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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市場化對城市碳排放績效的影響研究
——基于城市面板數據的檢驗分析

2024-02-27 07:45鄭明貴鐘昌標
華東經濟管理 2024年2期
關鍵詞:市場化產業結構約束

鐘 文,鄭明貴,鐘昌標

(1. 江西理工大學a.礦業發展研究中心;b.經濟管理學院,江西 贛州 341000;2. 云南財經大學商學院,云南 昆明 650221)

一、引 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取得矚目成就。然而,以高能耗與高排放為代價的粗放經濟發展模式也給中國環境治理帶來嚴峻考驗?!妒澜缒茉唇y計年鑒(2021)》數據顯示,2011—2020 年十年間,中國碳排放量由88.30億噸增加至98.94億噸,占世界碳排放總量的30.90%,減排形勢不容樂觀。中國作為全球負責任、有擔當的發展中大國,2020年9 月,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大會上作出莊嚴承諾,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和2060年前分別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半p碳”目標的提出,不僅表明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決心,也契合中國高質量發展的本質要求[1]。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推進要素市場制度建設,實現要素價格市場決定、流動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2022 年1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從實踐層面強調了要素市場化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地方政府既是土地供給者又是實現“雙碳”目標的責任方,應高度重視借助多維土地政策提高碳排放績效[2]。有學者測算發現,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能夠為達成2020年單位GDP碳減排40%~45%作出27.6%的重要貢獻[3]。那么,持續推進的土地出讓市場化改革能否成為賦能經濟低碳轉型的制勝法寶,產生“碳減排”“碳高效”的雙重紅利?倘若土地出讓市場化確實可以提升碳排放績效,那其中的作用機制又是什么?是否存在區域異質性的空間溢出效應?經濟增長目標和環境目標約束下土地出讓市場化的賦能效果又如何?“雙碳”目標背景下深入探究上述問題的邏輯機理和運行機制,對于實現中國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耦合協同發展以及節能減排的重大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二、文獻綜述

有關碳排放的影響因素,相關學者早期主要從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展開研究,如著名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EKC)的提出[4],但也有學者認為環境污染與經濟增長之間是“U”型關系[5]。伴隨著全球化浪潮的持續推進,外商直接投資的環境效應研究視角映入眼簾,如“污染天堂假說”[6-7]和“污染光環假說”[8-9]。最近幾年,國內較多文獻聚焦交通基礎設施的減排效應。交通基礎設施投資能夠改善環境質量,且增長道路面積的減污效應相對有效[10]。具體而言,高鐵開通顯著降低了城市工業碳排放,對沿線中小城市工業碳減排具有技術正向外溢效應[11]。此外,還有學者從財政分權[12]、經濟集聚[13]等視角進行分析。

隨著高質量發展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土地利用的碳減排、碳中和效應受到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學者們基于土地利用規劃[14]、土地供應[15]、土地出讓[16]、土地利用結構轉變[17]和土地集約利用[18]等多維視角,主要從土地用途轉變和土地經營管理方式改變兩個方向探究土地利用的碳排放效應。其中,土地出讓是重要的考察視角,地方政府以寬松的土地出讓政策招商引資,大量污染型企業被引入與重復建設,引發巨大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這種“以地謀發展”的模式在短期內促進了經濟效益的提升,但長期則帶來環境的損耗[19]。為了扭轉“以地謀發展”模式的惡性循環,中國城市土地供應方式逐漸由計劃配置轉變為市場化出讓[20]。隨著系列政策的有序推進,學術界對土地出讓市場化政策的內涵達成了相對一致的認識,土地出讓市場化是以招標、拍賣及掛牌的市場化配置方式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的行為[21]。進一步聚焦到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的影響,學者們也進行了初步的有益的探索。許恒周等(2013)[22]基于面板數據計量模型研究發現,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減緩具有積極作用;姜旭等(2019)[23]從產業結構優化視角切入,考察了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綠色全要素生產率的影響,對抑制城市碳排放具有借鑒價值;劉璇等(2022)[15]認為,土地出讓市場化通過抑制產業結構高級化數量失衡、推動產業結構高級化質量提升,能夠有效提升碳排放績效,實現“雙碳”目標。

雖然已有學者對碳排放影響因素、土地出讓市場化的經濟福利效應和環境效應做了相關研究和探索,為解釋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效應提供了一定的理論借鑒,但上述研究仍無法提供土地出讓市場化影響碳排放績效的可靠證據。一方面,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作用機制復雜、不確定性因素較多,兩者之間簡單線性相關關系的理論假設無法探索更深層次的作用機制,難以識別碳排放的多重抑制路徑,且不能針對土地出讓市場化的減排效應提出具體有效的政策;另一方面,土地出讓市場化影響碳排放績效的系統實證檢驗也亟待完善。此外,現有研究忽視了中國情境下土地出讓市場化與低碳轉型必然受到經濟增長目標約束和環境目標約束的典型事實,而這恰恰是大國范圍內制定因地制宜的碳減排政策所要關注的重要方面。鑒于此,本文基于2011—2022 年中國254 個地級市面板數據,采用多種計量模型多維度實證分析雙重目標約束下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及機理。

本研究與已有文獻的主要區別是:①探究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非線性關系及其空間溢出效應,既拓展了土地出讓市場化的環境效應研究領域,又豐富了環境治理的土地政策支撐文獻。②構建了兩部門框架下土地出讓市場化多渠道影響碳排放績效的理論模型,從理論機理上揭示了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運用改良的中介效應模型,識別了資源配置效應和產業結構升級效應雙重作用機制的存在性及貢獻度。③進一步融入中國情境下的經濟增長目標約束和環境目標約束,并細分了兩大目標的約束強度,系統考察了相關異質性,深化了對土地出讓市場化賦能城市低碳轉型約束機制及特征差異的認識。

三、理論分析與假設

(一)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

在財政分權與分稅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普遍的決策是低價出讓工業用地、高價出讓商服用地,深刻影響了區域產業結構升級[24]。由此可推斷,地方政府協議出讓土地,用地缺乏競爭性,無法充分體現土地市場價值,降低了土地資源配置效率,而出讓市場化依托價格機制篩選土地購買者,可以約束受讓人提高生產效率,增強高附加值工業企業的帶動作用,阻滯低附加值企業的輕松進入,整體上實現區域產業結構升級,提高碳排放績效。進一步地,本文區分產業結構優化的程度,即產業結構合理化與高級化,兩者均能反映生產技術改進和產業布局調整,但前者表現為生產要素在不同部門之間有序流動與有效配置,達到良性互動的狀態[25],后者則是生產要素往更高梯度產業的再配置過程,體現社會主導型產業升級[26]。由于碳排放績效提升強調的是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協同獲取,一方面它要求資源要素配置科學合理,實現經濟效益,另一方面需要資源要素向環境友好型企業轉移,減輕獲取經濟效益過程中的環境壓力。因此,分析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應從土地出讓市場化是否會推動生產要素向環境友好型企業轉移切入。短期看,土地出讓市場化客觀上促進了地價上漲,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傳統企業在可承受環境懲罰的限度內更加關注企業盈利水平,忽視環境保護。因此,生產要素集中向經濟效益高部門轉移,環境友好型企業面臨生產要素不足的困境,從這個層面看,土地出讓市場化水平較低會導致產業結構合理化反向發展,抑制碳排放績效提升。但長期看,土地出讓市場化水平較高自然引致的地價上漲,所形成的地價成本約束會倒逼傳統企業進行技術創新與產業結構優化,從而逐漸向低碳經濟轉型,如勞動密集型行業向資本密集型行業轉型,也會淘汰部分無法進行研發投入的傳統企業。此時,產業結構高級化過程能夠減少經濟增長中的碳排放,技術迭代更新的正向溢出效應提高了碳排放績效。由此,本文提出假設1。

H1: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具有非線性關系。

(二)土地出讓市場化影響碳排放績效的傳導機制

本文通過構建多渠道影響碳排放績效的理論模型,進一步揭示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將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路徑分為資源配置效應和產業結構升級效應兩大類。資源配置效應主要依托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土地出讓市場化能夠減少尋租腐敗,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土地要素的有效配置,促進了建設用地的有序擴張,緩解了建設用地承載的碳排放;產業結構升級效應則通過土地出讓市場化提高地價,對外來投資或本土產業形成一定的價格門檻,集約化程度高、盈利能力強的產業得以進駐,而用地粗放、附加值低的產業被迫退出,進而實現了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為了進一步闡述,本文在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基礎上構建包含能源部門的生產函數:

其中,Y、T、L、K、E、CP、υ分別代表經濟產出、土地利用效率、勞動力數量、資本存量、能源消耗、碳排放績效、碳排放折算系數(采用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提供的碳排放系數)。假定土地利用效率與土地出讓市場化?正相關,將以上等式進行簡化處理,得到:

由式(3)和式(4)可知,土地出讓市場化?越大,土地利用效率T亦越高,則單一部門的碳排放績效越高。

再次將模型延伸至兩部門模型,并區分碳排放績效高、低兩部門,即CP1>CP2,則:

區域土地出讓市場化會影響產業結構升級,在模型推導中則有:

整合式(5)(6)(7)得到:

由于λ>1,可知土地出讓市場化?越高,則產業結構升級UIS 越好,碳排放績效越優,表明碳排放績效高部門占比越多,能夠提升區域總體碳排放績效。由此,本文提出假設2。

H2:土地出讓市場化主要通過資源配置效應與產業結構升級效應提升碳排放績效。

四、研究設計

(一)模型構建

1.靜態面板模型

本文基于STIRPAT 模型進行模型設定,該模型較為全面地考慮了主要社會經濟要素對環境的影響,成為碳排放績效影響因素研究的優良選擇[27],設定基準模型,方程如下:

其中:CEPit表示城市i第t年的碳排放績效;LTit和SLTit分別表示土地出讓市場化及其平方項;Cit表示影響碳排放績效的控制變量組,包括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化水平、人口規模、固定資產投資和對外直接投資等變量;μi、λt、δit分別表示地區效應、時間效應和隨機擾動項。

2.機制檢驗模型

為了檢驗資源配置效應與產業結構升級效應兩大作用機制的存在性及貢獻度,本文借鑒Cutler和Lleras-Muney(2010)[28]的方法,在方程(Ⅰ)中加入機制變量γit,機制變量包含采用索羅殘差法測算的全要素生產率衡量的資源配置效應(RAE)、二三產業增加值之比反映的產業結構升級效應(UIS),其他變量不變。檢驗步驟為:①直接檢驗土地出讓市場化對資源配置效應與產業結構升級效應的影響,以驗證兩大機制的存在性;②在回歸方程(Ⅲ)基礎上,進一步測算兩大機制的解釋力度,計算程序是從回歸方程(Ⅰ)與(Ⅲ)上得到土地出讓市場化的系數,并計算即得到機制變量的貢獻度,詳細證明過程參見Cutler 和Lleras-Muney的文獻附錄部分。相關回歸方程如下:

3.空間計量模型

SDM 模型是當前空間計量發展中較為前沿的模型,該模型既綜合了SAR 和SEM 兩類空間模型的優點,也妥善處理了相關不足,如考慮了隨機沖擊的空間影響。因此,本文在SDM模型基礎上,構建土地出讓市場化影響碳排放績效的空間計量模型,方程如下:

其中,所有變量與方程(Ⅰ)一致,ρ為空間自回歸系數,W為空間權重矩陣。本文主要采用兩種空間權重表示方法:一是地理距離空間權重矩陣,以城市是否相鄰為標準,相應賦值為1 和0,主要在SDM空間模型的基準回歸中使用;二是經濟距離空間權重矩陣,在穩健性檢驗中使用,以兩城市人均GDP差距的倒數為標準構建。

(二)變量選取

1.被解釋變量

本文被解釋變量為城市碳排放績效(CEP)。借鑒馬大來等(2015)[29]的研究,采用非期望產出的SBM-Undesirable模型測度得到,具體以勞動力、能源和資本為投入要素,碳排放為非期望產出,GDP為期望產出。關于碳排放的計算,由于城市層面沒有詳細的能源消費分類統計數據,借鑒Chen 等(2020)[30]的研究,采用NPP-VIIRS 夜間燈光數據降尺度反向推演中國地級市碳排放,該碳排放模擬測度方法被廣泛運用于經濟學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其邏輯是夜間燈光越亮,城市經濟活動越活躍,反映該城市經濟發展水平越高,能源消費亦越多。

2.解釋變量

本文解釋變量為土地出讓市場化(LT)。有關土地出讓市場化的測度方法較多,有學者采用價格權重法將拍賣價格作為正常價格,以其他形式交易價格與正常價格比重確定權重衡量土地出讓市場化[31];也有學者采用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出讓宗數來測算土地出讓市場化[32];或者采用土地出讓市場化交易面積占總面積的比重衡量土地出讓市場化[33]。吸收以上做法的優點,同時考慮土地出讓宗數無法充分反映宗地面積大小,而土地出讓市場化水平與宗地面積密切相關,再者土地價格權重法會因為城市間經濟發展差距而產生偏差,因此本文采用土地招拍掛出讓面積占總出讓面積的比重衡量土地出讓市場化。

3.控制變量

通過梳理碳排放績效影響因素文獻發現,STIRPAT模型是重要的參考基礎,碳排放績效主要受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規模和技術進步三方面的影響,隨著研究深入,城市化水平、OFDI 等因素也逐漸納入模型中。因此,本文在此基礎上選取以下相關控制變量,見表1所列。

表1 控制變量說明

(三)數據來源

本文考慮土地出讓市場化發展的變化特征,兼顧數據可獲得性,特別是2007 年要求工業用地也要采用市場化出讓方式,同時限于2009 年以后《中國國土資源年鑒》不再公布招拍掛明細分類的數據約束,選定2011—2022年為研究時段,刪除了指標缺失嚴重的地級市,如巢湖市、畢節市和拉薩市等,最終選取中國254 個地級市(不包括港澳臺地區)為研究樣本。為保證數據穩定性,以及減少異方差的影響,本文對涉及GDP與資本等數據做了取對數處理和平滑處理。其中,主要的數據來源于《中國城市統計年鑒》《中國國土資源統計年鑒》《中國能源統計年鑒》、各地級市統計年報、中國碳排放數據庫、綠色專利數據庫、EPS 數據庫以及中國土地市場網,涉及部分缺失值采用鄰近均值法和線性插值法補齊;經濟增長目標與環境目標來源于各地級市政府工作報告;夜間燈光灰度值來源于全球夜間燈光數據庫,經過校正后獲得中國城市燈光數據。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見表2所列。

表2 變量描述性統計

五、實證分析

(一)靜態面板模型回歸

1.基準回歸分析

表3 列(1)和列(2)是分別加入土地出讓市場化及其平方項的回歸結果。由列(1)可知,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回歸系數為0.008 2,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表明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存在一定的正向影響,但統計模型并不支持該關系。由列(2)可知,土地出讓市場化一次項系數在5%水平上顯著為負,其平方項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且在控制了影響碳排放績效的其他相關因素后依然成立,說明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之間存在顯著的“U”型非線性關系,H1得到驗證??赡艿脑蚴峭恋爻鲎屖袌龌捷^低時,生產要素集中向經濟效益高部門轉移,環境友好型企業面臨生產要素不足的困境,導致產業結構合理化反向發展,抑制碳排放績效提升;而當土地出讓市場化水平較高時,所形成的地價成本約束會倒逼傳統企業進行技術創新與產業結構優化,從而逐漸向低碳經濟轉型,產業結構高級化過程能夠減少經濟增長中的碳排放,技術迭代更新的正向溢出效應提高了碳排放績效。

表3 靜態面板模型回歸結果

2.工具變量回歸分析

由于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均會受到城市制度環境、政府治理能力及科技創新等因素的影響,進而導致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之間的內生性問題。為了緩解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影響,本文借鑒已有做法[34],利用城市土地坡度的均值作為地方政府土地出讓供給端的工具變量,城市土地坡度與經濟增長目標的交互項作為土地出讓收入需求端的工具變量,并使用兩階段最小二乘法(2SLS)進行回歸,回歸結果見表3所列。第一階段回歸結果顯示,工具變量與內生變量之間顯著正相關,符合相關性假設。第二階段回歸結果顯示,土地出讓市場化一次項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負,其平方項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這與基準回歸結果類似,不同之處在于回歸系數均有所減小,說明采用工具變量緩解內生性問題后,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之間依然具有穩健的“U”型非線性關系。同時,均通過了弱工具變量和外生性檢驗,說明工具變量選取具有科學性。

(二)空間面板模型回歸

1.空間相關性分析

在進行空間計量回歸之前,需要對核心變量進行空間相關性檢驗,主要采用Moran′sI指數方法考察核心變量之間的空間相關性特征。本文結合地理距離空間權重矩陣測算中國254 個地級市2011—2022 年的全域Moran′sI指數值。檢驗結果發現,在樣本觀察期內,核心變量的Moran′sI指數值大部分顯著為正,表明中國城市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之間存在不可忽略的空間相關,進一步佐證了采用空間計量分析法的合理性。

2.空間效應檢驗

表4 是基于SDM 模型的空間計量回歸結果。由列(1)可知,土地出讓市場化一次項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負,其平方項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之間存在顯著的“U”型非線性關系,與前文實證結果一致。由列(2)可知,中國城市土地出讓市場化對周邊城市的碳排放績效空間溢出效應不明顯。列(3)—列(5)為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影響的空間效應分解結果,可以看出,土地出讓市場化一次項、平方項的直接效應和總效應均在5%水平上顯著,表明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之間在本地區和總體上呈“U”型非線性關系;而在間接效應方面,僅有土地出讓市場化的平方項在10%水平上顯著,進一步說明土地出讓市場化影響碳排放績效的空間溢出效應較小,可能的原因是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引發虹吸效應較明顯,弱化了中心城市土地出讓市場化的正向環境治理溢出效應。

表4 空間SDM模型回歸結果

(三)穩健性檢驗

為進一步檢驗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影響的穩健性,本文從替換被解釋變量、排除其他政策影響和替換空間權重矩陣三個方面進行穩健性檢驗,回歸結果見表5 所列??梢钥闯?,穩健性檢驗結果與前文結果差別不大,有效支撐了基準回歸結果。其中,借鑒主流研究成果,采用CO2排放量的對數衡量城市碳排放[15];“低碳試點城市”則是以2010 年遴選的5 省8 市開展試點工作,隨后于2012 年、2017 年又分別實施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城市試點,屬于試點城市的賦值為1,反之為0。

表5 穩健性檢驗回歸結果

(四)作用機制分析

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影響的作用機制檢驗結果見表6所列。列(1)、列(2)是檢驗作用機制是否存在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土地出讓市場化對兩大作用機制變量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對資源配置效應的影響大于產業結構升級效應,說明土地出讓市場化對作用機制具有積極影響。列(3)、列(4)和列(5)是測算作用機制貢獻度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兩大作用機制對土地出讓市場化影響碳排放績效的貢獻度共接近60%。其中,資源配置效應的貢獻度最大,達到39.797 3%,產業結構升級效應的貢獻度為19.870 2%。根據上述分析結果,H2得以驗證。

表6 作用機制檢驗回歸結果

六、進一步分析

(一)異質性分析

1.城市資源稟賦異質性

資源型城市的“資源詛咒”效應已被眾多學者所證實,那么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低碳治理是否也會受到“資源詛咒”困擾?本文依據國務院《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劃分標準,將樣本城市分為資源型城市與非資源型城市。表7列(1)是城市資源稟賦異質性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低碳治理效應在資源型城市不明顯,表現為回歸系數不顯著,而在非資源型城市則效果明顯??赡艿脑蚴琴Y源型城市具有根深蒂固的發展路徑依賴與鎖定問題,難以突破現有產業結構束縛,因此土地出讓市場化的滲透會受到較大阻力,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低碳治理效應較弱。反之,非資源型城市的土地出讓市場化接受度高,發展迅速,容易實現數字技術運用,推動產業結構升級。

表7 異質性檢驗回歸結果

2.城市規模異質性

城市自身規模大小會導致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低碳治理效應不同。相較于中小城市,大城市在產業結構、環境治理投入及科技創新等方面具有規模優勢,易形成一定的集聚效應,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同時,巨大的能源消費和土地供給需求會產生擁擠效應,導致城市環境問題加劇。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低碳治理效應是否受到城市集聚效應與擁擠效應影響?孰輕孰重?這是有意義的探索。本文依據2014 年《國務院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將城區常住人口小于100 萬的城市劃入中小城市,大于100萬的城市納入大城市范疇。表7列(2)是城市規模異質性回歸結果,可以看出,與中小城市相比,大城市的土地出讓市場化低碳治理效應更大,這一結果說明土地出讓市場化的高速發展能夠推動城市產業結構高級化發展,既可以有效獲取集聚效應,也能緩解擁擠效應。

(二)雙重目標約束的調節效應

低碳治理不僅需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也離不開有為政府的科學推動。經濟增長目標與環境目標制定是有為政府高效低碳治理的重要政策工具,適宜的雙重目標約束對實現“雙碳”目標具有重要作用[35]。依托中國地級市政府工作報告,以歷年政府工作報告公布的各地級市經濟增長目標值衡量經濟增長目標約束(EGC),構建其與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交互項,并進一步區分經濟增長目標硬約束與軟約束[36],即經濟增長目標采用“力爭”“以上”“確?!钡仍~修飾時,本文定義為經濟增長目標硬約束(HEGC),而采用“上下”“左右”等區間式描述時,定義為經濟增長目標軟約束(SEGC)。在環境目標約束測度上,本文以歷年地級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是否明確提出能耗目標為標準,衡量環境目標約束(EOC),以虛擬變量出現,進而構建其與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交互項,并在此基礎上,將環境目標約束細分為直接環境目標約束與間接環境目標約束[37]。若地級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了具體的減排目標值,且在下一年度政府工作報告中公布考核情況,則認定為其實施了直接環境目標約束(DEOC),其他情況認定為實施了間接環境目標約束(IEOC)。經濟增長目標約束與環境目標約束相關數據來源于各地級市歷年政府工作報告原文,經手工整理獲得。

表8 列(1)是經濟增長目標約束下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經濟增長目標約束與土地出讓市場化交互項系數在10%水平上顯著為負,說明經濟增長目標約束負向調節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從經濟增長目標軟硬約束來看,過高的經濟增長目標約束弱化了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低碳治理效應,適度的經濟增長目標約束有利于發揮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低碳治理效應。表8列(2)是環境目標約束下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環境目標約束與土地出讓市場化交互項系數在5%水平上顯著為正,說明環境目標約束正向調節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從直接環境目標約束與間接環境目標約束對比來看,嚴格的環境目標約束提升了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低碳治理績效。

七、結論與政策啟示

本文基于雙重目標約束視角分析了土地出讓市場化對城市碳排放績效的影響機理,采用土地招拍掛出讓面積占總出讓面積的比重測算了2011—2022年254個地級市土地出讓市場化水平,采用非期望產出的SBM-Undesirable模型測算中國地級市碳排放績效,構建靜態面板模型與SDM 空間計量模型,研究了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非線性影響和空間溢出效應,利用改進的中介效應模型識別了兩者之間的作用機制,以及考察經濟增長目標與環境目標雙重約束對兩者關系的調節作用。得出結論如下:

第一,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之間呈顯著的“U”型非線性關系。從靜態面板檢驗看,兩者“U”型關系的拐點值為0.942 1;從SDM空間效應檢驗看,土地出讓市場化影響碳排放績效的空間溢出效應較小,對本地作用較大。

第二,資源配置效應和產業結構升級效應是主要的作用機制。兩大作用機制對土地出讓市場化影響碳排放績效的貢獻度共接近60%,但仍不排除其他作用機制的存在,如技術創新效應、能源效率提升效應及經濟增長效應等。

第三,雙重目標約束在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碳排放績效關系中發揮顯著的調節作用。過高的經濟增長目標約束負向調節土地出讓市場化對碳排放績效的影響,嚴格的環境目標約束更有利于提升土地出讓市場化的低碳治理績效。

根據以上研究結論,提出如下政策啟示:

第一,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土地出讓市場化的碳減排效應。城市土地要繼續堅持市場化出讓制度的改革方向,增強土地一級市場交易透明度,規范招標、拍賣及掛牌出讓行為。不斷擴大土地出讓市場化的領域,調整完善產業用地政策,創新使用方式,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鼓勵優質項目通過市場方式獲得土地,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土地要素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城市經濟低碳轉型。

第二,探尋科學合理的經濟增長目標與環境目標約束組合,發揮雙重目標約束在土地出讓市場化低碳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地方政府在制定年度目標時要盡可能采用經濟增長目標軟約束,避免過高的經濟增長目標壓力導致政府擴大債務融資規模,刺激過度投資,阻礙土地出讓市場化發揮低碳治理效應,抑制城市碳排放績效;與此同時,地方政府要強化環境目標約束,采取嚴格的環境規制措施,充分發揮環境目標約束的創新補充效應與質量提升效應,有效推進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環境規制的協同。具體而言,政府應在充分調研與技術模擬的基礎上制定差別化的雙重目標約束最優組合,實現城市管轄范圍內的目標異質性管理,提升城市土地出讓市場化低碳治理績效。

第三,依據城市自身特征差異較大的客觀事實,因地制宜地科學釋放土地出讓市場化發展帶來的環境福利效應。各城市在資源稟賦與城市規模方面存在差異,導致各城市具有不同程度的土地出讓市場化環境福利效應。因此,政府應該因地制宜、有針對性地制定助推土地出讓市場化與低碳領域有效融合的政策規劃,強化數字技術對傳統行業進行全生命周期數字化轉型,增強土地出讓市場化與產業結構的適配度,提升土地出讓市場化低碳治理的行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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