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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諸司體公案小說中判詞的文體特征及其法文化意涵

2024-01-22 09:13崔蘊華吳語
中西法律傳統 2023年4期
關鍵詞:法律文化判詞

崔蘊華?吳語

摘 要|《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是明代諸司體公案小說成熟的代表,這些公案小說中的判詞既與傳統判詞在一定程度上相似,又呈現出不同于傳統法律文書的判詞的一面。明代公案小說中的判詞作為法律文書與小說重要組成部分,在晚明文壇中有重要地位,而現代法學與文學研究領域卻對公案小說背后的文學性與法律性有嚴重忽視。它不僅以書面的形式映射我國古代司法活動,并且反映出古代的法律制度、民眾的法律意識、社會面貌等多方面內容,也展現出古代法律與禮教、習俗之間的互動關系和規律。深入研究其蘊含的文學價值和法律價值,能夠對公案小說判詞在推動文學與法律發展中的作用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同時,這些判詞展現出了豐富的法律文化,其中的禮法文化、刑訊文化、重刑主義、清官神斷以及民眾的畏訟觀念,都是我們立足于傳統文化研究法律與文學的互動、法律文化成型與發展的寶貴資源。

關鍵詞|明代公案小說;判詞;法律文化;文學與法律

一、緒論

公案小說中的判詞既關涉文體書寫,也關涉法治文化。對傳統法治文化的理解已不再停留于對官方史料記載的分析上,許多研究以通俗文學作品為材料進行,許多正史之外的文學作品都從民間視角描繪民眾的法律生活,以此為材料則能夠把握“小傳統”,能夠發掘其與以正史為材料進行研究的“大傳統”之間的偏差與互動,能夠彌補僅從制度制定角度考量傳統法律而對制度實施層面具體情況的疏忽。[1]目前,學界對于明代公案小說以及判詞都各有研究,但是對公案小說中的判詞進行的研究很少。在明代公案小說方面,學者的研究多聚焦于明代公案小說這一文學形式的源流版本、文學成就、編纂動機與編纂方式等方面的文學考證,而對判詞略有著墨。[2]換言之,在判詞研究方面,明代公案小說中的判詞并不是學者們選取的主要材料。汪世榮在《中國古代判詞研究》中的研究對象是從唐代到清代的全部判詞,其從判詞的分類、創作、監督、作用與成就等幾方面對判詞進行了系統性研究與整理。當然,也有一些學者注意到了以公案小說中的判詞為材料進行民間法律文化考察的視角,[3]雖然這些學者對明代公案小說與法律文化有所聚焦,但是學者們的研究重心都不在判詞這一材料上,大多數只是一筆帶過。

本文的研究基于學者們各方面的考證和論述,選取晚明成熟的諸司體公案小說《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為材料,以文獻整理和對比分析為主要方法而展開,一方面從文學與法學兩個角度闡釋判詞在這一特殊文體形式中的雙重價值;另一方面從歷史背景和制度語境入手,探究這些判詞所體現的法制文化內涵。

二、文中之判:諸司體小說中判詞的文體建構和結構特征

明代公案小說是晚明興起的一個小說類型,它以清官決獄斷案為主題,以狀詞、訴詞和判詞為敘事結構骨干。這使它和其他的文學中的公案描寫呈現不一樣的書寫形態:既有文學形式和敘事風范,亦具備了訴訟實用功能。通過諸司體公案小說的案件類別劃分,可以看到小說案件所涉及的領域是相當的廣泛,其作者或者編者希望可以通過公案小說這樣一種文學樣式來表達自己對法律實踐中的各種不滿與期冀。雖然有一些故事抄襲于前朝,但現實指向性非常明確。同時由于明代出版行業的繁榮以及印刷技術的普及,為一大批公案小說的出版與流傳奠定了基礎。因此,在公案小說中出現的判詞便成為創作者繼承前代文體而彰顯自我意識的獨特形態。

從小說文體的發展背景來看,《詳刑公案》《律條公案》《詳情公案》等書判體公案小說集是在繼承了三種文體模式的基礎上產生的。其一是以《百家公案》為代表的傳記體公案小說集。此時形成了較為固定的寫作模式,有案由、錯判、再判、總結評價等四部分;同時出現了鬼怪動物告狀等志怪案件;還有半文半白的語言等。其二是法家書的傳統?!伴T類”正是宋元明清的法家書典型的分類方法,其影響主要體現在分門別類的方法和判文引用上。孫楷第說《詳情公案》等書“似法家書非法家書? 似小說亦非小說”[1],正是因為詳情公案既有正式判官判文判詞的特點,又有許多文學加工。其三是宋元時期“說公案”及話本小說的文學傳統。書判體公案小說集的敘事語言文白夾雜,有的篇目也運用時空變換或倒敘、穿插等小說技法,設置了曲折的情節,同時側重于剖析犯罪心理,這些特點都跟白話短篇小說很相近,也體現了文學趣味,有別于一般的判文判詞。

學者曾把公案小說的發展重要節點簡要概括為:宋元說話中的公案、明朝公案小說重要文本《廉明公案》、另一重要文本《龍圖公案》、晚明的《詳情公案》《詳刑公案》等。[2]其各自代表的意義如下圖所示:

從明代公案小說創作的發展與流變看,《詳刑公案》《律條公案》《詳情公案》等晚明時期創作的單傳體小說的判詞,有區別于之前明公案小說的特點。比之略早的《廉明公案》中,判詞只是精剪小說中的故事而成,將白話小說中的案情濃縮改寫成較為駢偶的句式?!吨T司公案》則不同,多數故事的判詞相當長,而且堆砌出許多名物典故,和唐代考試的判詞相似。[3]作為小說的編寫者,為了獲取商業利益增長篇幅,余象斗在《諸司公案》中的判詞寫作篇幅很長,這種言不及義的判詞寫來簡單,比改編小說更為容易,只需要參考訴訟秘本中的“套話”。而更晚的《詳刑公案》《律條公案》《詳情公案》,除了使用訟師密本文例改變成小說,還使用新種類的材料創立新的形式,為傳說的斷案故事擬判,形成了獨立的文學體系,成為了不同于訟師判文的真正小說集。[4]

晚明的公案小說集不僅進一步強化了公案小說題材的獨立,而且標志著公案小說文體開始走向獨立。[5]這種短篇小說集在文學性與法律價值上都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而判詞作為法律中的重要裁判文書,在小說中竟也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對這些晚明公案小說中的判詞進行研究,對文學、法學等學術領域意義重大。

文學作品中的判詞無論是從語言上、情節上還是情感表達上,都展現出不同于現實中的判官判詞的風貌。因為文學作品中的判詞所針對的擬判事實,是作者所創作的故事情節。明代公案小說中的判詞作為文學性判文,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像訟師秘本中的正式判詞一樣專注于追求司法實用性,而是歸入純文學文體范疇。因此,公案小說中的判詞主要考慮的并非法律的規定,而是作者所認為的情理與文學作品本身所要求的表達效果。它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是社會性、思想性與藝術性的完美結合。這類判詞本身就具有相當高的文學價值,同時又因為判文的基本性質決定了案情敘事在判文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上述公案小說中的判文在敘事文學文體方面也有自身的價值。

作為文學性質的小說的一部分,判詞在明代公案小說中具有很強的文學傾向,其在文辭上,駢散相間,用典貼切;在敘事上,敘事生動,情節曲折;在感情上,感情強烈,愛憎分明。這既與當時的科舉擬判創作的要求有關,又與社會環境中百姓的審美興趣有關。從《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中的判詞中,可以明顯體會到其中蘊含的文學之美。

駢散相間,用典貼切?!对斍楣浮贰对斝坦浮贰堵蓷l公案》中的判詞不同于唐朝奢艷空洞的詞藻堆砌,語言較為簡單平實,一改駢文頻繁用典而造成的繁縟之感。而用典貼切不堆砌,既能于無形之中表達自己的情感,又能使判文不失厚重感,具有藝術性?!对斍楣浮肥拙怼稊嗉氝悼駤灐芬黄?,講述了王司理半路遇到一個瘋婦人言辭顛倒、狀告罪情,原來老婦人是富商的正妻,因為相貌丑陋又無子,因而不受寵,而富商的妾室貌美能干又有子息,富商死后,妾室把持家務,苛待正妻,正妻生活貧困又飽受精神折磨,逐漸精神失常,常常沿街乞討,顛三倒四狀告苦楚,但是當地官員都認為她是瘋子,并不予理睬,直到遇到王司理機敏,從瘋婦人的話中聽出了蛛絲馬跡。王司理判詞寫道:

審得子以母為天,小無加大;妾以嫡為主,卑不逾尊。大舜之母至蹚,惟號泣而怨己;歸妹之姊雖善,亦恒德以相君。稚子私囊,申夫人尚爾呵責;尊長任事,陳義門所以久居。故世無不是之萱堂,特患有不才之亂嗣。今殷氏為費牖之嬖妾,弘光乃倪氏之庶支。只合朝夕寅恭,奉唯諾于主母,惟應恪共子職,展定省于閨閣。乃忘姆訓之三從,鴉振羽而搏鳳;卻效淫人之六逆,梟銳嘴而啄鳩。秉庸懦之易凌,不知收恤;任流離于道路,罔念懿親。以今日執對于堂,且堅不認識;則昔日挫抑于內,必恣爾欺凌。強凌弱,賤壓尊,豈為正婦之行也。天親罔長上,殊慚令子規。宜服不敬不孝之刑,方為無仁無義之戒。姑念費牖惟一子,且留妾庶之兩生。仍為倪氏過房,庶幾老有所養;且為嗣子給照,庶可杜其所爭。費脯、費鏞偏證,還擬不合;弘光、立本堂任,俱可承宗。

通過這篇判詞,可以看出,公案小說中的判詞句式多變、駢散相間,既有迂回繁復的語言,如“乃忘姆訓之三從,鴉振羽而搏鳳;卻效淫人之六逆,梟銳嘴而啄鳩”;又有暢達簡明的描述,如“今殷氏為費牖之嬖妾,弘光乃倪氏之庶支。只合朝夕寅恭,奉唯諾于主母,惟應恪共子職,展定省于閨鬧”、“以今日執對于堂,且堅不認識;則昔日挫抑于內,必恣爾欺凌”等表述。而這種駢散相間、既有迂回繁復、又有平實通俗的語言形式,在《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等小說中隨處可見。

同時,判詞中不乏各種典故,作者通過引用典故,藻飾了語言,使其有歷史的厚重。在判詞中,典故的運用并非直接引用,而是通過“镕裁”,將經史之詞加以刪減改造,使之完美融合于判詞中;既運用典故彰顯文采,又不會顯得過于繁縟。如本篇判詞中,只有第二句和第三句用典,連用四個人物的典故,使語言讀來充滿氣勢與底蘊?!按笏粗浮边@一典故指舜的生母早死被后母苛待,但舜卻始終以仁愛忠孝對待后母與庶弟,后母最后被感化,由此反襯出本案中妾室的惡毒和不知悔改?!皻w妹之姊”指嫡庶尊卑的制度即使是帝王的妹妹也不能違背,《周易》中有言“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講的是帝乙將自己的妹妹下嫁給臣子,按照制度只能作侄娣,地位遠不如嫡夫人,而即使尊貴如帝乙的妹妹,在出嫁后穿戴也不能穿戴的比嫡夫人好,只有嫡夫人有資格與諸侯共承宗廟祭祀,侄娣不能參與,這是不能違背的禮法;由此,反襯出妾室與其子的罔顧禮法、不分尊卑?!吧攴蛉恕敝涔手副彼蚊紖蜗U艿哪赣H申國夫人教導兒子的故事,凡事都要循規蹈矩?!瓣惲x門”指義門陳氏,陳氏家族恪守家規,秉持“忠孝節義”,整個家族聚族合炊,一同勞作,竟然做到了三百年不分家,唐僖宗御筆親贈“義門陳氏”匾額加以贊賞。這四個典故通過人物名字表現在判詞中,既對仗工整,又體現了尊卑禮儀自古以來的重要地位,從而反襯妾室母子的罔顧禮法,唯利是圖。而這種巧妙化用、自然貼切的用典手法在這幾本公案小說中隨處可見。

敘事生動,情節曲折。判詞的篇幅不大,但是在其中會展現出對案件原委案情的介紹,這些案情在描述中展現出很強的敘事張力;有的判詞還有著一波三折的敘述個性,這與傳統判詞作為實用性文書所要求的的文詞簡介、表述準確等標準相去甚遠。但這樣的敘事方式增強了判詞的可讀性和完整性,有些判詞還會用簡明通俗、詼諧幽默的語言進一步增強敘事的生動性。這也是判詞作為公案小說的一部分,深受讀者喜愛的原因之一?!对斝坦浮ぞ砣分?,《周縣尹斷翁奸媳死》一篇,就在判詞中展現出了一種既有韻律又有詼諧的生動敘事。這篇故事講述的是老翁余國禎荒淫敗俗,強迫長子和次子的兒媳與自己亂倫,幼子娶妻后,又打上了新兒媳的主意,還命令長子與次子的兒媳幫自己,新兒媳被侮辱后上吊自盡,由此,新媳的父親狀告此事??h令判道:“翁不翁、媳不媳,行同畜類,紊亂綱常;姆不姆、嬸不嬸,心符鴇鳥,敗壞王章?!边@里的語言就十分通俗生動。

明代小說中不乏情節曲折的情節,為了吸引讀者,還有許多志怪題材,這種小說中的判詞就十分具有故事情節的可讀性,一波三折,非常吸引人?!对斍楣浮な拙怼分杏小侗娣且捉稹芬黄?,講的是一個略帶奇幻色彩的故事:當地農民在田地中發現了一個裝滿金子的甕,眾人數過后發現有三百六十錠之多,趕緊派兩個人抬著金子上交縣堂??h主檢查過后抬入衙門,結果第二天竟然發現金子全變為土塊。由此,縣主和衙門的眾人都遭受了嚴刑拷打、屈打成招,但是卻都不能說出金子的去向。刑部主事正好知曉了此事,他派之前抬送金子的兩個壯漢來現場實驗,發現還沒有兩百錠,二人就已經沒有力氣抬了,何況之前的有三百六十錠之多,由此斷定,之前的金子確實為土塊。,從而還衙門中人清白。這里的判詞寫的就十分曲折,首先,他寫道“審得林沂陽素敦清節,恪守官箴”,這是對縣主的整體評價,說明了縣主的人品清廉正直,為后文私藏金子的誤會形成邏輯不通之處。接著,判詞寫道“明日視之,悉變為土塊”,由于這種不符合常理的事情在縣主的領導下發生,自然會懷疑到縣主身上,這與之前第一句的人物評價形成了反差,使人不禁思考真相到底是什么,又該怎么才能還縣主清白。接著,判詞講述了派兩個壯漢重新抬金子的實驗,發現果然是金子本來就有問題,讓讀者不禁佩服這一刑部主事的過人智慧。最后,判詞寫道“若何以土錠貯于甕、埋于田?若何而先見是金,后復變土?果孰埋而孰幻之乎?則予不知其故也。以俟后之博物君子?!边@一連串的疑問,也正是金子與土塊之辨的核心疑問,但是并不能由判官給出解釋,因此還留下了一些懸念,令讀者自行回味與想象??梢?,明代公案小說的判詞并不避諱懸疑志怪之事,反而在情節排鋪中善于設置懸念、造成反差,引導讀者自行思考,一波三折的情節講述形式也十分具有可讀性。

感情強烈,愛憎分明。這些公案小說的內容主要展現的是各型各色的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活動,從判詞的用語來看,其對不法行為的呵斥厭棄之情溢于言表,具有極為明顯且強烈的批判性;有關正義高尚、忠貞節婦的案件,作者也會不吝惜對角色的贊美。這樣的判詞不同于前朝論說中的中和委婉,情感表達也不如普通擬判那樣豐富動人,具體表現為情感較為單一,但十分直接猛烈,一針見血,愛憎分明。如《律條公案·卷四》中《張判府除游僧拐婦》一篇,講述的是張判府做夢夢到僧侶不檢點,探查后竟發現,這寺廟里的僧侶不是好人,他們欺男霸女,強迫兩名良家女子與自己一同生活,殺害其全家,還將其偽裝為和尚三年有余;兩位女子日夜念咒托夢于張判府,終于被張判府所救。張判府判道:

審得賊僧清虛、悟虛行法罔知,假抄化而云游方外;戒飯廢馳,恣十惡而慘害鄉村。殺其夫、戮其姑,逼周氏而披緇削發;斃其弟、剖其嬸,勒樊氏而蓬梗飄零。盡入鄉村,搜實尋虛如哨啰;夜投屋舍,取胎剖腹若傾囊。孕母何辜而至此,血胎何罪而罹斯?良善心全然牯沒,慈悲念渾爾淪亡。王法峻恢,今秋典刑大辟;女清凜烈,身后礱碓刀山。齋人如覺、如真同謀濟惡,輔助為非,例應減等,絞罪施行。拐婦周氏、樊氏身道垢辱,志在伸冤,解回原藉,守嫁悉從。

在這一判詞中,作者對案情的描寫中無一不透露著對犯罪者的唾棄,“賊僧”“罔知”“恣十惡”等字詞充分體現了作者對犯罪者的形象評價之差;“殺”“戮”“斃”“逼”等四個動詞連用,生動地體現了罪行之殘忍;“剖腹”“血胎”等次更是增添了血腥的意味,更增強了對犯罪人的反感。而對于立志伸冤的兩位被害人,則用“女清凜烈,身后礱碓刀山”的句子來形容,說明了作者對二人不畏暴力壓迫、不同流合污、立志揭發罪行的欣賞。其中的愛憎分明之情,可見一斑。

判文本身是一種應用性很強的公牘文書,而作為公案小說的有機組成部分,小說中的判文已經和人物情節綰結在一起,具有獨特的虛構性和敘事連貫性,判文這一文體與敘事文學文體關系頗為密切。吳承學先生指出:“因為判的前提是某一事件的發生,判文又包含對于事件的敘述和分析,判的結果便也是事件的終結。因此判文具有關于事件由來、發展及結局等簡單敘事因素,具有一定的故事性,或者說具備發展成敘事文學的可能性和空間?!迸形膶⑹挛膶W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公案小說這一文學文體上,并對敘事文學文體形態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具體如下:

首先,判文在敘事文學中起到了組織故事情節的作用。在《詳情公案·卷四》中,有《鄭刑部判殺繼母》一案,在其中判詞就明顯承擔著組織情節結構的作用。這一故事的基本案情較為簡單:方大年十七歲時生母去世,父親再娶張氏;而張氏兇悍跋扈、抗夫虐子,一日竟在爭吵中持刀殺死丈夫;方大年見父親被殺,奮不顧身奪刀又殺死繼母張氏;由此,方大年被狀告。起先縣令認為方大年弒母之罪、罪無可恕,于是判道:

方大年乃逞匹夫之小忿,踴殺母之大憝。父仇縱不戴天,報難加于母氏。殺人雖以償命,權猶屬于士師。若姑念孝思,是知有父天而無母地;如藉口義激,將至伸孝子而屈法官。據法應坐凌遲,減等姑從斬決。

后秋季重辟時,刑部主事則認為子報父仇、天經地義,于是判道:

今大年義激于衷,忿彼悍牝;氣配乎道,斃此惡梟。冒不韙之名,死而無悔;洗切齒之恨,奮不顧身。以親罹刑,孝子諒當若是;為父剪逆,烈士誰曰不然。在陳氏有可誅之辜,死何足惜;特大年無殺人之柄,杖以戒專。

這篇小說的特點在于故事情節的展開全部圍繞這兩道判,以弒母事件的發生、審理、判決為順序,且判文之間隱隱有呼應關系。這里的判文己不只是故事發展的關鍵一環,更在組織故事結構、推動情節方面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其次,判詞作為明代公案小說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對公案小說這一文體的結構成型有重要作用。判詞是司法審判程序中的最后一個環節,而公案小說的結構則包含了作案、報案、審案、判案等幾個環節,顯然,但凡涉及到判案就必然要有判詞,因此判詞與公案小說的結合是一種必然。從《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中小說的結構來看,可以將小說結構分為事件簡介、雙方狀詞、官府判文三部分,其中原被告的狀詞和判詞是最為關鍵的兩部分。而這充分顯示了判詞在這一敘事文體中的重要作用。到了晚明,公案小說已經形成了成熟的、確定性的敘事文體結構,如《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其中的故事講述形式大多都是由事由、告狀、訴狀和判詞幾部分構成,而這種形式結構上明顯受到判詞的影響。

最后,判詞在公案小說中還起到了總結人物和暗示情節發展的作用。判詞在小說結尾,展示了對案件的概括、人物的評價、案件的裁決,作為情節的一部分,有些還具有暗示情節發展、總結人物命運的作用?!对斝坦浮ぞ硭摹分小肚赝聘當嗔假v為婚》一篇中,門戶顯旺的丁氏家族中有丁爵未婚,丁爵家貧,與富商王福之女結親,然而王福其實本來是家奴賤籍,因此丁氏家族族人狀告王福和丁爵,而當時男女貴賤不一按照律法是不能成婚的,因此判官判道:

財利薰心,不顧點污白璧;厚妝援上,籍言綰系赤繩。葭倚瓊枝,不嘆姻緣弗稱;鳥隨彩鳳,烏知匹配非宜。薰猶不辨,玉石扶同。

第一句是對丁爵和王福的人物總結,丁爵是“財利薰心”,王福是“厚妝援上”,一個想要錢,一個想攀附高門;而第二句則暗示了丁爵和王福之女的婚姻走向與人物命運,雖然王福之女是無辜的,但是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匹配,及時他們已經成婚了月余,但是仍然避免不了被拆散的命運。

綜上所述,一方面,明代公案小說中的判詞自身具有一定的文學欣賞與研究價值;另一方面,判詞在敘事文學文體形態的發展與成熟中也有著重要的作用。判詞是明代公案小說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在敘事文學中組織著故事情節,標志著公案小說結構的定型與成熟,又起著總結人物和推動情節發展的作用。判詞不僅以它獨特的文體內核和藝術風采盛行于公案小說快速發展壯大的明代,還與這一敘事文學形態密不可分。

三、案牘之實:諸司體判詞的法律功能

上述公案小說中的判詞,文辭典雅頗具觀感,同時在文采飛揚的背后仍能看到其對法律程序尤其是司法環節書寫的謹慎與沉著。重要的刑事案件再審、死刑復核是司法裁判中必不可少的一環,更是司法糾紛尋求公正的重要糾錯途徑。在判詞中,由于公案小說情節設置往往與伸冤有關,因此再審和復核也成為判詞的明顯情節,而這種通過再審或復核案件對受害者進行伸冤的文學創作模式,體現了創作者清醒的再審復核意識。

中國古代訴訟程序中的“上控”,更多地類似于近、現代訴訟制度中的申請再審。從案件管轄上來看,案件基本均歸州縣管轄和受理,且實行地域管轄原則。具體地說,民事案件以被告住所地為準,確定案件的管轄;刑事案件則以案件發生地為準,確定案件的管轄。由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上述特點所決定,在特定案件的每次復核、轉詳中,官吏們都須作出相應的裁判,因而形成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判文,具體可以將其分為批詞和判詞。[1]判詞和批詞的區別見表一,由此可見,判詞對故事情節更為重視,覆蓋面也更廣,判詞也更適合發展成為文學小說的組成部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每次勘轉,均須批明意見,擬具判詞。因而在層層勘轉中,同一案件往往會形成多道判詞。

在《詳情公案·卷四》《鄭刑部判殺繼母》一案,還有關于死刑復核的描述:“當日議定斬罪,大年亦無再辯。申上兩院,皆依擬繳下。秋季奏上重辟,有刑部主事劉景察此案卷,心下疑異?!保?]可見,無論是地方還是中央的死刑案件,都必須交由刑部審判;而由于本案中方大年是地方人士,當地的管轄級別不高,還需要層層申報才能到達刑部,因此又進行了“申上兩院”的核查。只有在死刑案件復核之后,才能進行立決或秋后處斬。對于斬立決的罪犯,還需要奏請皇帝;而秋后處斬則還需要進行朝審。由此可見,晚明公案小說已經樹立了一種形式上審慎的再審、死刑復核意識。

這種再審、復核也不同于現代的再審和死刑復核。在近、現代實行兩審終審制度的情況下,初審判決要經過宣布程序,初審審判是獨立于二審的,只要當事人或檢察機關對初審不提出上訴、抗訴,則初審所宣告的判決便發生法律效力。在中國古代,上級司法機關對于下級轉詳的案件,如果認為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不當,可以批駁發回重審,亦可改判。但是,確定判決一般由州縣宣告和執行。如《鄭刑部判殺繼母》一案,最后刑部主事的判詞中寫道:“復行該道再審”。正是因為這種司法機關內部的審核批準結案制度,中國古代訴訟程序中便無近、現代意義上的上訴、復核。

司法還需要偵查推理中嚴密的邏輯意識。這在公案小說判詞中也有較為珍貴的體現。尤其是設置有冤情的公案小說中,往往在面對判案僵局時,判官會毫不猶豫地實行刑訊逼供,而清官則會通過實驗推理、用智慧進行偵查,從而抓住蛛絲馬跡,獲得合情合理的推斷,使罪犯供認不諱、百姓心悅誠服。這種清官斷案的偵查推理描寫,在司法實踐中很有現實意義,也體現了當時司法中對先進偵查技術的渴求?,F代破案技術隨著科技的發達變得非常先進,有完備的手印、腳印、吻印、齒印等破案術,可以通過顯微鏡、放大鏡勘探蛛絲馬跡,還有血液、精液、毛發等等現代化鑒別技術。但在古代則主要依靠嚴密而合理的推理、分析,特別注重現場勘察和對嫌疑分子的跟蹤察訪。而這無疑也是現代偵破中的基本方法,無論是多么先進的現代化設備都無法取代這種基本的偵探方法。因此,公案小說中的清官斷案作為一種司法實踐活動,為后世偵破實踐提供了有價值的借鑒。事實上,從文學本身的演變而言,晚明公案小說對后世文學中的法制文學、推理文學、偵探文學等都有一定的影響。甚至可以說,在某種意義上,它正是后世這些法制文學樣式的源頭之一。[1]這種偵查,其實對應了一種審慎斷案、追求真相的正義觀,不論在古代還是在現代司法中,都應當是司法實踐中國不能缺少的一環。

由于缺乏法律推理技術,中國古代法官在中國古代法官在判案過程中往往以儒家的綱常倫理代替法律,以經驗擅斷代替邏輯推理和理性思維。并且這種法律推理也不同于現代的邏輯性法律推理?,F代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是通過“法律規則——事實認定——法律后果”為邏輯進行推理與判斷,而通過明代公案小說中的判詞,可以看出法官在進行推理時是通過“事實認定——法律后果”而來的,這時似乎已經沒有了法律規范作為“大前提”,而是通過對具體的人及其生存環境進行自然而然的判斷,似乎是一種行為事實天然對應一種處罰結果,這亦是公案小說中的判詞格外注重事實與偵查的原因之一。而其實隱藏起來的“大前提”,正是深入人心的儒家倫理道德。這種情形下,我們還是能夠從判詞中讀出法官判案依據的倫理人情,也必須承認古代判詞中確實存在推理邏輯意識。

判詞中的法律書寫也映襯出特有的清官意識。清官意識影射到現代司法中,體現為法官的法律職業倫理,而在判詞中,則體現著現實司法的殘暴腐敗和百姓對于有職業倫理有道德的法官的渴望。通過故事文本和判詞,能夠發現明代公案小說中塑造的司法官員有著出神入化的斷案風格,判詞中則體現著判官嫉惡如仇、愛憎分明的正直形象。由于普通民眾受到的壓迫,心中無法表達自己的冤屈,所以,在大量的公案小說當中都有設定清官形象,這些迎合了普通群眾的對清廉的政治文化的向往,這些好的清官的形象繼承了前朝公案小說對清官形象的刻畫,這些被文學化的清官形象,做了能夠主持公道的司法官員,替百姓做主,他們集中具體的素質,包括不畏強權、公正無私、清正廉潔等。

在公案小說中夾雜一些精怪案件,這些精怪案件尤其突出了清官勇敢無畏、一心為民的卓絕形象。擁有超自然能力的精怪似乎預示著普通百姓無法對抗的存在,如壓抑的社會政治環境、殘暴苛責的父母官、無法預測的自然災害等,而用于挑戰精怪、戰勝的精怪的清官,則體現著忠于職守、一心為民的理想形象。如《詳刑公案》卷五《鄭知府告神除蛇精》一案,鄭知府為了除去本地作亂的蛇精升堂告神判蛇:“神威靈而有感,妖孽潛藏;功顯赫以無方,夙稱善應。念惟某蒞任岳州,慘黎民遭異常之孽害;職居隍署,秉公正驅境內之妖精。大顯神通,仰瞻溥祐。聲由衷而懇達,企玉駕以奏申。保效蠢蠢之民,殄彼虺虺之怪。無害無災,生者樂而死者安;降福降祥,邦邑寧而人民育?!保?]這篇判詞的最后一句表現了百姓們對安居樂業的渴求,之前幾句則顯示出鄭知府的勇敢無畏,敢于直面精怪。

這種不畏權是古代由“人情”“地位”“特權”等要素組成的社會中很難達到的一點,但是在公案小說中,作者為了表達這種不畏強權的理想追求,會給予司法判官超乎自然的不畏強權的人物設定。平等對待訴訟雙方、智慧機敏地抓住蛛絲馬跡、公平正義執法、堅定為民除害,這是在吏治腐敗的社會情形下,百姓們對司法裁判最樸素的渴求。

四、文化意識:諸司體判詞蘊含的大眾心理與人文意涵

《論語》云“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羞且格”;17司馬遷云“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也”。18上述觀點可以代表傳統文人對法律的基本看法,法律與道德、禮教相比并不具有優勢,乃是一種工具而非淵源與本質明代公案小說判詞蘊含著獨特的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法治文化意涵。由于時代與觀念的限制,為了保證低成本的解決糾紛、保證社會秩序與帝王的統治,“禮法合一”“刑訊”“重刑”“畏法厭訟”“清官神斷”等法治文化是官員們的“武器”,也在潛移默化中塑造了民眾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具體而言,其所蘊含之法治文化可概括如下:

第一,德與法:禮法文化下的融合。古人對于“法”的理解不同于現代人的認知,呈現出獨特的禮法合一傾向和文化意味。自古以來強調德主刑輔、禮法不分。在古代沒有像現在這樣對每一個部門法律有著鮮明的劃分,公案小說中的判官在很多情況下管的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事,還有道德方面的事,這與中國古代法律的特質——道德的法律化與法律的道德化有關。[1]

《詳情公案》卷六、《詳刑公案》卷八、《律條公案》卷七,都單獨設有“節婦類”“孝子類”“烈女類”等有關禮法的章節。對于女性貞節這樣不屬于現代法律所管轄范疇的事情,而在古代則是禮法文化下倫理綱常范圍內的案件,是應屬于官府管轄的范圍,判官有權力去干涉和裁斷。以今人眼光觀之,對烈女節婦這樣一輩子守寡或殉葬的行為不但不會贊揚,還會給人駭人聽聞之感。而從傳統法治文化視角看則別有意味?!对斝坦浮ぞ硭摹分小肚赝聘當嗔假v為婚》一篇,門戶顯旺的丁氏家族與富商王福之女結親,然而王福其實本來是家奴賤籍,因此丁氏家族族人狀告王福和丁爵。按照禮法,這一對新人的身份地位不同,不能成親,因此判官判道:“葭倚瓊枝,不嘆姻緣弗稱;鳥隨彩鳳,烏知匹配非宜。薰猶不辨,玉石扶同?!保?]明示二人地位不對等,并判決“夫不夫,婦不婦,均宜杖懲;良自良,賤自賤,各判歸宗?!彪m然王福之女是無辜的,但是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匹配,即使他們已經成婚月余,仍要在被處杖刑后判以離婚。究其原因乃在于古代法律不僅維護基本的社會秩序,還維護封建倫理秩序范圍的事情。在明代,禮法的事情都屬于官方管轄的范圍,整個案件是“禮法不分”的典型表現。除此之外,還有兒媳婦割肝救婆婆、男方不服從娃娃親造成女子自殺、丈夫死后立志守身被打死也不改嫁等諸多駭人聽聞卻被眾人贊嘆為“烈女”“孝女”“節婦”的故事,其中的禮教影響已經扭曲了人的精神。

古代法依從于禮,以執行道德為己任,法律制度必須依賴于禮制,因此法律中“禮”的成分就有很多,二者無法分離。[3]通過研究明代公案小說的諸多判詞,可見其展現了古代“禮法不分”的特點以及“禮”與“法”密切的關系。當代法律又深受著傳統“禮法”的影響,從女性的貞操觀念、結婚禮節等各個方面,都能看到曾經“禮法”的身影。

“繼子殺繼母” 案件案情明確,證據充足,但是如何判決卻牽扯出背后的文化語境與倫理困境。因官員對當事人的倫理身份有不同認知而使得判決呈現不同的人文意涵。其最終的判詞既有嚴謹的法律判斷,也有傳統文化之下的倫理考量,乃是禮法困境下的典型文本。此故事來源于《疑獄集》之補卷四。方大年是一名十七歲少年,與父親和繼母共同生活。一日父親與繼母爭執互毆,繼母情急之下持刀殺父,方大年奪母刀而殺母。一日之間妻殺夫、子殺母,令人驚駭。方大年承認殺母,并無疑點,但是如何判決卻令審案者難以下筆,原因在于案件牽扯出兩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首先,親眼看見父親被殺而激發子為父報仇,可否原諒?其次,殺死的是繼母而非生母,可否與殺死生母同等判罰?于是法律問題與倫理血緣問題糾纏起來。初審官員認為“若姑念孝思,是知有父天而無母地;如藉口義激,將至伸孝子而屈法官。據法應坐凌遲,減等姑從斬決?!睆牧柽t減至斬刑,當事人方大年也并無異議。然而此案卷宗后來被刑部官員劉景看到,他從中發現值得商榷之處,遂重新判決:“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絕矣?!保?]

第二,慎刑與重刑互補、厭訟與暴訟互現的法文化意識?!靶逃嵨幕笔侵杆痉ü倮粼谒痉〝喟傅倪^程中,為了更快地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使用刑具進行審理案件的一種思維趨勢和意識形態。明代公案小說中的“刑訊文化”非常普遍,中國傳統的司法活動中,由于司法審判官員的偵查破案的技術水平非常有限,就導致官吏們用刑較多。當然,這種用刑也不是隨意使用,而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有限刑訊主義?!睹髀伞分杏嘘P刑訊有詳細而嚴格的規定,如果隨意施刑則會有相應懲罰。因此可以說古代的刑訊較為普遍但亦有限制。在很多公案小說的斷案過程中,使用刑具來審問嫌疑人情況非常多,創作者描寫刑訊過程顯得理所當然。刑訊在《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中的審理過程中,可以說是正常程序。如之前提到的《詳情公案·首卷》《辨非易金》一篇,在判斷變成土塊的金子何去何從的時候,就很自然地施行了嚴刑拷打:

林尹為眾所指,莫能自明。既而逼辱滋甚,遂以易金服罪。雖辭款具存,而金贓未窮隱用之所。復拘系衙眾家人,嚴刑拷問贓金下落?;蛟撇赜陬惾?,或云投于水中,紛紛枉撓,結成其獄,竟不能得其金。

《詳情公案》卷二《斷強盜擄劫》一篇,王恒一家被懷疑搶劫,家丁入獄:

但見眾工人被官穿胛擒捉,又受刑罰,且無人送飯者而死者二十人。

判官查明真相后,面對這些死去的被刑訊逼供的二十名無辜家丁,并沒有什么愧疚之感,認為這種刑訊逼供是正常不過的流程,判詞中寫道:

丁文誤告縣死,理合招誣,諒罰臟污給葬死者。王恒等無辜受屈,亦已數遭,俱應省發。

被冤枉偷盜金子,衙門從縣主到衙眾乃至家人在面對嚴刑拷打時全部屈打成招,竟沒有一個人能抵抗他們暴力的手段;被冤枉搶劫,二十個家丁竟然都在衙門中死去,判官卻輕描淡寫,只是讓誤告的被搶劫人賠償喪葬費。這種血腥暴力的刑訊手段可見一斑。

“重刑主義”在這些公案小說中也能明顯看到。在《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中,大部分的判決結果都是“斬首”,用“火刑”將犯人和犯罪地點一同點燃焚燒也很常見。這些刑罰相當殘忍暴力。像《詳情公案》卷三的《斷和尚奸拐》中判道:“寺院藏奸,盡行煨燼”;《夢黃龍盤柱》一篇,判詞寫道:“如空等逼奸陷命,律應梟首。合寺老幼等黨惡匿非,杖罪還家。寺院火焚,錢糧官用?!边@種斬草除根、連作案地都要一把火燒盡的懲罰手段,似乎有些不可理喻,但卻在判詞中比比皆是。

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判官們,不受約束地濫用刑訊措施、隨意施加過重的刑罰,在今天看來可以稱作“司法恐怖主義”,司法官吏的權力無比強大,百姓有冤申訴,所有訴訟活動開始之前百姓必須先跪拜官員,這樣一種官與民的關系值得思索。古代勞動人民習慣于這樣一種司法文化,受到了封建社會統治幾千年來的思維定勢影響,但是這種“刑訊”“重刑”在當今的司法活動依然可以看到其身影,值得反思。

畏法厭訟與訴訟暴漲的復雜訴訟文化心理。由于起訴的成本非常昂貴,請訟師寫狀子到上衙門告狀、應訴的過程,周期非常長,古代百姓對于糾紛的解決,能調解的盡可能調解,上衙門告狀的是少之又少。同時又害怕衙門的亂判錯判的心態,導致“畏訟”觀念長期籠罩在古代普通百姓的社會生活中。但同時,自宋明以來因經濟結構的變化,土地交易、繼承糾紛等案件大幅度上升,又在局部地域和局部時間形成大量的訴訟案件,學界將其稱為“訴訟爆炸”。這種矛盾而并行不悖的形態亦呈現在公案小說的判詞書寫中。

明代公案小說反映出“畏訟”的法律觀念,原因在于一方面,民間進行訴訟的高成本令百姓望而卻步。在中國古代基層社會中,民間調處盛行,糾紛的解決途徑相對和緩,地位平等的普通群眾之間的糾紛平息起來相對簡單,大家本著“和為貴”的原則,總能相安無事。在《詳情公案》卷首中有《判商遺金》一篇,有商販在途中丟失了銀錢,懷疑是同行之人偷去,因此報官,后經判官查明并不是這同行的人偷去,而是掉進了水中被別人撿到,撿到銀錢的人也日夜兼程打聽到了失主所在,交還給了這名判官。由此,應當是皆大歡喜的結局,然而官府卻既將一部分銀子賠給之前被懷疑的同行之人,還“坐失主妄誣之罪”。而在現代,如果有財產丟失,警察在調查錢款中,肯定不會因為失主提供了懷疑人員的名單,就給失主定下誣告的罪名,也不會把追回的銀錢賠給被懷疑人員作為賠償。這體現了當時訴訟的成本確實很高,判官的裁判結果也難以預測。

在晚明時期,官員腐敗、特權階級橫行,普通百姓并沒有被法律保護,被保護的似乎只有特權階級。無論是在人情往來、還是在錢財收買方面,百姓都不能同特權階級在法律裁判中的力量相比,因此冤案錯案一定很多。如此一來,百姓們更不敢隨意起訴。朝堂之上所受的皮肉之苦不說,一不小心黑白顛倒還要承受牢獄之災,因此百姓往往忍氣吞聲,冤情無處申訴,這也就在大環境下導致“畏訟”氛圍的存在。

另一方面,面對冤案錯案,百姓們也很難去主動上訴。古代普通百姓往往很少出遠門,縣衙對于大多數百姓來說可能就是解決糾紛的最高機關。很多普通百姓并不知道可以申訴,向誰申訴、怎么申訴,這些專業問題更不是普通百姓所能明了的。另外一方面,不是所有百姓都會去上書刑部、上書皇帝,即使上書,也不一定有好的結果;即使是須復核的死刑案件或者是申訴到監察機關,也不能有所期待,因為官場的黑暗具有普遍性。這些客觀因素也反映出百姓的“畏訟”“害怕維權”“不敢抗爭”的情節。

第三,理性斷案與神鬼偶助的文化意識。在《詳情公案》等小說中,神鬼等超自然描寫其實并不算多,尤其是和早期的《百家公案》相比,已經減量不少,但仍有一些關于鬼神、托夢、神斷等告狀或伸冤的橋段?!对斍楣浮饭?9篇公案小說,其中托夢隱喻冤情苦楚的有8篇,出現鬼神相助的有3篇,借助動物提示線索的有1篇;《詳刑公案》共40篇小說,其中入夢提供隱喻或者線索的有10篇,鬼神相助的有5篇,動物相助的有5篇,天象異常的有1篇 ;《律條公案》共42篇,其中入夢警示的有6篇,鬼神相助的有5篇,動植物指示線索的有4篇,天象異常的有2篇??梢?,鬼神相助、夢中伸冤是明代公案小說無法回避的敘述特征,并且這種鬼神情節還會作為事由記載在判詞中,使公案小說的判詞更增添了神秘色彩。

這種依靠給清官托夢、借助鬼神、動植物、天像提示線索、給予幫助的情節,本來不應當出現在嚴肅的法律實踐中,但是由于公案小說本來就是供百姓閱讀的書目,這種情節收到百姓追捧,因而公案小說的判詞出也出現了“鬼神入夢、清官神斷”的法治文化。在這些公案小說的判詞里存在一定的魔鬼蛇神的因素,來達到情節刺激吸引讀者眼球,或者為了實現案件的公平、正義將“神”請進小說之中,這類判詞可稱為“神斷式判詞”。在《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中,展示了多種多樣的神斷式情節,如風吹樹葉、山雞忽現、夢中吟詩等,這種有鬼神動物參與的調查審理判案,被百姓廣泛接受。

借助神鬼打擊壞人,是百姓們對因果報應觀念給予的殷切希望——他們相信人在做,天在看,壞人一定能收到懲罰,而好人一定能洗刷冤屈。同時在“畏訟”觀念影響下,直接導致公案小說中的“鬼神”的大量存在,百姓們無法通過官方途徑解決司法糾紛,或者害怕通過官方途徑解決糾紛,就寄希望于第三方力量來解決,或者通過“神”來表達自己對糾紛解決的渴望。鬼神代表了一種懲惡揚善的形象,其借助有責任心的清官,幫助百姓查明真相。

這種神斷式判案所代表的法治文化,首先體現了百姓對正義、對好官的追求;其次還具有勸誡作用,正是因為有超自然力量幫助維持因果報應論,所以百姓和官吏會潛移默化地形成自我約束,在律法和道德的框架內行事。因此,這種鬼神入夢、清官神斷的法律文化對維持當時的社會穩定、勸誡人們遵守禮法具有一定作用。

五、結語

明代公案小說中的判詞作為一種結合法律與文學的文本,在判詞的發展歷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對公案小說這種文體的成熟也有重要意義。雖然學界更多的是單獨研究公案小說或者單獨研究判詞,但是明代公案小說中的判詞依靠其獨特的文學價值和法律價值,《詳情公案》《詳刑公案》《律條公案》作為已經成熟的公案小說,其判詞展現出了晚明豐富的法治文化。明代公案小說的判詞體現了那個時代的人生百態,其中的“德主刑輔、禮法不分”是中國法律制度的顯著特點之一,公案小說中的判詞斷案依據就不僅限于單純的法律制度,并且還點染著道德教化。百姓對一個具有話語權的高大形象幫助自己獲得正義的樸素愿望,同時很好地起到了宣傳善惡之道、勸世警世的作用。公案小說中的判詞從法律與文學角度來看,具有重要的學術研究價值,立足于這一類型文本群體,可增進對古典文藝與案牘文體的互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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