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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是與非

2024-03-24 11:27陳堯
董事會 2024年1期
關鍵詞:清償出資公司法

陳堯

目前最高法及地方各級法院的主流觀點是“否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原則,肯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例外”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進行了修訂,廢除了公司的最低資本出資限額、首次實繳資本限制,公司實行資本認繳登記制。即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繳納時間由股東在章程中自主約定。修訂后的公司法雖鼓勵了人們創業卻沒有充分完善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條款,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理論界及實務部門對股東出資能否加速到期,能否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討論隨之而來。

目前,對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是與非,公司法理論界及實務部門認識不一,最高法及地方法院態度也有差別。在公司、股東、債權人之間如何平衡利益?認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是依據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公司章程及出資協議的安排,都有其價值判斷及法理依據。本文結合最高法對此問題的態度及地方法院的判例,探尋實務中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問題的應對路徑。

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經筆者檢索,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與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問題有關的法律規定主要如下: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惫蓶|對公司的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礎,股東在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后,對公司債務將不再承擔責任,這里并未區分出資屆期與否。

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p>

最高法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最高法立場與地方司法判例

最高法民二庭副院長楊臨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中,對債權人請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以償債的問題持否定態度: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單個債權人到期債權,那么其往往也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此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公司已經符合破產條件,所以更應當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單個的債權追及訴訟不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的精神。債權人應當申請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最終在真正意義上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

各地法院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問題的裁判思路略有不同,但總的看來,基本以否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原則,肯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例外。

不支持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案例

1.上海江佑商邦投資有限公司與沈明富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上訴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民終608號民事判決書指出,一審判決:“我國法律未規定只要公司不能清償對外債務,公司股東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即視為到期,故對于江佑商邦公司該項意見,一審法院不予認可?!倍徟袥Q:“壹鴻公司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江佑商邦公司據此主張股東未屆履行期限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將未到期出資等同視為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本院認為尚不能對司法解釋相關規定作出如此延伸和擴張解釋?!弊罱K“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通聯云商旅游公司、岷山公司等與楊斌合同糾紛案【(2017)京03民終13466號】。股東出資認繳制系現行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股東依法獲得分期繳納出資的期限利益應當予以保護,且股東認繳的金額、實繳期限等都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詢,作為一種公示信息,債權人對此應當知曉,對于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可以并且應當預見,在無證據顯示股東存在欺詐或者其他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下,直接要求股東放棄期限利益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并不符合認繳制度的設立初衷……在認繳制下,因未到期而未出資的股東并不屬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情形,故不能依據該條判決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支持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案例

江蘇東恒律師事務所與羅國財、南京貝榮投資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民終7556號】?!皷|恒律所的訴請是要求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即適用前提是公司財產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此時,如果仍完全固守認繳制下股東一直到認繳期限屆滿時才可履行出資義務,則不僅逼迫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算程序,使得本可以破解經營困境、渡過難關的公司徹底陷入生存危機,損害股東的長期收益,消耗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也可能產生一種不適當的后果:讓惡意負債的股東悠然自得地待在這一保護傘下,看著債權人急切而又無可奈何的樣子暗自竊喜。相比之下,法院在審理中根據具體案件直接判令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更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經濟秩序。其次,認繳期限是股東對社會公眾包括債權人所作出的出資承諾,此承諾對股東是一種約束,對相對人如債權人則是一種預期。當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且股東又違背承諾不履行到期出資義務時,相對人對股東原認繳期限的承諾的信任就會喪失,對原認繳期限的預期就被顛覆。此時,如讓股東繼續享受延期繳納出資的期限利益而不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則資本認繳制將有可能淪為個別股東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本案中,各股東均未繳納首期認繳的到期出資,已經違背了認繳的出資承諾,債權人對各股東認繳期限的預期已失去了存續基礎。最后,資本認繳制下法律賦予股東認繳期限的權利,旨在激活公司的市場活力和競爭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里的基礎性作用,資本認繳制不應成為個別股東轉移公司財產、規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法寶。本案中,羅國財、瞿銘壯、劉衛在訴訟中通過轉讓股權來變換出資責任人,試圖保全財產,規避出資義務,已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有鑒于此,本院認為東恒律所要求各股東在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正當性,應予以支持。據此,一審判決作出之日2016年7月25日視為各股東認繳期限提前屆滿之日?!?/p>

上述引用的南京中院的判決書的前半部分突出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看似與最高院的立場相左,但仔細研讀后半部分,就會發現南京中院的判決仍然沒有突破司法實務中“否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原則,肯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例外”的裁判思路。

公司法學界對此意見不一

支持加速到期的學者意見。中國政法大學李建偉教授在《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的論文中指出,“當股東出資期限未至、公司不能清償對外債務時,即發生了股東期限利益危及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此時債權人有權請求股東提前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叭粢蟮谌嗽诮洕灰走^程中對公司章程負有嚴格的審慎義務,是過分的苛責、是不公平且不合理,所以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只應在股東內部之間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p>

北京大學蔣大興教授明確支持加速到期,并且提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積極尋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出路。一是可以文義解釋公司法第三條,股東對公司的承諾責任無時間限制,有加速之空間。二是可以運用第二十條。在公司無償債能力時,股東仍不更改出資期限,屬股東權利之濫用,可用第二十條追其責,達到加速效果。三是合同履行上的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串通履行行為”,可做否定股東先前約定期限之約束力的依據。四是代位權的打破,加速到期雖不符合代位權安排,但代位權并非不可打破,現行法中的“破產加速”以及“解散加速”即是代位權打破的典型事例——貌似現行加速到期并非如一些人理解的那樣僅僅限于破產階段。五是訴訟加速程序是比破產程序成本更小的機制,應優先得到適用——迷信破產是部分鐘愛破產程序者的偏見;等等。

不支持加速到期的學者意見。華東政法大學羅培新教授在《論資本制度變革背景下股東出資法律制度之完善》一文中指出,“債權人明知或者應當知悉股東繳納出資期限未屆至而與公司發生交易的,均負有尊重股東期限利益的義務?!惫P者認為,羅教授論文中“應當知悉”應以包括通過工商登記信息查詢到股東出資情況、債權人了解到公示信息作為前提,即應當保護股東出資的期限利益。

有學者認為,若公司債權人認為股東約定的認繳資本損害其利益,債權人有替代性救濟措施,無須認定加速到期。理由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對于股東出資,不僅僅是簽署股東出資協議,章程已經依法公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修改。

也有觀點認為,債權人可以依據人格否認制度獲得保護,在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時,股東不實際履行認繳出資的,債權人可以提起人格否認之訴主張權利的保護。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依照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提起破產清算程序,讓股東加速履行出資義務。筆者認為,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應慎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宜在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情況下輕易否認法人人格,形成不好的司法范例。破產法是特別法,啟動破產程序,勢必將市場中的公司、債權人、股東等不同的利益主體納入破產法的軌道里運行,其時間成本、經濟成本是必須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目前最高法及地方各級法院的主流觀點是“否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原則,肯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例外”。從股東角度來說,應提煉前述主流觀點,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捍衛股東出資的期限利益;站在債權人的立場,應該在股東濫用分紅權,否認公司法人格獨立等角度尋求突破,以期更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利益。

作者系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南京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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