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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經辦機構去行政化的體制困境與改革思路
——基于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改革前后名稱變化及改革后職責的分析

2024-03-11 08:09傅志明李夢璐
公共治理研究 2024年1期
關鍵詞:行政區行政化經辦

傅志明,李夢璐

(山東工商學院 東亞社會發展研究院,山東 煙臺 264005)

一、引言

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在建立之初,便賦予了各級經辦機構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各省級行政區依據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不同程度地對經辦機構和人員實行參公管理。全國參公管理的社保經辦機構比例在2011年曾經達到53.9%,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公管理比例在2016年曾經達到68.3%。2018—2019年,全國仍有近一半的社保經辦機構(只包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實行參公管理。省級社保經辦機構2018年參公管理比例高達97.5%,全國僅有1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沒有實行參公管理。2019年,天津、海南、重慶、西藏、青海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社保經辦機構參公管理比例都是100%,北京、廣東、廣西和新疆的社保經辦機構參公管理比例在90%以上。32個省級行政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只有12個省級行政區的社保經辦機構參公管理比例低于全國平均水平45.3%(如表1所示)。這說明社保經辦機構不僅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而且也承擔了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

表1 2018—2019年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公管理情況

這一客觀事實也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認同。趙義濤認為洛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職能定位就以行政職能為主導,其中擬定全市基本政策、對基金管理進行行政監督、負責稽核審計等就是行政職能[1]45。付奉義認為法律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對基金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能就應歸為行政職能[2]。林毓銘則認為社保經辦機構是集行政管理、業務管理、基金管理和監督等多種管理職能為一體的[3]64。王飛躍等認為社保經辦機構具有行政性職能、公益事業類職能和公共服務類職能,并提出實行“三分離”社會保險業務經辦運行機制的改革思路,將執行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職能和行政稽核職能交由政府承擔,公共服務職能可以通過服務外包交由市場組織機構承擔[4]。

與此同時,在各省級行政區事業單位分類中,社保經辦機構均被歸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按照2011年《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進行“去行政化”“去企業化”改革總思路,社保經辦機構應該進行“去行政化”改革,以不斷強化其公益屬性[5]。2020年2月《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應鞏固前期事業單位“去行政化”改革成果,精簡整合機構,優化調整職能,不斷提高治理效能,開啟重塑性改革新局面[6]。此輪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正值國家醫療保障體制和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之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面臨拆分重組,需重新確定職能職責。各省級行政區借此機會,按照中央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在拆分重組過程中盡可能對社保經辦機構進行了“去行政化”改革。但在省級經辦機構是否應承擔行政管理職能上,各省級行政區的認識很不一致,做法也不相同??傮w上看,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都未真正做到“去行政化”,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制于社會保險特殊的管理體制。本文從全國32個省級行政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社廳網站,搜集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改革前后名稱變化及改革后的職責介紹等資料,梳理評估本輪改革的“去行政化”效果,并分析改革面臨的特殊管理體制困境及其影響,進而探討突破困境實現社保經辦機構“去行政化”的思路。

二、改革前后名稱變化分析

雖然名稱并不能夠百分之百反映社保經辦機構的性質與職能職責,但是根據公共部門命名規則,不同的命名方式和具體稱謂,不僅反映出命名者對被命名機構性質與職能認識的不同,往往也代表被命名機構實際性質與職能的不同。所以通過對全國各地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名稱變動的分析,可以直觀地反映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去行政化”的效果。

(一)命名方式變化分析

全國共有32個設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的省級行政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失業保險經辦服務歸于就業部門,改革前部分地區還設有單獨的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改革后都劃轉給了醫療保障局。除去這兩部分,2019年以前,全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共有19種名稱,分別有“局”和“中心”兩種命名方式。其中,有26個省級行政區以“局”命名,共有11種名稱;有8個省級行政區以“中心”命名,共有8種名稱,其中福建省和湖南省較為特殊,既有以“局”命名,也有以“中心”命名;有12個名稱只有1個省級行政區單獨采用①(見表2)。

表2 2019年前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名稱

此輪改革后,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的命名方式仍然有以“局”命名和以“中心”命名兩種,但具體名稱和采用的省級行政區有所變化(見表3)。以“局”命名的類型減少了4種,省級行政區數則由26個減少為14個。以“中心”命名的類型增加了6種,省級行政區數則由8個增加到了18個。其中,2019年前以“局”命名的省級行政區中,有10個名稱沒有改變,有4個改變了名稱但依然以“局”命名(河北、吉林、西藏、云南),12個改為以“中心”命名。以“中心”命名的省級行政區中,6個名稱沒有改變。

表3 改革后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名稱

表4歸納了改革前后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命名方式的變動情況??傮w來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去行政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以“局”命名的顯著減少,以“中心”命名的則顯著增加。有12個省級行政區的13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由“局”改為“中心”,但沒有一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由“中心”改為“局”。改革前,以“局”命名的機構數占71.05%,以“中心”命名的僅占28.95%。改革后,以“局”命名的機構數降至36.84%,以“中心”命名的則升至63.16%。但各地對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性質和職能職責的認識還明顯存在差異,還有14個依然以“局”命名。

表4 改革前后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命名方式變動情況

(二)稱謂變動分析

全國38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改革前有19種稱謂,改革后則有21種稱謂。在這些稱謂中,除界定服務對象范圍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限定性名詞或詞組外,還有事業、基金、管理、服務、管理服務五個詞/詞組被用于命名社保經辦機構。不包括專用名詞“機關事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的“事業”一詞,改革前有3種、改革后有5種稱謂帶有“事業”一詞,這無疑是為了突出社保經辦機構的事業單位性質。帶“基金”一詞的稱謂改革前后都有4種,這是為了突出基金管理在社保經辦機構職能中的重要性。真正反映經辦機構業務屬性的是管理、服務和管理服務三個詞,但它們也只具有強調的意義,是為了突出社保經辦機構職能的這方面業務屬性,但是帶與不帶以及帶的是哪一個,卻反映出經辦機構業務屬性的差異。根據名稱中是否帶有及帶有哪一個關鍵詞,可以將社保經辦機構按業務屬性劃分為四類:管理類、管理服務類、服務類和其他類(見表5)。

改革前,全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在業務屬性上普遍以“管理”為主,管理類稱謂機構有10種20個,占比都是52.63%,管理服務類稱謂機構有3種3個,分別占稱謂種類和機構總數的15.79%和7.89%。服務類稱謂機構只有1種1個。其余5種14個社保經辦機構稱謂都不含業務屬性關鍵詞。這14個社保經辦機構都以體現行政機構性質的“局”命名,這本身就說明其業務屬性也以“管理”為主。

改革后,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屬性有比較明顯的變化。這不僅體現在以“局”命名的省級行政區、機構種類和數量明顯減少,以“中心”命名的則明顯增加,也體現在服務類機構和不帶業務屬性類“中心”在省級行政區、種類和機構數量上都明顯增加。服務類機構和不帶業務屬性類“中心”在省級行政區、種類和機構數量上都有所增加,分別增加了9個、6種和11個,占比分別提升至28.13%、28.57%和28.95%。管理類和不帶業務屬性類“局”在省級行政區、種類和機構數量上都有所減少,分別減少了11個、3種和12個,占比分別降至40.63%、65.631%和34.21%。管理服務類稱謂機構省級行政區數、種類和機構數都沒有變化,種類占比下降為14.29%,省級行政區數和機構數占比依然是3.13%和7.89%。

這些變化表明,至少從稱謂上看,社保經辦機構“去行政化”改革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從根本上改變以“管理”為主的局面。以體現行政機構性質的“局”命名的機構還有7種,占全部種類的1/3,省級行政區數和機構數都有14個,占比分別為43.75%和36.84%。除此之外,以“中心”命名的機構中,管理類和管理服務類機構有8種,占全部種類的57.10%;省級行政區數有9個,占比為28.13%;機構數則有13個,占比也達34.21%。兩部分加在一起,改革后全國業務屬性上以“管理”為主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種類、省級行政區和機構數占比都超過2/3,約在72%左右。各省級行政區公布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職責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三、改革后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職責分析

通過查詢各地人社廳網站上關于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職責的最新介紹,將其進行提煉匯總,結果如表6、表7所示,共有16項職責。但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責項數多少不一,而且差異比較大。最多的山東有10項,重慶、寧夏、西藏、河南和內蒙古也都有9項,新疆、江西都只有3項。在全部16項職責中,有12項屬于管理職責,純粹的經辦服務職責只有業務經辦、稽核、咨詢服務和宣傳4項。這進一步說明改革后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在職能/職責上仍然是以“管理”為主。

表6 以局命名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能

表7 以中心命名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能

表中所列各項職責并不是完全獨立的,有些職責之間存在包含關系。這就很可能出現某些專項性職責被包含在了外延較寬的職責之中,沒有單獨進行描述的情況。例如,凡是承擔省本級社會保險業務經辦職責的機構,必定會有信息化建設、基金管理、咨詢服務、宣傳等職責,但是31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有業務經辦職責,只有29個有基金管理職責,有信息化建設、咨詢服務和宣傳職責的分別只有20個、5個和3個。

12項管理職責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屬于對全省(也包括省本級)社保經辦業務進行規范、指導和監管的職責,包括擬定規程、業務指導、監督和考核4項,屬于典型的行政管理職責?!叭耸鹿芾怼币矊儆谛姓芾砺氊?,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作為省人社廳內設事業單位,其人事任免、調動等職責應屬于人社廳,只有實行垂直管理的陜西省是例外?!皠趧幽芰﹁b定”,絕大多數省級行政區都由人社廳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只有重慶市和山東省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其余6項管理職責可能僅是針對省本級的,也可能同時針對地市級與縣級經辦機構,因此在性質上就比較復雜。如果只是針對省本級的,都可以看成是經辦服務的內容。但如果不僅針對省本級,同時還針對市、縣兩級經辦機構,那就具有對下級經辦機構進行統籌管理和監督的內容,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

盡管12項管理職責中,有6項性質比較復雜,不能完全確定是否屬于行政管理,但可以肯定的是,32個省級行政區(含新疆建設兵團)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在此輪事業單位改革以后,依然具有行政管理職責。因為在4項行政性管理職責中,只有吉林省和甘肅省沒有,但吉林省社保局“負責全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的經辦管理工作”,甘肅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主要承擔全省社會保險政策執行落實、經辦管理和基本養老、失業、工傷基金預決算、財務統計等工作”,都說明它們實際上承擔著對全省社保經辦機構的管理職責。

表8 不同命名方式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職責統計

另一方面,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責和以“局”命名還是以“中心”命名并沒有直接聯系。如表8所示,以“局”命名的14個省級經辦機構共有67項管理職責,平均4.79項;以“中心”命名的18個省級經辦機構共有77項管理職責,平均4.28項。特別是9個名稱中不含“管理”一詞的“中心”,共有管理職責42項,平均4.67項。多數省級經辦機構都有“擬定規程”和“業務指導”兩項主要行政管理職責,以“局”命名且有這兩項職責的機構分別占71.29%和64.29%,以“中心”命名且有這兩項職責的機構占比還更高,分別是66.67%和88.89%。

四、“去行政化”改革的體制困境

為什么作為公益一類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如此難以“去行政化”呢?一方面,一些省級行政區堅持認為省級社保經辦機構需承擔一定的行政職能,名稱仍以“局”命名。另一方面,一些省級行政區堅持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原則,要求剝離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的行政職能,有的甚至明確要求職責中不能包含“管理”“監管”等字眼,也不得以“委、局”命名,機構名稱中也不應包含“管理”字樣,但并未從根本上改變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具有行政職能的狀況。究其原因,則是在現行管理體制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面臨屬地管理和政事“分而不離”兩大體制困境。

(一)屬地管理困境

一些省級行政區之所以堅持認為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應承擔一定的行政職能,主要是因為省級社保經辦機構需管理下級經辦機構。這種跨行政層級的管理,就屬于行政管理。如果下級經辦機構是其下屬單位,也就是地市級和縣級經辦機構是省級經辦機構在各地市和縣區等設立的分支機構,省級經辦機構與它們之間就是直接的上下級關系,對它們的管理就屬于單位內部的業務管理,不屬于行政管理。

但目前只有陜西、吉林、北京、天津、重慶等少數省級行政區實行“垂直管理”,其余實行“屬地管理”,即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都是同級政府人社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省級經辦機構與市、縣兩級經辦機構之間不是上下級關系,省級經辦機構對這兩級經辦機構的管理不僅要跨行政層級,而且要跨市、縣兩級政府對其所屬經辦機構進行管理。盡管省級經辦機構對市、縣兩級經辦機構只有業務管理權限,并沒有人員提拔、財務資金管理等典型行政管理職能[7]47,但這種業務管理與行政職能完全分離的狀況,只能說明其管理職能配置不合理,不能證明這種跨行政層級的管理不屬于行政管理。因為一個事業單位對下級政府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管理,即使只涉及經辦服務業務,那也是下級政府行政部門的業務,因而是對下級政府部門業務的管理。更重要的是,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并不是獨立的單位,而是省級人社部門內設機構,代表的是省人社廳,是作為省級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所屬機構對下級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管理。這種管理顯然屬于行政職能范疇,而不是單純的業務管理。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面臨的這種跨行政層級管理困境,還因基金統籌層次的提升變得更加突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職責是與統籌層次對應的,特別是經辦機構基金風險內控和監管職能與統籌層次完全一致。伴隨著基金統籌層次的提升,監管職責也一并向上集中。在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各險種基金主要實行的是縣級統籌,后來逐步提升為地市級統籌,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既是業務經辦主體,也是基金風險內控與監管主體。目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正推進全國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都已經或即將實現省級統籌,基金管理權限與職責很自然地都集中到了省級經辦機構。市、縣兩級經辦機構成了純粹的服務機構,只具有經辦服務職能?;痫L險內控和監管職能與經辦服務職能出現了分離。這就需要省級經辦機構跨層級對市、縣兩級經辦機構進行監管,否則就會出現基金風險內控與監管主體缺位和職能缺失的問題,影響基金安全。

可見,在普遍實行屬地管理的情況下,跨層級管理問題已成為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去行政化”的一大困境。如何擺脫這一困境,無論是《關于開展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還是2020年的《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都沒有提出明確的意見。事實上,這兩個文件對行政管理職能的界定都局限于同一行政層級,并未涉及跨行政層級管理問題。這或許是因為除社保經辦機構之外,其他事業單位很少有這種跨行政層級對下級政府行政部門內設機構進行監管的情況。

(二)政事“分而不離”困境

若全國社保經辦機構都實行垂直管理,是否就能夠使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去行政化”呢?我們認為也不能。因為即使是實行垂直管理的重慶市、陜西省和吉林省,以具有行政管理屬性的“局”命名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其職責中也包含行政管理職責。其他以“中心”命名的省級行政區,即使實行垂直管理,同樣也會像重慶市、陜西省和吉林省一樣,賦予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這是我國社會保險政事“分而不離”的特殊管理體制決定的,使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與政府行政“分而難離”。

我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雖然是參照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政事分離”原則建立的,但實際上“政”與“事”“分而不離”,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現行管理體制中的“政”太小,“事”太大?!罢眱H包括政策制訂和基金監管,“事”則是除政策法律之外的全部社會保險事業,包含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運行中除基金監管之外的全部內容,不僅包括直接面向參保對象、屬于公益性服務的經辦服務職能,也包括屬于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經辦機構運行規制與監管。另一方面,管“事”的各級經辦機構并不完全獨立,而是管“政”的政府行政部門內設事業單位,直接歸各級人社部門管理。這樣,“政”與“事”實際上都由政府所屬行政部門負責。無論在職能劃分上,還是在組織上,這種管理體制都沒有做到“政事分離”,而是“分而不離”。

由此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承擔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不具有對社會保險體系運行進行規制與監管的職能。上自人社部,下至各省、市、縣人社部門,都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政策制訂和基金監管機構與職能。這在承擔公共事業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中是很獨特的。難道政府不需要對關系到全體人民基本社會保障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的運行進行規制和監管嗎?顯然不是,政府是將這些職能交給了各級經辦機構。如果省級經辦機構不具有對市、縣兩級經辦機構進行規制與監管的職能,那就只能由市縣兩級經辦機構自己規制自己、自己監管自己。這顯然是不行的。由此可見,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不僅是政事“分而不離”,而且也“分而難離”。

二是不同層級社保經辦機構雖然都屬于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行政職能卻有很大差別,政事“分而不離”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別。部級社保經辦機構不履行具體經辦服務職責,只有經辦管理職能,是純粹的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社保經辦服務體系建設進行統籌規劃、能力建設以及運行規制和監管。名為事業單位,實際承擔的是行政管理職能。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也主要承擔經辦管理職能,同時兼有省本級經辦服務職能。地市級社保經辦機構主要承擔經辦服務職能,也兼有對縣級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管理的職能,只有縣級社保經辦機構主要履行經辦服務職能。

在社會保險基金實現省級統籌,基金管理職能向上集中到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以后,市、縣兩級經辦機構的管理職能進一步減少,主要承擔面向參保對象的公益性經辦服務職能,逐漸地“去行政化”了,但省級經辦機構的管理職能進一步強化了,“去行政化”也更困難了。不先改變這種政事“分而不離”也“分而難離”的管理體制,強制性地對省級社保經辦機構 “去行政化”,必然會導致社保經辦機構運行規制與監管主體缺位和職能缺失,給社保經辦體系安全有效運行帶來威脅。這已經在2020年發生的一起嚴重騙保大案中得到證實。這一起驚動中央的騙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大案發生的省份,就對省級社保經辦機構進行了徹底的“去行政化”,將其職責中的“管理”“監管”等字眼都全部去掉了。案發后省紀委調查組到省社保中心調查省社保中心瀆職失職情況,中心負責人直接告訴調查組,不存在瀆職失職問題,因為省社保中心沒有對下級經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不能進行監管,否則就超越了職權范圍,并拿出了省編辦審批省級經辦機構職責的文件。調查組在反復看過文件后不得不停止調查。

五、突破體制困境的改革思路

幾十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都證明,事業單位“去行政化”改革思路是正確的。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作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該 “去行政化”。但要實現“去行政化”,必須突破屬地管理和政事“分而不離”兩大體制困境,因而需要對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1.健全政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職能,實現職能去行政化。在人社部及各行政層級的人社部門設立社會保險管理局,并將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及省、市、縣社保經辦機構承擔的經辦服務體系運行規制和監管職能劃轉給社會保險管理局??紤]到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以后,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這方面職責已比較少,可以將有關職能并入基金監管局,不再單獨設立社會保險管理局。

2.重新確定部、省、市、縣四級社保經辦機構職能職責并統一機構名稱,實現職責名稱去行政化。部級社保經辦機構主要承擔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基金管理職能,可以更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主要承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及職業年金投資運營管理職能,同時兼有省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職能,可以更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就是為參保對象提供經辦服務,可以統一命名為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3.構建獨立的垂直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實現組織關系去行政化。將社保經辦機構與各級人社部門剝離,變為獨立于政府行政部門的事業單位,并實行垂直管理。一方面,從組織上與政府行政部門實現“政事分離”;另一方面,將上級經辦機構對下級經辦機構的管理內部化,擺脫跨行政層級管理困境。有兩種垂直管理方案:一是省級垂直管理方案,即組建多險合一省級垂直管理經辦服務體系。二是全國垂直管理與省級垂直管理并行方案。由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其他各險種實行省級統籌,可以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職能獨立出來,單獨建立全國垂直的經辦服務體系。其他險種組建一個省級垂直管理的多險合一經辦服務體系。但是這樣一來,會導致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職能分屬不同的體系,不僅會增加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困難,也不利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發展?,F階段是否采用這一方案,需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4.建立社保經辦服務體系現代治理結構,實現治理模式去行政化。我國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都是從政府行政部門分離出來的,幾乎所有省級、2/3以上的地市級和近半數的縣級經辦機構都實行參公管理,基本上都沿襲政府行政部門的管理模式。作為政府行政部門內設機構,可以這樣做,也很難不這樣做。但在經辦服務體系獨立以后,必須建立符合社會保險事業特征和發展需要,政府、企業、個人和社會多方參與,權責明晰、管理科學且安全有效的現代治理體系,包括決策體系、管理運營體系和監督體系。

5.建立有效激勵約束機制,實現用人機制去行政化。垂直管理的獨立社保經辦服務體系不僅分支機構眾多,而且與各級政務服務機構、基層服務平臺以及銀行等眾多組織有聯系,其安全有效運行必須建立在專業的經辦服務隊伍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之上。省級垂直管理也為此創造了條件,不僅提高了市、縣兩級經辦服務人員職業晉升的天花板,也拓展了他們職業發展的空間。關鍵是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在人事選拔任用、薪酬福利、職稱晉升、考核獎懲等方面,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市場化競爭原則,進行制度改革與重構,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獎勤罰懶、優勝劣汰的有效激勵約束機制。

注釋:

①社保經辦機構只統計城鎮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包括單獨設立的醫療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省級行政區數是指采用各個名稱的省級行政區次數。因有的省級行政區有多個省級經辦機構,所以省級行政區數之和大于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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