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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初“縣內尉”考述

2024-01-29 13:09
許昌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縣內秦簡文書

姚 立 偉

(河南師范大學 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河南 新鄉 453007)

秦代是否設有縣尉,因文獻缺乏而存在爭議。安作璋、熊鐵基依據傳世文獻沒有縣設置尉的明確記載,認為“秦本無縣尉,只有郡尉”[1]655-656。睡虎地秦簡、秦代璽印封泥等出土資料,似乎也不支持秦代縣內設有縣尉的觀點(64)鄒水杰指出,云夢睡虎地“秦簡中很多處提到長吏對縣中事務負責時,都提令、丞,而不及尉。特別是《語書》這樣重要的文書,其中都沒有言及尉之事,所以甚至有人懷疑秦不設縣尉。只有在與軍隊、屯戍有關的情況下,才是尉與縣令負責”。王偉指出,“秦璽印封泥中未見縣‘尉府’類資料”。分別見鄒水杰:《兩漢縣行政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頁;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80頁。。里耶秦簡刊布后,根據其中“尉”的記錄,多數學者認為秦代存在縣尉(65)楊振紅:《秦漢時期的“尉”、“尉律”與“置吏”、“除吏”——兼論“吏”的屬性》,《簡帛》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333-342頁;吳方基:《簡牘所見秦代縣尉及與令、丞關系新探》,《中華文化論壇》2017年第2期。。此類研究多認為里耶簡8-157和丞某敢告尉類文書中的尉為縣尉。實際上,里耶簡8-157和丞某敢告尉類文書中的尉可能皆非縣尉。里耶簡8-157中的尉是指縣內諸官的尉官,丞某敢告尉類文書中尉可能是洞庭郡尉派駐遷陵縣中的尉,主要負責戍卒管理。我們將這一時期郡派駐縣的尉稱為縣內尉,以與漢代縣尉相區別??h內尉地位較高,與縣令同為縣內長官。秦洞庭郡遷陵縣內尉有一套相對獨立的屬吏系統,直屬吏員有尉官、發弩、尉史、士吏等。遷陵縣內尉帶有從軍事系統向行政系統過渡的色彩,職責上開始涉及群盜的追捕。張家山漢簡顯示,漢初縣尉已為縣令長佐官,并擔負起逐捕盜賊的職責。漢初縣尉可能由尉官轉化而來,擁有與之聯系緊密的尉史。西漢中后期,尉史進一步屬縣化為縣廷吏員。根據里耶秦簡、張家山漢簡等相關記錄,我們大體可以梳理出漢代縣尉典型形象形成的歷史過程。

一、文書用語差異所見秦縣內尉、漢縣尉地位變遷

在里耶秦簡與西北漢簡的縣級政務文書中,縣丞對縣內尉、縣尉文書用語存在差異,即在里耶秦簡中為丞某敢告尉,在西北漢簡中為丞某告尉。對此,蘇衛國已有注意,他指出秦代縣丞對尉用“敢告”,與漢代用“告”不同[2]232,但對差異背后原因未予深究。

里耶簡中丞(守丞)某敢告尉類文書有數件[3],僅舉一例如下:

(廿七年)(前220)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啟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令??凼?。庚戌水下六刻,走袑行尉。

三月戊午,遷陵丞歐敢言之:寫上。敢言之??凼?。己未旦,令史犯行。

【三】月戊申夕,士五(伍)巫下里聞令以來。慶半。如手。(16-6)[4]208

從中可見,此類文書的行文格式為遷陵丞(守丞)某敢告尉、告某官。

西北漢簡中類似文書則呈現出另外一種格式,為縣令(守長)某、丞(守丞)某告尉、謂鄉,如懸泉漢簡中有:

(永光五年)(前39)七月庚申,敦煌大守弘、長史章、守部候修仁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謂縣官,官寫移書到,如律令。掾登、屬建、佐政、光。

七月辛酉,效谷守長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告尉謂鄉置,寫移書到,如律令。掾禹、佐尊。(Ⅱ90DXT0216②:869-870)[5]78

居延新簡中有:

建武五年(29)八月甲辰朔丙午居延 令 丞審告尉謂鄉移甲渠候官聽書從事如律令(EPF22:56A)[6]443

從中可見,在西漢元帝、東漢初年的西北邊縣行政文書中為丞(守丞)某告尉、謂鄉的行文格式。

在里耶秦簡文書中也有告的用法,但丞某告的對象往往為縣內諸官。吳方基認為縣丞(守丞)在文書中用“敢告”和“告”來區分其行文對象,“縣丞行書縣尉是平行,行書尉官是下行,行書用語不同,為‘敢告’者是行書縣尉,是‘告’者為行書尉官”[3]。鄒水杰也將“丞告(謂)某”形式作為判斷縣內諸官的重要依據[7]。因此,我們認為里耶秦簡中丞(守丞)敢告尉類文書的對象為縣內尉,而告尉類文書的對象為縣尉官。

在漢代并未棄用敢告類行文格式。前舉懸泉漢簡中有“敦煌大守弘、長史章、守部候修仁行丞事”給部都尉的文書仍然用“敢告”部都尉卒人(66)對于漢簡中的卒人,多代指其前的郡太守或部都尉等官。王充在《論衡·謝短》中已指出:“兩郡移書,曰‘敢告卒人’,兩縣不言,何解?”陳直認為:“卒人指府門卒而言,內官公卿、外官太守及都尉府皆有之??h令長無府門卒之制度,故王充設作疑問,稱為兩縣不言何解也。但卒人雖系指府門卒,實指太守或都尉而言,等于后代人之稱閣下也?!蓖艄鸷V赋鰸h代“敢告卒人”一語主要出現在三類文書:一為甲郡太守移乙郡太守的文書;二為郡太守移本郡諸都尉、校尉的文書;三為郡級官府移所屬縣級官府的文書。秦代官府文書中也有卒人稱謂,如下文所引里耶秦簡8-61+8-293+8-2012,陳偉通過對比《秦律十八種·傳食律》簡179-180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的內容,認為“秦簡的‘卒人’相當于漢簡的‘諸二千石官’。睡虎地秦律大致抄寫于秦統一之前?!淙恕蛟S是秦郡長官在稱‘守’‘泰(太)守’之前的稱述。在‘守’‘泰(太)守’流行之后,‘卒人’作為文書用語保留下來,繼續指稱郡級長官,并流傳到漢代”。分別見黃暉:《論衡校釋》,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572頁;陳直:《居延漢簡研究》,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136頁;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102頁;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5頁。格式。在居延漢簡中,不僅有丞某敢告部都尉的情況,還有丞某敢告農都尉、護田校尉等的情況,如下:

得倉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詔書清塞下謹候望督蓬火虜即入料度可備中毋遠追為虜所詐書已前下檄到卒人遣尉丞司馬數循行嚴兵(12.1A)[8]42

二月戊寅張掖大守福庫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張掖農都尉護田校尉府卒人謂縣律曰臧它物非錢者以十月平賈計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貪利貴賈貰予貧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時驗問(4.1)[8]8

丞、長史、部都尉、農都尉等地位大致相當[9]343。漢簡中郡太守、丞對部都尉、農都尉用敢告,縣令、丞對縣尉則用告。平級的邏輯,顯然較難解釋這一行文格式差異。那么,不妨從統轄系統的角度考慮,在邊境地區,部都尉、農都尉等具有獨立治所并配有相應管理機構,他們的權力更大、獨立性更強。因此,“敢告”類文書應該多適用于獨立性相對較強的機構之間,例如里耶秦簡中的兩郡之間、兩縣之間。鄒水杰在《里耶秦簡“敢告某主”文書格式再考》[10]中對此已有詳盡考察,僅列兩例以作說明。兩郡之間往來文書:

□/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縣論

□/

卒人,卒人已論,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ひ越萦⌒惺?。(8-61+8-293+8-2012)[11]46

兩縣之間往來文書:

八月乙巳朔己未,門淺□丞敢告臨沅丞主:騰真書,當騰騰,敢告主。定手。(8-66+8-208)[11]52

我們推測,秦縣內尉、漢縣尉與丞的關系有兩種變化:所屬系統方面,從兩分到合一,秦縣內尉與縣丞分屬軍事、民政不同系統,漢縣尉與縣丞同屬民政系統;地位差異方面,秦縣內尉地位高于縣丞,漢縣尉地位與縣丞相當。從屬系統有別和地位不同,是縣丞對秦縣內尉、漢縣尉文書用語差異的原因。

二、秦遷陵縣內尉及其職能系統

秦縣內尉主要管理軍務及發動和安排徭戍、屯戍、屯卒和追捕盜賊等事務,與此相關的人事任免、戶籍管理、上計等亦有涉及[12]78、81。秦遷陵縣內尉可能是遷陵三主官之一,軍事色彩濃厚。在遷陵置縣前,縣內尉身份可能為屬邦候??h內尉由洞庭郡尉派出,為大嗇夫。遷陵縣內尉所轄屬吏有尉官、尉史、士吏、發弩以及與其事務往來較多的司空、髳長、校長等。

(一)由屬邦候轉化而來的遷陵縣內尉

秦洞庭郡遷陵縣中存在高于尉官的尉,如簡8-67+8-652載:

廿六年(前221)十二月癸丑朔辛巳,尉守蜀敢告之,大(太)守令曰:秦人□□□

侯中秦吏自捕取,歲上物數會九月朢(望)大(太)守府,毋有亦言。問之尉,毋當令者。敢告之。(8-67+8-652)[11]52

文書中既有尉守,又有“問之尉”,校釋者認為尉守是尉的屬吏[11]52。尉守當為尉官守,是遷陵縣內尉的屬官。與上一文書可作對比的是簡8-62載:

丗二年(前215)三月丁丑朔朔日,遷陵丞昌敢言之:令曰上葆繕牛車薄(簿),恒會四月朔日泰(太)守府?!栔w陵毋當令者,敢言之。(8-62)[11]47-48

同為答復太守令的兩件文書,展現了尉—尉守與遷陵—遷陵丞兩套機構的并存。李斯在考察里耶簡中縣主官稱謂時已嘗試提出,秦邊縣中存在分管軍事與治民的“守”和縣令長[13]。秦邊縣中軍、民分治的觀點可從,但我們認為遷陵縣內主管軍事的長官為縣內尉。

遷陵縣中的尉可能由屬邦候轉化而來。秦國在滅亡楚國后,為了穩定新征服地區的統治,實行軍事統治向行政統治過渡的模式。孫聞博認為,秦通過兼并戰爭擴張領土的過程中,在關中內史區域之外逐步設郡,郡與封國相當,因而早期的郡也稱為邦[14]60(67)楊振紅則認為,秦代邦指王畿,“邦尉軍是秦王畿(京師)的軍隊”。楊振紅:《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續編》,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頁。。里耶簡8-649載:“邦尉、都官軍在縣界中者各□/ 皆以門亭行,新武陵言書到署□/?!闭碚咦⒃?“邦尉,似即郡尉。8-461有云:‘郡邦尉為郡尉?!盵11]190在簡8-657中也有與內史、郡守地位相當的屬邦的記載[11]193。簡9-2287中文書記錄顯示遷陵縣界內有“屬邦候”[15]453。因避諱,漢代改“屬邦候”為“屬國候”。在漢代邊防系統中,屬國候歸屬國都尉管轄,屬國候與縣令相當,屬國都尉與郡守相當[16]。在秦統一前,里耶秦簡中的洞庭邦—屬邦候系統,與漢代邊防系統的屬國都尉—屬國候系統類似。隨著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遷陵置縣[11]217和改“郡邦尉為郡尉”法令[11]157的頒布,洞庭邦—屬邦候軍事體制轉化為郡縣管理體制。遷陵置縣后,應另設有一套由朝廷派出的縣令、丞系統負責日常政務文書事務的管理。簡8-67+8-652顯示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十二月遷陵縣內尉管理涉及“侯中秦吏”[11]52。那么,遷陵縣內尉可能即由遷陵屬邦候轉化而來,依然負責軍事管理。聯系8-657簡文中之“軍吏在縣界中者”[11]193,表明郡尉在縣域內設有派駐機構和軍隊,主要管理者即丞某“敢告”之尉。

《遷陵吏志》中記載有“長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見一人”[15]168,水間大輔用漢制倒推,認為長吏三人為縣令、丞、尉[17]183。遷陵三長吏中無疑包含縣令,但另外兩人可能分別為郡太守、郡尉所派出吏員。睡虎地秦簡律文中顯示有縣令、縣嗇夫、大嗇夫共存的情況,早期研究一般將三者等同看待[18]。蘇衛國根據里耶簡16-5中“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屬尉”的記錄,并與秦律中相關記載對照考察,認為縣嗇夫是“郡長官為辦理軍政要務而派遣至所屬縣的吏員”[18]。李斯在漢制縣令與佐官縣尉的框架下推測秦律中的大嗇夫為主官的助手,行使的是縣尉的職權[13]。我們認為大嗇夫可能即秦縣內尉,但其地位非縣令佐官而為主官、長吏。秦代洞庭郡中有郡守、郡尉、郡監三長官,分別主行政、軍事、監察,郡守所轄丞、卒史等,屬文吏系統,負責文書簽轉與政務運作,郡尉所轄的司馬、發弩、司空、候、武庫、卒長、輕車等屬軍事系統[19]76-102。遷陵縣中三長官、行政與軍事系統并立的格局與洞庭郡有相似之處。

(二)過往研究中誤尉官為縣尉情況的厘清

學界先行研究中長期存在誤認尉官為縣尉的情況。這涉及確認尉與縣丞地位高下和遷陵縣內尉的屬吏系統,因此,對此需予以詳細考辨。

里耶秦簡8-157載:

丗二年(前215)正月戊寅朔甲午,啟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啟陵郵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為典,匄為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

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卻之啟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為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匄為啟陵郵人,其以律令。氣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時,隸妾冉以來。欣發。(8-157)[11]94

該文書內容較為完整,字跡清晰易辨,已經胡平生、邢義田、楊振紅等多位學者解讀。胡平生認為其中的尉為遷陵縣尉,在基層官吏任免中,縣尉的權力大于丞[20]123。邢義田[21]325-326、楊振紅[22]335也認為簡文中的尉為縣尉。上述三位學者對該文書的解讀,均認為其中的“尉”是縣尉。問題的關鍵是對“謁令尉以從事”一句的句讀與理解。張春龍、龍京沙初次披露簡文時將此句句讀為“謁令、尉以從事”[23]。胡平生[20]122、邢義田[21]325的研究中均作此句讀。該句讀容易給研究者造成令指縣令、尉指縣尉的錯覺與誤讀,其中“令”非縣令,已為日本里耶秦簡讀書會所糾正,認為令指命令(68)陳劍指出:“‘謁令尉以從事’句現所見論著多于‘令尉’兩字間加頓號,解釋為縣令與縣尉兩人,說為‘向遷陵令、尉請示’、‘報請縣令和縣尉批準’之類,甚至進而被作為秦制稱縣主官為‘令’的確證,一些討論秦代官制的論著又有進一步的發揮引申,這是完全錯誤的。日本學者早已對此有正確解釋,見里耶秦簡講讀會所撰《里耶秦簡譯注》(《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8號,2004年)?!标悇?《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73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頁)中采信了《里耶秦簡譯注》的說法。,在楊振紅的解讀中,已將該句解釋為“請求讓尉批準”。但簡文中的“尉”是否為縣尉,尤可考辨。簡文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諸官向縣廷的上書,其格式為年月日,某官負責人敢言之:具體事項,謁令某官做某事。敢言之。第二部分為縣丞的批復,其格式為月日,遷陵丞某卻之/告某官:批復內容,其以律令/以律令從事。殘缺不全但與8-157類似者有簡8-69:

□/【里】士五(伍)辟繕治,謁令尉定□/

□/□丞繹告尉主,聽書從事,它

□/□日入,隸妾規行。(8-69)[11]53

簡文中殘存“謁令尉”部分和丞某告尉主部分,按吳方基、鄒水杰的判斷,丞某所告之尉為尉官。此類行文格式的文書在里耶秦簡中并非個例,還有另外四份文書,分列如下:

三月辛亥,遷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以律令從事……昭行(8-1510)[11]341

廿八年(前219)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竊敢之:洞庭尉遣巫居貸公卒安成徐署遷陵。今徐以壬寅事,謁令倉貣食,移尉以展約日。敢言之。

七月癸卯,遷陵守丞膻之告倉主,以律令從事。逐手。即徐□入□。

癸卯,朐忍宜利锜以來。敞半。 齮手。(8-1563)[11]361

城旦瑣以三月乙酉有遝。今隸妾益行書守府,因之令益治邸[代]處。謁令倉司空薄(簿)瑣以三月乙酉不治邸。敢言之。(卅二年)(69)簡文載“五月丙子朔”,據李忠林《秦至漢初歷法研究》(中華書局2016年版,第208頁)可知該年為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五月丙子朔甲午,遷陵守丞色告倉司空主,以律令從事,傳書。圂手。(8-904+8-1343)[11]246

丗四年(前213)七月甲子朔癸酉,啟陵鄉守意敢言之:廷下倉守慶書言令佐贛載粟啟陵鄉。今已載粟六十二石,為付券一上。謁令倉守。敢言之?!て咴录鬃铀芬液?遷陵守丞巸告倉主:下券,以律令從事。壬手。七月乙亥旦,守府卬行。(8-1525)[11]349

四份文書中,“謁令”后所加為司空、倉等縣內諸官(70)鄒水杰指出,“遷陵縣設官嗇夫的十官為:司空、少內、倉、田、尉、畜官、船官、都鄉、啟陵鄉和貳春鄉?!编u水杰:《秦簡“有秩”新證》,《中國史研究》2017年第3期。,上書者也為啟陵鄉、庫、尉等諸官。那么,簡8-157中“謁令尉”中的尉是指縣內諸官中的尉官而非所謂“縣尉”。

在先行研究中,誤認尉官為縣尉的情況并非僅有上例。在岳麓書院藏秦簡中《尉卒律》《戍律》等律文涉及違令的處罰標準時,尉、尉史、士吏與丞、令、令史相對出現,相關簡文如下:

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為典、老,貲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1291正+1293正)[24]115-116

尉令不謹,黔首失令,尉、尉史、士吏主者貲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1292正)[24]112

尉、尉史、士吏、丞、令、令史見及或告而弗劾,與同辠。弗見莫告,貲各一甲。(1257正)[24]117

疾病有瘳、已葬、劾已而敢弗遣拾日,貲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J46正)[24]130

歲上舂城旦、居貲續〈贖〉、隸臣妾繕治城塞數、用徒數與黔首所繕用徒數于屬所尉,與計偕,其力足以為而弗為及力不足而弗言者,貲縣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各二甲。(1248正+1249正)[24]131

朱紅林[25]、沈剛[26]均注意到簡文中尉、尉史、士吏和丞、令、令史的組合,且認為其中的尉當為縣尉。岳麓簡中有其他吏員和丞、令、令史同時受罰的處罰標準,如下:

●田律曰:毋令租者自收入租,入租貣者不給,令它官吏助之。不如令,官嗇夫、吏貲各二甲,丞、令、令史弗得及入租貣不給,不令它官吏助之,貲各一甲。(1224正+J45正)[24]125

為(?)取傳書及致以歸及(?)免(?),弗為書,官嗇夫吏主者,貲各二甲,丞、令、令史弗得,貲各一甲。(1428正)[24]134

從中不難看出,其中是將官嗇夫、吏與丞、令、令史并舉。因此,我們認為《尉卒律》《戍律》等律文中的尉當為尉官。另外,在岳麓書院藏秦簡《尉卒律》中有“縣尉治事,毋敢令史獨治,必尉及士吏與,身臨之,不從令者,貲一甲”[24]114,其中的尉也應是尉官。在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中有縣尉及縣司空的記載,如下:

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子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塞埤塞??h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40-42)[27]177

睡虎地秦簡還有縣少內的記載,《法律答問》云:“‘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盜同灋(法)?!た?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它不為?!盵27]195由上可知,秦代縣內諸官如司空、少內之前也可冠以縣字,簡文中的尉當為尉官。岳麓書院藏秦簡《尉卒律》《戍律》等相關簡文中呈現出尉與縣各自具有相對獨立的屬吏系統。從尉官與丞并舉來看,其時尉官較之其他縣內諸官可能地位更高(71)孫聞博認為尉官屬于秦縣內諸官。鄒水杰所列遷陵縣中設官嗇夫的十官也包含有尉官。郭洪伯認為《洪范五行傳》中的尉官為縣尉,不屬諸官,并認為尉官為統稱,早期包含校長、髳長、發弩,后來為游徼和亭長。其西漢時縣尉官為縣尉的觀點可從。在尉官即縣尉的基本判斷前提下,沈剛指出里耶簡中縣尉地位比較特殊,與諸官類似但稍高,介于令、丞與諸官之間。分別見孫聞博:《秦縣的列曹與諸官——從〈洪范五行傳〉一則佚文說起》,《簡帛》第11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82頁;鄒水杰:《秦簡“有秩”新證》,《中國史研究》2017年第3期;郭洪伯:《稗官與諸曹——秦漢基層機構的部門設置》,《簡帛研究》二〇一三,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12、116頁;沈剛:《秦代縣級行政組織中的武職系統——以秦簡為中心的考察》,《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6期。。秦時縣內存在兩套相對獨立的職能系統,即尉—尉官—尉史—士吏與縣長官—丞—令—令史系統。于中可見,尉與縣長官地位相當而高于縣丞。

(三)遷陵縣內尉的職能系統

縣內尉的職能系統范圍較廣,既包括屬吏尉官、尉史、士吏、發弩,也包括司空嗇夫、髳長等。換言之,秦代縣內尉職能系統包括諸官中的尉官、發弩、司空等,佐吏有尉史、士吏等。

綜上,遷陵縣內存在與遷陵縣令地位相當的尉。在遷陵設縣前,可能由軍事色彩濃厚的邦尉派出的屬邦候負責遷陵縣內事務管理。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遷陵置縣后,由朝廷派出的縣令、丞為首的政務管理系統隨之設立,屬邦候轉化為尉,專司軍事。由此,遷陵縣內存在軍事與行政職能相對獨立的兩套系統。洞庭郡派出郡卒史為縣嗇夫,負責對相關事務予以指導與監察。遷陵縣內的主官應有三位:一為縣令;一為郡府派出卒史,稱縣嗇夫;一為郡尉府派出尉,稱大嗇夫??h丞負責文書簽轉,應與三位長官均有業務聯系,而與縣令的關系更為緊密。秦及漢初縣諸官嗇夫負責具體部門、有印、擁有較大獨立性[29]34-35,諸官因政務關系與縣內主官產生業務往來。秦代遷陵縣諸官中的尉官、司空可歸入縣內尉的職能系統。尉官與縣內尉關系更為緊密。

游逸飛指出,秦代至漢初郡制的發展大體經歷了秦代郡守、郡尉、郡監三府分立至漢初守、尉并行的階段,郡尉之權較大,具體到里耶秦簡所反映的秦代洞庭郡尉,其所處理之事務以軍事為主兼及財政、司法、人事、監察等,戍卒事務在郡尉的管轄之下[19]94、299-305。秦代洞庭郡尉的權力之大、地位之高若此,那么,由其派駐遷陵的縣內尉之權力、地位也不會很低,應與縣令守平起平坐,可能具有獨立治所。里耶秦簡中遷陵縣丞對尉用“敢告”之原由也可明了,尉為長官、丞為佐官之地位使然??h內尉與縣丞分屬于軍事、民政系統,也為遷陵丞對縣內尉用“敢告”的原因之一。從秦代的縣丞對縣內尉用敢告到漢代的縣丞對尉用告的文書用語差異,顯示的是縣內尉到縣尉的地位變化,即獨立性逐漸喪失。

三、秦遷陵縣的邊防地位與縣內尉的主要權責

秦代遷陵縣地處帝國邊防線,縣界中有來自內地的戍卒。宋艷萍、邢學敏和王煥林均注意到《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中披露出的J1(9)1-J1(9)12等12枚[30]有關秦內史或潁川郡管轄下陽陵縣(72)后曉榮、王偉等認為陽陵縣屬內史管轄;晏昌貴、鐘煒認為里耶秦簡中的陽陵前身為包山楚簡中的陽陵,在今河南許昌西北;游逸飛進一步認為陽陵縣屬于秦潁川郡。分別見后曉榮:《秦代政區地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頁;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第361頁;晏昌貴、鐘煒:《里耶秦簡所見的陽陵與遷陵》,《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06年第4期;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臺灣大學2014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44頁。戍卒的簡牘。宋艷萍、邢學敏認為,“遷陵是秦朝中西部一軍事重鎮,與越人居住區雜處或臨近,承擔著防范越人反抗及向周邊各郡輸送甲兵的軍事任務,陽陵卒可能是政府出于軍事目的而被遣戍到遷陵的”[31]121。王煥林認為,“晚至西漢,瀕臨酉水的里耶古城,才徹底完成了其邊防重鎮的歷史使命而成為內郡縣邑”[32]75。公宅潔亦指出:“秦的遷陵縣是邊境之縣,甚至是進軍路上之縣,為一軍事據點?!盵33]37

高恒根據睡虎地秦簡相關律文指出,“秦縣尉的職責,遠非‘主盜賊’一事,而是掌管一縣軍務”,具體表現為對“征發戍卒、培訓軍官和地方防務”負責[34]15-16。秦縣內尉主管軍事的特點,在遷陵縣中有較為充分的展現,其職責除涉及地方防務外,還對縣內戍卒進行管理。

秦代遷陵縣中有來自帝國各地的、數目可觀的戍卒,其主要管理者為縣內尉及其屬吏尉官、尉史等。池田雄一認為秦朝遷陵縣中的居民有六成為戍卒[35]52,可見遷陵縣中的戍卒數量較大。里耶秦簡8-132+8-334載:

□/冗募群戍卒百卌三人。

□/廿六人?!に酪蝗?。

□/六百廿六人而死者一人。

尉守狐課。

十一月己酉視事,盡十二月辛未。(8-132+8-334)[11]70

該文書為尉守狐任尉官守時的“冗募群戍卒”的登記情況,從中可看出尉所掌握的戍卒數量至少有626人之多。據游逸飛統計,遷陵縣中戍卒的來源地除潁川郡陽陵縣外,還有內史壞(褱)德縣、臨淄郡益縣、潁川郡襄城縣、漢中郡長利縣、濟北郡高成縣、衡山郡襄縣、淮陽郡城父縣、上郡宜都縣和南郡之醴陽、孱陵、巫、夷陵、竟陵五縣以及巴郡之涪陵、朐忍、資中三縣等[19]144-147。尚可補充者,有臨沮、閬中二縣。里耶簡8-140載有“屯戍士五(伍)桑唐趙歸”,校釋認為桑唐為里名,可能屬于臨沮縣,臨沮縣屬南郡(73)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566頁;陳偉:《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80頁。。簡9-552載有“屯戍閬中下里孔”[15]154,閬中縣屬巴郡[36]1603。另外,還有來自瑯邪郡的戍卒,見簡8-657[11]193。那么,遷陵縣中的戍卒來源地區輻射帝國的西北、東南、西南等地,戍卒從全國各地匯聚到遷陵縣進行更戍與屯戍。遷陵縣內尉為戍卒事務的主要管理者,如簡9-757載:

更戍卒士五(伍)城父成里產,長七尺四寸,黑色,年卅一歲,族□/

卅四年(前213)六月甲午朔甲辰,尉探遷陵守丞銜前,令□/(9-757)[15]199

文書中尉的排位在遷陵守丞之前,這給我們提供了三方面的信息:其一,尉對戍卒管理負有總責;其二,尉的地位要高于遷陵守丞;其三,在守丞前特意嵌入“遷陵”二字以與尉相區分。簡9-1861載:

【廿】六年(前221)二月癸丑朔庚申,洞庭叚(假)守高謂縣丞:干雚及菅茅善用殹(也)。且燒草矣,以書到時,令乘城卒及徒隸、居貲贖責(債)勉多取、積之,必各足給縣用復到干草。唯毋乏。它如律令。新武陵布四道,以次傳,別書。書到相報,不報者追之。新武陵□書到,署廄曹。以洞庭發弩印行事。(正)

五月乙酉,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官主:以律令從事。以次傳書,勿留。夫手。即走辰行……(反)(9-1861)[15]374

簡文內容為洞庭郡代理郡守高要求各縣丞注意收集雚、菅、茅等干草以“足給縣用”,收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是乘城卒、徒隸、居貲、贖責,其中涉及尉所管轄的乘城卒,于是遷陵守丞敦狐在繼續傳達這項命令時,會分別“敢告尉”“告鄉宮(官)主”。

遷陵縣內尉的職責還涉及求盜的管理,如簡8-1552載:“敢告尉:以書到時,盡將求盜、戍卒喿(操)衣、器詣廷,唯毋遺?!痹谠撐臅谐谩案腋妗蓖?另有“唯”字,《里耶秦簡牘校釋》中釋為“祈請”,并引“《韓非子·初見秦》:‘為人臣不忠,當死;言而不當,亦當死。雖然,臣愿悉言所聞,唯大王裁其罪?!妒酚洝芬懔袀鳌?‘恐侍御者之親左右之說,不察疏遠之行,故敢獻書以聞,唯君王之留意焉?!盵11]356該兩處“唯”字,皆為下對上。因該文書發出者身份不明,我們推測該文書當為縣廷的上行或平行文書,顯示出縣內尉的地位較高。該文書還表明遷陵縣廷不握有對求盜、戍卒的實際管轄權。對于30人的大群盜賊的警戒乃至逐捕,需由尉處理,如簡9-1112載:

二月辛巳,不更輿里戌以來。丞半。壯手。(9-1112)[28]198

由文書中的“尉下亭鄣”,也可看出遷陵縣的邊防性(74)《史記·張儀列傳》載張儀說魏王言語為:“魏地方不至千里,卒不過三十萬。地四平,諸侯四通輻湊,無名山大川之限。從鄭至梁二百余里,車馳人走,不待力而至。梁南與楚境,西與韓境,北與趙境,東與齊境,卒戍四方,守亭鄣者不下十萬?!薄妒酚洝舨剂袀鳌分小端麟[》注“分卒守徼乘塞”曰:“徼謂邊境亭鄣。以徼繞邊陲,常守之也。乘者,登也,登塞垣而守之?!彼抉R遷:《史記》,中華書局2014年版,第2778、3155-3156頁。。

秦代縣內尉還擁有人事任命權,即負責除吏[40]78-79?!肚芈墒朔N·置吏律》載: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159-160)[27]126

尉的除吏權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對其屬吏士吏、發弩嗇夫擁有任命權,《秦律雜抄·除吏律》載:“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盵27]155二是尉的屬官尉官還對鄉里之郵人、里典具有任命權,里耶秦簡8-157所載遷陵縣啟陵鄉成里典、鄉郵人出缺,要通過尉官予以任命[11]94。秦國向東方擴張的過程中,對內史區域外的新占領地區采用設置郡的方式以穩定統治,孫聞博認為郡是“以內史為中心橫向派生的軍事管理區”[14]151。在內史—郡體制下,內史區的朝官中尉與郡尉握有除吏權,在漢初亦然,如《二年律令·置吏律》載:“受(授)爵及除人關于尉?!盵38]37對于其中的尉,有不同說法。整理小組認為尉可能是廷尉[38]37。李均明認為尉是縣尉[41]。楊振紅認為尉應指郡尉、縣尉[22]337。游逸飛認為尉當指郡尉、中尉,并指出“漢初郡尉的人事權當承秦制,淵源于早期郡的軍事功能”[19]185。我們認為游說可從,秦縣內尉除吏權可能來源于中尉或郡尉。

四、秦縣內尉屬吏在西漢的屬縣化歷程

西漢統治穩定后,國家管理模式從重軍事到重行政。弱化軍事而強化行政的舉措率先在縣中展開,由此,秦時相對獨立的縣內尉屬吏開啟了屬縣化歷程,主要表現為尉官轉化為縣尉、尉史轉化為縣廷吏員。

(一)尉官屬縣化為縣尉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中載:“盜賊發,士吏、求盜部者,及令、丞、尉弗覺智(知),士吏、求盜皆以卒戍邊二歲,令、丞、尉罰金各四兩。令、丞、尉能先覺智(知),求捕其盜賊,及自劾,論吏部主者,除令、丞、尉罰。一歲中盜賊發而令、丞、尉所(?)不覺智(知)三發以上,皆為不勝任,免之?!盵38]28該律文顯示,西漢初年,縣內三長吏為令、丞、尉,士吏、求盜已地方化并對縣廷負責。

張家山漢簡《秩律》顯示秩八百石的縣,其丞、尉秩四百石,秩六百石的縣,其丞、尉秩三百石[38]71-74。秦代縣內尉的職能系統中的司空亦并入縣行政系統,在八百石的縣,司空秩二百石,在六百石的縣,司空秩一百六十石[38]72、74??梢?漢初縣中之尉的地位已然下降為縣令長之佐官,秩石為縣長官一半。

《二年律令·捕律》中載:“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強盜,即發縣道,縣道亟為發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將,令兼將,亟詣盜賊發及之所,以窮追捕之?!盵38]27可見漢初捕盜之事已由縣尉負主要責任?!独m漢書·百官志》載,漢代縣尉的職責為“主盜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奸宄,以起端緒”[42]3623。兩相對照,可發現漢初縣尉的職責已與漢代一般制度規定相近,即其職能較為單一,以逐捕盜賊為主?!逗榉段逍袀鳌分休d:“午為尉官,馳逐追捕?!盵43]134這表明在西漢人的認識中,追捕為尉官的職責所在。在秦縣內尉屬吏系統,尉官可能與縣丞地位相當,漢初之縣尉可能即秦縣內尉之下屬尉官轉化而來。因此,漢初縣內不復存在郡尉派出之尉,使得縣內長官一元化,權力更為集中。

張家山漢簡《秩律》中還顯示“縣有塞、城尉”,其秩級為“各減其郡尉百石”[38]80。廖伯源認為簡文中的“‘郡尉’,非謂郡都尉,應指屬郡之塞尉、城尉”[44]。游逸飛進一步推測郡之塞尉、城尉秩石有六百、五百、四百、三百四等,縣之塞尉、城尉秩石有五百、四百、三百、二百四等[45]267。那么,縣內城、塞尉的秩級較之縣尉的秩級略高或相當。

漢初邊防任務較重的縣中應并存縣尉和城、塞尉兩套系統??h尉,由秦時縣內尉所管尉官轉化而來,專司追捕盜賊、維持地方治安。城、塞尉,專司軍事防衛,其地位與縣尉相當,在秦時可能也處于縣內尉的管轄之下。里耶簡9-1861中有乘城卒的記錄,也似可佐證遷陵縣中有城尉,當在縣內尉的管轄之下。

綜上,秦時縣內尉的屬吏系統在漢初開始了屬縣化進程??の九沙隹h內尉不再設置,其部分職能可能歸入縣令,實現了縣內長官的一元化。秦時縣內尉所直屬的尉官徹底屬縣化為縣尉,尉史繼續與縣尉保持緊密的關系。士吏、求盜雖然可能與縣尉、尉史存在業務關系,但已直屬于縣廷。

(二)尉史的屬縣化

張家山漢簡相關律文顯示漢初尉史依然為縣尉直轄屬吏,在職責上與縣尉保持相當程度的一致性?!抖曷闪睢げ堵伞份d:“□□□□發及斗殺人而不得,官嗇夫、士吏、吏部主者,罰金各二兩,尉、尉史各一兩?!盵38]29《錢律》載:“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尉、尉史、鄉部、官嗇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罰金四兩?!盵38]35這兩條律文顯示出在捕盜、盜鑄錢等事處理不當時,尉史與縣尉一同接受處罰。李迎春認為其時尉史為縣尉直轄屬吏[46]474。

尉史與縣尉的職責一致性在西漢中期的相關史實中亦有展現。在追捕盜賊方面,《漢書·酷吏·田廣明傳》載公孫勇謀反,其“衣繡衣,乘駟馬車”到陳留圉縣,為圉縣“守尉魏不害與廄嗇夫江德、尉史蘇昌共收捕之”[36]3664。嚴耕望認為漢代縣尉還主更卒番上[47]220,《史記·游俠列傳》載漢武帝時河內郡軹縣尉史可免人踐更[48]3871,亦顯示出尉史與縣尉職責的一致性。

西漢中期之后,尉史與縣尉的特殊聯系逐漸消失,尉史成為縣級機構中的一般吏員。西北漢簡和尹灣漢簡均可見到直屬于候官與縣廷的尉史存在。邊地中的候官和塞尉的關系與縣令長和縣尉的關系類似,尉史為候官的屬吏,秩佐史,較令史地位略低,但行政職能與工作場所和令史差別不大,“都負責收發糧奉、簽署、封發文書,直符,詣府等事務”。尹灣漢簡《東??だ魡T簿》中存在有尉史而無縣尉(75)李解民指出,西漢后期東??ぁ安辉O尉的縣有合鄉、承2個,不設尉的侯國有新陽、東安、建陵、山鄉、武陽、都平、郚鄉、建鄉、干鄉、建陽、都陽11個”,在20個縣邑中,未設尉的有10%,18個侯國中,不設尉的占61%。李解民:《〈東??だ魡T簿〉所反映的漢代官制》,《簡帛研究》二〇〇一,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10頁。亦可參看紙屋正和《漢代郡縣制的展開》第九章“西漢末地方官府的構成——從吏員設置狀況考察”中“不置縣尉的縣、列侯國”部分,復旦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332-339頁。的現象,顯示出西漢后期尉史不再直屬于縣尉,縣尉是否存在對尉史影響很小。西漢中期之后,內地縣與邊地候官中的尉史均逐漸從尉的直屬吏轉變為縣廷或候官的屬吏[46]479。

五、余論

在傳世文獻中,尚有疑似秦代縣尉者,如鄒水杰引《漢書·樊噲傳》“后攻圉都尉、東郡守尉于成武”及顏師古注“圉即陳留圉縣”[36]2067-2068,認為“秦縣似有都尉之設”,“縣尉在秦可稱都尉”[40]72。秦及漢初縣內諸官,前多有加都字者,如睡虎地秦簡《效律》中所載:“都倉、庫、田、亭嗇夫?!盵27]152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還提到“都市亭廚有秩者”[38]80,都尉未嘗不可指尉官。秦代璽印封泥中有尉的璽印,如“秦縣尉璽印有:杜陽左尉、灋(法)丘左尉、高陵右尉、樂陰右尉、利陽右尉、曲陽左尉、邑尉印、原都左尉、邳鄣尉印等。秦縣尉封泥有:高陵□尉、高陵左尉、高陵右尉、平輿□尉、下邽右尉”[49]278-279。上述材料似乎又表明秦代縣內有縣尉之設,但璽印封泥資料,一方面其年代較難確定,另一方面所含信息具有較大的解釋空間,如其中的邳鄣尉印,趙平安認為是設置于下邳的鄣尉所用的官印[50]51-53??h中之尉亦可認為是縣尉官或軍事系統中的尉。

隨著秦國國力上升并不斷向東方用兵,秦代縣內職官的設置漸次增加并日趨復雜。在秦孝公十二年(前350)的商鞅變法中僅設置有縣令、丞,史載商鞅“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48]2712。次年在縣內設置有秩史即諸官嗇夫(76)孫聞博認為“‘有秩’在類別上主要對應縣所轄諸官嗇夫”,“初為縣有秩史”的記載反映出“商鞅在設置縣長吏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縣屬吏設置,初步建立起縣行政組織的基本架構。而架構重要構成的屬吏系統,主要是以設置諸官有秩嗇夫為標志的?!睂O聞博:《商鞅縣制的推行與秦縣、鄉關系的確立——以稱謂、祿秩與吏員規模為中心》,《簡帛》第1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頁。。但史書中并無設置尉的記載。守屋美都雄認為,秦孝公十二、十三年設立的縣令、丞、有秩史為治民官吏,沒有武官縣尉表示其先已存在[51]72。孫聞博則認為,“《商君列傳》還言及‘置’‘丞’,而不及縣尉……此或顯示商鞅推行縣制,秦縣最初確立的是令、丞(及史)的系統”[52]119。經過商鞅變法之后的秦國縣內行政系統中并未置尉,但可能存在由朝官中尉派出的尉官,即《商君書·境內》中所載“爵吏而為縣尉”[53]116。通過秦簡律令和政務文書的記載,我們可以拼湊出秦代地方管理模式。在縣內,由朝廷派出令、丞,縣中設置諸官與朝官進行業務對接[54]。在新占領地區,出于穩定統治與繼續用兵的需要,由郡守、郡尉分別派出卒史、尉成為縣內的縣嗇夫、大嗇夫,對縣內事務進行管理與監督??の九c中尉平級,在非內史區,尉官與郡尉進行事務聯系,成為郡尉所派出縣內尉的屬吏,佐助縣內尉管理縣內軍事尤其是戍卒事務。尉與縣令同為長官,地位相差無幾,其既有直轄屬吏尉官、尉史、士吏、發弩等,還因業務關系將司空、髳長、校長等納入其職能系統。至西漢初年,縣內尉撤出縣內事務管理,其屬吏尉官轉化為以捕盜為主要職責的佐官縣尉,縣內長官實現了一元化。尉史在西漢時期也逐漸從尉之直轄吏轉化為縣廷吏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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