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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

2024-04-05 16:46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俄法學研究所所長
中國司法 2024年2期
關鍵詞:法治主體建設

元 軼(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俄法學研究所所長)

一、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推動法治社會建設

2014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要在全社會樹立法律權威,使人民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培育社會成員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良好環境,自覺抵制違法行為,自覺維護法治權威。2020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講話指出,法治建設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只有全體人民信仰法治、厲行法治,國家和社會生活才能真正實現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全面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加快建設法治社會,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根本遵循和科學指引,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人民性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最鮮明的品格,以人民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立場。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法治體系建設全過程。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要堅持為人民謀幸福的根本使命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習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一系列原創性重要理論、重要論斷彰顯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深刻揭示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明確將其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區別于資本主義法治的根本所在。要將民主、法治、公平、正義作為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內容,將我們黨的奮斗目標、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具體化到法治實踐中。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對于建設法治社會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在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中,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價值追求中,習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們推動法治社會建設必須堅持的“定星盤”。

二、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的理論提出及價值闡釋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指出,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法治社會建設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提出法治社會建設的總體要求和“推動全社會增強法治觀念”“健全社會領域制度規范”“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等具體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要求創新社會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水平。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從單一“社會管理”轉為良性“社會治理”。在此基礎上,黨的十九大總結創新社會治理經驗,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的目標。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提出:“必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备忧逦鞔_指出了各類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的地位和相互之間的關系。

從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到《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可以逐步明晰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這一要義。同時,社會治理和法治社會建設相輔相成,實現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會治理格局,要樹立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推動多元治理主體有序參與。①顏克高、任彬彬:《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價值、結構與推進路徑》,《湖北社會科學》,2018年第5期。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涉及在一個社會中,不同的個體、群體、組織以及權力機構共同參與,共同遵守和維護法治的原則和價值觀。這種共建法治社會的理念強調社會各個層面的合作與互動,以確保公平、正義、法律平等和權利保障的實現。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具有多重價值功能,具體而言,可以分為政治價值、社會價值及法律價值三個方面。

(一)政治價值:人民民主的政治宣示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應有之義。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深刻指明了人民主體地位。同時,提出了要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隨著社會變革發展,法律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公民對于政治的參與逐漸融入國家立法,人民主權也不再體現在自主公民的有形聚集之中。通過一種建制分化的意見形成和意志形成過程的交往程序,人民主權的原則得以實現。②李依林:《試論法律與政治之間的構成性聯系——哈貝馬斯的論述及其對于當代中國法律與政治之啟示》,《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6期。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支撐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對于發展和完善全過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義。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能夠促進權力平衡和制約。不同政治、社會、經濟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參與,可以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避免濫用權力,使得立法工作科學化、民主化,不斷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進而確保政府行為合法、公正和透明。這種理念強調人民民主的核心價值,鼓勵人民的廣泛參與和意見表達。法律制定是在多元主體參與下把各方社情民意統一于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中,深刻彰顯我國人民民主的政治本色。

(二)社會價值: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2014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指出,市場經濟應該是法治經濟,和諧社會應該是法治社會。在現代社會,法治的價值目標是多層次、多方面的。實現社會和諧,無疑是法治社會建設所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之一。在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的建設過程中,一方面,要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另一方面,需要社會各方主體發揮“主人翁”意識,積極建言獻策,為法治社會建設提供不竭動力。

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有助于減少社會沖突和緩和緊張局勢。法律是保障公民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要在全社會廣泛開展依法治理活動,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引導人民群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不同的社會群體和利益相關者參與法律的制定和維護,可以充分考慮各方利益的平衡,減少社會分裂和內部矛盾,增強人民群眾對于法治的尊崇和信仰。在社會各方主體廣泛參與下制定的法律更容易被社會整體所接受,從而有助于從根本上提升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達到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同時,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充分尊重和保護公民權利和人權,使人民群眾意識到自己在國家和社會中的主體地位,持續增強對國家和社會的認同,親身參與、切實助力推動構建和諧社會。③張文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機制》,《中國法學》,2006年第1期。在全社會樹立法律權威,切實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如此,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的動力會進一步激發、價值會進一步彰顯、效果會進一步呈現。

(三)法律價值:多元主體的超越指向

法的價值應當是主體內心確立并確信的絕對超越指向。人們對法的期望、追求、信仰總是法發展的重要動因。④卓澤淵:《論法的價值》,《中國法學》,2000年第6期。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的過程需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將其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全過程。

在現代政治和社會環境中,我們之所以需要立法,并對立法給予特別的尊重,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對一致性集體行動的期待與贊許;而立法也必須在整體的社會環境和政治框架中方可獲得準確的理解。⑤張帆:《多元化、分歧與公眾參與立法的難題》,《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4期。而依法執法抑或全民守法,同樣蘊含著全社會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超越指向,這種指向是全民對法治社會建設的共同期待及尊崇,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會環境,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使法治成為全民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

三、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的建構路徑

(一)“自上而下”推動轉向多元主體協同

回顧我國近幾十年的法治改革,從整體上來看屬于由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推動模式。在法治改革的初期階段,這種政府主導、自上而下的動力模式有其現實合理性。⑥王錫鋅:《公眾參與和中國法治變革的動力模式》,《法學家》,2008年第6期。隨著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整體推進建設達到一定水平時,“自上而下”應與“自下而上”更好結合。一方面,法治社會建設的水平在逐步提升,在各方資源的持續投入支持下,需要進一步提升法治社會建設的各項工作實效;另一方面,隨著法治社會建設的深入推進,許多實際工作推進面臨“瓶頸”,亟待協同多方力量共同破解困局,進一步改良優化實踐做法。此時,多元協同理論為法治社會構建提供了新的推進路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快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風險、化解矛盾、維護權益,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善于把黨的領導和我國制度優勢轉化為社會治理效能,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加快形成多元主體共建、共治、共享的現代基層社會治理格局的重要性、緊迫性,意味著我們要調動全社會整體之力,點面結合,協調呼應,激發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廣泛活力及社會主體的積極能動性。要整體構建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的制度框架,鼓勵地方政府、社會組織、公共團體以及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自上而下激發深層社會活力,推動社會多元主體以制度化方式參與到社會治理改革進程中來。⑦于江、魏崇輝:《多元主體協同治理:國家治理現代化之邏輯理路》,《求實》,2015年第4期。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優勢,以共建、共治、共享持續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切實推進法治社會建設行穩致遠。

(二)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的“帕累托優化”

在經濟學領域,帕累托優化可以簡單描述為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變得更好。而在法學領域,關于帕累托優化的研究也早有端倪,波斯納等就試圖借用帕累托最優原則和卡爾多—??怂箻藴蕘矶攘糠芍贫鹊呢敻蛔畲蠡?,甚至以帕累托效率來指導法律的設計和改革。⑧朱富強:《帕累托改進原則能否應用于社會改革——實踐的可行性和內在的保守性》,《學術月刊》,2011年第10期。法治社會的建設和推進進程中不可避免會遭遇現實藩籬。一方面,面臨著“法治”與“人治”、“權大”與“法大”的問題糾葛。⑨廖原:《依法治國的現實藩籬與實現路徑》,《求實》,2016年第3期。另一方面,不同地區、不同層級之間面臨著法治建設水平不平衡的現實困境,特別是農村地區法治建設水平與城市地區法治建設水平相比仍存在差距,許多現實問題亟待解決。這些制約了法治社會建設的進一步推進與建成,如何有效解決當前存在的實際問題,成為破解工作“瓶頸”有效提升法治社會建設質效的題中應有之義。

關于具體如何優化:首先,需明確法治社會建設中的各方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企業、公民、社會組織等,每個利益相關者都有不同的需求和目標。其次,應確定法治社會建設的多維目標,這些目標可以是社會公平正義、法律的有效實施、推動社會和諧等。通過模擬和分析不同政策、方案或決策對各個目標的影響,逐步優化,找到帕累托最優解。這意味著找到一個解決方案,使得至少有一個目標得到改善而不損害其他目標。法治社會建設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不斷監測和評估各項目標的進展。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調整政策和決策,以確保法治社會建設保持在帕累托最優解附近。構建法治社會建設的帕累托優化模型,基于模型的測算,制定調整法律、政策或決策,以持續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這些政策和決策應該能夠在盡可能多的目標上取得改善,實現法治社會建設效果的最大化、最優化。在整個過程中,要積極與各方利益相關者進行溝通和協商,以確保社會各方的充分參與和表達,進一步增強法治社會建設的科學性和可持續性。

(三)從法治成本分擔演進至利益共享

估量法治成本是推動建設法治國家的認識論前提,重視對法治成本的研究不是否定法治,而是為了保證能夠真正實行法治。⑩郭延軍:《估量法治成本與建設法治國家》,《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2001年第6期。一般而言,法治成本是指推進依法治理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總和。一般由立法成本、執法成本、守法成本等方面構成。?劉華:《試論法治成本》,《社會科學》,2003年第7期。

具體來看,在法治的早期階段,通常由政府來承擔大部分法治體系的建設和維護成本,這包括法院系統、執法機構、法律教育等方面的開支。這種模式下,法治的成本由政府全權承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多元主體的參與,法治建設成本逐步轉向共同承擔,但仍以政府為主導。雖然,法治社會建設的成本主要由國家、政府承擔,但是一旦個人面對訴訟官司纏身,會導致其承擔高昂的訴訟成本。個人利益有相當大的普遍性、社會性,可以促使人們對法治形成強烈的需要,促使人們守法,?張國鈞、張新芬:《守法:利益的外驅、良心的內生及其統一》,《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5期。社會的法治化水平越高,個人所承擔的司法成本會越低,衡平法治社會的建設成本和所能收獲的利益,社會多元主體會自覺擁護參與法治社會建設,推動法治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實現??傊?,從傳統的成本分擔到利益共享的演進是一個參與主體逐漸多元化、參與程度逐漸深化的過程,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公平、包容、可持續的法治社會,使法治的建設成本和建設成果得以廣泛分擔與共享,社會各方主體的訴求得以滿足、利益得以維護。

四、多元主體共建法治社會的本質回歸

2015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指出,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越性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形象地說是“眾星捧月”,這個“月”就是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治理體系的大棋局中,黨中央是坐鎮中軍帳的“帥”,車馬炮各展其長,一盤棋大局分明。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黨的領導是全面的、系統的、整體的,必須全面、系統、整體加以落實。要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法治社會建設是一項長期的社會整體工程,社會多元主體共建、共治、共享法治社會必須以科學理論為指導。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堅持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推動法治社會建設各項工作取得更好成效,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方面的要求。要堅持黨對法治社會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凝聚全社會力量,社會各方各展所長、協力共建,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有序推進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推動形成符合我國國情、體現時代特征、人民群眾滿意的法治社會建設生動局面,建設信仰法治、公平正義、保障權利、守法誠信、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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