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行賄犯罪修改的三點思考

2024-04-05 16:04王嶺
湖湘法學評論 2024年1期

*[收稿日期]2023-12-12

[作者簡介]王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二部副主任,三級高級檢察官。

[1] 參見張維煒、丁子哲:《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亮相:再舉反腐利劍》,載《中國人大》2023年第15期,第18頁。

文章編號:2097-020X(2024)01-0016-05DOI:10.20034/j.cnki.hxfxpl.2024.01.003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二)》關于行賄犯罪的修正,是對于我國之前刑法規制中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懲治力度不足的立法回應。其立法進步價值在于,將黨中央的要求進行立法上的固化,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起到促進社會治理的良性作用?!缎谭ㄐ拚福ㄊ穼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對其進行系統性理解和貫徹落實,準確把握行賄罪中從重處罰情節的適用,注意對于行賄罪從寬處罰的用語變化,準確把握追訴標準和從重情節。

[關鍵詞]行賄犯罪;從重處罰;從寬處罰;追訴標準

[中圖分類號] D914 [文獻標識碼] A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對腐敗零容忍,要求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的體制機制,從黨的自我革命的高度推進反腐敗斗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就懲治行賄犯罪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大、二十大都強調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我國刑法立法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從實體法、程序法等方面不斷對腐敗犯罪法律制度做出修改完善,其中對行賄犯罪的修改就是重要方面之一。2021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方面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加強聯合懲戒等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從嚴懲治行賄犯罪的要求,其中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包括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重點工程中行賄、在生態環保和財政金融等領域行賄等,有關要求被本次修正案所吸收。本文擬結合司法適用,從修法背景、立法意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等角度對《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行賄犯罪修改內容進行探討。

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對行賄犯罪修改的實踐特性

《刑法修正案(十二)》關于行賄犯罪的修正,是對我國之前刑法規制所存在的以下問題的立法回應:

其一,相比于受賄罪,司法實踐中對行賄罪的懲治力度仍顯不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所作的立法說明,目前實踐中同期判處的行賄案件與受賄案件數量相比嚴重失衡,行賄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過高,對行賄懲處偏弱的問題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斷行賄受賄犯罪因果鏈。[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也表示,“目前實踐中行賄罪與受賄罪案件數的比例大概在 1∶3,有的年份達到1∶4或者更大比例”。[2]實踐中一個受賄案件對應的行賄人通常為多人,如果考慮到這一情況,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賄人(次)比例會更高。還有學者用實證數據研究表明,我國當前腐敗犯罪治理中存在打擊受賄犯罪多、行賄犯罪過少,本應對合的犯罪存在顯失均衡的“剪刀差”難題。[3]一段時間以來,“除了少數地區能夠查到追究行賄者刑事責任的案例,想要找到追究行賄者實刑的案例并不容易,不少行賄者要么被免予刑事處罰,要么被判處緩刑”。[4]《刑法修正案(十二)》一方面調整了行賄罪的法定刑以匹配受賄罪的刑罰結構,在罪責刑相適應的思想指導下消除了部分情況下行賄比受賄法定刑更高所造成的現實阻礙,另一方面增加了行賄從重處罰的情形,對一些嚴重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推動“行賄受賄一起查”在司法實踐中的落實。

其二,相比于自然人犯罪,《刑法》對作為對合犯的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受賄罪的處罰和震懾力度不足。關于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之前僅配置了一檔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缎谭ㄐ拚福ㄊ吩黾恿恕扒楣潎乐亍鼻樾?,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回應更有力打擊對單位行賄犯罪的現實需要,更好地貫徹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與之相適應,《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刑法》第387條單位受賄罪也做出了類似調整,增加了“情節特別嚴重”刑檔,將本罪從“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調整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相比于自然人主體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法定刑設置過低。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行賄人假借單位名義行賄,實際上行賄利益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自己個人的情況,但是可能因證據不足或者法律適用意見分歧,對行為人僅能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換言之,部分行賄犯罪得以披著單位“外衣”受到了輕罰。對此,《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刑法》第393條單位行賄罪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檔刑罰,提升了單位行賄罪的刑罰配置,縮小單位行賄和個人行賄在法律評價后果上的顯著差異,既體現了對歸屬于不同罪名之下的行賄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實質評判,亦有利于打消行賄人的投機心理,更好實現罰當其罪。

二、《刑法修正案(十二)》關于行賄犯罪立法的積極意義

一是進一步將黨中央要求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在立法上固化,體現依法治國的有力推進?!缎谭ㄐ拚福ㄊ返男抻?、實施,有利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懲治行賄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從刑罰配置、從重處罰情節等各個方面全方位加大懲處的力度,將散見于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性文件的相關規定進行系統整合,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確定,提升其效力位階,是在反腐工作中堅持依法治國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是進一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缎谭ā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薄缎谭ㄐ拚福ㄊ氛{整提高對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的刑罰,改變長期以來懲治涉單位行賄受賄犯罪“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傳統,更好體現罰當其罪、罰當其刑。從立法體系化的角度來看,我國刑法對于大多數的單位犯罪,并未與個人犯罪就追訴標準、懲治力度進行區分,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等,對自然人犯罪的罪名認定和處罰標準,與單位犯罪中的責任人員并無差異。此種立法方式表明立法者認為在相關罪名中,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應受處罰性,并無實質差異。但在行賄受賄犯罪中,我國刑法采取的系“非對稱性立法”模式,對個人的受賄罪(《刑法》第385條)和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行賄罪(《刑法》第390條)和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分別以不同條文,規定了不同的罪名、追訴標準和刑罰配置。鑒于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司法實踐面臨的各種難題,此種立法方式有一定合理性,但也由于刑罰配置懸殊,存在對單位受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等犯罪長期打擊不力的困境。經過此次修法,全面提升有關各罪的刑期,實質上更為合理,也做到罪與罪之間的銜接和平衡,體現出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三是進一步促進社會治理。近年來,我國加快了關于行賄受賄犯罪的立法步伐,并呈現出“趨嚴性”的態勢。行賄受賄是較為復雜的社會現象,而《刑法》是國家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礎性、保障性地位,對于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在社會治理體系中,刑法的一般預防作用建立在刑罰的威懾功能之上,再加之對部分行為選擇從重處罰和配置更重的法定刑,可以向社會公眾起到宣傳教育和警示作用,促進公民知法、守法,起到促進社會治理的良性作用。

三、《刑法修正案(十二)》司法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生效。對于司法機關而言,要準備理解與正確適用新規則,就應在充分了解立法背景與立法者目的的基礎上,結合司法經驗與法學理論予以全面系統地解讀;從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把握宏觀方向,進而在規范層面細致地把握追訴標準與從重處罰情節,注意從寬處罰用語變化,并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具體細節問題。

一是從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角度,將《刑法修正案(十二)》、《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行賄受賄有關司法解釋等進行系統性理解和貫徹落實?!皩嵺`中要正確處理增加的《刑法》第390條第2款‘從重處罰與第3款(原第2款)‘從寬處罰的關系。本次修改行賄罪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實踐中對行賄罪特別是對嚴重行賄過于寬大、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增加第2款的意義不僅是量刑上從重處罰,更在于或者主要目的在于對七類嚴重行賄要重點查處,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罰的堅決作出處罰,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不立案、不處罰,而是應當從嚴把握?!保?]符合相關情形的,以立案追訴為原則,以從重處罰為原則。貫徹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和對“多次行賄等從重處罰”的要求,無疑需要調查機關和司法機關密切配合,將行賄與受賄的立案調查、起訴和審判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防止行賄行為在不同的處理環節中脫離“犯罪圈”。

對于檢察機關而言,要做好監檢銜接工作,形成打擊合力,要從嚴追究性質惡劣的行賄犯罪,從嚴提出量刑建議,包括適用財產刑的建議,有力懲治行賄犯罪。要妥善把握查處行賄的刑事政策,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配合有關方面在鏟除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下持續發力。要嚴格把握行賄犯罪的從寬處理,認真審查從寬情節證據,區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責相適、寬嚴得當。行賄人認罪認罰,可以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要從嚴掌握行賄案件的不起訴,嚴格執行行賄案件不起訴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的規定,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對于行賄所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如職務職稱、政治榮譽、經營資格資質、學歷學位等,督促相關單位依照規定通過取消、撤銷、變更等措施予以糾正。還要進一步加大對行賄犯罪處以刑罰以外的配套性懲罰措施,如對醫療領域的行賄行為,除依法進行從重處罰外,還應當根據《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相關規定,處以品種撤網、取消企業中選資格等處罰。檢察機關應當在司法過程中注意將處理結果和有關單位信息共享,落實聯合懲戒機制,提高治理行賄的綜合效能。

二是注意準確把握行賄罪中從重處罰情節的適用?!缎谭ㄐ拚福ㄊ穼π匈V罪規定7種從重處罰情節:“(一)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三)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四)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五)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六)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北究顚闹靥幜P情節僅限于7種,較第一次審議的草案有所增刪,而沒有兜底一項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表明了較為審慎的立法態度。其中,第6項列舉了8類應從重處罰的行業領域,同時保留“等”字,為其他需要從重處罰的情形提供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在對“等”領域進行解釋時,應該從社會危害性等角度進行綜合判斷,不宜過分擴張。據了解,在審議過程中,有的代表委員建議還可以將“足球等體育商業比賽”行賄列入加重處罰情形,此外,一些委員還提出將國家安全、糧食安全、國土規劃、宣傳文化等領域行賄也列入。本項中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行賄所從事的事項本身屬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比如為了生產銷售偽劣食品、安全生產不達標、排污等而行賄的。還需要注意的是,7種從重處罰情節相互間可能存在交叉,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為謀求崗位晉升而行賄時,同時符合第2項“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與第4項“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此時宜只作為一個從重情節予以考慮。[6]

三是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二)》對于行賄罪從寬處罰的用語變化?!缎谭ā返?90條第2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薄缎谭ㄐ拚?(十二) 》對該從寬情節作出部分增加,變為“其中,犯罪較輕的,對調查突破、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新增的“調查突破”從文義上看主要是為適應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委員會查辦職務犯罪中采取的調查手段,有利于瓦解行賄受賄犯罪中的“攻守同盟”。相比“偵破”,“突破”更側重調查過程中起到的“撬動式”的作用,其具體的規范層面的意義,何謂“突破”、何謂“關鍵作用”等,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探索。對于行賄人,不管是提供有利于突破受賄人口供還是查實整個案情的言詞證據或書證、電子證據,只要符合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和犯罪較輕等前提條件,只要從實質上對調查突破、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均具備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條件。

四是準確把握追訴標準和從重情節。關于行賄罪,我國《刑法》第389、390條并沒有規定數額與情節?!缎谭ā返?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毙拚蟮摹缎谭ā返?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眱H看條文,如果嚴格按照文義解釋,本罪是行為犯,沒有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鼻笆鏊痉ń忉寣⒉痪哂刑厥馇楣澋男匈V罪的入罪金額規定為3萬元,而對于具有如“向三人以上行賄的”等6種特殊情節的行賄罪設置的入罪金額為1萬元,從而體現從嚴處罰。在《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為使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釋更好保持協調平衡,避免立法的從重處罰情節和司法解釋中的降低追訴標準情節出現重復評價,需要將來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研究。

【Abstract】The amendments regarding bribery offenses i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XII) serve as a legislative response to the previously inadequate penal measures for bribery, corporate bribery, acceptance of bribes by units and bribery by units within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s. The value of this legislative progress lies in the solidification of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s demands through legislation, embodying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 and fostering positive social governance. Following the enact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XII), we should systematically understand and implement it in judicial practice, apply the criteria for aggravated punishment in bribery cases accurately, pay attention to the changes in expression regarding leniency in bribery offenses, and grasp the standards for prosecution and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precisely.

【Keywords】bribery offenses; aggravated punishment; lenient punishment; prosecution standards

(責任編輯:周子實)

[2] 蒲曉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負責人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答記者問》,載《法治日報》2023年7月26日,第002版。

[3] 參見錢文杰:《入罪與定罪:行賄治理的困境及其消解》,載《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23年第5期,第30頁。

[4] 孫國祥:《“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規范化法治化路徑》,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23年第4期,第4頁。

[5] 參見張義?。骸丁葱谭ㄐ拚福ㄊ档睦斫馀c適用》,載《法律適用》2024年第2期,第82頁。

[6] 參見張義?。骸丁葱谭ㄐ拚福ㄊ档睦斫馀c適用》,載《法律適用》2024年第2期,第81-82頁。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