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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背景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成就與展望*

2024-04-05 16:46馮曉青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
中國司法 2024年2期
關鍵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交流

馮曉青(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

一、引言

當前,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知識產權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競爭力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凸顯?;诖?,近年來我國先后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工程,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尤其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成就的取得離不開黨和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高度重視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和國際合作背景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成就的取得也得益于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他國家與地區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在中國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合作五十年之際,本文擬就國際合作背景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成就與展望進行探討。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巨大成就

從法理上來說,一個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的建立決定于特定時代的經濟社會基礎,這也是馬克思主義理論關于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關系在法律制度中的反映。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新中國成立以來直至改革開放以前,我國長期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就知識產權制度而言,其是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制度,特別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計劃經濟很難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這不僅體現于難以產生知識產權這一私權觀念,而且體現于缺乏知識產權制度運行的市場環境。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基本政策,從此開啟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征程,也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帶來了機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就。這些成就的取得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認識。

(一)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初步建立

知識產權保護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內容。知識產權的法定性特點,決定了需要建立和實施知識產權制度,才談得上對知識產權予以充分和有效保護問題?;诖?,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成就的總結和認識,需要從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論起。

從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歷史來說,新中國成立前我國并非沒有知識產權制度。但是,在當時特定的經濟社會環境下,相當有限的知識產權制度規范并未發生應有的作用。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改革開放以后。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不僅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巨大活力,也實現了思想大解放。在法治建設方面,首先是相關立法先后頒布和實施。就知識產權立法而言,1982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率先出臺,并于1983年3月1日施行,為調整我國商標法律關系、維護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秩序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接著在1984年3月12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施行,為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促進我國技術進步與創新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確立了知識產權民事法律權利的基本地位,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并于1991年6月1日施行,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促進優秀作品的傳播和利用以及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并于同年12月1日實施,對規范我國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更好地促進知識產權單行立法的有效實施,國務院還相應地頒布實施了配套行政法規??梢哉J為,在二十世紀末,我國基本的知識產權立法已完成。這些相關法律的實施,為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二)中美貿易談判和“入世”背景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發展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過程,其中也包括國際形勢的影響。這不僅體現為進一步與國際知識產權標準接軌,而且體現為雙邊談判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二十世紀末,隨著中國和美國之間的經濟技術貿易往來日益增多,美國對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出了建議。經過中美知識產權談判,在1992年形成了知識產權保護諒解備忘錄。在這一背景下,在1992 年和1993 年,我國分別修改了《專利法》和《商標法》,進一步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實現了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進一步接軌。

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關貿總協定談判中,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試圖重構世界貿易體系,以維護其國際競爭地位。經過多年的多次談判,世界貿易組織成立。與此同時,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也試圖將知識產權與貿易掛鉤,最終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該協議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前提條件。我國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行了多方面努力。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需要修改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以達到TRIPs協議規定的最低要求。在這一背景下,我國于2000 年8 月25 日修改《專利法》,于2001 年10 月27 日分別修改《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通過這三部法律的修正,我國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方面全面實現了與我國加入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的接軌,尤其是保護水平較高的TRIPs 協議。這一輪的修改,涉及相關知識產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并在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方面提高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梢哉J為,這一輪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修改,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加入新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與國際接軌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凸顯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結合的特點,也反映了在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環境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新趨勢和走向。

(三)知識產權國際競爭環境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的戰略化與現代化

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修改與完善,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此同時,隨著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上的權利、經濟上重要的無形資產以及開展市場競爭的重要武器,知識產權在當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不斷提升,特別是其日益成為開展國際競爭、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法寶。在這一背景下,一些發達國家先后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程。比如,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日本在2002年前后也啟動了知識產權立國戰略。為更好實施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提高我國的創新能力,國務院在2008年6月5日也發布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不僅體現了知識產權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表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內涵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過去強調知識產權保護拓展到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這四個環節和內容。其實,知識產權保護并不是最終目的,有效運用知識產權,實現知識產權的經濟社會價值,提高我國的核心競爭能力,才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的最終目標。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經過十多年的實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這尤其體現于我國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大幅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大幅提高,運用知識產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物質財富增加的效果顯著。

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以來,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又分別進行了修正和完善。具體而言,在2008年,通過了第三次修改以后的《專利法》。這一次專利法的修改的重要特點是將立法宗旨之一修改為提高創新能力,充分體現了專利法在促進我國創新能力提高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價值目標。2013年我國《商標法》也進行了第三次修改。這次修法的重要特點是增加了對聲音商標的保護,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首次引進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2020年,我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又分別進行了第四次和第三次修正,進一步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此外,與知識產權保護密切相關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在2017年和2019年分別進行了修改,為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值得指出的是,2008年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修正,與前幾次修改的重要不同之處在于:其更多是基于國內自身需求,而不是基于外部壓力所致。其原因在于,經過前幾次修改,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保護水平已經全面實現了與國際接軌。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科技文化創新水平能力的不斷提高,對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呼聲也日益高漲。從理論上來說,一個國家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水平應當與其相應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知識產權在全球產業競爭和國際競爭中的作用不斷提升,我國需要通過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在新的國際競爭和產業競爭環境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運行不僅于戰略運作階段,而且需要從戰略布局的高度和頂層設計方面加以構建。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對于未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有效實施的戰略布局提供了十分詳細的藍圖和行動指南,是實現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要內容。從該綱要規定的內容來看,其涉及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體系的構建與改革、知識產權市場化運行機制的構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知識產權人文社會環境以及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等多方面。該綱要的公布與實施,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邁向現代化的重要著力點,也體現了在我國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發展格局下,通過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深刻意蘊。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成就與國際合作

(一)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形式

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高度國際化的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發展于十九世紀末,經過二十世紀的發展,到二十一世紀,增添了更加豐富的內容。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離不開各國、各地區之間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就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而言,通過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不僅增強了雙邊與多邊的互信,而且為雙邊和多邊國際經濟貿易關系提供了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通常體現為通過雙邊協定以及共同加入多邊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形式加以實現。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也十分有利于各國之間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義務。近年來,我國與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之間開展的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就是如此。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中國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聯合國設立的重要組織之一。其成立的重要宗旨是在全球范圍內促進各國和地區之間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制度在全球范圍內的有效實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自成立以來,在支持和幫助發展中國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開展知識產權國際合作等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效。就我國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與交流而言,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近年來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進行了長期的、深度的、卓有成效的合作。一方面,在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構建之初,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各種途徑推進我國知識產權單行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不斷擴大與我國的合作與交流,包括官方互訪、加強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與教育(如成立世界知識產權學院,培訓相關知識產權專門人才)、推進相關創新研究中心的建立與運行。特別值得指出的是,近年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了長期的、深度的合作與交流,在推進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有效執行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

四、新型國際關系中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與國際合作的展望

(一)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如前所述,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對未來十五年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有效實施進行了前瞻性的戰略布局。知識產權強國建設體現了知識產權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提出具有深刻的時代背景。尤其是在當前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背景下,通過有效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能夠大幅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實現知識產權強國目標,需要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完善、促進產業化運行等多種手段,其中也包括推進知識產權國際合作與交流。

(二)強化全球知識產權治理中國發揮的作用

在當前國際競爭環境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具備了新的特點,其中特別表現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重要目標是促進知識、信息、技術在全球范圍內的有效流動,并在全球范圍內有效配置知識產權資源,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全球知識產權治理也離不開各國、各地區之間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深度合作與交流。就我國而言,當前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我國的科技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也不斷提升,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不斷提高。在全面推進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進程中,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國需要發揮更加重要的建設性作用,不斷提高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同時,針對當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中存在的霸權和單邊保護主義,我們要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先進理念為指引,提出和構建先進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理論,促進知識產權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優化配置和公平分享。具體而言,在深入推進全球知識產權治理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進程中,我國應站在發展中國家立場,打破由發達國家主導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環境中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地位,發出發展中國家的“心聲”。同時,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斗爭中,要敢于斗爭和善于斗爭,力圖改變一些西方國家的知識產權霸權,促成全球知識產權治理中全球正義的實現。

(三)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開展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這些基本形式如下:其一,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主導,通過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局及相關機構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合作與交流的官方關系。在這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取得了顯著合作成效,今后需要進一步強化這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其二,積極參加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組織和機構,并爭取在相關機構中擔任重要職務,這樣不但可以為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爭取更多的權益,改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中利益失衡的現象,而且通過發出中國聲音,提高我國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舞臺中的地位。其三,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合作中,增進與這些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促進對我國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其四,通過積極參與和組織知識產權國際學術會議等形式,推進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合作與交流中中國話語體系的建構。其五,重視在知識產權國際合作與交流中文化產品的輸出。知識產權國際合作與交流中的版權貿易、版權輸出也值得重視。例如,通過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出版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圖書,傳播中國學者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思想和觀點,以及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涉及相關知識產權案件裁判的觀點,使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機構和人員能夠了解來自中國的知識產權相關思想觀點和信息。這不僅有利于在全球范圍內增進知識產權學術交流,而且有利于化解相關分歧,使其他國家和地區更好地了解我國在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學術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

(四)進一步推進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深度合作

我國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已逾五十年。這五十年間,我國不僅建立了完整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而且通過制度的有效實施,大幅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有力地促進了科技創新和經濟建設。過去五十年,我國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知識產權的合作交流方面不僅取得了巨大成效,而且積累了很多經驗。未來,在知識產權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我國需要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開展更有深度和全方位的合作與交流。這種合作與交流,尤其需要更好地發揮我國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舞臺中的重要地位和影響力,使我國借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能夠為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和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五、結語

在當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趨勢不斷增強以及世界自由貿易體制的背景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具有本土化與國際化深度結合的特點。推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我國不僅需要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而且需要進一步強化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五十年的合作不是終點,而是一個新的起點。我們期望,中國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推進知識產權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再創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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