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代鄉村慈善模式的制度設計和基層組織慈善功能的演變
——以兩湖地區為中心

2024-03-01 01:52
云南社會科學 2024年1期
關鍵詞:鄉約基層

周 榮

明代的鄉里制度是中國歷史上比較有特色的基層社會制度之一,近年來,隨著社會史研究的興起和史學研究理論方法的進步,明代的鄉里制度也越來越受到學者們的關注。很多學者以“整體史”和“眼光向下”的視野來觀察明初的基層社會,將傳統的里甲、宗族、鄉約、會社、士紳等均列入研究的對象,從而形成了眾多的解釋模式。不過,總體來看,現有研究一般側重于明代基層組織在賦稅征收和社會治安等方面的功能,進而忽視了對明代基層社會制度設計理念的深究。事實上,出身鄉村窮苦家庭的明太祖朱元璋對基層社會有獨到而深刻的認識,在明太祖的統治理念中,基層社會是一個有機整體,以里甲制為中心的基層制度也被設計為一項綜合的、多功能的基層制度,它蘊含了豐富的社會管理、教化、治安的功能,也蘊含了巧妙的慈善功能。揭示明代基層制度設計的豐富內涵,捕捉朝廷在基層社會設計中的整體眼光,本身就是一種很好的整體史研究。本文欲以明代鄉村慈善模式和基層組織慈善功能的演變為線索,以兩湖地區為中心,依循明代統治者統馭基層社會的整體眼光,重點對明代鄉村社會的慈善事業與鄉村治理的關系進行探究。

一、融慈善于禮法:明初基層社會制度設計中的慈善功能

明太祖自社會底層而達于人極,深知禮法紊亂、“綱紀不立”導致社會動蕩的利害關系。因此,他立志仿效“以五禮防萬民之偽”的成周之制,將“復三代之舊”作為為治的最高目標。①《明太祖實錄》卷14,(龍鳳十年)正月戊辰、五月丙子等篇?!睹魇贰返木幾胝咦⒁獾剑骸懊魈娉醵ㄌ煜?,他務未遑,首開禮樂二局,廣征耆儒,分曹究討”②《明史》卷47《志二十三·禮一》。,以此為起點,明初開展了一次大規模的定禮制典的制度建設運動。有些論者將明太祖時代的統治歸結為“禮法之治”③參見羅冬陽:《明太祖禮法之治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年。,不無道理。明太祖多次強調,“禮法,國之紀綱,禮法立,則人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④《明太祖實錄》卷14,(龍鳳十年)正月戊辰。;“蓋國之治道,非禮則無法。若專法而無禮,則又非法也。所以禮之為用,表也,法之為用,里也”⑤(明)朱元璋:《禮部尚書誥(侍郎同)》,《全明文》卷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年。;“蓋君禮法之所治也。禮,人倫之正,民間安分守禮者多;法,治奸繩頑。二者并舉,遍行天下,人民大安”⑥(明)朱元璋:《大誥·民知報獲福第四十七》,《全明文》卷2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年。。朱元璋還把他養民治國的綱領歸納為“五教五刑”:“君之養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興,無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教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玩斂跡,鰥寡孤獨,篤廢殘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無有改犯者,養民之道斯矣?!雹撸鳎┲煸埃骸洞笳a·民不知報第三十一》,《全明文》卷29。

簡言之,透視明初與基層社會相關的“禮”與“法”,是認識和把握明初基層制度設計理念的關鍵。具體而言,在明初汗牛充棟的禮典和律令中,與基層民生息息相關的有“鄉厲祭禮”“里社祭禮”“鄉飲酒禮”以及《大明律》《教民榜文》《大誥》及其續編、三編等。按照明太祖的要求,《大誥》等法律文書“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⑧(明)朱元璋:《大誥·頒行大誥第七十四》,《全明文》卷29。,“此誥前后三編,凡朕臣民,務要家藏人誦,以為鑒戒”⑨(明)朱元璋:《大誥三編·頒行三誥第四十三》,《全明文》卷31。,各項禮儀也要在里老及鄉紳的帶領下定期反復上演,它們交相運作,構成了明代基層社會中的“鄉禮”和“鄉法”系統,這些鄉禮和鄉法成為明初基層社會治理的總原則。朱元璋所精心設計的里甲組織及與之配套的老人、糧長等制度并非某項單一職能的履行者,而是推行鄉禮和鄉法的綜合職能機構與制度。而且,透過這些禮儀和律令的分析可知,明初基層社會制度體現出慈善事業與社會控制相結合的鮮明特點,寓慈善于秩序之中,借慈善以行控制的精神隨處可見:

(一)里社之禮

祭祀社稷之神在中國由來已久,明代“社稷之祀自京師以及王國府州縣皆有之”⑩《明史》卷49《志二十五·禮三·社稷》。,不僅如此,明太祖還將社稷之祀推及鄉里,使之成為整合鄉村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鄉村社稷之祀稱為“里社”,其祭法為:

凡各處鄉村人民,每里一百戶立壇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專為祈禱雨旸時若,五谷豐熟,每歲一戶輪當會首,常用潔凈壇場,遇春秋二社,預相率辦祭物,至日約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燭隨用。

不僅如此,祭祀程序之后,還要舉行重大的會飲儀式:“祭畢就行會飲,會中先令一人讀《抑強扶弱之誓》”,其詞曰:

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禮法,毋恃強凌弱,違者先共治之,然后經官?;蜇殶o可靠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如不從眾及犯奸盜詐偽一切非為之人,不許入會。

“讀誓詞畢,長幼以次序坐,盡歡而退,務在恭敬神明,和睦鄉里,以厚風俗”?《皇明制書》卷7《洪武禮制·祭祀禮儀·里社》;(明)章潢:《圖書編》卷92《里社》。。

(二)鄉厲之禮

按洪武定制,“厲”為隸屬于城隍神的“無祀鬼神”,上至京師,下至里社,均設壇祭祀。京都祭太厲、王國祭國厲、府州祭郡厲、縣祭邑厲、“里社則祭鄉厲”①《明史》卷50《志二十六·禮四·厲壇》。,其祭法,“凡各鄉村每里一百戶內立壇一所,祭無祀鬼神,專祈禱民庶安康,孳蓄蕃盛,每歲三祭,春清明、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從厲祭的祭文看,它在維持地方秩序方面與里社之祭異曲同工,州、縣、里祭的祭文均稱,凡境內人民:

倘有忤逆不孝,不敬六親者;有奸盜詐偽,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壓良善者;有躲避差役,靠損貧戶者。似此玩惡奸邪不良之徒,神必報于城隍,發露其事,……,如有孝順父母,和睦親族,畏懼官府,遵守禮法,不作非為,良善正直之人,神必達之城隍,陰加護佑,使其家道安和,農事順序,父母妻子保守鄉里。

祭完之后,仍然要舉行會飲,并讀《抑強扶弱之誓》,“其輪流會首及祭畢會飲、讀誓等儀與祭里社同”②(明)章潢:《圖書編》卷92《洪武禮制·鄉厲》;《皇明制書》卷7《洪武禮制·祭祀禮儀·祭厲》。。

(三)鄉飲酒禮

鄉飲酒禮是明太祖恢復古禮的得意之作。因“凡禮之所紀,冠婚喪祭皆自士以上乃得行之,而鄉飲酒之禮達于庶民”③《明集禮》卷29《鄉飲酒禮·總敘》。,所以朱元璋對之重視有加,早在洪武三年(1370)成書的《大明集禮》中已詳述了舉行鄉飲酒禮的各項儀式,洪武五年(1372)詔天下廣為推行,官方每年正月、十月行之于學校,民間里社則每季舉行一次。洪武十四年(1381)又命禮部重申鄉飲之禮,洪武十六年(1383)則頒《鄉飲酒禮圖式》于天下④正德《明會典》卷78《禮部三十七·鄉飲酒禮》。。

按洪武五年(1372)的規定,“其民間里社以百家為一會,糧長或里長主之,百人內以年最長者為正賓,余以齒敘坐,每季行之于里中”;洪武十六年(1383)進一步規定:“里社每歲春秋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禮,所用酒肴于一百家內供辦,毋致奢靡。百家內除乞丐外,其余但系年老者,雖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不許攙越,違者以違制論。其有過犯之人,雖年長財富,須坐于眾賓席末,聽讀律受戒諭,供飲酒畢,同退。不許在眾賓上坐,如有過犯之人不行赴飲及強坐眾賓之上者,即系頑民?!雹菡隆睹鲿洹肪?8《禮部三十七·鄉飲酒禮》

鄉飲酒禮還有一個重要程序,即“讀律”,除《大明律》外,州縣、里社俱隨時講讀國家新頒的法令及與鄉民生活相關的律令。如洪武五年(1372)規定:“若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⑥正德《明會典》卷78《禮部三十七·鄉飲酒禮》,洪武十八年(1385)以來,隨著《大誥》及三編的頒發,太祖“詔令各處官民之家傳誦大誥三編,凡遇鄉飲酒禮,一人講說,眾人盡聽。使人皆知趨吉避兇,不犯刑憲”⑦正德《明會典》卷22《戶部七》。。鄉飲酒禮事實上成為明朝廷普及法律知識,使民知法、畏法的一項重要措施。

里社、厲祭、鄉飲酒等儀式成為明初鄉村生活的“鄉禮”系統,明太祖是想借助這些特定的儀式,使人民患難相助、貧富相安,形成他所預設的“家識廉恥,人知禮讓,……‘吾觀于鄉而知王道之易易’”⑧《明太祖實錄》卷135,洪武十四年二月丁丑。的基層秩序,所謂:“因其聚會之際,與之揖讓升降,使知尚賢尊長,而興敬讓之道焉”⑨《明集禮》卷29《鄉飲酒禮·總敘》。。后世學者對這種做法亦頗為稱道,如清人薛允升在編《唐明律合編》時,雖對明律頗多訾議,但對鄉飲酒禮給予了較高評價:“蓋于講禮讀法時,微寓彰善癉惡之指,雖古禮所未有,而于化民成俗之義亦有當焉……明祖用法最嚴,而特著此律,蓋亦知禮之可以為國也”⑩(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9,北京:中國書店2010 年影印本,第83—84 頁。。

除了以教化為主的“鄉禮”系統外,明初帝王詔令和國家律令中還有對鄉村活動直接進行規定的條文,這些條文成為規范基層民眾行為的“鄉法”系統,審讀這些條文,保障人民生活和控制基層秩序的精神體現得更為明顯,茲略舉數條如下:

洪武十五年(1382)詔:“凡我良民,各守禮法,若眾以暴寡,強以凌弱,巧以取愚,詐以騙良,按治得實,斷沒其家,遷徙遠方?!?/p>

十九年(1386)頒行《大誥續編》,有“申明五?!薄盎ブI”“明孝”諸條直接針對鄉村及基層生活:

“申明五?!睏l強調:

家和戶平,吉哉!倘有不如朕言者,父子不親,罔知君臣之義,夫婦無別,卑凌尊,朋友失信,鄉里高年并年壯豪杰者,會議而誡訓之,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壯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

“互知丁業”條強調:

誥出,凡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知務業,具在里甲?!^不許有逸夫,若夫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余皆四業,然必有效,若或不遵朕教,或頑民丁多及單丁不務生理,捏巧于公私以構患民之禍,許鄰里親戚諸人等拘拿赴京,以憑罪責。若一里之間,百戶之內,見誥仍有逸夫,里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逸民處死,里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

“明孝”條強調:

孝子之節,非止一端,豈有但供飲膳而已,……父母已成之業毋消,父母運蹇,家業未成則當竭力以為之。事君以忠,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居處端莊……。

洪武二十八年(1395),太祖下諭曰:

古者風俗淳厚,民相親睦,貧窮患難,親戚相救,婚姻死喪,鄰保相助,近世教化不明,……朕置民百戶為里,一里之間有貧有富,凡遇婚姻死喪,富者助財,貧者助力,民豈有窮苦急廹之憂。又如春秋耕獲之時,一家無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寧有不親睦者乎?

洪武三十一年(1398)頒示《教民榜文》,要求:

鄉里人民住居相近,田土相鄰,……務要鄰里和睦,長幼相愛。并特別強調:鄉里人民貧富不等,婚姻死喪吉兇等事誰家無之,今后本里人戶,凡遇此等互相赒給。且如某家子弟婚姻,其家貧窮一時難辦,一里人戶每戶或出鈔一貫,人戶一百便是百貫,每戶五百便是五十貫,如此資助,豈不成就。日后某家婚姻亦依此法輪流赒給,又如其家或父或母死喪在地,各家或出鈔若干,或出米若干,資助本家,或棺槨或僧道修設善緣等事,皆可了濟,日后某家倘有某事亦如前法,互相赒給,雖是貧家,些小錢本,亦可措辦,如此則眾輕易舉行之,日久鄉里自然親愛①參見(明)章潢:《圖書編》卷92《鄉法》;《大誥續編》,《全明文》卷3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年。。

不難看出,明初的鄉禮、鄉法系統是精心設計的,朱元璋推行這些鄉禮、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一個高度秩序化的基層社會,而“鰥寡孤獨、篤廢殘疾有養”“貧窮患亂相救”“婚姻死喪相助”等慈善、救助目標都寓于其中。來自社會底層的朱元璋深知:社會脆弱群體非常龐大,其存在及其引發的相關問題是社會動蕩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能收入養濟院及其他官辦慈善機構的畢竟只是一部分,對于為數更多的需要贍養和救助的脆弱群體,重要對策之一便是發揮基層組織的救助功能。

二、寓畸零于里甲:明初鄉村慈善的制度安排

明初基層社會禮法相輔而行的方案借助國家權力推廣、滲透到偏僻的村野,并延及后世。以兩湖地區為例,明前期里甲制度在湖廣行省得到了較為普遍的推行,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及各地方志對明初湖廣境內編制的里甲數量多有記載,即使成化、弘治年間創設的州縣,也編定了里甲。如成化十二年(1476)置竹山縣,編戶七社;置鄖西縣,編戶七里。弘治、正德年間,襄陽府、鄖陽府、德安府及湖南郴州所屬的許多州縣也因流民的入籍而新編了數量可觀的里甲。②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1《本司志》、卷8《襄陽府》、卷9《鄖陽府》、卷14《郴州》等。參見張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武漢: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 年。里甲編制的普遍切實推行本身是里甲功能得以發揮的前提,在現存的兩湖明代方志中,有很多里甲綜合功能得以發揮的直接記載,如黃州府:“各縣每里都設有土谷壇一,各鄉里老,每歲春秋祭畢,舉行鄉飲禮”①弘治《黃州府志》卷1《地理·坊社鄉鎮》。;夷陵州和歸州等地:“鄉村百家共立里社,祀五土五谷之神”,“祭禮畢,長幼立聽讀誓文”,“讀誓既畢,長幼以次就餐如鄉飲禮,盡歡而退。務在恭敬神明,和睦鄉里”;②弘治《夷陵州志》卷5《惠政》;嘉靖《歸州志》卷3《祀典》。茶陵州“行鄉飲禮以序齒,立社學以督子弟”③弘治《茶陵州志》卷5《鄉約遺規》。;等等。此外,在明初的里甲制中,里老承擔著“教民勸俗”的重要職責,因此,老人制的流行與否也可視作里甲綜合功能是否完善的標志之一。從兩湖方志的記載來看,里老在兩湖里甲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湖北蘄水縣老人,“里設一名,惟教民勸俗,如漢三老之意,擇行止頗端者充之”④嘉靖《蘄水縣志》卷1《里甲·徭役》。;湖北羅田縣:“老人,每里各役一人,年終更替”⑤嘉靖《羅田縣志》卷2《食貨志》。;湖南岳州府所屬各縣:“每里各有老人一”⑥隆慶《岳州府志》卷11《食貨志》。;湖南慈利縣:“每里設老人一名,掌風俗小訟”⑦萬歷《慈利縣志》卷8《田賦》。。里老不但在各地廣為設置,而且在功能、作用的發揮方面亦非常寬泛:如湖北蘄州洪武時的老人積極參與本州東南西北各鄉的預備倉的建設事務⑧嘉靖《蘄州志》卷4《預備倉》。;湖南衡山縣“洪武中老人”喻禮,曾“赴京三領安民諭敕”并獲冠帶榮身⑨弘治《衡山縣志》卷4《人物》。。直到嘉靖年間,兩湖里老仍十分活躍,如應山縣里老張子輝、董文、高學、潘漢等曾聯名上書向知縣陳述該縣巡檢司設置的利弊⑩嘉靖《應山縣志》卷下《藝文志》。;茶陵州西睦、茶禹四鄉老人譚廷松、尹梗、譚景希、羅館曾向知州反映該州賦稅畸輕畸重的情形等等。上述史料和相關記載有的反映的是明初的情況,有的則從明初一直延續到弘治、嘉靖年間,明太祖“禮法”治村精神的影響之深,由此可見一斑。

需要指出的是,明初“融慈善于禮法”的鄉村治理理念并非僅停留在“鄉禮”的宣揚教化及法律的約束等寬泛的層面,其中也有匠心獨運的制度約束和安排,確保這些理念落實到社會弱者的日常生活中?!盎銘簟钡木幹萍啊澳捐I老人”的設置便是這種巧妙設計和制度安排的具體體現。

如所周知,明代里甲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與賦役黃冊互為表里,對戶口登記、賦役征收和勞役的承擔起著規范的作用。而這套制度從它出臺伊始,除了為人熟知的防止戶口遺漏和逃避賦役的嚴肅性外,也包括了對社會弱者進行賦役優待、照顧的傾向。即將無力供應賦役的老、幼、殘疾人等作為“畸零戶”寓于納糧當差的“正管”戶之中,非常巧妙地將救助社會弱者的職責賦予基層里甲組織:

明代里甲制度始于洪武十四年(1381),其設計方案為:“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管攝一里之事,……每里編為一冊,冊之首總為一圖。其里中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后,名曰畸零?!?《明太祖實錄》卷135,洪武十四年正月。

到明中期,盡管一些地方出現了“將十歲以上幼男及分析丁多人戶俱作帶管畸零”的混亂情況,但里甲編制的助弱原則仍被嚴格堅持,正德六年(1511)戶部題本強調:“務要每里止許一百一十戶人丁。果系十歲以下或年老殘疾、單丁、寡婦及外郡寄莊納糧當差人民,許作帶管畸零?!?《后湖志》卷8,轉引自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65 年,第49 頁。

過去,由于忽視了畸零戶及帶管戶的存在,人口史研究者常常面臨一種困惑,一方面明初在戶口編制方面法令極嚴,強調“人戶以籍而定”而不可亂,另一方面里甲的實際戶數與制度規定的標準戶數又相去甚遠。最近,隨著新的研究成果的出現,這一困惑基本得到了澄清。?參見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年;曹樹基:《中國人口史·明時期》,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 年等。關于畸零戶與帶管戶之間差別亦參見此兩書。人們意識到里甲制度既有標準的編制原則,又有一定的地域限制,而且在實際操作中的情形十分復雜,編制標準不一,移民、土著各異。而造成里甲編制失序的“所有的混亂出自政府對每里帶管戶或畸零戶的數量并沒有嚴格的規定”①曹樹基:《中國人口史·明時期》,第76 頁。。因此,以里數逆推戶口數是不準確的。學術界曾有的這種困惑和標準里數與戶口之間的差異卻正好說明,無論里甲的編制是否標準,其對畸零弱戶的救助功能是基本相同的。以下仍以兩湖地區為例,將兩湖部分府州縣明初里數與戶數之間的比例關系統計如表1:

表1 洪武年間兩湖部分州縣的里數與戶數

盡管此表中有很多復雜的因素難以考證,畸零戶與帶管戶的比例關系也難以確知,但以此說明畸零戶在兩湖里甲中普遍存在并受到基層里甲的制度性救助卻是有參考意義的。

在里甲中設置“木鐸老人”是朱元璋慈善與教化相結合的基層社會治理理念的又一制度性創舉。其設置方案為:

每鄉每里各置木鐸一個,于本里內選年老殘疾不能生理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兒牽引,持鐸循行本里,如本里內無此等之人,于別里內選取,俱令直言叫喚,使眾聞知,勸其為善,毋犯刑憲,其詞曰: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如此者每月六次,其持鐸之人秋成之時本鄉本里隨其多寡資助糧食,如鄉村人民住居四散窎遠,每一甲內置木鐸一個,易為傳曉。②(明)章潢:《圖書編》卷92《教民榜文》。

這一措施顯然深受古代禮書的影響,《禮記》中有“瘖、聾、跛、躃、斷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的說法③《禮記注疏》卷13《王制》。,《荀子·王制》亦稱“五疾,上收而養之,材而事之”。朱元璋模仿了古禮中對廢疾者“量能授事”的做法,卻把供養責任轉嫁了里甲基層組織。從現存方志記載看,明初木鐸老人制度在兩湖地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廣:嘉靖《羅田縣志》:每里“木鐸老人二名,月給糧各四斗,死則給以衣棺”④嘉靖《羅田縣志》卷2《食貨志》。;隆慶《永州府志》將木鐸老人的起源追溯至《尚書》“每歲孟夏,遒人以木鐸,徇于路”的古制,并稱“我太祖混一之初,親制諭俗六言……,令耆民執鐸于朔望及每日五鼓,朗誦街巷,使斯民夜氣清明之際,忽聞此語,冷然省惕”⑤隆慶《永州府志》卷8《創設志上》。;康熙《潛江縣志》:“明初每里設一鄉約所,講讀六諭。仍設木鐸一人,家喻戶曉,即周禮六鄉之法也”⑥康熙《潛江縣志》卷4《建置志·官宇》。;弘治《茶陵州志》亦言“立木鐸以警眾”⑦弘治《茶陵州志》卷5《鄉約遺規》。;隆慶《岳州府志》在述及明中葉編制保甲時,稱“仍擇一人振揚木鐸,警戒各眾,譏察善惡焉”⑧隆慶《岳州府志》卷6《軍政考·保甲》。,《黃州府志》也稱該府在明中后期曾推行“崇教化,以木鐸徇路”的做法①雍正《湖廣通志》卷43《名宦志》引《黃州府志》。,表明明前期木鐸老人的“譏察善惡”作用給這些地區的人們留下了深刻印象。

三、續善政于鄉約:明中后期里甲制的破壞和基層社會慈善模式的重建

明初的基層社會制度設計帶有一定的理想化色彩,它借助高度的中央權威得以推行。中外學者均注意到:約自宣德以后,隨著中央威權的減弱及土地兼并、賦役不均及人民逃亡脫籍等現象的日益嚴重,里甲制度漸趨破壞和瓦解,里甲的綜合功能也瀕于廢弛。②參見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北京:中華書局,1961 年;銜微:《明代的里甲制度》,《歷史教學》1963 年第4 期;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 年;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年;松本善海:《中國村落制度史研究》,東京:巖波書店,1977 年;清水盛光:《中國鄉村社會論》,東京:巖波書店,1951 年;參見山根幸夫:《中國史研究入門》,田人隆等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 年。原本極具“榮譽感”的里長、老人等職位也淪為人人畏而遠之的職役。顧炎武在《日知錄》中所指出的“小事不由里老則赴上司”,糧長“包攬詞訟,把持官府,……唯老人則名存而實亡矣”等狀況成為一種普遍性的現象,兩湖地區也不例外,一些地方“今田已屬他人,戶亦何獨存?……戶已亡而里不能獨支”③隆慶《岳州府志》卷11《食貨志》。;一些地方“糧累一重,……或通甲全徙,否或半逃”④嘉慶《瀏陽縣志》卷36《藝文》。;一些地方“戶口攢造巨奸蟠穴于其中”,“并圖則紊亂而無序,催糧則遼遠而難征”⑤萬歷《慈利縣志》卷2《建置·圖里》、卷8《田賦》。。里長、老人等基層公職人員亦是“近則充之者與用之者殆非初設意矣”⑥嘉靖《蘄水縣志》卷1《里甲》。。

隨著里甲組織的瓦解和里甲職能的廢弛,明中葉以后,社會分化加劇,爭訟、為奸、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孤貧失養等現象又重新充斥于鄉村里社之中,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盜匪橫行,危害一方。面對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在“人心不古”哀嘆聲中,明初理想化的基層社會制度常常喚起人們的美好回憶,一些有識的官吏和基層士紳試圖重新整飭鄉村秩序,他們所借以重新整合基層秩序的設想依然是明初的鄉治理念。即重振精神凝聚力,恢復鄉村精神領袖,在精神領袖的統率下,形成精神與物質、教化與控制、救助與秩序相結合的鄉村社會共同體。正如學者們所注意到的那樣,以鄉約為中心的保甲、社倉等制度設計成為明代中后期基層治理和慈善救助的主要內容。⑦參見曹國慶:《明代鄉約發展的階段性考察——明代鄉約研究之一》,《江西社會科學》1993 年第8 期;《明代鄉約推行的特點》,《中國文化研究》1997 年(春之卷);陳柯云:《略論明清徽州的鄉約》,《中國史研究》1990 年第4 期;張哲郎:《鄉遂遺規——村社的結構》,載《吾土與吾民》,北京:三聯書店,1992 年;段自成:《明清鄉約的司法職能及產生原因》,《史學集刊》1999 年第2 期等。這些制度設計直接仿效宋代呂大臨兄弟在陜西藍田推行的“呂氏鄉約”及朱熹于建寧府崇安鄉推行的社倉、保甲法,并在不同時期及不同地區形成了幾種在全國極具影響力的“鄉約模式”,如“泰泉鄉禮”“南贛鄉約”“徽州宗族性鄉約”“呂紳鄉甲約”等,透過這些典型模式的分析,很容易發現與明初基層制度設計理念相一致的注重慈善與社會控制相結合的精神。

(一)泰泉鄉禮

黃佐的《泰泉鄉禮》首舉鄉禮綱領,次列鄉約、鄉校、社倉、鄉社、保甲五事,“皆深寓端本厚俗之意”,“要在于敬身明倫,講信修睦。主鄉約以勵規勸,而謹鄉校、設社倉則豫教興養,秩里社、聯保甲則重祀與戎,身心既淑,禮樂備舉,凡以約其情而治之,使鄉之人習而行焉,善俗其有幾乎?”。⑧(明)黃佐:《泰泉鄉禮》卷首《泰泉鄉禮原序》。在這樣的總體設想下,慈善與社會救助的責任被反復申述:“鄉禮”主張“立教以家達鄉”,強調“毋以下犯上,毋以強凌弱,毋以富欺貧,毋以小忿而害大義,毋以新怨而傷舊恩。善相勸勉,惡相規戒,患難相恤,婚喪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①(明)黃佐:《泰泉鄉禮》卷1《立教以家達鄉》。;“鄉約”強調對“水火”“盜賊”“疾病”“死喪”“孤弱”等事的“患難相恤”②(明)黃佐:《泰泉鄉禮》卷2《患難相恤》。;“社倉”則利用“公借”“義勸”“罰入”等積累以“恤貧窮”,“社內年長不能婚,貧死不能葬,疾病不能醫,及水火盜賊患難等項,俱量為救恤,而不責償直,……社內鰥寡孤獨與殘疾無依者謂之窮民,尤宜憐恤”③(明)黃佐:《泰泉鄉禮》卷4《社倉》。;“保甲”亦有“恤因窮”的職責:“保內如有殘廢病弱及貧薄無倚之人,各責令親黨收養,毋令失所,如無親黨許編入有財力之家壯丁內夾帶,如一牌夫下有四丁強壯者,即夾帶殘弱一人于內,凡守望備警,仍量存之”④(明)黃佐:《泰泉鄉禮》卷6《保甲》。。

(二)南贛鄉約

《南贛鄉約》為心學大師王陽明親手起草,鄉約立意直指人們“心中之賊”,王陽明認為:“民俗之善惡,豈不由于積習使然哉”,南贛等地盜匪流行,系由于“我有司”及“爾父老子弟”等“訓誨戒飭于家庭者不早,薫陶漸染于里闬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致使風習“日流于惡”,直至“棄其宗族,畔其鄉里,四出為暴”。推行鄉約的目的就是要使這些不良的“積習”及時剎車:“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故今特為鄉約,以協和爾民,自今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還特別規定:“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與之裁處區劃,必當于理、濟于事而后已”,“本地大戶,異境客商放債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貧難不能償者,亦宜以理量寬”。⑤《王文成全書》巻17《別集·公移二·南贛鄉約》。

(三)呂紳鄉甲約

呂紳在《鄉甲約諭》中追述了舉辦鄉甲約的源起:“自教衰民散之后惟鄉約、保甲最良,雖化民成俗之意示及昔人,而軌眾齊物之方實仍前代……,本院捧讀高皇帝《教民榜文》及近日應行事例,謂鄉約之所約者此民,保甲之所保者亦此民”,指出鄉甲約的特點即“寓教養于鄉約、保甲之中”,“但勸善懲惡、法本相同,而鄉約、保甲原非兩事”。⑥(明)呂紳:《實政錄》卷5《鄉甲約諭》。為此,呂紳特“置一本《紀善簿》放在鄉之中”,其善行條件與賑貧助弱等救濟事宜緊密相關,如“救人貧苦、助人婚喪可值銀二、三兩為大善,一兩以上為中善,五錢以下為小善”,“九族之親,貧老無依能收養或給衣食全活終身者,準二大善”等,并設置相應的《紀惡薄》,對有違善行的“惡行”,分別給予處罰。⑦(明)呂紳:《實政錄》卷5《鄉甲約善簿式》、《鄉甲約惡薄式》。同時,尚儲備一定的積谷,“以備本約束修及孤老殘疾賑濟”等用。⑧(明)呂紳:《實政錄》卷5《鄉甲事宜·會規》。

(四)徽州宗族性鄉約

明代徽州地區鄉約的一大特點就是宗族組織與鄉約結合而形成的建立在地緣和血緣紐帶上的宗族性鄉約組織。⑨參見陳柯云:《略論明清徽州的鄉約》,《中國史研究》1990 年第4 期。不過,從徽州鄉約的起源來看,官方的大力宣傳和倡導起了很大的作用,特別是應天巡撫陳鳳梧行文南直等地倡辦鄉約里社,得到了徽州祁門等縣的率先響應,從嘉靖五年(1526)祁門縣《為申明鄉約、以敦風化事碑》的內容來看,徽州鄉約的紛紛建立主要體現為對“洪武禮制”的恢復和重建:“仰本縣遵照《洪武禮制》每里建里社壇場一場,……嘉靖五年二月起,每遇春秋二社,出辦豬羊祭品,依貳書定祭文,率領一里人戶致祭五土五谷神,……祭畢會飲,并讀《抑強扶弱之詞》”,“鄉社既定,后立社學”,又“建社倉以備四荒”,所謂“古人教養之良法美意率于此乎寓焉”?、佟痘罩莞铋T縣為申明鄉約、以敦風化事碑》,轉引自卞利:《明清時期徽州的鄉約簡論》,《安徽大學學報》2002年第11 期?;罩萼l約在推行的過程中與該區絕大多數鄉村皆聚族而居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形成了以血緣色彩濃厚的宗族性鄉約,鄉約、保甲、里社、社倉等外生制度與宗族的家法族規、族里義莊等內生制度結合起來,共同成為上述教化、慈善和救助理念的承載體。如最為著名的祁門文堂陳氏鄉約即將鄉約與家法相融合,編成《文堂鄉約家法》,以宣講明太祖的“圣諭六條”為己任,“鄉約大意,惟以勸善習禮為重”②隆慶《文堂鄉約家法》,轉引自卞利:《明清時期徽州的鄉約簡論》。。

可見,明中后期各地整合基層秩序具體措施和辦法各異,但慈善與治理相結合的精神卻與明初一脈相承,而且以鄉約為統率的保甲、社倉制度成為人們崇尚的制度形態。故此,明人章潢特作《保甲鄉約社倉社學總序》,對明中后期保甲、鄉約、社倉、社學“四合一”的理想的鄉治模式進行了總結性的論述:“況是舉也,禮法兼資,教養具備,使盜息民安,政平訟簡,風移俗易”;“四者之法實相須也,使以此行之一鄉,則一鄉之風俗同,道德一,誦之聲遍于族黨,禮讓之化達于閭閻,民日遷善,違罪而不自知,而古道其再見于今矣!”③(明)章潢:《圖書編》卷92《保甲鄉約社倉社學總序》。

這樣的鄉治理念影響波及全國,各地紛紛仿效。仍以兩湖地區為例,兩湖地區雖然沒有形成在全國有影響的典型鄉約模式,但卻是受上述鄉約模式影響較早的地區。早在正統初年,時任河南布政司右參政的孫原貞,“稽諸逃民籍凡二十余萬戶,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群聚謀生”,為防止他們群聚為盜,孫原貞曾建議朝廷及地方有司將這些流民“籍為編戶,給田業,課農桑,立社學、鄉約、義倉,使敦本務業”。④《明史》卷172《列傳六十·孫原貞》。由于孫原貞的建議未被采納,果然發生了“劉千斤之亂”,動亂被鎮壓后,明廷對這一地區的治理基本是按孫原貞的思路進行的。

弘治年間,湖北黃州等府的州縣多有興建或改建“鄉約堂”的記載,黃州府城“鄉約堂,在府城南高廟舊址,弘治已未改建,每月朔舉行《呂氏鄉約》”;黃陂縣,“鄉約堂,在魯臺山西百余步,弘治已未立?!雹莺胫巍饵S州府志》卷4《亭臺》。這些記載表明,“弘治己未”左右,鄉約活動在這些地區一度被官方倡行。

正德時王陽明所推行的“十家牌法”及鄉約法實際上也包括湖南的部分地區。正德十一年(1516),王守仁是作為“都察院左僉都御史”和江西、湖南、福建、廣東四省交邊地區的巡撫的身份到達該區的,來后就立即將奉旨巡撫該區的詔書轉發四省的地方官員:“節該欽奉敕諭,江西、福建、廣東、湖廣各布政司地方交界去處,累有盜賊生發,因地連各境,事統屬,特命爾前去巡撫江西南安、贛州、福建汀州、漳州、廣東南雄、韶州、惠州、潮州各府及湖廣郴州地方,安撫軍民,修理城池,禁革奸弊……欽此”⑥《王文成全書》卷16《別集·公移·巡撫南贛飲奉敕諭通行各屬》。,并特別要求“各該官吏,俱要守法奉公,長廉遠恥,祛患衛民,竭誠報國,母以各省而分彼此,務須協力以濟艱難”⑦《王文成全書》卷16《別集·公移·巡撫南贛飲奉敕諭通行各屬》。。此后,又陸續頒發了《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南贛鄉約》等“公移”⑧《王文成全書》卷16《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卷17《別集·公移二·南贛鄉約》。,直接推動保甲、鄉約諸法在以南安、贛州為中心的四省交邊區域廣泛開展。

明世宗嘉靖以后,由于禮部正式檄文全國,舉行鄉約,鄉約遂在兩湖城鄉地區逐漸展開:黃岡縣,縣城鄉約所有二,一在團風鎮,一在陽邏鎮,其余十二甲皆有鄉約組織,“有約長、約副、約史,擇高年有行者給帖以朔望日教民圣諭六言”⑨萬歷《黃岡縣志》卷2《建置志·鄉?!?。;湖北德安府同知王國治“每朔望集士民宣說六條,間有不率者,必再三詳論,俾令洗心易轍”⑩康熙《德安安陸郡縣志》卷11《循良傳》。;湖南永明縣知縣黃憲卿“萬歷末年任,建濂溪祠,選集諸俊髦肄業其中,每朔望行鄉約法,聚父老子弟,講圣諭六條于祠,又置田以供春秋祀事,后行取南臺御史”①道光《永明縣志》卷5《秩官志》。;湖南《安鄉縣志》亦稱,“明鄉約在村者十一”②康熙《安鄉縣志》卷3《賦役志·鄉約》。。

民眾自發的鄉約形式為數不少,并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據同治《益陽縣志》記載,明代邑人賀鳳梧“嘗讀藍田呂氏、紫陽朱氏鄉約,則嘆古之人視天下不殊其家,而所以一道德、同風俗者”。因當時益陽崇奢之風盛行,他邀約同人組織了“還樸會”,又“猶以茲約止于賓宴,不足以悉約吾鄉不樸之事”,遂求助于里中“諸賢”舉辦規模更大的鄉約,他在倡議書中說“風俗潰壞之余,類非有賢豪長者,不可得而易也,……則鄉先生者,尤鄉之人所服習而轉移風俗之機也,……吾黨之不樸豈獨在樽俎間哉!”,他的倡議得到了里中耆老的響應,于是“諸先生倡之于上,諸同志少年翼之于下”,“卜十月十又九日議茲全約……群賢畢集,少長咸聚,凡八十有八人”,將“所當約者,悉條其目,筆之于書”,所謂“約遵王制者,維分也;約崇正學者,辨志也;約冠婚喪祭之儀者,厚倫也;約服飾供具之資者,節性也。以至生理之勤,爭訟之息,所以警偷懶而防邪慝也”,一時人人向風慕義,風氣為之一新③同治《益陽縣志》卷2《輿地志·風俗》。。諸如此類的鄉約形式,其他地區也有所記載,如萬歷時湖北黃陂縣民黎自化:“樂與人善,朔望集里中人講解圣諭,期于共曉”④康熙《黃陂縣志》卷11《人物志·篤行》。;嘉靖時瀏陽縣民余自修因“治家修謹,月吉坐堂上,子弟雁行,立揖讓,進退無失禮”,被知縣蘇志皋“舉為里約長”⑤同治《瀏陽縣志》卷18《人物》。。

從現存記載可知,明代兩湖社倉和義倉建設也有一定成效,湖北通城縣明代社倉建在五都郭城寺下,其遺址到民國時期尚存⑥民國《湖北通志》卷48《經政志·倉儲》。,黃陂縣“明時城樓倉存五千石,后入四鄉義倉,加以續捐新舊共八千石”⑦民國《湖北通志》卷48《經政志·倉儲》。。湖南建倉活動更為活躍,如澧州義倉乃“稽□古義倉之制,繪圖成冊”而后建成⑧(明)廓然子:《義倉記》,弘治《岳州府志》卷7《澧州·紀述志》;又見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7《岳州府》。;桂陽州所建之“戴録社倉”乃“仿文公崇安建陽之制”而行⑨嘉靖《衡州府志》卷4《惠政》。;岳州府“仿文公崇安建陽之制”制訂《社倉規約》,使“相赒任恤之政亦復見于今日”并希圖有志者“相與勉而行之”⑩萬鎮《社倉規約序》,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7《岳州府》。;萬歷二十(1592)至二十二年(1594)湖南醴陵縣曾倡捐社谷,“已而成立義倉一百九所”?民國《醴陵縣志》,《食貨志·倉儲》。。這些有成效的積谷活動在基層社會保障中取得了應有的效果。如弘治元年(1488),湖南岳州一帶大旱,但境內各州縣社會秩序比較穩定,這與成化時的官府倡導義倉等倉儲積累是分不開的:華容縣因成化中知縣梁澤“創廒積粟六萬余斛,弘治元年大旱,合境之民賴以全活”;澧州則有桐城進士俞藎“成化間以御史出判澧州,……建立義倉田,儲谷備賑”,使士民有所依賴;安鄉縣成化時知縣季恒亦十分重視倉政并提倡民間積累,“重修范公祠堂,復祭田,……弘治元年(1488)大旱,恒救荒有方,民多全活”?隆慶《岳州府治》卷13《宦跡列傳》。。

兩湖地區的實踐大致反映了其他相當一部分地區的狀況,可知,在明代,多數地區雖然沒有形成鄉約、社倉、保甲、社學“四合一”的理想鄉約形態,但大都能以其中一兩項制度設置為主體發揮基層社會治理的功能,而慈善與社會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貫穿始終。

四、結語

中國古代縣以下基層社會一直是中外歷史學者和社會學者關注的對象,中國歷史上素有“皇權不下縣”之說,意指傳統王朝的正式職官設置并未及于縣級以下,然而國家賦稅之所出、民之所養和倫常之有序全賴縣以下區域承載?;鶎由鐣惨蛑蔀楣俜?、民間各方勢力競相介入和爭奪的彈性空間,因而呈現在觀察者眼中的通常是一種很復雜眩目的狀況。誠如美國人類學家施堅雅所言:“村莊之上的社會組織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研究課題?!袌鲋碌拇咫H組織亦五花八門,如結構嚴密的宗族、水利協會、看青會、政教合一的會社等,不同的守護神及寺廟亦有自己的轄界。這些組織中的大部分具有多種功能,組織原則也不止一個?!雹賲⒁姡勖溃菔﹫匝牛骸锻砬逯鞘小?,轉引自[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 年的華北農村》,王福明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 年。學者們也經常會提出疑問,面對如此多元龐雜的局面,傳統統治者是如何協調基層社會的諸種矛盾,維持基本的社會秩序和確保社會長治久安的?明代有特色的鄉里制度及其背后的設計理念可以提供一定的啟示:明代鄉村社會雖然沒有正式的國家職官,但是,國家治理的理念和官方意識形態卻通過精心設計的“鄉禮”“鄉法”系統滲透到鄉村的每一個角落,又通過慈善與控制相輔相成的基層制度設計,把“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②《漢書》卷24《食貨志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第1119 頁。等古老的社會理想有限度地落到實處。也就是說,明代朝廷通過有效的鄉里制度設計將國家權力和意志成功延伸到了鄉村。著名學者蕭公權先生曾將傳統國家統馭臣民的秘訣歸結為三個方面:“一是通過照顧臣民基本的物質需求,避免臣民因難以忍受艱困的生活‘鋌而走險’;二則通過向臣民反復灌輸精心篩選的道德教條,使臣民接受或認同現存的統治秩序;三則通過不斷監視臣民,從而查出‘奸民’并及時加以處理?!雹凼捁珯啵骸吨袊l村——論19 世紀的帝國控制》,張皓、張升譯,臺北: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3 頁。應該說,明代基層社會制度的設計和安排基本實現了這三點。

猜你喜歡
鄉約基層
鄉約的屬性、職能及其歷史演變
基層為何總是栽同樣的跟頭?
基層在線
鄉約“吃了嗎”
“吃了嗎”原來是鄉約
“基層減負年”
基層治理如何避免“空轉”
鄉約:給湖北興山縣練瑜伽的姑娘說媒
鄉約:給“彭祖故里”的音樂達人說媒
基層減負并非無度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