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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業共有知識產權管理研究

2024-01-28 09:05鋒,張瀟,戰
關鍵詞:著作權人科技型著作權法

梅 鋒,張 瀟,戰 杰

(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192;國家電網有限公司技術學院分公司,山東 濟南 250002)

0 引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新增共有著作權規則。2010 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第13 條僅規定了共有著作權的歸屬和作品可分割狀態下著作權的分別運營規則,但未規定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情形下共有著作權的運營規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 條予以補足,且被2020 年修正的《著作權法》吸收并完善為第14 條第2 款。該規則豐富了共有著作權歸屬和運營制度,但同時存在相對簡單、可操作性偏弱等不足。

關于共有著作權的研究主要包括三種:研究合作作品構成要件、認定標準的完善[1-3];研究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分類體系下的共有著作權理論與規則[4-7];研究著作權法個別條款的修訂與完善[8-9]。這些都是在立法或理論層面的研究,目前尚缺乏共有著作權人視域下的共有著作權實踐研究。

本文探索科技型企業如何有效運用共有著作權規則解決共有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問題。一是歸屬問題,不同主體在共有知識產權開發中發揮的作用不同,共有知識產權歸屬可能存在爭議。二是資產管理,科技型企業在知識產權資產化工作上相對滯后甚至空缺。三是運營,重點是如何高效運營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等知識產權客體并最大程度實現其經濟價值。四是收益分配,平均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過于單一,企業應當探索更合理的收益確定和收益分配方式。五是訴權行使,共有知識產權人的訴權行使問題尚需進一步澄清并形成穩定工作機制。

1 共有著作權歸屬規則

合作開發中,企業有必要處理好共有著作權人認定、無形資產管理兩方面工作。

1.1 合作作者和共有著作權人的認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的共有著作權基本規則,構成合作作者的要點包括三方面。一是主體方面,合作作者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作品中法人被擬制為自然人而成為作者。二是主觀方面,各合作作者需要具備共同創作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既可以通過合同體現,也可以基于創作合作作品這一事實行為來體現。三是客觀方面,各作者都要有實質性的創作行為,分別創作出作品,如果只是“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作者。

共有著作權人認定包括合作作者的認定及合作作品著作權人的認定。根據《著作權法》第12 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 條第2 款,兩者的認定都采用推定規則,即法律只是將標記在作品上的主體作為證明作者或著作權人身份的初步證據,一旦出現相反證據,則推定規則將失效。司法實務中,作品上載明的作者或著作權人如果被對方舉證存在接觸對方作品的可能性且內容實質性相似,則構成侵權,不能成為真正的作者或著作權人。

1.2 共有著作權的資產體現

科技型企業各自投入人、財、物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形成的共有軟件要成為無形資產須滿足三點要求:一是由企業擁有或控制并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二是軟件不具有實物形態;三是軟件具有可辨認性。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除符合上述要求之外還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與該軟件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軟件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2 共有著作權運營規則

保護著作權和促進作品傳播都是著作權法的價值追求,《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關于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權運營新規則的出發點在于,通過適度放棄共有著作權人的一致同意權,來換取作品的更快傳播。

2.1 共有著作權的運營方式

2.1.1 需要全體著作權人同意的運營方式

根據《著作權法》第14 條第2 款,不可分割合作作品需要全體著作權人同意才能運營的方式有轉讓、專有許可和出質三種。

1)轉讓。轉讓涉及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權屬變動,事關所有共有著作權人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全體著作權人同意。

2)專有許可?!吨鳈喾ā返?4條第2款“許可他人專有使用”中“專有”指“排他許可”,或是“獨占許可”,或是二者兼有,亦不可知?!芭潘S可”下其他共有著作權人不能再對外許可,導致作品不能充分流通并產生價值,直接損害其他共有著作權人的利益,故“排他許可”應作為專有許可的一種,需要全體著作權人一致同意?!蔼氄荚S可”與“排他許可”相比,對其他共有著作權人的限制更大,應取得全體著作權人一致同意。由此可以認為,《著作權法》第14 條規定的“專有許可”包括“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

3)出質。出質規則源于物權法,科技型企業將共有軟件著作權出質后,其他共有著作權人將無法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利益和作品傳播均受阻。因此,著作財產權出質需要所有著作權人一致同意。

2.1.2 無需全體著作權人同意的運營方式

對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14條第3 款,被分割出來的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著作權人一旦要運營合作作品中的其他部分,則需要根據運營方式確定是否需要其他共有權人同意。

對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除轉讓、專有許可和出質之外的其他運營方式均無需取得全體著作權人同意。這一規定直接突破了作者權體系的束縛,包括普通許可、自行實施和信托。共有著作權的普通許可和自行實施規則與共有專利權相同。信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理規則類似,本質上是一種委托管理行為,只要不授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合作作品的專有使用、專有許可、轉讓、出質權,就不影響其他共有著作權人的運營,法律不予限制。

文獻[10]提出,共有著作權協商一致方能行使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兩類合作作品著作權行使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問題。在現實中,合作作者能否協商一致并不重要,有無正當理由也不重要,只要出現了任何一方不同意的結果,協商發起方即可認為滿足了“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條件,進而單方實施普通許可、自行使用等法律行為。

2.2 共有著作權的收益確定和分配

本文以合作軟件為例,分析共有軟件著作權的收益確定及分配規則。

2.2.1 收益確定

2018 年至2020 年涉及合作作品使用收益的191件二審判決顯示,沒有共有著作權人約定合作作品收益計算和分配的情形。因此,法院在計算收益時基本采用法定賠償,現有出版文獻也沒有相關論述?,F行《著作權法》規定的“收益”計算在實踐中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是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臨的重要現實問題。

科技型企業使用合作軟件的收益來源包括轉讓、許可、出質、自行實施、信托等。共有專利僅有許可實施專利獲得的收益才是收益分配的基礎。以合作軟件為例,確定收益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1)合同額法。對軟件銷售產生的收入,著作權人可按照各自在無形資產中所占的比例,分享軟件銷售收入?,F實中,科技型企業往往存在軟件銷售和軟件實施兩種商業模式,須各自提取出單純的軟件銷售收入和軟件實施中的軟件銷售收入。對軟件銷售以外的軟件部署、運維等收入,適宜歸實施方享有,不在共有著作權人之間分配。

2)凈利潤法。該方法適用于準確計算以凈利潤為基準的收益分配。操作中,按照軟件產品種類劃分核算單元,專用型軟件可以項目為核算單元計算凈利潤,凈利潤的值為軟件產品合同收入減去相關運營成本、管理費用和稅金。其中,合同收入是指軟件產品銷售產生的收入。

凈利潤法雖然更公平,但在計算方法上涉及的變量較多且難以公允、定量計算,各共有著作權人的價值創造能力、各自實施軟件項目的收益率等有差異,從而易引起爭議,操作性較差且存在道德風險,實踐中不易采用。合同額法雖然公平性不足,但克服了凈利潤法的缺陷,效率高,企業應重點考慮。

2.2.2 收益分配

根據所有權理論,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且合作作品分為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收益分配應據此討論。一是使用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單獨享有收益權,對合作作品中的其他部分不享有收益權。二是使用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共有著作權人對合作作品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收益歸全體共有著作權人平均享有或按約定比例分配。

現實中,各共有著作權人對合作作品的貢獻大小、成本高低等有差異,平均分配的收益分配方式有不公平之處且易引發道德風險,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收益分配是個難題。因此,合作各方應在事前、事中或者事后就收益計算方法、分配方法進行明確約定。如無約定,則在各共有著作權人之間平均分配。

2.3 共有著作權被侵權時部分著作權人的訴權行使

當合作作品被侵權時,由于所有著作權人對合作作品享有共同利益,故在起訴時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3 條的規定,要求合作作品的部分著作權人必須獲得其他共有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起訴。較多法院認為部分著作權人起訴前無須獲得其他共有著作權人的授權也可起訴。

科技型企業發現合作軟件被侵權時,可以在其他共有軟件著作權人不愿起訴的情況下,單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將之追加為共同原告。

3 科技型企業共有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電力科技型企業應當重視共有知識產權的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助力創建一流電力企業。

3.1 明確共有知識產權的歸屬

電力科技型企業在對外委托、接受委托或者合作開發時,需要明確知識產權歸屬。一般情況下,付款單位可以委托人身份獲得共有知識產權人身份,參與實質性研發的單位獲得共有知識產權人身份,未實質參與研發的非付款單位不應成為共有知識產權人。

3.2 加強共有知識產權的資產管理

電力科技型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臺賬,管理好著作權登記證書,及時完成無形資產入賬并建立資產臺賬,實時更新資產變動信息。企業應明確列示支出轉資產情況,準確計量形成該項無形資產的投入成本,對形成的軟件著作權進行轉資。完成無形資產入賬后,各方應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無形資產統一的預計使用年限,在后續計量中進行攤銷處理。企業應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年度復核。同時,對無形資產進行減值測試,當測試表明無形資產已發生減值時,需要計算和提取相應的減值準備。由于市場價值沒有明確標準,因此減值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3.3 處理共有知識產權的運營

共有著作權人運營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時,應根據協議或事后協商,并通過授權書、紀要、郵件往來等形式固定各方意見。如果其他著作權人未及時反饋意見或拒絕運營的理由不正當,實施方可以運營合作作品。但如果實施方未進行意見征詢,則可能因為程序不當而侵犯共有著作權。

3.4 明確共有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與分配

對于收益確定,電力科技型企業應開展項目專項管理,根據合同和財務會計規則計算收益,避免各方誤解。此外,企業不論采用合同額法還是凈利潤法確定收益,都應僅限于共有知識產權運營部分的收入。知識產權運營以外的設備銷售、工程施工、運維等收入不屬于知識產權運營收入,不應在共有著作權人之間分配。這就要求合作實施方對外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分項列明知識產權運營價格、設備價格、工程費用、運維價格等,以便核算知識產權銷售收入、成本和凈利潤。共有知識產權人之間可適度分享項目財務報表。

對于收益分配,為了避免僅通過平均分配的方式來分配利益,合作各方宜提前明確約定利益分配原則和規則,按合同完成收益款支付、發票收取等工作。例如,各方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應明確約定開發內容、經費投入、成果歸屬、成果運營方式、收益計算公式、收益分配原則等,為后續收益分配提供依據,防范合作風險。

3.5 明確部分共有知識產權人的訴權行使

根據當前法院主要做法,部分著作權人可代表所有著作權人提起訴訟。電力科技型企業發現他人侵犯共有著作權時,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并申請法院追加其他著作權人作為共同原告,極大提高維權效率。此外,各著作權人可提前在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均可為了追究侵權而代表其余各方提起訴訟,以便在后續維權程序中爭取時間。

4 結語

在梳理共有著作權歸屬規則、運營規則的基礎上,電力科技型企業可將共有著作權管理經驗拓展至共有專利權及共有知識產權。企業應提前明確知識產權歸屬,在財務上加強共有知識產權資產管理,向其他共有知識產權人征詢意見后大膽運營共有知識產權,與其他共有知識產權人提前明確約定利益確定、分配的原則和規則,在遭遇侵權時可單獨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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