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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障視域下《民法典》贍養義務體系化之論

2024-03-24 22:16何麗新陳昊澤
關鍵詞:贍養人物質性喪偶

何麗新 陳昊澤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社會正處在中度老齡化向重度老齡化演進的階段,養老保障問題凸顯①相關數據參見國家信息中心:《我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的綜合影響分析》, http://www.sic.gov.cn/News/455/11780.htm,訪問日期:2023 年1 月16 日。。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②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日報》2022 年10 月26 日,第1 版。。作為保障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法律規范,贍養義務是民法養老保障的核心,與成年監護、居住權、遺贈扶養協議等共同構成了民法典養老保障制度體系,然而,理論界對贍養義務缺乏應有的關注③通過在“北大法寶”期刊數據庫檢索發現,近15 年間在各期刊僅檢索到贍養主題論文26 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出臺前,民法贍養義務條款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之中?!痘橐龇ā贰独^承法》涵蓋的贍養義務條款均采用“贍養義務”的表述,包括父母對成年子女的贍養費請求權條款(《婚姻法》第21 條第3 款),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條款(《婚姻法》第28 條),贍養義務與父母婚姻自由條款(《婚姻法》第30 條),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條款(《繼承法》第12 條)?!痘橐龇ā芬幎丝倓t性質的“贍養扶助的義務”(第21 條第1 款),2017 年,作為《民法典》先聲的《民法總則》則將這一表述修改為“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26 條第2 款),但也并未明確這一義務的構成要件。前民法典時期,解釋論對贍養義務的內涵與“要件-效力”程式由此存在多元認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贍養義務條款在司法適用上的矛盾與分歧。

《民法典》出臺之后,贍養義務升格為總則規范,置于自然人章監護節之首,統合了原有法律中與贍養義務相關的條款:《民法典》總則編第26 條第2 款維持了《民法總則》第26 條第2 款的規定;婚姻家庭編第1067 條第2 款繼承了《婚姻法》第21 條第3 款的規定,明確規定贍養主體為成年子女,第1069 條繼承了《婚姻法》第30 條,第1074 條繼承了《婚姻法》第28 條;繼承編第1129 條繼承了《繼承法》第12 條。由此,贍養義務的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在內容上表現為總則編明確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建構身份關系內容,實現了贍養義務內容的邏輯一致與完整統一。

編纂民法典的正當性理由是體系化法律具有表達“好的法律”的象征意義①顧祝軒:《體系概念史:歐陸民法典編纂何以可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年,第2 頁。,這一目的的達成要求法律在實踐過程中成為一個高度融貫的整體②姚輝:《民法學方法論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 年,第56—57 頁。。然而,后民法典時代贍養義務仍存在新的解釋適用問題,例如,應當如何理解總則編“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其與各分編“贍養義務”的關系是什么。本文旨在立足于民法贍養義務的理論與實踐③本文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上共收集到《民法典》施行前贍養義務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26753 份,《民法典》施行1 年間贍養義務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3372 份。,分析贍養義務的社會性與道德性,進一步明確贍養義務的內涵,從而探討贍養義務體系化的程度問題。同時,本文試圖揭示《民法典》贍養義務條款的“要件-效力”程式,剖析贍養義務相關的法律體系如何保障老年人獲得養老保障,助力實現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目標。

二、養老保障:總則性贍養義務的全面性內涵

《民法典》的總則性贍養義務條款并未明確規定“要件-效力”程式,僅具有明確贍養義務內涵、統領各分編贍養義務有關規定的作用。自195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1950)》)頒布以來,總則性贍養義務條款的內涵不斷豐富,《民法典》將“贍養扶助的義務”修改為“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進一步明晰了總則性贍養義務的內涵。因此,可以從贍養義務內涵的嬗變和全面性贍養義務內涵確立對相關法律體系化的重要意義兩個方面分析總則性贍養義務的全面內涵。

(一)贍養義務內涵的嬗變:物質性到全面性

我國法律層面的贍養義務內涵隨著物質贍養功能由家庭轉移至社會而日漸豐富。概而言之,法律領域對總則性贍養義務內涵的認知主要分為三種類型:物質性贍養、精神性贍養以及全面性贍養。其中,物質性贍養主要指物質性給付,包括金錢給付與實物給付,如提供住房、糧食等;精神性贍養主要指精神慰藉,包括尊重、關心、看望等;全面性贍養指的是物質性贍養與精神性贍養的有機結合,如照料、看護等。

法律體系包含一些源于非法律領域的概括性、抽象性的日常概念,因此,法律概念體系會與關于世界的非法律理解耦合在一起④舒國瀅、王夏昊、雷磊:《法學方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 年,第72 頁。。這決定了法律必然要維護現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價值觀念,并且可以反映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⑤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 年,第1 頁。。不同時期贍養義務內涵的變遷,正是法律概念演化的鮮明寫照。新中國成立之初,物質水平較低,人們的首要需求是物質產品的滿足,針對老年群體的贍養也是以滿足老年人的物質需求為主。與此對應,贍養義務最初的功能僅為保障生存,主要是確保因天災人禍、疾病事故、年老體弱等因素遭遇生存困難的老年人可以獲得基礎物質保障,維持其基本生活。因此,我國贍養義務條款在早期主要強調物質性贍養?!痘橐龇ǎ?950)》第13 條規定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扶助的義務”;1979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明確指出贍養條件需要滿足“失掉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即彼時司法裁判僅強調贍養的物質性。與此對應,這一時期的相關論著也采納物質性義務說①周家清編著:《婚姻法講話》,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1964 年,第83—86 頁;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婚姻法問答》,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64 年,第29—30 頁。。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包括養老保障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日漸完善,尤其是進入21 世紀以后,少子化、家庭規模小型化、人口老齡化推動著養老保障體系的快速發展,公共養老保障體系成為確?!袄嫌兴B”的有效措施。從一般原理來講,公共養老保障制度尤其是公共養老金制度主要是替代私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保障②王新梅:《論養老金全國統籌的基本理念》,《社會保障評論》2019 年第4 期。。由此而言,公共扶助具有了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即在贍養人、扶養人切實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基礎上,公共扶助制度要為老年人提供養老資金與養老服務,幫助困難家庭分擔供養、照料方面的負擔。與此同時,相關法律規定了成年子女要給予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這也擴展了贍養義務的內涵。結合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看,理論界與實務界對贍養義務內涵的認知主要與以下四部法律的實施有關。

1.1980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1980)》)。20 世紀80 年代,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推進,我國社會經濟狀況明顯改善,物質生活日益豐富,然而,社會流動性提升擴大了子女與父輩的空間距離,老年人精神需求無法滿足的問題日漸顯現。因此,盡管《婚姻法(1980)》規定的“贍養扶助的義務”(第15 條)在文義解釋上難以延展至精神維度,但理論界與實務界都主張應當強調贍養義務的精神性內涵,以回應老年人贍養需求的擴張,并由此產生了“合并說”與“區分說”兩種主張?!昂喜⒄f”并不區分“贍養”“扶助”概念,而是概括性地認為該款義務兼具物質性、精神性內涵③楊大文編著:《婚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年,第101 頁;楊森:《學習婚姻法問題解答》,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 年,第81—82 頁。;“區分說”則認為“贍養”與“扶助”的內涵并不相同,前者主要是物質性贍養,指子女在物質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幫助,后者則是精神性贍養,指子女在感情上、生活上對父母尊敬、關心和照顧④巫昌禎主編:《婚姻法教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5 年,第86 頁。。

2.1996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芬幎ㄙ狆B人的贍養義務(第11 條)包括“物質上和經濟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關心、幫助和照料老年人”,即贍養人要給被贍養者提供全面性贍養⑤田敬科、張同春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釋義》,北京:華齡出版社,1997 年,第30 頁。。因此,理論界對贍養義務內涵的闡釋也獲得了進一步的豐富?!痘橐龇ǎ?980)》規定的贍養義務內涵擴展為贍養人既要承擔生活費用,也要給予照顧、尊敬、安慰、關心、體貼等,使老年人不僅在生活上獲得照顧,在感情上也可有所寄托⑥施信貴主編:《中國婚姻家庭法》,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7 年,第166—167 頁。。

3.2001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簡稱《婚姻法(2001)》)?!痘橐龇ǎ?001)》第21 條第1 款仍規定贍養人具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這一時期,關于這一條款的解釋論存在“物質性義務說”⑦河山:《河山解讀婚姻法》,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11 年,第120 頁?!昂喜⒄f”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含最新司法解釋)注解與配套》(第4 版),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 年,第40 頁;胡康生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82 頁。與“區分說”⑨⑩巫昌禎主編:《新婚姻法指南》,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 年,第71 頁。三種。其中,“區分說”認為法律規定的 “贍養”主要指代的是物質性內涵,強調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即子女要在物質上、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條件,這里,“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條件”的標準是當地一般生活水平;“扶助”主要是精神性內涵,指的是子女要為父母提供“精神上的慰藉、感情上的寄托、生活上的關心和照顧”①王歌雅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年,第126 頁。,即子女要對父母進行“精神贍養”②陳星宇、秦桂芬:《淺析中國現行贍養法律制度對農村養老的影響》,《云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 年第5 期。。

這一時期,也有越來越多的司法實踐案例要求贍養人履行全面性贍養義務。通過分析適用《婚姻法(2001)》第21 條的26406 份判決書,我們發現除3 份判決書完全未涉及物質性贍養外,在其余案件中,要求子女履行物質性贍養義務均是老年人起訴的主要目的,且法院多予以支持;在完全未涉及物質性贍養的案件中,法院判決子女負有負責老人生活起居、輪流照顧老人、陪護老人等贍養義務。另外,這一時期要求子女履行全面性贍養義務的訴求相對較多。以判決書中最為常見的共同居住、護理服侍、定期看望等三種贍養要求為基礎,提取“居住”“護理”“看望”等關鍵詞,可以發現6278 份涉及“居住”③例如,在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2017)川1724 民初2717 號民事判決書中法官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贍養費,提供房屋居住并照料生活起居。,6774 份涉及“護理”④例如,在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9)云0381 民初4089 號民事判決書中法官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贍養費、醫療費,提供輪流護理。,712 份涉及“看望”⑤例如,在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2016)浙0824 民初1384 號民事判決書中法官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租房費、護理費,并定期看望原告。,占比分別約為24%、26%與3%。

2017 年《民法總則》第26 條第2 款將《婚姻法(2001)》第21 條第1 款的“贍養扶助的義務”修改為“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二者的司法實踐情況相似,均認可贍養義務的全面性內涵。在筆者檢索范圍內,適用《民法總則》第26 條第2 款的判決書共計80 份,其中,78 份裁判結果涉及物質性贍養義務的履行,占比約為98%;9 份涉及全面性贍養義務的履行,占比約為11%,除物質性給付外,這里的全面性贍養義務還涵蓋衣食住行生養死葬的贍養協議、輪流到家照顧、經??赐?、照料與護理等⑥例如,在“胡某祥、萬某妹與胡某平贍養糾紛支持起訴案”中,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檢察院指出,成年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贍養義務,使患病的父母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參見201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123 號指導案例。;2 份僅涉及精神性贍養義務的履行,占比約為3%。遺憾的是,這一時期在理論與實踐層次均并未涉及對“保護”內涵的討論。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睹穹ǖ洹返?6 條第2 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即《民法典》總則編的贍養義務新增了“保護”內涵??傮w而言,當前對“保護”內涵的認知具有一致性,主要是子女負有防范與排除自然界或者社會對父母的人身或者財產權益侵害的義務,即子女要保護父母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但對贍養與扶助的解釋仍存有差異。一種觀點認為“贍養”是物質贍養,“扶助”是精神贍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贍養”是全面性贍養⑦吳國平:《我國老年人贍養保障立法問題研究》,《學術探索》2019 年第3 期。,包括經濟上的幫助與精神、情感上的關愛,“扶助”包括經濟上的幫助與生活上的照顧⑧王利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詳解》,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7 年,第124—126 頁。。

(二)全面性贍養義務對贍養義務法律體系化的重要意義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從《婚姻法(1980)》至《民法典》,贍養義務相關條款的法律解釋從偏重“物質性”拓展至“全面性”,透視出理論界與實務界對贍養義務內涵的認知日漸豐富。就贍養義務的功能而言,其最初的功能主要是維持、保護家庭⑨Houtte J., Breda J., “Maintenance of the Aged by Their Adult Children: The Family as a Residual Agency in the Solution of Poverty in Belgium”,Law & Society Review, 1978, 12(4), p. 649.,經歷長期發展后,其功能變得更為偏重養老⑩Oldham M., “Financial Obligations within the Family - Aspects of Intergenerational Maintenance and Succession in England and France”, Cambridge Law Journal, 2001, 60(1), p. 136.。許多國家(地區)的“民法典”都有與贍養義務相關的條款,對其內涵的認知也主要是物質性與精神性的二分①《德國民法典》第1601 條認為子女對父母存在經濟上的義務;《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37 條、《法國民法典》第317 條、《菲律賓民法典》第219 條、《魁北克民法典》第585 條、第597 條、《日本民法典》第730 條、《瑞士民法典》第272 條、《意大利民法典》第315 條等都對父母、子女間的義務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包括尊敬、關心、幫助、扶養、扶助、扶持等。,截至目前,我國《民法典》對贍養義務內涵的擴展在世界各國(地區)民法典中都是獨樹一幟的,對于形成贍養義務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總則編“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與各分編“贍養義務”中的贍養、扶助與保護內涵存在外延重合。前民法典時期,贍養義務已發展出了全面性內涵,但是解釋論并未關注各贍養義務條款間的關系,亦未就贍養義務的體系性作出闡釋②推演當時的學說,可以發現其并未涉及體系性考量。一方面,區分說在《婚姻法》第21 條內部是融貫的,并能與外部的一些條款實現連攜?!痘橐龇ā返?1 條第3 款規定給子女的是物質性義務,因而要承擔物質性責任,這一理解符合對《婚姻法》第28 條效力的理解,也符合《繼承法意見》第30 條的精神?!痘橐龇ā返?0 條則會造成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前后不一。此外,由于《婚姻法》《繼承法》僅有一處規定了“扶助”,采用區分說會造成“扶助義務”卻沒有相對應的條文展開,孫子女、外孫子女、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有扶助義務存疑。另一方面合并說能夠一定程度上解決區分說的問題,然而該說將兩個獨立名詞合并理解有違文義解釋的常理。這是由于文義解釋項下,法律條款的文字、用語需要符合語言習慣,原則上符合社會常識的理解。(田中成明『現代法理學』(有斐閣,2011)467 頁參照。)并且,《婚姻法》《繼承法》各贍養義務的內涵是否能夠連攜也未有先行研究加以證成。。本文認為,將“贍養”理解為全面性贍養是體系解釋的起點,在贍養義務道德性與法律性的界分下(下文詳述),“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能夠與“贍養義務”實現內涵的融貫。從“贍養扶助的義務”到“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的變遷,頓號的新增直接影響了對該義務的理解,問題的解決也應從此處著手。頓號的作用是點斷,可用作定語間的并列,由此而言,總則編第26 條第2 款中的“贍養、扶助、保護”共同修飾的是一個義務。從邏輯關系上,頓號可以表示概念間的真包含關系,即一個概念的部分外延與另一個概念的全部外延重合。具體到總則編第26 條第2 款,以“贍養”為全面性贍養,其與“扶助”“保護”存在外延重合之處,三者呈真包含關系。由此,“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語境中的“贍養、扶助、保護”與“贍養”的內涵相同,將此理解擴展至《民法典》體系,則“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與“贍養義務”可作相同理解。至此,民法典贍養義務在內涵上得以融貫,在精神上得到統一,有利于在實踐中理解贍養義務的內涵。

另一方面,早在《民法總則》(草案)之中,“保護”就已出現在監護節的贍養義務條款中?!睹穹倓t》出臺前,“保護”雖未出現在贍養中,但是卻一直出現在監護制度中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8 條第1 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睹穹ǖ洹返?4 條亦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除了物質、精神層面的需要被滿足外,被贍養人還需要進一步受到保護。立法者設想的被贍養人已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發展至行為能力已經或者將要減弱的老年人。被贍養人需要的不僅是需求被滿足,更是權益被保障。在贍養義務的無條件性下,即便子女不是監護人,也應當保障父母的權益,這能夠更加周延地為老年人提供權益保障。質言之,全面性贍養不僅是物質性贍養與精神性贍養的結合,還應包括保護內涵,而贍養中的保護內涵與監護中的保護內涵是一致的。同時,總則性贍養義務作為監護節的首條,體現了立法者以贍養義務及其背后的孝道為監護的倫理基礎。子女是父母的第二順位監護人(《民法典》第28 條),當子女成為父母的監護人時,其首先要承擔的便是保護的職責。當保護被置于贍養邏輯下成為全面性贍養的一環,監護人的職責便不應僅限于代理與保護,滿足被監護人的贍養需要也是題中之義。這也透視出“保護”內涵的新增意味著贍養義務背后的社會現實問題與社會觀念的轉向。

三、贍養義務強制性之限度

當總則性贍養義務的內涵被普遍認知為全面性,其在司法實踐中也會形成全面性規范,而婚姻家庭編、繼承編贍養義務條款的“要件-效力”程式卻被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為物質性。同一規則中的不同規范,彼此在事理上應相互一致,在有疑義時應選擇能維持一致性的解釋方式①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年,第220 頁。。由此,體系中的不同規范相互配合、填補漏洞的功能方能發揮,法律的可預期性亦可得以保持②姚輝:《民法學方法論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 年,第182 頁。。因此,如何理解總則性贍養義務條款與各分編贍養義務條款的沖突,成為解釋適用贍養義務的重要問題。

無論《婚姻法》《繼承法》,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均存在三組贍養義務的“要件-效力”程式,分別是:第一,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要件一)+子女成年(要件二)=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效力)(《婚姻法》第21 條第3 款、《民法典》第1067 條),這一請求權“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婚姻法》第30 條、《民法典》第1069 條)。第二,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要件一)+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要件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要件三)(《婚姻法》第21 條第3 款、《民法典》第1067 條)=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孫子女、外孫子女承擔贍養義務的權利(效力)(《婚姻法》第28 條、《民法典》第1074 條)。第三,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要件)=喪偶兒媳、女婿成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效力)(《繼承法》第18 條、《民法典》第1129 條)。

法律規范解釋控制人們一定行為的理由,成為評價與指導人們行動的基準。義務之所以能夠成為義務在于其具有法律強制性③田中成明『現代法理學』(有斐閣,2011)33 頁參照。。從強制性維度考量,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屬于物質性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義務次生于子女的贍養義務,二者屬性無疑相同。喪偶兒媳、女婿的贍養義務與前兩者有本質差別,并非強制性規范而屬授權性規范,且學術理論、司法裁判、司法解釋有很大分歧,本文將在后文專題討論。本部分集中討論子女贍養義務的“要件-效力”程式問題,這一問題也將影響到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義務的解釋與適用。

(一)贍養義務履行請求權的擴張

針對《婚姻法》第21 條第3 款,大量解釋論持物質性義務說④河山:《河山解讀婚姻法》,第120 頁。,也有觀點認為此處贍養的內涵是全面性的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含最新司法解釋)注解與配套》(第4 版),第39 頁。,但該條款僅產生強制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法律效力⑥夏吟蘭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年,第153 頁。。在適用《婚姻法》第21 條第3 款的5135 份判決書中,該條文僅被援引作為履行物質性贍養義務的依據,社會觀念和法院均僅認知到該條文物質性贍養義務的內涵。在《民法典》父母贍養履行請求權條款(第1067 條第2 款)下,解釋論存在著物質性義務說⑦江必新主編:《民法典重點修改及新條文解讀》(下冊),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 年,第836 頁;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年,第108 頁。與全面性義務說的對立⑧王麗萍、李燕、翟甜甜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釋義》,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年,第78 頁。。該款的司法實踐情況與解釋論類似,大部分判決書僅將該條的贍養義務作為物質性義務,但也有極小部分判決書認為該條的贍養義務屬于全面性義務⑨例如,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21)陜0102 民初7832 號民事判決書。。

《婚姻法》第30 條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父母婚姻自由,消解子女以贍養影響父母再婚的情況,而并非意圖設置單獨的贍養義務,故而通說多將其作為全面性義務①薛寧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評注·家庭關系》,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7 年,第210—214 頁。。適用《婚姻法》第30 條的判決書有12 份,其中11 份的裁判結果僅涉及物質性贍養義務的履行,1 份涉及精神性贍養義務的履行,內容為生活照料。適用《民法典》第1069 條的解釋論則認為該款“贍養義務”與總則性贍養義務有相同內涵②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年,第114 頁。,而相關判決書有2 份,均僅涉及物質性贍養義務的履行,司法適用情況也是類似。

綜合來看,不同于法律條文,司法實踐對子女贍養義務的“要件”和“效力”均有所發展,并由此產生了一種新的請求權,即全面性贍養義務的履行請求權。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物質性請求權外,還包括子女成年(要件一)+子女對父母缺乏精神慰藉(要件二)=父母對子女的探望、關懷等請求權;子女成年(要件一)+父母需要生活扶助(要件二)=父母對子女的生活扶助請求權??梢酝茰y,在贍養義務的“保護”內涵被普遍認知后,還可能產生父母對子女的保護請求權。

(二)全面性贍養義務中法律性與道德性的界分

父母贍養義務履行請求權雖被擴張,但即便法院作出判決,精神贍養相關判決的實際強制力仍然堪憂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 年的答記者問中提到,(精神贍養)涉及具體行為,強制執行的難度遠比給付金錢案件大得多。因此,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難。而且,強制執行的社會效果也不好。參見《“?;丶铱纯础比敕ㄒ呀陮嵤┣闆r如何?最高法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https://m.gmw.cn/2021-02/24/content_1302130518.htm?source=sohu,訪問日期:2023 年1 月19 日。,這是由精神贍養行為本身的不可強制性導致的。對此,我們需要追問的是,贍養義務作為法律義務的強制性邊界在哪里?

我國精神贍養司法糾紛非常少。據統計,2013 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老年人贍養案件中,涉及精神贍養的訴訟只占約0.04%④李?。骸稒嗬姆ㄅc社會維度:基于老年人精神贍養權的分析》,《人權法學》2022 年第6 期。。這源于精神贍養問題本身并非法律規范所能夠全面指涉?;谏鐣L期運行的經驗,即便這一行為在法律中被倡導甚至被強制,這一問題本質上仍然是被包裝成法律問題(合法/非法)的道德問題(合乎道德/不合乎道德)。從社會學視角出發,依強制力的有無,社會規范可依次被劃分為“習慣”“習俗”“慣例”“法律”,在這個意義上,法律就是具有特殊強制性的規范⑤尹伊君:《社會變遷的法律解釋》,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年,第102 頁。。法律以制度為基礎,具有較為嚴格的判斷模式,而道德欠缺制度基礎,其判斷模式亦相對抽象⑥皮特·凱恩:《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羅李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 年,第19 頁。。精神性贍養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執行,但后續持續執行的監督成本非常大,因而精神贍養判決的象征意義大于實踐意義。

贍養能否強制履行,首先是一個家庭經濟問題。家庭最基本的功能是育兒、養老、照料、陪伴,而這些都需要時間支出⑦李玫瑾:《心理撫養》,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21 年,第28 頁。以及經濟花費。司法實踐對子女贍養義務(家庭養老功能)的擴展,忽視了贍養的前提是子女具有履行贍養義務的基礎(包括物質、時間、精力)。人口老齡化疊加家庭核心化,三代同堂家庭數量大幅減少,這意味著能夠共同居住乃至直接照料被贍養人的情況減少。換言之,生活空間的分離直接影響到老年人對生活照料資源的獲?、噻娐?、楊寶強:《農村家庭養老中的家國責任:歷程考察、實踐難題與邊界厘定》,《理論月刊》2019 年第2 期。。

因此,當代的養老保障問題不僅是法律問題,或者說,主要不是法律問題。實踐中能夠強制執行的贍養行為極其有限,即使物質性贍養被強制,精神性贍養仍難以被強制執行。從近代走向現代,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經歷了由分離到關聯的過程。贍養是一種基于身份關系經由法律形成的人的歸屬關系。家庭內的扶養是為了滿足家庭內他人的生活需要,而婚姻、家庭的紐帶本身就是道德性的?;橐黾彝ゾ幖丛诘谝徽隆耙话阋幎ā敝性黾恿恕凹彝敇淞灹技绎L,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倡導性規定(第1043 條第1 款),該款也被稱為“家風”條款,其致力于維護家庭成員的和睦、和諧,培養良好家庭美德。在此意義上,贍養義務既是法律條款,也是一種典型的道德入法條款,即以法律保障道德,以法律弘揚道德①吳靜:《社會治理視野下德法共治的內在邏輯與協同完善》,《重慶社會科學》2022 年第7 期。。

人文關懷是民法的重要價值基礎②王利明:《體系化視野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適用——兼論婚姻家庭編與其他各編的適用關系》,《當代法學》2023 年第1 期。,其在民法制度上體現為以人為先③徐國棟:《民法的人文精神》,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第12 頁。。通過民法實現養老保障,既要關注被贍養人的需要,也要關注贍養人的贍養可行性。老年人對精神慰藉的需要,實質上是使老年人從社會支持中獲得對人生的掌控感④贍養是社會支持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社會支持是指人們感受到的來自他人的關心和支持,社會支持的來源不僅包括家人、朋友、同事等,也可能來自與我們關系一般的其他人,甚至陌生人。而支持的形式既可能是情緒上的,也可能是物質援助。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社會支持對老年人的生活與人格健康有積極作用,老年人受到的社會支持越多,他們的身心健康狀況就越好。參見侯玉波:《社會心理學》(第3 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年,第164 頁。。但是,“如果通過強制手段迫使人們做事實上做不到的事情,這非但不能讓人們變得更道德,反而會走向道德專制或暴政”⑤孫海波:《道德立法的法哲學省思》,《學術月刊》2021 年第5 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日本民法一方面認識到醫療扶助、精神贍養在老年生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認為這超越了民法可以強制的范圍⑥松川正毅『親族?相続 第6 版』(有斐閣,2019)199 頁參照。?;貞B老保障問題,牽涉到立法、司法、社會制度、資源的整體安排⑦李俊教授建議,要在國家制度層面對贍養福利作出安排,包括物質補貼、稅收優惠、實物支持、假期保障等。對此,本文十分贊成。參見李?。骸稒嗬姆ㄅc社會維度:基于老年人精神贍養權的分析》,《人權法學》2022 年第6 期。,而不宜主要通過在贍養義務中設置強硬的“要件-效力”程式來解決。申言之,當精神贍養問題需要由司法程序加以解決時,這一規范也就難以達成涵養良好家風的目的,反而容易進一步激化贍養人與被贍養人間的矛盾。

四、滿足養老需求: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義務的基準

通說認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義務(《婚姻法》第28 條、《民法典》第1074 條)是次生的、補位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主要履行標準較低的物質性贍養義務⑧薛寧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評注·家庭關系》,第189—191 頁;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釋義》,第137 頁。。具體而言,通說將贍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子女的贍養義務屬于生活保持義務,贍養人需要提供與其生活水平相同的贍養標準;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義務屬于生活扶助義務,僅要求滿足被贍養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對此,本文持反對意見。一方面,前文已述,在法律性與道德性的界分下,全面性內涵應融貫《民法典》;另一方面,贍養義務的履行標準應以被贍養人為中心,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義務的履行基準不宜與子女的贍養義務有所區別。

(一)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二分說批判

在本文的檢索范圍內,生活保持與生活扶助的理論二分,實則源于對日本扶養義務學說的借鑒?!度毡久穹ǖ洹飞婕暗姆鲳B義務是典型的物質性義務(第877—880 條),其要件有四:第一,扶養人與被扶養人屬于法定的親族關系;第二,扶養義務人有經濟上的扶養能力;第三,扶養請求人需要被扶養(要扶養性);第四,被扶養人提出請求。日本民法扶養義務的主要問題是,需要界定扶養人對被扶養人有什么樣的義務,然而《日本民法典》第879 條并未給出明確的標準,僅規定了要結合扶養權利人的需要(貧困程度)與扶養義務人的資力(余力)進行計算。

日本通說下,民法扶養義務的履行基準是生活扶助義務,與夫妻之間、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持義務有所區別①松川正毅『親族?相続 第6 版』(有斐閣,2019)195 頁參照。。日本的老年人原本是獨立生活的,但是在無法工作、無法獲得收入而無法獨立生活的情況下,如果子女可以幫助父母,則應進行扶養,這被稱為生活扶助義務。此種扶養是偶然的、例外的,因而只要求最低限度的金錢援助②例如大阪高等裁判所認為該金額應參考公共扶助的生活保護基準額。參見大阪高等裁判所1974 年6 月19 日決定,家庭裁判所月報27 卷4 號61 頁。。生活保持義務則是即便犧牲自己的物質生活水準,也要讓對方獲得與自己相同程度的生活水準。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生活扶助義務與生活保持義務的二分在日本受到越來越多的批判。有觀點認為,扶養義務的二分并非基于扶養的需要不同,而是基于身份的親疏遠近,就扶養義務的目的而言,二分是不適當的③高橋朋子ほか『親族?相続 第6 版』(有斐閣,2020)235 頁參照。。也有學者認為子女對生養自己的父母僅僅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不盡合理④前田陽一ほか『親族?相続 第5 版』(有斐閣,2019)217 頁參照。。

事實上,我國司法實踐并未采納生活保持與生活扶助二分的贍養義務內涵。在檢索范圍內,適用《婚姻法》第28 條的判決書有82 份,其中79 份的裁判結果僅涉及物質性贍養義務的履行,3 份涉及精神性贍養義務的履行,包括照料、精神慰藉和回家看望,即社會觀念與司法在一定程度上都認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義務與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具有等同性。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占絕大多數,而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孫子女、外孫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較少,這與立法將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義務規定為次生、補位的贍養義務有關。然而,與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相比,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義務標準并未明確有所降低。1966 年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基本生活保障表述為“適當的生活水平”。有學者將之進一步引申為“老年人在不受羞辱和沒有不合理障礙的情況下有尊嚴地享受基本生活需求以上的生活水平”⑤鐘曼麗、劉筱紅:《農村家庭養老的家國責任邊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 年第2 期。。本文贊同這一觀點,對于老年人應達到何種贍養要求的核心,不在于贍養人是誰,而在于被贍養人的需要。

(二)以被贍養人為中心:贍養基準的統合化

贍養義務主體的擴展體現出贍養義務的養老功能愈發受到我國立法的重視?!痘橐龇ǎ?950)》的贍養義務主體僅為成年子女,《婚姻法(1980)》將贍養義務主體擴展至孫子女、外孫子女,1985 年《繼承法》又將贍養義務主體擴展至喪偶兒媳、女婿。這一主體的擴展領先于世界,許多國家(地區)的民法典不規定贍養義務⑥例如,《埃及民法典》《土庫曼斯坦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騼H將類似的義務限定于父母子女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315 條、《澳門民法典》第1729 條、《奧地利民法典》第137 條?;蛘咧毕笛H⑧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606 條、《魁北克民法典》第585 條、《馬耳他民法典》第8 條、《日本民法典》第730 條。之間。在本文檢索范圍內,僅有《菲律賓民法典》第219 條將“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幫助”擴大到“同一家庭成員之間”。

1996 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更是出現了統一的贍養義務主體,即“贍養人”,明確了贍養人是“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有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以贍養人為更高的概念,各款贍養義務的內涵得到統合⑨這也意味著各贍養義務具有一個統一的基準,由此再將成年子女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義務基準作區分,則有違贍養義務立法的目標。。雖然在形式上《婚姻法》《繼承法》的被贍養人不必滿足1996 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 條規定的年齡滿60 歲的限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贍養內涵的擴展并不能完全適用于60 周歲以下的被贍養人,但是在實踐中僅有1%的贍養糾紛起訴主體不屬于老年人⑩趙樹坤、殷源:《老年人贍養權益司法保障與修復型正義——以2013—2018 年司法裁判文書為研究對象》,《人權》2019 年第4 期。。也就是說,二者立法的功能均指向解決老年人養老問題。以往解釋論對贍養義務的設定主要站在贍養人的角度,以親疏遠近劃分物質性贍養的標準,甚至判定是否屬于全面性贍養①《瑞士民法典》即采用此種模式,第272 條規定了父母子女間的幫助、關心、尊重義務;第328 條規定了直系親屬間的經濟救濟義務。,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則要求站在被贍養人需求的角度考慮問題,以“贍養人”概念抹平各主體贍養義務內涵的差別,體現出以被贍養人為中心的理念轉向。而這一理念轉向,亦體現于贍養義務內涵的擴大中。

五、弘揚養老風尚:喪偶兒媳、女婿贍養義務的屬性與要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未明確規制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的贍養義務;但繼承編規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可以作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F行解釋論下,“贍養義務”概念不清,主要贍養義務標準不明,也引發了后民法時代的一個疑問:《婚姻法》《繼承法》被統合進《民法典》后,繼承編贍養義務的性質是否與婚姻家庭編相同?

(一)規范屬性:基于道德性、家庭性的權利取得條款

婚姻、家庭的紐帶本身就是道德性的,贍養的基礎是家庭,因此,贍養亦具有道德性。經過上文的論證也可推知,贍養義務具有道德義務、法律義務的雙重屬性。無論是《民法典》總則編的“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還是婚姻家庭編的“贍養義務”,其主體主要是血親,具有天然的道德義務,同時,贍養義務又經由立法上升為法律義務,因此,贍養具有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二元性②劉飏主編:《新〈婚姻法〉通釋》,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114—115 頁。。當結成婚姻關系后,兒媳、女婿的法律地位屬于姻親,其對公婆、岳父母需要盡的不是贍養義務,而是協助成年子女盡贍養義務的義務③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 條。?;橐鲫P系止于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則喪偶兒媳、女婿再無協助贍養義務,遑論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因而,喪偶兒媳、女婿的贍養義務不屬于法律義務,而屬于道德義務④范李瑛、付斌:《子女贍養父母的幾個法律問題》,《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 年第2 期?;騼H是自愿照顧老年人的行為⑤孫科峰、朱紅英:《我國法定繼承人的地位研究》,《浙江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 年第2 期。。在這一邏輯上,有學者進一步認為這是將本應由道德調整的問題納入了法律調整的范疇,屬于立法失誤⑥楊立新主編:《繼承法修訂入典之重點問題》,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 年,第72 頁。?;仡櫄v史,將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作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是我國繼承法在繼承人順序上的一個突出特色,也是對新中國成立以來司法實踐的總結和發展⑦何勤華、殷嘯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史》,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 年,第312 頁。。立足現實,《民法典》保留了這一條款,其目的在于傳承養老美德,弘揚養老風尚,通過權利取得條款,促進家庭養老功能的實現。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來自于配偶關系的輻射⑧馬新彥:《遺產限定繼承論》,《中國法學》2021 年第1 期。。就法定繼承而言,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本不被保護。事實上,喪偶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雖然會隨著配偶的去世而消失,但是雙方的社會關系并不必然消失。本文認為,喪偶兒媳、女婿若存在贍養義務,則屬于次生的、道德性的義務。實踐中,喪偶兒媳、女婿常繼續與公婆、岳父母一同居住,雙方雖然不再是姻親關系,但仍有常年相處的情誼,喪偶兒媳、女婿在此情境下繼續負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道德義務。這也是司法實踐將喪偶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共同生活作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先決條件的原因。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屬于附條件的法定繼承,而其以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為形式條件,而實質隱含著喪偶兒媳、女婿仍與公婆、岳父母形成家庭紐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本身是家庭成員,但喪偶兒媳、女婿在喪偶后失去了與家庭的連接點,因而其首先要成為家庭成員,其次才能考慮其繼承資格。法律正好給予了喪偶兒媳、女婿這樣一個機會。類比事實婚規則可以發現,即便在事實上形成了家庭關系,但是法律仍然不認可。因而喪偶兒媳、女婿獲得第一順位繼承權,需要缺一不可的兩個前提:法律規定與家庭關系。

與遺囑繼承尊重被繼承人最后意思相對,法定繼承是國家主導的遺產繼承,即法律上有特定地位的人可以概括性地繼承被繼承人在財產上的地位①潮見佳男『詳解相続法』(弘文堂,2018))3 頁參照。。而具有這一地位的人,在立法上就基于“死者常欲以其遺產傳于最親近之人”為理由②史尚寬:《繼承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第4 頁。,推測死者之意思,設定了法定繼承。世界范圍總體上存在兩類繼承觀。家族主義繼承觀認為,繼承是維持家族這一集團、團體存續的必要財產及統帥團體的財產管理人進行交替的過程。個人主義繼承觀認為,繼承是死后個人財產的繼承,強調為遺屬提供生活保障③高橋朋子ほか『親族?相続 第6 版』(有斐閣,2020)250 頁參照。?;诶^承的法理,喪偶兒媳、女婿之所以有繼承資格,在于其已經成為被繼承人家庭團體的一部分。要達到這一要求,必然不是姻親那么簡單,而需要作出較之原生家庭成員更多的行為。因而這里的“主要”贍養義務,必然要承襲一般贍養義務的基礎。喪偶兒媳、女婿被賦予第一順位繼承權,是法律對他們的表彰,而非被繼承人對他們的表彰。在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大背景下,情感關懷及其他內容應當更多通過遺囑加以解決。但是,立法時不能假定所有人都是知法的,也不能假定訂立遺囑的權利在所有時刻都會被援用,遺囑繼承仍然不能完全填補繼承權縫隙。有人認為,若將精神贍養加入繼承法,則會造成要件過于寬泛。本文則認為,精神贍養的問題恰不在于贍養義務要件的泛化,而在于要件的狹窄,精神贍養應當成為保護被贍養人、滿足被贍養人贍養需要的內容。

喪偶兒媳、女婿贍養義務規范的目的不在于設置義務,而在于通過設定權利取得條件,滿足老年人的贍養需求?;厮輾v史,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 條規定,“喪失配偶的兒媳與公婆之間、喪失配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已經形成扶養關系至一方死亡的,互有繼承權。兒媳或女婿繼承了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這一規定明確了喪偶兒媳、女婿獲得公婆、岳父母遺產繼承的條件是形成扶養關系④此處的“扶養”在實踐中多表現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的贍養。參見和麗軍:《對我國姻親繼承合理性的再思考》,《時代法學》2013 年第4 期。?!胺鲳B關系”而非“扶養義務”的表述,明示了雙方不存在法律義務。法律秩序拒絕給不道德的行為提供履行強制⑤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511 頁。,喪偶兒媳、女婿的贍養雖然也采用了“義務”的說法,但實質運作方式是在條件符合的情況下賦予權利,即“權利-激勵”導向⑥粟丹:《“孝道”視角下我國養老立法的要求及完善路徑——以“精神贍養”條款為中心》,《浙江學刊》2017 年第2 期。。贍養義務以道德、習俗加以維持是常態⑦岡田千秋「公的扶助法と親族扶養義務」社會関係研究1 號(2002)114 頁參照。。實踐意義上的道德法律化還需要在法律運行中使這種法律化的道德產生實際的效力⑧郭忠:《道德法律化的途徑、方式和表現形態》,《道德與文明》2010 年第3 期。,因而,該條文應被置于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下加以理解⑨劉春茂:《中國民法學 財產繼承》,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 年,第244—245 頁。,若喪偶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形成了贍養義務關系,且其贍養義務的履行達到“主要”標準,則應當獲得第一順位繼承權。

(二)要件構成:以全面性贍養實現養老保障

喪偶兒媳、女婿的贍養義務規范屬于促進型立法,即以促進和推動基礎性、薄弱性產業或社會公益為要旨,不再單純解決“不能做什么的問題”,而是特別注重運用促進引導與倡導獎勵的立法政策⑩陳燦平、吳迪:《論道德與法律的契合與轉換——以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地方立法比較為例》,《道德與文明》2020 年第4 期。。承接上文,喪偶兒媳、女婿的贍養義務屬于根據家庭性、道德性的權利而取得,本文認為,將贍養的全面性內涵貫徹到繼承法贍養義務,方是本制度運行的應然之義。有學者認為,如果把贍養的全面性內涵貫穿至《民法典》繼承編,則會使得繼承編的贍養義務過于抽象。針對這一設問,本文嘗試以下回答。

《繼承法》時期,針對喪偶兒媳、女婿贍養義務的基準,存在物質性義務說與全面性義務說的對立。物質性義務說①彭誠信主編:《繼承法》(修訂版),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07 年,第68 頁。的主要依據是198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30 條,該條文規定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勞務等方面給予主要扶助”是主要贍養義務的要件。當時學界多持全面性義務說,認為該款義務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情感上的撫慰、經濟上的供養②王歌雅、任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評注 法定繼承》,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9 年,第134 頁。,并在時間上應具備經常性、長期性和穩定性③吳紅瑛主編:《婚姻法與繼承法》,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7 年,第236 頁。。

在本文的檢索范圍內,適用《繼承法》第12 條的判決書有173 份。其中,132 份涉及贍養義務履行的判斷標準,法院認可喪偶兒媳、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共63 份,占比約為48%,不認可的共69 份,占比約為52%。僅有54 份判決書涉及對贍養義務內涵的認定,分為以下四類:其一,物質性義務說,采用該說的判決書共有12 份,占比約為22%,其主要依據是《繼承法意見》第30 條,并進一步認為贍養人應成為被贍養人主要的經濟來源,若被贍養人經濟上不需要幫助,即便給予生活照料也不能認定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④例如在“馮某、遲某繼承糾紛案”中,馮某在上訴請求中認為“每月支付被繼承人生活費,得知被繼承人生病后天天探望送飯”,應認定其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對此,法院認為,馮某未就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依據《繼承法意見》第30 條,馮某所述上述內容即使屬實,也不足以認定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詳見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2 民終6193 號民事判決書。;其二,精神性義務說,采用該說的判決書共有23 份,占比約為43%,這一主張認為主要贍養義務的判斷基準為“共同生活+照料”;其三,全面性義務說,采用該說的判決書共有15 份,占比約為28%,該說認為主要贍養義務的判斷基準為“共同生活+照料+經濟上的幫助”;其四,全面時間說,采用該說的判決書共有4 份,占比約為7%,該說在全面義務說的基礎上,認為主要贍養義務的判決基準還應加上時間的長期性與經常性⑤例如在“朱某、馮某繼承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認定,一般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1)喪偶兒媳、女婿在經濟上對公婆或岳父母進行扶助、供養;(2)在日常生活方面對老人進行照顧;(3)這種贍養必須具有長期性、經常性。詳見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黑06 民終1610 號民事判決書。。

《民法典》出臺后,理論界對主要贍養義務內涵作了合理化界定,包括主要經濟來源、生活上提供資料、精神上予以慰藉、連續性⑥陳甦、謝鴻飛主編:《民法典評注:繼承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 年,第75—76 頁。。其中連續性既暗合《繼承法》時期司法實踐中的時間性與共同居住標準且更具靈活性。然而,由于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9 條將“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作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條件,司法實踐中出現了繼承編贍養義務內涵物質化、寬松化⑦例如,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5 民初20336 號民事判決書僅根據喪葬費票據就認定喪偶兒媳、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趨勢。

物質性義務說忽視了很多當代老年人能夠自己滿足物質性需求的事實,而精神性義務說實質可以與全面性義務說相調和,其核心就在于即便物質性需求得到滿足,老年人的精神性需求仍應被重視。設想一個家庭僅有被繼承人與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兩人生活,被繼承人并無金錢上的缺乏,僅有事務上幫助、精神上慰藉的需要,而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滿足了這些需要,能否認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又或者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僅為被繼承人提供了主要的物質性支持,能否認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我們很難想象當公婆、岳父母陷入生命危險,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喪偶兒媳、女婿能夠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進一步說,基于繼承編贍養義務采用了“主要”作為定語,由此區分了“主要贍養義務”與“贍養義務”,應認定繼承編贍養義務的標準較其他各編更高,《民法典》為其增加的連續性判斷標準是合理的。法律系統的目的在于提供規范性預期,適當擴大“主要”贍養義務的判斷要素,也有助于促進實現家庭贍養這一立法目的,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文明、和諧的家庭美德①馬新彥:《遺產限定繼承論》,《中國法學》2021 年第1 期。。

基于司法實踐,對《繼承法》中“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判斷標準,可以分為以下要素:物質性贍養、精神性贍養、事務處理、保護。這些內容以物質性贍養為主,這是贍養義務的基礎,但是物質性贍養并非完全不可替代的要素,在被贍養人具有獨立的經濟能力時,則精神性贍養、事務處理、保護可以替代物質性贍養。同時,事務處理、保護等要素并非通常存在的范疇,單一精神贍養也可能構成“主要”贍養義務。

六、結語

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許多家庭都將面臨老年人贍養問題,目前,也有一些老年人正在經歷贍養不足的問題?!睹穹ǖ洹焚狆B義務回應了時代對家庭文明建設與老年人權益保障的要求。本文從贍養義務內涵的變遷出發,以法律性與道德性劃定了子女贍養義務的“要件-效力”程式的邊界;從以被贍養人為中心的理念出發,論證了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義務與子女贍養義務履行基準的統一性;喪偶兒媳、女婿的贍養義務名為義務,實為權利取得條件,基于其家庭性、道德性,其履行基準應在全面性內涵下靈活考量。贍養義務的強制性雖止于物質性,但贍養義務全面性內涵已融貫于《民法典》。贍養義務傳承闡發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②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民法典總則編條文理解與法律適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年,第64 頁。,并與其他制度協同完善了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贍養問題既是法律問題,也是道德問題和公共政策問題,在這一意義上,本文的研究仍是初步的,贍養項下公私法的協同、政策與法律的協同等問題,仍需被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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