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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楓橋經驗”視域下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構研究
——基于紹興市X 街道11 個城鎮社區的調查

2024-01-26 04:09于欣恬盧芳霞杜文卓
關鍵詞:楓橋經驗楓橋治安

于欣恬 盧芳霞 杜文卓

20 世紀60 年代初,浙江諸暨楓橋干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此后,“楓橋經驗”不斷在實踐中結合時代新要求豐富自身內涵。黨的十八大以來形成的新時代“楓橋經驗”,更是聚焦社會治理被賦予新的時代內涵,積極探索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正式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黨的二十大都再次強調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并把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作為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重要內容。城鎮是社會的細胞,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自然也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研究城鎮社區治安治理問題對豐富新時代“楓橋經驗”內涵具有重要價值。隨著“楓橋經驗”適用邊界向城鎮、社區治理不斷延伸,其在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顯現。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楓橋經驗”,挖掘其在社會治安治理中的價值,為提升城鎮社區治安現代化水平提供一種路徑參考。

聚焦于此,本文通過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構建的實踐研究,從“楓橋經驗”發源地紹興的X街道城鎮治安治理實際出發,對其11 個城鎮社區采取問卷形式調查,試圖通過探討新時代“楓橋經驗”與構建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的關系,闡明在新時代“楓橋經驗”視域下構建城鎮治安共同體的合理性,并通過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構建探尋一條新時代“楓橋經驗”創新之道。

一、新時代“楓橋經驗”與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相互關系

“楓橋經驗”是推動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的有效載體?!皸鳂蚪涷灐钡母緝群菆猿趾拓瀼攸h的群眾路線,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動群眾,組織群眾,依靠群眾解決群眾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借助“楓橋經驗”的核心內涵與治理優勢,將城鎮社區治安治理同“楓橋經驗”結合起來,在實踐中創造出一條“楓橋經驗”視域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區治理之路。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的建構以“楓橋經驗”為載體,堅持在黨的領導下,“以人民為中心”,走多元主體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化治理路徑。在基層社區治理中走群眾路線,鼓勵群眾積極參與,與其他治安主體共同建構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自己的事情自己解決,自己的社區自己治理。

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是創新“楓橋經驗”的重要途徑。一是推動“楓橋經驗”主體多元。突破以往“政府單一主體治理,社會活力不足”的局限,推動代表各方利益的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利益協商,構建起了具有新時代特色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多元治理格局。二是降低“楓橋經驗”治理成本。治安共同體建設進一步整合社會治理資源,推進黨政資源聯動和社會資源整合,鼓勵社會自身力量進行群眾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從而有效降低社會治理成本,實現利用“楓橋經驗”減負。三是共享“楓橋經驗”治理成果。城鎮社區治理為了群眾,城鎮社區治理依靠群眾,城鎮社區治理成果由群眾共享,突出“楓橋經驗”治理成果,實現治理過程全參與、治理成果全享用、公共福利最大化。

二、新時代“楓橋經驗”視域下城鎮治安共同體建構理論基礎與分析框架

(一)分析框架建構的理論借鑒——治安共同體理論

圍繞治安共同體的建設,學者們提出一系列概念和理論。如盧國顯提出“共同體治安自治理論”,認為共同體治安自治理論以發揮黨委政府整合功能、全員參與社區治安、分工協作、整體營造、法治支持等思想為主要內容,旨在通過重構共同體整合體系、明確共同體分工協作關系、調動共同體組織和成員參與共同體治安和整體營造的共同體自治活動,實現共同體整體發展和社會穩定。[1]另外,盧國顯指出,共同體治安的主體應為非警務組織和人民群眾,而公安機關是維護共同體秩序與安全的職能部門,雙方是分工合作關系。[2]陳秋菊提出“社會治安共同體”,認為治安共同體體現著以“合作”為核心的當代管理思想,有利于治安服務的多元化,使治安由警察負責轉變為警民共擔,實現全民皆警的無限警務。[3]鄒湘江、裴巖、劉佳文提出“社會治安治理共同體”,認為治安治理共同體作為治安治理主體結構多樣化的樣態,其具體構建可以按照利益共同體、情感共同體到價值共同體的路徑展開。[4]可見,學者們普遍認為,“多元參與”“警民合作”是治安共同體理論的最核心內容。

(二)分析框架

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與社會治安共同體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谇拔膶χ伟补餐w理論的闡述,本文將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定義為,以城鎮社區為治理場域,堅持以黨建引領,多元主體參與,包括以街道辦事處、社區民警等為主體的國家治安主體,以社區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鄉賢、志愿者、人大代表等為主體的社會治安主體,以物業管理企業、商鋪等為主體的市場治安主體等,通過相互協同、合作治理,共同致力于社區治安秩序的維護而形成的有機聯合體。

圖1-1 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治理多元主體結構

圖1-2 新時代“楓橋經驗”視域下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關系圖

“楓橋經驗”的根本內涵在于堅持黨建引領和發動人民參與。在社會治理面臨更為復雜的新情景下,“楓橋經驗”不斷加快轉型升級,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方法,拓展社會治理施策領域。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在新時代“楓橋經驗”視域下進行基層社會治理的有益探索,進一步提升了社會治安治理的質效。兩者關系為本文研究提供分析框架。

第一,堅持黨建引領?!皸鳂蚪涷灐睆娬{堅持和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堅持黨的領導。黨建引領是“楓橋經驗”的政治優勢,也是基層社會治理的根本保證。新時代“楓橋經驗”始終把黨的領導貫穿于基層社會治理的全過程和全方位,加強組織引領、制度引領、作風引領和實踐引領,構建全方位的優勢,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措施解決社會治理中的難題。[5]在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過程中,要充分發揮黨建引領作用。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加強城市社區黨建工作,推進以黨建引領基層治理”[6]。在城鎮社區治安治理中,要加強城鎮黨委統籌,發揮好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聚攏好分散的資源和力量,方可促進社會治理成果共建共享。

第二,發動人民參與?!皸鳂蚪涷灐弊允贾两K強調貫徹黨的群眾路線,通過“發動和依靠群眾”,加強基層自治和協商。從初期解決社會矛盾到新時代社會治理,“充分發動群眾,組織群眾,依靠群眾解決群眾自己的事情”始終是“楓橋經驗”的本質內涵。在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構過程中引入“楓橋經驗”核心內涵,以“楓橋經驗”推動落實城鎮社區治理創新發展。在新時代“楓橋經驗”語境下,推動人民參與,鼓勵利益相關的多方參與其中充分表達各自的利益訴求,發展多元主體共同治理格局。在治理過程中涉及民生、民意、民情的矛盾與沖突上通過協商進行利益協調和有效溝通,各方主體之間共享裁量權,不主張權力壓制,主張權力均等,即意味著所有人都有發表觀點的權利,沒有人能夠進行支配,且所有人都能參與進來并相互影響,[7]從而實現社會的良善之治。

在現有國家關于社會治理政策、新時代“楓橋經驗”、學術界治安共同體理論的基礎上,筆者結合紹興市X 街道城鎮社區治安治理的情境,構建前述新時代“楓橋經驗”與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之間關系的分析框架。下文將借助該分析框架(圖1-3),對紹興市X 街道社區治安共同體的構成情況、現實困境與優化路徑進行更深入的探討與研究。

圖1-3 新時代“楓橋經驗”視域下城鎮治安共同體建構理論分析框架

三、基于新時代“楓橋經驗”視域下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的實證調研——以紹興市X 街道11 個城鎮社區為例

在上述分析框架下,本研究對X 街道的11個城鎮社區開展問卷調查,調查在基層城鎮社區治安治理過程中治安共同體現狀與問題。X 街道隸屬紹興市,前身是一個農村鄉鎮。隨著城鎮化的推進,該鄉鎮于2019 年撤鎮改街道。但是,X街道依然保持比較明顯的農村特色,轄有11 個社區(其中9 個為村改居的社區,2 個為商品房小區多了而設立的純社區)和11 個行政村,共劃分72 個網格,其中行政村網格26 個,城市社區網格28 個,專屬網格18 個。X 街道轄區城鎮常住人口7.5 萬人,流動人口4.7 萬人。2022 年街道全年財政總收入為8.51 億元,一般公共預算收入5.21 億元。

(一)調查問卷的設計

1.研究假設

紹興是“楓橋經驗”的發源地,多年來一直堅持在全市鄉鎮(街道)推廣“楓橋經驗”,開展“楓橋式”鄉鎮(街道)創建工作。在新時代“楓橋經驗”指引下,X 街道的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構成效顯著,但目前仍面臨著居民參與程度有待提高、主體多元化實效欠佳以及協商溝通機制不夠健全等治理困境。

2.問卷內容設計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紹興市X 街道的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在治安共同體的理論指導下,建構了新時代“楓橋經驗”與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相互關系的理論分析框架,并采用調查問卷的形式,對X 街道內社區居民展開調查。問卷的主體部分分為兩部分,首先為個人基本信息,包括性別、年齡、職業、學歷、政治面貌、社區居住時長等基本情況,總共包括7 個問題;問卷主體內容則主要圍繞社區治安共同體建構情況展開,具體分為6 個維度,即對社區治安治理活動、社區治理情況、多主體參與情況、多主體協作水平、對治安共同體主體信任程度、協商溝通機制進行以知曉率、參與率與滿意率為指標的調查。

3.主要指標體系

圖2-1 治安共同體建構、治安治理格局建構的測量指標

(二)問卷調查的實施

本研究選取紹興市X 街道五個城鎮社區作為研究區域,共計發放問卷1021 份。調查問卷發放時間集中在2023 年10 月。數據收集以多渠道發放調查問卷的形式進行,采用隨機網絡問卷調查。其中,考慮到社區內可能存在閱讀困難或缺少參與渠道的不便人群,調查以幫填形式,口述題目并用調查人員設備線上填寫問卷。

(三)調查對象基本信息

根據問卷調査,對樣本居民的相關情況進行統計總結,分析其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以及所屬社區與居住時間,便于對X 街道居民的整體情況有一個把握,以探究影響新時代“楓橋經驗”視域下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構的關鍵要素。

絕大部分居民為社區常住人口,居住時間在15 年以上。由表1 可以看出,調查對象以女性為主,占比52.17%;年齡分布在41-50 歲區間的人數較多,占比47.6%;居民文化程度總體上偏高,學歷主要分布在大專及以上這一層次;在居住情況上,該街道本地人口居多,占比91.67%,居住5 年以上的居民共占比81.2%。

表1 居民基本信息表(N=1021)

問題 選項 人數 占比31-40 歲 232 22.72%41-50 歲 486 47.60%51-60 歲 141 13.81%61 歲以上 45 4.41%年齡受教育程度高中或中專及以下 224 21.94%大專 161 15.77%本科 601 58.86%碩士研究生及以上 35 3.43%政治面貌群眾 403 39.47%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 526 51.52%共青團員 61 5.97%其他 31 3.04%職業類型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 542 53.09%國企/外企員工 37 3.62%私企員工 145 14.20%社會組織從業人員 104 10.19%自由職業者 125 12.24%學生 39 3.82%待業 8 0.78%無業 21 2.06%人口情況 本地人口 936 91.67%外來人口 85 8.33%居住時間1 年及以下 23 2.25%1-5 年 169 16.55%6-10 年 187 18.32%11-15 年 128 12.54%15 年以上 514 50.34%

為更加全面地了解當前X 街道治安治理的現狀及治安共同體建構成效,筆者于問卷調查中針對此設計評價模塊。其中,有93.14%的居民認為自己所在社區的治安狀況比其他更好或持平(見圖3-1),有91.78%的居民對X 街道社區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很同意、同意或基本同意”,有較高的認同度。(見圖3-2)。

圖3-1 居民對本街道治安治理狀況的評價(N=1021)

圖3-2 居民對本街道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認同度(N=1021)

四、紹興市X 街道社區治安共同體治理的現實困境

(一)居民參與程度有待提高

居民是社區治安共同體的重要主體之一,也是“楓橋經驗”一直貫徹強調的“群眾路線”的組成部分。因此本文對居民參與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狀況進行重點分析,以推動城鎮社區治理的內生動力。落實到X 街道,居民參與是指居民對于社區治安共同體的知曉率、滿意率以及參與率。

根據圖4-1 可以看出,居民對于社區治理事項的知曉率較高,達到91.77%。在實際參與社區治理活動方面,根據圖4-2,“每年參與5 次以上”的選項占比21.84%,“每年參與3 到4 次”占比23.02%,而每年參與1-2 次甚至從不參與的人數仍超過五成,達55.14%。且根據社區實際調查發現,參與的多為中老年人或社會無業人員,他們通常在年齡、身體素質、文化水平和綜合素質上不占優勢,而僅能應付較為簡單的日常性工作,難以起縱深推動作用。在其余居民中,較少參與的原因占比由高到低主要是無參與時間(43.98%)、不了解相關活動的開展(24.58%)、缺乏參與渠道(14.69%)、缺乏制度保障(14.4%)、沒興趣(1.57%)等。由此可見,居民對社區治安共同體治理事項的參與程度和積極性不夠。

圖4-1 居民對社區治安治理工作的知曉率(N=1021)

圖4-2 居民參與社區治安治理活動的頻率(N=1021)

圖4-3 居民參與社區治安治理活動較少的原因(N=1021)

(二)主體多元化實效欠佳

根據X 街道的問卷樣本分析,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存在共同體多元主體間缺乏相互協調、合作深度不足,部分治安共同體建設流于形式現實中仍舊由公安機關占主導的問題。

非黨政主體參與度不高。由表2 可知,總體來說,居民對治安主體的參與度評價較高,各治安主體的參與度分值均在3.6 以上,滿足社會治理新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要求。然而對各主體橫向比較分析發現,居民對黨政機關的感知度遠高于以志愿者組織、公益組織等為代表的社會性組織以及以物業管理企業等為代表的市場性組織。如表2 所示,對社區民警、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黨組織的參與度評價分值均在4 分以上,其中社區民警與街道辦事處分別以4.51 和4.44 位列第一和第二;其次是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分別為4.43 和4.34;而社區內社會組織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參與度評價相對前三者來說略有不足,分別為3.68 和3.63。由此可見,社會治安主體和市場治安主體的相較黨政主體而言存在感較弱、參與機會不多,居民對社會組織和市場性組織的感知度比較低,對其參與度評價不如黨政治理主體。社區多元治理主體之間沒有形成緊密聯系,再加上居民參與不足,社區治理結構還沒有真正形成共同體。

表2 居民對治安主體參與度打分平均值(滿分:5)

對社會組織信任度相對較低。根據表3,在直觀的信任感打分上,代表社會治安主體的社區內社會組織和物業管理公司兩類主體相較于傳統的黨政治理主體(社區民警、社區黨組織、街道辦事處)而言相對占劣勢,信任感分值(滿分5 分)分別為3.74、3.72。在現實中,在遇到相應的問題或者矛盾糾紛時,大部分居民仍然傾向選擇報警或向社區黨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反映解決問題,而物業管理公司、治安志愿組織等通常在傾向選擇的末位。這也從側面較好的反映出居民對社會組織的信任程度不及黨政機關,傳統治理主體仍在社區治理中仍起主導作用。對此深入分析原因,社會組織一方面先天不足,因前期自身參與不夠導致未能充分展始其治理實效;另一方面后天信任不足,居民仍更信任傳統的社區治理主體如黨政機關組織,從而在治理過程中,可供社會組織施展拳腳的舞臺較少。

表3 居民對各治安力量的信任度打分平均值(滿分:5)

(三)協商溝通機制不健全

“讓眾人的事,由眾人來商量”是“楓橋經驗”的重要思想,也是治安共同體在社區治安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必要方法論。協商溝通機制的明顯缺位將會導致社區治理效能衰減與行動者認知偏差?!罢鼣堃磺小钡闹卫矸绞綌D壓共同體自治空間,限制治安共同體的良性發展。

多主體間缺乏互動,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參與地位不平等。實踐中,仍過分強調派出所在社區治安治理中的行政主導作用,通過“大包大攬”的方式開展治理活動,缺乏與其他部門、社會組織、居民群眾進行有效協商溝通。根據圖4-4,對于社區治理中“政府主導,其他主體參與不足”現象持明確否認態度(“不同意”“很不同意”)的居民僅占28.8%,相反地,“基本同意”的人數占41.72%,“同意”及“很同意”存在此現象的人數共占比29.48%。

圖4-4 對“政府主導,其他主體參與不足”現象認同度(N=1021)

缺乏高效利益協商渠道。疏通矛盾糾紛亟需搭建構建切實有效的協商溝通機制,搭建共商利益平臺,拓展對話渠道。然而在實際社區治理中,利益溝通渠道不暢,缺乏實效流于形式甚至缺失。據圖4-5,在比例高達92.95%的認為“有相關協商機制”的居民中,只有35.75%的居民認為該協商溝通機制能真正高效的幫助協商解決問題;而認為有但解決效率并不高的居民卻占55.83%,其中會遇到一定麻煩和認為十分麻煩甚至根本解決不了的居民分別占35.75%和20.08%。認為不能幫助解決問題的居民占6.17%,不知道社區協商溝通機制的居民占比7.05%。

圖4-5 居民對社區協商溝通機制的感知(N=1021)

圖4-6 線上協商實效評價(N=1021)

線上協商途徑建設不足。線上渠道的利用率與普及率不容樂觀,居民解決問題仍多集中于傳統的線下參與模式,兩者之間缺乏平衡與結合。線上協商途徑實際使用效果不佳,像微信小程序、公眾號等點擊率低且不接地氣,與居民日常生活難以接軌,難以發揮優勢成為居民反映問題、解決問題的第一優選。這也反映了城鎮社區與城市社區的區別,處于半熟人社會、鄉土社會的城鎮社區跟陌生人社會、現代社會的城市社區的治理模式還是有所不同,居民更喜歡面對面反映問題。

五、新時代“楓橋經驗”視域下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建構優化路徑

根據本文理論分析框架,結合前述X 街道面臨的共同體治理困境,從加強黨建引領作用、釋放居民參與活力、完善共同體協商平臺、強化道德引領效應以及推動數字賦能五個方面提出了完善城鎮社區治安共同體治理的路徑。

(一)加強黨建引領作用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抓黨建促鄉村振興,加強城市社區黨建工作,推進以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持續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有效實現黨的領導的堅強戰斗堡壘。社區治安共同體作為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形式,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發揮社區黨支部的“橋頭堡”作用,切實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城鎮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

在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黨建引領基層治理成功實踐指導下,提出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社區治安共同體黨建引領路徑。一是夯實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確保黨對社區各項工作和各種組織的統一領導,讓黨的組織“觸角”和工作“陣地”延伸到基層治理的神經末梢。二是基于“黨建+”拓展形式多樣的治理形態。深入實施“黨建+陣地建設”“黨建+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等措施,同時讓黨建下沉到社會組織中建立多個類型行動支部,讓黨的旗幟在基層高高飄揚,全面貫徹黨的領導。三是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乘“互聯網+”之東風,開拓線上參與新形式。如利用好“浙里流動先鋒碼”“黨員e 先鋒”等小程序,讓黨員在線上便可隨時隨地學習、培訓,參與黨員志愿服務和公益勞務,為社區治安治理帶頭做出貢獻。

(二)釋放居民參與活力

“楓橋經驗”始終堅持走群眾路線,強調“群眾的事情自己辦,群眾的難題自己解”。新時期通過社區治安共同體建設,走好一條新的基層社會治理群眾路線。一是加強宣傳教育?!皸鳂蚪涷灐鄙瞄L用說理方式調動情感認同,使治理效果事半功倍。充分利用電梯內多媒體、廣告位,社區拐角處等高曝光度點位進行宣傳,提高居民對共同體治安治理認同感。二是完善社區獎勵機制,激發內生動力。合理利用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建立積分獎勵機制,通過生活化的“參與治理,賺取積分,兌換獎品”進行物質激勵;為積極參與社區治理居民頒發“參與積極獎”“最佳貢獻獎”等各項獎項,制作榮譽獎狀、榮譽獎牌張貼在居民家門口,進行精神激勵。雙管齊下,增強居民作為共同體成員參與社區治理帶來的獲得感與榮譽感,使居民參與從被動轉為主動。三是拓寬參與渠道。根據調查問卷中不同年齡段較少參與社區治理活動原因反饋,針對不同人群在社區內的生活規律,將居民分為退休人群(閑暇時間充足)、上班人群(工作日早出晚歸)、未成年人群(信息獲取能力較弱),設計多樣化參與渠道,充分考慮各類人群社區現實情況和參與需求。

(三)促進多元主體互動

作為社區治安共同體,多元主體積極參與、各司其職、互相協作,使社區治理效能最大化。

圖5-1 多元主體合作互動結構

明確共同體多元主體互動結構,為協作共治夯實基礎。明晰以國家治安主體為主導,市場治安主體提供專業化支撐,社會治安主體社會化參與,三方相互協同、合作治理的治安共同體多元主體互動結構,最大限度地避免多元治理主體責任模糊化,凝聚社區的整體性治理合力,實現良性互動。轉變基層政府的履職方式、能力結構,從“管制、管理”轉變為“引導、服務”,從重“控制能力”轉為重“溝通、協調、合作能力”[8]。改變社區治理結構存在碎片化狀態,著實提升社區治安共同體綜合協調能力,找到三方主體之間參與互動的平衡點,鼓勵多元主體積極參與、互相協作。

建立民主協商機制,共享裁量權實現合作治理。發揮基層協商民主優勢,通過整合社會資源與公共訴求,謀求最大化的公共利益,從而使能代表絕大多數利益相關方的公共利益得到滿足。搭建平等對話協商平臺,暢通利益表達渠道,滿足各主體合理訴求、實現矛盾自我消融,促進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四)強調道德引導

黨的十八中四屆全會把村規民約作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重要途徑,強調要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9]社會結構存在彈性空間,法律規范存在著“真空”區域,因而民間法的存在能彌補現行國家法的不足。[10]在城鎮社區中利用居民公約等民間法進行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可以彌補國家法因其普遍性、概括性和滯后性難以涵蓋在城鎮社區治理中出現的個性問題和新問題新挑戰。

在城鎮社區治理中必須發揮德治作用,加強道德感化,提高居民的道德素養,引導群眾有序參與社區治理,以達到社會的良善之治。其一,深入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開展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強化基層群眾的責任感、向心力。其二,加強發揮鄉賢等道德模范作用。共同參與評選身邊鄉賢、“最美”人物、身邊好人等,居民有參與感與認同感,鄉賢有信服力與感召力。其三,充分發揮道德規范的教育感化功能。將優秀家訓家規、最美家風故事的道德感化作用真正落入實效,就要在宣傳教育上下功夫。選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讓道德規范的影響如春風化雨,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五)強化數字賦能

將互聯網、物聯網及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運用于社會治理領域,緊緊圍繞“人、地、物、事、網、組織”等關鍵社區治安要素,加強各類主體之間的聯動與協同,用數字賦能打造“楓橋經驗”城鎮社區治理升級版。

“互聯網+社區安全”。將智慧治理、技術治理包括依托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技術運用于社區治安領域,建立立體化社區治安防控服務體系,如“智慧安防系統”安全數據聯網共享、應急聯動管理平臺等。

“互聯網+社區參與”。拓寬線上參與途徑,激勵多元主體積極參與。利用“智慧社區”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及時發布社區治理信息,對居民進行專業化培訓、宣傳教育。

“互聯網+矛盾糾紛化解”。建立矛盾糾紛綜合處理平臺,整合處理與分析收集到的社區內矛盾糾紛數據,利用大數據高效預防、研判與化解矛盾糾紛。對易發類型矛盾糾紛進行歸納分析,建立個性化社區內矛盾糾紛預警預判機制。創新網上調解、網上信訪、“互聯網+法庭”等矛盾糾紛化解途徑,讓矛盾糾紛的解決實現在家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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