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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對廣播組織權的挑戰

2024-03-27 08:01許一博
經濟師 2024年2期
關鍵詞:著作權法

摘 要:隨著網絡技術壁壘日益突破,“三網融合”環境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被盜播的現象屢禁不止,涉及的商業利益損失巨大。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中最大的亮點之一——“廣播組織權的擴張”,無疑是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提供了新的視角和路徑。文章基于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保護的現實背景和面臨的司法困境,提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依賴于廣播組織權保護的合理性,并分析廣播組織權在未來發展的可完善路徑。

關鍵詞:體育賽事直播節目 廣播組織權 著作權法

中圖分類號:F062.5;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24)02-046-03

2020年11月11日,歷時十年之久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畫上了句號,修訂后的《著作權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在“廣播組織權”問題上做了極大改動:(1)增加了有關廣播組織在網絡實時轉播方面的規定,授予了它們以有線或無線方式進行轉播的控制權,對解決未經他人允許利用網絡技術惡意盜播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侵權行為具有重大意義[1];(2)刪去了錄制權、復制權僅針對“音像載體”的表述范圍,超出了有形載體和永久性對象的界限,還涵蓋到臨時錄制、復制等行為;(3)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回應了融媒體傳播環境中技術的發展和進步,與我國“三網融合”下新媒體發展的趨勢和規律深度契合。但此次修改關于廣播組織權的權利性質、權利主體以及權利客體規定等問題并沒有明確表述,還有待于思考和討論。

一、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保護的司法困境

(一)廣播組織權相關法條新修訂的現實背景

“三網融合”是指將電話通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通過一體化的形式連接,使三個獨立的網絡能夠作為一個網絡或一個綜合的終端業務并實現相關技術和業務相互滲透融合,從而提供全面圖像和音頻服務?!叭W融合”帶動廣播組織完成了由模擬時代廣播、電視傳播的“大喇叭”形態向“融媒體”形態的轉型,如今廣播組織的播放、轉播早已涵蓋到網絡環境,呈現為“多屏、多渠道、多媒體”的特點。持權轉播的互聯網媒體運營商更是憑借獨特的內容優勢與資源優勢,在傳統單一的“信號”傳播者基礎上成為“作品內容”優勢制作者和傳播者。盡管作為鄰接權的廣播組織權只是整個版權體系鏈條中的一環,但它打開了新時代版權保護相關問題的突破口,在三網融合的新傳播形態中具有獨特價值和深遠意義。

與此同時,網絡環境中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侵權盜版行為對廣播組織的正常傳播和盈利模式構成極為嚴峻的沖擊和挑戰。所有持權轉播的互聯網媒體運營商為了呈現完美的體育賽事節目的實時轉播效果,支付了高昂的轉播費用,投入了復雜的制作時間,因此盜播行為的泛濫給持權運營商造成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但在如此巨大的侵權利益驅動下,加之盜播行為技術門檻低,法律維權成本高、舉證時間長,還有法院對侵權事件的定性沒有固定標準,判決可能大相徑庭,現行著作權法下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的需求。

(二)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制存在爭議

目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保護問題在法律上存在一定局限性,沒有統一裁判尺度標準,甚至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致使體育賽事節目的作品定性和侵權訴訟過程中權利選取及相應的保護依據成為引發爭議的焦點問題。歸結起來,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可以歸結成以下四種路徑:(1)認定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定性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加以保護;(2)歸結為音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尋求鄰接權保護;(3)歸結為廣播組織權尋求鄰接權保護;(4)提供《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中的“一般條款”保護。那針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轉播侵權行為,在起訴侵權時具體該選擇主張哪項權利,使用哪種方式,這樣模棱兩可的態度,站在持權轉播商立場,自身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拉長了訴訟時間,增加了訴訟成本;代入法官視角,他們可以不受限制地設定新的權利或隨意做出更大的利益選擇,無視立法政策,進一步擴大了法庭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以鄰接權保護模式下廣播組織權“定紛”與“止爭”,對于保障體賽事直播節目版權問題尤為重要[2]。

二、體賽事直播節目依賴于廣播組織權保護的合理性

(一)以廣播組織權保護能避免“作品”“制品”之爭

1.考慮獨創性的“有無”,而不是“高低”,應認定其為作品?!靶吕嗽V鳳凰網”轉播侵權案被譽為“中國體育賽事轉播著作權第一案”,該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體育賽事的畫面構成是由編導通過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進行選擇和編排所形成的,在攝制準備、現場拍攝、加工剪輯都需要付出極大的精力和構思。一方面,可以說體育賽事的節目制作,既要有對賽事畫面的多種角度切換鏡頭、變換視角和捕捉細節,以展現賽事本身的多面性,還需要運用數字遙感等技術程序編程,完美融入解說分析、精彩片段點播、慢鏡頭回放,甚至涵蓋賽事花絮剪輯等一系列獨創性鏡頭。另一方面,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獨創性又可以體現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中運動競賽表演的獨創性[3],或是像《英國版權法》中,通過作品對社會的效用來判斷作品的原創性[4],體育賽事因其在社會或經濟方面具有顯著經濟價值和重大社會影響,將其作為攝制選材來說,素材本身就是獨創性的體現。

2.“創作高度”受到極大限制,應構成錄像制品。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具有“忠實記錄”的潛在屬性,從素材選擇上看,需遵循比賽過程及結果的客觀事實,恰合攝影師所常用的拍攝方式及技巧,同時要滿足觀眾的預期;從錄制編排上看,需受制于高標準的直播工作程序、高效率的團隊制作水平以及高質量的公用信號標準;從賽事剪輯程度上看,需符合賽事主辦方提供的拍攝要求。因此,難以做出具有獨創性的內在表達,在獨創性高度上更是難以匹及電影作品的水準。

以上兩種觀點下的“作品”“制品”紛爭,在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路徑上埋下了定時炸彈[5]。但如果以廣播組織中新修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保護,將會使疑難問題化繁為簡,不必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是電影作品還是錄像制品的歸屬問題而爭執不下,也無須再衡量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制作的獨創性程度和高度。

(二)廣播組織權能有效規范網絡實時轉播行為

《著作權法》中規定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指公眾擁有在個人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的權利,只對互動式傳播行為進行約束[6]。在“央視國際訴世紀龍實時轉播德巴足球賽”一案中,判決認為被告實時轉播行為造成對央視網享有音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版權侵權,實際上卻沒有認識到該種權利僅能控制交互性行為這一漏洞,與世紀龍公司網絡實時轉播行為的侵權性質大相徑庭:線性播放時間導致公眾不能自由隨時地選擇時間進行觀看。相反體育賽事節目即時轉播和實況直播的特點在于實時性,而不是可點播性。具體而言,競技體育的受眾群體更多享受的是緊張刺激的多巴胺分泌以及比賽結果的不可預測性?;诖?,針對僅侵權盜播持權媒體運營商實況體育賽事畫面,伴隨著比賽完結相應地侵權行為終止,不在音錄像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范疇之內。因此,《著作權法》修正案第47條中賦予了廣播組織控制網絡實時轉播的權利,可以對這種非交互性的轉播情況進行針對性保護。

(三)廣播組織權保護符合我國“著作——鄰接權二分”模式

有學者認為法院如果認定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為作品,將會與《著作權法》修改過程中最重要的創新點之一——堅持技術中立原則為廣播組織規定轉播權的方式相抵觸,這與我國反復強調的“著作—鄰接權”二元體系解釋方法背道而馳。另一方面,我們也會依賴于此體系,在司法實踐中該作品若以鄰接權兜底進行保護,常常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提高保護門檻,造成立法標準的失衡,剝奪著作權人的網絡傳播權的自由度,模糊著作權與鄰接權兩個相應主體權利分配的界限。此次《著作權法》修正案第47條,通過將廣播組織權主體和廣播組織的轉播權延伸至互聯網領域,可以通過鄰接權來處理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版權保護問題,而不僅僅依靠著作權。這不僅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廣播組織權在“三網融合”下保護的升級,更是作為鄰接權保護的制度延續。

(四)廣播組織權保護符合國際社會發展趨勢

“三網融合”的環境下如何完善世界范圍內廣播組織權的保護問題,逐漸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關注焦點,歐盟國家,瑞士、日本等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乃至英國、澳大利亞等大部分英美法系國家都以立法賦予了廣播組織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這一問題并沒有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忽略,在1998年就已經開始協商討論,并在《羅馬公約》《布魯塞爾公約》《TRIPS協定》等現有國際條約基礎上,著手建立《保護廣播組織條約》??梢哉f,此次《著作權法》第47條的修改,也與WIPO框架下的WCT、WPPT、《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以及正在討論的《保護廣播組織條約》等“互聯網條約”的立法精神一脈相承。

三、廣播組織權的未來展望

(一)應當將網播組織納入廣播組織權主體范圍

廣播組織權的主體可不可以是網播組織?在“央視訴鳳凰網案”中,假設新浪網以侵犯廣播組織權為由來保護體育賽事直播,那新浪網必須是廣播組織權的適格主體才有這一訴權?!吨鳈喾ā返?5條明確表明廣播電臺、電視臺是廣播組織權的主體。但實踐中電臺、電視臺在獲取重大體育賽事節目轉播權后,通常以二次授權的方式將廣播組織權轉讓給互聯網媒體運營商。廣播組織權的主體是有責任提出建議并向公眾傳播信息,盡管法律實際上沒有禁止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將這一權利轉讓給非廣播組織,如“央視國際訴我愛聊”一案,我愛聊公司作為被告抗辯央視國際因不屬于法定的廣播組織從而不享有廣播組織權,但法院基于央視網享有中央電視臺的授權,判決央視網享有網絡傳播、廣播倫敦奧運會的獨家權利,因此網播組織通過受讓或被許可使用的方式成為廣播組織權主體,在法律上就成為一種可能性。

從“技術中立”的原則來看,網播組織和廣播組織之間只是在傳輸技術上存在差異,然而,它們所面臨的侵權行為以及其所導致的侵權后果可能是完全相同的。那么網播組織的信號理應受保護。設想騰訊視頻經央視授權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享有實時轉播權,但另一家視頻網站未經授權截取了騰訊視頻的直播信號,騰訊視頻卻不能指控該網站未經許可截取數據流進行轉播,以侵犯了廣播組織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提起訴訟。這導致了騰訊視頻的受眾用戶限縮分流,使網播組織合法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證,極大影響了互聯網媒體運營商購買體育賽事轉播版權的熱情,給體育賽事網絡轉播市場和商業環境的良性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建議在《著作權法》中直接將網播組織納入廣播組織范疇,將廣播組織權中涉及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改為“廣播組織”。

(二)應當將廣播組織權的客體表述為“信號所承載的畫面”

理論界針對廣播組織的權利客體歷來存在爭議。王遷教授觀點:廣播組織權立法實質上遵循一種“偽信號保護模式”,保護的不是信號本身[7]。一方面,“信號”本身屬于物權客體,將其作為廣播組織者權的權利客體,違反了著作權客體“非實體性”的特征;另一方面,針對通過技術手段規避了原信號載體的“隱性市場侵權行為”等情況,如果強調廣播組織權保護的是信號載體的話,權利人將無法得到救濟。另外從手段和目的上看,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不是實現廣播的技術手段——“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而是要保護實現廣播的根本目的——“傳播節目的內容”。信號的存續期間同樣也會受到限制,說明信號只能以非交互式地傳播其所承載的內容,只限于在該節目播出的時間區間。所以如果信號是廣播組織權的客體,那《著作權法》修正案第47條新修訂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毫無意義。

(三)應當對廣播組織權加以一定限制

對廣播組織權“擴張”的同時,在確?!袄嫫胶庠瓌t”的前提下,對廣播組織權進行一定的權利限制是必要的。

1.保護社會公眾獲取信息的利益。沒有正當的壟斷,就無法充分生產出足夠的信息,但存在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過多的信息被利用。廣播組織權保護的水平越高,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和利用的公有領域就會越小、成本就會越大,應當保證公眾可以免費收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機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不能因過度保護而剝奪信息流動的利益平衡,忽略體育賽事直播市場的內生動力。

2.免責事由應僅限于“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盜播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應遵循節目初始傳播時的免責事由,即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合理使用”或經由“法定許可”,但不能延伸到“避風港規則”作為免責依據[8]。為方便公眾體育賽事知識的研究、利用,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依賴于廣播組織權保護的同時,也應正確看待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通過對私權的限制來保護公共利益[8],即公民可以依法無償和自由使用體育賽事相關信息,為了保護公眾信息獲取權,需要給予必要的開放空間。

3.限制保護期限的拓展。廣播組織權是一種有限的獨占權,當設定的保護期滿后,公民就能夠接觸、獲取、利用廣電節目。在廣播組織主體為維護自身利益對節目進行“封閉保護”的壟斷情況下,普通公眾由于缺乏破解技術手段,即使在廣播組織權保護期滿后,也無法對廣電節目進行利用,這意味著間接的保護期限將繼續延長。而只有嚴格限制保護期限的拓展,維持好立法和技術的動態利益平衡,才能夠促進社會公平與資源流動的良性發展。

后疫情下的體育轉播“云時代”已經來臨,“三網融合”給體育賽事帶來新的發展契機的同時,也使其將會面臨“隱性市場侵權行為”中最突出的問題——惡意盜播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挑戰。對此,在分析對比其他保護模式的基礎上,依賴于新《著作權法》完善的廣播組織權保護,無疑是最優路徑。但仍有可完善之處:(1)將網播組織納入廣播組織權主體范圍;(2)將廣播組織權的客體直接表述為“信號所承載的畫面”;(3)對廣播組織權加以一定限制。通過完善,《著作權法》修正案第47條表述的不明確之處將變得更加清晰,為“三網融合”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保護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提供更多的思考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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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胡開忠.完善我國廣播組織權制度的原則[J].政法論叢,2011(05):72-77.

[作者簡介:許一博(1998—),男,漢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在讀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民商法學。]

(責編: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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