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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倫理思考與社會規制

2024-01-25 14:56王芷儀孟杰
關鍵詞:生命權商業化生育

王芷儀,孟杰

(錦州醫科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遼寧 錦州 121002)

2020 年末,火爆全網的綜藝《演員請就位2》里有一部短片——《寶貝兒》引起熱議。短片以反對代孕為基礎,實質上是為代孕合法找借口。隨即,《人民法院報》便下場回應稱,我國明確禁止代孕行為,請勿以身試法。因此,代孕問題重回大眾視線,一度引起軒然大波。時隔不久,2021 年初,我國某知名女星又因在美國代孕棄子的新聞爆出,徹底將代孕問題推上風口浪尖。社會上普遍認為代孕是一種違法、損害道德倫理的行為,不僅有損代孕母親的身體,而且使女性淪為了“生育機器”,這對不斷提升的女性地位是一種侵犯。同時對家庭、對代孕所生的孩子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會產生錯綜雜亂的問題。

一、代孕的分類及管理現狀

1.代孕的概念和分類。代孕作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延伸,也是一種代替傳統生育方式的存在,與傳統的生殖方式大有不同。所謂代孕,就是指妻子不能排卵或其子宮不能使受精卵著床,而將丈夫的精液注入愿意代理妻子懷孕或能夠提供卵子的另一女性宮腔內受精、懷孕、分娩,所得子女交由提供精液的男子和其妻子撫養的生殖方式。[1]這個愿意代替妻子懷孕的女性通常被稱為代孕母、代理母親、代孕者等。需要說明的是,丈夫的精液注入方式需要借助醫療手段,傳統的性交結合生育方式不在筆者研究的范圍內。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代孕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根據代孕者是否提供卵子還是僅提供子宮,可以分為完全代孕(也稱妊娠型代孕)和不完全代孕(也稱基因型代孕)兩種類型;根據代孕母是否存在過度收取補償費用以及是否出于商業目的來看,可以將代孕分為非商業性代孕和商業性代孕;根據委托人是否有醫學上的代孕指證可分為醫學原因代孕和非醫學性代孕;根據代孕者是否與委托人有親屬關系可以分為親屬間代孕與非親屬間代孕。更多的細化類型在此不詳細列舉,廣義的代孕類型和狹義的代孕類型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非商業妊娠型代孕、商業妊娠型代孕、非商業基因型代孕以及商業基因型代孕。[2]

2.代孕在我國的管理現狀。倫理與法律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2001 年,我國衛生部就頒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2003 年,衛生部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也有類似的規定。這兩個條文表明了國家相關部門禁止代孕的態度,不過禁止的對象只限于醫療機構及從業人員,而對于地下代孕的灰色地帶來說并沒有任何約束,所以,代孕沒有真正的銷聲匿跡。

二、代孕面臨的倫理挑戰

倫理是一種社會規范,約束社會中人們的行為,代孕存在一定的倫理問題,在道德方面也違反了我國傳統的道德底線,給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

1.沖擊傳統生育方式與生育觀念。人類從受精卵到生長發育直至死亡都是自然孕育的過程。大多數人認為生育應該遵循自然發展規律并順應生命的本性,而不是為滿足一己私欲人為改變生育的自然屬性。生命道德觀中最重要的一種便是生命神圣論。我國古代學者和西方學者都對人的自然屬性以及生命神圣觀有著相似的見解。中國傳統文化中就存在著“天覆地載,萬物悉備,莫貴于人”“天地之性,人為貴”[3]的思想,這與畢達哥拉斯“生命是神圣的,不能結束自己或別人的生命”[4]的觀點不謀而合。生命神圣論源于對靈魂的敬畏,一旦人的孕育被視為機械化,那么,人的神圣感便會消失。代孕使人們一直崇尚的生命神圣觀受到挑戰,當今社會中生命神圣論依然擁有重要的倫理意義,也是醫學需要遵循的道德準則。

2.挑戰傳統家庭關系。隨著社會的變遷以及國家政策的調整,我國的家庭模式主要以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為主。近些年來,421 的家庭模式逐漸成為我國主要的家庭結構模式,即夫妻雙方的父母與夫妻二人和他們的孩子。傳統家庭關系是以婚姻為基礎,生育是家庭的升華,但是代孕的出現分離了自然結合的生育方式,這種非自然的生產方式對傳統的婚姻和家庭產生了不小的沖擊。代孕母親的出現會破壞家庭的完整性,使得夫妻二人中出現“第三者”,這是違背傳統道德倫理的。生育行為應該建立在家庭的基礎上,但是代孕的出現也會讓一些單身女性看到契機,在不用組成家庭的前提下便可擁有屬于自己的孩子,這加重了社會之間人倫關系的復雜性。從儒家的角度來說,家庭不僅是社會組織或生物學組織,而且是道德實體。[5]代孕導致家庭模式混亂,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也是錯綜復雜,動搖了家庭的穩定性。血緣關系是維系良好家庭關系的根基,代孕改變了家庭間的血親關系,會存在同一個孩子擁有不同身份的父親和母親。雜亂的倫理關系發生在一個孩子身上,孩子成長的過程中是否能接受自己的身世,如何去稱呼存在多種身份的父母親,種種問題表明,代孕使得家庭關系多元化更加難以梳理。

3.迫使生育行為商業化。生育行為應該建立在愛的基礎上,父母與孩子之間存在著血濃于水的親情。但是代孕的出現會導致生育動機的改變。一些受到經濟困擾的女性出于對金錢的渴望,會在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成為代孕母親。當這類女性在沒有法律保障的情況下,為有需要的人懷孕生子換取滿足生活的錢財,這無疑是將生育逐漸商業化。代孕是社會所不允許的,但是代孕并沒有因此消失,而是打著其他旗號進行非法代孕。這類機構會盡可能滿足委托者的一切需求,挑選代孕母親的長相、身材、學歷甚至挑選代孕所生嬰兒的性別。代孕母親出賣自己的子宮,獨自承受代孕過成中的副反應,身體健康也毫無保障可言,只有在順利交付嬰兒后才能得到應有的報酬,這在生育行為商業化的基礎上同時侵犯了代孕母親的人格。代孕行為的對象除了代孕母親還有代孕所生嬰兒,著名的女性主義學者伊麗莎白·安德森認為,代孕是把女性生育能力和嬰兒商品化的過程。委托人通過支付相對的金額而獲得的嬰兒,一定程度上該嬰兒也成為一種商品被買走,導致嬰兒商品化。這樣的買賣關系讓正常的生育行為變得僵硬,留下的只有冰冷的商業交易。

4.動搖親子關系唯一性。穩定和諧的家庭是建立在父母親與子女間親密血緣關系基礎之上的。中國傳統觀念認為妻子就是懷胎和分娩者,家庭倫理觀念中十月懷胎有著特殊的社會文化意義。代孕母親的出現割裂了傳統的生養過程,而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代孕母親與嬰兒之間有著母子之情,導致孩子一出生就擁有兩個母親,這是有悖于倫理觀念的。以代孕方式出生的子女如何確定父母親關系有四種方式:一是血緣說。即根據孩子的基因來確定其父母身份。完全以血緣作為親子關系認定標準,當卵子由他人提供時,母親將是一個不確定的第三方,對嬰兒的利益起不到保護的作用。二是契約說。即以委托人同代孕母親平等簽訂合同為基礎,通過合同確定誰是所生孩子的父母??此谱杂善降鹊钠跫s里存在著巨大的問題,對于委托夫婦來說這個孩子是他們所期盼的。從代孕契約角度來看,代孕母親的出現與委托夫婦密不可分,正是有代孕需求的人,才會讓女性被迫扮演了代孕母親的角色。理查德·波斯納說,契約是孩子得以生育的前提,沒有契約就沒有孩子。[6]這勢必會造成代孕的商業化,將女性的身體淪為生育工具,同時也是對孩子利益的忽視。生育子女不能同制造商品聯系起來,從契約說來認定親子關系有悖于倫理。三是分娩說。即誰分娩誰為母,由分娩者擔任法律意義上的母親角色。但這是以自然生育為背景的,在代孕的情況下,代孕母親只是幫助委托夫婦生下屬于他們的孩子,卻被強行賦予親子關系,這對代孕方來說是不合理的枷鎖。四是子女最佳利益說。該學說在認定親子關系上采取開放的模式,以嬰兒的最佳利益作為認定的唯一依據。無論是代孕母親還是代孕委托人,誰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長環境,并以孩子的利益為首要考慮,誰就是法律意義上的母親。但該學說缺乏實際衡量標準,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容易引發更大的爭議。

三、代孕的合理化辯駁

生育是人類獲得滿足和幸福行為的本能,這種利用他人子宮懷胎的行為會引發社會輿論。身體有生育缺陷的夫婦可以通過試管嬰兒的方式所孕育的孩子,過程發生的主體只有夫婦二人,而代孕的懷胎過程需要代孕母親借助自己的身體為他人生子,這種生殖方式使得生育發生了質的改變。

1.代孕與生育權。生育權是人們繁衍后代的權利,應當在合理限度內滿足人們的生育需求。法律在賦予權利的同時也應有相應的界限,不得隨意濫用。從生物學的角度說,生育的實現是以生育主體具備生育能力為前提的。[7]不具備這些條件就意味著公民缺乏生育權所需要的生育能力,因而無法實現生育。從進化論上看,適者生存是進化的基本準則,是提高人類基因質量的手段。不能生育的人在生理上存在缺陷而屬于“不適”的范疇,行為能力決定權利的實現程度,不孕不育者因為一定原因無法生育,其本身的生育權就不能實現,在生育問題上理應放棄孕育生命,生育權是一項基本權利,權利的行使不能對社會和其他人造成傷害,委托夫婦認為,尋求代孕是實現自己生育權的方式,但代孕過程有很大的危險性,不僅對身體是種損害,甚至可能為此付出生命,這無疑是對第三人的權利造成了侵害。

2.代孕與生命權。生命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從出生之時就有、死亡時隨之消失的。生命是人格的載體,嬰兒從一出生也被賦予了生命權。代孕所生嬰兒與正常夫婦自然孕育相比,降低了性別包容度。選擇代孕的夫婦可能對嬰兒性別十分挑剔,在整個代孕過程中不斷要求檢測胎兒性別。當胎兒在母體中孕育完整成熟之后,通過非法手段利用儀器來檢測胎兒性別,并根據分娩前的檢測結果來判斷胎兒發育情況與性別。一旦嬰兒不符合委托方所想,很大可能會面臨引產扼殺的局面。各國對于代孕的政策不一致,會出現許多代孕委托方棄養的行為,或者由于其他因素沒有達到預期而拒收,這些被遺棄的嬰兒最終歸宿也難以想象。生命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生命權具有優先性,只有先得到生命才能享有其他權利,生命權的價值也不可衡量。每個人的生命權都受到保護,嬰兒即使不具備行為能力但也不例外。代孕嬰兒雖由代孕母親孕育,但其也無權支配代孕嬰兒的生命權,無論是誰都不應該剝奪其生的權利。代孕機構因代孕委托方的種種不滿就隨意扼殺或者遺棄代孕嬰兒,無疑是踐踏了代孕嬰兒的生命權。

3.代孕與自由權。自由權也是人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法律規定或者認可并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活動的權利。盧梭曾經說過,人生而自由,卻往往處于枷鎖之中,意味著行使自由權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圍,沒有絕對的自由。許多人認為,代孕母親有自由選擇代孕的權利,身體是可以自己支配的。但是這種行為帶來了許多不良影響,例如,倫理關系錯亂、女性為了金錢淪為生育機器、代孕嬰兒遭到棄養等,這些沖擊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代孕是一場生殖交易,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女性對于金錢的渴望會使她們選擇這一途徑獲得收入。當她們選擇成為代孕母親之后,可能會存在脅迫欺詐的情況,其自身的自由權將會受到嚴重限制。面對利益的誘惑,女性被誘拐成為代孕母親,不僅加劇了人口販賣現象而危害社會,自由權也同樣會受到侵害。

四、代孕的社會規制

代孕作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衍生品,沖擊了倫理道德和法律關系,代孕的社會代價是花費了大量的醫療資源和面對代孕的技術風險[8]。盡管其他國家有專門針對代孕的規制,但是我們不能照搬照抄,要有我們自己嚴格的法律法規。

1.堅持禁止代孕的態度。代孕是一種直接關乎女性身心健康、家庭責任和社會正義的生殖現象[9],因為每個國家的社會環境不同,公民對代孕的態度也不同,因此,需要在我國現有的社會環境基礎上進行規制。作為一種頗具倫理爭議的社會現象,為立法提供了現實的必要性和正當性,以便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劃定一個合理的界限,引導人類社會朝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無論是什么類型的代孕,只要采取代孕的方式生下的孩子,必然會出現道德與社會秩序的混亂,其產生的糾紛也是現有法律無法完全解決的。代孕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衍生出來的違反人倫道德的生命現象,是生命倫理亟待解決的棘手問題。對于那些嚴重違背生命倫理的代孕現象,尤其是完全為了利益而鋌而走險的代孕行為必須堅決禁止,國家基于此立場才能真正維護生命倫理的有序發展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2.嚴厲打擊代孕現象。任何種類的代孕都會不可避免地被商業化。目前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為了金錢利益而選擇以代孕謀生,另一種是自愿代孕接受合理補償。第一種稱之為商業化代孕,當商業化代孕合法時,女性會被當作賺錢工具而遭到剝削。我國目前代孕都存在中介機構,當這種中介機構的資本介入時,委托過程變得更為挑剔,代孕母親會被貼上各種標簽,中介將這些標簽展示給委托方供其選擇,導致剝削程度加重。第二種稱之為非商業化代孕,非商業化代孕里用“補償”來代替明碼標價的代孕費用,但代孕女性應該獲取的合理補償的界限很難確定,得到多少報酬才是合理的,這要根據代孕女性的健康狀況、長相、學歷、年齡等因素進行評判。補償金額過多可能超出非商業化代孕的底線轉變為商業化代孕,代孕女性仍然會遭受周邊環境帶來的歧視或偏見,把女性當成商品來看待,挑戰人類尊嚴。國家可以鼓勵社會大眾參與監管代孕,人民群眾可以通過舉報、報警等途徑,社交媒體可以借助傳媒手段加大人們對代孕的認知,號召全體公民揭發代孕現象。代孕行為違背了社會倫理道德,同時也不符合法律要求,應當給予嚴厲禁止與打擊。生育問題不僅關系到個人,同時也是國家和社會發展必然要面對的問題。

代孕作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之一,給人們帶來了希望,為不孕不育者提供了綿延子嗣的可能,但同時也引發了很多倫理問題。社會中人口老齡化問題加重、人口政策不斷調整等一系列問題都不是允許代孕合理存在的理由。代孕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既是一個倫理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必須結合我國的文化與道德基礎看待代孕。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現有的法律制度,合理規制代孕行為,這樣才能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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