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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政策研究

2024-01-26 13:56焦婷黃銀生馬海鵬周冬華
會計之友 2024年3期
關鍵詞:收入確認中小微企業房地產

焦婷 黃銀生 馬海鵬 周冬華

【摘 要】 我國房地產企業的收入確認政策選擇長期存在“隱性限定”,利潤表難以反映有價值的經營信息?;诖?,文章梳理了新收入準則下房地產企業兩種收入確認政策的應用情況,以J公司為例,分析了中小微房地產企業采用時點法確認收入存在的問題,并從會計準則和現實需要兩個角度對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了論證。研究認為:一是中小微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可以及時確認收入,改善經營業績大幅波動、收入成本不匹配、加劇融資難等問題;二是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的應用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可以從允許“定制化”物業先行探索、增訂履約進度認定標準、提高收入確認政策的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入手。研究結果有助于房地產企業改變收入政策選擇的“路徑慣性”,在確保謹慎性的基礎上,提高收入確認的及時性以及突出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關鍵詞】 收入確認; 房地產; 時段法; 時點法; 中小微企業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24)03-0016-07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民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住房體制改革的持續深化,房地產業成為我國經濟體系的支柱產業。2021年受新冠疫情等超預期因素的持續影響,我國房地產行業面臨較大下行壓力,眾多房地產企業經營困難,區域性金融風險廣泛蔓延。但查閱房地產企業2021年度的利潤表卻發現,大多數房地產企業2021年的營業收入仍在增長,凈利潤多數為正。

通過深入調研,筆者了解到因為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政策存在選用時點法的“隱性限定”從而造成收入確認滯后性過大,這是利潤表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即房地產企業暴雷前一年確認的收入可能是數年前行業景氣時售房現金流入的“滯后確認”,從而造成當期收入與成本的不相匹配。時點法對中小微房地產企業的影響更顯著,中小微房地產企業因為自有資金存量較小,只能同時開發少量樓盤,而且會帶來財務指標大幅波動、成本與收入相繼斷崖式“跳水”等一系列問題,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融資難”問題。

關于房地產業務應該采用時點法還是時段法確認收入,學界和業界均存在爭論。目前來看,大部分專家學者支持房地產業務收入確認采用時點法進行核算。但對于我國房地產企業,特別是中小微房地產企業而言,時點法真的更契合我國房地產業務的實際情況嗎?

基于此,本文首先梳理了相關會計準則和房企收入確認政策應用情況;其次,以J公司為例分析中小微房企采用時點法的弊端,進而從會計準則和現實需要兩個角度探討采用時段法的可行性和適用性;再次,針對時段法的應用環境,提出了針對性配套措施;最后,得出相應結論。

二、會計準則背景及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政策應用情況

(一)會計準則背景

本文研究的會計準則是財政部于2017年7月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CAS14),簡稱新收入準則。新收入準則的核心變動在于與國際準則(IFRS15)趨同的收入確認“五步法模型”的構建[ 1 ],建立了以商品控制權轉移為基礎的收入確認體系。

“五步法模型”的最后一步可歸納為“根據履約義務特征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點或時段”,對此新收入準則第十一條(CAS14.11)具體規定如下①: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是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是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是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相較于舊收入準則以商品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點確認收入的單一方法,CAS14.11實際上是根據合同履約義務的性質差異設置的“一般規定”下的“優先例外情形”,優先對滿足CAS14.11三種情形的業務按照履約進度在時段內確認收入(時段法),不滿足三種情形再按控制權轉移的時點確認收入(時點法)。

新收入準則給房地產行業帶來了重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房地產業務中愈發復雜的交易與事項[ 2 ],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合并也增強了收入計量的一致性和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3 ],同時新收入準則涉及非常多的會計估計內容,對會計人員的專業性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

2017年9月,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針對住宅房地產銷售收入是否滿足采用時段法確認的條件給出初步意見,根據當時所給定的案例背景和法律條款,做出住宅房地產銷售不滿足“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的傾向性意見[ 5 ]。該意見某種程度上對新收入準則在我國的應用起到了引導性作用,但我國實務工作者在將IFRIC意見的本土化應用時忽略了重要兩點:一是我國房地產行業的行政管理制度以及住房按揭貸款的付款模式均與國際上存在較大差異,在國際意見本土化時很可能存在水土不服的情況;二是該案例討論背景僅限于住宅物業,并未將商業物業和辦公物業納入討論范圍。

(二)我國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政策應用情況

作為典型的長履約期限業務,房地產企業的收入確認政策究竟應該選用時點法還是時段法歷來眾說紛紜,具體見表1。

1.時點法

時點法是目前房地產企業所采用的主流收入政策,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的“一般規定”。相較于時段法而言,時點法更為保守。時點法的優點在于可以沿用舊收入準則下的收入確認節奏,保留了未來營收的增長潛力,符合會計工作的謹慎性原則。

2.時段法

時段法即業務滿足CAS14.11三種情形的“優先例外情形”。由于房地產行業的法律環境和商業慣例,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對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政策的審計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路徑慣性,因此我國房地產企業現階段時段法應用較少。在我國房地產企業中,碧桂園于2017年對部分業務首次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在審計報告中將“按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的房地產開發收入確認”列為關鍵審計事項,并且普華永道對碧桂園2017年年報發表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年報披露碧桂園通過住宅房地產銷售合同的分析評估和獲取法律顧問意見等方式成功說服了會計師事務所允許其部分房地產業務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 6 ],但碧桂園并未做出詳細說明,導致其確認收入政策一直飽受爭議。

三、中小微房地產企業采用時點法確認收入存在的問題——以J公司為例

(一)案例背景

J公司是典型的中小微房地產企業,為某上市企業的控股子公司,房地產業務是母公司的非主營業務。2018—2021年,公司開發了五個項目,目前在售的有A、B兩個項目,在建的有C、D、E三個項目,采用辦理完成商品房實物移交手續(交付)的時點確認收入。

由表2可見,J公司分別在2018年1月和2020年10月陸續竣工了A、B兩個項目,并且在2018年、2020年末、2021年初確認了A、B兩個項目大部分收入。

(二)時點法應用存在的問題

1.收入確認存在滯后性

理解我國房地產企業采用時點法確認收入的滯后性,需要先了解國內外房地產企業常見預售制付款流程的差異。國內外期房制付款模式均為“首付(定金)+按揭貸款”,但在我國按揭貸款由銀行撥付給房地產企業的時間點與國際上存在差異。我國房地產企業的付款模式是一套標準化流程,以J公司為例,交房前、在購房者辦理購房按揭貸款后,銀行就已經將剩余房款先行撥付給企業,J公司已經全額預收了購房款,并且在我國房地產行業退房率極低(J公司為0.71%)且退房條件苛刻的情況下,只要企業能持續經營,實際上已經獲得了“有保障”的現金流入;而國外房地產市場通常是購房者先行支付部分購房價款,交房后再辦理銀行按揭或全額交付剩余(大部分)購房價款,也是IFRIC意見不能本土化應用的重要背景。

因此,我國房地產企業在報表上當年確認的收入其實是數年前的現金流入,報表上的營業收入并不會帶來真實的現金收益,從而導致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滯后于實際經營情況,這就是我國房地產企業利潤表不能很好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業績的重要原因。

2.收入的集中確認致使經營業績大幅波動,中小微房地產企業尤甚

時點法下的收入確認通常以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與客戶辦理交付手續等時間點為收入確認時間點,造成一個房地產項目可能開工數年無收入確認,在某一時點后出現收入短時間的“集中確認”現象。對于大公司而言,由于資金量相對充??梢灾味鄠€項目同時開工,因此每年均有部分項目確認收入,使得經營業績相對平滑,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收入集中確認造成的經營業績大幅波動現象。

但對于中小微房地產企業而言,由于同時開工項目少,部分年度經常出現營業收入的斷崖式“波動”現象。如表2和圖1所示,J公司營業收入的變動趨勢基本上與項目竣工節奏保持高度一致,在2018年、2020年以及2021年營收表現較為理想,但在沒有項目竣工的2019年營收表現慘淡。

由圖1分析J公司2018—2021年經營情況,采用時點法確認收入會造成中小微房地產企業收入大幅波動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且營業收入確認與項目竣工進度高度相關。中小微房地產企業由于自有資金量小,同時開發樓盤較少,如果在某一年度無樓盤竣工,可能導致該年度營業收入斷崖式“跳水”,J公司2019年就是典型的例子。單從利潤表來看,J公司營業收入出現斷崖式下跌,體現公司經營困難的跡象,但實際上公司在2018年末和2019年初新開盤了C項目,銷售狀況理想,進賬了大筆預收賬款,現金流充裕,公司經營情況良好。

3.收入與成本不匹配,迫使企業進行會計操縱

房地產項目投資周期較長,從項目立項到拿地、投資、拆遷、施工、銷售,項目的運作周期較長,且在投資建設期間需要巨額資金投入,如采用時點法確認,將會使房地產行業的財務報表在投資建設運營期只反映項目投入而無銷售收入體現,在交房以后只反映銷售收入而無項目投入,特別是類似J公司的中小微房地產企業,在某些年份會出現只有成本而無收入的極端情況,無法體現收入與成本配比的原則。

目前對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的質疑點之一是時段法可能會帶來會計操縱的問題[ 7 ],但時點法就可以有效地限制會計操縱問題嗎?未必。通過企業調研發現,一些中小微房地產企業反饋到類似于J公司2019年的會計年度,有新項目開工又無大額收入確認,賬面上收入與成本無法匹配,但公司實際經營良好,迫于財務數據的壓力,只能將新項目成本分攤在前一年度提前確認或延后至下一年度確認,以避免報表上出現大額虧損的情況。所以,時點法反而在無形中迫使中小微房地產企業進行會計操縱,與限制時段法選用時點法的初衷背道而馳。

4.加劇了中小微房地產企業融資難問題

房地產行業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資金鏈是其持續經營的生命線,當前房地產行業的融資渠道仍以商業銀行貸款為主,在國家調控力度加大的背景下融資難問題尤為凸顯。財務報表是銀行貸款審批流程的重要參考標準。對類似J公司的中小微房地產企業而言,因為收入確認政策選用時點法的“隱性限定”造成的財務指標大幅波動、成本與收入不相匹配等一系列問題,較之大型房地產企業尤甚,使企業的授信評級雪上加霜,是加劇中小微房地產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長期困惱。

四、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論證

本文采用時段法的討論僅針對預售期房業務的收入確認,現房銷售理所應當采用時點法進行收入確認。

(一)基于會計準則的可行性分析

根據CAS14.11給定的三種情形,滿足其中任一即可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房屋作為一種未交付基本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目前來看不符合第一種情形;第二種情形通常只適用于回遷定制房、政府配建房、公租房等特殊物業[ 8 ],因此第二類情形也不滿足;預售期房業務想要滿足時段法確認收入的條件,只能從第三種情形著手,即“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合格收款權)”。第三種情形實際上可拆分為“不可替代用途”和“合格收款權”兩個獨立的串聯條件,需同時滿足才可成立。本文認為從我國會計準則和法律法規分析,這兩個條件是同時符合的,具體理由如下:

1.不可替代用途

CAS14.11對“不可替代用途”的定義是:“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p>

實務界有一種聲音,認為“只有定制化的商品才滿足不可替代用途的條件,例如道路施工、環境治理等業務”。但本文認為定制化是滿足不可替代用途的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是決定性因素,即某些情況下商品可能是標準化的,但通過合同條款限定使其仍可能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

2004年開始,我國新建商品房房產銷售施行網簽備案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和預登記通知單后,在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管轄范圍的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手續,且全部納入網簽系統。在買賣合同中,會明確約定具體樓棟和房號,防止出現二次抵押、一房二賣以及產權被分割等情形??梢哉f當前我國的新建預售制商品房都是客戶“特別指定”的標準化商品,從而滿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條件。

2.合格收款權

CAS14.11對“合格收款權”的定義是:“在由于客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p>

判斷合格收款權是否成立可再次拆分為兩個獨立的串聯條件。即“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和“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首先,第一個條件的討論是建立在房地產企業在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后,已經全額預收房款的基礎上進行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中規定:“當客戶先行支付的合同價款金額足夠重大(通常指全額預付合同價款),以致能夠在整個合同期間內任一時點補償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時,如果客戶要求提前終止合同,企業有權保留該款項并無需返還,且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的,則表明企業能夠滿足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的條件?!憋@然,我國購房者先行支付的合同價款是足夠重大的,因此滿足第一個條件的關鍵點其實是和第二個條件一致的,即房地產企業對從購房款中收取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權利是否有法律約束力。

其次,分析第二個條件,期房銷售中購房者要求退房情形下的賠償問題。我國期房銷售合同為標準化合同。以J公司為例,合同中約定“非出賣人原因,買受人單方提出解除合同,須征得出賣人書面同意。如出賣人同意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按總房款3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出賣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在實務中,購房者退房通常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該房產能轉手給下一個買家,這種情況對房地產公司而言并沒有任何經濟損失,考慮到社會影響,房地產公司一般不會主張違約金,也不存在合格收款權的爭議。第二種情況是該房產未找到下一個買家,此時房地產公司通常會根據合同約定主張權益,要求支付違約金和損失。如果只是違約金也不構成合格收款權,此時需要對全部損失的范圍進行界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③,所以全部損失是包括已發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潤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開發商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該如何去界定,其賠償的標準以及計算方法如何掌握,是否是可預見的,各地法院做法不一,這也是合格收款權認定的主要難點所在。

綜上所述,本文從綜合會計準則和法律法規來看預售期房想要采用時段法,“不可替代用途”和“合格收款權”兩個條件都是滿足的,但“合格收款權”條件是否滿足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想要更好地滿足“合格收款權”條件,事先劃分好建造過程中的單項履約義務,并在購房合同中加以約定,將為時段法的應用掃清阻礙,該內容將在下文詳細探討。

(二)基于現實需要的合理性分析

1.契合我國期房業務的經濟實質,更好地反映企業經營狀況

如上文所述,我國商品房買賣的付款流程和國際上存在較大差異。就我國商品房買賣流程而言,在訂立購房合同和辦理按揭貸款后,風險已從房地產企業轉嫁給銀行和購房者,此時公司實際上已經實現了現金的流入。而且房地產業務作為典型的長履約期限業務,建造過程長達數年且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真金白銀的現金流入比賬面上的收入確認更加重要,財務報表應該著力于反映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而不是一味地拘泥于字面上的合規。如果采用時點法的話,收入確認的時點與現金流入時間點相比滯后性過大,造成利潤表和實際經營情況嚴重“脫鉤”,而時段法作為一個折中之策,兼顧了現金流入計量的及時性和會計穩健性,更好地契合了我國期房業務的經濟實質。

2.有助于緩解中小微房地產企業融資難問題

2022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明確指出要“壓實地方政府責任,保交樓、穩民生”。本文提出時段法應用的重要背景就是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大量樓盤停工爛尾,眾多中小微房地產企業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會計政策的核心考量應該是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允許滿足條件的房地產企業,特別是中小微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在保證會計信息客觀、公允的前提下,有助于緩解其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的長期大幅波動現象,反映其經營的真實情況。更進一步,出于社會穩定的考量,“瀕?!狈康禺a企業的紓困貸款又不得不放,所以允許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一方面有助于其融資自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維護商業銀行貸款審批秩序。

3.符合新收入準則的修訂趨勢

新收入準則的本質精神是以合同為核心的資產負債表觀,收入的確認方法應該根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而有所區別,而不是某一業務類型必然采用一種收入確認方法。房地產業務模式千差萬別,僅J公司一家中小微房地產企業,按物業用途來分,包括住宅物業、商業物業、辦公物業;按物業形態來分,可分為現房銷售和期房銷售,統一采用一個收入政策很難覆蓋到房地產行業的所有業務類型。因此,根據具體業務的合同條款和項目狀況選擇收入確認政策是更符合新收入準則修訂趨勢的。

本文論證的可推廣性案例研究的主要局限性之一就是分析性而非統計性的研究結論難以歸納與推廣[ 9 ]。本文選取J公司為案例分析主體,將其定位于解釋性案例,而非探索性案例。J公司的房地產業務是我國典型的期房業務,國內的期房業務模式是一套固定化流程。如果將案例分析中所涉J公司的合同條款和付款流程在內的具體背景替換成其他房企期房業務的具體背景,本文的分析步驟同樣適用于其采用時段法的分析論證。因此,本文就J公司時段法應用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論證結論對國內其他房企是具備可推廣性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案例研究方法的固有局限。

五、允許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的配套建議

目前在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的實際應用方面尚存在諸多待改進的地方,為更好地配套時段法應用,本文基于房地產行業的現狀,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一)審慎采用,但要逐步允許房地產企業使用時段法確認收入

當前房地產行業的收入確認政策選擇存在“隱性約束”,學界和會計師事務所對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偏于保守。本文認同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應該保持應有的謹慎性,更要防止濫用新收入準則[ 10 ],但是對于部分符合時段法應用條件的房地產項目應允許采用。隨著時段法應用配套措施的后續完善,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政策選擇的主要參考標準應該是項目具體情況,而不是局限于傳統慣例,對房地產企業采用時段法的基本態度應由全盤否定逐步轉向審慎地允許。

特別是有相當一部分的辦公物業與商業物業本身就是“定制化”業務,應該允許其在合同內容約定清晰的情況下試點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從而在探索中完善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的相關配套措施。例如J公司的D項目與E項目就是典型的“定制化物業”,其商業物業部分在合同中明確按客戶要求的設計方案施工,即客戶可根據自己的需求定制物業,此類物業符合“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條件的理由是更充分的;一旦因為客戶主觀因素違約,房地產企業對“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獲得司法支持的爭議也是更小的。

(二)修訂標準化購房合同,增加履約進度認定的標準條款

現行標準化購房合同中對買受人單方違約時企業有權收取款項的范圍界定模糊是“合格收款權”條件認定的最大阻礙。房地產企業想要更順利地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在現有期房標準化合同上,修訂與時段法應用條件相適應的購房合同是最為關鍵的環節。

具體而言,應當將認定“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依據由固定的“違約金”和模糊不清的“全部損失”,轉向在合同中增訂“涵蓋不同工期履約進度認定的標準條款”,使之更契合會計準則和法律法規。不同工期履約進度認定標準條款的修訂可以參考包括商業銀行的房地產開發貸款發放進度、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備案進度和竣工驗收進度等客觀標準,在開發主管部門的規范和監督下,根據不同樓盤的具體情況,在合同中增訂履約進度認定的標準條款,使得新修訂的標準合同同時兼顧好房產商和購房者的利益。

合同履約進度認定標準的清晰界定:一是可以為時段法的順利應用掃清障礙,二是可以收窄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的盈余操縱空間,三是在司法實踐中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提高變更收入確認政策的信息披露要求

收入是財務報表中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公司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直觀體現。當前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收入確認政策的細節披露還不夠充分,即使是改用時段法確認收入的重大事項,往往也只是在關鍵審計事項中簡要披露。例如在碧桂園2017年度審計報告中對時段法是否滿足合格收款權條件僅做出“關于銷售合同可強制執行的付款請求權,本集團獲得了法律顧問的意見”的解釋,對關鍵事項含糊其辭地一筆帶過顯然有違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重要性原則,這也是碧桂園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飽受質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后續采用時段法的上市房企,應就收入確認政策的信息披露做出硬性要求,包括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和履約義務分配標準在內的關鍵事項在年報中應該詳盡披露,以減少收入確認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特別是針對上市房企由時點法首次改用時段法確認收入時,可能導致透支未來營收潛力、財務信息可比性降低等問題。房地產企業在首次應用時段法時,應當發布公告加以說明或在關鍵審計事項中詳盡披露,對由時點法改用時段法可能帶來的經濟后果逐一說明,具體包括但不限于當年度不同收入確認政策下的財務數據對比分析、政策變更可能影響的年份區間等,最大程度上避免借收入確認政策變更操縱財務報表的可能性。

六、結論

針對我國房地產企業財務報表與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存在嚴重的脫鉤問題,本文從收入政策選擇的角度出發,以中小微房地產企業J公司為例,分析了房地產企業特別是中小微房地產企業采用時點法確認收入存在的弊端,并從會計準則和發展需要兩個角度論證了采用時段法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基于此,本文認為:(1)在現行會計準則和法律規范下,采用時段法確認收入同樣適用于我國房地產行業,可以將現金流入及時確認收入,從而避免業績大幅波動、收入成本不匹配等問題,進一步有助于企業融資;(2)新收入準則下的房地產業務收入確認政策不應存在“隱性限定”,收入確認政策選擇的最主要參照應當是具體合同條款和項目情況的不同;(3)就當前時段法的應用環境而言,應當從修訂購房合同從允許“定制化”物業探索、增訂履約進度認定標準、提高收入確認政策的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著手,從而更好地配套時段法應用。

另外,研究結論具備可推廣性。本文選取J公司為案例分析主體,將其定位于解釋性案例,而非探索性案例。J公司的房地產業務是我國典型的期房業務,國內的期房業務模式是一套固定化流程,J公司采用時點法確認收入帶來的問題同樣廣泛存在于其他中小微房地產企業。同時,在我國房地產業務愈發成熟、規范的背景下,合同條款和付款流程替換成其他房企期房業務的具體背景,對時段法應用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論證過程與結論同樣適用于國內其他房企。因此,本文的研究結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案例研究結論“難以歸納推廣”的固有局限[ 9 ]。

【參考文獻】

[1] 孫燁.新收入準則對收入信息披露監管的挑戰及建議[J].證券市場導報,2017(4):73-78.

[2] 時軍.淺析新收入準則的變化及其對會計核算的影響[J].財會月刊,2018(5):113-119.

[3] 張俊民.關于新收入準則會計計量的幾個問題[J].會計之友,2017(20):13-15.

[4] 徐宗宇,王清兒.我國新收入準則在房地產行業的應用研究[J].會計之友,2018(4):11-14.

[5] IFRIC 撤銷議題選注:議題6——新收入準則下住宅房地產銷售收入確認[EB/OL].文庫,2017.

[6] 鄭珺,劉夢琴,楊娟.新收入準則下的職業判斷與會計收入確認:基于碧桂園的案例分析[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8(7):91-95.

[7] 張世興,魏仁華,劉東山.新收入準則下房地產收入確認探析[J].財務與會計,2019(22):32-36.

[8] 呂新建,胡小東.新收入準則下房地產預售業務的收入確認研究:基于合同視角的分析[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8(12):84-87.

[9] 孫海法,朱瑩楚.案例研究法的理論與應用[J].科學管理研究,2004(1):116-120.

[10] 陳朝琳,黃世忠.經濟下行壓力下會計準則濫用新動向[J].財務與會計,202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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