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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改與民營企業避稅※

2024-02-06 01:22劉笑霞李明輝
現代經濟探討 2024年2期
關鍵詞:國資民營企業股東

劉笑霞 李明輝

內容提要:以初始產權性質為民營的上市公司為對象,采用固定效應模型,考察了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行為的影響。結果發現,反向混改程度與企業避稅程度呈顯著正向關系。這表明,國有資本入股民營企業,并不會導致其像國有企業一樣承擔過重的稅負;相反,還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業避稅,從而為股東帶來利益。機制性檢驗表明,反向混改對避稅的促進作用可能是由于國資能夠對企業避稅行為給予保護所導致。異質性檢驗表明,國資入股對反向混改企業避稅活動的促進作用,在市場化水平較低、政府干預程度較強、稅收監管強度較高以及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較差地區更為明顯。這一研究,有助于從避稅的角度了解反向混改的作用,并加深對股權結構與公司避稅行為之間關系的理解。

一、引 言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中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中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包括非國有資本進入國有企業,即“國企混改”,也包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平臺進入非國有企業,即本文所稱的反向混改。2015年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及《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明確提出,“鼓勵國有資本以多種方式入股非國有企業”。近年來,上海、深圳、南京等地的國資部門先后建立民營企業紓困基金、混改基金等投資基金,通過收購等方式入股甚至控股民營企業,一些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也積極參股民營企業。尤其是在環保、機械、金融、醫藥、集成電路等行業,反向混改相關的并購案此起彼伏,在資本市場上產生了重大影響。反向混改不僅意味著企業股權結構的變化,而且可能產生資源效應和治理效應,從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影響。

避稅是一個普遍性的企業行為。合理的避稅,可以提高稅后盈利水平,并能將更多的留存收益和現金留在企業中,這對股東而言是有利的。但避稅行為也往往伴隨著法律與監管風險,尤其是在避稅激進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企業需要對避稅的成本與收益進行權衡,以確定其避稅策略(Chen等,2010)。產權性質和股權結構會影響避稅活動的成本和收益,進而影響公司避稅程度。由于國有企業目標更為多元、政府干預程度更高、管理者對避稅風險相關的聲譽風險更為敏感、上繳資本收益制度降低了避稅的收益等原因,國有企業的避稅程度通常低于民營企業。那么,反向混改會對民營企業避稅產生何種影響呢?一方面,反向混改可能會抑制企業避稅。國有資本入股,有利于企業加強與政府的聯系,使之更多地考慮政府的需求,包括幫助政府實現財政收入增長目標以融洽政企關系,從而降低企業避稅的動機;國有資本入股還可能緩解企業融資約束,從而降低其通過避稅來獲取更多自由現金的動力;國有資本入股還可能加強對管理層和控股股東抽租行為的約束,從而抑制基于抽租目的的激進性避稅行為。另一方面,反向混改也可能會促進企業避稅。反向混改后,國有資本的加入可能會為企業避稅行為提供保護,并可能為企業優化內部信息環境更好地實施避稅策略提供支撐。因此,在理論上,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行為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這一不確定性,意味著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是有趣且重要的?;谶@一目的,本文利用初始產權性質為民營的A股上市公司數據,以國有股東持股比例及其是否超過10%度量反向混改程度,以節稅率作為公司避稅程度的替代變量,進而采用固定效應模型考察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程度的影響。

本文從如下方面推進了現有文獻:一是拓展了反向混改后果的研究。本文通過考察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行為的影響,可以進一步從避稅的角度豐富反向混改的經濟后果的文獻,并有助于深化對政府與企業行為之間關系的理解。二是拓展了公司避稅行為影響因素的研究。本文的結果表明,反向混改有助于公司避稅。這一發現,可以在以往“國有企業較少進行避稅”的研究結論之外,提供關于國有股權與避稅行為之間關系的新認識,從而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不同性質的股東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對公司避稅行為的影響。三是在理論上,本文有助于深化公司避稅行為的理解。除金鑫和俞俊利(2015)等少數文獻外,以往文獻在探討不同產權的企業避稅的差異時,往往著眼于不同產權企業避稅動力的差異,而忽視二者在避稅能力上的差異。本文認為,企業避稅程度,不僅取決于其避稅的動力,而且取決于其能力,而反向混改提高了民營企業避稅的能力。這一觀點,對于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不同產權性質企業的避稅行為具有重要理論意義。

二、文獻回顧

1. 國內外相關文獻綜述

(1) 產權性質對避稅的影響。多數文獻發現,與非國有企業相比,國有企業承擔了較高稅負、更少實施激進性避稅策略(Chan等,2013;Bradshaw等,2019)。但金鑫和俞俊利(2015)卻發現,與國有企業相比,民營企業的稅收激進度更低,Chen等(2010)也發現,與非家族企業相比,家族企業的避稅程度更低。還有一些文獻研究了政府持股比例對公司稅負的影響。如吳聯生(2009)發現,國有股東持股比例越高,公司實際稅負越高。但Adhikari等(2006)對馬來西亞公司的研究卻發現,政府持股比例高、與政客存在非正式聯系的公司有效稅率顯著更低。

(2) 企業所有權結構改革對避稅的影響。馬新嘯等(2021)發現,非國有股東參與國有企業高層治理的程度越高,企業的稅收規避程度越高。Wang等(2021)則發現,國有企業混改程度與公司避稅程度呈顯著負向關系。由此可見,同樣是研究國企混改,對于非國有股東入股國企究竟是促進還是抑制避稅,上述文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李青原等(2022)研究了反向混改對民營企業稅負的影響,發現非控股國有股東可以通過幫助企業獲得更多稅收優惠來幫助民營企業降低稅負。

(3) 關于反向混改其他后果的研究。一些學者發現,反向混改能夠促進企業債務融資(余漢等,2017;何德旭等,2022)、提高企業績效和公司價值(郝陽和龔六堂,2017),并有助于突破行政壁壘(余漢等,2017)、加強產權保護(李文貴和余明桂,2017)。但也有文獻發現,國有資本參股民營企業并不一定能夠產生積極效果,甚至會降低公司生產效率和經營績效(李文貴和邵毅平,2016;余靜文,2018)。因為,一些情況下,國有股東入股民營企業主要是為了獲取利益,并不謀求對企業的實際控制,民營大股東仍完全掌握董事會,國有股東并不能起到制衡作用,甚至會削弱大股東對管理層的監督;國有股東還會導致公司利潤最大化與國家福利最大化目標之間的沖突(Ng等,2009)。一些文獻發現,民營企業中的國有股東會加劇委托代理問題(Lin等,2020)。

2. 總結與評價

已有關于反向混改的文獻多側重于國資入股對債務融資、經營績效、創新投入以及投資行為的影響,而較少研究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行為的影響。產權性質和股權結構是影響公司避稅行為的重要因素。從理論上來說,反向混改既可能通過緩解融資約束、加強對民營股東逐利行為的制約、促使企業合規經營依法繳稅等途徑來抑制企業激進性避稅,也可能通過為避稅活動提供庇護、優化內部信息環境等途徑促進企業避稅。因此,反向混改與公司避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實證性問題。本文對此進行研究,可以拓展反向混改后果的研究,并深化對產權結構與公司避稅行為之間關系的認識。

與本文最相關的文獻是李青原等(2022)的研究。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李青原等(2022)研究的是反向混改對民營企業稅負的影響,而本文則是從避稅角度考察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程度的影響。稅負與避稅是兩個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結論上,李青原等(2022)雖然發現反向混改有助于降低公司稅負,但沒有發現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具有顯著影響;而本文采用固定效應模型則發現,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說

1. 不同產權企業避稅的動力與能力

理論上,所有企業都有避稅的動機,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避稅的動力和能力是不同的。

就國有企業而言,其避稅的動力相對較弱。政府是國有企業事實上的大股東,企業所得稅可以看成是國有企業繳納給國家的一種特殊股利(Bradshaw等,2019)。國有企業有義務依法納稅,以幫助地方政府實現財政收入增長目標,為政府有充足的資金進行公共投資、履行社會管理職責提供保障(吳聯生,2009)。財政收入增長還是政府官員“政績”的重要體現,政府官員會通過行使控制權和行政權力影響其管轄范圍內的國有企業,促使企業減少避稅、繳納更多稅收。從國有企業角度來說,它們本身需要向財政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至于是以納稅還是資本收益的名義上繳給財政,差異并不大,這使得國有企業避稅的收益較低。國有企業的管理層尤其是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是根據“黨管干部”的原則考察和任命的,具有國有企業經營者與黨和政府所管理的“干部”的雙重身份,這使得他們更關注政治激勵。而國企經營者要想獲得政治晉升,需面臨持續性的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將會影響到其是否能夠保留職位或獲得進一步的晉升,這使得國企管理層有動力迎合黨和政府的要求(Bradshaw等,2019)。黨和政府對國有企業及其管理者的評價并不僅限于經營業績,還包括履行社會責任、幫助政府維持企業和社會穩定,納稅亦構成了國企經營者績效的內容之一。有研究發現,國有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與其管理層被提拔到更高管理職位或行政職位的可能性之間存在正向關系(Bradshaw等,2019)。因此,國企管理層有動力減少避稅,在幫助地方政府實現財政收入增長目標、迎合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同時,提高自身晉升的概率。這與民營企業管理層需通過避稅活動提高稅后凈利潤來體現自身能力是不同的(Lei等,2022)。此外,避稅具有風險性。一旦企業避稅行為得不到稅收征管部門的認可,很可能會被認為是違法行為,這將對企業和管理層的聲譽產生負面影響,并對國有企業管理者的政治晉升產生負面影響(Lei等,2022),這會進一步影響到國企管理者對避稅成本和收益的權衡,從而抑制國有企業的避稅動機。

不過,政府與國有企業及其管理層的利益畢竟不是完全一致的,國有企業同樣有避稅的動機,盡管這種動機相對于民營企業可能稍弱。一方面,避稅所節約的資金有助于企業緩解融資約束,有更充足的資金進行擴大再生產,包括進行研發和固定資產投資。雖然國有企業在信貸融資時會受到優待,但通過避稅進行內源融資的成本顯然更低。通過避稅低成本地獲取資金來進行擴大再生產,可以提高企業長期盈利能力,這同樣有助于展現經營者的能力。只不過,經營者需要在短期績效考核和長期績效之間進行權衡。另一方面,根據代理理論,公司避稅的動機不僅包括節約現金流、為股東創造價值,避稅活動還可以為內部人的抽租行為提供機會。尤其當公司治理不完善時,內部人可以將避稅所節約的資源轉移到自己手中,以實現大股東“掏空”(Desai和Dharmapala,2006;Chan等,2016)或管理層在職消費(Desai和Dharmapala,2006)等目的。據此,國有企業管理層可能會為了自身私利而實施避稅。此外,國有企業中的非國有股東也有動力促使管理層采用適度的避稅策略以降低公司稅負。尤其在面臨較高的稅負情況下,國有企業避稅的意愿并不低于民營企業(金鑫和俞俊利,2015)。一旦國有企業管理層存在避稅動機,其實現避稅目標的能力將遠超于民營企業。因為,國有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天然聯系,使得其避稅行為不僅更少受到處罰,而且還可以憑借這種內生關系獲得更多政治尋租機會,從而獲取更有利的稅收政策(金鑫和俞俊利,2015)。從稅務機關和政府的角度來看,給企業一定的彈性、允許國有企業適度避稅,“放水養魚”,不僅可以促進國有企業“做大做強”,從而實現長期的財政收入增長,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的彈性。實際上,對政府而言,國有企業避稅不過是金錢從左口袋移到右口袋,本質上并不會損害作為大股東的政府的利益。因此,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務部門一般也不會對國有企業“涸澤而漁”。綜上,雖然國有企業避稅的動力較弱,但并非完全沒有避稅的動力。并且,一旦國有企業有避稅動機,其避稅能力較強。

對民營企業而言,如果不考慮代理成本和避稅風險,避稅將使公司和股東獲益。尤其是民營企業家持有股份較多,其通過避稅所取得的收益更大。此外,民營企業不存在上繳利潤的問題,與政府也沒有直接的所有權關系,其主動和被動幫助地方政府實現財政收入增長的動力遠弱于國有企業。因此,民營企業有較強的避稅動力。但是,民營企業的避稅行為可能會面臨比國有企業更高的風險和成本。首先,與國有企業相比,民營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較為疏散,這不僅使得其在獲取相關優惠政策信息方面的能力較弱,而且使得其避稅活動更加難以得到稅收監管部門的認可、受到稅收征管部門調查可能性以及處罰強度更高。其次,由于缺少政府的隱性擔保,民營企業因為激進性避稅活動所受處罰帶來的聲譽損失以及債權人、投資者、供應商、客戶等所做出的消極反應對企業融資和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也更明顯(Chen等,2010)。因此,盡管民營企業避稅的動力強于國有企業,但其實現避稅目標的能力卻要弱于國有企業。有文獻發現,如果能夠建立與政府的關聯,企業避稅程度將隨之提高(Adhikari等,2006;Lin等,2018)。企業避稅的能力隨著與政府的關聯而提高,亦意味著國有企業實施避稅的能力更高。

綜上,企業避稅決策的具體實施及其效果,既取決于公司及管理層避稅的動力,也取決于其實現避稅目標的能力。在具有同等避稅動力的情況下,民營企業避稅的能力弱于國有企業。在分析反向混改對避稅的影響時,既要考慮避稅動力,也要考慮避稅能力。

2. 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的影響

(1) 抑制觀。首先,反向混改有助于企業獲取外部支持、緩解融資約束。融資約束是影響企業避稅動機的重要因素(Edwards等,2016;Lei等,2022)。與低融資約束公司相比,高融資約束公司有更強的動力通過激進性避稅獲取資金。因為高融資約束公司較難從外部獲取資本,這使得他們必須要通過內源融資來滿足未來投資機會對資金的需要,而避稅就是企業內源融資的一個重要手段。國有股東進入后,將與民營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出于自身利益的訴求,他們會向所入股的民營企業提供眾多資源,包括幫助企業獲取貸款或者為企業提供擔保,從而直接緩解企業融資約束。國有資本進入,還有助于強化政企關系、將原本存在于國有企業中的政府隱性擔保帶入到民營企業中,這將有助于企業獲取政府補助和其他優惠性政策;國有資本進入還可以對外傳遞政府將為企業提供隱性擔保的信號,從而減少企業在獲取信貸資金等方面所受歧視,降低債務成本、促進企業融資(何德旭等,2022),進而間接地緩解企業融資約束。由此推論,國資進入可以通過緩解企業融資約束來降低公司避稅的動力。其次,反向混改可能產生治理效應,從而抑制抽租目的的避稅。國有資本進入后可以對民營股東形成制衡,這有助于遏制民營控股股東的掏空等自利性行為。掏空行為的抑制,意味著公司的機會主義避稅動機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Chan等,2016)。國有資本進入還可能有助于加強對管理層的監督。出于保護自身利益、滿足上級對國資保值增值和投資收益考核要求的目的,國資在進入民企后,會扮演“監督者”的角色,這有助于推動企業加強相關內部控制、抑制管理層機會主義行為,從而約束管理層的過度在職消費及相關的盈余管理、隱瞞信息等自利行為,這也會抑制管理層出于自身抽租目的的避稅(Desai和Dharmapala,2006)。國資進入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企業的文化和績效觀念。國有資本不僅要關注經濟績效,而且要關注企業和社會的穩定,因而在依法納稅方面更傾向于與黨和政府保持一致;并且,國資更關注企業的違法風險,避免因為不當避稅等行為而對相關領導的政治聲譽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參與反向混改的國資有動機引導民營企業依法納稅、履行社會責任。而地方政府也會通過政府補貼、政策優惠等手段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給予補償,這也會促使民營企業在引入國有資本后更加積極地履行社會責任,包括履行依法納稅義務。再次,國資進入民企,可能導致公司股權集中度降低,這有助于抑制大股東避稅的動力。因為,隨著民營資本持股比例的降低,控股股東從避稅中所能獲取的收益將有所減少,故而企業避稅的動力將下降。最后,國資進入還可能導致政府對企業控制程度的提高,從而迫使民營企業被動地減少避稅,以幫助政府實現財政收入增長目標,即產生“攫取效應”。

(2) 促進觀。首先,國資進入可以為企業避稅活動提供保護,從而降低避稅活動的成本。中國長期以來是一個關系型社會,政治關聯可以削弱稅收稽查對公司避稅的作用(Lin等,2018)。民營企業與政府缺乏聯系的特點,意味著其避稅行為的風險更高、更容易受到稅收征管部門的關注;而國有企業跟政府之間的良好關系使它們不僅更容易及時抓住政策進行避稅,而且在征管中也往往會被稅收征管機關更加寬容地對待(金鑫和俞俊利,2015)。國資進入民企,可以加強民營企業與政府的溝通、融洽企業與政府之間關系。某種程度上,吸收國資入股是民企尋求政治關聯以獲取產權保護的途徑(李文貴和余明桂,2017)。就避稅而言,國資進入所帶來的政企關系的加強,不僅有助于企業更好地了解和運用稅收優惠等政策來提升稅收規避程度,而且可以降低避稅風險,減少企業避稅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調查和處罰的概率。從國資和政府角度而言,它們也存在允許反向混改企業適當避稅的動機。對于紓困民企目的的反向混改,讓民營企業通過適度避稅將更多資金留下并進行再投資,有助于民營企業盡快提高盈利水平和現金流水平,恢復和增強“自我造血功能”,這是表明國資方入股民企決策正確性的重要體現。同時,適當允許企業避稅,有助于企業盡早走出困境、提高發展后勁。從長遠看,有利于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這對地方政府而言是有利的。因此,政府可能會愿意放棄少量當期稅收收入以換取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對于國資戰略布局目的的反向混改,允許企業適度避稅,不僅有助于維持民營股東與新入股的國有股東的良好合作關系,而且也有助于國資實現“做大做強”目的。實際上,對于國資占有一定比例的反向混改企業,政府允許企業避稅,也不過是“將右口袋的錢放一部分到左口袋”(Lei等,2022)。更何況,隨著稅后盈利水平和現金流水平的提高,企業未來也可以幫政府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因此,對于政府而言,默許反向混改企業合理避稅,雖然一定程度上意味著短時間內財政收入的減少,但從長期來說,其對地方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可能反而是有利的。其次,國資入股所產生的治理效應,有助于民營企業內部控制和會計信息系統的完善,進而促進企業有效避稅。有效的避稅決策需要建立在對稅收相關政策的理解、及時準確的信息以及各部門的有效配合的基礎上。良好的內部信息環境能夠使公司更加便捷地獲取和整合有效避稅所需要的信息、更好地識別出能夠產生稅收利益的交易、捕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機會、更有效地進行納稅申報,從而更有效地實施避稅活動,并且不會導致避稅風險的提高(Gallemore和Labro,2015)。因此,反向混改所產生的治理效應,也可能會通過完善公司信息環境、提高公司避稅的能力來促進公司避稅。再次,一些情況下,反向混改也可能會導致對管理層和民營大股東監督的弱化(Ng等,2009;Lin等,2020)。由于產權模糊,國有資本進入民企后,可能會缺乏負責任的代表對民營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因而不能對民營大股東實施有效監督;民營股東持股比例的下降以及不同種類股東間可能產生的分歧,也意味著對管理層的監督可能被削弱。但這同樣可能導致公司避稅程度提高。因為,公司治理的弱化會導致自利性抽租行為相關的避稅(陽春花和王菁華,2020)。最后,反向混改也可能會提高企業融資約束。因為,國資入股可能會帶來政府干預,導致企業承擔過重的社會負擔、發生更多的消耗性支出,包括雇傭更多員工、管理費用和工資支出更高,甚至會降低企業績效(李文貴和邵毅平,2016)。這將導致企業融資約束提高,并迫使企業更多地進行避稅。

綜上,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圖1)。故提出如下競爭性假說:

圖1 反向混改對避稅的影響

H1a:其他條件不變,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具有抑制作用。

H1b:其他條件不變,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具有促進作用。

四、研究設計

1. 反向混改的度量

本文根據CSMAR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性質文件數據庫中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信息,得到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進而用如下兩種方法度量反向混改程度:虛擬變量-國有股東持股比例是否超過10%(MIX1),連續變量-國有股東持股比例之和(MIX2)。

2. 稅收激進度的度量

參考Chan等(2013)、Chan等(2016)、Tang等(2017)等,本文用節稅水平(DETR)即名義稅率(ATR)與有效稅率(ETR)之差度量避稅程度。

3. 檢驗模型

借鑒Chan等(2013)、Lin等(2018)、Bradshaw等(2019)等,本文采用如下模型考察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的影響:

DETR=α0+α1MIX+α2SIZE+α3LEV+α4ROA+α5INV+α6PPE+α7INTAN+α8CASH+α9MTB+α10CR+α11ATR+α12BIG4+Firm+Year+ε

(1)

本文控制了如下可能影響避稅的因素:公司規模(SIZE)、財務杠桿(LEV)、稅前盈利水平(ROA)、存貨比重(INV)、固定資產比重(PPE)、無形資產比重(INTAN)、現金比重(CASH)、市凈率(MTB)、股權集中度(CR)、名義所得稅率(ATR)、事務所規模(BIG4)以及公司固定效應(FirmFE)和年份固定效應(YearFE)(1)限于篇幅,下文除基準檢驗外,省略了控制變量(含公司固定效應、年份固定效應)的回歸結果。此外,還略去了相關性分析表以及穩健性檢驗表格。備索。。變量的具體定義如表1所示。

表1 變量定義

4. 數據來源與樣本選擇

考慮到稅改前后稅收制度存在較大差異并排除疫情后減稅政策的影響,本文以2008-2020年為樣本期。本文研究的是民營企業反向混改,故以發起上市時由自然人或者民營企業控股的公司作為初始樣本。

名義所得稅率來自WIND資訊金融終端,所在地區市場化指數、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程度指數、非國有經濟在工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中的比重來自于《中國分省份市場化指數報告(2021)》,其他數據來自于CSMAR。原始樣本共18354條公司-年記錄,在依次剔除ST和*ST公司、IPO日前記錄、金融行業、稅前利潤總額為非正數、有效稅率小于0或大于1、缺失數據記錄后,剩余12436條記錄用于檢驗。本文沒有剔除反向混改后控制權轉移的樣本。因為在反向混改實踐中,控制權轉移是一種常態,如將其剔除,將不能充分反映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的影響。本文對連續變量在1%和99%位置進行了縮尾處理。

從表2可以看到,從2008-2020年,反向混改經歷了先下降后上升的歷程,其中,2015-2017年間處于波谷,但總體而言,反向混改程度有限。

表2 樣本的年度分布(按照MIX1分類)

五、實證結果與分析

1. 描述性統計和相關性分析

表3報告了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的結果。從表中可以看出,DETR的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0.0004和0.0071。DETR的均值為負,表明平均而言,公司的實際稅負要超過其名義稅負;不過,DETR的中位數為正,表明半數以上企業都實施了避稅。MIX1的均值為0.0657,表明在6.57%的樣本中國有股東持股比例超過10%;MIX2的均值為0.0259,表明樣本公司國有股東持股比例平均為2.59%??傮w而言,民營企業反向混改的程度并不高。

表3 描述性統計

相關性分析表明,DETR與MIX1和MIX2 的Pearson相關系數分別在5%和10%水平上顯著負相關,Spearman相關系數則不顯著。但由于沒有控制其他可能影響避稅的因素,反向混改與公司避稅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還有待進一步考察。

從相關系數矩陣還可以看出,自變量之間相關系數絕對值最大的一對變量是SIZE與LEV,其Spearman和Pearson相關系數分別為0.517和0.542。本文還在回歸時計算了各個自變量的方差膨脹因子(VIF),結果均低于10。因此,自變量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

2. 基準回歸

為控制不隨時間變化的公司特征的影響,本文采用個體固定效應模型加以檢驗。為了驗證固定效應模型的適當性,本文首先進行了BP-LM、Hausman檢驗。BP-LM檢驗結果表明,chibar2(01)值分別為2265.93和2279.24,在1%水平上顯著,說明隨機效應模型優于OLS模型;Hausman檢驗結果表明,chi2(25)值分別為303.10和285.52,在1%水平上顯著,說明固定效應模型優于隨機效應模型。表4中的F檢驗結果也表明,個體固定效應模型優于混合OLS。從表4可以看出,MIX與DETR呈顯著正向關系。這表明,反向混改促進了公司避稅,這與假說1b一致,也與Adhikari等(2006)對馬來西亞的研究結論相似。

表4 基準回歸:反向混改程度對公司避稅水平的影響

3. 穩健性檢驗

(1) 內生性問題的考慮。第一,基于傾向得分匹配樣本的雙重差分模型(PSM+DID)。反向混改公司與未混改公司在特質上可能存在顯著差異,在避稅程度上亦可能存在差異。本文采用PSM+DID模型緩解上述影響。首先,以樣本期內國有資本持股始終未達到10%的企業為控制組(TREAT=0),樣本期內國有資本參股達到10%的民營企業為處理組(TREAT=1),如果國有資本對民營企業參股在達到10%后又下降到10%以下,則刪除該公司所有年度數據。其次,以模型(1)中的全部控制變量作為匹配變量,根據傾向得分按年度采用最近距離法1∶1無放回配對,篩選出與處理組匹配的控制組樣本;最后,采用DID模型進行檢驗。將國有資本參股首次達到10%及以后年度定義為反向混改后期間,POST=1,否則,POST=0。結果表明,在PSM+DID固定效應模型下,TREAT×POST的系數在5%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反向混改提高了公司避稅程度。DID的前提是處理組和控制組在事件發生前的變化趨勢是平行的,不存在顯著差異。由于各家公司引入國資的時間點不同,多時點DID可能不太適合采用畫圖方式進行平行趨勢檢驗。參考何德旭等(2022)的做法,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通過處理組和時間的交互項的系數來考察事件(國有資本持股達到10%)前后數年處理組和控制組避稅程度的差異。為此,本文將TREAT×POST換成一系列虛擬變量TREATPOSTm,其中m的取值為-2、-1、0、1、2、3,為避免多重共線性的影響,不包含國有資本持股達到10%前第3年的虛擬變量TREATPOST-3。結果表明,TREATPOST-2、TREATPOST-1的系數都不顯著,這意味著在國有資本持股達到10%之前,處理組和對照組的避稅水平不存在顯著差異,平行趨勢得到驗證。第二,工具變量二階段回歸。本文采用IV-2SLS來緩解反向因果、遺漏變量及測量誤差所導致的內生性問題。本文用當年除樣本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資本持股比例均值(MIX2MEAN)作為工具變量。國有資本持股的均值可以反映當時反向混改的趨勢,但其不會對具體企業的避稅程度產生影響。由于工具變量兩階段回歸要求內生變量是連續變量,因此,本文僅針對MIX2進行工具變量兩階段回歸。弱工具變量檢驗結果顯示,Cragg-Donald統計量為4948.317,說明工具變量是有效的?;貧w結果表明,第一階段回歸中,工具變量MIX2MEAN與MIX2在1%水平上呈顯著負向關系,第二階段回歸中,MIX2仍在1%水平上與DETR呈顯著正向關系。

(2) 改變變量定義。第一,改用前十大股東中是否有國有股東度量反向混改程度(MIX3)。第二,改用國有股東持股是否達到25%定義的虛擬變量度量反向混改程度(MIX4)。第三,改用有效稅率ETR(乘以-1以利于理解)度量避稅程度。第四,用近三年(t-2年到t年)的平均ETR(乘以-1)度量。第五,用近三年DTER的均值度量。結果表明,改變變量定義,并不會改變本文的結論。

4. 機制性檢驗

如前所述,反向混改促進公司避稅的原因可能有四種。那么,反向混改對避稅的促進作用究竟是何原因所致呢?本文從如下方面進行了檢驗。

(1) 反向混改提高了融資約束程度嗎?避稅是緩解公司融資約束的重要途徑。當公司融資約束較為嚴重時,將不得不更多地依賴內源融資,因而更傾向于通過避稅來獲取資金;而當公司面臨較少的融資約束時,通過避稅來取得內部融資的動力將下降(Edwards等,2016;Lei等,2022)。那么,反向混改對避稅的促進作用是否由于反向混改提高了公司融資約束呢?本文采用CSMAR“經營困境公司數據庫”中的KZ和WW指數來度量融資約束程度,進而考察反向混改對融資約束的影響。結果表明,反向混改(MIX)與融資約束程度(KZ/WW)之間沒有顯著關系??紤]到公司可能為了緩解融資約束而引入國資,也就是可能存在內生性問題,本文還檢驗了反向混改對下期融資約束程度的影響,結果表明,MIXt與KZt+1、WWt+1均無顯著關聯(表5)。因此,反向混改對避稅的促進作用并非由于其提高了公司融資約束。

表5 反向混改對融資約束的影響

(2) 反向混改提高了內控質量嗎?管理層的避稅決策需要建立在充分信息的基礎上。避稅所需的信息分散于公司不同業務部門,從不同部門獲取信息并完成納稅申報,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公司內部信息環境越完善,業務流程的標準化程度越高,將散布于不同業務部門和地理分部的數據進行整合的程度越高、所需時間越短,管理層獲取和整合相關信息從而實施避稅的能力越強(Gallemore和Labro,2015)。因此,公司有效避稅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內部信息環境。當內部控制尤其是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時,管理層及時捕捉合理避稅機會并實施避稅策略的能力會下降。那么,反向混改對避稅的促進作用是否來自于其對公司內部控制質量的促進呢?本文采用迪博內部控制指數度量內部控制質量,進而考察反向混改對內部控制質量的影響,結果并未發現反向混改對本期和下期內部控制具有顯著促進作用(表6)。當然,反向混改也沒有降低內部控制質量。

表6 反向混改對內控質量的影響

(3) 反向混改會提高管理層和大股東抽租行為嗎?本文用年報附注中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流量披露的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通訊費、出國培訓費、董事會費、小車費和會議費等八項費用之和取對數度量在職消費(PERK),用其他應收款增加值占期末總資產的比重度量大股東掏空(TUNNELING),進而檢驗反向混改對在職消費和大股東掏空的影響。從表7可以看到,反向混改(MIX)與當期在職消費(PERK)、大股東掏空(TUNNELING)均呈顯著負向關系,與下期在職消費、大股東掏空之間基本上也呈顯著負向關系。這表明,反向混改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管理層和大股東的抽租行為,即產生了一定的治理效應,這會抑制大股東和管理層通過避稅來抽租的動力。由此可以推斷,反向混改對避稅的促進作用不是由于反向混改弱化了治理、提高了管理層和大股東抽租行為。

表7 反向混改對管理層和大股東抽租行為的影響

(4) 反向混改會為企業避稅行為帶來庇護嗎?如果企業的激進性避稅活動更少受到處罰,意味著企業避稅的成本(風險)較低,這會對企業避稅起到促進作用。由于CSMAR違規處理數據庫中企業因為逃稅被處罰的樣本量較少,因此難以直接檢驗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是否會受到處罰的影響。不過,政府的庇護作用是多方面的,在更廣泛意義上,考察反向混改對企業違規處罰的影響同樣有助于了解反向混改是否會為企業避稅行為帶來庇護。本文在控制公司規模、財務杠桿、盈利水平、地區市場化指數、年度和行業等變量的基礎上,采用Logit模型檢驗反向混改程度對企業違規處理的影響。從表8可以看到,反向混改可以顯著降低企業本期和下期受到違規處理的可能。這表明,反向混改程度高的企業更少受到處罰,換言之,反向混改可以為企業避稅及其他違規行為帶來庇護。因此,本文推測,反向混改對避稅的促進作用可能是由于國有資本可以為反向混改企業的避稅活動提供庇護。

表8 反向混改對違規處罰的影響

5. 異質性檢驗

(1) 市場化水平和政府干預程度。在市場化水平高的地區,更多地依靠市場來實現資源和要素的配置,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程度更高。因此,本文推論,在市場化水平較高地區,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帶來的庇護作用較弱。為了檢驗上述推論,本文用《中國分省份市場化指數報告(2021)》中的市場化指數衡量公司所在省份市場環境,并依據年度樣本的中位數分組進行檢驗。從表9可以看出,只有在市場化水平較低時,反向混改才對避稅具有促進作用。本文還用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程度指數衡量公司所在省份的政府干預程度,并依據年度樣本的中位數分組進行檢驗。從表9可以看到,僅在政府干預程度較強地區,反向混改才對避稅具有顯著促進作用。其原因在于,在政府干預程度較高地區,政府對企業納稅及其他行為影響較大,因而企業對政府依賴程度較高;而在政府干預較少地區,政府對企業行為影響較小,企業避稅對政府庇護的依賴程度或者說政府對企業避稅行為的許可的重要程度自然較低。上述結果進一步表明,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的促進作用,可能是因為國資進入一定程度上可以為企業避稅行為提供庇護。

表9 異質性檢驗:地區市場化水平和政府干預程度

(2) 稅收征管強度。當稅收征管強度較弱時,企業避稅所面臨的監管風險較低,民營企業可以較為寬松地進行避稅,反向混改對企業帶來的庇護作用不是那么明顯;而當稅收征管強度較高時,民營企業避稅的難度加大,反向混改能夠為企業避稅行為所帶來的庇護作用就較為明顯。因此,本文預期,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的促進作用在稅收征管強度較高地區更為明顯。本文用實際稅收負擔與預期稅收負擔之差來度量稅收征管強度。首先,建立模型(2),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取自然對數)、第一和第二產業占GDP的比重來估計預期的稅收負擔(用稅收收入/GDP度量);其次,用實際稅收負擔比率(Tit/Yit)與模型估計出的稅收負擔比率之差(亦即殘差項)來度量稅收征管力度;最后,依據分年度樣本的中位數來定義稅收征管力度強和征管力度弱的地區,進而進行分組檢驗。

Tit/Yit=β0+β1GDPPCit+β2IND1it+β3IND2it+εit

(2)

其中,Tit為i地區在第t期的稅收收入,Yit為i地區在第t期的GDP,GDPPC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自然對數,IND1it和IND2it分別為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占GDP的比重。

從表10可以看出,僅在稅收征管較強地區,MIX的系數才顯著為正。這表明,在稅收征管強度較高地區,反向混改對于企業避稅行為的庇護作用更強。其原因在于,在稅收監管嚴格的地區,如果沒有政府的庇護,企業實施避稅的難度較高,故而反向混改的作用更明顯。

表10 異質性檢驗:地區稅收征管強度和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3) 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越好,其通過反向混改尋求政府庇護的動力越弱,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的促進作用亦越弱。為了驗證上述假說,本文用“非國有經濟在工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中的比重”來衡量公司所在省份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并依據年度樣本的中位數進行分組檢驗。從表10可以看出,僅在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較差地區,反向混改才對避稅具有顯著促進作用。這進一步表明,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的促進作用,很可能是由于國有資本的加入可以為民營企業進行避稅提供庇護。

六、結論與啟示

1. 基本結論

近年來,有許多國有資本入股民營企業,反向混改成為中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形式。那么,反向混改將對企業避稅行為產生何種影響?本文利用初始產權性質為民營的A股上市公司2008-2020年數據,考察了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的影響,結果發現,反向混改可以顯著促進公司避稅。因此,反向混改并不會導致民營企業像國有企業那樣承擔過重稅負,反而有利于企業積極避稅、降低稅負。機制性檢驗表明,反向混改對避稅的促進作用可能是由于國資加入可以為避稅提供庇護。異質性檢驗表明,反向混改對公司避稅的促進作用僅存在于市場化程度較低、政府干預程度較高、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較差以及稅收征管強度較高地區。

2. 理論和政策啟示

一是反向混改有助于民營企業避稅。近年來,中國陸續出臺政策以減輕民營企業稅費負擔,但除了在政策層面優化企業稅制外,還應當在征管實踐中允許企業在稅法規定范圍以內實施有效的避稅策略,以切實降低企業稅負。民營企業與政府之間缺乏緊密的聯系,這使得其避稅策略可能難以得到征管部門的許可。因此,盡管民營企業可能有較強的避稅動力,但其實際的避稅能力往往存在限制。反向混改可以促進民營企業與政府之間聯系的建立,這不僅有助于企業及時了解相關政策從而更有效地實施避稅策略,而且可以取得政府對企業避稅活動的理解和寬容,從而降低避稅風險。

二是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的促進作用,意味著國資進入并沒有導致以損害公司原有股東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國有股東的福利。盡管反向混改在其他方面的影響還有待研究,但僅就避稅而言,國資進入對于民營企業原有股東可能是有利的。因此,“國資進入會損害民營資本的合法利益”的擔心或許是沒有必要的。

三是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的促進作用,意味著反向混改的民營企業與天然的國有企業并不完全相同。導致上述差異產生的原因可能有:第一,從實踐來看,反向混改并不是國有資本完全替代民營資本,民營股東往往仍在企業中持有一定股份。在具有民企基因、民營資本仍有一定影響力的反向混改公司中,企業決策不能僅考慮國有股東利益。第二,政府對兩類企業的定位不同。國資部門參與反向混改,往往帶有做大做強國有資本、提高國資投資收益、紓困民營企業等目的。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和國資投資運營主體必須要考慮反向混改企業的長期發展,避免涸澤而漁。允許反向混改企業適當避稅,有助于提高企業長期成長性,這無論對國有資本還是地方經濟增長而言都是有利的。

四是反向混改對企業避稅的促進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歸結為國資進入所帶來的庇護作用。但這一發現并非推翻已有文獻中政府財政收入增長目標對企業避稅的影響的相關結論,而是發現了另一種可能:為了顯示國資反向混改的績效,同時也為了促進反向混改企業的發展,政府可能會允許反向混改企業適當避稅。這實際上是政府另一種政績觀對企業避稅行為產生影響的體現。

五是本文對反向混改對管理層和大股東抽租行為影響的檢驗表明,反向混改能夠產生一定的治理效應。適度避稅也可以看成是股東與管理層利益聯結的表現,因此,盡管反向混改對避稅的促進作用可能來自于國資進入所帶來的保護作用,但從實用主義的角度來說,這一作用也可以看成是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體現。

六是本文的研究表明,在探討產權對企業避稅行為的影響時,應同時考慮動力和能力。反向混改提高了民營企業避稅的能力,改變了公司避稅的成本與效益之間的對比關系,從而促進了避稅。這一結果還表明,對于公司避稅而言,產權性質與股權結構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并非在所有情況下國有產權都會抑制企業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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