的對象,就沒有任何存在物作為自己的對象,就是說,它沒有對象性的關系,它的存在就不是對象性的存在。非對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10)《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0頁。一句話,這個“絕對理性”不過是“非存在物”即“無”。

“在黑格爾之后,理性無可挽回地退出了哲學的中心,因為它不再被視為世界和人的中心?!?11)施耐德巴赫:《作為合理性之理論的哲學》,載《德國哲學》第7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67~168頁。按哈貝馬斯的說法,從此之后,理性話語就出現了三個視角:黑格爾左派、黑格爾右派和尼采。其中,黑格爾左派包括青年黑格爾派和馬克思的實踐哲學。哈貝馬斯認為,盡管青年黑格爾派與黑格爾哲學保持了一定的距離,并導致了意識結構的形成,但赫斯、鮑威爾等人從黑格爾那里接過了現代性自我確證問題,并集中討論了主觀理性批判、知識分子地位、革命與歷史連續性平衡等問題;同樣,馬克思的實踐哲學與黑格爾哲學也非常相似,他們都強調交往共同體、主體哲學、啟蒙辯證法等,但與黑格爾不同,馬克思將勞動而非自我意識視為構成現代性的原則。盡管如此,“馬克思的實踐哲學仍然是主體哲學的一個變種”。(12)哈貝馬斯著,曹衛東譯:《現代性的哲學話語》,南京:譯林出版社,2011年,第75頁。

第三,從“合理性”到“實踐合理性”。為了充分說明合理性問題,哈貝馬斯試圖從哲學史上尋找理論依據。一般認為,西方哲學經歷了兩次重大轉向。第一次發生在希臘化晚期與中世紀之交,體現為從本體論到認識論轉向;第二次發生在20世紀初,標志是從意識哲學到語言哲學轉向?!?0世紀人文科學領域最重大的事件,就是所謂語言學轉向。這個轉向的實質是意識哲學向語言哲學的過渡?!?13)哈貝馬斯、哈勒著,章國鋒譯:《作為未來的過去——與著名哲學家哈貝馬斯對話》,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2頁。不過,正如哈貝馬斯所說,盡管哲學論題變了,但問題實質并未發生改變,即合理性問題已經成為西方文明的一個難題。在后形而上學思潮,即后黑格爾思潮中,哲學論爭的焦點仍然是合理性問題。哲學如此,社會學也不例外。

哈貝馬斯肯定社會學對接受合理性問題做了充分準備(14)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1995) S.21.,不像其他學科(政治學、經濟學、文化人類學)那樣,回避、篡改或肢解“合理化”(Rationalisierung)問題。然而,面對“如何能夠使合理性問題的自我理解成為有效的?”這個問題,當代流行的社會學對合理性的解釋是不全面的。例如,盡管韋伯討論了合理性的不同形式,區分了理論合理性與實踐合理性,但他主要關注實踐合理性。在“實踐合理性”這個復雜概念中,他不僅區分了形式/目的合理性和實質/價值合理性,而且將合理的行為、合理的生活方式與合理化的世界觀聯系在一起。在韋伯眼里,形式/目的合理性行為包括手段—工具合理性行為與策略—選擇合理性行為;實質/價值合理性行為是指滿足規范合理性條件的行為。

盡管韋伯做了上述區分,但形式/目的合理性概念才是韋伯理解合理性問題的關鍵所在。因為韋伯將社會現代化視為社會合理化,但它是按形式/目的合理性行為方向發展的。如此說來,韋伯并沒有真正解決合理化與現代化的關系問題。

哈貝馬斯強調,“合理性”更多地是關于具有語言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如何才能獲得和使用知識的問題,而不是對知識的占有問題。他認為,掌握知識的符號表達與體現知識的符號表達、言語行為與非言語行為、交往行為與非交往行為,這些或多或少都可能是合理的。那么,在某些情景中,人的行為或人的表達是“合理的”,究竟意味著什么呢?

哈貝馬斯說,從知識與合理性的密切關系可以推斷,一個表達的合理性依賴于它所體現的知識的可信性,或者說,一個表達的合理性可以追溯到它的可批判性與可論證能力。不過,這個建議有兩個缺陷:一是過于抽象,它沒有表明許多重要差異;二是過于狹隘,因為我們使用“合理的”一詞,不僅關涉正確的和錯誤的表達,而且關涉有效的和無效的表達。

事實上,“實踐合理性”具有豐富的內涵,它指向不同的論證形式;而“交往行為”也有著不同的可能性。在《交往行為理論》中,哈貝馬斯分五個步驟對韋伯的“實踐合理性”概念進行了重構:(1)手段—技術合理性,作為可復制行為的合規則性,可以當作自己行為的指南。但韋伯的“技術”概念過于寬泛:不僅涉及到工具性地支配自然的規則,而且涉及到人為地支配材料的規則,或者說,技術囊括了對待人之政治的、社會的、教育的、宣傳的技巧。(2)手段—目的合理性,意味著有行為能力的主體可以通過干預客觀世界而實現自己預設的目標。這樣,就允許我們將“主觀的目的合理性行為”與“客觀的正確行為”區分開來。在韋伯那里,不僅手段及其運用方式或多或少地具有合理性,而且目的本身也或多或少地具有合理性。(3)目的合理性包括手段—工具合理性和策略—選擇合理性,“屬于目的合理性行為條件的,不僅是一種主觀猜測的,或者經驗上確立的手段—工具合理性,而且也是按價值選擇目標設置的策略—選擇合理性?!?15)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 242.就是說,目的合理性被標志為在技術上可能的、并被實際運用的量化與核算標準。(4)價值合理性,僅僅是指人們提出的倫理的、政治的、功利的、享樂的、等級的……要求,并用這些“終極價值”來衡量形式/目的合理性。在韋伯眼里,不存在價值預設和信仰力量的合理性,但存在著價值合理性潛能。因而,在規范問題上,韋伯是一個懷疑論者。(5)韋伯的實踐合理性概念分為三個方面——行為的工具合理性,根據既定目的下手段運用的有效計劃來衡量;行為的選擇合理性,根據精確掌握的價值、既定手段和邊際條件下目的算計的正確性來衡量;行為的規范合理性,則根據植根于行為優越性為價值標準和原則之統一的、系統化的力量和潛能來衡量。(16)Vgl.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245.

哈貝馬斯強調,從韋伯的合理性概念出發,如果將目的合理性行為與價值合理性行為聯系起來,就會推出一種完全實現實踐合理性條件的行為。這種實踐合理性行為,如果超越時間和社會的限制而實現了普遍化,韋伯就稱之為衛理公會派的合理的生活方式。

衛理公會派的合理的生活方式,即有條不紊的生活方式將合理性的三個方面緊密地結合起來,從而使合理性達到了一個新水平。哈貝馬斯認為,合理性的三個方面,即手段—工具合理性、策略—選擇合理性、規范—價值合理性分屬于不同的知識范疇,即經驗—分析知識、道德—實踐知識、審美—表現知識。第一種知識具備科學知識的精確形式;第二、第三種知識表現為兩個不同的發展階段,首先體現在宗教世界觀中,后來又體現在法律、道德與文學、藝術等價值領域中。因而,行為的合理化、生活方式的合理化與世界觀的合理化,說到底,具有“必不可分的相互歸屬性”(17)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246.。

當然,韋伯的“實踐合理性”概念還具有局限性。因此,要想恰當地解決韋伯提出的極為緊迫的社會合理化問題,就需要一個交往行為理論;而為了創立交往行為理論,就不僅需要討論言語行為與社會行為(目的是為了引出交往行為概念),而且需要討論工具合理性與交往合理性(目的是為了協調二者的關系,以便重建合理性)。

二、 合理性問題與交往行為

第一,合理性問題與社會行為?!昂侠硇詥栴}”(Rationalit?tsproblematik)與“交往行為”(kommunikatives Handeln)密切相關。哈貝馬斯指出,為了澄清表達以及具有語言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的合理性條件,我們一直都是從“合理的”一詞的運用出發;但從社會學角度看,“合理的”概念具有個體主義和非歷史特征。這樣,若要對個人的合理性進行評判的話,僅僅追溯到這樣或那樣的表達,顯然是不夠的?!靶袨檎叩男袨橹赡艿暮侠硇苑矫?反過來依賴于我們為行為者所設定的世界關聯?!?18)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26.“如果我們深入研究‘理解社會行為究竟意味著什么’這個問題,那么就會看到我們在研究社會學的行為概念時遇到的合理性問題的另一面?!總€不同的行為模型設定了行為者與世界之間不同的關系;而且這些世界關聯,不僅對行為的合理性方面來說是構成性的,而且對于通過解釋者(例如,社會科學的解釋者)對這些行為解釋的合理性來說也是構成性的?!?19)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Suhrkamp, 1995) S.152.就是說,通過意義理解進入社會行為的客觀領域,不可避免地遇到合理性問題。這意味著,研究社會行為必然會遇到合理性問題。因而,為了更好地理解合理性問題,必須很好地理解社會行為;而為了很好地理解社會行為,就必須先了解言語行為。事實上,在《交往行為理論》中,哈貝馬斯就是從言語行為入手討論社會行為的。在他的眼里,“交往行為”既是一種言語行為,又是一種社會行為。

第二,言語行為與交往行為的臨界狀態。在日常語言哲學那里,“言語行為”(speech act)是通過言語的使用而實施的社會行為。例如,陳述一件事情,發布一個命令,作出一個承諾等。奧斯汀(20)奧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1911—1960),英國語言哲學家、牛津—劍橋學派核心人物。認為,言語的使用并非僅僅陳述事實,任何一個命題或語句的使用都執行一定的言語行為,從而實施一定的社會行為。奧斯汀將言語行為區分為三類:(1)“以言表意行為”(locutionary Act),即言談者用語言表達某物或某事的行為;(2)“以言行事行為”(illocutionary Act),即言談者通過陳述、命令、警告、承諾等,使語言具有某種力量的行為;(3)“以言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 Act),即言談者通過完成一個言語行為,使言語具有一定的效果。(21)奧斯汀著,楊玉成、趙京超譯:《如何以言行事》,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年,第90頁及以下幾頁。在哈貝馬斯看來,奧斯汀所區分的三類言語行為,可以用下述關鍵詞加以概括,即說出某物或某事;通過說出某物或某事而有所行動;通過說出某物或某事,有所行動而對某物或某事發生影響。(22)Vgl.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 389.

塞爾(23)塞爾(John Rogers Searle,1932—),美國語言哲學家、心靈哲學家、社會哲學家。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做了進一步發揮,他不再根據一定語言中區分開來的施為動詞、而是根據實施以言行事行為的恰當條件(準備條件、誠意條件、命題內涵條件、根本條件)對言語行為進行分類,即記述式言語行為、承諾式言語行為、指令式言語行為、宣告式言語行為、表現式言語行為;尤其是對間接言語行為指令進行了分類,即發話行為、陳述行為、以言行事行為、以言取效行為,并通過對以言行事行為與以言取效行為關系的研究,闡發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從而進一步完善與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在言語行為劃分問題上,哈貝馬斯深受牛津—劍橋學派的日常語言哲學,尤其是奧斯汀、塞爾等人言語行為理論的影響。在《交往行為理論》中,哈貝馬斯通過修正塞爾的觀點,區分了各種不同的言語行為,例如,命令式言語行為、記述式言語行為、調節式言語行為、表現式言語行為、交往式言語行為、操作式言語行為。其中,承諾式言語行為、宣告式言語行為、打賭式言語行為、贖罪式言語行為,也可以歸于調節式言語行為。哈貝馬斯說,盡管交往式言語行為可以視為一種調節式言語行為,但最好將它當作一種獨立的類型,并用交往過程中的反思關系加以定義。

可見,哈貝馬斯的言語行為分類也非常繁亂,不過,他不僅為自己的言語行為類型劃分進行辯護,而且還提出了普遍語用學(或曰形式語用學)的任務,即重建交往行為的一般假設性前提。普遍語用學不僅關心表達有意義的句子的能力,而且更加關心與他人交往的能力。哈貝馬斯說自己對言語行為進行分類,目的是為了引入三種純粹類型的交往行為,或曰交往行為的三種臨界狀態;如果考慮到工具/策略行為與以言取效行為之間的內在關聯,那么就可以對純粹以語言為中介的互動(即交往)類型作出劃分:

在上述圖表中,哈貝馬斯列舉了交往行為的三種臨界狀態,即會話、規范調節行為和戲劇行為,但他更加關心交往行為本身。哈貝馬斯指出,“在交往行為中,個體參與者借助言語行為之以言行事的約束效果來協調行為領域”(25)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Suhrkamp, 1995) S.437-438.。這樣,通過以言行事的約束效果就可以將交往行為與其他社會行為區分開來。

可以看出,哈貝馬斯既在“言語行為”框架中討論交往行為,又在“社會行為”框架中討論交往行為。那么,交往行為到底是一種言語行為,還是一種社會行為呢?在哈貝馬斯那里,交往行為既是一種言語行為,又是一種社會行為;或者說,言語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社會行為。例如,在《什么是普遍語用學?》中,哈貝馬斯將言語行為分為認知的言語行為、規范調節的言語行為、表達的言語行為、交往的言語行為。這樣,交往的言語行為就是四類言語行為之一。到《交往行為理論》中,哈貝馬斯將社會行為分為工具/策略行為、規范調節行為、戲劇行為和交往行為。這樣,交往行為就是四類社會行為之一。但由于規范調節行為、戲劇行為屬于交往行為的臨界狀態,屬于廣義的“交往行為”,所以,社會行為也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工具/策略行為與交往行為,或曰工具合理性行為與交往合理性行為。

第三,工具/策略行為與交往行為。早在《認識與興趣》中,哈貝馬斯就觸及到了工具行為與交往行為的關系問題。他說,當工具行為對應于外部自然強制,以及生產力水平規定著的技術支配力量的發展程度時,交往行為就處于同自身壓抑的相互依存中:制度框架通過依賴社會統治和政治統治的自發力量規定著壓抑的程度?!爸灰柕膽脤ぞ咝袨榈墓δ芊秶鷣碚f是構成性的,那就涉及到獨白的語言使用;但是,研究者的交往要求語言使用不受技術支配的對象化的自然過程的限制,而是從社會化的主體之間以符號為中介的互動中發展出來的。社會化的主體相互認識、相互承認為不能變換的個體。這種交往行為不能被追溯到工具行為框架的參考系?!?26)Jürgen Habermas, Erkenntnis und Interesse (Frankfurt/M.: Suhrkamp 1973) S. 176.

在《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之“勞動與互動”一文中,哈貝馬斯從評論黑格爾耶拿時期的精神哲學出發,討論了勞動與互動、目的合理性行為系統與社會制度框架的關系問題,實際上就是工具行為與交往行為的關系問題。

在這里,哈貝馬斯對黑格爾、馬克思關于勞動與互動關系觀點進行了批判性分析,在此基礎上,哈貝馬斯指出,為了重新表述韋伯的合理性概念,必須以勞動與互動的根本差異為出發點。他說,勞動或曰目的合理性行為應該被理解成工具行為或策略行為——工具行為按以經驗知識為基礎的技術規則行事,策略行為是以分析知識為基礎的合理選擇行為。而以語言或其他符號為中介的互動應該被理解為交往行為,它按強制性遵循的有效規范行事??梢?在哈貝馬斯那里,目的合理性行為系統與社會制度框架是區分開來的:前者是工具/策略行為系統,遵循被規定的技術規則,在既定條件下實現預設的目標;后者是以語言或其他符號為中介的互動(即交往),受到有效的社會規范強制,只有通過制度化才能夠達到。

表2 社會制度框架與目的合理性行為系統的區分(27) Vgl.Jürgen Habermas, Technik und Wissenschaft als“Ideologie,” (Frankfurt/M.: Suhrkamp, 2014) S. 64.

在《后期資本主義的合法性問題》中,哈貝馬斯指出,目的合理性行為亞系統強有力的發展(與交往行為領域萎縮相對應)是由下述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例如,職業實踐的科學化;服務部門膨脹導致的互動領域日益商品化;原來非正式調節的政治交往和社會交往領域,被行政管理所調節或被法律所控制;文化商業化與政治商業化;教育過程科學化與心理學化。在一般情況下,這種利益沖突意識就是用利益導向行為替代價值取向行為的足夠動機。于是,在與政治關系重大的行為領域中,交往行為模式就讓位于策略行為模式。(28)Vgl.Jürgen Habermas, Legitimationsprobleme im Sp?tkapitalismus (Frankfurt/M.: Suhrkamp, 1973) S. 157.

在哈貝馬斯視閾中,不論工具行為還是策略行為,都屬于目的合理性行為;不過,前者是人們試圖支配自然世界的行為,后者是人們試圖支配他人的行為。這樣,工具/策略行為就放棄了與世界、與他人相互理解的努力,從而與交往行為對立——交往行為致力于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因而,交往行為首先是一種社會化原則。(29)Vgl.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 452.

如上所述,哈貝馬斯考察了不同的言語行為和社會行為,尤其是工具合理性行為與交往合理性行為的關系問題,但目的是為了闡發作為“一種社會化原則”的交往行為。在哈貝馬斯那里,交往行為有五條基本原則:(1)合理性不僅包括認知—工具合理性,還包括道德—實踐合理性和審美—表現合理性;(2)普遍語用學(或曰形式語用學)的合理性內涵應該通過現象學的生活世界概念加以補充;(3)“系統—生活世界”的二階社會構想不同于系統理論的社會構想;(4)社會進化論需要一個可靠的現代性理論;(5)生活世界合理化。這不僅意味著合理性概念具有豐富的內涵,而且表明交往合理性與生活世界是互補性概念。

按英國學者安德魯·埃德加的解釋,在哈貝馬斯那里,交往行為并不僅僅在人們之間交流信息,還具有三種功能:傳遞信息;建立起與他人的社會關系;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情感。因而,在最基本的層面上,當進行一個交往行為時,就意味著:我假定他人理解我正在做的事情。具體地說,他們像我一樣擁有共同的語言;他們以與我非常相似的方式理解客觀世界;他們與我一樣享有共同的社會規范和習俗;他們能夠理解我的表達,即使我用諷刺的語言,他們也能夠明白我的意思。(30)安德魯·埃德加著,楊禮銀、朱松峰譯:《哈貝馬斯:關鍵概念》,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3~24頁。這就表明,交往行為就是一種關涉交往合理性的行為,即交往合理性行為。

三、 工具合理性行為與交往合理性行為

在哈貝馬斯視閾中,工具合理性行為或目的合理性行為包括工具行為和策略行為,它們關涉工具合理性;交往合理性行為或交往行為又有狹義和廣義之區分——狹義的“交往行為”是指交往行為本身,廣義的“交往行為”除交往行為本身外,還包括交往行為的臨界狀態(會話、規范調節行為、戲劇行為)。不論狹義的交往行為,還是廣義的交往行為,都關涉交往合理性。因而,工具/策略行為與交往行為的關系問題,實質上就是工具合理性行為與交往合理性行為的關系問題。

在《交往行為理論》中,哈貝馬斯根據行為者—世界關聯,將社會行為區分為四種不同類型,并具體分析了四種不同的社會行為與世界的關聯及其合理性方面。

第一,目的[策略]行為(teleologisches[strategisches] Handeln),即(1)工具/策略行為包括工具行為和策略行為,“如果我們將一種以效果為取向的行為,按技術行為規則方面進行觀察,并對它有效地干預狀態與結果之關聯的程度進行評價,那么,我們就將這種行為稱為工具性的;如果我們將一種以效果為取向的行為,按合理選擇規則方面進行觀察,并根據它對對手的合理選擇的影響程度進行評價,那么,我們就將這種行為稱為策略性的”(31)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385.。(2)行為抉擇是目的[策略]行為的核心概念,即目的[策略]行為遵循以經驗知識為基礎的技術規則,將手段關聯于目的,將技術關聯于目標,而不管這些目的、目標本身是否公正合理。就是說,在目標確定的情況下選擇實現這個目標的最有效手段,或在既定條件下現實地權衡和制定所要實現的目標,因而以效果為目標取向,以合理性規劃為特征,植根于支配自然的主體性計劃,缺乏主體間性向度。(3)目的[策略]行為概念,以行為者與事態存在的客觀世界之間的關系為先決條件。這個客觀世界被定義為現存的或將出現的,或通過有目的的干預能夠引起的事態之總和。盡管“世界”在行為者眼中與在解釋者眼中有區別,但“如果有一個評判標準,被行為者及其解釋者同等程度地視為是有效的,即被當作客觀的、不偏不倚的標準加以接受,那么,一個行為就能夠被解釋為或多或少地具有目的合理性”。(32)Vgl.Jürgen Habermas, Legitimationsprobleme im Sp?tkapitalismus (Frankfurt/M.: Suhrkamp, 1973) S.154.(4)目的[策略]行為模型為行為者提供了“認知的—意志的情結”,以至于一方面它能夠形成(通過感知傳達的)關于實際存在事態的意見,另一方面可以闡發將希望的事態變為現實的意圖。盡管“真實性”(Wahrheit)在行為者眼中與解釋者眼中是不同的,但從總體上看,行為者與客觀世界之間的合理關系可以用“真實性”或“有效性”(Wirksamkeit)來評價。對于行為者根據自己的意見提出的真實性要求,以及根據目的行為提出的、與真實性要求相關的有效性要求,都可以被當作客觀的評判要求,要么加以拒絕,要么嚴肅認真地對待。(5)目的[策略]行為體現著一種技術—策略知識。在其中,互動參與者的行為受到自身利益的左右,并被不同的利益集團所協調,當然,它還是以語言行為為中介的;不過,語言只是被視為眾多媒介中的一種。每個以自身利益為取向的言談者相互施加影響,以便促使對方形成或接受符合自己利益的意見或意圖。這種以間接理解的臨界狀態為出發點的語言構想,以意向主義語義學為基礎,這種構想的片面性在于,僅僅將語言視為實現自己的目的、間接地理解他人的手段??梢?目的[策略]行為模型對語言采取一種工具主義態度。

第二,規范調節行為(normenreguliertes Handeln)。(1)規范調節行為并不涉及單個行為者的行為,而是涉及具有共同價值取向的社會群體成員的行為。在一定情景中,一旦出現可以運用規范的條件,單個行為者就會遵循或抵制這個規范?!耙幏丁?Norm)表達的是一個社會群體中既定的共識。適用一定規范的社會群體的所有成員,可以相互期待——在一定狀況下他們是否履行各自的行為。(2)遵循規范作為規范調節行為的核心概念,意味著一種普遍化的行為期待的滿足。行為期待沒有診斷事件期待的認知意義,而只有規范意義,即所有成員都有權利期待某種行為。(3)規范調節行為概念,以行為者與兩個世界之間的關系為先決條件,即除了涉及事態存在的客觀世界,還有涉及規范存在的社會世界?!熬拖窨陀^世界的意義可以用事態存在的框架來闡明一樣,社會世界的意義可以規范存在的框架來闡明?!?33)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32.盡管可以區分行為者眼中、其他社會成員眼中、解釋者眼中的“社會世界”,但從根本上說,社會世界是由規范語境構成的,這種規范語境確定哪些互動屬于合法的人際關系的總和。這樣,社會世界就是所有參與規范調節行為的行為者與解釋者共有的世界。根據規范調節行為模型的先決條件,行為者只能遵循(或違背)這些主觀上認為有效的或正當的規范;并要求解釋者不僅要對規范的可遵循性以及規范有效性進行檢驗,還要對規范本身的正當性進行檢驗。解釋者可以接受這個要求,也可以從價值懷疑論立場加以拒絕。當然,對行為規范進行道德—實踐評判,無疑會給解釋者帶來很大困難,但規范調節行為像目的[策略]行為一樣,從根本上說是能夠得到合理解釋的。(4)規范調節行為模型不僅提供一種“認知的情結”,而且提供一種“動機的情結”;同時,它還與一種價值內在化的學習模式相關聯。因而,規范調節行為要求“正確性或正當性”(Richtigkeit)。對于這種規范有效性要求,是嚴肅認真地對待,還是視為純粹主觀的東西,這是問題的關鍵所在。不過,行為者不可能作為話語參與者以假設的立場對規范有效性提出質疑。(5)規范調節行為體現著一種道德—實踐知識。規范調節行為模型將語言視為傳承文化價值、承擔共識的媒介。因而,這種構想的片面性在于,僅僅將語言視為實現規范共識而爭取意見一致的行為??梢?規范調節行為模型對語言采取一種文化主義態度。

第三,戲劇行為(dramaturgisches Handeln)。(1)戲劇行為是指互動參與者在公眾面前有意識地表現自己,以便在公眾中形成自己形象和印象的行為。這種行為既不涉及單個行為者,也不涉及一個社會群體的成員,而是涉及相互形成觀眾的互動參與者,他們通過或多或少地表現自己的主觀性,在公眾中形成自己的形象和印象。(2)自我表現作為戲劇行為的核心概念,并不意味著它是一種自發的表達行為,而是對自身經歷的修飾性表達。(3)戲劇行為以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為先決條件?!霸趹騽⌒袨橹?行為者為了自我表現其形象,就必須處理自己的主觀世界的關系。我將這種主觀世界定義為主觀經歷的總和。與他人相比,行為者擁有進入主觀世界的特別通道?!?34)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37.當然,只有當主觀世界的意義像社會世界的意義一樣得到解釋時,主觀性領域才符合“世界”的名稱。因而,人們不能將主觀經歷理解為思想內部狀態或內部突然出現的思想,也不能將主觀經歷同化為事態的存在,但人們可以將主觀經歷理解為某種與事態存在相類似的東西。(4)在戲劇行為中,行為者與世界之間的關系也可以得到客觀評判;但由于行為者在公眾面前指向自己的主觀世界,強調的是自我表現,于是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行為者是否真實地表達了自己的經歷?或者他所表達的經歷僅僅是一種偽裝?這就涉及到“真誠性”(Wahrhaftigkeit)或“本真性”(Authentizit?t)問題。哈貝馬斯說:“我們必須相信,行為者本身用真誠性要求提出的表現性表達,必要時可以根據間接證據將它批判為自我欺騙;但在戲劇行為模型界限內,行為者不能抵制我們的合理的解釋?!?35)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73.(5)戲劇行為體現為一種審美—表現知識。戲劇行為模型將語言視為自我表現的媒介,即語言被同化為文體的和審美的表達形式。因而,這種構想的片面性在于,僅僅將語言視為吸引觀眾的自我表現手段??梢?戲劇行為模型對語言采取一種形式主義態度。

第四,交往行為(kommunikatives Handeln)。(1)交往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有語言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借助語言或其他符號媒介、通過沒有任何強制性的誠實對話,達到的相互理解、獲得共識的行為。在哈貝馬斯那里,交往行為有著豐富的內涵,即交往行為參與者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有語言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交往行為手段是以語言或其他符號為媒介;交往行為主要形式是主體間非強制的誠實對話;交往行為原則必須是以公眾認可的社會規范作為行為準則;交往行為目標是通過對話達到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和協調一致。(2)相互理解是交往行為的核心概念。因為交往行為首先是將語言作為交往參與者同世界發生關系、相互提出可以接受和駁斥的有效性要求的理解過程的一種媒介。(3)交往參與者從前解釋的生活世界視域出發,同時涉及到客觀世界、社會世界和主觀世界中的東西,為的是對共同的狀況進行協商?!霸谝院献鞯慕忉屵^程為基礎的交往行為中,參與者同時指向客觀世界、社會世界和主觀世界中的東西,即使參與者在他們的表達中,在論題上只是突出這三種要素中一種要素”(36)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2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84.。就是說,生活世界構成了理解過程的視域,交往參與者借助這種視域,對客觀世界的東西、他們共同的社會世界中的東西,或某種主觀世界中的東西,要么達成一致,要么相互論爭。行為者不僅擁有三個世界,而且能夠反思性地運用這三個世界。(4)交往行為的有效性要求是:命題或預設的命題具有真實性;合法調節行為及其規范語境具有正當性;主觀經歷表達具有真誠性。(37)Vgl.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49.就是說,交往行為期待真實性、正當性、真誠性,即可理解性。哈貝馬斯指出,“根據交往行為模型,一種互動只能以參與者相互達成共識的方式獲得成功。在這里,這種共識又依賴于他們對基于充分理由基礎之上的要求所持的是與否的立場”。(38)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57.就是說,交往行為的理解容許將意義問題與有效性問題嚴格區分開來,而哲學解釋學堅持意義問題與有效性問題的內在關聯,這正是問題的關鍵;與此同時,還必須將想理解符號表達意義的觀察者的解釋成就與通過理解機制協調其行為的互動參與者的解釋成就區分開來。當然,這個區分或許只在于功能,而不在于結構。(5)交往行為體現的是一種話語—理論知識。因而,交往行為模型將語言視為一種全面理解的交往媒介,它充分注意到了語言的不同功能,這種解釋性的語言構想奠基于形式語用學的不同努力(米德的符號互動論、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伽達默爾的哲學解釋學)之上??梢?交往行為模型對語言采取一種理解主義態度。然而,交往行為模型也存在著危險,即“社會行為被還原為交往參與者的解釋成就,行為和語言、互動與會話被等量齊觀。但事實上,語言理解只是一種協調機制,它將行為計劃同參與者的目的融合為互動”。(39)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143.根據哈貝馬斯的有關論述,我們可以制作下述圖表加以說明。

表3 社會行為與世界關聯及其合理性方面

由此可見,在哈貝馬斯那里,與四種言語行為相適應,社會行為也分為四種類型,它們擁有不同的核心概念,關涉不同的世界,具有不同的有效性要求,體現不同的知識,具有不同的價值取向。事實上,上述四種社會行為可以歸為兩類社會行為,即關涉工具合理性的目的/策略行為,關涉交往合理性的“交往行為”——不過,這里是指廣義的“交往行為”,不僅包括狹義的“交往行為”即交往行為本身,還包括“規范調節行為和戲劇行為”這些“交往行為的臨界狀態”。因而,“工具/策略行為”與“交往行為”的關系問題,實質上就是工具合理性行為與交往合理性行為的關系問題。

就對工具理性或工具合理性的批判而言,哈貝馬斯與韋伯、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具有相似之處。按韋伯的說法,與現代化進程一起,理性變成了形式/目的合理性(包括手段—工具合理性與策略—選擇合理性);而形式/目的合理性就變成了結果有效性。這樣,理性的分裂就導致了理性的片面發展。按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的說法,理性變成了工具理性,即主觀理性,并代替了客觀理性。在他們看來,理性的工具化、主觀化促進了工業文明發展,工業文明進程又促使理性進一步工具化,從而導致了工具理性膨脹、價值理性萎縮,由此出現了現代化的片面化。哈貝馬斯也批判工具合理性膨脹,認為當工具合理性被不恰當地應用于社會世界時,工具合理性行為就成了問題。

不過,在對待工具合理性與交往合理性關系問題上,哈貝馬斯與韋伯、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的態度是不同的。就是說,盡管哈貝馬斯也批判工具合理性,但他并不像霍克海默和阿多爾諾那樣過分強調工具合理性的負面效應,而是強調工具合理性在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應用、現代化進程、現代文明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甚至基礎性作用;更不能像非理性主義者或某些后現代主義者那樣完全否定理性,而是斷定否定理性會帶來嚴重的理論后果和實踐后果。因而,哈貝馬斯認為,要想克服工具理性膨脹帶來的負面效應,克服資本主義工業文明危機,拯救現代文明,關鍵在于重新協調工具合理性與交往合理性的關系,重建交往合理性?;蛘哒f,在交往合理性基礎之上構建價值合理性,以此重建現代文明。交往合理性不僅注重交往行為的可能性和目的性,而且將道德訴求作為行為準則,視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最高命令。所以說,交往合理性不僅是交往行為理論的核心概念之一,而且也是社會合理化的根本標志,是現代文明真正合理的基礎。

四、 結論:“工具合理性是獨白的,交往合理性本質上是對話性的”

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認識與興趣》等著作中,“交往合理性”概念就已經或隱或顯地出現了。例如,在“交往”“交往行為”“交往領域”“交往過程”“交往手段”“交往渠道”“交往結構”“交往關系”等概念中,交往合理性最初被理解為與讀者和文本之間對話相類似的東西。(40)安德魯·埃德加著,楊禮銀、朱松峰譯:《哈貝馬斯:關鍵概念》,第26頁。但只有到《交往行為理論》中,“交往合理性”概念才得到了系統闡發。例如,在“導論”中,哈貝馬斯指出,從“合理的”這個語言表達運用的分析,以及關于現代世界觀地位的人類學論爭中得出的“交往合理性”概念,還需要借助語言理解進行更加詳細的闡釋。

我們知道,“理解”(Verst?ndigung/Verst?ndnis/Verstehen)是現代西方哲學,尤其是現象學、解釋學的核心概念之一,施萊爾馬赫、狄爾泰、海德格爾、伽達默爾、利科(41)利科(Paul Ric?ur,1913—2005),法國哲學家、解釋學家。等人都對之作出了自己的解釋,哈貝馬斯在批判地繼承前人的基礎上,將“理解”與“交往”結合在一起,認為“理解”指向參與者之間達成的合理的共識,它用可批判的有效性要求來衡量,“‘理解’意味著指向有效共識的交往”(42)Vgl.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 525.;但哈貝馬斯強調“理解”的客觀性、“理解”的條件和行為責任,并將它當作交往合理性理論的核心概念之一。

在哈貝馬斯那里,交往合理性概念,一方面指向有效性要求話語兌現的不同形式,另一方面指向交往參與者通過為他們的表達提出有效性要求而接受的世界關聯。在這里,語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因為語言是一種為理解服務的交往媒介,而交往參與者通過相互理解,使自己的行為得到合作,以實現一定目的。這樣,交往行為就不僅是以語言或其他符號為媒介、以理解為目的的對話行為,同時還是使參與者能夠在意見一致的基礎上,使個人行為計劃合作化的一切互動,即在行為者共識基礎之上,通過規范調節實現個人與社會一致的行為。

因此,交往合理性與工具合理性是不同的:工具合理性為了實現既定的目的而對最適當的手段進行合理的選擇,它訴諸于關于世界的可認知的事實,尤其是訴諸于目的—手段之間的因果關系,因而,工具合理性是被功利主義原則浸染了的理性,它將能否為人們帶來利益視為唯一標準。為了獲取利益,它可以完全無視倫理道德要求。其實,就像韋伯所說,工具合理性原本并不是理性的唯一形式,但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工具合理性日益取得了支配地位,它不僅遍及科學技術之中,而且進入經濟和政治的官僚機構之中,從而導致了“意義喪失”和“自由喪失”。這樣,工具合理性就不僅僅變成了支配性的,而且成為資本主義社會中被承認的唯一的合理性形式。(43)安德魯·埃德加著,楊禮銀、朱松峰譯:《哈貝馬斯:關鍵概念》,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第85頁。

工具合理性似乎是一個獨白的思考過程——在既定的情景中,一個人為了實現預設的目標,可以集中精力計算出最為有效的手段,而無需與任何人進行討論——這種獨白的推理模式表明,我們的目標也是獨白地(即主觀地)決斷的。哈貝馬斯質疑這種決斷論,認為我們的目標并不僅僅是個人的事情,而是需要論證的,即在設定和實現目標的過程中,我們不可避免地與他人互動。因此,與工具合理性不同,交往合理性預設了對話的可能性。

因為“從范式上看,對交往合理性來說,它不再是孤立的主體與客觀世界中某種可以設想、可以操控的東西之間的關系,而是具有語言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如果他們能夠相互理解某種東西的話)所接受的主體間性關系”(44)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1 (Frankfurt/M.: Suhrkamp, 1995) S.525.。這就意味著,交往合理性不是體現在自我保護的主體上,而是體現在生活世界結構上。換言之,交往合理性不是簡單地存在于主體中,而是參與到它所維持的東西的結構化中。在這里,交往參與者以語言或其他符號為媒介,運用文化傳統闡釋,同時指向三個世界,即客觀世界、他們共有的社會世界,以及主觀世界。

因而,哈貝馬斯強調,交往合理性不能像工具合理性那樣,被毫無抵抗地歸屬于盲目的自我保護;它不能延伸到自我保護著的主體,也不能延伸到與環境區分開來的保存完好的系統;而是關涉通過符號建構起來的生活世界。因而,交往合理性并不是簡單地尋找主體或系統的存在,而是參與其結構化中得到它應該得到的東西。這樣,交往合理性就包括三個方面:“第一,認識主體與事態的或事實的世界的關系;第二,在一個行為的社會世界中,處于主動中的實踐主體與其他主體的關系;第三,一個成熟而痛苦的主體(費爾巴哈意義上的),同其自身的內在本質、自身的主體性,他者的主體性的關系?!?45)轉引自包亞明主編,李安東、段懷清譯:《現代性的地平線:哈貝馬斯訪談錄》,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8頁??傊?交往合理性是交往主體以語言或其他符號為媒介、通過沒有任何強制性的誠實對話、達到相互理解、獲得共識為目標的理性。簡言之,交往合理性本質上是對話性的。

綜上所述,理性或合理性問題,既是傳統哲學的基本議題,也是《交往行為理論》的邏輯起點。在哈貝馬斯那里,“理性”與“合理性”是不加區分的。實際上, “理性”并不必然地就是“合理性”,但它卻逐漸蛻變為“合理性”。合理性問題非常復雜,既關涉理論合理性,又關涉實踐合理性。在“實踐合理性”中,既涉及到形式/目的合理性,又涉及到實質/價值合理性。合理性問題與交往行為密切相關,而交往行為既是一種言語行為又是一種社會行為。因而,要想很好地理解合理性問題,就必須很好地理解交往行為;而要想很好地理解交往行為(關涉交往合理性),首先必須了解工具行為(關涉工具合理性)。簡言之,要想很好地解決合理性問題,就必須協調工具合理性與交往合理性的關系問題——“工具合理性是獨白的,交往合理性本質上是對話性的”。這樣,《交往行為理論》就實現了批判理論的范式轉變,即從側重于主體與客體關系、崇尚主體性的意識哲學,轉向側重于語言與世界關系、崇尚主體間性的語言哲學;從傳統批判理論轉向交往行為理論;從“老批判理論”(?ltere Kritische Theorie)轉向“新批判理論”(jüngere Kritische Theorie)(46)本人傾向于使用“新批判理論”而非“新法蘭克福學派”來指稱哈貝馬斯等人的批判理論?!靶路ㄌm克福學派”(Neue Frankfurter Schule)概念出現于1981年,它是指諷刺雜志pardon編輯部內部的作家、插圖家,自1979年與諷刺雜志Titanic主編沖突后形成的一個群體;它的基本理念、諷刺意識完全來自于“老法蘭克福學派”的批判理論,但與社會研究所并沒有體制上的關聯。1994年,美國哲學家普特南(Hilary Putnam,1926—2016)使用“新法蘭克福學派”來指稱哈貝馬斯、阿佩爾等人。這個指稱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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