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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雀山漢簡與《尉繚子》的一處異文及相關問題

2024-04-04 07:41王輝
出土文獻 2024年1期

王輝

摘 要: 在與出土文獻進行對讀時,傳世文獻的版本問題需要重視。時代較晚的??瘫?,一些有價值的異文往往會因為??闭叩恼`改而消失;相對較早的版本則會保留更多的異文信息。從銀雀山漢簡與《尉繚子》的一處異文來看,時代更早的寫本《群書治要》比后世刻本及傳世本《尉繚子》更接近竹簡內容。因此,選取寫刻時代更早的古書版本,更有利于發現問題。

關鍵詞: 銀雀山漢簡 尉繚子 對讀 群書治要

銀雀山漢簡中的《孫子兵法》《六韜》《晏子春秋》《尉繚子》等書,既能與傳世本對照,又可以參考《群書治要》(以下簡稱“《治要》”)收錄的相關內容?!吨我肪幱谔曝懹^初年,所使用的書籍版本更為近古,其中有不少地方,簡本與傳世本不同但與《治要》相合,可見其價值所在。由于條件限制,20世紀70年代,銀雀山漢簡整理者利用的《治要》版本較其底本或有誤改,以此與簡文對照,就會出現一些問題。下面擬利用時代更早的兩種寫本《治要》,以簡文《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十》與《尉繚子·兵令》的一處異文為例,談談在與出土文獻進行對讀時,傳世文獻版本選擇的重要性,以期引起研究者對這個問題的重視。

傳世兵書《尉繚子·兵令》:“兵者,以武為植、以文為種,武為表、文為里。能審此二者,知勝敗矣?!睔v代學者基本認為這句話中的“植”為名詞植物或動詞種植,“種”為種子,如:

宋施子美曰:“文武者,用兵之才也,其相須猶種、植焉。種以植而成,植以種而生。有植無種,則是不如稊稗也;有種無植,則是不服田畝也。此文武所以貴乎相須而為先后也?!?/p>

明劉寅曰:“兵者以威武為植,以文德為種,謂文德而植威武也?!?/p>

清朱墉引《武經集注大全》曰:“植,培養也。用兵以文為根本,而武為培植之功?!币荇斢^曰:“必先有谷種,而后加培植。使有種而不培植,則種亦何以成實?”《中國兵書集成》編委會: 《中國兵書集成》,北京: 解放軍出版社,沈陽: 遼沈出版社,1992年,第8冊第701頁、第10冊第977頁、第43冊第1124頁。

似未見有學者對此提出過異議。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中的第十篇即與傳世本《尉繚子·兵令》相合,簡本該篇簡式、字體及標題簡的形制,都與《守法》各篇相似,而與銀雀山漢簡所收錄的《尉繚子》各篇不同。因此整理者將此篇定為《守法》標題木牘所記的《兵令》篇,而不收入簡本《尉繚子》中(參考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50頁。以下簡稱“《銀雀山壹》”)。與前述部分相應之處,簡文作:

兵者,以武為棟,以文為;以武為表,以文[為里;以武為外],以文為內。能審此三者,則知所以勝敗矣?!保ê?60)

整理小組注釋曰:

宋本作“兵者,以武為植,以文為種”,《治要》同?!皸潯薄胺N”二字,形音并近,疑“種”為“棟”之誤字。簡本“以文為”下一字僅殘存左半“木”旁,疑即“植”字,蓋“棟”“植”二字之位置,簡本與傳本互易?!犊脊び洝そ橙恕粪嵭ⅰ坝谒慕怯昧⒅捕鴳摇?,賈公彥疏:“植即柱也?!保ā躲y雀山壹》第150頁)

此處所用《治要》為“四部叢刊”影印日本天明七年刊本(《銀雀山壹》第79頁),原文作“以武為植、以文為種,以武為表、以文為里,以武為外、以文為內”??梢姟段究澴印匪伪九c《治要》均作“植”“種”,與簡本、《治要》相比,宋本少了一個排比,即缺少“以武為外、以文為內”的表述。如果僅依據《尉繚子·兵令》篇的辭例和文意,很難對前賢解釋“植”“種”提出質疑;但結合竹簡及《治要》的三個排比句,“武”為外、表,“文”為里、內,就很容易看出這是在用相對的概念來說明問題。如果把“植”解為植物,則與種子是演變的關系;解為種植,又不能與外內、表里相照應。因此前述基于宋本和《治要》作“種”“植”的解釋均有問題。

整理者據簡本認為“種”是“棟”的誤字,從文意看是有道理的,因為“棟”是大梁,“植”是支撐梁的柱子,二者相對。但整理者對簡本和傳本“棟”“植”二字位置互易的優劣、正誤未作說明,似是兩存其說。其后學者對此意見不一,如劉春生謂此處似有二本,今本“植”“種”為辭: 植,種植;種,種子。簡本“棟”“植”為辭: 棟,棟梁,植,立柱。二本文意相同。尉繚著,劉春生譯注: 《尉繚子全譯》,貴陽: 貴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1頁。李解民整理本《尉繚子》原文直接寫作“以武為棟,以文為植”,注釋謂“植”為木柱、柱子,翻譯為以武力作為棟梁,以文略作為基柱,李解民譯注: 《武經七書·尉繚子》,北京: 中華書局,2007年,第292頁。這是直接采納了整理者的意見。

如果對《尉繚子》和《治要》的版本源流作一番梳理,就能夠弄清這一處對讀的問題所在。整理者所用《尉繚子》宋本為續古逸叢書影印《武經七書》本(《銀雀山壹》第78頁),底本現藏日本靜嘉堂文庫。而成書于唐貞觀年間的《治要》則需要作一些說明。宋元以后此書在中國已經失傳,但唐時曾由遣唐使抄攜帶回日本,因此得以在東瀛流傳下來?,F存《治要》的最早版本,是藏于東京博物館的日本平安時代(794—1185)寫本(下稱“平安本”),存十三卷;其次是藏于日本宮內廳書陵部的鐮倉時代(1185—1333)寫本(下稱“鐮倉本”),存四十七卷。兩種寫本各卷、行起訖基本相同,應有共同來源。詳參金光一: 《〈群書治要〉研究》,博士學位論文,復旦大學,2010年,第59—82頁;潘銘基: 《日藏平安時代九條家本〈群書治要〉研究》,《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67期,2018年。以鐮倉本為底本的有日本元和二年(1616)的活字印本“駿河本”,以及日本天明七年(1787)刊行的“天明本”。嘉慶初年,天明本《治要》傳回中國,以影印或重刊的方式收入“宛委別藏”“連筠簃叢書”“粵雅堂叢書”“四部叢刊”“叢書集成”等,為學者廣泛使用。銀雀山漢簡整理者參考的就是其中流傳最廣的“四部叢刊”本。

天明本既是??瘫?,對鐮倉本中的誤處多有校訂,但不乏以不誤為誤、或依傳本古書妄改《治要》者。這就導致《治要》中一些重要的異文消失了。清儒在利用天明本《治要》??惫艜鴷r,往往會因此出現問題。這一現象近年已有不少學者關注。以蔡蒙的研究為例: 以下三例均出自蔡蒙《〈讀書雜志〉引證〈群書治要〉平議——以〈群書治要〉版本流變為中心》,待刊。

1. 《淮南子·道應》“治國有禮,不在文辯”,王念孫據《治要》認為“有禮”當為“在禮”,字之誤也。查鐮倉本仍作“有”,不作“在”,與《淮南子》原書同。

2. 《漢書·董仲舒傳》“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齒者去其角,傅其翼者兩其足”,王念孫據《治要》認為“之”為衍文。查鐮倉本有“之”,與《漢書》原書同。

3. 《管子·明法解》“夫舍公法、用私意,明主不為也”,王念孫據《治要》謂“私意”當依朱本作“私惠”。查鐮倉本仍作“私意”,與《管子》原書同。

由此可見寫本《治要》的重要性。就與銀雀山漢簡相關內容的對比而言,寫本《治要》存在不少頗具價值的異文,對分析文本很有幫助。有的與整理者所用《治要》、傳世本《尉繚子》均不同,但與簡文相合。舉例如下:

1. 《守法》十:“能審此三者,則知所以勝敗矣?!保ê?60)整理者謂《尉繚子》宋本、《治要》均作“能審此二者”,并指出《治要》上文列舉武和文相對的三個方面,“二”顯然為“三”字之誤。疑宋本《尉繚子》即因“三”訛作“二”,遂刪去“以武為外,以文為內”句以就此數(《銀雀山壹》第150頁)。

按,《治要》兩寫本均作“能審此三者”,與簡本合。天明本作“二”系誤字,或是據宋本《尉繚子》改。

2. 《六韜》五《發啟》:“敗法亂刑,上不知覺,亡國之則也?!保ê?88)整理者謂宋本《尉繚子》作“此亡國之時也”,未及《治要》(《銀雀山壹》第116頁)。

按,《治要》兩寫本均作“則”,天明本作“時”,或系據宋本《尉繚子》校改。

3. 《六韜》二《六守》:“君國王民者,其所以失之何?”(簡648)整理者謂宋本《尉繚子》“王”作“主”,未及《治要》(《銀雀山壹》第110頁)。

按,《治要》平安本作“王”,與簡本合。

4. 《六韜》五《發啟》:“與民人同德,[同]利相死,同情相成,同惡相助,同好相趨?!保ê?81)整理小組謂宋本《尉繚子》作“與人同病相救”,《治要》作“與民同利,同病相救”(《銀雀山壹》第115頁)。

按,《治要》兩寫本作“與民同利,同利相救”,與宋本《六韜》、天明本、簡文均有所不同。

回頭看“植”“種”的問題。宋本《尉繚子》、天明本《治要》均作“以武為植,以文為種”。但寫本兩種則均作“以武為橦,以文為桓”,其中鐮倉本在“橦”旁注有“植”字,又將“桓”字描改為“種”,這可能就是依據《尉繚子》傳本而改。以鐮倉本作為底本的天明本則直接以旁注、描改后的文字作為依據進行刊刻,也可能是直接參考了《尉繚子》。這樣就使得《治要》中保存的重要異文未得借刻本流傳。事實上寫本作“橦”“桓”,文字更為準確,也更能與簡本切合,論證如下:

宋本《尉繚子》? 天明本《治要》? 平安本《治要》? 鐮倉本《治要》

寫本“橦”,簡文作“棟”。按,“橦”(定紐東部)、“棟”(端紐東部)二字音義并近?!墩f文》木部:“棟,極也?!薄兑磺薪浺袅x》卷六、一四、一五引并作“屋極也”,指屋架或山墻上最高的一根橫木?!皺H”則既可指橫木,又可指豎木?!赌静俊罚骸皺H,帳極也?!碧茖懕尽墩f文》及《玉篇·木部》所引亦均作“帳極也”。段玉裁曰:“極,棟也。帳屋高處也?!痹S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 《說文解字注》,南京: 鳳凰出版社,2015年,第453頁?!秲x禮·鄉射禮記》“則以白羽與朱羽糅杠”、《士喪禮》“朱杠長三尺”,鄭玄注均謂“杠”為“橦”,“杠”即橫木。又為豎木,《六書故》卷二一木部“橦”下曰:“植為橦,衡為杠,帳柱、旌旗之干皆曰橦?!薄段倪x·張衡西京賦》“烏獲扛鼎,都盧尋橦”,李善注引《漢書音義》曰:“體輕善緣橦?!庇?,小徐本“橦”釋作“帳柱也”。按,“柱”既可以專指樹立的頂梁柱,又可以泛指柱子,即段玉裁所謂“不計縱橫”。許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 《說文解字注》,第446頁。小徐本“柱”或即泛指,包含橫梁豎柱在內?!吨我贰皺H”與“桓/植”相對(詳下段),當是橫木無疑。

寫本“桓”,簡文僅存“木”在左旁,整理者疑是“植”字。按,亦有可能是“桓”字?!盎浮薄爸病苯x詞?!墩f文》木部:“植,戶植也?!倍斡癫迷唬骸爸伯敒橹绷⒅??!痹S慎撰,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 《說文解字注》,第449頁?!吨芏Y·春官·大宗伯》“公執桓圭”,鄭玄注:“雙植謂之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笨追f達《正義》:“云‘雙植謂之桓者,桓謂若屋之桓楹。案《檀弓》云‘三家視桓楹,彼注‘四植謂之桓者,彼據柱之豎者而言?;溉糌Q之,則有四棱,故云四植,植即棱也……云‘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者,以其宮室在上,須得桓楹乃安?!笨梢姟盎浮薄爸病本芍肛Q直的頂梁之木。

簡文“棟”“桓/植”、《治要》寫本“橦”“桓”,均可指意思相對的橫梁和豎柱,正與其后的“表”“里”、“外”“內”照應。至于宋本《尉繚子》的“植”“種”,前文已辨明其義不當,而整理者“種”為“棟”之誤、簡本傳本文字互易的觀點亦不合理。從文意看,簡文、《治要》寫本所言“武”為棟梁、“文”為支柱顯然更合理。因此“植”“種”當有誤?!胺N”更可能是“橦”之異體“?兂”字之誤,又與“植”位置誤倒。形旁“木”“禾”互訛多見,《說文》木部“朾”,宋本釋義作“橦也”,《五音韻譜》作“穜也”,即是其例。

綜上所述,相對于??瘫?,利用早期寫本往往能夠發現比較有價值的異文;相對于明清??瘫?,宋元本雖然可能錯訛較多,但同時也會保留一些重要的信息。在弄清楚寫刻源流的前提下,重視早期版本,對于出土文獻的對讀研究十分重要。

(責任編輯: 田穎、楊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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