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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科研的模式變遷與法治協調

2024-02-27 02:14唐淑臣
中國科技論壇 2024年2期
關鍵詞:科研活動科研人員研究

唐淑臣

(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4)

0 引言

2022年9月27日,教育部印發 《關于加強高校有組織科研 推動高水平自立自強的若干意見》 (以下簡稱 《意見》),就推動高校充分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加強有組織科研做出部署。事實上,有組織科研的本質是由政府組織、集中投入、體現國家意志,由科學家和科研團隊瞄準重大方向的具有定向性、導向性的研究模式[1],其并非對科研過程予以組織,而是強調特定的、有目標、有側重、精準化的科研發展規劃[2]。這種科研模式也并非我國獨創,蘇聯、美國、日本等國家也都經歷過這一階段。長期以來,我國的科學研究模式發展也深受有組織科研的影響。例如,2010年實行的 《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特別指出,鼓勵支持企業和科研人員開展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方面的研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3]。在當前時代背景下,有組織科研意味著基礎研究正從個體科學家的探索行為向更有組織的形式轉變[4],這一轉變過程將更加符合我國國情和科技發展水平?,F階段對于有組織科研的研究多集中在如何推進和建設科研活動的進行[5]、有組織科研政策的落實問題[6]以及在具體某一學科進行有組織科研的路徑等[7],對于有組織科研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保障研究較少。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是夯實中國之治的制度根基,有組織科研的形式轉變并非絕對自發或自由轉變,而是需要在法律規范的框架內和法治保障的基礎上進行,亦需要通過法律制度為科研人員提供容錯空間和科研保障,提升科研人員的創新能力;需要通過規范制定,解決“有組織”形式主義以及“有組織”建設與現有基礎不適應等核心問題,回應關于有組織科研模式的質疑,防止科研體制的僵化?;诖?,需要對有組織科研現有法律體系和未來需要的法律制度進行探究,通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做好有組織科研的法治保障工作。

1 有組織科研:舊的概念與新的使命

有組織科研并非一個全新概念,其核心是有組織的科學研究模式,強調科研組織化、建制化,是科技與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產物,是社會不斷發展的必然要求。

1.1 有組織科研的發展歷程

科學研究的有組織化是一個逐步形成、不斷變遷的過程。有組織科研的起點是18世紀德國柏林大學的大學研究組織形式改革,這一改革確立了科研在大學職能中的重要地位[8]。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科學研究的有組織性成為科研本身的內在特征之一,科學研究的資助模式也經歷了從自由探索階段到定向研究階段。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提出了基礎研究安全的概念,代表著科研政策新的走向。此外,隨著科技發展,企業也著力提升自身科技水平。例如,日本推進“產學研”合作制度,由大學學術組織接受企業委托進行受托研究,企業聘請大學學術組織成員到企業進行研究、企業聘請大學老師擔任科研顧問等。20世紀90年代至今,隨著復雜性研究問題的增加,個體研究難以適應科研發展趨勢,有組織科研日益在多領域研究中得到廣泛應用,通過資源的整合和分配,提升科研主體多元化,并實現了跨學科研究和研究方法的集成。例如,美國加州理工學院持續參與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組織的伽利略木星探測任務、火星漫步任務等多項太空探索項目,在組織本校研究活動的同時與外部機構合作,通過有組織科研服務國家戰略科技工程發展。

如圖1所示,科研活動的發展由最初的自由探索模式逐漸向集中投入、體現國家意志的戰略需求模式過渡,更加注重瞄準國家戰略方向,最終形成具有導向性和定向性的國家導向模式的有組織科研,從而實現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目標。具體而言,有組織科研在前期部署環節明確戰略性安排,針對關鍵問題進行攻關;在中期進行環節加強任務驅動和團隊協作;在后期成果環節通過評價制度的改革鼓勵科研人才創新。

圖1 有組織科研的發展歷程

1.2 有組織科研的本土發展

我國的有組織科研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模仿了蘇聯,有組織科研活動的重心最初一直是政府主導,其實施主體集中在研究機構和大學,企業的有組織科研活動一直很薄弱。具體而言,我國的有組織科研模式的演變大致可劃分為五個階段[9-12]。從表1可見,隨著國家工作重心轉向經濟建設,原有的“蘇聯模式”不再適用于我國的發展需求。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動下,有組織科研經歷了從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再向政府與市場有機結合的轉變,科研政策從國防導向轉變為經濟導向,科研組織體制開始從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轉變,逐步推進政府的作為和市場目標的驅動??梢?,有組織科研作為舊的概念一直貫通于我國的科研組織模式?,F階段,有組織科研已經進入全面創新時代,科研創新能力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基石,但隨著科研需求的不斷提高,有組織科研的發展現狀與科學發展需要未能緊密協調。

表1 有組織科研組織模式演變

一方面,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持續推進,學科之間、科學與產業之間呈現日益交叉融合趨勢,重大科學規律的發現和顛覆性技術突破更加依賴于跨學科研究團隊的組織合作。有組織科研的形式化問題導致學科之間交叉融合并未完全實現,學科之間獨立、割裂的局面并未被打破,僅停留在“形式主義”的有組織科研。高校作為科研的主要陣地,其內部傳統的學術組織主要劃分為學院、學部等科層組織,這一劃分雖然有助于行政管理,但也造成學科之間交叉融合的困難。實質的有組織科研可以將分割化的科研單位調整為矩陣式的學術組織結構,由原來的縱向科研單位轉變為縱橫交錯的學術組織結構,從而適應學科交叉的現實需要。

另一方面,實施有組織科研需要科研人員具備創新能力,針對關鍵核心技術進行攻關,而非以功利主義的“唯結果論”為導向,導致科研人員集中研究易于產出成果的熱點問題。實施有組織科研應集中優勢資源,通過構建大型平臺,在重大問題領域整合資源。作為主要的科研人才培養和輸出單位,高??梢灾卮笕蝿諡轵寗?,促進科研評價機制改革、資源配置方式創新以及科研組織模式變革,最大限度發揮人才協同作用、激發創新潛力、提升創新效能,推動新時代高??萍紕撔氯〉酶蟪晒?。然而,當前高??蒲谐晒u價體系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過分注重成果導致科研人員創新能力受限。加強高校的有組織科研可以推動高校以國家戰略需求為最高追求和根本目標,在開展高水平自由探索的基礎上加速科研模式變革,解決國家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和緊迫需求,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和加快創新高地建設提供有力支持。

2022年教育部印發 《意見》,就推動高校充分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加強有組織科研,全面加強創新體系建設,著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更高質量、更大貢獻服務國家戰略需求做出部署??梢?,當前語境下的有組織科研不同于國家科研,雖然二者都是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適應新科技革命加速推進和國家戰略需求增長[13],但國家科研是國家采取行政手段開展的科研活動 (如五年計劃等),而有組織科研是國家采取手段鼓勵和引導的科研活動,更具有自主性和靈活性。換言之,在當前語境下有組織科研具備特定涵義,與有組織科研組織、科研活動集中式組織方式不同。其核心在于,以國家戰略需求為目標,科技創新組織建制化、體系化,關鍵在于研發力量的統籌組織、研發過程的協同組織和研發成果應用的目標約束。因此, 《意見》中強調的有組織科研并非簡單的項目制或者單位制科研,也非當前社會科研活動的主流形式,而是當前為了解決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發揮戰略力量作用而探索實施的新型科研組織體制機制。

1.3 有組織科研的法治基礎

科研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需要適當的約束力對其進行引導和保障,避免科研獲得過度自由而違背社會倫理道德,以促進科研成果更好地造福社會??茖W研究的約束不僅依靠科研組織的自律和社會公序良俗,更需要具有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法律。

不同國家的法治環境為有組織科研提供了不同的保障,隨著法治發展,有組織科研的進行也獲得了更多的法律支撐,流程也更加規范化。第一,在有組織科研的創新激勵方面,需要通過法律明確創新激勵方式,保障有組織科研的積極性。例如,法國制定 《2021—2030年研究規劃法》,鼓勵公共研究機構的科研人員向企業流動,加強高校和科研機構與企業的科研合作[14]。第二,法律在科研進行過程中起到保障與規范的雙重作用。一方面,科技立法可以為科研活動的進行提供幫助,實現科技發展的法律支撐。例如,德國聯邦司法部部長馬斯 (Heiko Maas)提交了一份促進科研進步的法案,為學校使用電子數據提供更加簡單的途徑,為電子學術資料的使用者編織了一個安全網[15]。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可以對科研活動進行規制,避免出現研究不端或違背倫理等現象。例如, 《澳大利亞負責任研究行為準則》對研究不端行為進行了界定與詳細解釋[16]。美國 《關于研究不端的聯邦政策》也對研究不端行為進行了界定,以此提升科研活動的規范化。第三,在科研成果轉化方面,法律規范和保護科研成果的轉換。不同法系的側重點各有不同,大陸法以“所有權為中心”能有效利用資源激勵,英美法以“利用為中心”有助于避免因過分強調物之歸屬與支配而帶來資源的閑置與浪費,但法律對科研成果轉化的保障目的則是相同的。

可見,有組織科研的法治基礎也是其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相較而言,我國對于科研活動的法治建設較為落后。長久以來相關立法處于缺失狀態,直到1993年才出臺 《科技進步法》,1996年出臺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作為最重要的兩部科技創新基本法律,前者的功能是保障科技成果產出,而后者則是促進產出的成果盡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17]。然而,囿于立法的時代背景,這兩部法律的政府管制色彩過濃,私法平等和自治的理念在制度設計中明顯缺位,無法適應當前科研有組織化的需要,與有組織科研面臨的問題并未完全契合。因此,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涉及科技創新的法律制修訂全面加速,2015年修正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 《專利法》,2020年出臺 《民法典》,其中包括技術合同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規定,2021年修訂 《科技進步法》,這些無不體現出我國對科技立法的重視程度。

有組織科研在發展過程中,既具有原有科研活動精神生產的特點,屬于思維領域的精神生產,又具有組織性和導向性,不同于傳統的科研活動。因此,有組織科研也同時具備了原有科研活動遺留下來的痛點,利益驅動型的研究風氣仍然存在。在有組織科研進化后,又產生了科研人員創新能力受到禁錮、科研組織形式化以及急功近利追求發展等新問題[18-19]。有組織科研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反映了法治保障缺乏的弊端,為法律介入提供了現實可能,但現有研究多集中于具體的法律問題[20-22],缺少整體性的研究。

2 模式變遷:有組織科研“前中后”環節的核心問題

對于有組織科研法治保障的研究應當以有組織科研模式變遷帶來的問題為基礎,在厘清問題的基礎上探尋法治保障的作用,將法治保障措施與有組織科研模式相匹配,從而實現通過法治手段保障有組織科研的發展。

2.1 前期部署環節:禁錮創新能力

首先,科研項目的選題和成果具有利益驅動性,追逐熱點的趨勢明顯?,F有法律制度并未對科研失敗的情況進行保護,科研人員容易面臨無法結項帶來的懲罰,因此傾向于將研究問題聚焦于更容易出成果、更容易發表的主題,而非更需要、更有價值、更有意義的問題。而有組織科研將科研人員進行聚集,實際上是對研究內容進行集中化,加劇了研究內容的趨同化和利益驅動的局面。部分科研人員原本具有獨特的視角和不同的領域,但在被“組織”后,研究方向逐漸集中在熱門問題上,形成盲目“跟風”趨勢,順應多數人的意愿和研究內容,其原本的創新能力無法在特定領域中發揮出來,反而會受到“組織”這一形式的限制,存在喪失原本研究的突破性和獨創性的風險。有組織科研的實質原本在于通過科研組織方式的提升,快速產出國家急需、重大的科技創新成果。但“組織”之后是否真正去研究國家急需的領域,還是為了迎合評價體系去選擇熱門問題研究,并不能得出準確答案。

其次,現有法律制度對科研人員權利的保護不足,非核心成員在組織體系中容易被邊緣化,缺乏話語權,即使有創新思維和觀點,也可能因為自身力量不足而無法融入成果中,不能實現自身的創新價值,導致部分科研項目只是跟隨趨勢隨波逐流,進行重復性研究,缺乏新內容。在有組織科研模式下,科研成果往往關系到團隊整體利益,科研人員在開展研究時試錯成本增加,礙于集體的風險無法自由開展科技創新和自主探索,而是要在開展研究的同時考慮項目的完成與成果發表問題等,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也削弱了研究人員的探索精神。

最后,當前重大科研項目的立項方式并沒有具體規范,而是依照長期慣例以管理部門出題為主,研究人員在有組織科研的模式下申請項目,在提供的項目主題內容中進行選擇,自由發揮的空間被限縮。在研究內容集中化、趨同化的情況下,固定方向的選題未能充分發揮不同領域科研人員的能動性,也降低了研究人員了解和挖掘前沿問題的創新優勢。

2.2 中期進行環節:滋生形式主義

在有組織科研開展過程中,存在“為了組織而組織”的現象。

首先,對于有組織科研的實際進行缺乏監管,對于“掛名”現象缺少懲戒制度。為了實現有組織科研的形式,部分人員在科研項目中“掛名”,并不實質參與研究過程,以及為了實現對有組織科研人數、級別的要求,在項目中添加無關人員[23]。這些現象導致有組織科研成為一種外形,內部仍是原有的研究方式。某些高級別項目的總負責人僅對項目分包、經費劃分等問題作出決策,其余環節則很少過問。真正進行研究的科研人員因缺乏指導無法順利完成研究,或因為負責人的消極態度,大部分科研人員對研究的重視程度降低,在結項壓力下被動完成工作[24]。

其次,對于企業參與科研的過程和成果缺乏規定。部分企業雖然名義上加入大學的科研團隊,但目的是通過對科研投資提高企業聲譽,加大產品宣傳力度,而非切實幫助企業進行科學研究,校企合作內容失實[25]。此外,不同部門之間的合作也存在形式主義的風險,由于學科、部門之間的原有差異,以及部門之間分割的狀態長期存在,交叉學科的融合過程又缺乏有效的方法和經驗,盲目為了形成融合的有組織形式,強行將毫無關聯的學科進行交叉和生硬結合。同時,如果組織結構內部并未實現及時合作和信息共享,仍然以獨立的個體進行研究開展,缺乏必要的交流,有組織科研僅僅是個形式,勢必會造成學校整體資源的重復建設甚至浪費。

最后,對于虛構計劃的“空殼”缺乏管理規范。有組織科研應當對具有定向性、導向性的內容進行研究,部分科研單位為了獲得立項機會和經費支持,在立項時虛報研究計劃,但并未將時間精力投入符合國家戰略發展需要的項目中,為了結項敷衍了事,甚至采用學術不端的方式形成成果。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相關通報,虛報研究計劃、學術不端結項等類似案例并不少見[26]。

2.3 后期成果環節:削減轉化動力

目前我國的科研轉化機制發展有自發性規律,有必要對科研發展進行制度上的指導和規劃,雖然 《科技成果轉化法》于2015年進行了修訂,但實證調研結果顯示,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仍存在諸多問題[27]。一方面,過多的約束可能會為科研的發展設置更多障礙,違背科研自身發展規律,有“拔苗助長”之嫌。另一方面,對于科研成果的評價制度過于苛刻的現象違背了科研寬容理念,唯結果論和急功近利地追求科研成果,反而會為有組織科研的發展造成阻礙。

在激勵機制方面,現行法律并未充分考慮高校與企業在性質上的差異,仍沿襲職務發明的立法思路,簡單地將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歸屬于高校。這種權利配置模式存在以下兩個問題。首先,由于高校往往無法在組織內部有效利用和轉化科技成果,將科技成果一律歸屬于高校實際上割裂了科技成果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使得高??萍汲晒D化過度依賴具有較高交易成本的外部技術市場,實際上是在資源配置 (科技成果利用與轉化)過程中用外部交易取代了組織內部交易 (而不是像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那樣更多地通過內部交易)。其次,由于高??萍汲晒⒉欢歼m合實際應用和技術交易,而發明人或其他科技人員又沒有權利利用和改進科技成果,這在客觀上限制了高??萍汲晒睦梅绞胶娃D化途徑。

在評價方面,盡管國辦發〔2021〕2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破五唯”“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激勵和免責機制”“推動成果轉化相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履職盡責”,但是科技成果評價的相關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蒲性u價權是科研人員的自主權利,也是科學共同體專業權力及政府機關行政權力相互博弈之結果,現行的科研評價凌駕并規訓科學研究進程,有侵犯科研人員自主權之虞[28]。具體表現為,當前我國的科研評價制度建構仍是傳統的以資源、利益、地位、責任等為核心的被動性“后果邏輯”,而非以規范與文化等方式引導科研人員主動從事科學研究的“合法性邏輯”轉變,這種邏輯錯位與科研的試錯與寬容相悖,是滋生唯結果論和急功近利的根本原因。

3 法治保障:“放管服”介入“前中后”環節

有組織科研不同環節面臨的問題不僅需要科研組織自身的調整,更需要外界強制力對漏洞進行填補,對錯誤進行修正。黨的十八大提出,“放管服”改革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為主要抓手,加快推進向服務型政府的角色轉變,取得了顯著成效。有組織科研的法治化發展需要科學的法律體系保障,如表2所示,通過建設與科研范式變革相適應的寬容型、規范型和友好型法律體系,落實科研領域“放管服”改革,賦予科研機構在科研布局、隊伍組織和資源配置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權,以保障戰略科研人員具有更大的創新自主性。

表2 有組織科研法治保障的“放管服”改革思路

3.1 放:構建科研寬容型法律規范體系

有組織科研的法治體系應當以科研寬容為基本原則,充分考量科研所涉及的公私法融合的法律屬性,為科研人員營造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科研環境,構建寬容型法律規范體系對于激發科研的創新活力具有促進作用??蒲泄芾響敳捎萌嵝怨芾矸绞?,既要進行適當規制,又要避免過度干涉造成的科研人員活動受限。

其一,在有組織科研的前期部署環節,應當鼓勵選題自由,減少盲目追逐熱點問題的選題方式,減少唯利益驅動的選題趨勢。有組織科研的要義是解決定向性、需求高的真問題,以社會需求和國家戰略為導向,而非隨波逐流地解決容易出成果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規范對有組織科研進行正確引導,鼓勵科研人員潛心解決真正有需要的問題?!秶鴦赵宏P于優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雖然提出簡化科研項目申報和過程管理、減輕科研人員負擔,但這一通知的法律位階較低,應當在法律層面對這一通知中的內容進行確認。

其二,在有組織科研的中期進行環節,可以適當放寬行政權力,減少科研面臨的不必要繁瑣程序。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給予科研單位更多自主權,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讓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從繁瑣、不必要的體制機制束縛中解放出來[29]。在科研人員創新能力存在降低風險的情形下,科研管理政策對科研項目的技術路線管理不能過于死板和僵化,結項時對內容認定不能機械化,應當給予科研人員權利,允許其根據科研活動之需,對科研活動進程進行必要和適當的調整。適當寬容的行政權力有助于減少科研管理機關與科研人員之間的矛盾,打破行政管理的壟斷,減少不必要的干擾,在充分尊重科研人員的同時提升科研效率。此外,過度嚴格的行政權力也會影響同行專家評審環節的公正性,導致評審活動未能行使獨立、客觀和專業的學術能力,最終僅依據行政權力進行評審,違背了評審結果的科學性。應當將行政權力適當放寬,允許“學術能力”代替“科研權力”進行管理和評價的標準,充分尊重有組織科研的專業水平。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強調擴大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其三,對于科研成果的評價應當保持科研寬容,允許科研本身存在失敗的風險,不能苛求科研人員必須成功、圓滿完成項目內容。對科研失敗的寬容精神首次在 《科學技術進步法》中提出,該法律在2021年修訂時又在第68條中補充了“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的內容,并將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后果從“給予寬容”修改為“予以免責”,降低了承擔責任的風險,體現了鼓勵科研探索、構建科研寬容的精神。在地方規范性文件和地方工作文件中也包含了科研寬容的原則,例如, 《四川省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第32條明確體現了科研寬容失敗精神,對于特殊原因未能結項的項目由項目牽頭單位及時提出書面申請,推薦單位審核,經組織專家論證后由科技廳終止項目; 《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在基本完成合同書規定內容、經費使用合理、有證據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已按合同書或者其他要求開展研發工作的情況下,若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部分考核指標確因實際情況或不可抗因素導致無法完成的給予結題;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080號代表建議答復的函》也強調了對科研寬容失敗制度的落實,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寬容失敗。目前對于科研寬容的規定散落在地方規定中,應以 《科學技術進步法》中的內容為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并在效力較高的文件中以具體規定的方式予以明確和落實。例如,在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或有關“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中規定合理的免責事由,在原始記錄能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的情況下,可允許終止或申請結題。明確項目因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不可抗力,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等因素導致未完成績效指標、造成經濟損失時的免責條款。鑒于科研結果不確定性的特質,科研經費本身自然屬于“高風險”投資,既可能獲得期望之外的超額利益,也可能遭受意料之外的重大損失。因此,只要科研人員盡忠盡責地履行了行為義務,即使科研失敗,也不應苛責其承擔風險;相應地,科研人員通過提供經費使用信息,自證其忠誠履行義務,以求得到科研失敗的寬容或給付不能的豁免。

3.2 管:完善科研規范型法律懲戒體系

教育部 《前沿科學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第17條明確提出要加強有組織科研,同時應營造克服浮躁、潛心研究的氛圍,加強學風和誠信建設。在有組織科研建設過程中,“有組織”的形式主義問題可能伴隨著學術不端的現象。例如,部分科研單位為了獲得資助,只進行形式上的有組織科研,為了能順利完成項目、實現結項目的等,更有甚者進行代寫代投代發服務,為了縮短項目時間,無法真正潛心學術,乃至出現付林案[30]等科研項目經費的貪污案件??蒲袑捜莶⒎强v容,對于有組織科研形式主義引發的學術不端問題,應當進行打擊和懲戒。

在有組織科研前期,應當嚴格審查科研機構資格,避免假借科研名義騙取或違規獲取科研經費的現象。美國 《虛假申報法案》曾致力于打擊承包行業的欺詐行為,并為美國醫療領域經費來源的披露和監督起到了規范作用[31]。在有組織科研發展過程中,由于科研項目的重要和解決問題的關鍵,虛假申報行為將會造成更為嚴重的影響,因此在科研前期的申報階段就應當嚴格規范申報資格,通過專門制定規范或在現有規范中補充專門條款的方式,加強對科研資格的管理。與此同時,在法律懲戒體系的構建路徑中,應當充分發揮行政監管與民事制裁的功能,謹慎適用刑罰,維護刑法的謙抑性,避免懲戒方式過于嚴厲導致科研人員創新精神被限制。目前,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針對學位論文的學術不端行為提供了行政處罰依據,但適用范圍較為有限, 《高等教育法》第42條規定高校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調查與認定學術不端行為,但并未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在行政監管層面,可以將二者相結合,借鑒有關學位論文學術不端的懲戒措施,對 《高等教育法》中的處罰內容進行補充完善。民事制裁主要負責監管侵犯知識產權的學術不端行為,以及形式主義引發的合同糾紛等問題。只有對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法益侵害性與可罰性,才有必要動用刑法手段進行制裁[32]。

在有組織科研的進行過程中,一方面應當確??蒲谢顒右幏痘?,符合倫理道德要求。隨著人工智能和生物基因等領域引發的倫理爭議不斷增加,原有的科研規范可能難以適應新問題的規范需求,因此應當及時對現有法律規范進行更新,確保其能夠繼續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應當監督經費使用情況,減少經費違規濫用現象出現。目前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雖然對科研基金使用進行了規范,但前者缺乏民事制裁的法律依據,后者的責任條款制裁威懾力不足,應當結合實踐中出現的科研基金非規范使用現象進行調整和優化。

在有組織科研的成果檢驗階段,應當明確學術不端行為的法律規范適用范圍以及處理程序,針對有組織科研中出現的形式主義現象進行明確和補充,加強諸如中介等黑灰產業的監管。同時,既要保證對失范行為的公平懲戒,又要給予當事人救濟程序,為被舉報人提供陳述、申訴的渠道[33]。在學術不端的懲戒過程中堅持比例原則,對失范行為施加合理的懲戒措施,結合危害程度和社會影響進行恰當評價,同時要減少輿論事件和網絡暴力的發生。針對有組織科研形式主義的問題,完善科研規范型法律懲戒體系,保證對學術不端現象及時打擊、治理有章可循,又要避免過度限制科研的創新性,從而導致科研人員的積極性降低。

3.3 服:形成科研友好型法律服務體系

有組織科研的法治保障應當以正確的引導為主,教育懲戒為輔,為科研人員提高科研友好型法律服務體系,保障科研人員的權利,促使其自愿遵守學術規范,保持科研的創新能力。

第一,應當保證有組織科研人員的權利,為其進行科研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秶鴦赵宏P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提出,法律服務以科研人員權利本位為宗旨,以學術導向、學術自由、學術目的為基本價值導向,確??蒲腥藛T的基本權利,維持良好的有組織科研管理秩序。在有組織科研的建設過程中,只有為科研人員提供充足的保障,才能幫助其安心投入科研工作,不受行政要求、結項壓力等的桎梏。例如,在大科學裝置建設管理中,由于研究周期較長,大科學裝置建成后還需要不斷改進和維護,因此應當通過規范的制定保障大科學裝置的建設和運行,并允許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大科學裝置擁有使用權[34]。有組織科研在建設過程中面臨的重要問題是科研人員編制的提供,在高校吸收科研人才的同時也應當對科研人員的編制問題進行妥善解決,并對經費使用自主權等方面予以支持。在有組織科研的前期階段,還應當鼓勵科研項目申請多元化,保護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提升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研活動的啟動和進行。

第二,在科研活動的進行環節,應當充分保障科研資源,在此可以借鑒美國的科研服務制度,美國借助制度和經費等途徑引導大學的科研,如通過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對科研人員的智力成果進行充分保護,提高科技創新動力;通過公共采購政策培養科研產品市場,有效增加市場需求,從而降低科技創新市場風險,減少科研人員的顧慮;通過稅收支持政策推動社會投資,提高科研活動的經費支撐,避免社會投資考慮到科研活動的風險性、長期性和不確定性而減少投資。我國在形成法律服務體系的過程中,應當考慮到目前以創新成果質量和實際貢獻為導向的科研績效評價制度,適當延長基礎科研和理論研究的考核周期,對于校內研究人員參與跨學科、跨機構、跨領域科研所產生的不同形式的研究成果,應當形成相應的靈活性認定轉化機制;高??蒲腥藛T的管理體制應考慮跨界創新型人才的就業和流動規律,滿足科研人員客觀上需要的編制、薪資、經費等基礎需求,增加對大學科研經費的投入,通過增設科研助理等方式完善高??蒲薪M織的基礎建構[35];提升科研創新團隊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具備兼容性的多元化聘任路徑廣泛吸納各類創新型、應用型、實踐型人才從事科研交流工作;激發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引入實施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扶持計劃,進一步減輕科研人員負擔。

第三,在科研成果轉化階段,應為成果的發表和應用提供更多元化的途徑,以促進科研成果的有效轉化。同時,應改變當前單一的科研績效評價制度,允許科研成果的綜合性和多樣性。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 《關于加強技術創新 發展高科技 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要求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但這一決定缺乏后續實施效果跟進,且由于出臺時間較早,難以匹配現有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目前 《促進科技成果轉換法》雖然對科研成果轉化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隨著有組織科研的模式轉變,相應的機構建設和風險分擔等問題的規定需要更新,以適應有組織科研的發展進程。例如,當某一項目涉及人數較多時,如何實現獎勵舉措的公平、公正、合理化,從而能夠體現各方的貢獻,特別是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體現管理層的貢獻,急需法律制度規范與保護。

4 結語

有組織科研的出現改變了個人主義的研究方式,將無組織、零散化和碎片化的傳統科研模式不斷優化,形成由政府組織、體現國家意志、具有統籌力量、實現學科交叉的有組織化研究模式。在有組織科研的建設過程中,我國的科研模式已經由最初單打獨斗的基礎研究進入到由國家主導、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推動協同創新的有組織科研時代。本文的關注重心在于有組織科研的整體法治保障研究,有組織科研中仍有許多具體的問題需要法學界予以探討。例如,基于大科學裝置的基礎研究屬于典型的有組織科研,大科學裝置的運營、技術人員的支撐需要什么樣的法治保障,這些特殊性的問題有別于一般性、泛在性地討論有組織科研的法治保障問題。有組織科研對科研活動組織的創新性、協同性和需求導向性等提出了更高要求,為了集中優勢資源推動科學研究,滿足國家重大戰略和需求[36],提升科研人員自主創新能力,必須解決有組織科研中存在的創新能力受限、學術不端滋生以及盲目急于求成等問題,通過構建科研寬容型法律規范體系、完善科研規范型法律懲戒體系,以及形成科研友好型法律服務體系的“放管服”政策,完善有組織科研的法治保障,順應“大科學時代”[37]的科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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