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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的法律關系與功能定位

2024-04-05 15:13
財經法學 2024年1期
關鍵詞:合規檢察機關監督

程 龍

內容提要: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在涉案企業合規制度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對于合規案件辦理的合法、合理意義重大。從規范上看,第三方組織應作為獨立監管人協助檢察機關工作;實踐考察發現,第三方機制中檢察主導顯著,第三方組織工作方式多樣,檢察聽證的適用突出,同時強調對第三方組織的監督。第三方組織與檢察機關、涉案企業和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委會的法律關系決定著其功能定位。第三方組織與檢察機關的關系具有受托性、獨立性的特征;其與涉案企業的關系又可表述為平等性、非強制性。管委會承擔著對第三方組織的宏觀管理職能。據此,第三方組織應在功能上確定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其出具的合規考察報告是第三方機制的核心,應定位為專門性報告。有鑒于此,應當參照鑒定人與鑒定意見對第三方組織及其合規考察報告予以規制,同時,注意對涉案企業和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深入進行,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司法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等九部門,頒布實施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由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選任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以下簡稱“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與承諾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據此,我國正式建立了涉案企業合規制度中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以下簡稱“第三方機制”)。實踐中,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已快速起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信息顯示,截至2022年5月底,在《指導意見》施行一年后,全國已有第三方機制專業人員6007人,其中省級專業人員1102人,專業機構70家。(1)參見李英華:《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用好第三方機制》,載《檢察日報》2022年6月28日,轉引自https://www.spp. gov.cn/spp/zdgz/202206/t20220628_561161. 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月9日。在第三方機制的助力下,全國涉案企業合規案件辦理數量也在快速增長,效果顯著,截至2023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累計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7815件,其中使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案件共有5527件。(2)參見劉璐:《最高檢:截至今年9月累計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7815件》,載https://www.163.com/dy/article/IHPEADK605565ANR. 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0月29日。

第三方組織監督評估具有監督人員時間精力有保障、選任靈活、超脫中立等優勢。第三方監督在功能上可以實現對涉案企業的足夠威懾,同時還可以節省司法資源,進而通過基于威懾的合規改造實現對涉案企業的非犯罪化處理,實現刑法的目的。(3)參見李本燦:《刑事合規的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341-343頁。不過,第三方機制運行中也逐漸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其一,第三方組織的獨立性問題。例如,第三方組織是否參與涉案企業合規建設?第三方組織的經費來源與其職責中立間是否沖突?其二,第三方組織的權力問題。例如,第三方組織可否對涉案企業未發現的違法犯罪或新的違法犯罪展開調查?第三方組織可否就合規計劃執行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干預?其三,第三方組織與檢察機關、管委會三者間的關系問題。例如,第三方組織與檢察機關、管委會之間是否存在委托與被委托關系?檢察機關和管委會對第三方組織的監督管理分工如何?第三方組織做出的考察報告對于檢察機關程序決定的效力如何?其四,第三方組織的責任承擔問題。例如,當第三方組織出具的考察報告重大失實時,可否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處理?(4)參見周振杰:《合規計劃有效性評估的制度構成》,載《環球法律評論》2022年第1期。如果第三方組織人員貪污、受賄可否按貪污罪、受賄罪處理?

明確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在法律規范上的定位至關重要。但《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比較原則概括,亟需細化。(5)參見董坤:《論企業合規檢察主導的中國路徑》,載《政法論壇》2022年第1期。有研究已經敏銳發現這個問題,以階段論的視角,認為第三方組織以合規整改的三個環節為依據,有著三種不同的角色定位,即合規計劃設計時的設計監督者,合規計劃運行中的運行指導者,以及合規計劃整改驗收時的驗收評估者。(6)參見陳瑞華:《合規監管人的角色定位——以有效刑事合規整改為視角的分析》,載《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3期。在此基礎之上,明確“相對于涉案企業而言,合規監管人具有‘準司法人員’的身份,要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整改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指導”(7)陳瑞華:《合規監管人的角色定位——以有效刑事合規整改為視角的分析》,載《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3期,第34頁。。

有別于上述主體論視閾的研究,本文主要以關系論為視角,研究第三方組織與涉案企業、檢察機關和管委會三者間的法律關系,進而明確第三方組織的功能定位,并據此提出相應的程序規制策略與修法建議,論證第三方組織應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合規案件,將其最終出具的考察報告定位為專門性問題的報告,并圍繞上述定位進行適當的制度建構。

二、規范與實踐中的第三方組織

研析第三方組織的法律定位,必須返回規范本身的內容與意旨。同時,考慮到我國司法實踐與規范制度之間可能存在的差異,還需要從實踐的角度考察第三方組織的實際運行情況。

(一)規范中的第三方組織

根據《指導意見》第1條的規定,第三方組織的主要職責在于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承諾進行調查、評估、監督和考察?!吨笇б庖姟返?1—14條對該職責進行了進一步細化,據此,第三方組織的工作重點可以概括為:履諾調查、督促履規、分階段報告和協助合規驗收。(8)參見周緒平:《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管制度的構建》,載《人民檢察》2021年第9期。

域外涉案企業合規中第三方監督機制與我國相關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體現了第三方組織與司法機關在做出相應法律處理上的協助關系。首先,第三方組織承擔了協助司法機關確保涉案企業合規計劃準確、完整執行的任務。(9)See Cristie Ford &David Hess,Can Corporate Moniterships Improve Corporate Compliance?,34 Allard Faculty Publications at Allard Research Common 2,3(2009).其次,第三方組織承擔了司法機關對涉案企業合規評估監督信息來源的職能。美國監管人的首要責任是評估、監管企業合規是否解決了涉案企業面臨的問題以及降低了公司違規的風險,在大部分案件中,還包括評估(并在適當情況下提出)內部控制和公司道德與合規計劃。(10)See F.Joseph Warin ,Michael S.Diamant &Veronica S.Root,Somebody’s Watching Me:FCPA Monitorships and How They Can Work Better,13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321,346(2011).再次,第三方組織的工作重在確保刑事實體法功能的實現。美國司法部(DOJ)和美國證交會(SEC)將合規監管人定義為“獨立的第三方”,負責評估和監督公司是否遵守合規要求,旨在降低公司再次違規的風險。(11)See Anthony S Barkow,Neil M Barofsky &Thomas J Perrelli,The Guide to Monitorships,3rd Edition,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2019,p.2.最后,第三方組織的參與體現了多元化專業知識對傳統刑事訴訟的智力支持?!胺▏鹑跈z察官在反腐敗局的協助下負責監督合規計劃的實施,過程中可求助于專家或有資格的人員、機構協助其進行法律、財務和會計等專業領域的分析?!?12)戎靜:《法國刑事合規暫緩起訴制度之緣起、效果及借鑒》,載《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3期,第63頁。

在制度選擇和規范構建上,我國確立第三方機制的主要意圖在于以下三點:第一,企業合規多元主體和多元知識的參與。(13)參見李奮飛:《論企業合規檢察建議》,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21年第1期。由于企業合規所涉及的專業知識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案件的需求,通常涉及商業、會計、國際貿易、法律、經濟、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綜合性知識,檢察官較為單一的知識背景無法完全適應企業合規監督評估的全方位知識要求,故而需要構成多元的第三方組織參與和協助。第二,企業合規需要國家司法權的適度讓渡。有研究精辟地指出:“刑事合規特別的魅力在于原本屬于國家主權的管理責任轉移給了私人?!?14)〔德〕托馬斯·羅什:《合規與刑法:問題、內涵與展望——對所謂的“刑事合規”理論的介紹》,李本燦譯,載《刑法論叢》第48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66頁。隨著時代發展,刑事司法權力正在逐步由國家壟斷轉變為國家與社會主體分享,產生出協作式司法的新樣態?!皞鹘y國家職權主義下的懲罰與管制模式,逐步吸收接納了治理模式中的人本主義精神要旨,刑事法律問題的解決更多地呈現出多元參與、協商合作的民主化特征?!?15)劉華:《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刑事檢察職能的拓展路徑》,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1年第2期,第70頁。第三,企業合規需要檢察機關的適度中立超脫。目前來看,實踐中檢察機關多采取附條件不起訴與現有認罪認罰從寬相融合的方式進行刑事合規,(16)參見李玉華:《有效刑事合規的基本標準》,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21年第1期。刑事合規成為合規體系中最重要的激勵制度之一。(17)參見陳瑞華:《企業合規基本理論》(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0-11頁。但是,如果檢察官一方面主導著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設計、執行,另一方面又對該合規計劃的最終效果進行監督、評估,進而做出關鍵性的司法處理,那么,就存在檢察官“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問題,尤其是刑事合規本來就面臨著刑罰威懾力不足、司法腐敗、標準不一等多方面的責難。(18)參見馬明亮:《作為犯罪治理方式的企業合規》,載《政法論壇》2020年第3期。第三方機制的設立,既可以使合規的監督評估與司法處理相互分離,使檢察機關更加契合其中立立場,體現程序正義,(19)參見談倩、李軻:《我國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管實證探析——以檢察機關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為切入點》,載《中國檢察官》2021年第11期。也可以提高最終評估結果的公信力,實現專業性與司法公正的“雙贏”。(20)參見孫振江、陳廣計:《中小微企業合規改革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構建與完善——基于郯城縣人民檢察院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的實證考察》,載《河南警察學院學報》2022年第3期。

(二)實踐中的第三方組織

規范上的制度設計與規制意圖是否可以在實踐中予以實現,成為第三方機制能否順利運作的關鍵。實踐中第三方機制的運用方式多樣化,適用案件數量已超5000件,限于篇幅和研究方法,本文不可能對全部案件進行考察??紤]到“兩高”指導性案例的權威性和代表性,為總結實踐典型樣態,本文將通過最高人民檢察機關最近公布的第二批(2021年12月8日)、第三批(2022年7月21日)和第四批(2023年1月16日)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分析實踐中第三方組織的實際運作特點。

1.檢察機關主導作用體現明顯

2021年,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張軍同志指出,要著力強化檢察機關在第三方監督評估中的主導職責。(21)參見邱春艷:《企業合規改革,第三方監管如何落實——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的實踐與思考》,載《檢察日報》2021年12月17日,第1版。實踐中,該主導作用體現較為明顯。其一,檢察機關主導著第三方機制的啟動。三批共16件案件中第三方機制的啟動均由檢察機關決定。根據《指導意見》第10條第1款的規定,第三方機制的啟動包括兩種類型,即(1)檢察機關依職權審查涉案企業、個人是否符合第三方機制適用條件后的啟動,以及(2)涉案企業、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適用第三方機制,檢察機關審查后啟動。目前第三方機制的啟動已逐步從依職權啟動轉為依申請啟動,但檢察機關對于啟動與否仍具有主導權。(22)參見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聯合課題組、談倩:《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程序優化》,載《中國檢察官》2022年第7期。其二,運用檢察建議指導第三方組織履責。以“王某某泄露內幕信息、金某某內幕交易案”為例,檢察機關運用檢察建議的方式,指導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及其子公司進行合規整改,同時還指導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的合規整改情況進行評價。其三,檢察機關主導合規整改評估結果。全部案件的最終合規整改效果認定,以及司法處理結果,均由檢察機關主導完成。第三方組織的最終考察報告仍然需要檢察機關的審查和再評估。

2.第三方組織工作方式多樣

除了《指導意見》規定的督促合規計劃制定、監督評估合規整改、出具合規考察評估報告以外,第三方組織還發展了一些新工作樣態。其一,深入企業內部管理、整頓。以“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為例,第三方組織積極協助企業查找合規風險與漏洞,深入指導企業成立合規工作小組,甚至修改公司章程。其二,第三方組織還可以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合規考察、監督和評估。例如,在“上海Z公司、陳某某等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中,由于涉及數據合規問題,第三方組織進一步吸納、組織網信辦、知名互聯網安全企業、產業促進社會組織等專家成員進行合規整改的監督工作。其三,第三方組織的合規監督評估不局限于涉案企業,還涉及與涉案企業有關聯的非涉案企業。在“王某某泄露內幕信息、金某某內幕交易案”中,第三方組織根據股權控制關系、業務關聯程度、管理層交叉任職情況等因素篩選出三家重要子公司同步參加整改。其四,第三方組織還可以受涉案企業委托,制定相關合規方案。如“安徽C公司、蔡某某等人濫伐林木、非法占用農用地案”,涉案企業便委托第三方組織制定了與合規計劃密切相關的植被恢復治理實施方案。其五,第三方組織還探索了異地協作機制。在“山東沂南縣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標案”中,涉案企業所在地和犯罪地分屬兩地,因此,第三方組織的選任是由兩地管委會共同完成的,并在兩地檢察機關、管委會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3.強化對第三方組織的監督,廣泛開展檢察聽證

在第三方組織合規整改監督評估工作中,檢察機關積極履行監督職責,對第三方組織的工作進行全方位的監管。例如,在“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中,浦東新區檢察院制作了《企業合規監督考察反饋意見表》,實時動態跟進監督評估進度。又如“廣西陸川縣23家礦山企業非法采礦案”中,檢察機關利用大數據法律監督工具,強化對第三方組織的履職監督。此外,根據《指導意見》第9條的規定,在“山東沂南縣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標案”中,沂水縣第三方機制管委會選取6名熟悉企業經營和法律知識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組成巡回檢查小組對第三方組織進行了“飛行監督”。

與此同時,根據《指導意見》第15條的規定,檢察機關擬對涉案企業及其人員作出不批捕、不起訴、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可以召開聽證會并邀請第三方組織成員到會發表意見。在上述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中,檢察機關大多召開了聽證會,并邀請第三方組織成員出席。此外,由于疫情影響及效率的考慮,檢察機關還積極創新聽證方式,在“上海Z公司、陳某某等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中,檢察機關邀請人員線上參加或旁聽聽證會,創新設立了“云聽證”模式。

4.第三方組織監督評估并非必選項,檢察機關可以平行、獨立監管

在“江蘇F公司、嚴某某、王某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中,由于涉案企業為小微企業,檢察機關決定開展簡式合規,并未適用第三方監管機制,而是由檢察機關自行開展合規監督和評估。這樣的處理在規范上符合《指導意見》第4條的規定,即對于符合第三方機制適用的涉案企業,檢察機關是“可以”而非“應當”適用該機制。而且,即便適用第三方機制,檢察機關也并未放棄對涉案企業的平行、獨立監管。例如在“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楊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標案”中,雖然適用了第三方機制,但檢察機關仍然多次與第三方組織、企業專業律師團隊會商,主導企業建立相應合規體系并督促整改。在比較法上,第三方監管也是例外適用而非原則適用。在美國,如果涉案企業配合度很高,犯罪后采取了積極補救措施,就沒有必要適用獨立監管人制度,事實上,美國在過去五年左右時間里,大多數的合規和解協議均未啟用監管人。(23)參見李本燦:《刑事合規的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版,第339-340頁。

三、第三方組織與相關主體的法律關系

從制度規范與實踐運行來看,第三方組織與檢察機關、涉案企業和管委會之間存在三面法律關系。第三方組織的法律角色定位需要從這三個維度上予以把握。

(一)與檢察機關的法律關系

1.主導關系:合規的宏觀主導抑或第三方機制的微觀指揮

整體上看,檢察機關將自身定位為涉案企業合規制度中的主導機關,作為審前程序的主導者和司法活動的監督者,檢察機關必然要對涉案企業合規全流程進行主導。(24)參見陳衛東:《從實體到程序:刑事合規與企業“非罪化”治理》,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21年第2期。但在試點過程中,一些實務機關也逐漸發現,這種主導職能的實現與第三方機制的運行可能產生一定的沖突,集中表現在檢察機關主導的深度應當如何確定,(25)參見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課題組:《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管機制實踐問題研究》,載《師大法學》第8輯,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67-279頁。檢察機關是否應該大包大攬第三方機制的主要工作。(26)參見談倩、李軻:《我國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管實證探析——以檢察機關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為切入點》,載《中國檢察官》2021年第11期。

如前所述,第三方機制及第三方組織的工作,核心邏輯在于將檢察機關從“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境地中解放出來,使其更加超脫中立。因此,“第三方組織是獨立于檢察機關和涉案企業的第三方‘監管人’,檢察機關應當與第三方組織保持適當距離,確保其獨立性和客觀中立性?!?27)董坤:《論企業合規檢察主導的中國路徑》,載《政法論壇》2022年第1期,第127頁。依前述實踐考察來看,第三方組織其實相當于成為檢察機關工作的延伸,是專門的監督者、改造者。檢察機關一方面領導、指派第三方組織的工作,另一方面,又可以獨立、平行于第三方組織自行合規監督、考察。本文認為,這樣的檢察主導或有可商榷之處。

首先,從第三方機制的創設目的看,是為了彌補檢察機關合規專業能力的不足。如果將第三方組織視為檢察機關的延伸監督機制,則會淡化其專業能力上的優勢,將“專家顧問”變成“協助幫工”。對于那些檢察機關可以獨立設計合規方案、監督合規運行、評估合規效果的簡單案件,完全可以不適用第三方機制,而施行“簡式合規”。從專業分工和運行效率上看,檢察機關完全沒有必要事無巨細地全流程參與合規設計與運行監督、評估工作。

其次,規范上檢察機關對涉案企業合規的主導職能主要體現在啟動上的主導和法律效果的主導,但對于第三方機制的運作過程,《指導意見》第16條規定的檢察機關職責強調了對企業合規內容、第三方組織工作的審查,而非直接指揮。檢察機關如果發現合規運行問題,或者第三方組織工作問題,應主要采取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予以修正,而非直接主持、指揮第三方組織的工作。

最后,檢察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涉案企業合規進行調查核實,但這僅是例外情形?!吨笇б庖姟返?6條第(三)項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自行調查核實職責,但前提是“必要時”。何謂必要時,體系解釋可以發現,此時的調查核實其實是在檢察機關對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有異議時為之,而非在第三方機制運行過程中對涉案企業進行。有論者認為:“第三方監管組織對涉案企業進行合規執行程序監管,仍然不能免除和取代檢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對企業合規執行的監督是檢察機關必須履行的刑事程序主導責任?!?28)奚瑋:《論企業合規刑事化試點中的檢察監督》,載《政法論叢》2022年第1期,第121頁。該觀點沒有認識到第三方組織的監督與檢察機關的監督并非同義。第三方組織的監督是對涉案企業的直接監督;而檢察機關的監督則是通過合規計劃、合規定期報告和最終書面考察報告,對涉案企業和第三方組織的間接監督,并非對涉案企業的直接、具體監督。

綜上,檢察機關在第三方機制中的主導職能主要體現在機制啟動的“入口主導”和最終司法決定的“出口主導”,宏觀上間接監督著第三方組織的運作,但不必直接指揮、主導第三方組織的具體工作。檢察機關內部對此也有著十分清醒的認識,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表示,檢察機關主導責任體現在“選好案、立好規、督促改和促進治”四個方面,(29)參見李英華:《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用好第三方機制》,載《檢察日報》2022年6月28日,第5版。這也表明在檢察機關與第三方組織關系上,主要體現為一種宏觀層面的主導關系。

2.委托關系:委托辦案權還是合規考察監督權

目前,多數觀點認為,檢察機關與第三方組織之間形成了委托與被委托關系。(30)參見王露:《第三方監管人視角下企業合規案件的辦理》,載《中國律師》2022年第5期?!暗谌奖O管本質上是檢察機關委托第三方機構或人員進行監管。檢察機關是委托方,第三方機構或人員是受托方,檢察機關必須履行委托方的主導責任?!?31)李勇:《涉罪企業合規有效性標準研究——以A公司串通投標案為例》,載《政法論壇》2022年第1期,第142頁。陳瑞華教授同樣認為:“所謂獨立監控人,是指那些接受檢察機關的聘請,協助涉案企業推進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外部專業人員?!?32)陳瑞華:《刑事訴訟的合規激勵模式》,載《中國法學》2020年第6期,第230頁。不過,檢察機關究竟委托了第三方組織承擔何種工作內容,值得進一步思考。具體來看,存在檢察機關委托了合規辦案權還是合規考察權的疑問。

在第三方機制試點過程中,就有檢察機關意識到第三方組織發現企業有未發現違法犯罪或新的違法犯罪事實后如何處理的問題。(33)參見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課題組:《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管機制實踐問題研究》,載《師大法學》第8輯,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67-279頁?!吨笇б庖姟返?2條第2款規定,此種情形下,應當中止第三方監督評估程序,并向負責辦案的檢察機關報告。但是并未明確第三方組織是承擔主動調查涉案企業全部案件事實的職責,還是只能在合規整改考察過程中,被動發現涉案企業的漏罪、新罪。

實體法上認為,合規計劃對刑法上的行為不法、結果不法的認定發揮著間接作用,(34)參見蔡仙:《論企業合規的刑法激勵制度》,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1年第5期。同時,合規及其實施是在犯罪構成方面判斷公司是否違反義務的事實基礎。因此,第三方組織在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考察監督過程中,必然涉及合規計劃及其實施的事實調查權,用以評估涉案企業是否真誠、有效地進行了合規整改。但是,這種事實調查權不能被理解為對案件整體的調查權限,因為,第三方組織的功能定位在于彌補檢察機關在合規整改及其評估問題上專業能力的不足,而非整體辦案能力的彌補,恰恰相反的是,檢察機關在事實調查方面具有能力優勢。因此,第三方組織只是對合規事實有權展開調查,而非對全案事實進行調查。

當然,在實踐中,第三方組織在進行合規考察過程中,有可能發現涉案企業遺漏的違法犯罪或新違法犯罪事實,出于效率的考慮,不可能以該事實不屬于合規事實為由不允許第三方組織調查了解,但此時的調查并不是對該漏罪、新罪的全案調查,而是對線索的初查,其后應當及時將相關線索材料移送辦案機關進一步處理。故此,在第三方機制運行過程中,檢察機關委托第三方組織的是合規考察權,而非整體性的辦案權。

3.報告關系:合規考察報告的決定性抑或參考性

第三方組織與檢察機關關系的集中點,在于第三方組織提交檢察機關的書面合規考察報告。按《指導意見》的規定,檢察機關最終作出訴與不訴、捕與不捕、強制措施轉化以及量刑建議均以此為重要參考。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此種報告對于檢察機關最終決定的效力究竟有多大。

有觀點認為,合規考察報告對于檢察機關而言,絕非規范上的重要參考,而應當是決定性根據,因為合規計劃本身具有契約屬性,基于司法誠信,如果企業完成合規整改并被合規考察書面報告確認,就應當做出相應不捕不訴或從寬處理。(35)參見李作:《論合規考察書面報告的性質、效力及適用程序》,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22年第4期。該觀點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忽視了合規考察報告并未真實反映合規整改效果的可能。正因有此顧慮,《指導意見》并未規定檢察機關必須采納合規考察報告,而是將其作為最終決定的重要參考。對于合規考察報告有疑問的,檢察機關在必要時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工作。其次,第三方組織是協助檢察機關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進行考察、評估的民間中立組織,而非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公權力機關,因此,它無權向涉案企業允諾刑事司法處理結果。最后,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是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與結果的評估,而非對涉案企業訴訟風險、犯罪治理方案的評估,該評估結果是否產生刑事訴訟法上的效果,以及如何在刑事訴訟中加以處理應由檢察機關審查后做出決定。

不過,對于完成了合規整改要求、忠實實現了合規計劃目標的企業,必須充分保障其合法權益。原則上對合規考察書面報告評估為完成整改的企業,應當予以寬緩化處理。對于檢察機關認為合規整改書面報告未完整、準確評估企業整改情況,從而不適用涉案企業合規制度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并及時、全面告知企業與第三方組織。

(二)與涉案企業的關系

1.第三方組織的地位:不平等的權力關系還是平等的業務關系

如前所述,第三方組織被認為是接受檢察機關的委托,對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合規整改進行監督、考察與評估。據此,似乎可以認為第三方組織承擔了一定的公權力職能,在涉案企業合規過程中受托執行監督權力,故與涉案企業之間形成了不平等的權力關系。這種理解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應當予以澄清。

首先,專屬于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權力不可委托他人執行。眾所周知,各刑事訴訟專門機關的權力受到刑事訴訟法的嚴格限定,專屬于檢察機關的刑事訴訟權力,諸如偵查權、批捕權、審查起訴權、公訴權、法律監督權等不可委托他人代為執行。因此,在第三方機制運行中,檢察機關委托第三方組織的只能是與其專屬權力無關的、可被委托的非強制性權力。具體來看,就是前文所述的合規考察權。合規考察權是一項建立在被考察主體合作基礎上的權力,尤其是對于企業犯罪治理,更需要治理對象的合作。(36)參見蔡仙:《論企業合規的刑法激勵制度》,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1年第5期。換言之,即便合規對于涉案企業而言是一項有利的激勵措施,但歸根結底是否選擇以及怎樣選擇合規是企業的自由。因此,此時的合規考察權是一項非強制性權力,如果涉案企業不配合合規整改,第三方組織既不能要求涉案企業必須合規,也不能自行對不完成合規的涉案企業進行任何處罰,只能通過合規考察報告建議檢察機關做出不利于該企業的決定。

其次,第三方組織的監督不具有強制性,其威懾力主要來自于潛在的檢察機關不利決定。涉案企業之所以服從于第三方組織的監督考察,是出于功利考慮,避免第三方組織在合規考察報告中建議檢察機關不認可其合規整改,繼而不進行合規激勵,做出不利于該企業的最終決定。合規計劃有效性的評估,終究是由檢察機關裁決,(37)參見李勇:《檢察視角下中國刑事合規之構建》,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0年第4期。而非第三方組織。

最后,第三方組織與涉案企業之間是平等的督促、評估業務關系,第三方機制的順利運行取決于二者的共同配合。第三方組織更多是從平等的角度,督促涉案企業履行建立健全合規計劃的義務。(38)參見陳瑞華:《論企業合規的中國化問題》,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0年第3期。另一方面,盡管第三方組織與涉案企業之間是平等的業務關系,但為取得最好的合規整改效果,以及最有利于涉案企業的法律處理結果,涉案企業也需要積極配合第三方組織的工作。有研究指出,過去企業合規建設中,由于制度化、組織化以及信息透明度的不足,合規所需要的判斷標準難以確定,限制了專業人員提供智力幫助的能力。(39)參見鄧峰:《公司合規的源流及中國的制度局限》,載《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1期。據此,涉案企業應當配合第三方組織積極完成企業制度建設、經營運行、合規建設、組織管理等方面的透明化。

2.第三方組織的功能:中立考察還是積極協助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第三方組織扮演著涉案企業的考察監管人角色,然而,從域外實踐上看,獨立監管人已經越來越超出原本的考察監管功能范圍,開始涉及對涉案企業的具體協助。獨立監管人正越來越多地扮演著考察之外的角色,例如顧問、專家、受托人、調查人、審計人等。(40)See Lana N.Pettus,Court-Appointed Corporate Monitors in Environmental Crimes Cases,69 Department of Justice Journal of Federal Law and Practice 101(2021).有實務人員同樣認為,第三方組織不僅負責對涉案企業合規進行中立的考察,還可以對其合規過程進行具體指導和幫助。(41)參見李小東:《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深圳模式”的探索與實踐》,載《人民檢察》2021年第20期。學界也有同樣的理解:“作為獨立的合規管理專家,合規監管人并不是合規計劃的機械的執行者,而應對合規計劃的運行作出獨立的判斷和調整?!?42)陳瑞華:《合規監管人的角色定位——以有效刑事合規整改為視角的分析》,載《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3期,第39頁。更有觀點認為:“從第三方機制中相關主體的職能來看,第三方組織不僅是企業合規的監督者,更是合規整改的參與者?!?43)郭志遠、王夢:《檢察主導:論檢察機關在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管中的角色定位》,載《齊魯學刊》2022年第6期,第109頁。但是,筆者對此觀點持謹慎的反對態度。

第一,制度規范并未賦予第三方組織積極協助涉案企業合規的權力。根據《指導意見》第12條的規定,涉案企業完成合規計劃之后,第三方組織方才獲得修改建議權,而非直接參與合規計劃的制定。換言之,第三方組織不能在“無中生有”階段就參與合規計劃設計,而只能在“有但更好”階段提出修改建議。當然,修改建議與全盤設計之間的界限并不一定十分清楚。例如,當涉案企業的合規計劃問題很多、缺漏很大時,第三方組織可否通過“修改建議”對該合規計劃實施事實上的全盤設計?本文認為同樣不可以。結合《指導意見》第11條的規定,此時第三方組織應當要求涉案企業提交專項或者多項合規計劃,此后才有第12條規定的修改建議的余地。如果涉案企業提交的合規計劃無法達標,應當視為沒有滿足第11條提交合規計劃的規定,此時,第三方組織應當退回要求涉案企業重新制定合規計劃。第12條所規定的修改建議,只應針對不涉及核心合規內容、非全盤性的修改。

第二,合規計劃的制定與合規整改的落實,本身是涉案企業是否完成合規要求的考核要求,理應由涉案企業獨立完成。孫國祥教授指出,合規是企業自治的選擇,其制度成本理應由企業自行負擔。(44)參見孫國祥:《企業合規改革實踐的觀察與思考》,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21年第5期?!霸诿绹?,實施合規計劃的意義被理解為證明了企業在自身活動之中表現了相當的注意?!?45)〔日〕川崎友巳:《合規計劃的現狀》,曾文科譯,載李本燦等編譯:《合規與刑法:全球視野的考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23頁。從合規的主要目的上看,也是通過激勵機制推動組織體的內控。(46)參見李本燦:《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合規機制——以刑事合規為中心》,載《法學研究》2021年第1期。刑事合規激勵的著眼點就是企業是否自愿、自覺、自律地開展合規建設與整改。據此來看,合規計劃制定是否完善可行,合規整改是否自覺有效,本身就是合規考察的關鍵指標,決定著是否進行合規激勵的最終處理。此時,如果要求作為考察者的第三方組織負責協助合規計劃創制,甚至積極參與合規整改過程,將無從判斷涉案企業是否自覺有效實施合規整改。

第三,效率不是要求第三方組織積極協助、參與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整改的主要理由。誠然,由第三方組織協助合規計劃建設、參與合規整改可能具有一定的效率性,但是,這樣的觀點沒有充分注意相對于第三方組織的不效率。目前第三方組織人員構成基本上是兼職人員,而且,進入第三方機制專家庫的人員往往在本職行業與領域有著較好的聲譽與工作能力,他們的日常工作往往非常繁忙,參與第三方組織雖然可以獲得一定報酬(部分地區甚至是無償勞動),但也需要與其工作強度相匹配。如果要求第三方組織積極協助、參與涉案企業合規建設,那么,第三方組織事實上承擔了兩份工作:一份來源于檢察機關委托的考察工作,一份來自涉案企業委托的合規建設工作。如此會產生諸多問題,會產生第三方組織報酬份額與來源的爭議,甚至影響第三方組織的中立性。(47)參見陳瑞華:《企業合規基本理論》(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480-482頁。

(三)與管委會的關系

1.監督競合關系及其處理

根據《指導意見》第8條第(三)(四)項的規定,管委會主要負責對第三方組織的日常監督和巡回檢查,同時對第三方組織違反《指導意見》規定,或者實施其他違反社會公德、職業倫理的行為,嚴重損害第三方組織形象或公信力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懲戒。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管委會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與此同時,基于檢察監督和檢察主導的原則,檢察機關也可以對第三方組織的工作實施監督,這就產生了第三方組織與檢察機關、管委會之間的監督競合關系。

對此監督競合關系的處理,應當依具體監督內容有所分工??梢园l現,在制度規范上,管委會更加強調對第三方組織職業倫理與道德的宏觀、常態化監督。而檢察機關則是通過定期合規整改報告、合規考察書面報告的審查,間接監督第三方組織的具體工作。同時,檢察機關還處理涉及第三方組織的違法犯罪問題。據此,可以將日常性、倫理性的監督職能交由管委會執行,而將具體業務和違法犯罪的監督職能交由檢察機關承擔。

2.選任競合關系及其處理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管委會負責研究制定名錄庫的入庫條件和管理辦法,同時選任建立本地區的名錄庫。在具體合規案件中,管委會接受檢察機關商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從名錄庫中抽取人員組成第三方組織。該人員組成名單需報檢察機關備案,檢察機關有權提出異議,管委會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進行調整。在上述過程中,檢察機關既是管委會成員參與建立名錄庫,又是提出第三方組織人員名單的主體,還是審查第三方組織人員名單的主體,這就有可能產生選任競合關系。

如何確定檢察機關與管委會在第三方組織選任上的分工,實務上有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同樣體現在第三方監管人選任上。(48)參見李小東:《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深圳模式”的探索與實踐》,載《人民檢察》2021年第20期。但也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不宜介入名錄庫的具體管理。(49)參見陳超然、王端端:《企業合規第三方專業人員名錄庫的適用機制》,載《中國檢察官》2021年第23期。本文的觀點是,應當區分抽象的名錄庫選任與具體案件的第三方組織選任,賦予檢察機關和管委會不同權限。對于名錄庫建設與選任而言,應當充分發揮管委會多元主體、多元背景的優勢,選任優秀盡職的專業人員充實名錄庫。但對于具體案件的第三方組織選任,應當由檢察機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提出第三方組織人員選任的具體要求,由管委會提出具體人選供檢察機關選用。據此,實務中出現的,通過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智能管理平臺實現專業人員分類管理和隨機抽取的方案,(50)參見錢麗、陳迪:《合規監督評估第三方組織實現隨機規范抽取》,載《檢察日報》2021年10月9日,第3版。筆者對此持保守態度。因為,隨機抽取的專業人員雖然能夠確保一定的中立性、客觀性,但也可能喪失對具體案件的專業適切性。

四、有專門知識的人:第三方組織的功能定位

在第三方組織與檢察機關、涉案企業、管委會之間找尋其經緯坐標后,可以明確它在法律關系中的基本定位。本文認為,第三方組織應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納入刑事訴訟法的視野,接受刑事訴訟程序的相應規制。

(一)第三方組織的功能定位:有專門知識的人

1.有專門知識的人與第三方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2款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但是,實踐中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出庭功能早已超出就鑒定意見提出質疑的規范邊界而變得多元化。在實踐中,有專門知識的人還可以對鑒定意見提出肯定性意見,甚至可以就鑒定意見沒有涉及的其他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51)參見高通:《刑事訴訟中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功能多元化之檢討》,載《法學》2021年第6期。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第100條第1款規定:“因無鑒定機構,或者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專門性問題報告具有了獨立于鑒定意見的規范定位。

從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法律概念上看,可以明確如下要件:(1)產生條件??煞譃閮煞N情形:其一,意見發表領域目前尚無鑒定機構;其二,意見發表領域雖有鑒定機構,但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機關與訴訟參與人可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報告。(2)意見內容。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報告,并不限于對已有鑒定意見發表意見。(3)規范定位。有專門知識的人所出具的專門性報告具有證據效力,而有專門知識的人應參照鑒定人予以規制。

第三方組織具備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法律特征。首先,從產生條件上看,第三方組織具有成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資格。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有效性進行監督、考察、評估。而對于合規整改有效性這一專門性問題,目前我國尚無專門的鑒定機構可以出具相應鑒定意見。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第三方組織接受檢察機關的指派,從事對上述專門性問題的考察與評估,最終出具合規考察書面報告,完全符合有專門知識的人的產生條件。其次,從意見內容上看,第三方組織出具的合規書面考察報告,就是對涉案企業是否合理設計合規計劃、是否妥善進行合規整改、是否實現整改目標等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報告。最后,從規范定位上看,第三方組織出具的專門性報告對于檢察機關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作出,以及審判階段涉案企業合規制度的適用具有關鍵性作用,第三方組織應當參與庭前和庭審時的司法審查判斷,相關實踐對此也予以肯定。因此,合規考察書面報告也應具備相應的證據資格與效力。

2.第三方組織的核心功能:對合規整改出具專門性報告

第三方組織在考察評估基礎上形成的考察報告,記錄了涉案企業的合規整改過程,在此基礎上評估了合規整改的效果。一般而言,第三方組織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合規效果進行綜合評價:(1)認罪認罰,停止犯罪,配合刑事追訴;(2)企業查明犯罪原因與制度根源;(3)企業有針對性地進行制度糾錯與修復;(4)建立有針對性的合規體系并確保長期行之有效等。(52)參見陳瑞華:《企業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思路》,載《政法論壇》2022年第1期。上述評估利用的知識、技術和經驗通常不為外行人所掌握,考察報告屬于對專門性問題的報告。(53)參見易延友:《刑事訴訟法:規則 原理 應用》(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87頁。它與一般使用自然科學對客觀知識性問題做出專業判斷的鑒定不同,考察報告是利用社會科學知識對合規成效的事實闡述和主觀判斷。一方面,考察報告會大量描述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的事實性因素;另一方面,盡管第三方組織盡職盡責地對涉案企業進行考察、評估,但對于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后是否能完美地糾錯與修復其運行制度,以及是否能夠確保合規體系長期行之有效避免將來之犯罪,考察報告的判斷更多具有推論性特征。這與鑒定的客觀性、確定性和科學性相比均有所不同,而且,其主要使用的知識是經濟學、管理學、犯罪學、社會學以及法學等社會科學知識,也與鑒定所使用的自然科學知識相差較大。有研究者發現,僅僅利用自然科學的鑒定已經不足以回應現實的多元知識參與證明的實踐需求,“在司法證明的語境中,科學中心式評價體系限縮了專門知識的范圍,無法回應司法證明的現實需要,具有相當的局限性”(54)王星譯:《刑事訴訟中的社會科學證據——兼論專門性問題解決方法的整合路徑》,載《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4期,第34頁。。從這個角度看,以社會科學為依托,以事實描述和有效推論為基本內容的合規考察報告,在司法證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當然,檢察機關做出的涉案企業合規激勵系審前決定,這與一般意義上進行證據裁判的審判活動有所差別。但我國檢察機關的定位是司法機關,在涉案企業合規中,檢察機關做出的訴與不訴、捕與不捕等合規激勵措施,具有一定的實質裁判功能,其提出的量刑建議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法院的裁判內容。因此,檢察機關在做出具有實質性效力的司法決定時,仍然應當堅持底限程度的“證據決定”。在涉案企業合規審前決定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第三方組織作出的合規考察報告。前述《高法解釋》第100條明確規定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的法律效果,以及其出具專門性報告、出庭作證的證據資格。盡管存在鑒定意見與專門性報告并存界限不明、效力混淆和與刑事訴訟法法定證據種類相違背的問題,(55)參見涂舜、胡昌存:《刑事訴訟解決案件“專門性問題”的模式選擇》,載《中國刑警學院學報》2021年第6期。但如果我們認識到法定證據種類的法理缺陷,(56)參見孫遠:《論法定證據種類概念之無價值》,載《當代法學》2014年第2期。并且承認在鑒定種類有限的司法實踐中,部分專業性問題無需鑒定,只需要非鑒定人員作證即可的事實,(57)參見龍宗智:《立法原意何處尋:評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載《中國法學》2021年第4期。那么,我們沒有理由拒絕作為專門性報告的合規考察報告進入審前檢察機關的合規司法程序之中。

(二)第三方組織及其書面考察報告的程序性規制

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與專門性報告,第三方組織及其出具的合規考察書面報告具有證據法上的地位,應當予以適當規制。從現有制度規范來看,已經建立起初步的第三方組織及其考察報告的審查判斷機制,但仍然存在比較明顯的粗疏之處。在審前階段,合規考察報告的檢察聽證程序及其法律處置雖然已有實踐,但缺乏更加細密的程序法制度設定。另外,在程序上,合規考察報告的審查應當遵循何種訴訟規范并不清楚,尤其在目前已經出現審判階段適用涉案企業合規制度的情況下,(58)參見李陽:《審判階段涉企合規改革,湖北破冰》,載https://www.court.gov.cn/xinshidai-xiangqing-395952.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0月29日。有學者提出法院應在審判階段評估企業合規整改,做出相應判決。(59)參見李偉:《企業刑事合規中的法院參與》,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6期。但對于合規考察報告在審判階段的審查、質證程序并無相應制度設計。

1.法律定位:第三方組織應參照鑒定人管理

明確了第三方組織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角色定位,根據《高法解釋》第100條的規定,其管理應當參照鑒定人進行。我國在鑒定制度上特別強調鑒定主體的形式要件,尤其是鑒定人的資質。(60)參見樊崇義、吳光升:《鑒定意見的審查與運用規則》,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年第5期。在第三方組織的管理上,也必須重視其資質管理。目前的第三方機制已經具備了初步的第三方組織管理形態,只需稍加厘清即可。管委會可以作為第三方組織的管理機構,承擔這一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資質審查、管理職能,主要負責第三方組織人員準入資格的規定與審查,并以其公布的第三方組織人員名單作為資質明示條件,第三方組織人員只能從公示后的名錄庫中選任。管委會一方面應當對入庫成員進行常態化宏觀監管;另一方面,應當根據入庫成員的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名錄庫人員名單。在名錄庫設計上應符合當地合規案件的實際需求,尤其是市縣一級的名錄庫,無需追求大而全,應根據常見案件類型有針對性地構建側重于重點行業的名錄庫。

2.審前階段的程序規制:檢察機關司法決定的準司法化

目前,對于合規考察報告一般采取檢察聽證的方式,確定檢察機關對于涉案企業的最終處理。這無疑提高了這一關鍵程序的透明性、客觀性和正當性。但鑒于該決定對于涉案企業而言法律后果重大,以及據以做出決定的合規考察報告可能面臨涉案企業、被害人的爭議,因此,在將來《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有必要明確合規考察報告的聽證程序,并進一步將其發展為準司法化的強制性審查。

概略修法方案可以是:(1)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評估結束,提交合規考察報告后,檢察機關應將該報告及時送達涉案企業和可能存在的被害人。(2)聽證會應構建三方聽證模式。聽證方居中審查,可以由檢察機關主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主管行政機關負責官員、行業協會負責人等社會代表參加,聽證員人數應為單數。偵查機關和涉案企業分屬兩造,由偵查機關首先宣讀第三方組織的合規考察報告,提出支撐該報告的主要證據,發表偵查機關意見。涉案企業發表對合規考察報告的意見,對合規考察報告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報告錯誤,并提出修改意見。第三方組織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席聽證會并發表意見。與此同時,如果合規案件還涉及被害人,應當邀請被害人出席聽證會,聽取他們的意見。(3)檢察機關原則上應根據聽證會的多數意見做出司法決定,例外情況下,檢察機關做出的司法決定沒有依循聽證會多數意見的,則應當在決定書中充分說理。如果當事人、偵查機關對檢察機關的決定不服,申請復核、復議或申訴的,聽證會的多數意見以及檢察機關作出相應決定的說理論證應作為審查重點。

3.審判階段的程序規制:合規考察評估應參照鑒定進行

隨著涉案企業合規制度的進一步發展,目前已有審判階段的相關實踐。學界觀點也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理念要求將合規納入審判。(61)參見李奮飛:《論涉案企業合規的全流程從寬》,載《中國法學》2023年第4期。因此,第三方組織及其書面考察報告還存在審判階段的使用與審查問題。根據《高法解釋》第100條第2款的規定,專門性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鑒定意見的規定。據此,對合規考察報告的審查認定也應參照鑒定進行。由于《刑事訴訟法》《高法解釋》已經對鑒定及鑒定意見做出了詳細規定,在此只強調若干合規考察和評估中應予注意之處。

首先,為確保審判階段的證據準入資格,第三方組織在進行合規考察評估時應遵循一般的程序規定。第三方組織成員必須具有法定資格,同時,不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不與涉案企業有利害關系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關系往來。其次,考察評估過程必須合法,不得對涉案企業施加不必要的負擔,不得干預涉案企業的正常管理和經營。最后,考察評估使用的科學原理、技術方法必須準確有效,在使用相關知識評估涉案企業合規效果時應著重論證、審查該專門性報告的推理過程。(62)參見吳洪淇:《刑事訴訟專門性證據的擴張與規制》,載《法學研究》2022年第4期。

如果合規案件未能以不起訴方式處理,進入審判階段后,對合規評估及其考察報告有爭議的,經法院通知,第三方組織成員應當作為出具報告的人出庭作證。不過,在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適配上,不能完全照搬“有關報告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規定,因為此時排除合規考察評估報告并無實際意義。鑒于法律規定鑒定人出庭作證,其目的在于增強鑒定意見采信程序正當性。(63)參見陳邦達:《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實證研究》,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6期?;蚩煽紤]在《刑事訴訟法》修法時規定:當第三方組織成員拒不出庭時,為確保程序正當,應當視為合規整改尚未結束,法院可建議檢察機關重新啟動第三方機制,另行選任第三方組織完成合規考察評估工作。當然,此時檢察機關可以有一定的裁量權,對于重啟第三方機制嚴重延宕訴訟的,可由檢察機關選擇繼續訴訟、調整量刑建議或撤回起訴另行啟動第三方機制等。同時,第三方組織成員出庭后,發現合規考察報告有嚴重問題,可能影響檢察機關和法院正確決定、裁判的,應按照實際情況分別處理,可以退回補充偵查、變更(補充、追加)起訴、撤回起訴、調整量刑建議等。

(三)利害關系人的權利保護與第三方組織的保障監督機制

1.涉案企業與被害人的權利保護

現行《指導意見》多強調第三方組織的權力,以及涉案企業的配合。對于潛在的第三方組織對涉案企業的侵害,《指導意見》主要關注了泄露秘密、收受賄賂、侵占財物、干擾生產經營管理等實體違法犯罪問題,而對涉案企業的程序性權利關注不足,同時,對可能存在的合規案件被害人保護也規范闕如。對此,可以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時進一步完善規定:

(1)第三方組織人員選任時應告知涉案企業、被害人,聽取他們的意見。應當允許涉案企業對第三方組織的人員構成、專業配比提出自己的意見。涉案企業、被害人對第三方組織人員構成有異議、要求回避的,應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檢察機關審查符合回避條件的,應當另行選任第三方組織。

(2)第三方組織在考察和評估過程中,應當聽取涉案企業、被害人的意見。涉案企業、被害人可以發表對第三方組織考察評估的質疑,請求管委會和檢察機關對第三方組織進行監督。不能延續我國鑒定中的強職權主義,排斥當事人的參與?!拔覈殭嘀髁x鑒定制度完全排斥當事人參與刑事司法鑒定過程的做法,與現代刑事訴訟強調正當程序、程序參與等理念相沖突?!?64)高通:《刑事訴訟中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功能多元化之檢討》,載《法學》2021年第6期,第167頁。

(3)第三方組織做出的定期報告和最終的合規考察報告應當允許涉案企業、被害人查閱并提出意見。由于相關定期報告和最終的合規考察報告對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如果上述專門報告當事人無從知曉,可能會嚴重損及程序正義。(65)參見鄭飛:《論中國司法專門性問題解決的“四維模式”》,載《政法論壇》2019年第3期。

(4)允許涉案企業、被害人聘請律師和合規專家參與合規案件,賦予當事人相應的“合規辯護權”。涉案企業合規機制的運行,有賴于堅持公正有效、成本效益和客觀獨立的基本理念。(66)參見劉成安、楊志超:《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爭議問題與完善路徑》,載《山東社會科學》2022年第10期。涉案企業、被害人可以聘請律師針對第三方組織的工作發表意見,協助涉案企業完成合規整改,維護合法權益,對可能出現的第三方組織侵害涉案企業、被害人利益現象進行監督、檢舉。與此同時,涉案企業還可以聘請律師、合規專家參與其合規計劃建立及合規整改工作??傊?,律師可以有效參與包括合規計劃制定、合規計劃執行監督、企業合規盡職調查等多方面的業務,(67)參見陳瑞華:《企業合規的基本問題》,載《中國法律評論》2020年第1期;陳瑞華:《企業合規制度的三個維度——比較法視野下的分析》,載《比較法研究》2019年第3期。以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積極功能。

2.第三方組織的經費來源與法律監督

實踐中,第三方組織的經費來源問題一直爭議不斷。如果認可本文關于第三方組織是由檢察機關聘任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規范定位,那么合理的答案應該是由委托方,即檢察機關支付相關費用。至于由檢察機關支付費用可能帶來的“納稅人為涉案企業買單”的質疑,合理的回應是:此時國家并非為涉案企業購買服務,而是購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業化服務為檢察機關辦案提供幫助。與此同時,涉案企業還可以另行聘請專業人員協助其完成合規計劃制定和合規整改,并向他們支付相應服務費用。但這與第三方組織的考察評估工作無關,《刑事訴訟法》修法時應禁止涉案企業委托第三方組織協助其合規治理并支付報酬。

在法律監督方面,如果第三方組織成員在合規整改考察評估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權力,或者出具虛假考察評估報告,又或無故不參加聽證會、拒絕出庭作證,應由管委會予以除名、限期或終身不得進入名錄庫等處理。第三方組織成員故意作虛假考察評估報告,意圖陷害涉案企業及其人員,或者隱匿罪證,情節嚴重的,可以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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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檢察機關會計司法鑒定的主要職責
監督宜“補”不宜“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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