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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研究

2024-01-20 18:18李巨洋王真菇
關鍵詞:司法現代化案件

李巨洋,王真菇

(1.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 210000;2. 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安徽銅陵 244000)

社會治理現代化是主體、客體、體制機制、手段等各方面的現代化,司法機關是其當然主體之一?!霸诂F代社會,司法機關的使命是通過化解進入訴訟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深入推進社會治理”[1],由此,公丕祥教授認為司法在自身高質量發展中能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陳星儒博士則認為國家最終會轉向司法為中心的社會治理,并通過調解、司法建議、司法政策與案例等形式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2]。王文玉博士則從具體案例入手研究司法參與社會治理的理論依據、風險及應對[3]。高德勝教授所著《社會治理現代化視域下民意表達引導策略》 從社會治理現代化入手,側面突出司法之于社會治理重要作用[4]。還有學者在研究司法相關主題時側面反映司法對于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意義,例如豐霏教授的《司法權的功能再述》[5]。由此可看出,司法與社會治理現代化已進入學者們研究領域,但是研究方向較為分散與間接,并無直接具體的研究與切入。對此,本文從司法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入手,剖析二者的互動發展與路徑,以期對理論與實踐有所裨益。

一、現實環境下司法與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內在契合

(一) 現實環境所需

司法本意旨在解決糾紛、化解各類社會矛盾、保障權利。而轉型時期中國社會具有復雜性與多樣性要求司法承載更多社會責任,倡導主流價值觀,積極配合國家實現控制力量的平穩運行[6]。詳言之,現時代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新型關系、新型主體、新型矛盾與糾紛隨之產生并涌入法院尋求解決,例如數字經濟的發展與規范、疫情防控相關糾紛的司法規制、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與認定、新型網絡侵權的責任分配等等。司法需通過這些個案引導社會大眾行為,平衡各方利益,為社會主體提供行為預期與新型侵權行為救濟并以此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當代社會治理已不再單純強調政府管理,而是社會各主體協同治理,是共商共享共建的治理方式。社會治理需共同價值體系支撐,需社會公共參與,并在價值取舍與判斷中實現當今時代的正義。同時,政府作為權力行使者以及大量社會資源占有者與使用者,承擔著相較于一般主體責任重大。正如王浦劬先生所說“在我國,社會治理是指在執政黨領導下,由政府組織主導,吸納社會組織等多方面治理主體參與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治理活動?!盵7]社會治理現代化要求更高水平治理,要求為應對各種現實問題不斷豐富、發展社會治理理念、方式、內容,利用科技手段充分發揮各主體作用,以此不斷推動社會治理法治化、精細化、智能化。

(二) 司法與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內在契合

司法功能與社會治理現代化需求相互呼應。社會治理現代化首先是各制度的現代化,以每一制度量變到質變的轉化實現整體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實現。我國司法制度一直在探尋合時代改革,例如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文明改革等等。通過各項改革提升司法獨立性、專業性,促進司法的現代化運行?,F時代司法是國家實現政治功能重要力量,是化解政治問題的必然渠道,在政治問題日益司法化的當今時代,司法的政治功愈加強化[8]。當司法各項功能不斷突出并被定義時,其內在就與社會治理現代化目標即權利型社會,法治型社會,使公民切實享有政治、經濟、文化權利,并由此達到社群合作和社會互助的社會政治狀態不謀而合[9]。而且當代社會治理難度大,各種社會矛盾、社會風險加劇,具有易擴性、易爆發等特征,不僅要注重解決問題,更要注重危機預防。同時伴隨著民眾權利意識與價值追求的提升,民眾既追求現實利益,還追求社會民主、法治、環境等方面的價值。社會治理現代化既需解決社會問題又需滿足新型社會需求,當這些以糾紛形式進入司法渠道,希冀通過司法解決實現權利保障,價值平衡并進而形成行為模式與規范指引??偟膩碚f,司法是社會治理一環,社會治理現代化離不開司法現代化以及司法定紛止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等功能的發揮。良好的司法制度能夠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能夠不斷推進“良法善治”的實現。

二、司法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具體體現

(一) 司法促進現代公權力規范行使

社會治理現代化要促使政府運用法治思維而不是人治的方式治理社會,提高政府治理科學化水平,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社會的效能[10]。在當前社會治理中,存在著違法行使權力,貪污腐敗等損害社會各主體利益的行為,需司法及時介入凈化權力,規范權力行使。以其為反腐利劍,能有力打擊腐敗犯罪并通過各種執行手段挽回國家經濟損失,僅2021 年職務犯罪贓款贓物追繳到位金額高達596.6 億元。同時,司法不僅矯正公權力違法行為,還能促進其積極行為。在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案”引起社會大眾廣泛關注。北京高院認為在該案證監會因未盡力找到證人并展開全面調查,導致作出的處罰決定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無法證明被處罰人內幕交易的違法事實,缺乏客觀、全面、公開、公正的調查就做出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案打破了證監會在行政處罰訴訟中零敗訴記錄,有力促進證監會等部門積極作為,充分發揮部門職能,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

在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與執行,既能以司法規范行政機關又能通過司法力量幫助實現行政職能,讓社會治理更具法治性與權威性。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涉域廣,涉及強制拆除房屋、工商行政處罰、環境污染處罰、養路費等行政收費,還涉及勞動監察等案件。這些案件與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司法執行能夠彌補公權力權能的不足,輔助實現政府治理,還能推動司法權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2019 年6 月6 日,四川省巴中市中院就該院首例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舉行聽證會,檢察院、當事人、市人大等社會各界人士出席,通過司法提供的平臺,在確保當事人雙方充分表達自己訴求以及依據的前提下,讓各方充分了解行政行為作出過程、依據、合法性與合理性。以司法實現對政府治理過程的規制,明晰治理主體行為選擇方式、客體擇取角度等,使治理過程在法律視野中清晰可見,明確可控,穩定長效[11]。

(二) 司法推動爭議解決現代化

社會治理機制的建設是社會治理三大層面之一,它用各種方式實現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和社會秩序的調整[12]208。當今社會處于急劇變革的轉型時期,市場經濟日益深入,利益關系格局不斷重組,各種層次的矛盾逐漸凸顯,多元化市場主體之間不斷產生利益碰撞與沖突[13],加上矛盾與沖突的新型性、現實性、緊迫性,如無法及時解決,社會矛盾與不良社會情緒將不斷累積,引發更為嚴重的社會性事件。這時需司法及時介入,通過司法的專業性及時解決問題,為社會主體提供良好預期,傳遞司法正能量。我國司法機關也一直在探索更為靈活的方式,以期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服務于社會整體大局,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推動社會治理格局現代化。以寧波市為例,寧波市公檢法司建立聯席會議,推動各部門聯合調解、處理各種矛盾與糾紛。同時,司法部門還不斷加強與其他部門合作,各部門共同發力,促進糾紛解決多元化[14],各級法院為化解“執行難”問題經常與公安、公證、政府等部門開展聯席會議與集體行動,保障各主體勝訴權益。與此同時,北京建立了訴調對接“四個一”工程,海南省開設旅游巡回法庭重點解決旅游方面糾紛,湖南省法院建立專門律師調解工作站。值得一提的是,為應對現代化家庭關系與矛盾糾紛,2016 年4 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選取100 家左右法院開展家事審判試點,各試點根據各地方情況采取設置冷靜期、采用圓桌審判方式、開設家事審判法庭等方式[15],為當事人建立平等溝通、協商平臺。根據試點效果,最高院在2018 年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機制改革的意見,有力推動家事審判發展,凝聚新時代家庭情感與團結力,為社會提供家庭穩定的基礎。在市場經濟領域,司法通過個案參與市場糾紛處理,包括產品生產、銷售、流通等各環節產生的糾紛以及現代化市場組織建立、運行過程中一系列問題的解決,通過個案的解決保障交易自由,維持市場經濟有序運行。2021 年,我國法院共執結涉小微企業案件25.8 萬件,執行到位金額567.9 億元,審結金融民事案件155 萬件,有力保障各經濟主義利益與市場經濟平穩運行。

(三) 司法借助科技推動權益保障現代化

社會治理根本價值訴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各項權益,增強群眾幸福感和安全感[12]187。社會治理現代化要求治理目標由“維穩”轉化為“維權”,促進民眾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司法工作不斷順應這一趨勢,推動權益保障體制更加完善,以權利的現代化保障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爸腔鄯ㄔ骸备拍钐岢龊?,中國法律應用數字網絡服務平臺上線,天平司法大數據有限公司成立,北京智能研判系統,江蘇法務云,河北智審1.0 系統等陸續上線,這些智能化的手段使審判流程系統化、電子化、可視化。以現代的方式重塑法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法律理念、司法情感,實現法院在國家架構中的地位和功能[16],也使司法功能在現代化治理格局中充分發揮。在執行方面,各級法院通過信息化不斷提升執行能力:廣東法院開發立體化網絡查控,執行可視化綜合管理平臺,人性化移動交互平臺;海法院開發執行案件大數據管理系統及分析平臺,這些均有力解決了案多人少、查人找物難、有效溝通交流渠道少等問題[17]。司法+科技讓更多司法資源投入到智慧性、創造性司法工作中,公開、透明的手段還能倒逼司法機關嚴格、審慎對待案件,最大限度保證裁判結果公正,體現法院解決社會矛盾、社會糾紛的權威性。同時,法治的解決讓更多民眾不是通過上訪、信訪、甚至鬧訪等手段,促進社會穩定和諧,也節約行政資源,促進行政資源的針對性、有效性使用。當然,司法運行產生大量社會信息資源,在保護個人信息前提下,這些信息資源能夠為各部門治理提供有益參考。

(四) 司法提升社會主體參與公共事務自主性

社會治理的動力來自社會自身的力量,來自民眾對于良好秩序的向往,而不是國家或者政府的意志[18]。社會治理是一種公共性治理,司法工作有助于社會大眾形成共同參與治理的意志。全國首例霧霾公益訴訟判決被告德州晶華有限公司賠償2 198.36 萬元用于德州市的環境修復,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該案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由熱衷于環境保護的社會各主體自發形成,并就證據問題咨詢專業機構與專家證人并委托有資質社會主體進行鑒定,多方合力下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與有力的訴訟主張。該案“形成了社會力量與公權力結合的雙軌制環保法實施機制”[19],是社會主體通過司法參與環境保護的體現,在司法中發揮主體權利意識與責任意識,并由此形成環境保護公共力量。僅2018 年一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的各類公益訴訟案共1 919 件,其中具有較大影響的是全國首例共享單車消費公益訴訟案,該案法院判決經營者按承諾退還押金,維護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共享經濟發展。江蘇、山東等地法院依法審理侮辱消防烈士公益訴訟案,以司法形式維護烈士精神,以法律正義捍衛英烈榮光。各種案例揭示司法緊跟時代發展不斷滿足群眾對更高級別的精神與物質需求,滿足公眾對于包括公共權益在內的更高程度保障的追求與參與。在各種涉多主體案件中,社會各主體參與訴訟的過程實質就是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實現了事物發展一體兩面重要作用。

三、司法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短板

(一) 司法工作人員能力有待提升

社會整體格局變化,司法也在進行各式改革,目標無非就是適應新形勢下各種新型案件以及探求當事人思想、所處環境、應得利益的變化與調整。但是,無論制度設計如何良好,效果的實現都有賴于實施者能力與素質。正如學者所說,“如何在處理中做到不偏不倚,秉公而斷,實現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決定于承擔司法職責的司法人員,決定于司法人員正確運用法律”[20]。時代背景下,除專業知識外司法工作人員還需具備社會科學知識、生產生活常識、政治經濟學知識等才能更好理解案件、審判案件。然而,當前很多司法人員或忙于案件無暇顧及或缺乏主動性忽視各方面學習,專業水平較低,理論基礎薄弱,綜合素養有待提升。曾有媒體報道湖南省某法院一份判決書竟出現高達317 處筆誤,現實中還出現過判決書模板化導致主體錯誤、法律引用錯誤、事實認定不全等問題,嚴重影響司法權威與公信力。在勞動者糾紛、房地產糾紛、教育培訓機構糾紛等系列案中,有些司法人員缺乏主動性,案件處理中未能積極進行溝通交流,未充分了解事實,未進行現場走訪調查,導致未能妥善解決當事人訴求,出現集體信訪、上訪尋求解決,矛盾進一步擴大。而且“目前,我國審判人員的招錄、遴選、培養、任用等實行與普通公務員相同的模式,這不利于司法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21]。司法工作同時需要大數據統計與分析專業人員,如何選拔新時代司法工作人員成為現實需解決的問題。

(二) 司法回應社會現實存在一定滯后

“在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厭訟情緒的形成和無訟假象的存在,并不是社會沖突不激烈或老百姓不懂法,而是司法的低效率、高成本和裁判結果的不公正”[22]。司法人員在各項司法工作中應積極作為,才能切實發揮司法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功能。例如涉及環境污染案件、網絡侵權案件、個人信息安全案件,因涉及面廣,技術水平有限、法律規定有限等原因需司法人員加以重視研判。然而,很多法院單純為判而判,沒有對類型案件加以研究,沒有形成專門經驗或成立專門部門對其進行專業化大處理,導致司法機關無法適應類型案件高發現狀,甚至因審理不及時,審判不公正誘發更多違法犯罪行為。新時代下,司法工作應與時代使命相貼合,但當前司法工作卻無法保障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很多法院僅僅關注個案處理,沒有從系統性構建法治生態出發,充分聽取人民群眾對于司法的意見,也缺乏對輿情及時作出司法回應的能力。2006 年的彭宇案因司法機關在辦案的過程中沒有及時向社會公開信息導致該案在很大程度上被錯誤解讀[23]。種種原因下導致司法工作運行中出現脫離現實民眾司法需求,人為阻隔法律與法律受眾的現象。民眾無法獲知案件審判整體過程,也無從知曉法律與判決之間的邏輯論證,阻礙民眾法律意識的提升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導致長期以來的重人際關系輕法治的社會局面沒有進一步打破,司法引導社會現實功能未能得到發揮。

(三) 司法嵌入社會治理格局不足

“統治的來源就是強制性的國家法律;治理的來源除了法律外,還包括各種非國家強制的契約”[12]4。司法機關獨立審理案件并不阻礙司法部門與行政部門、社會組織之間相互合作、共同促進社會治理。無論社會出現什么問題,司法部門都無法置身事外,但是當前司法嵌入社會治理格局卻存在明顯不足。司法無法及時跟進經濟領域發生的新現象,司法活動過程的封閉性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導致司法機關僅根據相應法律規范,卻忽視外部社會變化以及主流價值觀變遷等因素的改變。例如,1998 年最高院通過通知、批復等各種形式將一些特定的金融案件歸入不予受理范圍[24],但隨著時代發展,這類糾紛不斷增多卻無法通過司法予以解決,當事人救濟渠道缺失。而網絡侵權、房地產企業暴雷、新型食品安全問題、虛擬經濟問題等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僅僅依靠法院個案無法徹底解決問題,其涉及的本質是不同社會主體之間利益沖突以及背后利益結構調整,還可能牽涉到整體性制度設計問題。司法機構面臨多方壓力,卻沒有積極脫離個案從整體入手與其他機關探討實質解決,缺乏給予司法建議以及作為中立第三者參與群體性事件解決的主動性。司法工作嵌入現代化治理格局中,既要遵守司法獨立,又要與其他部門合作解決社會性問題。邊界劃分不清、權責不明晰導致很多司法工作只能采取保守措施,僅僅處理個案并借此案結事了,不但無法發揮個案引導作用,還由此產生更多直接或間接問題涌入法院或其他部門。

四、司法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提升路徑

(一) 加強司法工作人員培訓

“當前,應當建立以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實踐經驗三位一體的法官培養遴選標準”[25],加強司法工作人員專業培訓,培訓基礎法律知識,提升法學理論功底。探索建立司法人員專業學科,分類學習,同時實行判例式教育,讓其不斷深化對于案例的理解[26]。具體來說,對司法人員實行定期培訓,包括專業水平的提升,專門的案例研習,以及司法人員專業邏輯思維訓練。通過培訓提升法官對事實的理解能力,提高法律適用的準確率以及論證裁判形成時的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的邏輯思維能力。除專業知識外,還可通過“老帶新”等形式注重培養司法人員其他能力,包括群眾工作能力,溝通能力,共情能力,讓司法人員學會與群眾靈活溝通,化解群眾負面情緒,在案件處理中向群眾普及法律知識。司法人員還應具備新媒體技術運用能力、駕馭庭審能力,掌握司法審判工作的主動權,合法、合理引導當事人參與到司法審判中來。利用新媒體技術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以人為力量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

(二) 緊跟時代與民眾需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司法首先要發揮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作用。面對法律空白,最高院需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總結新型案例,關注社會需求,以司法解釋與指導案例彌補法律空白與漏洞。同時,針對以往不予受理的案件及時跟蹤研究,探討司法解決路徑。法律要從人出發,把人作為一切觀念、行為和制度的主體,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27],現代法律不僅要尊重人的價值與尊嚴,還要承擔起社會服務功能。各項司法工作要達到該項目標,就要堅持習近平所說的“司法工作者要緊密聯系群眾,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28]。因此,司法要加強與社會民眾的聯系,借助各種新型媒體促進雙向溝通與交流,具體包括各種審判案件的公開,在保護當事人隱私情況下公開審判過程、判決原因及法律適用,并預先設想民眾質疑,及時作出回應。構建專門平臺,通過平臺了解民眾司法需求以及對于司法工作各項建議,及時反饋與改進。在有條件的前提下,可安排專門司法人員回答民眾法律問題,加深民眾對于法律的理解,提升民眾法律意識與自我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司法機關還要有社會敏感性,針對敏感案件,預估案件社會影響,能夠通過調解化解的及時化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推進司法民主化,在貪污腐敗、新型犯罪、涉及公共利益等案件中,考量并理性聽取民意,暢通群眾司法維權的渠道。

(三) 推進司法嵌入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

準確定位司法嵌入社會治理現代化格局,一方面是具體案件審判中獨立、公正、客觀的定位,另一方面是認識到司法工作對于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意義,并在處理好個案的同時從大局出發,服務于整體社會。例如,針對城鎮化進程中的各種司法問題,“要高度重視并認真研判有關新型城鎮化建設糾紛案件審判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地方黨委、人大報送專項報告,向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29]。發揮司法工作能動性,推動案件相對方積極解決問題,促進其規范自身行為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司法工作還需認識到自身與其他主體治理方式的不同,尋求與其他治理主體的有機耦合,從而形成相互補充,相互聯系,協調共存的社會治理格局[30]。例如,針對鄉村治理,要發揮農村傳統治理方式,包括傳統風俗習慣,村規民約等,以更為柔性的方式解決各種糾紛。司法工作還要借助其他部門社會治理經驗,從而形成司法工作與社會治理現代化互動發展循環的良好局面。當面臨司法資源不足時,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獲得更多的資源投入到司法工作中,以司法系統內部有序管理促進司法工作高效開展。

五、結語

法治是治國理政重要方式,司法是法治實現重要過程。社會治理現代化離不開司法,無論是司法本身還是司法工作在開展過程各功能的實現都有助于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當前,我國的社會治理現代化還存在著社會主體法律意識有待提升、司法體制改革需進一步深化、法治型政府與服務型政府有待推進、風險社會中各種新型與傳統風險亟待解決等問題。司法應以個案解決與能動助推社會主體現代化,并以類型個案的解決與解決方式的創新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當然,在此過程中,不能忽視司法自身獨立性改革,深化司法權規范行使。讓司法在融入現代化進程中反向作用促進司法權行使的現代化,讓司法權在發揮最本質作用的基礎上促進社會功能的實現,也讓司法成為現代的、創新的、有公信力的、權威的治理社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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