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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語所藏“類家譜”甲骨刻辭新探

2024-04-04 15:06張惟捷
出土文獻 2024年1期
關鍵詞:卜辭甲骨

摘 要: 自20世紀初以迄今日,“家譜刻辭”的真偽一直是甲骨學界的著名公案,20世紀80年代以來逐漸增多的公開討論,使得此議題逐步獲得厘清。筆者曾目驗史語所藏甲骨實物,此次據以進一步復原碎甲,對聚訟已久的家譜刻辭問題再次予以檢視,不僅證明了歷來受質疑的“子曰”辭例于晚商確實存在,論證了“子曰某”乃是稱呼子之名的一種記錄,同時也發現刻手在習刻完畢后,存在刮除舊跡、更換方向再行書寫的現象。本文為揭示以上文化現象提供了基于實物的理論根據。

關鍵詞: 甲骨 卜辭 商代史 家譜刻辭

一、 問題的提出

在甲骨文與商代文化研究領域中,關于“家譜刻辭”的研究一直受到眾人關注,這是一個延續超過百年的學術公案,雖然不是卜辭,卻具有不同層面的重要價值。最初是由英國學者金璋(Lionel Charles Hopkins)與德國女性漢學家勃漢第(Anna Bernhardi,又譯“本哈第”)于1912年至1913年間,對數版甲骨實物的研究開始,引申出一系列的討論,尤其著重于“真偽性質”的分辨,逐漸引起海內外學者的注意。

L. C. Hopkins, A Funeral Elegy and a Family Tree Inscribed on Bone, JRAS, (Oct., 1912), pp. 10211028. Anna Bernhardi, ber Frühgeschichtliche chinesische Orakelknochen, gesmmelt von Prof. Dr. Wirtz, Tsingtau (On early historical Chinese Oracle Bones Collected by Dr. Wirtz, Tsingtao), Baessler-Archiv IV, 1913.歷來有許多學者參與到相關討論中,包括英國學者金璋,中國學者胡小石、郭沫若、陳夢家、容庚、金祥恒、李學勤、張政烺、饒宗頤等人都曾提出自己的看法,也各自產生一定影響,其中尤以20世紀70年代末,在廣州召開的古文字年會中,以胡厚宣、于省吾兩人為首的辯論最為重要。兩位先生根據的材料大同小異,方法上其實亦不分軒輊,卻對以《庫》方法斂摹,白瑞華校: 《庫方二氏甲骨卜辭》,上海: 商務印書館,1935年石印本。以下簡稱“《庫》”。1506為代表的家譜刻辭真偽產生迥然不同的判斷。胡、于兩人的學術觀點其實可視作兩種主流意見之縮影。胡厚宣: 《甲骨文“家譜刻辭”真偽問題再商榷》,《古文字研究》第4輯,北京: 中華書局,1980年,第115—138頁;于省吾: 《甲骨文家譜刻辭真偽辨》,《古文字研究》第4輯,第139—146頁。

在此論戰之后,由于關鍵性證據的欠缺,學界對于此問題仍未取得定論,對家譜刻辭抱持懷疑態度的學者亦所在多有,如金祥恒、嚴一萍、松丸道雄、陳煒湛、宋鎮豪、蔡哲茂等人。而持正面觀點的則有楊升南、張秉權、王宇信、汪濤、黃國輝等人。金祥恒: 《庫方二氏甲骨卜辭第1506片辨偽——兼論陳氏兒家譜說》,《大陸雜志》特刊第2輯《慶祝朱家驊先生七十歲論文集》,臺北: 大陸雜志社,1962年;嚴一萍: 《甲骨學》,臺北: 藝文印書館,1978年,上冊,第418—423頁;松丸道雄: 《甲骨文偽作問題新探》,溫天河譯,《中國文字》新3期,1984年;陳煒湛: 《甲骨文簡論》,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10—213頁;楊升南: 《從殷墟卜辭中的“示”、“宗”說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國史研究》1985年第3期;王宇信、徐義華: 《商周甲骨文》,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15頁;張秉權: 《一支貴族的世系——兒氏家譜》,《甲骨文與甲骨學》,臺北: 臺灣編譯館,1988年,第364—371頁;黃國輝: 《“家譜刻辭”研究新證》,《出土文獻》第3輯,上海: 中西書局,2012年,第78—87頁。

近年來美國艾蘭、陳光宇均曾運用精密的科學儀器對《庫》1506進行實地觀測,認為真實性毋庸置疑,但是仍然在一些核心問題,如“子曰”語句分析方面,不能取得共識。曹定云甚至根據艾蘭顯微觀察成果,推論出完全相反的意見,可知此問題之不易取得共識。艾蘭: 《論甲骨文的契刻》,《英國所藏甲骨集(下編)》,北京: 中華書局,1992年,上冊,第203—216頁;陳光宇: 《兒氏家譜刻辭綜述及其確為真品的證據》,《甲骨文與殷商史》新6輯,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曹定云: 《〈英藏〉2674“家譜刻辭”辨偽》,《古文字研究》第28輯,北京: 中華書局,2010年,第169—179頁。對此學術公案的討論,郅曉娜近來有兩部較為完整的綜述,對正反兩方研討的來龍去脈作了細致的整理,讀者可以參看。郅曉娜: 《金璋的甲骨收藏與研究》,博士學位論文,中國社會科學院,2013年,第139—148頁;郅曉娜: 《甲骨文家譜刻辭的提出和早期研究》,《甲骨文與殷商史》新10輯,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22—36頁。

2018年,筆者曾以專文《從一版新材料看甲骨文家譜刻辭的真偽問題》(以下簡稱“《真偽問題》”)對此問題作出討論。文中指出臺灣“中研院”史語所藏的一組背甲,經過綴合已還原過半,其刻辭字體屬于師賓間類。仔細觀察實物,可以看到一系列被刻意刮除的字跡。經過辨認,我們認為其內容屬于“家譜類”的記事刻辭。出于某種原因,這些與家譜事類極其相關的內容被契寫在背甲上,且同樣因為不明原因,它們遭到廢棄并受刮削,然后這一版背甲被取作占卜,最后刻下目前所見的清晰卜辭。張惟捷、宋雅萍: 《從一版新材料看甲骨文家譜刻辭的真偽問題》,《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7輯,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20—30頁?!墩鎮螁栴}》借由對第一手史料的直接觀察,揭示了“子曰某”的語句確實存在商人語言及書寫之中,可知胡厚宣等學者對此類辭例的懷疑是不能成立的。

有鑒于本版背甲所蘊含之學術意義重大,我們持續關注,近來又新綴上了殘留若干文字的數片碎甲,取得進一步還原,同時觀察到該版下半部存在一系列行款不同的刻辭,這些現象是此前沒有見到的,屬于全新知識。由于當時進行契刻準備前的刮削現象十分嚴重,字跡已無法完全復原,因此在綴合之外,亦借目驗的機會進行更進一步的辨識工作,試將本版背甲盡量還原,制作新摹本及釋文,并針對“家譜”議題展開深入討論。

二、 新材料的發現

“古來新學問起,大都由于新發見”。王國維: 《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國新發見之學問》,《王國維文集(第四卷)》,北京: 中國文史出版社,1997年。其實不僅全新出土的材料能帶來新學問,若能對舊史料細加觀察,亦往往能發現蘊含其中的重要現象,進而帶來新知,關于此甲骨的復原與思辨或許就是典型的例子。以下列舉本版背甲的綴合信息:

A: 《合》13517(《乙》4817+5061+5520+5804)+《乙》6087+R60751(宋雅萍綴)

B: R53740+R53840(古育安、吳軍委綴)

C: R54970

D: R62431

A組本為數版背甲殘片,史語所前人曾予以粘綴,2012年由宋雅萍綴合。宋雅萍: 《背甲新綴十二例》第6例,《臺大中文學報》2012年第36期,第14—17頁,收入蔡哲茂編著: 《甲骨綴合匯編: 圖版篇》,臺北: 花木蘭出版社,2011年,第1028組。其所載卜辭為YH127坑罕見的師賓間類字體,為貞問“乍宀于兆”“乎帚奏于兆宅”“曰GF8EC(師)在GF8A1”等事,前兩者可與第15次發掘的甲種子卜辭“乍宀”合觀,而后者則與同坑其他卜辭事類難以系連。在卜辭之外,宋雅萍已提到此版表面存有若干難以辨認的字跡:

本版第二肋甲上方以及邊甲的位置,書體字口較淺,隱約可看到“口”、“曰”、“丁未”、“卜”等字,卻文不成句,行款凌亂,無法釋讀,加上背面僅見鉆鑿卻無燒灼痕跡,因此判斷此版為部分習刻,此為YH127坑賓組背甲僅見之一版習刻。宋雅萍: 《背甲新綴十二例》,《臺大中文學報》2012年第36期,第15頁。

確實,若非透過強光并改變擺放角度反復測試,這些殘痕是無法被順利辨識出來的。倘若學者僅憑拓本或數據庫公開的彩色照片,受限于墨拓技術、分辨率和光影角度,更絕無正確釋讀的可能。只有對實物進行現場觀察,才能取得一定的成果。

B組為第一、二邊首甲,未經著錄,由古育安、吳軍委于庫房目驗實物綴合,未發表,僅見庫房記錄。C組為第三脊甲,D組為第六邊甲,此三組均屬未著錄之無號碎甲??蓳號(Registered Number)于史語所數位典藏網站https://ndweb.iis.sinica.edu.tw/archaeo2_public/System/Artifact/Frame_Advance_Search.htm,檢索公開數據。B組復原彩照已可于網站檢得,然不見綴合記錄,僅載于庫房紙本。今據尺寸、齒縫、盾紋與字痕等因素,將A、B、C、D四組加以綴合,請參見摹本(圖1、2)。復原之后的背甲更加完整,形態上是安陽田龜的左背甲,就刻辭而言,除了一些殘損文字補全之外,更可觀察到這些被刮削的刻辭有著不同的書寫方向,也就是說,契寫者曾為了某種原因而轉動龜甲擺放方向,細節可參閱摹本。根據新觀察成果,筆者對之前《真偽問題》舊釋加以修訂增補,得到新釋文,茲列舉如下:

A1: ……曰[]…

A2: [子]曰子曰名曰[]…①+②

A3: [子]…曰[(克?)]…

A4: [子]曰[]曰[曰]…①

A5: …[曰]…

A6: []子曰[]曰[]…①

A7: [子曰(臣?)]曰[]…①

A8: 曰子曰[]…②

A9: []曰[]…①

A10: 子曰[]…

A11: 曰[]…[]…

A12: …[]…

A13: [子]弋…(第六邊甲)

A14: …子曰分子…(第六邊甲)②

B1: [(營?)]子[曰][曰][曰][]…②

B2: []子曰[]曰韋…曰[]…①

B3: 子…曰[]…

B4: [子]…

以上新釋,皆按照由右到左的位置順序編號,并根據刻辭位置方向的不同分作A、B兩組,前者為正常擺放背甲的直行而下書寫狀況,后者為背甲左轉90°的直行而下書寫狀況,以下加以分析說明。

三、 刻辭行款與詞義辨正

首先在行款方面,A組刻辭可以被觀察到的有14行(包括獨立在第六邊甲的兩行),可辨識字跡短則二三,多則八九,分別豎排下行書寫,位置集中在本版背甲的上半部,也就是以第一到第四左邊甲與第一、第二左肋甲為主的部位。筆者在《真偽問題》文中主要討論的就是這部分的文本。而B組刻辭可以被觀察到的有4行,同樣分別直行向下豎排書寫,原本混入A組,不過經過審視實物,發現原本之前被認為同組刻辭的字跡,其實應該另外分出,這是因為A、B兩組刻辭的行款方向不同所致(參見圖3摹本)。A組與最終契刻的師賓間類卜辭方向一致,與一般背甲刻寫的方向相符,是自上而下排列;而B組則與A組垂直,可以描述為左轉了大約90°,刻寫起始位置接近脊甲,而非A組的第一、第二邊甲。這樣的安排較為特別,也不同于一般卜辭刻寫的習慣,顯然是某種特殊原因所造成的。從兩組的“打破”狀況來看,

此處援用考古學術語,多指晚期遺跡對早期遺跡的破壞。我們大體上可確認A組的刻辭完整性被B組所截斷,也就是說正??虒懛较虻那罢呤芟抻谀骋蛩兀ê芸赡苁怯猛炅税婷妫?,因此刻手臨時將背甲左轉,在第二、三左肋甲及第四左邊甲處(未找到的第五左邊甲亦應有此現象)刮出一塊連續的空白位置,繼續刻寫。而從新綴上的第六左邊甲刻辭方向可知,刻手刮除、“打破”的范圍很可能就局限在未發現的第四左肋甲以及第六左邊甲處,該處也幾乎沒刻上正式的卜辭。這種善用、惜用甲骨版面的實物證據相當罕見,非常值得學者重視。

至于在詞義方面,觀察全部18條刻辭,可知其語序結構基本呈現“子曰A曰B曰C”“子曰A子曰B子曰C”這兩種形態,我們分別以①、②在釋文后加以注明。為何不純以同一類形態呈現,而有這兩種類的差異?考慮到這兩種形態存在混用的情況,刻手的動機并不復雜,且從現殘有的字跡看不出刻意的區別,推測①類應可視作②類的主語省略寫法,在卜辭中這種現象習見,刻手當時所要表達(記錄)的僅是同一類“子曰某”的概念。

怎么理解“子曰”一語?胡小石曾指出“……多書子曰云云,稽之卜辭,絕無其例。此斷出自村夫子之手”,胡小石: 《書庫方二氏藏甲骨卜辭印本》,《胡小石論文集三編》,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推論“子曰”一語抄襲自傳統經籍來證成《庫》1506等家譜刻辭屬于偽造性質?,F在從本版背甲看來,這個長期作為懷疑論的論據已不攻自破。我們知道,“子”的身分長期以來是殷商史研究的焦點,一般來說在卜辭中“子”可以是近親意義上的直系親子、旁系多子,甚至宗族意義上的同族宗子、國族意義上的外邦族長等,不一而足??偠灾?,子的稱謂均建構于血緣及社會性脈絡,較為復雜,若證據不足,不應僅以單一角度來看待。歷來代表性探討可參董作賓: 《五等爵在殷商》,《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本第3分,上海: 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420—428頁;林沄: 《從武丁時代的幾種“子卜辭”試論商周的家族形態》,《古文字研究》第1輯,北京: 中華書局,1979年;李學勤: 《釋多君、多子》,胡厚宣主編: 《甲骨文與殷商史》,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李學勤: 《考古發現與古代姓氏制度》,《考古》1987年第3期;朱鳳瀚: 《商周家族形態研究(增訂本)》,天津: 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9頁。本版“子曰”之子所指顯然也存在上述多種可能,我們不能僅以“親子”面向視之,而排除這些子是宗族、社會意義上“多子”的可能性。

觀諸晚商甲骨、金文現有的相關辭例,如以“子曰”連言的情況下,除了《庫》1506、《合》14925(圖4)等一般的家譜刻辭內容外,

《合》21727、21793所載卜名卜辭“婦GF8D0子曰戠/婦妥子曰啚”“婦妥子曰禽”亦是一類例子,卜名卜辭“子曰”之“某”為私名,為學界共識。陳光宇整理于省吾、張秉權意見指出:“由卜辭‘婦某子曰某之例,如‘婦嘉子曰圖‘辛亥子卜貞婦嘉子曰若(《合集》21727、21793)可確知商代人物有私名。家譜刻辭所列祖先名字皆為私名?!标惞庥睿?《兒氏家譜刻辭綜述及其確為真品的證據》,《甲骨文與殷商史》新6輯,第275頁。這應該是正確的,不過其內容屬于貞問性質,屬于為疑而卜,在本質上還是和本版討論之背甲刻辭“記錄已然事實”不同,尤其本版之“子”存在非親子關系的可能性,還是應該區別看待。

“曰”在卜辭中習見本義用法,表達一般的口語陳述,這以“王占曰”占辭用法最具代表性,例多不贅。此外也偶見于特殊前辭,如:

癸卯卜,王曰: 端其貞: 余GF8D4呼延鼗。(《合》20070)

特殊前辭旨在說明貞卜背景,蔣玉斌: 《說殷墟卜辭的特殊敘辭》,《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13頁。此辭有“其”作為副詞,體現不定之意,顯見王所“曰”屬于一般陳述。其次,具有命令、祈使的用法,這是曰字常見的引申義,例如:

曰子商至于(有)囗(城)。乍火。GF8D8(翦)。(《合》6571)

貞: 曰雀來復。

GF8D4曰雀來復。(《合》7076)

貞: 曰之。

貞: GF8D4曰之。(《合》18860)

這類的曰,除了省略主語的辭例外,都是主事者透過第三人所做出的吩咐安排。而語序前面附加主語(在卜辭中大都是商王)的曰,同樣表達命令,但由于形成完整主謂賓結構,明確表達出“直接”吩咐的語意,例如:

王曰: 侯豹,GF8DB(逸)!余不爾其合,以乃使歸。

王曰: 侯豹,毋歸。(《合》3297)

余曰: 帚鼠,毋祝。(《合》2804)

除此之外,“曰”還有習見的“稱呼”“名叫”引申詞義,前引《合》21727兩組卜名卜辭之外,四方風名刻辭也是顯例:

東方曰析,風曰GF8DD。

南方曰因,風曰髟。

西方曰,風曰彝。

勹(伏),風曰(厲)釋“”為“厲”,參蔡哲茂: 《說甲骨文北方風名》,《東華漢學》2013年第18期,第1—24頁。。(《合》14294)

表達出四方神之名為某,四方風神名為某的意涵。而從本版背甲“曰”字連續出現,且其后附加皆單字的情況來看,若要將其解釋為一般陳述或命令,也顯然不符合語言現實,以上情形均不適用于本版刻辭,而只能理解為表引申義的“稱呼”。由此看來,本版刻辭“子曰某”的意涵,還是以理解作“子之名叫作某”符合實際情形。

必須指出的是,即便我們暫且將這些子認定屬于“親子”概念,并將“子曰A曰B曰C”“子曰A子曰B子曰C”的句式與“稱名”概念作直接的聯系,這些辭例與家譜刻辭的“某子曰某”格式也存在著結構上的差異。后者明確親子或兄弟關系,在所有的“子(弟)”前均附加私名作為定語,呈現出嚴謹的書寫形式,然而本版刻辭似乎在這方面并不重視。綜觀全部辭例,僅A2、A8兩辭的“子”另外又出現于句中,存在“子”前該字可同時充作定語的一點可能性,其他部分則無此現象,大都以“曰某曰某”的形式呈現,這或許提示了我們對本版及英藏家譜刻辭的書寫內容及動機,仍應審慎分別看待為宜。即使本版本質上屬于家譜的一種,無論所載為單一氏族、復數氏族于同時,或歷時的親子、宗子之名,也都只能算是以簡約方式進行類似習刻的一種不嚴謹形態,因此筆者認為以“類家譜刻辭”指稱之乃較為妥當。

四、 刻辭寫作動機

關于本版刻辭的寫作動機,筆者在《真偽問題》文中根據刻辭字體特征、書寫行款、不避兆等證據,已提出了習刻的可能性:

其用途除與占卜無關外,亦不能歸入習見的記事范疇,既然如此,將其歸入“習刻”的范疇應該是較妥當的選擇。這點從其文字字體書寫不成熟的情形也能看出,只要試將其字跡與正式卜辭的師賓間字體作比較就相當清楚。綜合思考,這些進行書寫練習者應當就是占卜機構中專司書寫,直屬于貞人的那些刻手,而這一版的子曰某刻辭,便是某一位不熟練刻手的日常練習成果。張惟捷、宋雅萍: 《從一版新材料看甲骨文家譜刻辭的真偽問題》,《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7輯,第26頁。

值得補充的是,本版刻辭的文字風格接近廣義的賓組,像是多見的“子”“曰”等字筆法雖較為穩定,但不成熟的現象也相當明顯,如“子”有“”“”“”等形,“曰”有“”“”“”等,“韋”字作“”,典賓類作“”“”等,都可從中觀察到其筆法仍不甚規范的端倪,尤其與本版正式契刻卜辭的師賓間類刻手端莊方正字跡存在顯著差異。我們將之歸于“習刻”的范疇,大概沒有太大問題。字體的差異,除了是習刻與正式熟練刻手的水平高下之別外,事實上也存在這組“類家譜刻辭”契刻于貢入大邑商之前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刻手并不隸屬于王家,而這也產生了另一個問題,亦即“類家譜刻辭”所載也可能是某個多子族的世系(前提是刻手并非隨意契刻),此為魏慈德教授提醒筆者。以上需要更多材料才能展開深入探討。

再進一步觀察,A、B兩組文字的書寫方向相互垂直,且在版面上完全看不出相互覆蓋的痕跡,彼此位置又緊密相連,如前所述,這暗示了我們這兩組刻辭很可能事先寫了其中一組,填滿版面后予以刮除部分,再契寫方向不同的一組。為何刻手要這樣做呢?推敲原委,大概是對此人而言,這些契刻的內容并不具重要性,屬于“當下/臨時”書寫性質,具有很高的可替代性,也就是刻手正在“練習契刻”,隨寫隨抹去,才會產生在同一版面上順手刮除字跡后換個角度繼續寫的有趣現象。

從書寫行款來看,“類家譜刻辭”以復數豎行直下的多排書寫形式呈現,這透露出當時很有可能存在已寫定的竹簡母本。我們知道,晚商時期竹簡作為最主要的文獻載體,擔負承載信息的功能,歷經多年研究已無須贅言,且近年亦出土可與簡牘豎行書寫相印證的甲骨材料。即“大司空村出土刻辭牛骨”,清楚的字排界劃顯示出書寫者深受簡牘文本的影響,參何毓靈: 《河南安陽市殷墟大司空村出土刻辭牛骨》,《考古》2018年第3期。推想當時刻手可能一邊參考手邊的簡本,一邊學習、揣摩字體,反復加以練習,“寫”完了一面,持刀刮除大部分后,換個方向再繼續練習。當然,由于缺乏第一手證據,我們還是無法排除刻手契刻這些內容時全憑記憶或想象力的可能性,也就是無須母本在旁而直接契寫。以上兩種可能性都存在,且并不沖突。

至于契刻的動機,刻手為什么選用這“類家譜”的內容作為練習的模板?我們曾對此作出推測:

這些內容較有可能是刻手自己所熟悉的某家族的單一或歧出世系,他一方面練習契寫的技巧,一方面加深對這些內容的記憶。至于刻手之所以挑選譜系辭例作為練習對象,其動機應與習刻干支表類似,可能與較長段落的默背練習有關。此類挑選具有內在意涵的材料作為書寫練習對象,顯然與大部分內容雜亂的習刻方式是稍有差別的。當然,從另一方面來思考,這種世系的“記錄”也有可能純屬虛構,只是在藉由一定格式、行款的書寫來練習契刻的技巧,至于是否當時真有這些家系則已無從驗證。但即使是虛構,我們也應當承認他在寫這些文字時腦海中確應存有“家譜”此一概念,否則這些特殊的內容便無從產生。張惟捷、宋雅萍: 《從一版新材料看甲骨文家譜刻辭的真偽問題》,《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7輯,第27頁。

現在看來,應該進一步修正并明確: 即使此刻辭內容不算嚴格定義下的歷時親子或兄弟相承的“家譜”,也應該是一種王族或多子族中重要人物的“名譜”。無中生有、憑空創造固然也具有一定可能性,但是刻手在進行練習的過程中,存在某種可資參照的事物,無論有實物在側或全憑記憶,其合理性還是比較高的。無論如何,晚商時期在龜甲獸骨上契刻記錄一系列人物私名的行為,透過本版背甲的線索以及《庫》1506等“家譜刻辭”前人研究成果可知,乃是確鑿無疑的歷史事實。

結語

通過目驗實物,本文復原出土已久的舊材料,形成“新證據”,對聚訟已久的家譜刻辭問題再次予以檢視,明確了“子曰”辭例在晚商的確切存在,論證指出“子曰某”乃是稱呼子之名的一種記錄。同時我們深入觀察,發現該版背甲存在習刻完畢后刮除舊跡、更換方向再行書寫的現象。以上幾點,在甲骨文與殷商文化的研究上都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

應該指出的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疑點需要厘清,例如這版背甲是在什么情境下被取作練習的用途?習刻當下該甲是否已經受過整治?習刻者與師賓間卜辭的刻手之間是什么關系?以及,此版“類家譜”刻辭的稀有,是否與YH127坑師賓間類卜辭本身的罕見存在某種聯系?單就目前可見的所有背甲卜辭,賓組大類約有兩千余版,其中師賓間類(A與B)僅見十余組,占比不到百分之一,若縮小范圍到YH127坑背甲,師賓間類亦僅有兩版,其罕見可知。參宋雅萍: 《商代背甲刻辭研究》,博士學位論文,政治大學,2013年,第91、291—292頁。諸如此類的問題,皆有待未來更多新材料、證據的出現,提供解答的契機。

2021年12月29日初稿

2022年2月17日二稿

(責任編輯: 田穎、王濼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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