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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的檢察監督

2024-03-11 06:18何泳東蘇本茂張陸曼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24年1期
關鍵詞:勞動爭議檢察監督

何泳東 蘇本茂 張陸曼

摘 要:當前相當比例的勞動爭議案件進入檢察監督環節,并呈現訴爭焦點相對集中、新業態領域案件增多、息訴壓力居高不下、案件多元化和復合化趨勢明顯等特點。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面臨法律適用難、協同治理難、促進和解難等困境,需要根據勞動爭議糾紛特點和案件類型精準開展檢察監督,并構建部門聯動和協作配合機制,打通勞動者權益保障協同共治的“最后一公里”,革故鼎新提升專業化辦案能力,從而實現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爭議 檢察監督 高質效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1]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每一宗勞動爭議案件,不只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之爭,更彰顯全社會對勞動關系及勞動者權益的立場和態度。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事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因此,高質效辦好每一件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既是檢察機關服務大局和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民事檢察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應有之義。

一、當前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呈現的特點

(一)訴爭焦點相對集中,勞動爭議多發生于中小微民營企業

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和理由相對比較集中,勞動者主要對加班工資、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工傷待遇等訴求強烈,用人單位在訴訟時效、舉證責任分配、企業自主經營權等問題上有較強的抗辯能力。通過對2018年至2022年期間廣東省中山市檢察機關辦結的104宗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的研判,發現傳統建筑、餐飲、制造加工等勞動密集型中小民營企業的勞動爭議最為突出,其中涉民營企業案件占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總量的78%。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以來,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響,餐飲、旅游、教育培訓、健身等聚集性消費行業利潤大幅下降,部分中小微企業對勞動者開啟多輪降薪及“花式”裁員,甚至企業自身因經營困難而停業、倒閉。這些行業成為近兩年來勞動爭議案件的“重災區”,且發生糾紛的勞動者從普通員工擴大到企業高管、業務銷售、行政管理人員等,勞動者身份亦日趨多樣化。

(二)新業態領域案件增多,案件呈多元化和復合化趨勢

通過對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勞動者一方的身份進行分析,發現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呈逐年增長之態勢 。新業態不同行業或者同一行業不同單位內的勞動關系也千差萬別,涉及的工作自主性、市場參與度和工作持續性各不相同。[2]同時,在大部分案件中,當事人的的訴求存在多樣化、復合化特征,一案數求較為常見。如同時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拖欠勞動報酬、未休年休假工資、績效獎勵、未簽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差額、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等。用人單位提起抗辯理由主要為否認勞動關系、不予支付上述費用或要求勞動者賠償競業限制違約金等。訴求的復合化往往意味著案情的復雜化和勞企沖突的尖銳化,客觀上增加了案件調解和辦理難度。

(三)勞動監察部門監管乏力,不誠信維權甚至虛假仲裁訴訟案件時有發生

現有執法力量無法適應監管對象不斷增長的現狀,這種矛盾讓監管部門一般采取“選擇性執法+被動監察”的保守監管策略,工作重點集中在處理舉報投訴案件、欠薪治理及運動式專項監察活動,去主動甄別案件真相動能不足。這一監管模式給不誠信維權甚至虛假訴訟帶來可乘之機。在辦案中就發現有違法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采取虛構勞動關系等方式提起虛假勞動仲裁,并利用裁決或調解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嚴重損害仲裁和司法的公正與權威。

(四)不支持監督申請案件占比較大,息訴壓力居高不下

2018年至2022年,中山市共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6635件,審判機關審結勞動爭議案件1184件。檢察機關已辦結勞動爭議申請監督案件104件,其中提請抗訴、抗訴4件,終結審查4件,不支持監督申請96件,占92.3%。審判機關采納支持起訴意見4件,采納率100%。[3]從上述數據可見,與數量龐大的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案件相比,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數量較少,符合監督條件的案件占比更低,90%以上為不支持監督。鑒于民事檢察監督成為申請人權利救濟的最后一個環節,申請人寄希望于檢察監督,這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提出了嚴峻考驗,息訴壓力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辦理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遇到的主要困境

(一)案件法律適用難點多

當前互聯網平臺成為促進廣泛就業重要手段,龐大的靈活就業人口以及平臺經濟規范化不足,導致新就業形態領域勞動爭議日益增多。[4]“互聯網+”等新業態用工模式與傳統固定作息、固定場所模式相比,具有時間與空間條件弱化、主體定位模糊、勞動用工靈活、勞動條件自主、證據保存靈活等特點,很難用統一的標準來適用,因此在發生勞動爭議時,用工關系界定、事實判定等較為復雜,需要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頂層設計”,推動建立建全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機制。

(二)協同治理機制尚未形成合力

勞動糾紛復雜性決定了其解決需要多個職能部門的協助配合。根據現有制度政策,勞動糾紛的跨部門聯動協作機制主要以業務交流、協作處置、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等程序銜接為主要內容,對提高違法處置辦事效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協作的內容也僅限于程序性事項,尚未涉及聯合懲治等實體處理內容。

(三)法律監督能力仍有不足,促成和解難度大

在調研中發現,許多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甚至部分律師不知道、不了解檢察機關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支持起訴等職能,在經歷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仲裁、法院訴訟等程序后,只有極少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及尋求救濟,造成檢察機關勞動爭議案件監督案件相對勞動仲裁及訴訟案件來說,數量不成正比。而且,民事檢察人員專業素能參差不齊,在解決新型勞動爭議案件的業務能力、化解勞動爭議糾紛的群眾工作能力等方面均存在短板。同時,勞動爭議案件雖有仲裁前置程序,但因該類案件訴訟請求多、事實認定困難、法律適用復雜,導致雙方爭議大、訴訟對抗性強,起訴率、上訴率均高于其他類民事案件。特別是勞動者礙于經濟、文化水平低等原因,多數未聘請律師,往往因訴訟策略和舉證能力欠缺導致判決結果與其預期存在較大差距,從而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但在檢察機關審查階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案件占比較小,促成和解難度較大。

三、辦理好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的基本進路

(一)根據新業態等勞動爭議糾紛特點,精準開展檢察監督

1.細致審查證據,準確把握涉勞動法律法規蘊含的立法精神?,F行法律、行政法規涉及勞動爭議的規定,尤其面對一些新型勞動關系難免有錯漏。比如關于60周歲以上人員與用人單位到底是勞動合同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顯然其立法本義是,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了固定養老收入,生存權有保障的前提下,法律才強行終止勞動合同,該規定是以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標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該規定將勞動合同終止的范圍擴大了,即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成為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對于沒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者,強行終止其勞動合同,沒有固定收入,勞動權和生存權都無法得到保障,這顯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44條的立法本義,并且與該法提倡勞動及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相悖。檢察官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就要準確理解立法原意,通過仔細審查在案證據精準開展監督。

2.以檢察自覺深入能動司法,運用民事抗訴手段實現檢法共調。充分發揮主動性,依法能動履職,在辦案中實現監督效果最大化。勞動爭議案件進行申請監督階段雖然勞資雙方的對抗性很強,但只要精準抓住了可抗訴的點,并做好相應的釋法說理工作,就仍然有很大的調解空間。如中山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獲評2022年全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的李某與廣東某物業公司勞動爭議抗訴案。該案是通過抗訴程序啟動再審后通過檢法兩家聯調,最終促成雙方和解的案件。關于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國家和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不因勞動者簽署了《不購買社保承諾書》及勞動者自身對未能購買社保存在過錯而免除,用人單位是欠繳職工社會保險費所產生滯納金的責任承擔主體,該責任具有法定性、強制性。雖然該案最終是以調解結案,但該類案件在中山和廣州的判法并不一致,通過啟動抗訴程序,以個案辦理為切入點,推動類案辦理中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避免“同案不同判”,對統一裁判標準有一定意義。

3.以“我管”促“都管”維護新業態勞動者合法權益。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快遞行業從業人員規模日益增多,且就業門檻低,從業者受教育水平不高、自身維權意識普遍不強,一旦出現勞動爭議糾紛,往往很難有能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要緊密結合新業態行業特點,準確把握新業態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注重從平時的微信記錄、電子轉賬憑證、結算欠條等入手,引導幫助勞動者搜集固定證據,加強對勞動者維權保障指導,為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提供更加便捷、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針對快遞行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檢察機關要加強分析研判,強化與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法院等溝通銜接和工作協同,確保各項勞動保障措施落到實處。此外,檢察機關應當適時引導勞動者根據用工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合理訴求,通過個案辦理探索新業態領域勞動者維權與用工主體發展之間的平衡。

(二)構建部門聯動和協作配合機制,打通勞動者權益保障協同共治的“最后一公里”

1.加強勞動監察與檢察監督協作配合,提升勞動監察執法效能。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參與、跟進、融入式檢察監督優勢,加強與勞動行政部門等行政監管的協作配合,搭建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協作平臺,建立常態化的工作機制。例如,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與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簽《關于加強協作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意見》,就定期通報案件、線索的受理處理情況、雙方協同開展專項活動等進行了規定,并將常態化開展勞動爭議實質性化解、探索檢察機關支持勞動仲裁機制寫入《工作意見》,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對弱勢群體支持起訴的端口前移,降低司法成本,減輕當事人訴累。

2.完善勞動爭議解決協調配合機制,推動勞動者權益保護多元共治。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增加,給社會帶來許多不安定因素。應當多采用調解等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為勞動爭議雙方提供便利條件,促進糾紛高效解決。檢察機關可以構建“檢察+仲裁”工作機制,督促勞動仲裁機構加大調解力度,創新調解機制,通過耐心指引、分析梳理、疏導雙方情感等舉措,增強釋法說理,加速化解勞動爭議,爭取達成和解共識。立足法律監督職能,著力構建息訴和解聯動平臺,與其他相關單位對接協調、聯動發力,共促矛盾的實質性化解,交嵌帶動司法工作向社會治理效能的轉化。

3.進一步發揮工會、工商聯的協調作用。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調動職工積極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組織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力度,提高職工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推動企業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發揮工商聯組織協調作用,引導會員、工商界代表人士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推動用人單位文化建設,開展專業培訓,共同助力企業健康科學發展。

(三)聚焦辦好每一個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革故鼎新提升專業化辦案能力

1.堅持“依法能動履職”“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等理念引領。依法能動履職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時代、全面建設法治國家成為基本方略及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對檢察機關履職的必然要求,而“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指示的具體體現,也是新時代新征程檢察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勞動爭議類檢察監督案件大都是小案,但事關勞動者的根本利益,事關社會治理和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檢察機關應當著眼服務大局,摒棄“機械辦案”“被動辦案”陋習,通過依法能動履職,持續加強精準監督,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特別是對矛盾突出,息訴壓力大或執行難的勞動爭議監督案件,更要結合當事人的訴求、監督目的和監督效果對案件進行綜合研判,當案件存在和解可能性時,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協調促成和解,努力化解雙方矛盾。

2.通過崗位練兵等方式淬煉法律監督本領。應勇檢察長指出,提升檢察辦案能力要“善于從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善于統籌法理情的有機統一”[5]。民商事法律浩如煙海,對于申請監督比例較高的勞動爭議案件,除了案件本身爭議較大外,法院審判質量不高、機械適用法律、同案不同判、自由裁量權適用失當等,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需要通過崗位練兵、以案代訓等方式淬煉法律監督本領,并適時組建專業化辦案團隊,抓實檢察一體化建設,切實提升民事檢察隊伍專業化水平。

3.數字檢察賦能提升監督能力。數字檢察是檢察機關通過數字化技術,建立法律監督模型及配套系統,發現類案線索后進行融合式監督,對社會治理機制進行系統性完善的新模式,數字檢察是民事檢察高速發展的助推器,可實現個案監督-類案監督-社會治理的迭代提質增效。對于勞動爭議類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搭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應用模型,利用勞動仲裁和訴訟案件信息,設置同一被告多名自然人原告、拖欠工資、拖欠時間等關鍵詞,與相關企業追索勞動報酬案件數據及破產企業數據進行匯集碰撞,篩選出異常案件線索,人機結合有效鎖定相關案件。實踐中,通過大數據篩查可以成功破解勞動爭議案件監督線索發現難、監督碎片化、質效不突出等問題,為檢察機關依職權能動履職提供實現路徑,并為發現、分析源頭問題,促進源頭治理提供有力的依據和支撐,推動實現精準監督、整體智治。

*本文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2023年度檢察理論研究課題“勞動爭議檢察監督案件實證研究”(GDJC202340B)的階段性成果。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官[528403]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528403]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528403]

[1] 參見《黨的二十大報告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3頁。

[2] 新就業形態是依托互聯網平臺產生的一種共享經濟、零工經濟條件下的就業形態。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是在互聯網、大數據等新的生產力手段帶動下所產生的的一種新型勞動關系。參見封麗霞:《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法治保障》,《學習時報》2023年7月12日。

[3] 參見中山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中山調查隊編?。骸吨猩绞薪y計年鑒(2022)》。

[4] 參見于瀟:《精準監督,促進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檢察日報》2022年12月4日。

[5] 參見童建明:《如何提升“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能力的幾點思考》,《檢察日報》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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