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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女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保護初探

2024-01-22 10:45鄒開亮王馨笛
關鍵詞:前夫人格權請求權

鄒開亮 王馨笛

(華東交通大學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江西 南昌 330013)

0 引 言

在社會生活中,離婚婦女遭前夫侵犯侵擾的現象屢見疊出(1)2018年福建省泉州市的洪某與前夫張某離婚后,張某屢次威脅洪某的人身安全,2019年張某毆打洪某致其輕傷。同時數據顯示,“被前夫侵擾如何救濟”詞條在百度搜索中的相關搜索結果高達1 840 000個,這表明離婚婦女受前夫騷擾問題并非個別現象。,其人身權益保障依舊是一個棘手的問題,以現有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侵權救濟、治安處罰、刑事責任等尚不能切實有效地保障離婚婦女的人身權益。為給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帶來更大范圍、更加迅捷的保護,人格權侵害禁令條款應運而生,籍此,離婚婦女在面臨前夫侵權時又多了一項維護自身人格權益的法律武器?!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997條新增的人格權禁令條款是一次司法制度的創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相比,該制度將侵害人格權行為的適用對象擴展至離婚后的前夫,不再受限制于家庭成員。2021年1月1日,重慶江津區法院就在《民法典》施行之際針對一起離婚后糾紛發出了人格權侵害禁令,為遭受前夫侵擾頻繁的嚴女士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護。(2)重慶市江津區的嚴女士與其前夫鄒某離婚后,經常被其前夫以探望女兒為由跟蹤、騷擾、威脅、甚至毆打嚴女士;鑒于鄒某的種種行為已然對申請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江津區人民法院根據嚴女士申請,依照《民法典》第997條規定,裁定禁止鄒某毆打、威脅、騷擾嚴女士;禁止鄒某跟蹤、接觸申請人嚴女士。該裁定也成為該市法院在《民法典》實施后作出的第一份人格權侵害禁令。該案雖已告一段落,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作為《民法典》新增條款,在保護頻遭前夫侵擾的離婚婦女人格權益方面該如何落地、落細,在理論研究和制度構建上仍然存在諸多空白,亟待深入探討。

1 離婚婦女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正當性

司法實踐中,因訴訟救濟的事后性和時滯性,其往往無法滿足受前夫侵擾的離婚婦女對其人格權保護的急迫性要求,有時還可能導致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不僅可以彌補訴訟救濟的上述局限,而且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侵害離婚婦女人格權益行為的發生,具有制度選擇上的正當性和契合性。

1.1 防范實體侵權的防御性手段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絕對性權利?!睹穹ǖ洹返?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睆牧⒎ㄒ幎ê腿烁駲鄬傩苑治?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不同,前者屬于絕對權請求權。絕對權請求權的目的在于恢復權利人對其絕對權利益的圓滿支配狀態,因此該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過錯,也不受到訴訟時效限制。是故,人格權請求權作為一種絕對權請求權,具有排他的權能,其目的在于追求權利人對其人格的圓滿支配狀態,通過妨害除去或妨害防止的防御性效力實現其目標。[1]44-51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次生性屬性形成鮮明對比,《民法典》第991條、第995條和第997條從立法精神和語言習慣上凸顯了人格權請求權的原生性和固有性。申言之,人格權請求權并不側重于對損害的事后救濟,而是側重于對損害的事先預防,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因此其并不要求損害已經實際發生。在人格權益存在受損的可能時,權利人即可以要求行為人消除危險;在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即使侵害結果還沒有發生,權利人也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

為了提供防范人格權侵權的防御性手段,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民法典》第997條通過確立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以實現對人格權的全方位保護和救濟。該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辟|言之,人格權侵害禁令作為不同于損害賠償責任形式的預防性責任形式的實現機制之一[2]173-190,兼具預防與保護的功能,只要行為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違法行為可能將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權利人就有權通過人格權侵害禁令這種防范人格權侵權的防御性手段去除或防止行為人正在進行或即將造成的損害,而無需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志,也不以損害的現實發生為前置條件。對于離婚婦女這一特殊群體而言,由于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其絕大部分個人信息已被前夫掌握,同時,受子女撫養、探望等現實問題羈絆,在婚姻關系解除后,婦女遭前夫侵擾的現象屢屢發生,其人格權益隨時面臨受侵害危險;由于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以家庭成員為限、侵權救濟具有事后性且程序嚴格、治安處罰受侵擾情節和執法效率制約、刑事責任具有更高的適用條件,故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作為實體權利自我防衛權能的外化形式、以排除妨害為目的的防御性請求權實現的制度化方式[3]1-21,可以為遭受前夫輕微、高頻侵擾的離婚婦女之人格權益提供有效的防御手段。

1.2 人格權侵害禁令以及時救濟為目標追求

人格權作為基于人的存在而須臾不分的權利,涉及一個人的方方面面,是一個人的生存之本。人格權從抽象上講涉及人身自由、人格獨立、人格平等、人格尊嚴等,具體來說又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以及肖像權、隱私權、榮譽權等精神性人格權。作為人身性權利,物質性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尚可能通過損害賠償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彌補,但人格權的固有屬性決定了其受到的損害往往都是不可逆的;精神性人格權與財產權的易補償性特點更是大相徑庭,其涉及人的情感和社會影響等因素,受到損害后很難像財產權一般方便進行損失估價并施以救濟。在信息傳播迅速的大數據時代,人格權的侵害后果更是容易被無限放大。[4]105-112誠如羅斯科·龐德在評價人格權的侵權損害賠償時所言,“如果法律對財產和契約的保障比對人格的保障更為細致和更為適當的話,那并不是因為法律對后者的估價不如對前者的那樣高,而只是因為法律手段本來就適于保障這一方面而不適于保障另一方面?!盵5]36因此,人格權基于其受到侵權損害后難以彌補的特點,事后賦予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以獲得救濟的意義已是微乎其微,事前預防和事中制止才是對人格權受侵害或是有受侵害之虞時的最佳保護和救濟手段。

正是基于人格權侵權的特殊性,并且從充分發揮制度之及時救濟效能的角度,多數學者認為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在設置上不應像傳統的先予執行、行為保全等制度一般依附于訴訟程序,人格權侵害禁令程序的啟動不需要以訴訟為邏輯起點,不以當事人將來起訴為維持效力的條件[6]1-13,并且無需經過司法判決即可發出人格權侵害禁止令[7]145-156。據此,人格權侵害禁令相對于訴訟的獨立性便可以保證離婚婦女在其人格權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獲得及時便捷的保護和救濟,避免離婚婦女的人格權在遭受前夫侵擾后面臨賠償不充分、損害不可逆以及被損害利益不可替代等諸多風險,最大程度地減少離婚婦女人格權益受侵害的可能。由是觀之,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正是作為人格權的專屬救濟措施,以人格權侵權的事前預防為功能定位,以及時救濟為目標追求,在預防和救濟離婚婦女人格權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現有法律制度中保障離婚婦女人格權方案的不二之選。

2 離婚婦女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現實困境

作為《民法典》新增制度,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盡管為受前夫侵擾的離婚婦女人格權益保護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手段,但現實條件的種種掣肘又嚴重阻礙了其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

2.1 禁令作出前的侵權行為危險性評估機構缺位

由于被申請人對離婚婦女往往通過滋擾住所、語言威脅或者行為跟蹤等方式、以要求復婚或者探望子女等為理由實施侵擾,這些行為的危害程度和危險等級不僅影響著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而且也會影響禁令的具體內容。如果被申請人的侵害行為危險性不大而禁令對被申請人的行為限制過度,難免有矯枉過正之嫌;相反,如果被申請人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危險性極高而禁令未能對此進行完整限制,又無法實現對離婚婦女人格權益的有效保護。目前司法實踐中缺乏專業的人格權侵權行為危險性評估機構來對侵害人格權行為的危害程度、危險等級等事先進行評估,針對侵害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時應當向提出申請的離婚婦女發放人格權侵害禁令,以及不同等級的侵權行為匹配何種禁令內容等問題也沒有客觀、具體和統一的標準。因此,法官作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尚不能實現禁令的內容與侵害人格權行為的危險程度相互匹配,無法保證作出的禁令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2.2 一體化的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執行機制缺失

為給受侵擾的離婚婦女提供更迅捷的保護和救濟,自《民法典》新增人格權侵害禁令條款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中也相應增加了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作為民事案件案由。對于離婚婦女這類群體而言,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增設無疑為其防范前夫騷擾、侵害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但司法實踐中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適用還面臨申請不夠便利、執行難以到位、監督反饋機制不健全等諸多問題,這也使得禁令的申請率遠遠低于預期。

首先,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缺乏便捷的申請通道。不管適用訴訟程序還是非訟程序,禁令的申請都需要申請人前往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而在有的侵害案件中,不排除離婚婦女的身體權、健康權甚至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以至無法前往法院申請禁令的可能;也有的婦女可能不知道如何申請或者擔心手續繁瑣而放棄申請。其次,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難以落實到位。在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執行中,許多消極義務的執行需要公安機關等部門協助,若相關部門協助執行工作落實不好可能導致其前夫的侵擾行為更加有恃無恐,甚至會激怒對方從而引發暴力升級,使本就束手無策的離婚婦女處于更加無助的境地。最后,人格權禁令裁定執行情況的監督與反饋機制不健全。被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基層街道辦或居委會、村委會對裁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缺乏具體明確的分工,離婚婦女對其前夫執行裁定的情況也沒有便捷的反饋渠道。

2.3 規范統一的禁令裁定標準缺乏

自《民法典》第997條以立法的形式增設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以來,由于與該制度相關的法律條款屈指可數,不同法院尚未形成客觀、統一的禁令適用規則。實踐中,法院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保護離婚婦女人格權益尚有許多問題以待解決,比如禁令的申請和作出條件尚缺乏統一的客觀標準,禁令的內容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范,人格權禁令裁定的執行和拒不執行裁定時的處罰措施也缺乏合理的設計等。法條的概括性、抽象性必然決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在具體操作層面亟需規范、具體且統一的基本范式。從我國的司法傳統來看,新法律規則的有效實施往往有賴于配套司法解釋的及時落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中至今未見與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相關的操作規則,這導致法官在作出涉離婚婦女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裁定時缺乏規范、具體且統一的裁定標準,也影響了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的及時、順利作出。

3 離婚婦女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建議

新法律規則效用的落地離不開具體操作性制度的協同支撐。要充分發揮《民法典》人格權侵害禁令保護離婚婦女人格權益的制度效用,需要盡快從以下三方面提供配套制度供給。

3.1 建立人格權侵害行為危險性評估制度

人格權侵害行為危險性評估制度的引入對規范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內容大有裨益。首先,應建立專業的評估人員隊伍。通過聘請專業人員、運用人格權侵害行為危險度評估量表,對侵害離婚婦女人格權的行為和狀態進行危險評估并出具專業危險評估報告,有助于法院明確申請禁令的離婚婦女是否正在遭受前夫侵害或有遭受前夫侵害的危險,以及侵害行為的具體危險程度。其次,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的工作人員可根據危險評估報告的相關參數確定是否需要在禁令裁定作出前提前介入以防離婚婦女的人格權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最后,由法院根據人格權侵害行為危險評估報告,并綜合其他事實,準確把握和認定人格權侵害行為的客觀標準,進而依法確定具體案件中的人格權侵害行為的危害程度是否達到了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客觀標準、不同程度的人格權侵害行為應當匹配什么內容的人格權侵害禁令,以期作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及時有效的裁定。

3.2 構建一站式禁令申請執行機制

如前所述,我國有不少離婚婦女曾經或正在遭受其前夫人格權益侵害,雖然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業已設立,但在申請、執行、監督、救濟等多方面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實際上,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從申請、作出到執行離不開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等職能部門和機構的配合和保障,但在司法實踐中,人格權侵害禁令從申請到執行有多個環節,其中涉及啟動、評估、裁判、執行、監督等方方面面,這些又牽扯到上述不同部門和機構的協同與分工。為加大對屢遭前夫騷擾、毆打的離婚婦女人格權的保護力度,有必要建立一站式離婚婦女人格權保護工作機制,并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婦聯、村委會、居委會等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自治組織納入聯動機制,通過建立線上一站式禁令申請執行平臺,暢通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的綠色通道,對侵害人格權的行為予以有效的制裁和打擊,充分發揮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預防和保護功能,以實現對離婚婦女等弱勢群體的全方位保護。

在具體操作上,當離婚婦女遭遇前夫頻繁騷擾,其人格權正在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時,可以將受侵害的證據以及相關個人信息輸入平臺并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申請,平臺在收到申請后即刻推送給法院和婦聯,并同步啟動人格權侵害危險度在線評估程序。鑒于人格權侵權的損害后果不可逆且人格利益難以補償的特點,為防止人格權的侵權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法院在收到平臺推送的禁令申請后無論緊急與否都可通知申請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并聯系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街道辦或居委會、村委會負責具體落實,避免申請人在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作出以前再次受到影響和傷害。同時,專業人員對申請禁令的離婚婦女所遭受的威脅或侵害行為等級進行評估并在線出具人格權侵害行為危險評估報告,為法院后續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提供專業的參考意見;婦聯在收到平臺的推送通知后可以為申請人聘請律師并提供一定的心理疏導。在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作出以后,被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基礎街道辦或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借助一站式禁令申請執行機制分工負責關于裁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離婚婦女也可以根據其前夫對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的執行情況,通過上述一站式禁令申請平臺不定期進行線上反饋;被申請人拒不執行裁定的,應當交由申請人住所地的相關機關實施處罰??傊?通過線上一站式禁令申請執行平臺,相關機構和部門可以相互配合、聯動,既為離婚婦女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提供便捷通道,又有利于切實保證禁令裁定的執行工作,實現對受侵害離婚婦女人格權益的全過程、全方位保護。

3.3 通過司法解釋細化和統一人格權侵害禁令適用規則

司法解釋作為與立法相關的“配套”和“輔助”措施,以完善、補充、細化法律規則為己任。頻頻發生的離婚婦女屢遭前夫侵擾的現象一直是亟待解決的司法難題之一,盡管人格權侵害禁令具有預防或阻斷侵害行為發生的功能,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作為新增的防范實體侵權的防御性手段,在具體內容規范上仍有許多亟待完善之處。司法解釋作為一個連接案件事實與立法條文的合格“中間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細化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具體適用規則。一般而言,在完善和細化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律條款時,考慮到離婚婦女將要面臨或正在遭受的人格權侵害行為具有一定的緊迫性、人格權損害的不可逆性以及離婚婦女群體的弱勢性,應給予離婚婦女適當的傾斜保護。此外,對于離婚婦女這類群體而言,人格權侵害禁令在保護的權利范圍以及適用的緊迫性上,幾乎與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致的,可以說人格權侵害禁令是立法機關在借鑒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制度價值基礎上創設的一項新制度,故最高人民法院在細化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過程中可以參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及時行使審判業務的司法解釋權,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解釋》,合理借鑒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制度設計和司法實踐經驗,細化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適用規則,以充分發揮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對離婚婦女人格權益的及時救助功能。

4 結 語

人格權的特殊性質決定了法律保障人格權的最佳方案是事前預防而非事后救濟,如此就有人格權侵害禁令作為人格權的專屬預防措施存在的必要性。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設置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征,對于離婚婦女而言,該制度不僅彌補了《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適用對象上的局限,而且有利于從源頭遏制侵害離婚婦女人格權益行為的發生。重慶市江津法院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裁定對我國離婚婦女人格權保護具有引領價值,是一個美好的開端。新法律制度的出現往往伴隨著諸多實體和程序規則的配套與跟進,本文只是揭示了運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保護離婚婦女權益的冰山一角,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尚有舉證責任、禁令執行、監督反饋、法律責任等大量其他問題需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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