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939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944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律師評析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公司的服務除小區的日常保潔、保安、綠化、垃圾清運等常規項目外,還有許多業主難以看到的服務項目,如管道清理養護、電梯定期檢修、供暖設備維護等。實際上,業主收房后,就已經開始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
現實中,物業服務合同并不是由每一名業主單獨與物業公司簽訂,而是由建設單位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由于小李購買的是新樓盤,業主在收房時還未成立業主大會。在業主及業主大會還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將依法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民法典》第939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即使小李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過物業合同,但開發商委托的前期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后,小區業主就應當交納物業費,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交納物業費。
若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服務有質量瑕疵,業主可以留存證據,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更換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