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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出版的法律觀察

2024-01-22 15:04王建輝
中西法律傳統 2023年4期

王建輝

摘 要|中國近代社會中,法律的進步是一個重要的社會進步,但法律的實現有一個過程,一是法律本身不完善,二是執行不到位與走樣,本文從法律圖書的出版高潮、出版法律體系的構建、近代版權問題、出版亂象對法律體系的沖擊、法律以外維權的輔助手段和統治者法外施“法”等方面,對近代出版進行了多角度的法律考察。

關鍵詞|近代出版;法律書籍;出版法規;著作權與版權;查禁與反查禁

中國近代以來的出版業是建立在新式印刷技術引進的基礎之上的,近代出版與傳統出版不同,也在于它在法律建構方面的不同,是在一定的出版法規框架下的活動。

一、法律書籍的出版高潮

出版業從事圖書的出版,法律圖書的出版自是題中應有之義。晚清以來的法律圖書出版,出現了一個高潮,對于中國社會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歷史性進步。這種進步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新譯日本法規大全》的編譯

早在1901年8月,張元濟就提議盛宣懷翻譯《日本法規大全》。這一全新的法律體系,對中國人來說,高深而嚴謹,非可倉促能辦,后終因經費、人才等因素限制,被迫中輟。不久張元濟離開南洋公學進入商務印書館。高夢旦也在其后由張元濟相邀進入商務,在教科書編纂上路后,1904年12月,他們磋商重啟《日本法規大全》,并向盛宣懷提出申請,原來的譯稿,由商務重譯校訂整理。南洋譯書院署名,出版后送書百部,得到盛宣懷認可。

商務編譯所主事者張元濟、高夢旦,在諸多日本法政留學生中挑選了兼通日語和漢語又有能力擔任譯校者來做這件事。譯校者姓名錄達24位之多,包括陳威、高君坤、梁志宸、陳與年、高種、劉崇佑、陸孟熊、張競仁、陳海超、林蔚章、褚嘉猷、王我臧、汪兆銘、何燏時、章起渭等。這些譯校者,或曾在或正在日本各大學學習,具有扎實的語言與專業功底。由留日學生劉崇杰負總責。劉與高夢旦有特別的緣分,與高夢旦既為福建閩縣同鄉,又有過福州東文學社師生共學日語的經歷,高又為留日學生督學??赡芤彩沁@個緣故,商務重啟《日本法規大全》譯事便聘其為館外編譯,并總負責。張元濟有一段話敘述了此后的過程,“然襄校者寡,且距始譯時已四、五年,彼國法令更易太半,搜補剔抉,程功匪易,而朝廷是時乃有遣派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舉,四方學者爭以書詢出版時日。于是劉君攜稿東渡,抵東京,丐昔年同學分任校訂,冀克期蕆事?!?/p>

編譯者們根據《日本法規大全》1904年第五版進行修改,并加入了1905年新頒布的法令,進行了認真校定加工,前后用時兩年,“誤者改之,缺者補之,并與日本各法律專家詳加討論,以期斟酌盡善?!?終于,煌煌巨制《新譯日本法規大全》在 1907年3月正式出版,

商務按約在書上署“南洋公學譯書院譯,本館補譯”。 全書分二十五類,共400余萬言。書尚未出版,國內上自官府,下至機關、團體、學校,幾乎每處訂購一部,如蔣維喬所言:“國中自官署以至公共機關,幾于每處訂購一部,銷數之多,亞于教科書”, 最后實現銷售額在10萬以上。這不是一個簡單的數字,而是撒向全國的法律種子。

《新譯日本法規大全》一書,乃是完備的日本法規體系性介紹,給近代社會尤其是當時的憲政提供了現實的借鏡,也提供了法理與制定法規的權威藍本。日本因取資西方而建立起一套新的法律制度,在重建中華法系時,參照日本法律體系會事半功倍,取得進步與成功,更是當時主流群體專業人士師法的最佳選擇。這一宏大出版工程的完成,對于中國社會來說,其意義有二,一是中國近代法律建設的一大成功。通過這一譯作工程,讓一批留日精英既找到了用武之地,也增進了才干,更養成了專業。清末民初有關法律及同類行政部門,參與此書的譯者成為核心人物。二是近代法律一次最有效的實踐,是近代中國向東鄰學習的代表性成果,也是中國近代史上卷帙最多、門類最全、編譯最精的法律譯著,更是傳統中國法律走向現代化的重要轉折點。

2.本國法律的匯編

《新譯日本法律大全》和清末推行所謂新政形成共振。1905年12月,清政府派五大臣載澤、端方、戴鴻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鐸出國考察憲政,歷時半年,1906年6月回國后,購回的400余種外交書籍送交考察政治館備考。又先后編輯書籍67種,146冊,其中30種分別撰寫提要,進呈光緒和慈禧御覽。這些書籍中,最重要的是《列國政要》(陳慶年、趙酉彝編訂,132卷,32冊),匯編各國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等法令,先由總理衙門印出,派送高層官吏。1907年,交商務出版,繼《日本法則大全》之后走向全國。1911年出版《列國政要續編》94卷(32冊),再掀高潮。

《大清光緒新法令》,匯編光緒二十七年以后(1901—1908年)法令,20冊,1910年、1911年出版;《大清宣統新法令》匯編宣統朝(1909—1911年)的法令,共35冊。兩大匯編都是商務所編,后一書更署陳承澤、高鳳謙、陶保霖編。兩書總匯了“清末修律”至“辛亥革命”十年間“新政”所頒布實施的所有法令、法規,,差不多2000件,堪稱社會關注的時政與法律的出版巨制。

3.圖書報刊的法律宣傳

商務印書館創辦的系列雜志成為近代中國法律宣傳的重要窗口。商務在1909年2月創辦《教育雜志》,大量刊發當時政府有關教科書的法令與規程,及時有效地把政府對教科書的編纂精神與審核結果,傳達給每一個出版機構與個人,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教科書市場,打擊了惟利是圖的教科書編寫單位,使得教科書的編寫有章可循,提高了教科書編輯質量。1911年3月商務創辦《法政雜志》(月刊),“宗旨在硏究法律政治現象,參證學理,以促進羣治,而尤注重法律方面之硏究,以期合法治精神?!?/p>

法律進入教科書是法律實踐最重要的進展。1912年6月,商務印書館出版《共和國教科書》之《新國文》,第8冊第53課為《法律》,其末段云:“共和國之法律,由國會制定之。國會議員,為人民之代表。故國會之所定,無異人民之自定。吾人民對于自定之法律,必不可不謹守之也?!?這表明國人已開始注重法律的教育,為法律的實行奠定最廣大的群眾基礎。

除了商務之外,也有其他出版機構出版法律書籍,但規模不大。毫無疑問,出版機構出版法律圖書,成為了法律文化傳播的策源地,法律圖書的出版加上社會與學術界對于法規的輿論相結合,極大地推動了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與法規建設,自然也推動了自身行業的法規體系的開創與建設。出版業自己播下的種子,基本上都開花結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二、出版法律體系的構建

中國近代出版的成就之一是初步建立了行業法律體系。有關新聞出版的法規大約有十幾項,此處只就狹義的出版來考察,主要有三項即《大清印刷專律》、《著作權律》和民國制訂的《出版法》。

1.《大清印刷物專律》的制定

晚清時,中國有了第一部印刷法規《大清印刷物專律》(1906年6月,光緒三十二年,商部、巡警部和學部會同鑒定)。這部法規有大綱、印刷人、記載物件、毀謗、教唆、時限六章,41條,著重強調所有印刷行為都須注冊,在印刷物上要印明印刷人之姓名與所在,以及印刷不端行為實施處罰。這部專律是清末實施新政的內容之一,它既表明晚清政府對于印刷重要性的認知,同時這部專律著眼的是印刷管控。由于早期的印刷概念,與后來的出版概念極為相近,加上第二年又頒布了《大清報律》與之配套,故而“印刷專律”也可以說是中國最早的出版法規,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著作權律》的出臺

社會輿論對于著作權律法的呼聲日高,如1910年4月,陶保霖便在《教育雜志》(商務印書館辦)發表《論著作權法出海睡覺去急宜編訂頒行》。政府不能不行動,從1904年起,清中央政府就開始著手制訂版權法。1月,新設立的商部組織人力翻譯各國版權法令,為制訂版權法做準備。1905年5月,商部擬出版權律初稿送學務處審核。不久清政府成立學部,專司教育和文化事業,版權法制訂遂移交學部。學部認為商部所擬條例“尚須大加磋議”,乃指派專人修訂。1907年版權法制訂又移交新設立的民政部。如此幾經轉手,至1910年下半年才有大致模樣。多年磨勘,幾經易手,這種狀況表明,清政府機構對版權法的制訂雖有認識態度慎重,卻力量不濟,更缺乏通曉外國版權法的人才,官場辦事拖宕的舊習也在阻礙效能。

1910年10月2日,民政部將前后6年數易其稿的《著作權律》提交資政院。該院1910年成立,是清末新政仿照英、日等國君主立憲制設立的中央議政機關,職能相當于議會,重要法律均須交其議決。是年12月,資政院逐條議決通過,宣統皇帝批準,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權律》終于產生,共有通例、權利期限、呈報義務、權利限制和附則5章,55條。該法第一次明確了著作權的基本概念:“凡稱著作物而專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權?!辈⒁幎酥鳈嗪w的范圍與保護期為30年等。這部中國有史以來的第一部版權法,以世界通行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即今人耳熟能詳的“伯爾尼公約”為依據?!安疇柲峁s”締結于1886年,1896年經締約國重大修改后為世界各國遵循,國人也在此前后接觸到這個國際公約,經過十幾年努力,中國的版權法終于告成。其后,北京政府于1915年以大總統名義發布了新《著作權法》,南京政府也在1928年、1944年和1949年三次頒行過《著作權法》。

3.《出版法》的頒行

1914年《出版法》是由北洋政府(北京政府)的國務院頒發的,時人也稱“袁記《出版法》”。計23條,對出版有所界定:“用機械或印版及其他化學材料印刷之文書圖畫出售或散布者,均為出版?!憋@然比以印刷代指出版有所進步。其中重要的一條是第11條,即關于出版禁止的條款,共有8類禁止。禁載就是強力管控,這可能是統治者與人民相對立的焦點,這部《出版法》出臺后引起社會的強烈不滿,要因可能在此。1926年1月,北京政府在國會會議上通過廢止《出版法》的決議。

國民政府(南京政府)時期先后公布了三個《出版法》。一是1930年12月的《出版法》,6章44條。另有配套的《出版法實施細則》25條;二是1937年修正版《出版法》,7章55條;三是1947年《出版法修正草案》。其具體內容無須贅述(可參見汪耀華編著《中國近現代出版法規章則大全》)從國民政府在不太長的時間里三次頒布《出版法》的歷史趨勢來看,其一,《出版法》無論對于官方還是民間確實是需要的;其二,幾個《出版法》頒行的軌跡是愈控愈嚴,頒布后的效果并不好,給予人民的出版自由空間十分有限,引起社會的普遍不滿。

考察近代以來的出版法規,不能不強調以下幾點。1.晚清的出版法規以及民國的出版法,不能不說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中國出版的相關法規總得一步一步健全起來。2.亂世立法。法律始終是對現實的反映,近代以來的中國社會是一個亂世,中國向來就有亂世用重典的傳統,用法規作為武器來治世,是統治者向來的手段。晚清的法規,是在中國處于風雨飄搖之中制訂的,民國的出版法是在戰亂中制訂的,既說明社會感到有必要,也說明來之不易。3.這些法律法規受到西方法律體系的影響?!吨鳈嗦伞繁忝黠@參照了《伯爾尼公約》。4.立法程序不規范,也就存在其產生的合法性問題?!洞笄鍒舐伞肥且粋€行政規章,是由政府部門頒發的?!冻霭娣ā肥敲駠膰鴦赵侯C發的,體現的是統治者的意志。也是引起人民不滿的重要原因。只有《著作權律》是由政府部門協商后,由資政院逐條議決通過,宣統皇帝批準,符合國際社會民主協商的立法程序和原則,多多少少有一點人民意志在內。

上述之外,還有一系列法規條文的頒布。值得注意的是,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寫進了有關出版的內容:“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這樣的規定,一方面既表明出版(刊行)自由的觀念在社會上的定型,也表明在最高層次上對出版自由做了一個界定,另一方面也表明民國初年已經深入人心的出版自由與后來頒發的幾項出版法規存在嚴重的不契合。但是無論如何,此一約法加上幾項具體的行業法規,表明有關出版的法律體系從最高形態到基本法律的格局基本形成。近代出版法律體系的初步建立,既是統治者為了管控的需要,也是對社會呼聲的一種回應,多少便利出版機構的成立與運營,使之多少能獲得法律的保障。當然在實踐上如何,還是另一回事。

三、近代版權問題

相關的法規的創設總是落后于實踐的。即便《著作權律》有了之后,如何在出版實踐中處理版權問題仍是新的問題。而且版權問題實際上有兩個方面,一是維權,二是打非(打擊盜版)??赡苓€有一個方面即如何應對版權官司。

1.由出版者維權向著作者維權的演變

商務印書館1898年出版的《馬氏文通》的版權頁上,有“翻刻必究”的字樣,這是傳統刻書的版權保護形式,即是出版機構維護自己的版權。

1903年初,嚴復與文明書局簽訂出版《群學肄言》合約。2月,文明書局即在報上刊登廣告,稱“斯賓塞氏《群學肄言》一書,為侯官嚴先生最得意之譯作……交本局承印出售,予以版權”, 明示書局因嚴復授權而得有版權。

1903年12月,嚴復與商務印書館簽訂《社會通詮》出版合同,第三條規定:“此書版權系稿、印兩主公共產業。若此約作廢,版權系稿主所有?!笨芍虅沼^出版此書得到嚴復授權,一旦雙方解約,版權即由著作者收回。

1904年商務出版的第一本以新式標點排印的書籍即嚴復的《英文漢詁》,版權頁貼有嚴氏“版權所有侯官嚴氏”字樣的“版權證”,這是中國出版版權觀念的一大前進,由傳統的出版者版權保護形式,向作者主體演變。

1932年中國著作人出版人聯合會創立,其目的之一就是打擊盜版,這又是一個創舉,就是著作權人與出版方聯合打擊盜版。這顯然比出版方打盜版更有號召力。聯合會成立后,即查獲了專做盜版的雙義書店、卿云書店等幾家書店,頗有一時效果:“半年以來,東西市場各書攤,已不敢發售,我著作界出版界受惠匪淺?!?/p>

2.兩起著名的版權案例

近代以來有關著作權版權的糾紛方方面面,有作者與作者的版權糾紛,有作者與出版社的著作權糾紛,也有出版社之間的版權糾紛,形式多樣。近代版權案例也有很多,此處考察兩個不同類型的案例。

(1)嚴復的版權維護。

嚴復在版權問題上的貢獻有幾項。第一個提出保護版權。20世紀初,嚴復所譯《群學肄言》即將完成翻譯時,在致夏曾佑信中說:“又《群學》將次校完。前與菊生有定約,言代刻分利。頃來書問疏闊,不知尚有意否?又代刻售賣后,如何分利,如何保護版權,均需菊生明以示我。復自揣不能更為人役,若于此可資生計,即棄萬事從之,姑以此刻為試探而已?!?嚴復此信明確提到了“保護版權”的字眼,其著眼點在于生計,這是最基本的動機。1903年5月,嚴復上書管學大臣張百熙,論述版權保護的必要性,他說一部好的譯著需要大量耗費“人類之精氣”才能辛苦得來,“版權者,所以復著書者之所前耗也”, 是對著書者腦力勞動的補償。兩條結合起來看,則是從物質到精神的結合。

第一個著作權概念的主張者與實踐者?!度簩W肄言》因盜版而致使正版銷售不暢,嚴復被迫自售一部分。由于和文明書局的合同并未解除,兩造共有版權仍然有效,嚴復自行售書就與文明書局版權難相契合。于是他采用問世不久的“著作權”一詞來代替“版權”,化解“涉嫌侵權”,重新印刷版權頁,把版權頁上的“版權所有”改為“著作權所有”,貼上新的著作權印花。此事發生在1903—1904年之交,因此嚴復便成了中國“著作權所有”主張和實踐的第一人。到1910年《大清著作權律》訂立,“著作權”一詞方得流行。

第一場版權糾紛。前述嚴復致夏曾佑信談《群學肄言》出版事,明確提到了“保護版權”的字眼,也提到了張元濟。人們或許奇怪此書為何未在商務出版,我意嚴復寫此信問張元濟的事,大約張元濟尚未正式進入商務,而是在南洋公學。1903年初書稿由文明書局付梓時,張元濟也才到剛剛正式進入商務,考慮的頭等大事是教科書。文明書局的廉泉在這年初看到譯稿即約定出版。而嚴復的第一次版權保護的糾紛也是因文明書局廉泉而來。在出版后的半年里,兩方共同對付侵犯版權,合作無間??赡苁鼙I印影響,一部分書銷不出去,在上海主持書局的俞復未能按合約踐約,給嚴復的“譯利”即版稅不能到位,引起嚴復不滿并指責書局背約。由此和在北京任戶部郎中的書局主要股東和總經理俞泉發生不快起了糾紛,甚至鬧到要廢約和訴訟的地步。好在最后雙方找到變通之法,即書局按原約定的2/3即4000冊付酬,剩余2000冊由嚴復提回自售。

綜觀嚴復的維權特點,他是在理論指引下的維權行為,又是有自覺意識的主動維護。這次版權糾最終化解,也未影響兩人的友誼,但此后嚴復的新書再未到文明書局,而是全部交到了商務印書館出版。

(2)世界與開明的版權官司。

事情的起因。1928至1929年間,林語堂《開明英文讀本》由開明書店印行,全國許多學校采用為課本。時任世界書局總經理沈知方見有大利可圖,急安排英文部的年輕編輯林漢達趕緊編一套中學英語教科書。經驗不足的林漢達,在編寫《標準英語讀本》時不免要參考林語堂的《開明英文讀本》。1930年2月,林漢達的書由世界書局出版,書局并在多家報紙大肆宣傳推廣。林語堂將其與自己的《開明英文讀本》比對,發現有抄襲嫌疑。開明書店于是函告世界書局,希望停止發行《標準英語讀本》,并附書中抄襲、雷同之處,要求對方修改。

事件的發展。世界書局在后續處理中有所不當,一是不理睬開明的照會,二是認為與出版者無關,要作者自行處理。林漢達自無處理此類糾紛的經驗,給自己和書局造成被動。此后兩家出版機構在各大報紙上進行了十多個回合的相互攻擊。世界沈知方不愧商業好手,為掌握主動權,重金聘請名律師以開明書店在各大報紙上刊登的廣告為證據,在上海租界法庭對開明提起誹謗罪刑事訴訟。狠人先告狀,世界書局扭轉不利。以書生辦出版社的開明一方,為破不利之局,上報審定教材的教育部,經編審處認真比對,投票表決斷定《標準英語讀本》確有抄襲《開明英文讀本》之處,不予審定,并禁其發行。開明拿到教育部批文迅即照相制版,做成大幅廣告送往各大報社刊登,又扳回一局。

事情的結局。法官雖見教育部批文,仍判決開明的誹謗罪成立,但減輕處罰金額為30元,對于抄襲一事,則一筆帶過。開明不服當庭上訴,并以部批為據在報紙上繼續刊登世界《標準英語讀本》抄襲廣告。世界書局此時還有另一場“戰爭”,即要同時應付中華書局對其《初中本國史》(世界版,1930年出版)抄襲《新中學教科書初級本國歷史》(中華版,1923年出版)的指控,窮于應對的世界為免事態進一步擴大,終與開明達成妥協,同意按開明要求賠償損失,將《標準英語讀本》紙型交開明銷毀,開明則不再登報攻擊。沸沸揚揚的版權官司,最后的結局是世界書局不敗而敗,開明書店不勝而勝。這一官司遂成為出版機構解決相關問題的殷鑒,而由其引發的社會對著作權的重視,則是一次重要的版權普法。

3.早期的國際出版官司

前面說到國內的各種版權案,還有一些是涉外版權官司,如美國金恩公司對商務的版權起訴。幾乎與商務發生橡膠股票案危機的同時,美國出版商金恩公司與商務印書館之間的版權官司,也讓商務面臨巨大的隱患。一年多交涉未果,1911年3月金恩公司向上海會審公廨控告商務非法翻印出版其擁有版權的《歐洲通史》是侵權行為。這是一個事實,商務未經許可就出版書籍是確鑿的事實。未經許可翻印國外圖書,是當時國內的出版界的普遍行為。商務頭一次應對國際版權官司,張元濟等深知要扳回此局關系重大。商務聘請律師,利用法律上此時中美雙方均未參加國際版權公約,要用兩國間的雙邊版權保護協議《中美結約通商行船條約》來斷案,金恩公司的訴案便無法律根據。商務頂住洋人的壓力,堅持不妥協,最后取得完勝。這一次官司是中美兩家最大的出版公司在20世紀上半最大的版權官司,是20世紀上半葉中外糾紛“西強我弱”格局下不可多得的勝訴案例。

1923年商務又遇到一起國際版權官司,美國米林出版公司訴商務印書館出版《英漢雙解韋氏大學字典》侵權案。商務這回有了經驗,沉著應對,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否定了美商的的侵權控告,商務以較小的代價了結此案。

4.打擊和查封盜版

版權問題的另一方面是打擊盜版。盜版猖獗是舊時出版業的大敵。盜版是一種嚴重的書業無序無法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出版秩序。在嚴復翻譯著作的早期就出現了許多盜版,《九學肄言》出版不到半年,各地就出現了五六種翻版。嚴復與出版者廉泉籌商查封之策,聯手進行打擊,并請盛宣懷幫助,請地方官員出面打擊,如在杭州史學齋就侵犯了嚴復的《原富》《群學》著作權,查封毀版罰款是這家書店關張的原因之一。這一點在后面還要詳談,此不贅。

四、出版亂象對法律體系的沖擊

這個問題與上一問題密切相關,這里再集中探討一番。法律并不能解決一切問題。近代以來的中國并不是一個法治社會,存在三個層面的嚴重欠缺,既有法規初立并不健全的問題,也有已有法規但執行不了和不到位的問題,更有全民的法規意識欠缺的問題。從法規創設到法規落地還有相當長的距離。

1.上海的“一折作扣”

舊上海是中國的出版中心,盜印、“一折八扣”書更是亂象紛呈。出版業呈現無視法律的無法無序的惡意競爭。1930年至1937年這一段時間內,上海有幾家規模不大的書店,以極廉價的書籍大量供應給讀者,人稱‘一折八扣書,它以書籍定價的一折批售,倘書販一次性付款可再打八扣,一本定價2元的書打一折再折八扣,書價便降為0.16元?!耙徽郯丝蹠弊匀皇潜I印的多,它無須支付稿酬版稅成本低廉,成為舊中國上海灘圖書出版業的一個特殊現象,即是當時書業盛行的一種新的“促銷方式”,同時也是書業無序競爭缺少法規監督的寫照,對正規出版業造成嚴重的沖擊。新文化運動中新起的亞東書局走向衰落的一個原因,就是“一折八扣”書的打擊。汪原放的回憶里將這稱為“可怕的事”。

2.全國各地盜印成風

民國時期的盜版盜印成風,不只是上海一地,全國各地都有此種現象。民初《司法部通飭嚴辦翻版案件》就說是“幾乎無省不有”,又以“湘、鄂、粵、魯、川、豫等省發案率最為嚴重”。北京東單市場等地也是盜版書的集散地。據《中國新書月報》的統計,1932年社會上的翻版書就達201種。出版界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能不與盜版進行斗爭 。中華書局等在《申報》刊出“查究翻版賞格”的廣告,內云:“黎錦暉著各種歌曲,向來均由敝局等印行。茲查得翻版多種,除群友書局所翻《現代歌曲集》業經平和了結外,其余已發現者,尚有《美的歌曲集》、《教我如何不想他》等。茲為保護著作權起見,特懸賞格辦法如左:(一)……(二)如有人報告翻印人或代印人,本局當即查究法辦,將來秘得賠償之款,全數充作賞格。(三)如有人報告本局并作眼線,由本局呈報官方,導領搜捕人賊并獲者,俟?案結,除前條賠款外,另加賞格一千元。(四)報告者本局當代守秘密?!?/p>

1932年,中國著作人出版人聯合會北平總會編印行的《北京市查獲各種被翻書籍一覽表》,“寫在前面”謂:“著作家費了不少的心血寫成一部書,由出版辦家印行傳播,無恥商人,私行翻印,使著作出版兩界,均蒙莫大損失,喪盡道德,藐視法律,實屬可恨。年來北平方面,私行翻印之書,充滿市上,印刷惡劣,錯誤百出,甚或剽竊割裂,將原著者之本旨,蕩然無存。更有改變書名,改變出版書局,改變作者姓氏,以取巧之伎倆騙讀者之金錢,遣誤社會,阻礙文化之進展,莫此為甚!本會會員同人,覺得無恥商人之倒行逆施,為維持道德和法律計,為保障個人的權利計,為社會文化之進展計,因此合力搜檢翻印之偽書,列表印行,俾讀者購書時知所鑒別。同時希望翻印商人及售賣翻版書籍的商人,明白道德雖然可以淪亡,法律尚能干涉,為免圖私利而自投法網,所以除了搜查出翻印書籍之列表外,再摘錄出版法勞動者權法刑法之要點附入,使無恥商人有所覺悟,則不獨著作出版兩界之幸,實亦社會之幸也。這就是我們印此調查表的一點小小的意思?!边@一段話用心良苦。調查表含有這樣一些內容:原出版者、被告、調查人、查獲年月日、翻版書名摘要、辦理經過情形、有無賠償、終結年月日等項。共計列入31種翻印圖書。

五、法律以外維權的輔助手段

對于包括盜版盜印和侵權之類行業問題的處理,在法律之外,民間書業還有民間的處理方式,這就是行業組織的作用。本來行業組織既是官方的手,官方借助行業組織來管理行業,同時也是出版業自己的組織,經費是來自出版機構繳納的月費,故而它具有兩重性。

還是以占舊時出版業大半壁江山的上海為例,早自1886年就成立了上海書業崇德堂公所,從其起名就可知提倡行業道理的寓意。1905年10月,上海成立主要以舊書業主的上海書業公所,12月又成立了以新書業為主的上海書業商會。這些行業組織都是為協調解決行業糾紛而成立的。這些行業組織都有自己的章程定位,如書業公所的宗旨是:“聯合同業,厘定規則,杜絕翻印,稽查違禁之私版,評解同業之糾葛” ,同業出版的書籍皆須“報明公所,登冊待查”,“有版權者,倘被翻印,公同議罰;即未有版權,若已經同行公認者亦不得翻印,如有違背憑公議罰”。 1928年上海又成立一家有21個出版機構組成的上海新書業公會。1930年在市黨部推動下三家整合為一,名稱是上海市書商業同業公會。

由于上海獨特的華洋雜處以及傳統因素等,同業間發生糾紛,一般首先是找公會并不直接訴諸法律,其次才是先找公會,后訴諸法律,再次是同時訴諸公會與法律,最后才是單獨走通過法律之路。如1921年7月,泰東圖書局發現廣文書局出版的《新文選》《新演講集》等書選用了自己的出版物文章,于是找到書業公所與書業商會遞交侵權書籍樣本和申請處理函。有朋友勸泰東的經理趙南公“聯合同業,一面以法律裁制,一面以公理裁制”。趙南公憤而答曰,“任法律公理均無用處”。 書業公所與商會,作為法律之外的一種手段,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泰東這一次的請求處理,書業公所對較小的廣文書局做了銷毀紙型的處理,但對有同樣行為的大出版機構世界書局卻無有奈何。

盡管困難重重,書業商會還是會以維護同業版權為己任,積極作為,據資料,在一段時間內,上海書業公會先后調解了涉及滬地與外地同業間的版權糾紛多達53件。上海書業商會既制訂了反盜版的具體辦法,如承印書籍必須載明姓名住址、發行單位等,也制訂業規要求行業自身規范經營。這一類的書業商會在全國各地都有,但沒有形成全國性的統一行業組織,多少減弱了一些作用。不過前面提到的1932年中國著作人出版人聯合會創立,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其目的之一是要維護版權打擊盜版,也頗有成效。

六、統治者法外施“法”

舊時法律實際上不會也得不到完全有效的實施。在法律之外,有許多干擾因素。最大的干擾是統治者往往按照有利于自己統治的邏輯治世,進行出版管理,法外施法。這法外施法,自然就是無法之法。

1.政府在法外查禁

北洋政府之時,查封事件就層出無窮。1915年亞東發行的《甲寅》雜志第9期刊發有《帝政駁議》一文,因反對袁世凱而遭禁。1924年北洋政府采用非公開的方式,禁售《胡適文存》、《獨秀文存》。從與出版相關聯的新聞看,據統計,從1912年4月到1916年6月,袁世凱政府至少查封了71家報紙,殺害24名以上的新聞記者,被捕者更是多達60余人。

國民黨統一中國之日,也就是文化專制之時。政治上清黨之后,文化上文網日張,禁書日多。國民政府為了能夠有效鉗制全國人民尤其是知識分子的思想,實行文化專制統治,建立起一套報刊出版物的審查制度,先后推行了一系列鉗制出版言論自由的措施和文件,如《出版辦法實施細則二十五條》《審查法規匯編》《審查手冊》《取締書刊一覽》《抗戰期間圖書審查標準》《雜志送審須知》《圖書送審須知》等。

政治對于出版的干預,可先舉《清史稿》為例。清廷被推翻之后,慣例后朝要給前朝修史,《清史稿》便是這樣出來的。國民政府對在北洋政府手中完成的這樣一部“正史”,自難認同。1929年底故宮博物院院長易培基上報行政院呈文,列舉《清史稿》內容“反革命”“藐視先烈”“不奉民國正朔”“例書偽謚”“稱揚諸遺老鼓勵復辟”“反對漢族”“為滿清諱”“體例不合”“體例不一致”“人名先后不一致”“一人兩傳”“目錄與書不合”“紀表志傳互相不合”“有日無月”“人名錯誤”“事跡之年月不詳載”“泥古不化”“淺陋”“忽略”等,計19項罪名。這些罪名的分類歸納及排序其實有些混亂,堆砌羅列,并未詳審。呈文稱“此書若任其發行,實為民國之奇恥大辱”,建議“永遠封存,禁其發行”,待故宮《清代通鑒長編》(即《清史長編》)告成,“再行呈請國民政府就其稿本,再開史館,重修清史”。以譚延闿為院長的國民政府行政院會議決議:“《清史稿》永禁發行”。1930年2月,國民政府要求《清史稿》“所有從前已經發行者,應一律嚴禁出售”。修史14年方成的《清史稿》落得如此命運。

大量禁書中又以文藝類與社科類圖書首當其沖。北新書局是出版文藝書的中小出版社,1931年3月因為出版了魯迅的作品、蔣光慈長篇小說《沖出云圍的月亮》以及馮雪峰《新俄的戲劇與跳舞》,被政府查封長達一個多月,在籌集了3萬元現洋云南京走門路才把事情了結,迫使北新書局“為了避免與現實政治相接觸”, 而轉向出版兒童讀物與教科書。1933年底,《生活》周刊也因“言論反動、思想偏激、誹謗黨國”的罪名獲罪,其實雜志只不過是敢于直面黑暗現實抨擊時弊而已。

查禁永遠是統治者手里的武器。民國時期的查禁是無法可據的,是亂法的。1934年國民黨頒布禁書條例和禁書單,1931年由曹靖華譯、瞿秋白代譯序言、魯迅編校并自費印刷的《鐵流》,也在其列。附帶而言,魯迅著述的查禁是可以寫成專文的。

國民政府查禁的程式,一般是由黨部向政府提出查禁函件,再向各地發出查禁通知。以錢杏村《暴風雨的前夜》為例。1929年5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致函國民政府,提請查禁該書。函件全文:“徑啟者:據中央宣傳部呈稱,‘查上海泰東圖書局印行之《暴風雨的前夜》一書,純系煽惑農工宣傳暴動之反動刊物,理合檢同原書呈請鈞會察核轉函國民政府通令所屬嚴切查禁,并飭上海特別市政府警告該圖書局嗣后不得再行印行此類反動書局,以杜亂源,致為公便‘等情,計呈《暴風雨的前夜》一本。經呈奉常務委員會批準照辦‘等因,相應據情錄批,并檢同該項刊物函達即煩查照轉陳辦理為荷。此致國民政府文官處附《暴風雨的前夜》一本。?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 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國民政府下達通令后,上海與各地政府都照此執行。如《河北省民政廳訓令(吏字第七五三號)》對該書進行查禁。文如后:“令各縣政府、直轄公安局案奉內政部警字第二三四號訓令內開為令行事案奉行政院令開為令行事案奉? 國民政府訓令內開為令遵事查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開據宣傳部呈,稱查上海泰東圖書局印行之《暴風雨的前夜》一書,純系煽惑農工、宣傳暴動之反動刊物,請轉函政府,通令所屬嚴切查禁,并飭上海特別市政府敬告該圖書局,嗣后不得再行印此類反動書籍,以杜亂源等情。奉批照辦、函達查照等由。附該項刊物一本,準此。經本府文官處簽呈前來。自應照辦。除飭交函復并分令外,合亟令仰骸院即便遵照。轉館所屬一體嚴密檢查,務期禁絕為要。此令。等因奉此。除令交通部轉飭各郵局注意檢查銷毀外,合行令仰該部屬一體遵照為要。此訟等因奉此。除呈復外,合行令仰該縣(局)長督飭所屬嚴密查禁。是為至要。此令中華民國十八年六月?!叭洿宋?,即可看出查禁的一般途徑,也可看國民黨政府公文的繁復。

曾經有學者張克明對北洋政府時期與國民政府時期的查禁書做過統計,有系列文章刊出。[1]據他的不完全統計,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政治性禁書近5000種。而1927年至1945年間就達4000余種

查禁對于出版業影響是很大的。因為查禁對于作者起不了太大的作用,作者是活動人,東方不亮到西方。而出版機構卻是走了和尚走不了廟,故而對出版業卻是要命的。有學者曾統計了亞東在國民黨統治20年間的遭禁書目,達23種,平均每年都有一種以上。[2]亞東圖書館的老板汪孟鄒曾回憶:“那時的反動政府又時常禁書,我們的損失更大?!保?]

2.查禁與反查禁

有查禁,有壓制,會有忍耐,也會有反抗。忍耐是無可奈何。比如就有人對這種忍耐,提出過批評:“著作家因為要爭言論出版自由,而有著作家協會的組織了。但雜志涉及討論社會科學的輒以被封閉,或禁止發賣的既時有所聞,但終不見我們的著作家協會有只字半語的正義的抗爭。創造社出版部毫無罪狀而以被封時,我們的出版界,好似不當一回事。好像若是他們出來說半句話,就會陷于創造社第二的運命。所以只得置若罔聞了?!鋵嵾@是最明顯不過的事,著作者們,出版家們愈懦弱溫順,他們所受的摧殘與不自由,將永遠有加無已?!保?]文中提到“創造社出版部毫無罪狀而以被封”,指的是創造社出版部1929年2月7日被國民黨查封。

查禁與反查禁,壓制與反壓制,便成為近代以來出版的一條主線。反抗的方式有多種。

一是個人抗議,如胡適對禁售《胡適文存》提出過抗議,胡適的友人錢玄同化名《在晨報副刊》(1924年6月17日)進行揭露,以引起社會關注。魯迅也寫了很多文章揭露文化高壓。

二是組織集體申訴、請愿與抗議。1931年4月,上海商會將上海同業公會的申訴轉呈國民政府,內稱:“偶因一二書籍之內容或人的關系,輒被軍警機關查封?!?931年12月,北新書局、光華書局、亞東圖書館等幾家中小出版機構,以國民政府頒布之出版法細則等對于言論出版自由束縛太過,發起集會,并與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等出版機構聯名向國民黨一中全會請愿。1934年2月中國著作人出版人聯合會出面,派出人員向市黨部呈文請愿。呈文中說:“此次奉令查禁各書,自信絕無干犯法令之處?!癫环州p重,一律禁毀,際此教育衰頹,商業凋敝之秋,商店等勉強維持,已沉萬分竭蹶,受此重大打擊,勢將無以自存?!保?]

三是揭露國民黨政府的文化高壓。這些揭露采用了多種形式?!短〇|月刊》發表二幕劇《煙云彌漫的咸陽》(作者馮潤璋)借劇中夫妻二人的對話來揭露文化的黑暗:“錫堂:這大概是謠言,前幾天聽說政府為防止反動宣傳把外連寄來的書報在郵局扣留了,大概是因此而起的謠言。張氏:是的,他們還說把書報都完全用火燒了。近來每天晚間在城角里燒,并且聽他們說要挨戶地檢查書籍。我們整日里坐在家中一點也不曉得,外面不知都鬧成什么樣子了。錫堂:現在還能有這樣不法的事情發生嗎!就是秦始皇也不過是……”[2]

四是無聲但有形的抗議。泰東書局就曾遇到多次查禁。1919年底泰東的經理趙南公因銷售無政府主義圖書被捕,并繳罰款。趙南公沒有退縮,泰東的圖書廣告仍然有這樣的字句:“欲研究布爾薩維克之主張者,欲明瞭勞農政府之組織者,不可不看《新俄國之研究》(邵飄萍先生之新著)。內容要目(略)?!秳谵r政府志中國》內容要目(略)。以上二書均是上海四馬路泰東圖書局發行?!保?]“創造社叢書”的第二種是朱謙之的《革命哲學》,出版后即被查禁,改名《哲學》再版依然被禁止。主事者們在后來的“創造社叢書”廣告里,此書名下特標出“發賣禁止”的字樣,顯然這是一種無聲的抗議,也是利用禁書效應來做推廣。和后來《新華日報》在“皖南事變”后開天窗事件,有異曲同工之妙。新知書店是1935年秋成立的,先有《中國經濟情報》周刊和《中國農村》月刊。這兩家雜志面臨被迫??奈kU,經過反復研究他們決定不做不休,干脆成立新知書店,做起了出版。

五是主動規避風險。出版機構在經歷了查禁風險后,以各種方法來規避風險,如30年代一些出版機構主動提出原稿審查,這正中國民黨政府下懷,趁機出臺了原稿審查辦法,加強了對出版的控制。當然還有別的規避風險的方法,如1948年秋天國民黨上海市執行委員會發出查封“共匪宣傳機構”生活、讀書、新知三店的密令。三家出版社乃自行歇業,轉移到香港重新合并。這是國民黨的垂死掙扎,三店緊急應對,才避免遭難。

當然對于如何與查禁做抗爭,人們總是有不同看法的。高夢旦在致胡適信中有一段文字:“《生活》言論平平,竟至禁止郵寄。此間人議論分三派:甲用柔道,托人疏通;乙正式起訴,寧可永不出版;丙用極端手段。鄙意以乙法為上,但恐終用甲法?!埃?]

出版與藏書是有關聯的。中國藏書史有書厄一說,具體的是水火兵蟲四厄。近代藏書家唐弢擴展為六厄,增加反動政府禁毀和牟利商人的盜版。[5]六厄實際是自然災害與社會災害兩大類。兩厄主要社會災害,是對于法律的侵害。新的兩厄,不只是藏書史上的兩厄,也是近代出版史的兩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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