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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我國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及其司法適用

2024-01-22 06:30孔夢琳
海南開放大學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婚姻家庭界定法定

孔夢琳

(海南開放大學農業農村學院,海南 ???570208)

引 言

夫妻共同財產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重要內容之一。妥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不僅能維系個體婚姻家庭,而且能促進社會和諧。隨著社會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量和種類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我國現行有關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界定的法律已難以適應?!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l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采用的都是列舉加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對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進行規定,但是兩者都存在兜底性條款。這種立法模式可能會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同一類型財產歸屬裁判出現不一致的現象,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權屬不清的結果,繼而引發諸多財產爭議。對此,亟須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界定標準,進一步規范立法模式。

一、我國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界定及意義

(一)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界定

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家庭中實施的是夫妻所得財產共同的制度即婚姻關系在存續期間內,夫妻所獲得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在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時,應注意兩點:一是婚姻關系只有在存續期間,才能夠將夫妻財產界定為雙方共同的財產。二是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所得。這里說的所得并不一定是指實際占有的財產,而是指取得財產權利,其分為夫或妻中一方所得或夫妻共同所得。倘若在婚姻的存續期間內,已取得某一財產的權利,但終止婚姻關系前存在沒有實際占有的情況,仍可劃入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中。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勞動所獲報酬及工資以外報酬,都屬于勞動獎勵或勞動報酬。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勞動報酬數額逐漸增大、名義日益豐富,這些所得都應劃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中。(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生產經營所得收益,均歸為共同財產。從實際情況來看,若只有一方參與了生產及經營,另一方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但與其支持密不可分,那么一方所得的收益也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之中,同時,在此期間所產生債務也應由夫妻雙方一同承擔。(三)知識產權的收益。這里的收益是指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即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知識產權所獲得的財產,不包括知識產權人身權,僅指知識產權所獲得的財產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寫明只歸一方的財產的,則為該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以法律規定為據,于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內,接受了被繼承人留下合法財產為夫妻共同的財產。贈予財產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無償接受了贈予人的財產,要求已取得所有權。若在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內,贈予財產未取得所有權,或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則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中。(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會存有遺漏之處,因此,這種立法模式賦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導致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的標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6)夫妻結婚之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視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7)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也對夫妻個人財產范圍做了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的一方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條和一千零六十三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做了規定,但是其采用的是列舉的方式和概括的方式進行規定的,這就說明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能涵蓋在其中,兩法條的最后一款均屬于兜底性條款,所以無形中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這樣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這也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界定模糊不清的原因之一。

(二)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意義

1.有效維系穩定的婚姻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緊密結合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光大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1],夫妻關系是家庭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關系,處理好夫妻財產關系有利于家庭和諧穩定?;厥字腥A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家庭始終是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基石[2]。通過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能夠維系穩定的婚姻關系,可讓夫妻將婚后生活當作整體,對婚后所得的財產進行共同使用及管理,其將夫妻共同居住及生活這一現實反映出來,讓雙方身份關系、經濟生活向一個方向邁進,為構建穩定婚姻家庭關系提供保障。在各種社會關系中,夫妻關系最為密切,即使一方收入極低甚至無職業,但也承擔了情感支持、子女撫養及家務操持等投入,是雙方努力結果,故在進行財產界定時,需照顧他們的利益。

2.更好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

家事無小事,以法護萬家。夫妻財產的歸屬問題不僅僅是涉及到夫妻雙方能否能夠公平地享有其財產權益,還關乎到雙方離婚時夫妻雙方能否公平地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影響著一個家庭的命運,以在進行夫妻財產立法時,應轉變簡單一刀切做法,以不同主體需求為依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同時,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是利益共同體,應具備維持生活的共同財產,截止目前,我國仍存在婦女就業機會比男性就業機會低的現象,在勞動地位方面未能與男性平衡,從而導致夫妻擁有的財產存在一定的差距,故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可為女性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性保護,同時更好地與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

二、我國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在司法實務中的適用

通過查閱相關文獻資料,結合現有的司法案例,對以下主要財產爭議的類型進行分析:

(一)個人財產婚后所生孳息的歸屬

如何界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中做了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特殊復雜的財產類型,法院在認定其歸屬上絕大部分采用的主要標準還是“貢獻論”。該司法解釋采用了一般原則加例外規定的立法模式,原則上劃分為夫妻共同財產。該司法解釋邏輯體現了“貢獻論”,如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出租所獲得的租金是否劃入夫妻共同財產,各個法院持有的觀點各有不同。在關某與鐘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3],法院認為出租房屋雖然是為婚前購買的,屬于鐘某的個人財產,但出租該房屋所獲得的租金屬于夫妻雙方結婚之后的經營性收益,而不屬于孳息也不屬于自然增值,所以法院將租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又如在李睿淵與胡靜、閔琦共有糾紛一案中[4],胡靜婚前購買的房屋所產生的租金,法院認定為胡靜個人財產所生孳息,該租金為胡靜個人所有,因為法院認為李睿淵未對房屋出租所得的收益有任何貢獻,若判決該租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不符合公平原則。通過分析上述案例,可知法院在認定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重點在于如何對房屋租金的性質進行認定。如溫州市中院將租金認定為法定孳息,北京市第二中院將租金認定為經營性收入。如果將房屋租金認定為法定孳息,那么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如果認定為經營性收入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5]。

(二)房屋拆遷之相關財產的歸屬

房屋拆遷涉及的相關財產歸屬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較大爭議。有的法官根據拆遷補償款的特點和分類來進行界定,有的法院認為拆遷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的法官則認為拆遷款屬于被拆遷房屋原使用人的個人財產。而且還經常出現有的人為了多分拆遷款而結婚,分得拆遷款后離婚的情形。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因多分得的拆遷款產生糾紛,那么因結婚而多分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法院認為其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王某與吳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6],王某認為雖然因結婚使得分得的安置房面積增大,但該房屋增購面積是王某自己用個人財產來支付購買的,故房屋增購房產也應屬于王某個人財產。法院最后判決認為增購面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由于該房屋增購面積系王某與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而且王某之所以能取得涉案房屋增購產權的資格,是因為王某與吳某已婚,增購面積是用于安置家庭成員,房屋增購面積的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诖朔ㄔ号袥Q該增購面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死亡賠償金的歸屬

關于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在劉蘭洪與王發、李淑芹侵權責任糾紛案中[7],死者王洪彬的妻子主張死亡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王洪彬的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王洪彬死亡時,劉蘭洪與王洪彬的夫妻關系已經終結,而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如果把死亡賠償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則不符合邏輯。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一般是依據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配,并需要考慮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予以分割。

三、我國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物權法律與婚姻家庭法律存在一定矛盾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歸屬問題,而物權編法律規定了物的流轉及歸屬。物權法律以市場交易作為設立的基礎,平等是其最大特點,要求雙方能夠平等相處、對待及協商。而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中,存在一定情感基礎,更強調奉獻及弱方的保護。第一,婚姻家庭法律及物權法律在物歸屬方面存在矛盾。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以財產歸屬問題解決為目的,但物權法律以物歸屬解決為目的。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例,若婚后產生收益,則此收益界定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但以物權法規定為依據,應將收益歸屬到原物所有權人中。第二,婚姻家庭法律及物權法律在贈予問題方面存在矛盾。從法定的財產制角度來看,贈予問題沒有太大矛盾,但從約定的財產制來看,二者一定矛盾,原因在于在約定財產制下,夫妻可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雖然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中約定了一方婚前財產,但不動產的登記簿上所登記名字仍為原來一方,存在不符合約定情形的現象,故出現了適用矛盾。

(二)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的界限模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一千零六十三條和一千零六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就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等作出約定,并按約定處理夫妻財產的制度。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適用一千零六十二條和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雖然在規范層面,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有了明確的界限,但是在實務中,由于約定財產制的規定不太完善,導致其在適用上與法定財產制存在界限模糊的問題。在我國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界定中,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為兩大主要制度,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兼采用,約定財產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由于法律規定不完善不全面,使得二者在適用方面存在界限模糊這一問題。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中,約定財產制起著重要作用,其完善與否與法定財產制可否正確應用有著直接關系,雖然其補充地位處于次要位置,但在法理邏輯方面比法定財產制存在優勢。然而,在實際情況中,我國大多家庭以法定財產制為主,不夠重視及關注約定財產制,多以法定財產制對財產歸屬進行界定,使得夫妻間約定的財產協議適用性不強,進而致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間無明確界限。

四、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未來發展方向

(一)聯動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

首先,完善約定財產制,使其與法定財產制在法律上處于同等的地位,才能發揮穩定家庭和諧的作用。其次,建立夫妻約定的財產制,并完善登記公示的制度,保證其具有可行性。就夫妻約定財產制而言,適用性低的原因在于配套法規完善性不夠,從本質上而言,夫妻約定的財產制是內部的協議,倘若不進行公示,無法讓外人知曉,從而對交易安全產生影響。因此,通過建立財產制、完善登記公示的制度,可更好地保護第三人。再次,明確夫妻財產協議形式,包括解釋、變更、效力及終止等問題,以增強財產制的全面性、系統性。最后,深度融合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還需應用相應手段,構建起非常的法定財產制,其可對夫妻原有財產制度進行改變,為其留有自由選擇空間,在補充法定財產制的同時,對約定財產制缺陷進行彌補[8]。

(二)深度融合物權法律與婚姻家庭法律

就婚后夫妻一方收益歸屬問題而言,都應當配合物權法律、婚姻家庭法律,特別是投資收益、增值及孳息等,才可解決二者矛盾。倘若收益為夫妻協力完成,則應納進夫妻共同財產中,相反,若收益只有一方付出,另一方未參與,則應屬于個人的財產。同時,應正確區分物權法律中無權處分及婚姻法律中無權處分,以維護家庭和諧及交易安全。在物權法律中,規定了夫妻一方在售賣名下房屋時,若沒有第三人參與,則處分的行為就具有有效性,但這一做法不夠妥當。只要這一不動產為夫妻雙方唯一的住所,則不論登記者為誰,都是無效處分,除非另一方已同意,這一界定有利于保障家庭生活,同時,確保了交易安全。

(三)明確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的標準

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存在類型多樣的特點,且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界定存在模糊情況,故界定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對各方面價值及利益進行理性權衡,明確共同的財產、個人財產界限,平衡好共同體及個人間關系,為穩定家庭關系提供保障。首先,在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邊界時,不應侵犯個人財產利益,以防出現通過結婚獲利的現象。其次,重視夫妻共同體不完全一致這一特征。與市場經濟合伙團體不同,夫妻是以情感作為結合基礎,在界定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兼顧家庭屬性、個人屬性。立法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本身就要求立法的過程和立法的結果要體現一定的民意[9]。立法不僅要考慮弱勢群體(女性)權益,還要提倡個性獨立。

誠然,在各類財產制度中,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具有重要性、復雜性及獨特性,其涉及家庭生活各方面,只有清晰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使其更為規范化及法律化,才能切實保障當事人財產權益,維系婚姻家庭。因此,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時,應從民法典視野下,對夫妻共同財產范圍、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客觀科學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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