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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VIE架構的反避稅問題研究

2024-03-09 09:14孫次宜
財會研究 2024年2期

張 英 孫次宜

一、VIE架構的研究背景

(一)VIE架構的定義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變利益實體,也就是“協議控制”,其本質是境內主體在境外上市所采取的一種復雜股權設置方式。而VIE的另一個名字是“新浪模式”,新浪模式亦稱新浪架構(馬小虎,2020),因新浪公司首家采用合同綁定內資公司獲得海外上市而得名,這是為了滿足國內監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雙重要求而找到的一套復雜的組織架構體系(郭遠,2023)。VIE模式主要是用在以下場景:在境內注冊的企業為了融資而選擇在境外上市,上市后又需要控制境內的運營實體,而股權控制的外商獨資企業在互聯網、通訊等領域被國家限制進入,為了避開國家對外商獨資企業的監管和對合理避稅的考慮,這些企業就不會選擇傳統股權控制形式,而“鋌而走險”選擇VIE模式。

(二)搭建VIE架構的動機

企業選擇搭建VIE架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1.企業在國內上市比較難(劉麗等,2021)。國內上市需要滿足比較嚴格的條件,例如對注冊資本金、公司資產總額、凈資產額、營業規模、公司凈利潤等財務指標,證監會都有硬性要求。公司想要通過上市來完成融資,對于一些初創的高科技企業來說,他們前期研發投入和市場推廣費用巨大,利潤少,根本達不到國內上市的門檻,這無疑是阻礙一批優質科創公司上市的難關。

2.企業去海外上市比較難。這里主要有兩個門檻:首先國內監管嚴。審批難度大且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一般國內注冊國外上市的都是H股,這一類基本都是國企,其他民企想要國內注冊國外上市很難,而VIE架構上市則不需要經過證監會批準。然后是國外監管嚴格。當一個企業想進入海外市場,進入另一個國家經營運作時,由于是外國企業必須經過該國更加嚴格的監管,面臨很大的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等。

3.中國政府對外商在國內投資有嚴格限制,VIE架構可以幫助外資企業有效規避我國政府的嚴厲管制和糾紛(李可煜,2022)。2021年12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布《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其中第六條明確指出外商投資對于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行業都有所限制。而第七條則指出外商投資對于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有所限制,目前正處在互聯網時代的風口,傳統紅籌模式將無法適用于限制類和禁止類產業?;ヂ摼W時代的互聯網領域蓬勃發展需要大量融資,VIE架構提出了解決方法:國內企業通過自身資產反向包裝其在海外設置的殼公司,通過一系列操作,最終使企業實現境內注冊海外上市,這樣做可以有效避免國內監管機構對外國資本進入某些領域的監管。

4.VIE架構有稅收優勢。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我國對外匯存在著嚴厲的管制,也就是我們常常說的“不可自由兌換的外匯管制制度”,而VIE架構能夠成功規避管制。例如在我們所熟知的“新浪模式”中,其在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設立公司的好處有很多,如公司能夠享受巨額免稅(開曼對個人、公司、信托機構等都不征稅)以及低成本的股份轉讓,與此同時該公司在香港以及其他國家還可以申請掛牌上市。

二、VIE架構的避稅問題分析

(一)基于VIE架構的避稅問題

要研究VIE架構的避稅問題,首先要了解VIE架構的整體搭建過程,其搭建步驟如下:1.內地創始人、天使投資人和員工持股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等在一些島嶼上(大多數在BVI)設立離岸公司;2.離岸公司控股開曼公司,相當于是SPV(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公司,同時吸引外國投資者,完成國外融資;3.開曼公司創立香港公司并100%控股香港公司;4.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也就是我們常說的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5.外商獨資企業通過與境內公司簽署一系列協議來控制VIE公司,而這就是境內實際運營公司。VIE整體架構如圖1,從VIE架構搭建步驟能分析出其中避稅問題。

圖1 VIE整體架構圖

1.國內創始人會選擇在一些離岸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創立特殊目的公司(林子杭,2023),通常是在BVI(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這是因為BVI 當地物資非常匱乏,當地政府致力于發展配套金融服務,放松管制,對個人、公司、信托機構等都不征任何稅,只用交部分管理費。

2.BVI 公司在開曼創立公司,以作為上市主體,同時吸引外國投資者,完成國外融資。如果直接用BVI 公司作為上市主體是行不通的,這是因為BVI管制松懈、對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很低導致其并不被信任,也不能獲得全球各個國家尤其是香港的認可,但是開曼可以。因為開曼群島采用的是英國法律的普通法和成文法,股東數據私密性好,故而在全球范圍內都有良好的信譽和影響力。

3.開曼公司創立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相當于一個SPV 公司,它的存在主要是為了節稅(謝岷,2022)。由于諸如像BVI 和開曼這樣的離岸國家與我國沒有稅收協定,然而香港不一樣,為了促進內地與香港的友好往來與經濟交流,內地對香港有稅收優惠政策,VIE企業利用香港與內地的減稅條款從香港打入中國境內,實際上就又實現了一次減稅。

4.香港公司創立WFOE公司。外商獨資企業在我國有諸多稅收上的優惠政策,為了吸引外國資本進入中國,國家為外商企業設立了地區投資優惠以及再投資退稅等政策,鼓勵外資企業不斷在中國投資,同時還設置了諸多投資類型方面的優惠。

5.WFOE公司通過與VIE公司簽署系列協議來控制VIE公司。WFOE公司通過與VIE公司簽訂一系列協議(包括控制類協議和實現經濟利益類協議)將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潤大部分轉入WFOE公司。由于VIE表面看起來利潤少,因而其在中國境內稅收少。從這個過程可以看出,VIE架構形成了閉環避稅,從而實現了收益最大化。

(二)基于境內運營實體的避稅問題

1.境內經營實體(VIE)的稅收利益。首先,外商獨資企業為了實現“控制”目的,會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一系列協議從而能夠確保運營實體的控制權和利益最終歸屬于外商獨資企業。并且外商獨資企業與境內運營實體所簽署的協議涉及經營管理控制權、資金注入和利益輸出三個方面(田思遠等,2023),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的協議分類見表1。

表1 WFOE與境內運營實體簽訂的協議分類表

這些協議能夠實現外商獨資企業成為真正控制人和最終獲益人而達到他們的目的,其一是這些協議可以將公司實權交到資本人手里;其二是通過VIE架構方式可以規避法律強制性的要求;其三就是VIE架構兜兜轉轉后能做到合理避稅。就相當于WFOE公司為VIE公司提供服務,VIE公司支付給WFOE公司服務費。在實際操作中,VIE公司通過這些協議要將自己在境內所獲取的大多數的利潤全部轉給WFOE公司,用以支付所謂的技術費、咨詢費等隱形費用,通過轉移利潤的方式從而可以降低所得稅稅負。WFOE、境內股東、境內實體公司之間有著特殊的安排,這三者所簽署的協議也是VIE架構的關鍵,VIE架構的特殊安排見圖2。

圖2 VIE架構的特殊安排

2.外商獨資企業(WFOE)的稅收收益。在VIE架構中外商獨資企業與境內運營實體簽署協議,以高額信息費、技術費等轉移境內運營實體經營利潤,這樣就做到了大大降低境內運營實體企業經營業績的實際稅負(潘圓圓,2023)。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我國為了吸引和鼓勵外國資本,在稅收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有諸多優惠政策以減免外商企業的稅收負擔。從地域分類來看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設立在經濟特區的外商獨資企業設立機構、從事生產經營可以減免15%的企業所得稅;設立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將企業所得稅減至24%;設立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企業所得稅;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國家制定了“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另外為鼓勵外商不斷將資本投入中國,國家制定了再投資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項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外商獨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主要內容就是外國投資者如果從中國投資中所獲取的利潤再投資進入該企業,使其能夠增加該企業注冊資本,滿足一些硬性條件后,經稅務機關批準,會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

(三)基于境外運營部分的避稅問題

1.香港公司的稅收收益。境內運營實體將利潤轉移給外商獨資企業后,外商獨資企業想要將利潤轉移給香港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就是分配股息、支付股息、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三種。其中分配股息是在此類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轉移支付方式,但實際上這并不是總稅額最低的一種,因為其他兩種方式是可以稅前列支的。根據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及于2019年7月19日在北京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中的相關股息條款,如果外商獨資企業滿足“受益所有人”的相關規定,那么內地與中國香港地區之間股息將向香港公司支付的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由原來的10%降為5%,意思是說香港公司收到外商獨資企業的這筆股息是需要在中國內地繳納所得稅的,而所得稅率按照5%而非原本的10%來繳納,由支付股息的內地公司代扣代繳。這樣的稅收優惠無疑大大降低了外商獨資企業支付股息的利息。而如果中國香港進行稅款征收時所采用的是“所得來源地原則”,那么如果此時再來看繳稅情況的話只有來源于香港的所得才需要在香港繳納稅款,而VIE架構中的香港企業支付給開曼主體企業的股息并不需要在香港繳稅(曹安美,2022)。內地與中國香港之間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稅率情形見表2。

表2 內地和香港之間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稅率

2.開曼公司和離岸BVI 公司的稅收收益。關于開曼公司的稅收收益,開曼皇家法令規定:“永遠豁免開曼群島的繳稅義務?!睆倪@條法令我們就可以知道,在開曼最不用擔心的就是稅收問題。無論是個人、公司還是信托行業在開曼都不被征收任何稅,因此聰明的企業創始人在VIE架構中就以開曼公司作為上市和融資主體,這大大降低了整體結構的稅負。其次對于BVI 公司來說,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避稅,這里的避稅意圖和方式又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就是利用BVI 稅收體系來幫助原始股東和創始人免除個人所得稅。第二種就是制造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在中國境內VIE公司將國內盈利通過協議的方式轉移到香港公司,而采用這種方法就可以逃避稅負,從而提高股東和創始人的利潤;在中國境外通常是通過出讓股權或股票的方式來分得紅利,而在BVI 就是用這個方式,最為重要的是這個過程是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的。

三、VIE架構的避稅原因分析

(一)信息披露不足問題

首先可以從VIE架構本身來看信息披露不足問題。VIE架構中涉及境內境外多個公司,利潤不是通過某一種方式流動于這些企業之間,而是通過分紅、支付股息、協議控制等多種方式。換言之,正是由于VIE架構涉及境內境外多個公司,復雜的架構導致架構過程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透明就會產生涉稅信息的不對稱性,從而加大了稅務部門的征稅難度。目前國家監管部門對VIE仍舊沒有明確的描述。2015年《外商投資法》的征求意見稿中在提到VIE模式的時候曾經提出了“實際控制人”的概念,但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卻完全刪除了“實際控制”這個概念。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2019)中第四條的明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而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由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并未將VIE相關內容列入《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根據“非禁即入”原則,VIE模式會繼續存在于國內,但又由于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會給稅務機關監管增加難度。實際操作中,企業往往將VIE架構模式的特性作為借口,比如企業商業秘密、外資企業國家的監管、稅收管轄權限制,等等。而對有關稅收的財務信息、利潤在境外公司的分配或者轉移利潤等關鍵資料進行隱藏。境外公司財務報表中涉及到美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專業會計術語,而這部分專業術語可能不會被中國境內監管部門所采納,而且中國境內的基層稅務機關也很難從依照美國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中獲得有效信息,進而難以做出準確判斷。

(二)關聯交易界定不清楚

通常認為,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它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號——關聯方》應用指南中明確指出“控制與重大影響”的概念。由此可以看出我國關聯企業的界定是以股權、投資的方式,然而VIE架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通過協議控制的方式,而從法律意義上來講,與關聯企業有著很大的區別(俞敏等,2020),這就是政府監管部門在實施監管時無法判定到底是不是關聯交易,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實際上,在VIE架構中存在多種關聯交易類型,包含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金融資產轉讓、融通資金、勞務交易五個方面,通常包括產品購銷、技術使用費、商標使用費、資金占用費等(王建賓,2020)。VIE架構中的關聯交易類別與說明見表3。

表3 VIE架構中的關聯交易類別與說明

VIE架構涉及境內境外多個層次,導致其股權關系復雜,而且為了應對國家稅務機關對商業實質的審查,國家稅務機關對VIE架構中的這些企業會有意增加在整個架構中間控股公司所承擔的功能和職責,這樣就使得境內的WFOE公司所承擔的功能能夠與從VIE公司所獲得的高額費用匹配,其本質就是可以找一個借口轉移利潤,從而加大稅務機關審核和追逃稅的難度。

(三)國內企業上市門檻高,注冊制不夠完善

2023年2月1日證監會發布了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相關規則,注冊制的實行為中國企業特別是一些前期發展需要資金但利潤不高的一些高科技創新企業提供了更加包容也更加便捷的融資渠道。在注冊制實行之下,審核機關不再對公司價值做出判斷,而是只負責審查信息披露事實,看似降低了上市門檻,強化了退市機制,實則在某些方面則不然。從滬深主板實行全面注冊制前后的上市條件對比,滬深主板注冊制后對企業的凈利潤和營收要求比原來要高很多;注冊制的核心內涵事實上是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其實是對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嚴格,信息披露是否徹底是否真實。上市門檻降低力度不夠,比如對企業預計市值、凈利潤、營業收入等方面標準依然較高,而很多企業無法滿足這樣的要求。比如京東從成立開始連虧15年,按照這樣的標準在中國是無法上市的,也無法獲得外部融資。

(四)稅收優惠政策力度不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9),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雖然2023年8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1.0)表明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減征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于被認定為是高新技術企業的公司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等。但是,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內資企業仍然占大部分。實際上,我國內資企業稅收和外資企業稅收差距巨大,企業稅收主要來源仍舊是內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的《中國外資統計公報》(2023),我國2012年至2022年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稅收統計見表4。

表4 我國2012—2022年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稅收統計

根據我國2012年至2022年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稅收統計,不難發現我國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的稅收差距,由表4所作的2012年至2022年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稅收折線圖見圖3。

圖3 2012—2022年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稅收折線圖

從我國2012年至2022年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情況與稅收對比我們不難知道,內資企業稅收始終占據國家企業總稅收的大部分;同時與外資企業較為穩定的稅收水平相比,內資企業的稅收增長速度更快。因此內資企業仍舊是國家最應該關注的問題,內資企業的發展影響著國家經濟的走勢。由于企業種類很多,情況也很復雜,企業稅收減免手續繁復,稅收優惠政策認證困難,很多企業無法滿足國家稅收減免的要求,仍舊需要支付高昂的企業所得稅。很多企業在支付高昂的企業所得稅后,凈利潤所剩無幾,導致企業沒有資金投入創新,企業也沒有動力繼續發展,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只能慢慢走向倒閉。因此國內企業為了盈利,選擇采取VIE架構這樣的方式海外上市融資,外商獨資企業通過協議控制國內實體公司,轉移利潤從而降低稅收。

四、VIE架構反避稅建議

VIE架構是一把雙刃劍,首先它很好地滿足了國內企業的海外融資需求,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提升了我國企業的整體競爭力,但與此同時缺點也顯而易見,運用VIE架構的企業通過簽署一系列協議將國內運營實體的大部分利潤流向國外,而這樣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造成了嚴重的避稅問題,這既會對國內其他企業不夠公平,更為重要的是會嚴重影響我國稅基的安全。因此,為了維護國內企業發展的公平性,保護國家稅收權益,從政策層面抑制在VIE 架構搭建過程中的避稅問題。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接受經營者集中審查?!?/p>

VIE的實質是通過協議和合同控制境內公司,其架構的合法性一直存在爭議。本文站在保護國家稅收的立場從政策制定和宏觀層面提出反避稅的相關建議。

(一)提高信息披露的強度,制定VIE架構企業信息強制披露政策

避稅的很大一個原因是信息不透明化,VIE架構由于鏈條太長,架構過程勢必是不透明的,不透明性會導致一系列的惡性循環,架構過程的信息不透明會產生涉稅信息的不對稱性,而涉稅信息的不對稱性自然而然會加大國家稅務部門的征稅難度。這些運用VIE架構的企業為了實現避稅的目的往往利用VIE架構模式以企業內部商業秘密、外資企業母國的監管、稅收管轄權限制為借口,一些有關稅收的關鍵信息被隱藏,造成稅收信息的不對稱性,這就像用布蒙住了監管機構的眼睛,讓他們對稅收無從下手。因此我們應該制定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VIE架構企業信息強制披露政策。VIE架構下有一些企業為了實現避稅的目的可能隱瞞企業真實的稅收籌劃安排,對于這些企業需要實施精準調查并且對他們有意隱瞞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具體可以通過加強監管、對經營條件設限,或者對其在中國進行的業務活動進行限制等來實施(吳鳳霞,2021)。還有,對于一些企業能夠積極披露自身稅收信息,比如企業的稅收籌劃,這包括稅收安排、安排目的、企業搭建結構、最終節稅效果以及與其他同類型企業稅收的比較,等等,可以給予一些政策上的獎勵,比如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都可以享受、業務“綠卡”、為企業經營提供便利等。

(二)以大數據技術為支撐,建立“智慧化監管體系”

在互聯網時代,大數據技術不斷發展并日漸成熟(孟慶琨等,2023)。對于企業信息披露不足的問題,我們可以培養具有良好IT職業素質、專業實踐能力、能適應生產、建設、管理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可以利用大數據技術,建立“智慧化監管體系”。從大數據技術的方面來看,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信息的數量,單個數據對于分析來說往往是沒有價值的,我們需要獲取龐大的信息,由量變到質變,由表象來分析本質。而大數據真正的意義卻不在于采集到龐大的數據,而在于采集之后的分析和處理,從龐大的數據庫挑選出有價值有意義的信息,對這些信息進行專業化處理才是問題的關鍵。采集龐大的信息,再從龐大的信息庫中挑選出有用的信息,對有用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就可以發現一些有用的規律和結論。將進行專業化處理過后得到的信息與企業所披露的信息相對比,從而分析企業的真實情況。在VIE架構過程中涉及境內境外多個公司,我們應收集大量相關信息,采用分布式架構對大量信息進行分布式數據挖掘,利用大數據技術有效處理大量數據,實行全域實時智能化監管,準確識別出“企業稅收”“凈利潤”“高額咨詢費”等關鍵詞,分析出有用信息,助力政府監管。以大數據技術為支撐,所構建出的“智慧化監管體系”見圖4。

圖4 “智慧化監管體系”

(三)實行VIE架構公司分層稅收優惠策略

目前我們正處在互聯網時代,VIE架構越來越熱,很多企業加入其中。但是這些企業所在的領域、規模、利潤情況等以及企業披露其稅務籌劃等信息的自愿程度都大不相同,那么我們就可以根據VIE企業所在的領域、經營方向、具體規模、資金投入、利潤情況、信息披露程度等指標(指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個或者多個)與該VIE企業實際繳稅的金額比例,來對VIE公司進行分層,達到每層標準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上繳政策。根據企業類型的不同,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指標及其權重來對其進行分層,由此所構建的公司分層評價指標體系見圖5。

圖5 公司分層評價指標體系

另外,對于多方面表現良好的VIE企業可以在享受分層稅收優惠策略的同時享受其符合條件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舉個例子:一個規模中等的VIE公司原本應繳稅200萬,但由于其企業信譽良好、收入可觀、信息披露徹底、積極配合國家監管部門監督工作、積極繳稅等,達到標準后就能夠享受減稅政策,最后僅繳稅180萬。從企業層面上來說,由于分層稅收優惠策略所減免的20萬稅收既可以作為企業創新成本以用于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服務創新,提升企業整體競爭力,又可以用于開展多渠道培訓提升員工職業技能,提高核心或優秀員工薪酬,為員工提供更加舒適的工作環境等,以加強員工人文關懷。從國家層面上來說,這樣做既能促進VIE企業努力實現信息披露,又能鼓勵企業盈利,同時企業對于信息披露工作的配合也有助于監管部門監督,最終實現國家稅收透明化,以鞏固國家稅基,維護國家經濟穩定發展。

(四)強化關聯關系的界定,建立以實際控制為區分標準的監管措施

從法律角度來講,關聯企業主要是通過投資、股權的方式來界定的,且是通過支付股息、分紅的方式來支付利潤。而VIE 架構則與之大不相同,最為關鍵的一點是VIE主要是依靠協議來控制企業完成利潤轉移,這樣的控制方式與關聯企業在法律上有著很大的區別(姚宏等,2020)。換句話說,VIE架構因為其架構的特殊性規避了“關聯企業”的法律形式,從而也通過這樣的規避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也正是由于“VIE”的面紗而導致國家稅務機關找不到確鑿的證據證明他們之間的關聯關系,當然也就無法確定關聯交易而對企業進行強制披露要求。因此,在法律范疇內應該強化關聯關系的界定,需要建立以實際控制為區分標準的監管措施。不管是協議控制,還是股權控制,都需要被政府部門嚴格監管起來,我們不應該看控制的形式,而是看控制最后的實質,也就是控制的結果。以“實際控制”作為“是否為關聯關系”的區分標準就能做到有效規避這個問題,既然企業想要用協議控制的方式來規避關聯企業的這個法律形式,那我們就看企業到底是不是相關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暗降卓刂茮]有?”是關鍵??刂屏?,那就屬于監管范圍內;沒控制,那就界定為無關。

(五)選擇性降低企業所得稅,減輕國內企業負擔

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風云變幻,讓有些企業就想走VIE之路,長此以往,VIE架構嚴重的避稅問題會對國家稅基造成嚴重影響。其實VIE架構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協議控制”的合法性存在潛在問題,并且VIE的協議控制力度也一般小于普通公司的股權控制力度。如果此時國家能有選擇性地對一些有價值、有發展前景、對社會發展有貢獻的企業予以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這樣企業利潤增多,企業就會向產品研發、產品創新投入更多,以此為企業帶來發展的可能和動力。與此同時,企業也會有能力提高員工福利待遇,吸引并留住人才,企業發展的同時還能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這些企業創始人就會在VIE上市和國內上市之間選擇,有一部分企業就不會選擇VIE上市。就能緩沖VIE架構上市,進而解決VIE架構中嚴重避稅對稅基的沖擊。

五、結論

在經濟發展如此迅速的今天,境內企業通過VIE架構進行境外上市從而獲得融資的做法很常見,雖然確實有增加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增加就業機會等諸多好處,但是由于國家對于外商獨資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和香港簽訂的各種稅收政策,采用VIE架構的企業就可以合法逃避企業所得稅和其他稅收。這樣會造成對國內其他企業發展的不公平性,最為重要的是,可能會對我國稅基產生嚴重影響。因此政府應該以大數據技術為支撐,建立“智慧化監管體系”并且制定VIE架構企業信息強制披露政策來提高信息披露的強度、實行VIE架構公司分層稅收策略、建立以實際控制為區分標準的監管措施來約束此類企業的避稅做法,在鼓勵企業大力發展的同時,鞏固國家稅基,保護國家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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