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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變遷對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的影響研究

2024-03-28 12:13王瑩瑩
決策與信息 2024年4期
關鍵詞:人口流動粵港澳大灣區

王瑩瑩

[摘? ? 要] 自2019年《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正式出臺至今,粵港澳大灣區在珠三角城市群的基礎上結合港澳優勢已發展成為中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以及人口集聚能力最強的城市群之一,在國家發展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浉郯拇鬄硡^與國內其他城市群相比,人口遷移流動除了受到戶籍制度的影響,還受到社會制度差異的制約。采用雙重差分方法對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進行實證分析的結果表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提出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出臺對于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從具體政策影響來看,創業就業政策、稅收支持政策以及優質生活政策對于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的促進作用更具直接性。由此,要實現粵港澳大灣區生產要素特別是人口和勞動力高效便捷流動,實現大灣區轉型發展、創新發展,仍需要進行制度和政策創新,在就業、稅收、優質生活、通關服務以及人才引進等方面出臺更多切實有利于人口流動、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的政策,如建立統一的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個人所得稅稅收征收標準、提升生活便利度等措施。

[關鍵詞] 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人口流動;人才政策

[中圖分類號] C922;F1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8129(2024)04-0065-14

一、引言

人口流動和遷移是人口學和地理學研究的重點,二者均表現為人口在空間或地理位置上的變更,因此,對于人口流動和遷移的概念常常放在一起使用。但在我國,受到戶籍制度影響,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其中人口遷移是指伴隨戶籍變動的人口移動,而人口流動則指不伴隨戶籍變動的人口移動[1]。隨著我國人口進入“負增長”時代,人口發展早已由自然增長決定的歷史階段轉變為人口遷移流動決定的歷史階段[2]。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人口遷移流動的規模巨大,流動人口規模顯著增加,由1982年的657萬人增長到2020年的37582萬人,近40年增長了3.1億流動人口,占全國人口比重也從1982年的0.6%提高至2020年的26.0%。伴隨著人口從鄉村流向城鎮,我國人口城鎮化率顯著提高,由1978年的17.9%提高至2021年的64.7%,并在此過程中隨著以中心城市引領城市群發展、城市群帶動區域發展新模式的建立,以城市群為主體的城鎮化格局持續完善,城市群人口集聚度持續加大,逐步形成了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京津冀等為主的流入區域。城市群作為人口遷移流動的主要承載空間,探尋城市群內部人口遷移、流動的時空演變規律及其引發的人口空間再分布,并探究該過程的影響機制,對于深入研究人口遷移流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201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多部委發布《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首次提出“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到2019年正式出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建設至今,粵港澳大灣區在珠三角城市群的基礎上結合港澳優勢已發展成為中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以及人口集聚能力最強的城市群之一,在國家發展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3]?;浉郯拇鬄硡^與國內其他城市群相比,人口遷移流動除了受到戶籍制度的影響,還受到社會制度差異的制約。那么經過多年的建設和政策、制度創新,制約人口遷移流動的社會經濟政策、制度因素是否有所松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出前后城市群內部人口遷移流動強度是否存在差異?人口空間分布的格局是否發生了改變?對上述問題的研究對于把握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遷的變化規律及影響機制,推動大灣區生產要素特別是人口和勞動力形成高效便捷流動的良好局面提供政策參考,現實意義重大,對于國內其他城市群推進戶籍改革、促進人口自由流動同樣具有示范意義。

二、文獻綜述

對人口遷移流動的研究一直是國內外學者關注的重點,特別是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公布之后引發了新一輪的研究熱潮,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1. 人口遷移、流動統計定義的辨析。對于人口遷移流動特征研判的基礎在于厘清概念、明晰定義[4],朱宇等研究認為“流動人口”和“人口流動”在測量人口遷移流動事件時是失效和失真的,基于“人戶分離”所計算的“跨省流動人口”夸大了國際通用意義上的中國人口遷移流動的實際規模和強度[5];陳友華等對比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報數據發現,2011-2019年人口變動抽樣調查結果嚴重低估了中國遷移流動人口規模與城鎮化水平[6]。

2. 對我國人口遷移、流動最新特征的研判。學者們基于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進行分析后普遍認為,我國人口遷移流動的形式已發生轉變,如段成榮等以及程夢瑤研究表明人口的高流動性已然成為中國人口格局的新常態,不同地區人口遷移轉變的進程不一,中國的人口遷移已經經歷并將延續全方位、多層次、多元化的轉變歷程[7-8]。王桂新認為中國人口遷移流動規模的迅速增長,主要是省內人口遷移流動規模增長形成的,省際人口遷移流動呈弱化趨勢[9]。林李月等以及陸杰華等的研究發現中國人口遷移流動形式突出表現為人口回流現象不斷增多、省際和省內人口遷移流動此消彼長趨勢日益明顯,城—城流動顯著增加,人口的城—城間流動將漸成常態化等[10-11]。

3. 人口遷移流動的動機及影響因素研究。早在19世紀末,拉文斯坦就提出人口遷移法則,之后西方學者從多學科對大規模遷移流動的原因進行解釋,形成了多個理論,如劉易斯二元經濟理論、托達羅的預期收入差異論等。實證研究主要包括三個角度:一是區域發展不平衡的視角,認為區域經濟發展差距、收入差距是導致流動人口進一步向少數東部城市集中的主要原因[12-15];二是從流入地的社會經濟特征視角予以解釋,認為流入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就業機會、工資溢價、產業結構、公共服務水平、住房保障等是影響人口流入的重要社會經濟因素[16-21]。三是從制度視角進行解釋,主要關注的是戶籍制度對人口流動的影響[22-25]。另外,也有學者認為人力資本溢價、方言掌握度、社會網絡、社會資本等中微觀因素對人口流遷決策、區位選擇也具有重要影響[26-28]。

綜上來看,關于人口遷移流動的特征,學者們多數是從全國層面或省際層面對我國整體人口遷移流動特征、模式進行研究,對于城市群的人口遷移流動的最新特征研究相對較少,多數是從人口集聚和空間分布的視角進行分析,如盛亦男等分析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城市群流動人口集聚的空間格局與影響機制[29],以及童玉芬等對我國19個主要城市群的人口分布格局特征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思考[30]。對于人口遷移流動影響因素的探討,仍主要集中在上述幾方面,對于政策因素的影響討論尚不充分?;诖?,本文將以粵港澳大灣區為樣本,從政策變遷視角探討城市群人口遷移流動的時空演變特征及影響機制,以彌補現有研究之不足。

三、政策變遷中粵港澳大灣區人口遷移流動的時空演變

(一)粵港澳三地制度銜接與要素流動的政策變遷過程

通過對香港、澳門回歸以來(1997-2021年)促進三地制度和要素流動政策的梳理和量化分析,得出如下結論:

1. 粵港澳大灣區規劃提出后出臺的促進人口、人才流動相關政策顯著增加。香港和澳門回歸之后,為促進粵港澳三地協同發展,中央及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之前,政策主要以經貿合作為主,如2003年內地與港澳分別簽訂了CEPA(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英文簡稱。包括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并陸續在2015 年、2017 年、2018 年、2020 年,內地與港澳又分別簽訂了 CEPA 的升級版——《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和《貨物貿易協議》等10個補充協議以及相關修訂。2019年《綱要》出臺以后,促進人口流動的相關政策不斷增加。據不完全統計,2019-2021年政策數量達到110項,政策發布的密度明顯高于《綱要》出臺前(1997-2019年)的政策總量。

2. 粵港澳大灣區規劃提出前后的政策重點由財稅支持和人才引進轉變為創業就業相關方面。從政策涉及的方面來看,《綱要》出臺前后存在明顯的差異,《綱要》出臺前財稅支持的相關政策最多,達到32項,占比46.4%,其次是人才引進政策,達到27項,占比39.1%。而《綱要》出臺以后,創業就業方面政策最多,達到54項,占比49.1%,其次是財稅支持政策,達到37項,占比33.6%,人才引進政策更多是對原有政策的延續。另外,在優質生活和通關服務方面,2019-2021年3年時間,優質生活和通關服務相關政策分別出臺了13項和6項,政策數量也明顯高于《綱要》出臺前(具體見表1)。

3. 粵港澳大灣區規劃提出后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明顯增加?!毒V要》出臺前,推進與港澳的關系多數是以中央或中央部委為主體與港澳簽署相關協議,出臺推動港澳與內地共同發展的相關政策,如中央與香港、澳門直接簽署CEPA,從表2也可以清晰看到,1997-2019年出臺的政策中,中央為主體制度的政策高達18項,占比26.09%,其次是香港和澳門,分別占比15.94%和13.04%,廣東省以及珠三角九市出臺的政策寥寥無幾。2017年開始,中央與港澳直接簽訂協議的模式有所改變,如2017年國家發改委與廣東、香港、澳門三地政府在香港簽署了《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與 CEPA相比,這種方式在程序上尊重了廣東和珠三角九市的參與權利[31]。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推進,廣東省以及珠三角九市出臺的政策明顯增加。統計顯示,《綱要》出臺后廣東省出臺的政策數量最多,占比達到21.82%,廣州、深圳以及珠海三個城市共出臺了42項政策,占比達38.19%,與《綱要》出臺前相比提高了一倍之多。

(二)政策變遷中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遷的演化過程

1. 粵港澳三地人口遷移流動等相關指標的統計定義

粵港澳三地關于人口遷移流動的相關指標在名稱、統計口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厘清概念以及統計口徑是研究粵港澳三地人口遷移流動的基礎。筆者通過對三地人口遷移流動相關指標統計得出,內地在界定人口遷移流動方面一個重要的因素是戶籍,事實上,香港和澳門的“永久居民”同樣也存在著部分戶籍的功能和含義,但在流動人口統計上,香港和澳門不是以是否為“永久居民”這一身份來界定,而是以在點算時刻在港澳的逗留時間作為衡量標準。以香港的流動人口界定為例,盡管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但如果其在點算時刻之前的6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1個月但少于3個月,又或在點算時刻之后的6個月內,在港逗留達到1個月但少于3個月,不論在點算時刻他們是否身在香港,都會被界定為流動居民。而內地的流動人口界定則會無論在流入地停留多久,只要不是戶籍人口,仍處于人戶分離狀態均被統計在流動人口之中[5]。人口遷移的界定,內地受到戶籍的影響也是存在同樣的差異。內地的人口凈遷移主要統計的是戶籍人口的遷入與遷出的差值,而香港和澳門人口遷移的統計主要觀察的是居住地點是否發生了變化,即人口遷入與遷出香港或澳門的差值。綜合上述比較分析,本文認為香港流動居民和澳門的人口凈遷移數據的統計口徑與內地流動人口的統計口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比性。因此,在后續分析中內地人口流動采用流動人口規模表示,香港采用流動居民、澳門采用總人口與本地人口的差值來反映人口流動的規模。

2. 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遷的階段性特征

(1)伴隨著政策變遷,粵港澳大灣區流動人口規模增長經歷三次小高峰。1990-2021年31年間粵港澳大灣區流動人口規模伴隨著政治經濟、政策背景的變化,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變遷,流動人口規模三次達到了小高峰。第一個階段是伴隨著1997年香港回歸以及1999年澳門回歸,流動人口規模呈現快速增長態勢,由1990年的181.09萬人增長至2001年的1812.6萬人,其中1999-2000年期間增加的流動人口數量最高,2000-2001年進一步增長達到第一個峰值。第二個階段是2001-2010年間,期間經歷了“非典”以及全球次貸危機的沖擊,流動人口規模呈現波動上漲的態勢,到2010年,流動人口規模為2633.45萬人,達到第二個小高峰。2010年之后流動人口規模略有下降,直到2015年“打造粵港澳大灣區”被首次提出,流動人口規模開始小幅提升,2019年《綱要》提出之后,流動人口規模實現了爆發式增長,達到第三個小高峰,即2020年流動人口規模達到4021.23萬人,相比于2019年增加了1263.64萬人。但受新冠疫情的影響,2021年流動人口規模有所回落。

(2)伴隨著政策變遷,粵港澳大灣區“流動人口可見度”逐年提升。流動人口可見度是流動人口數量占常住人口總量的比重,一方面反映了該地區對流動人口的吸引程度,也在一定程度反映了該地區人口構成的深刻變化[7]?;浉郯拇鬄硡^流動人口可見度1990年僅為6.18%,港澳回歸后提高至35.6%,2019年《綱要》出臺后進一步飆升至46.54%,這意味著粵港澳大灣區人口中接近半數為流動人口,流動人口已不再是過去所說的“隨處可見、無足輕重”的一種客體,而是已成為粵港澳大灣區人口以及社會構成的主體。

(3)伴隨著政策變遷,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推動人口空間再分布。人口流遷是人口空間分布重塑的主要動力。人口空間分布衡量指標主要包括人口集中指數以及人口集聚度等。其中人口集中指數用來測定在一定區域內人口的分布是集中在特定區域,還是均勻分布在整個區域內,從全局視角衡量出人口集聚程度,公式為:

[C=12i=1nSiSt-PiPt]

其中,Si為每個單元的面積,Pi為每個單元的人口數量,St為整個區域的總面積,Pt為整個區域的人口總數。C取值范圍為0~1之間,C越小,說明人口分布越均勻,反之則人口分布越不均等。人口集聚度主要反映的是研究區域內部各個單元在整個區域內的相對疏密程度,相比于常用來衡量人口空間分布的人口密度指標可以有效避免區域大小不同所形成的“聚集度”高估的問題。計算公式為[aggi=(PiP)(AreaiArea)],其中[Pi]和[P]分別表示[i]城市人口數量和大灣區人口總量,[Areai]和[Area]分別為[i]城市和大灣區區域面積。

通過計算粵港澳大灣區1990-2020年人口集中指數以及各城市的人口集聚度可以看到(見表3),30年間粵港澳大灣區人口集中程度進一步提高,人口集中指數由1990年的0.338提高至2020年的0.469,其中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以及中山的人口集聚度呈上升態勢,東莞先升后降,而江門、肇慶、香港和澳門人口集聚度不斷下降,人口向珠三角超大、特大城市轉移趨勢明顯,人口空間格局由以港澳為人口集聚程度最高的狀態向以港澳廣深莞多中心集聚狀態轉變。

通過上述對政策的梳理,以及對在政策制度變遷過程中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遷的演變過程、特點進行分析,可以看到如港澳回歸,特別是《綱要》的出臺在促進粵港澳三地人口流動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這種積極的作用是否真實存在?政策效果有多大?哪些方面的政策作用更為顯著,還有待于實證分析來進一步探究。

四、政策因素對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遷的影響分析

(一)模型設定

從中央提出構建粵港澳大灣區到出臺《綱要》可以視為一項外生政策沖擊的準自然實驗,將粵港澳大灣區涵蓋的11個城市1作為處理組,廣東省非粵港澳大灣區的10個城市2作為對照組,研究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對人口流動的影響。建立雙重差分法(DID)模型,本文采用的是面板數據具體模型設定如下:

[flowpopit=α+β×didit+kγk×controlsit+μi+λi+εit]? ? ? ? ? ? ? ? ? ? ? ? ? ?(1)

其中flowpopit為被解釋變量,表示t年i城市流動人口數量,didit為核心解釋變量,表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政策,controls表示一系列控制變量,μ表示時間固定效應,λ表示個體固定效應,εit表示隨個體和時間變化的擾動項。

(二)變量說明與數據來源

1. 被解釋變量:流動人口規模(flowpop),其中廣東省21個城市流動人口數量由常住人口規模與戶籍人口規模之差得到,香港流動人口數量來自于流動居民的數量,澳門流動人口數量由總人口與本地人口的差值得到,單位:億人。

2. 解釋變量: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政策(did),其中did等于treat和post的乘積,treat表示個體虛擬變量,若該城市屬于粵港澳大灣區,則treat等于1,否則為 0;post表示時間虛擬變量,若時間晚于等于《綱要》出臺的時間,則post等于 1,否則等于0。由于《綱要》出臺的時間為2019年,與新冠疫情發生的時間基本重合,為避免新冠疫情的干擾,本文在穩健性檢驗中將政策時點調整到2015年,即粵港澳大灣區首次被提出的時間,進一步考察政策影響的穩健性。

3.控制變量:根據已有關于人口流動的影響因素研究以及數據的可得性,本文選取了如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納入模型,其中工資水平(lnwage)采用各城市的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水平的對數形式表征,單位為元,其中香港和澳門是通過月工資乘以12個月并根據對應年份的匯率進行折算得到;生活成本(cost)采用消費價格指數表示;城市的宏觀經濟發展水平(lnpergdp)采用各城市的人均GDP的對數形式表征,單位為元,其中香港和澳門數據根據對應年份的匯率進行折算;產業結構(industry)采用第三產業產值占比表示;投資水平(lninvest)采用各城市固定資本投資的對數形式表征,單位為億元,香港和澳門的數據根據對應年份的匯率折算;公共服務水平(lnfinance)采用各城市的一般財政公共預算支出取對數表征,單位為億元,香港和澳門的數據同樣根據對應年份的匯率進行折算;交通便利水平(traffic)采用是否開通高鐵表示,開通高鐵的年份及以后賦值為1,開通高鐵年份之前賦值為0。

上述變量為2010-2021年粵港澳三地共21個城市的面板數據,數據均來自2011-2022年《廣東統計年鑒》《香港統計年刊》以及《澳門統計年鑒》等(見表4)。

(三)基準回歸結果分析

1. 平行趨勢檢驗

平行趨勢假定是使用雙重差分模型(DID)的前提,處理組與控制組的目標變量在政策發生前(事前)只有滿足平行趨勢假設才能使用DID。因此,首先采用動態效應檢驗是否滿足政策發生前具有平行趨勢的假設。動態效應檢驗是引入有限個時間虛擬變量,并將其與處理組虛擬變量交乘,考察交乘項的顯著性,如果政策實施前的每一期虛擬變量的系數均與0無顯著差異,則說明滿足平行趨勢的假設。圖3顯示政策實施前的兩期虛擬變量的系數的95%置信區間中包含0,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滿足平行趨勢的假設,可以采用雙重差分法進行分析。

2. 結果分析

基準回歸中是以2019年《綱要》出臺為政策時點,表5報告的基準回歸結果顯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政策的回歸系數顯著為正,說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對于粵港澳大灣區內部人口流動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另外,從其他控制變量來看,經濟發展水平、公共服務水平以及交通的通達度越高,流動人口的數量越多,越有利于人口流遷。

(四)穩健性檢驗

由于2019年正值新冠疫情肆虐,為避免實證結果受到疫情的干擾,本文將政策時點調整至首次提出“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的政策時點即2015年,進行結果的穩健性檢驗。同樣,在進行雙重差分模型之前,要進行平行趨勢檢驗。圖4顯示,在政策實施前的兩期仍然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滿足平行趨勢是假設。表6報告的雙重差分結果與基準回歸一致,說明模型結果具有一定的穩健性。另外,從政策效應的回歸系數來看,以2015年為政策時點的政策效應更大,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以2019年為政策時點估計的政策效應由于疫情因素被部分抵消。

(五)擴展分析: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的哪類政策更為有效?

通過前文政策梳理,可以看到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在創業就業、財稅支持、優質生活、通關服務以及人才引進方面都出臺了相關政策。那么,這幾類政策對人口流動的影響是否顯著?哪種政策的效果最為明顯?本文將出臺相關政策的年份及以后年份設置為1,政策之前的年份設置為0,以創新就業政策為例,如廣州市2019年出臺了促進大灣區人口流動的創新就業相關政策,那么2019年及以后年份設置為1,2019年之前年份設置為0。得到5個虛擬變量即是否出臺創新就業政策(Policyjob)、是否出臺財稅支持政策(Policytax)、是否出臺優質生活政策(Policylife)、是否出臺通關服務政策(Policygo)、是否出臺人才引進政策(Policygeni),在通過平行趨勢檢驗的基礎上,采用多期雙重差分法對政策效應進行分析。模型設定如下:

[flowpopit=α+β×treati×posti,t+kγk×controlsit+μt+λi+εit]? ? ? ? ? ? ? ? ? ? ? ? ? ?(2)

其中若該城市屬于粵港澳大灣區,則treat等于1,否則為 0;postit可以依次替換為Policyjob、Policytax、Policylife、Policygo、Policygeni,模型中的政策處理效應treati×postit分別采用didjob、didtax、didlife、didgo、didgeni。表7報告的回歸結果顯示創業就業政策、稅收支持政策以及優質生活政策對于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具有顯著促進作用,其中創業就業和優質生活政策的處理效應系數最大,說明政策效果最好;通關服務以及人才引進政策的政策處理效應為正,但不顯著,可能的原因是對于通關服務目前出臺的政策仍較少,仍存在較大的障礙,而人才引進政策具有較高的門檻,僅適用于少部分人群,覆蓋面較小,因此對人口流動的促進作用并不顯著。

五、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結論

本文從政策變遷的視角探討了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遷的演變過程,研究發現,伴隨著政策變遷,粵港澳大灣區流動人口規模增長經歷三次小高峰,“流動人口可見度”逐年提升,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推動人口空間再分布。在對政策進行梳理以及掌握人口流遷時空演變的基礎上,采用雙重差分方法估計了政策因素對人口流遷的影響,研究表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提出以及《綱要》的出臺對于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遷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并采用多期雙重差分法進一步識別哪些方面的政策效果更為顯著,結果顯示創業就業政策、稅收支持政策以及優質生活政策對于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其中創業就業和優質生活政策的處理效應系數更大,說明該類政策效果更好。

(二)政策建議

上述結果說明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戰略對于促進粵港澳三地人口流動具有顯著的政策效應,為破除制度障礙,實現粵港澳大灣區生產要素特別是人口和勞動力形成高效便捷流動的良好局面提供了可能。同時創業就業政策、稅收支持政策以及優質生活政策對于粵港澳大灣區人口流動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這一結果表明,人口流動的最重要驅動力仍然是影響就業、收入以及生活方面的因素。事實上,受粵港澳大灣區內各城市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均衡影響,地方政府議價籌碼與宏觀調控能力有限,使得城市之間的互相整合、系統優化難以實現[32]。盡管政策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松動了制度差異所產生的人口流動壁壘,但完全破除制度約束,仍需要通過粵港澳三地政府通力合作,進行制度創新,在就業、稅收、優質生活、通關服務以及人才引進等方面出臺更多切實有利于人口流動、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的政策。具體建議如下:

首先,在創業就業方面,粵港澳大灣區可建立統一的公共服務平臺,對于無論是珠三角九市居民到港澳創業就業,還是港澳居民到珠三角九市創業就業,相關手續的一站式辦理,解決當前仍然存在辦理證照手續煩瑣、福利落實有障礙、從事行業受限等難題。

其次,稅收方面,粵港澳大灣區建立一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當前珠三角九市的個人所得稅的稅負仍明顯高于香港和澳門,內地最高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5%,而香港則為15%或17%。盡管珠三角九市部分地方政府出臺了稅收補貼優惠政策,但覆蓋的人群限于高端緊缺人才,惠及人群有限,對人口和勞動力流動的影響也將受到限制。

最后,在生活以及通關方面,發放粵港澳大灣區居民電子一卡通,凡是粵港澳大灣區11個城市的常住居民,均可在粵港澳大灣區網站登記領取粵港澳大灣區居民電子一卡通,電子一卡通可以涵蓋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消費需求,為生活提供更多便利,進一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的大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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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汪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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